
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船案 原告:浙江运达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下称运达公司) 敲告,庄英军 敲告:宁波市保税区信超国际贸易有限公可(下称倍超公同) 19的年3月2日至3月1山日。倍超公司委托庄英军办理两票货物的出口资运事项。庄 英晖受托后,以天津远泽货运公司上海分公司宁波办事处(下称天远货运甬办,该办于1999 年3月18目成立,庄英那被委任为负责人,经营范围为天津远洋货运公司上海分公司委托 代办有关事项,同年12月。该办停业请理)名义,委托远达公司办理该两票货物的出口货运 代理事项。托单载明:托运人为倍超公司,运费预付等。运达公司依钓办晏出口货运事项, 并向承运人垫付海运费39200美元。同年3月23日,远达公司开具该两票货物海运贵发票 文给庄英晖并向其催要运费。此后,倍超公司依任英军指令将运费支付给与本案无关的宁波 保税区亿豪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下称亿章公司)。催款未果,远达公司遂向宁波海事法院起诉 庄英晖、倍超公可,要求判令支付其垫付运费。 原告远达公可诉称:原告接受庄英平以天远货运盾办名复的委托。依约办受两票货物的 出口货运事项,并体付而运费39200美元。庄英军未支付运费,倍超公司接受错误指令支付 运费,均应承粗责任,请求判令两被告连带支付原岩垫付的海运费3900美元。折合人民币 350260元. 被告住美军辩称:其行为非个人行为。倍超公司支付的运费系付给亿豪公司。非由其个 人占有,请求判令较回对其本人的起诉。 被告倍超公司料称:倍超公司与天远货运面办存在委托美系,但与原告没有直接委托美 系,故其不是本案适格被告。且倍超公可己支付运费,请求判令脱回对倍超会司的起露, [审判 宁被海事法院经审理认为:敲告倍超公司与源告没有直接的委托关系,且倍超公司己按 儒其受托人的指令履行了运贵支付文务,倍超会司按指令付费的行为并无不当,故不应再对 原告承担支付垫付费用的责任。敲告庄英军在操作本案货代业务时,其身份为天远货运雨办 负责人,放庄莫军的行为不应认定为个人行为。其行为的法律后果也不应由其个人承担。该 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际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01年3月22日作出 如下判决:段回解告远达公司对被告庄英率、倍超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原告不服,向新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称:原判认定庄英晖的行为系职
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 原告:浙江远达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下称远达公司) 被告:庄英晖 被告:宁波市保税区倍超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下称倍超公司) 1999 年 3 月 2 日至 3 月 11 日,倍超公司委托庄英晖办理两票货物的出口货运事项。庄 英晖受托后,以天津远洋货运公司上海分公司宁波办事处(下称天远货运甬办,该办于 1999 年 3 月 18 日成立,庄英晖被委任为负责人,经营范围为天津远洋货运公司上海分公司委托 代办有关事项,同年 12 月,该办停业清理)名义,委托远达公司办理该两票货物的出口货运 代理事项。托单载明:托运人为倍超公司,运费预付等。远达公司依约办妥出口货运事项, 并向承运人垫付海运费 39200 美元。同年 3 月 23 日,远达公司开具该两票货物海运费发票 交给庄英晖并向其催要运费。此后,倍超公司依庄英晖指令将运费支付给与本案无关的宁波 保税区亿豪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下称亿豪公司)。催款未果,远达公司遂向宁波海事法院起诉 庄英晖、倍超公司,要求判令支付其垫付运费。 原告远达公司诉称:原告接受庄英晖以天远货运甬办名义的委托,依约办妥两票货物的 出口货运事项,并垫付海运费 39200 美元。庄英晖未支付运费,倍超公司接受错误指令支付 运费,均应承担责任。请求判令两被告连带支付原告垫付的海运费 39200 美元,折合人民币 350260 元。 被告庄英晖辩称:其行为非个人行为。倍超公司支付的运费系付给亿豪公司,非由其个 人占有,请求判令驳回对其本人的起诉。 被告倍超公司辩称:倍超公司与天远货运甬办存在委托关系,但与原告没有直接委托关 系,故其不是本案适格被告。且倍超公司己支付运费,请求判令驳回对倍超公司的起诉。 [审判] 宁波海事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倍超公司与原告没有直接的委托关系,且倍超公司已按 照其受托人的指令履行了运费支付义务,倍超公司按指令付费的行为并无不当,故不应再对 原告承担支付垫付费用的责任。被告庄英晖在操作本案贷代业务时,其身份为天远货运甬办 负责人,故庄英晖的行为不应认定为个人行为。其行为的法律后果也不应由其个人承担。该 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于 2001 年 3 月 22 日作出 如下判决:驳回原告远达公司对被告庄英晖、倍超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原告不服,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称:原判认定庄英晖的行为系职

务行为。正据不足。倍超公司不顺财务制度和上诉人的合法权益,将应付给上诉人的运费支 付给第三人,应当赔偿上诉人的运贵损失。请求撒销原判,依法改判支持其诉论请求。 两技上诉人答得称,厚判认定事实请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取目上诉,难持原判。 二审期间。根据各方当事人对新证据的质正,认证情况,二审法院确认如下事实:涉案 两票业务,庄英晖从未向天津运洋货运公司上海分公司汇报过。庄英军在办理涉案两票业务 时,系亿豪公可存运部经理。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个人在从事交易行为时,具备多种身份是常见的现象。其以何种 身份从事交易行为,应由其举证证明。本案中,没有证据证明庄英军的行为系职务行为,如 由单位委托授权书,暖与交易对象签定的合同上盖有单位公章等等,故其行为系个人行为, 民事责任应由其个人承担。庄英晖委托远达公司办理涉案两票货物的出口贤运代理事项时: 将载有“托运人”为倍超公司的托单等材料交与远达公司,故可认定运达公可知道倍超公司 与庄莫军之阿委托代理关系的存在,远达公司与庄英事之间的委托合同直接约来远达公同和 倍超公司:远达公司垫付货物运费,应由委托人倍超公司偿还并支付利息。况且,倍超公司 履行不当,系因式选任受托人不当所致,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理应自负:至于运达公可关于 列令庄英谓和倍超公司连箭支付运贵的请求,既无事实基础,亦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为 此,二事法晚依照《民诉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三)现。《合同法》第一百 二十一条,第三百九十八条,第四百零二条之规定,于2001年7月3日作出锋审判决:撞 销一审判决:由倍超公司支付运达公司终付海运贵39200美元及利息3000美元,折合人民 币3020元,于判读送达之日内付请:三,数回远达公司对庄英平的诉论请求。 [评析] 近达公司垫付了海运费,其基于委托关系的请求隆否得到支持,取决于对下面三个关健 问题的认识,对此,一、二审法院的看法截然相反,现分述如下: 一、庄英序行为的性质。在从事民事交易行为时,个人有多种身份是常见的现象,当其 主张系限务行为时,应由其举证证明,如知未能举证,则应负举证不能之法律后果。本案中, 庄英晖未能择证,故其行为系个人行为。事实上,在本案中还有其他证据证明庄英军行为的 性质:庄英璃解以天远货运语办名义委托运达公同时,天远货运语办尚未成立,庄黄屏也不可 能是负责人:倍超公司接受的是任英军个人指令,运费付至庄英晖任海运部经理的亿豪公司: 其主管单位从未授权亦部知道庄英军曾从事涉案两票业务等。 二、倍超公司和运达公司间的法律关系。他们之间是否存在委托关系,是适用《合同法】 第三百九十八条的条件,也是远达公可诉论请求能否得到支持的关键。本案中双方委托关系
务行为,证据不足。倍超公司不顾财务制度和上诉人的合法权益,将应付给上诉人的运费支 付给第三人,应当赔偿上诉人的运费损失。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支持其诉讼请求。 两被上诉人答辩称: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期间,根据各方当事人对新证据的质证、认证情况,二审法院确认如下事实:涉案 两票业务,庄英晖从未向天津远洋货运公司上海分公司汇报过。庄英晖在办理涉案两票业务 时,系亿豪公司海运部经理。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个人在从事交易行为时,具备多种身份是常见的现象,其以何种 身份从事交易行为,应由其举证证明。本案中,没有证据证明庄英晖的行为系职务行为,如 由单位委托授权书,或与交易对象签定的合同上盖有单位公章等等,故其行为系个人行为, 民事责任应由其个人承担。庄英晖委托远达公司办理涉案两票货物的出口货运代理事项时, 将载有“托运人”为倍超公司的托单等材料交与远达公司,故可认定远达公司知道倍超公司 与庄英晖之间委托代理关系的存在,远达公司与庄英晖之间的委托合同直接约束远达公司和 倍超公司;远达公司垫付货物运费,应由委托人倍超公司偿还并支付利息。况且,倍超公司 履行不当,系因其选任受托人不当所致,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理应自负;至于远达公司关于 判令庄英晖和倍超公司连带支付运费的请求,既无事实基础,亦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为 此,二审法院依照《民诉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三)项,《合同法》第一百 二十一条、第三百九十八条、第四百零二条之规定,于 2001 年 7 月 3 日作出终审判决:撤 销一审判决;由倍超公司支付远达公司垫付海运费 39200 美元及利息 3000 美元,折合人民 币 350260 元,于判决送达之日内付清;三、驳回远达公司对庄英晖的诉讼请求。 [评析] 远达公司垫付了海运费,其基于委托关系的请求能否得到支持,取决于对下面三个关键 问题的认识,对此,一、二审法院的看法截然相反,现分述如下: 一、庄英晖行为的性质。在从事民事交易行为时,个人有多种身份是常见的现象,当其 主张系职务行为时,应由其举证证明,如未能举证,则应负举证不能之法律后果。本案中, 庄英晖未能举证,故其行为系个人行为。事实上,在本案中还有其他证据证明庄英晖行为的 性质:庄英晖以天远货运甬办名义委托远达公司时,天远货运甬办尚未成立,庄英晖也不可 能是负责人;倍超公司接受的是庄英晖个人指令;运费付至庄英晖任海运部经理的亿豪公司; 其主管单位从未授权亦部知道庄英晖曾从事涉案两票业务等。 二、倍超公司和远达公司间的法律关系。他们之间是否存在委托关系,是适用《合同法》 第三百九十八条的条件,也是远达公司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的关键。本案中双方委托关系

是存在的,可适用《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关于委托人自动介入的规定,。理由如下:1、倍 超公司明知庄英晖个人无从事贷代业务资格,劳必要转委托才能办爱多托事项:2、托单载 明托运人为倍超公司,远达公司可循此论径如道倍超公司于干庄英晖代理关系的存在。不论庄 英军是否告知远达公司该代理关系的存在,亦可发生委托人的白动介入,产生的法律后果是, 庄英晖与远达公司之间的委托合同直接的束修超公司与远达公司。 按属上述分析,结合《海商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可得出两个结论:1、倍超公司应 支付运费给承运人:2,在运达公可垫付运费的情况下倍超公司应将将运费支付给远达公司, 本案中,倍超公司按庄英军番令将运费支付给了与本案无关的亿豪公司,是系履行不当,应 承担相应民事责任。从表面上看起来,是庄英军的原因违成了倍超公司的错付,责任应由庄 英晖承担,这一观点是否成立? 三,在本案中庄莫军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在委托人自动介入情形下,合同将对委托人产 生约束力,而代理人既不享有合同权利,也不承担合同义务,故庄英军作为倍超公司的代理 人,在本案中不应承担责任。另外,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由于庄英爵的 原因造成倍超公司违约,倍超公司应向远达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其和庄英晖之间若由纠粉, 可根据法律城定或约定另行解决。综上,依题《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线定或一百二十一第 的规定,。得出的结论是一数的。倍超公司应再次支付运费、岂不冤载? 其实不然,理由有三:其一,倍超公司闲信庄英晖的就信,委托其办理涉案业务,按其 指令付款。然而庄英再并非如倍超公可塑象,也享负了倍超公可的信任,究其眼因,系倍超 公可选任代理人不当:其二,倍超公司将运费支付给与整个交易过程毫无关联的亿豪公可, 不仅违背商业常识,也违背财务结算制度的规定:其三,《海商法》第六十九条明确规定托 运人应拔钓定向承运人支付运费,故倍超公可具有审查亿豪公司是香有权收取运费的义务, 综上所述,对远达公可要求倍超公可支付其袋付运费的请求,应予支持,而庄英晖在本 案中不应承粗责任, [几种可以考虑的思路】 在本案串理过程中,也曾考虑过另外几种思路 一,话用代位求偿权度处理本案 有对问题的界定,才有时论的可能,适用代位求偿权处理本案,以可定义为远达公司垫 付海运费后,享有代位行使承运人对托运人倍超公司求偿运费的权利。但这一思路不妥:1, 代位求德权应在法律有直接规定或的定的情况下才可行使,本案中远达公司付运贵后,既 无法定的代位求墙权,亦无倍超公司予承运人的约定:2、该思路可解决远达公可的适格原
是存在的,可适用《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关于委托人自动介入的规定,理由如下:1、倍 超公司明知庄英晖个人无从事贷代业务资格,势必要转委托才能办妥多托事项;2、托单载 明托运人为倍超公司,远达公司可藉此途径知道倍超公司于庄英晖代理关系的存在。不论庄 英晖是否告知远达公司该代理关系的存在,亦可发生委托人的自动介入。产生的法律后果是, 庄英晖与远达公司之间的委托合同直接约束倍超公司与远达公司。 按照上述分析,结合《海商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可得出两个结论:1、倍超公司应 支付运费给承运人;2、在远达公司垫付运费的情况下倍超公司应将将运费支付给远达公司。 本案中,倍超公司按庄英晖指令将运费支付给了与本案无关的亿豪公司,显系履行不当,应 承担相应民事责任。从表面上看起来,是庄英晖的原因造成了倍超公司的错付,责任应由庄 英晖承担,这一观点是否成立? 三、在本案中庄英晖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在委托人自动介入情形下,合同将对委托人产 生约束力,而代理人既不享有合同权利,也不承担合同义务,故庄英晖作为倍超公司的代理 人,在本案中不应承担责任。另外,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由于庄英晖的 原因造成倍超公司违约,倍超公司应向远达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其和庄英晖之间若由纠纷, 可根据法律规定或约定另行解决。综上,依照《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规定或一百二十一条 的规定,得出的结论是一致的。倍超公司应再次支付运费、岂不冤哉? 其实不然,理由有三:其一,倍超公司深信庄英晖的诚信,委托其办理涉案业务,按其 指令付款。然而庄英晖并非如倍超公司想象,也辜负了倍超公司的信任。究其原因,系倍超 公司选任代理人不当;其二,倍超公司将运费支付给与整个交易过程毫无关联的亿豪公司, 不仅违背商业常识,也违背财务结算制度的规定;其三,《海商法》第六十九条明确规定托 运人应按约定向承运人支付运费,故倍超公司具有审查亿豪公司是否有权收取运费的义务。 综上所述,对远达公司要求倍超公司支付其垫付运费的请求,应予支持,而庄英晖在本 案中不应承担责任。 [几种可以考虑的思路]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也曾考虑过另外几种思路: 一、适用代位求偿权制度处理本案 有对问题的界定,才有讨论的可能。适用代位求偿权处理本案,似可定义为远达公司垫 付海运费后,享有代位行使承运人对托运人倍超公司求偿运费的权利。但这一思路不妥:1、 代位求偿权应在法律有直接规定或约定的情况下才可行使,本案中远达公司垫付运费后,既 无法定的代位求偿权,亦无倍超公司予承运人的约定;2、该思路可解决远达公司的适格原

告问题。但基于《合月法》第三百九十人条的规定,运达公可的合法权益可依据委托合同得 列保护。无缓饶圈子解决其主体资格问题:3、远达公司起诉依据的是海上资物运输代理合 同,而非海上货物运输合洞本身。 二,适用合同倩权转让制度处理本案 基于问样的理由。先对本案合同债权转让作一界定,即承运人通过协议将其债权(运费) 转让给远达公可,然后由远达公可行使对债务人倍超公司的债权运费),这一思路亦不可取, 因为:1、合同债权转让有一基本要求,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须达成协议,而本案中,承运 人与远达公司间没有协议:2、运达公词散得并得到保护的合法权益,是基于其垫付运费的 行为,以及{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八条的规定:3、债权人转让权利。应通知情务人,否则, 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本案中,承运人未通知债务人倍超公司,货权转让对倍超公司 不发生效力 三,价值衡量 即固有的交易方式与公正之间的价值衡量,在类似本案连环委托办理货运代理事项的关 系中,也许图有的交号方式是下家向上家代收运费。这种方式不仅为该行业所许可,且具有 手续荷便,效率高等优点,但是在出现如庄莫军之行为情况下,托运人应承担再次支付运费 的责任。如前所述,能并不冤任。在固有的交易方式中并存的效率和风险责任之间进行选择, 是交易各方的事情:在固有交易方式与公正之间进行选择,法院选择的是公正。 这里隐含一个前提,即本案中当事人各方未明确约定由庄英晖代收代付运费,假如有这 样明确的的定,。而其能事实不变,该如何处理? 这种情况下有三个法律关系。第一,庄英晖与倍超公可委托代理关系中的权利义务为: 委托庄英晖办理沙案业务,并支付运贵给庄英晖,再由庄支付给远达公司:第二,庄英军与 远达公司委托关系中的权利义务为:委托远达公司办理货代业务,由庄英那代收运费并支付 给远达公可:第三,基于《合月法》第四百零二条规定形成的远达公司与倍超公司间的法律 关系,权利文务直接受庄英那与远达公司间合同的约束。 上述三个法律关系中,庄英晖的地位是关键,他成是倍超公司的代收代付运贵人,又是 远达公司的运费代收代付人,他还是约束倍短公司与远达公司的委托合同中的运费代收代付 人,他处分了运费,责任由谁承担,是倍超公司,还是庄英军本人?在约束远达公司与倍超 公可的合同中,明确了由庄英军代收代付运贵,双方就此达成了合意,应依约履行。倍超公 可按庄英爵指令支付了运费,即为履行了支付义务,因为依合同的定,其履行义务的对象是 庄英晖,不构成错付。根据庄莫军与远达公司的委托合同,庄英军代收运费后,由义务及时
告问题,但基于《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八条的规定,远达公司的合法权益可依据委托合同得 到保护,无须绕圈子解决其主体资格问题;3、远达公司起诉依据的是海上货物运输代理合 同,而非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本身。 二、适用合同债权转让制度处理本案 基于同样的理由,先对本案合同债权转让作一界定,即承运人通过协议将其债权(运费) 转让给远达公司,然后由远达公司行使对债务人倍超公司的债权(运费)。这一思路亦不可取, 因为:1、合同债权转让有一基本要求,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须达成协议,而本案中,承运 人与远达公司间没有协议:2、远达公司取得并得到保护的合法权益,是基于其垫付运费的 行为,以及{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八条的规定;3、债权人转让权利,应通知债务人,否则, 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本案中,承运人未通知债务人倍超公司,债权转让对倍超公司 不发生效力。 三、价值衡量 即固有的交易方式与公正之间的价值衡量。在类似本案连环委托办理货运代理事项的关 系中,也许固有的交易方式是下家向上家代收运费。这种方式不仅为该行业所许可,且具有 手续简便、效率高等优点,但是在出现如庄英晖之行为情况下,托运人应承担再次支付运费 的责任,如前所述,他并不冤枉。在固有的交易方式中并存的效率和风险责任之间进行选择, 是交易各方的事情;在固有交易方式与公正之间进行选择,法院选择的是公正。 这里隐含一个前提,即本案中当事人各方未明确约定由庄英晖代收代付运费,假如有这 样明确的约定,而其他事实不变,该如何处理? 这种情况下有三个法律关系。第一,庄英晖与倍超公司委托代理关系中的权利义务为: 委托庄英晖办理涉案业务,并支付运费给庄英晖,再由庄支付给远达公司;第二,庄英晖与 远达公司委托关系中的权利义务为:委托远达公司办理货代业务,由庄英晖代收运费并支付 给远达公司;第三,基于《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规定形成的远达公司与倍超公司间的法律 关系,权利义务直接受庄英晖与远达公司间合同的约束。 上述三个法律关系中,庄英晖的地位是关键,他既是倍超公司的代收代付运费人,又是 远达公司的运费代收代付人,他还是约束倍超公司与远达公司的委托合同中的运费代收代付 人,他处分了运费,责任由谁承担,是倍超公司,还是庄英晖本人?在约束远达公司与倍超 公司的合同中,明确了由庄英晖代收代付运费,双方就此达成了合意,应依约履行。倍超公 司按庄英晖指令支付了运费,即为履行了支付义务。因为依合同约定,其履行义务的对象是 庄英晖,不构成错付。根据庄英晖与远达公司的委托合同,庄英晖代收运费后,由义务及时

支付运费,其处分运费的行为,构成了对远达公司的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渐江省高领 人民法院)
支付运费,其处分运费的行为,构成了对远达公司的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浙江省高级 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