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际公法案例材料 国际公法案例分析(一)北海大陆架案 一、本案的主要案情: 西德与丹麦荷兰在北海大陆架的划界问题上发生了争执上述国家曾于14年12月1日签 订了《德荷条钓》和165年6有9日签订了《德丹条约》在这两个条的中确定了被此间的 部分边界线即从海岸到海面25里至30里外主要适用等距离原则划出.但他们无法瓷这些点 以外的边界线达成任何协议因为,西德认为,在习惯国际法中没有等距离原则,面且用这种方 法划分北海大陆架语界对西德米说是极不公平的由于西德的海岸是四形的其海岸线向内弯 曲很大如果校题等距离原则来划分大陆架对它很不利只能给予它较为装窄的大陆架区域 面积仅古北海海依的5%.而丹麦和荷是同则分别占1% 11%西德声称等距离原则只有在直线海岸线的情况下才符合这种要求否则便属于特殊情 况面丹麦和荷兰则坚持适用等距离原则1966年三国进行了进一步的谈判而未能使日圈获 得解决19%7年2月20日,西德分别同丹麦荷兰签订特别协定,将划分北海大陆架的争瑞提交 国际法院解决当事国要求国际法笼指明应适用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井承话将按型国际法指 明的原则规则来协育划界 国际示院将两案的诉讼结合起业,虽然从表面上看两案保持独立但由于结论相同,所以法院 对两案只作出一个单一的判决.1969年2月20日,法院以11票对6票判定,西德没有义务在划 分大陆架时接受等距离原则划界应考虑到一切有关情况依盟公平原则通过静议米划定使 构成当事国陆地额土海底白然延伸部分的大陆果归其所有.与此同时法院也未接受西德的论 点。 二、本案浅及国际法的主要问题是在相邻国家之间的大陆梁划界应遵循的原则 (一)等距离原则不是大陆架划界一项习惯国际法线则 国际法院在判决中并未接受西德以其特定形式提出的论点数回了它要分得”公正和公平的 一份”的要求,因为划界不等于把一共同的大陆架瓜分,而只是在相互关系上公平地确定晃存 的本国大陆架的边界 法院在判决中也否定了丹麦和背兰美于该项划界应依1958年的日内瓦《大陆架公的》第6 条中的等距离原则加以解释的论点因为西德未批准这一公釣,在法律上并不受第6条规定的 约束况且等距离累则并非划分大陆架界线固有的原则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相互接壤 的同一个大陆架区域时,不得单熟使用一种几何学的方地若利用等距离法在两个相向的海岸 之间划出中间线时,在正常情况下这种方法能把这块大陆架公平划分,若靶这种方法用在两 侧边界时,在某种滑岸地形结构(凹面形海岸线即海岸的一些基点突出)下,该方法同根有可能 把边界线推向被认为是其他国家领土自然廷伸部分的两侧海区所以,等距离的划界方法并不 是必须连守的也没有在一切情况下都必须遵守其它单一的划界方法所以在划界时应考虑到 一切有关情况 (二)公平原则是划分大陆果覆界的原则 1958年《大陆架公约》第6条所指的原则一一即相邻围家按等更离原则米划界这个原则不 是一项习惯国际法找则这是因京1)批准的国家尚属有限斗公约允许对第6条保留(3)除公 约外以及在签订公约以后,没有普遍和实际统一的实践说明了这一原则已取料售遍的承认
国际公法案例材料 国际公法案例分析(一)北海大陆架案 一、本案的主要案情: 西德与丹麦,荷兰在北海大陆架的划界问题上发生了争执.上述国家曾于 1964 年 12 月 1 日签 订了《德荷条约》和 1965 年 6 有 9 日签订了《德丹条约》.在这两个条约中确定了彼此间的 部分边界线,即从海岸到海面 25 里至 30 里外,主要适用等距离原则划出.但他们无法就这些点 以外的边界线达成任何协议.因为,西德认为,在习惯国际法中没有等距离原则,而且用这种方 法划分北海大陆架疆界对西德来说是极不公平的.由于西德的海岸是凹形的,其海岸线向内弯 曲很大,如果按照等距离原则来划分大陆架对它很不利,只能给予它较为狭窄的大陆架区域, 面积仅占北海海床的 5%,而丹麦和荷是同则分别占 10% 11%.西德声称,等距离原则只有在直线海岸线的情况下才符合这种要求,否则,便属于特殊情 况.而丹麦和荷兰则坚持适用等距离原则.1966 年三国进行了进一步的谈判而未能使问题获 得解决.1967 年 2 月 20 日,西德分别同丹麦,荷兰签订特别协定,将划分北海大陆架的争端提交 国际法院解决.当事国要求国际法院指明应适用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并承诺将按照国际法指 明的原则规则来协商划界. 国际示院将两案的诉讼结合起业,虽然从表面上看两案保持独立,但由于结论相同,所以法院 对两案只作出一个单一的判决.1969 年 2 月 20 日,法院以 11 票对 6 票判定,西德没有义务在划 分大陆架时接受等距离原则.划界应考虑到一切有关情况,依照公平原则,通过协议来划定,使 构成当事国陆地领土海底自然延伸部分的大陆架归其所有.与此同时,法院也未接受西德的论 点。 二、本案涉及国际法的主要问题是在相邻国家之间的大陆架划界应遵循的原则 (一)等距离原则不是大陆架划界一项习惯国际法规则 国际法院在判决中并未接受西德以其特定形式提出的论点,驳回了它要分得"公正和公平的 一份"的要求,因为划界不等于把一共同的大陆架瓜分,而只是在相互关系上公平地确定现存 的本国大陆架的边界. 法院在判决中也否定了丹麦和荷兰关于该项划界应依 1958 年的日内瓦《大陆架公约》第 6 条中的等距离原则加以解释的论点,因为西德未批准这一公约,在法律上并不受第 6 条规定的 约束.况且,等距离原则并非划分大陆架界线固有的原则.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相互接壤 的同一个大陆架区域时,不得单独使用一种几何学的方地,若利用等距离法在两个相向的海岸 之间划出中间线时,在正常情况下,这种方法能把这块大陆架公平划分,若把这种方法用在两 侧边界时,在某种沿岸地形结构(凹面形海岸线即海岸的一些基点突出)下,该方法同很有可能 把边界线推向被认为是其他国家领土自然延伸部分的两侧海区.所以,等距离的划界方法并不 是必须遵守的,也没有在一切情况下都必须遵守其它单一的划界方法,所以在划界时应考虑到 一切有关情况. (二)公平原则是划分大陆架疆界的原则 1958 年《大陆架公约》第 6 条所指的原则——即相邻国家按等距离原则来划界,这个原则不 是一项习惯国际法规则,这是因为(1)批准的国家尚属有限;(2)公约允许对第 6 条保留;(3)除公 约外以及在签订该公约以后,没有普遍和实际统一的实践说明了这一原则已取得普遍的承认

因此没有任何证据证明。一定有文务使用等距离原则米划分相邻国家之间的大陆架图界如 果不顺现实情况硬把等距离原则适用于某些地理环境那就可旋导数不公平法院在判决木 案中提出了按公平原则划分大陆架的福界对大陆架划界的发展产生了重要的作用得到了广 大沿海国家特别是第三世界国家的重视在第三次海洋法会议上通过的《海洋法公约》中确 立了根据公平原则来对大陆架的划界,从而成为一个被普遍接受的基本线则在此该公约所 强调的公平“二字,它不仅指经须采公平的划界方法更重要的是要达到公平的结果,这种结 果不是意味着有关国家不顾一切情况的平分,而是要缘护大陆架同陆地领土的自然延伸关系 的事实,并使这一事实变成法律事实由于国际法院在判决本案中提出的依公平原则划界的厚 则,也就否定了等距离原则作为强制性习惯国际法规的主张 国际法院作出判读后.西德.丹麦和转兰三国经过羡判于1971年1月28日.分别签订了西德 丹麦,背兰三边议定书根据三边议定书,西德与丹麦,西德与荷兰签订了双边条约,分别调整了 陵此在北海的大陆架福界,从而使西德同丹麦荷兰之间的大陆架划界争端获得解决。 三,本案在试卷中沙及的常见问题 1什么是大陆果划界的自然廷伸眼则? 2.什么是大陆果划界的公平原则: 3.根据国际法院在本案中的判决,自然延伸原则与公平原则在相邻或相白国家何大陆契 划界中是否能同时适用? 四、本案移及的常见题的参考答案 1、大陆架划界的自燃延钟原则:(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规定,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陆地领 土的全部白燃延神,其范围扩展到大陆边缘的海底区域,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起,到 大陆边锋外界不到200海里,陆架宽度可扩展到20海里:如果到大陆边峰超过20海里, 则最多可扩展到350海里, 2、大陆架划界的公平源则:大陆架划界一直是海洋法中一个复杂的法律问题。各国的围家 行为以及国际法院的可法实践证明,公平原则是适用于大陆果划界的国际习惯法规则。在大 陆架划界中适用公平原则.只有考感一切相关情况才能得到公平的划界结果。 3,根据国际法院在本案中的判决。自然延伸原则与公平原侧在相忽或相向国家阿大陆架 划界中能同时适用。但在具体适用时自燃延钟累则应受到公平原则的调整和制约。 国际公法案例分析(二):卓长仁劫机案 一、本案的主要案情 本案卓长仁劫机案即为中国民航296号客面鼓劫持事件, 1983年5月5日上午10时抑分.中国民航三叉就2%号琉机从沈阳东塔机场起飞前上 海.机上共105人.其中机组人员9名.日本人3名. 1】时20分左右,飞机飞临增海湾时,以卓长仁安卫建为首的6名式装暴徒实然冲到驾驶 舱门口,用枪猛射驾驶胎门镜到开舱门后持枪闯入驾驶舱对机组人员射击,当即将报务员和 领航员打成重伤紧接着武装暴捷又用手枪通追机长和领航员文即改变航向,向南鲜飞 去29%号客机被迫降落在南朝鲜的春川军用直升飞机场5月6日上午9时除被助特飞机的 暴徒击伤的两名机组人员外,其他7名机组人员和29%号上的全体乘客均核送往汉城市内的 谢拉领饭店 南朝鲜军事当局将6名劫持犯拘面,并对事实情况进行调查之后.南初鲜军事当局立即把 情况白中华人民共国和国际民航组织理事会报告,我国外交部得到这项通知后,煲求南初鲜 当局根据国际航空公约的有关条款,立即把被劫持的飞机连同机上的全体机组人员和全体乘
因此,没有任何证据证明,一定有义务使用等距离原则来划分相邻国家之间的大陆架疆界.如 果不顾现实情况,硬把等距离原则适用于某些地理环境,那就可能导致不公平.法院在判决本 案中提出了按公平原则划分大陆架的疆界,对大陆架划界的发展产生了重要的作用,得到了广 大沿海国家,特别是第三世界国家的重视.在第三次海洋法会议上通过的《海洋法公约》中确 立了根据公平原则来对大陆架的划界,从而成为一个被普遍接受的基本规则.在此,该公约所 强调的"公平"二字,它不仅指必须采公平的划界方法,更重要的是要达到公平的结果,这种结 果不是意味着有关国家不顾一切情况的平分,而是要维护大陆架同陆地领土的自然延伸关系 的事实,并使这一事实变成法律事实.由于国际法院在判决本案中提出的依公平原则划界的原 则,也就否定了等距离原则作为强制性习惯国际法规则的主张. 国际法院作出判决后,西德,丹麦和荷兰三国经过谈判,于 1971 年 1 月 28 日,分别签订了西德, 丹麦,荷兰三边议定书.根据三边议定书,西德与丹麦,西德与荷兰签订了双边条约,分别调整了 彼此在北海的大陆架疆界,从而使西德同丹麦,荷兰之间的大陆架划界争端获得解决。 三、本案在试卷中涉及的常见问题 1.什么是大陆架划界的自然延伸原则? 2.什么是大陆架划界的公平原则? 3.根据国际法院在本案中的判决,自然延伸原则与公平原则在相邻或相向国家间大陆架 划界中是否能同时适用? 四、本案涉及的常见问题的参考答案 1、大陆架划界的自然延伸原则:《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规定,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陆地领 土的全部自然延伸,其范围扩展到大陆边缘的海底区域,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起,到 大陆边缘外界不到 200 海里,陆架宽度可扩展到 200 海里;如果到大陆边缘超过 200 海里, 则最多可扩展到 350 海里。 2、大陆架划界的公平原则:大陆架划界一直是海洋法中一个复杂的法律问题。各国的国家 行为以及国际法院的司法实践证明,公平原则是适用于大陆架划界的国际习惯法规则。在大 陆架划界中适用公平原则,只有考虑一切相关情况,才能得到公平的划界结果。 3、根据国际法院在本案中的判决,自然延伸原则与公平原则在相邻或相向国家间大陆架 划界中能同时适用。但在具体适用时自然延伸原则应受到公平原则的调整和制约。 国际公法案例分析(二):卓长仁劫机案 一、本案的主要案情 本案卓长仁劫机案即为中国民航 296 号客面被劫持事件。 1983 年 5 月 5 日上午 10 时 49 分,中国民航三叉戟 296 号班机从沈阳东塔机场起飞前上 海.机上共 105 人,其中机组人员 9 名,日本人 3 名. 11 时 20 分左右,飞机飞临渤海湾时,以卓长仁,安卫建为首的 6 名武装暴徒突然冲到驾驶 舱门口,用枪猛射驾驶舱门锁,踢开舱门后持枪闯入驾驶舱对机组人员射击,当即将报务员和 领航员打成重伤.紧接着,武装暴徒又用手枪逼迫机长和领航员立即改变航向,向南朝鲜飞 去.296 号客机被迫降落在南朝鲜的春川军用直升飞机场.5 月 6 日上午 9 时,除被劫持飞机的 暴徒击伤的两名机组人员外,其他 7 名机组人员和 296 号上的全体乘客均被送往汉城市内的 谢拉顿饭店. 南朝鲜军事当局将6名劫持犯拘留,并对事实情况进行调查.之后,南朝鲜军事当局立即把 情况向中华人民共国和国际民航组织理事会报告. 我国外交部得到这项通知后,要求南朝鲜 当局根据国际航空公约的有关条款,立即把被劫持的飞机连同机上的全体机组人员和全体乘

客交还中国民航将劫持飞机的罪犯交给中国处理同时,并由中国民航局局长率领工作小组 前挂南朝鲜进行妥蓉处理 5月6日国际民航组凯理事会主寓阿萨德·科秦特秘书长朝贝尔也致电南朝鲜当局,对 中国民航班机被非法劫持一事表示严重关切,并相信南朝鲜将不速余力地安全放还旅客,机组 人员和飞机按盟围际民航组织大会的决议以及南朝鲜参加的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署的 197和年有牙公约对劫机罪犯予以括处 经南朝鲜同意5月7日上午8时.中国民航工作组到达南阴鲜处理这一劫机事件.经过双 方破商结果,被动持飞机上的旅客和机组人员将和中国民航工作组同乘一果波音门专机返 回中国:被劫特的中国三叉戴客机一俟技术性问题获得解决就白还给中国:受伤的一名机组 人员将雅线留在南朝鲜號医然后国国 是双方关于6名劫持罪犯的处置网题未取得一致的意见中国方面指出:按照中国的法 律和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这些劫持罪犯理应交还给中国方而处理南朝鲜方面表示:不能把 罪犯交还给中国,并声称南朝鲜主面已决定对他们进行审讯和实随法律的制裁中国方面对6 名动持罪更尚未按交还中国表示遗感并且声明保留就此可感遗一电交沙的权利.5月10日 上午,双方就交还按助持的客机上的乘客,机组人员和客机等问题答署了一份备忘录在当地 时间15时45分,中国民航工作组同核热持的中国民航29%号客机的散客和机组人员离开汉 戴回国.下午,他们乘坐的中国民航波音07客机安全抵达上海虹桥机场,受到各界代表200多 人的热烈欢迎 乘296客机的3名日本籍旅客已从南朝鲜返国日木。 5月18日,民航29斯号客机经过必要的技术性准备之后从汉城金油国际机场起飞(5月15 日从春川机场顺利起飞安全降落在汉城金浦机场),于中午]2时半燕达北京,劫机时被显徒开 枪打成重伤在南制鲜治疗的机组人员也随机运纠粗国 中国有关部门指出5月5日劫持中国民航296号客机的6名武装暴徒卓长仁菱洪军,安 卫建王意大,吴云飞,高东牌(女)等人不但犯有劫机罪,面且是犯有盗前枪支弹药,伪造证件,投 机诈编等罪行的刑事犯罪分子因此南朝鲜当局应当按丽有关国际公约和中国法律,立即把 触们交还中国进行审判 5月24日,南朝鲜汉城地方检查院宣布,已将劫特中国民航296号客机的卓长仁等6名暴 使正式速捕,他们将所候对其劫机墨行的审判.6月1日,该检查院以违反南朝鲜(航空安全法), 《移民管制法》,《武器及爆炸物品管制法》,对劫持中国民航29%号客机的卓长仁等犯提 出起诉7月18日.南南鲜汉城刑事地方法院开庭审判以卓长仁为首的助持中国民航29%号客 机的6名罪犯.8月18日.该法院开庭分别树这6名罪犯宣判判处卓长仁6年徒刑,姜洗军和 王意大各5年筱刑,安卫建,吴云飞和高东停各4年徒刑经抗诉和上诉,终审法院推持冢判 二、本案涉及国际法的有关知识点 1、空中热持飞机是一种国际犯罪行为 空中劫持飞机的事件不是当代才发生的.世界上发生第一起空中劫机事件是133年在程 鲁爱生的.60年代以来由于科学技术发展国际航空业务的扩大空中劫特事件就不断发生而 且意害民用航空事业的发展和人们的生命安全及财产的安全因此引起了世界各国的特别严 重关注联合国大会呼吁所有国家采取一切适当的婚施,在国家管辖的范围内阻止防范或查 禁这类行为:犯有劫机行为的必须受到法律的制镜和严怎.因而在联合国和世界各国的共同 努力下,先后制定了对空中劫持犯罪惩罚的三个国际公约,即1963年9月14日在日本东京举 行的国际航空法会议签订了《关于在航空器内的犯罪和其他某些行为的公约》,190年12 月1日在荷兰的海牙举行的外交会议上通过一项《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公约》,1971年
客交还中国民航,将劫持飞机的罪犯交给中国处理.同时,并由中国民航局局长率领工作小组 前往南朝鲜进行妥善处理. 5 月 6 日,国际民航组织理事会主席阿萨德·科泰特秘书长朗贝尔也致电南朝鲜当局,对 中国民航班机被非法劫持一事表示严重关切,并相信南朝鲜将不遗余力地安全放还旅客,机组 人员和飞机,按照国际民航组织大会的决议以及南朝鲜参加的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 1970 年海牙公约对劫机罪犯予以惩处. 经南朝鲜同意,5 月 7 日上午 8 时,中国民航工作组到达南朝鲜处理这一劫机事件.经过双 方磋商结果,被劫持飞机上的旅客和机组人员将和中国民航工作组同乘一架波音 707 专机返 回中国;被劫持的中国三叉戟客机,一俟技术性问题获得解决就归还给中国;受伤的一名机组 人员将继续留在南朝鲜就医,然后回国. 但是,双方关于6名劫持罪犯的处置问题未取得一致的意见.中国方面指出:按照中国的法 律和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这些劫持罪犯理应交还给中国方面处理.南朝鲜方面表示:不能把 罪犯交还给中国,并声称南朝鲜主面已决定对他们进行审讯和实施法律的制裁.中国方面对 6 名劫持罪犯尚未被交还中国表示遗憾,并且声明保留就此问题进一步交涉的权利. 5 月 10 日 上午,双方就交还被劫持的客机上的乘客,机组人员和客机等问题答署了一份备忘录.在当地 时间 15 时 45 分,中国民航工作组同被劫持的中国民航 296 号客机的旅客和机组人员离开汉 城回国.下午,他们乘坐的中国民航波音 707 客机安全抵达上海虹桥机场,受到各界代表 200 多 人的热烈欢迎. 乘 296 客机的 3 名日本籍旅客已从南朝鲜返回日本。 5 月 18 日,民航 296 号客机经过必要的技术性准备之后从汉城金浦国际机场起飞(5 月 15 日从春川机场顺利起飞安全降落在汉城金浦机场),于中午 12 时半抵达北京,劫机时被暴徒开 枪打成重伤在南朝鲜治疗的机组人员也随机返回祖国. 中国有关部门指出,5 月 5 日劫持中国民航 296 号客机的 6 名武装暴徒卓长仁,姜洪军,安 卫建,王彦大,吴云飞,高东萍(女)等人,不但犯有劫机罪,而且是犯有盗窃枪支弹药,伪造证件,投 机诈骗等罪行的刑事犯罪分子,因此,南朝鲜当局应当按照有关国际公约和中国法律,立即把 他们交还中国进行审判. 5 月 24 日,南朝鲜汉城地方检查院宣布,已将劫持中国民航 296 号客机的卓长仁等 6 名暴 徒正式逮捕,他们将听候对其劫机罪行的审判.6月 1 日,该检查院以违反南朝鲜《航空安全法》, 《移民管制法》,《武器及爆炸物品管制法》,对劫持中国民航 296 号客机的卓长仁等罪犯提 出起诉.7 月 18 日,南朝鲜汉城刑事地方法院开庭审判以卓长仁为首的劫持中国民航 296 号客 机的 6 名罪犯.8 月 18 日,该法院开庭,分别对这 6 名罪犯宣判:判处卓长仁 6 年徒刑,姜洪军和 王彦大各 5 年徒刑,安卫建,吴云飞和高东萍各 4 年徒刑.经抗诉和上诉,终审法院维持原判. 二、本案涉及国际法的有关知识点 1、空中劫持飞机是一种国际犯罪行为 空中劫持飞机的事件不是当代才发生的.世界上发生第一起空中劫机事件是 1933 年在秘 鲁发生的.60 年代以来,由于科学技术发展,国际航空业务的扩大,空中劫持事件就不断发生,而 且危害民用航空事业的发展和人们的生命安全及财产的安全.因此,引起了世界各国的特别严 重关注.联合国大会呼吁所有国家采取一切适当的措施,在国家管辖的范围内阻止,防范或查 禁这类行为;犯有劫机行为的必须受到法律的制裁和严惩.因而,在联合国和世界各国的共同 努力下,先后制定了对空中劫持犯罪惩罚的三个国际公约,即 1963 年 9 月 14 日在日本东京举 行的国际航空法会议,签订了《关于在航空器内的犯罪和其他某些行为的公约》;1970 年 12 月 1 日在荷兰的海牙举行的外交会议上,通过一项《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公约》;1971 年

9月23日在加拿大的蒙特尔举行的航空法外交会配签订了《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 非法行为公约》.根据这三个公约的规定凡是从航空墨的地葡人员机组人员为具体飞机作飞 行赖准备开始到任何一次着陆以后的24小时为止任刺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犯墨,都被视为 一种刑事更黑,而且是一种国际性犯罪.必须受到严厉的E罚 2、被劫持飞机的所属国和飞机降落地国有权对劫机犯行使管辖权 根据《海牙公钓》的规定对非法劫持就空器的螺行修须子予以利事制钱对劫机犯的制裁 可以由飞机的所属国和飞机的降落地国按醒其法律必策严惩这种规定主要是为了保证对犯 有劫机罪的人无论在何处,都不致于因任何国家不对其加以建情和审判而选脱怎罚因而不 仅使各缔钓国享有对罪行实行管辖的权利同时也使各国负有严厉运罚犯罪的义务.目是在 对卓长仁等劫机犯的处理是不满意的.他们犯罪的情节之严重,手段之早劣是有目共储的,而 且受到了国际奥论的谴责南朝鲜当局在对这些犯罪分子的法律制截太轻,为此我们表示了 严正的抗议。 三,本案在考试中的常见问题 1、韩国对中国被热持地9%号民航机、机组人员及其乘客所采取的情菌是否符合《有牙 公钓》的规定? 2、韩国拒绝引菠卓长仁等罪里是否违反国际法护为什么? 3、中国请求引波卓长仁等的根据是什么? 4、什么是“或引渡或起诉原则”该原则有何意义? 四、本案常见考题的参考答案 1、韩国将中国被热持的9%好民航机及机组人员和乘客及时滑还给中国政府,符合《为 牙公约》的提定。 2,韩国距绝引液卓长仁等罪犯不违反国际法。因为中韩两国并无外交关系,更无引灌 条约可言。根据《海牙公约》的线定,对卓长仁等物持民航机的犯罪行为,作为被劫持飞机 降落国的韩国也有管辖权,当两国无引度条约时,被请求国有权“自行达择”是否以公约作 为引液的依据。且韩国方面己根据“或引渡或起诉”原则,对卓长仁等零犯予以起诉并依其 国内法作出相应判决。应该说韩围当局的这一做法是符合《海牙公约》的规定和国际法的引 度规则的。但韩国法院在法院判决节中强调所“动机”、“自卫”,且判州太轻,与《海牙 公约》规定的“以本国法任何严重性质普通罪同样方式作出处理”不符,有偏机犯罪人之意。 3、中国和韩国都是《海牙公约》的成员国,根据概公钓有关意害民用航空卷犯墨行为 管辖权的规定,作为6号民航机的登记国,对该犯果行为享有管辖权,且该犯罪行为属于 可引液的罪行。据此。中国可以请求引菠卓长仁等罪夏。 4、所请“或引泼或起诉”原则。是霜在其境内爱现被指称的犯罪嫌疑人的饰约国,如 不将此人引瘦,则不论罪行是香在其境内发生,应无例外的将此案件提交主管机关以便起诉, 该机关应按题本国法律以对特任何严重性质的鲁通犯罪案件的同样方式作出决定。这一原则 的确立。意味着危害民用航空器安全的犯零不得以政治犯论处,应以严厉的刑罚予以怎处, 这对于打击危害民用航空器安全的犯罪行为,锥护国际民用航空安全具有重大意义, 国际公法案例分析(三):光华療案 一,主要案情
9 月 23 日在加拿大的蒙特尔举行的航空法外交会议,签订了《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 非法行为公约》.根据这三个公约的规定,凡是从航空器的地勤人员,机组人员为具体飞机作飞 行前准备开始,到任何一次着陆以后的 24 小时为止,任何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犯罪,都被视为 一种刑事犯罪,而且是一种国际性犯罪,必须受到严厉的惩罚. 2、被劫持飞机的所属国和飞机降落地国有权对劫机犯行使管辖权 根据《海牙公约》的规定,对非法劫持航空器的罪行,必须予以刑事制裁.对劫机犯的制裁, 可以由飞机的所属国和飞机的降落地国按照其法律必须严惩.这种规定主要是为了保证对犯 有劫机罪的人,无论在何处,都不致于因任何国家不对其加以逮捕和审判而逃脱惩罚.因而不 仅使各缔约国享有对罪行实行管辖的权利,同时也使各国负有严厉惩罚犯罪的义务.但是,在 对卓长仁等劫机犯的处理是不满意的.他们犯罪的情节之严重,手段之卑劣是有目共睹的,而 且受到了国际舆论的谴责.南朝鲜当局在对这些犯罪分子的法律制裁太轻,为此,我们表示了 严正的抗议。 三、本案在考试中的常见问题 1、韩国对中国被劫持地 96 号民航机、机组人员及其乘客所采取的措施是否符合《海牙 公约》的规定? 2、韩国拒绝引渡卓长仁等罪犯是否违反国际法?为什么? 3、中国请求引渡卓长仁等的根据是什么? 4、什么是“或引渡或起诉原则”?该原则有何意义? 四、本案常见考题的参考答案 1、韩国将中国被劫持的 96 好民航机及机组人员和乘客及时潜还给中国政府,符合《海 牙公约》的规定。 2、韩国拒绝引渡卓长仁等罪犯不违反国际法。因为中韩两国并无外交关系,更无引渡 条约可言。根据《海牙公约》的规定,对卓长仁等劫持民航机的犯罪行为,作为被劫持飞机 降落国的韩国也有管辖权,当两国无引渡条约时,被请求国有权“自行选择”是否以公约作 为引渡的依据。且韩国方面已根据“或引渡或起诉”原则,对卓长仁等罪犯予以起诉并依其 国内法作出相应判决。应该说韩国当局的这一做法是符合《海牙公约》的规定和国际法的引 渡规则的。但韩国法院在法院判决书中强调所谓“动机”、“自卫”,且判刑太轻,与《海牙 公约》规定的“以本国法任何严重性质普通罪同样方式作出处理”不符,有偏袒犯罪人之意。 3、中国和韩国都是《海牙公约》的成员国,根据概公约有关危害民用航空器犯罪行为 管辖权的规定,作为 96 号民航机的登记国,对该犯罪行为享有管辖权,且该犯罪行为属于 可引渡的罪行。据此,中国可以请求引渡卓长仁等罪犯。 4、所谓“或引渡或起诉”原则,是指在其境内发现被指称的犯罪嫌疑人的缔约国,如 不将此人引渡,则不论罪行是否在其境内发生,应无例外的将此案件提交主管机关以便起诉, 该机关应按照本国法律以对待任何严重性质的普通犯罪案件的同样方式作出决定。这一原则 的确立,意味着危害民用航空器安全的犯罪不得以政治犯论处,应以严厉的刑罚予以惩处。 这对于打击危害民用航空器安全的犯罪行为,维护国际民用航空安全具有重大意义。 国际公法案例分析(三 ):光华寮案 一、主要案情

光华赛是座落在日本京都市左京区北白川西可面积约为100平方米的五层棱.该豪建 于1931年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期京都大学受托于目本政府“大东亚省“将谈素和用作为当时 中国图学生的宿舍.日本投降后,”大东亚省按量销从此由中国留学一组织白治委员会对该 豪实行白主管理并将该豪取名为”光华联“此后,目中国政府驻日代表团用变卖侵华日军在 大陆惊夺的财产所获得的公款将该赛买下,专用于中国图学生宿舍.1961年台湾当具以中华 民国的名义在日本登记为中国国家财产1967年,台湾当局以驻日木大使陈之迈的名义就 光华资间问题白京都地方法院起诉,要求中国留日学生王钠度等。人搬出光华赛1977年9月16 日京都地方法院作出判决确认该安为中华人共和国的国家财产,台湾当局的原诉被数 回.1977年10月.原告不服而上诉大版高等法院.1982年4月14日,大质高等法院量销原判决, 并将此案发日京都地方法院重审.1986年2月4日.京都地方法院推翻其于1977年9月16日 所作出的判决将光华寮判归台湾所有,中国面学生王转袁等人不服此列决逐向大饭高等法 提出上诉.1987年2月26日.该法院维持京都地方法院的再审判流.同年5月30日,王炳班 等人委托其料护律师团通过大贩高等法院向日本最高法院提文了上诉书.要求该法院将大阪 高等法院作出的情误列决量萌,重新作指公正的判决。光华寮案至今表完结, 二、主要知识点 (一)光华数案违背国际法上的承认制度 根据国际法的承认制度承认新政府的法律效果是,承认了新政府设不能再承认被推翻了 的阳政府.一殿来说未按承认的国家威政府在不承认国的法院没有起诉权的这一原则为国 际社会普遍接受和确认1972年日本是以条约的形式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为中国的唯一 合法改府,从而使所承担的又务就更加明确圆然日本己经不再承认所谓的中华民国”,那么 台湾就不能以中华民国的名义在日本法院就光华囊提起诉论因此日本法院受理台清当局 以中华民国的名义提起的诉论光全违反了围际法的承认制度 (二)允华豪案违背国际法上的摆承制度 在光华黎案上,京军地方法院和大阪高等法院完全混滑了国际法上的国家雕承和玫府维 承的两个不月的概念国家雅承是国际法主体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新国家如何雅承前国家的财 产问题.但政府继承则不同它是国家本身没有变国家的同一性没有变只是代表这个国家的 政府发生了更达新政府取代了旧政府而不问其财产以什么形式出现动产成不动产).也不管 这些尉产处于国内还是国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其国家本身没有发生任何变化,国际法 主体依然如故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取代了中华民国政府所以凡属于前政南的国家财 产,完全由我国政府全部继承是符合国际法和国际实践的现在,日本法院关于对光华囊案的 判决理由之一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实际上不毫全继承旧中国政府在外国的财产“不符合中 日之间签订的条约精神,也违反国际法上的继承制度因为,无论从国际法上政府继承的理论 还是从对该豪的实际控制和管理情况看,光华寮都应该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所有无疑 日本京都地方法院于1977年9月16日对光华赛案的判决是正确的,面1982年大版高等法院 的判决是情误的。 (三)光华寮案违背了日本承担的国际义务 192年9月29日由中日两国政府领导人签署的联合声明中规定:“日本国或府东认中华人 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重申:台清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领 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日本政府充分理解和尊重中国成府的这一立场.198年,中日两国政府 签署的和平友好条约也进一步确认了上述原则因此这两个重要法律文作,它不仅规定了日 本方自的承话,也规定了中国方面的承话日本是以条约的形式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为中 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台湾是中国领士的一部分,从此日本取闹了对中华民国的承认,台湾当
光华寮是座落在日本京都市左京区北白川西町,面积约为 1000 平方米的五层楼.该寮建 于 1931 年.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期,京都大学受托于日本政府"大东亚省"将该寮租用作为当时 中国留学生的宿舍.日本投降后,"大东亚省"被撤销,从此由中国留学一组织自治委员会对该 寮实行自主管理,并将该寮取名为"光华寮".此后,旧中国政府驻日代表团用变卖侵华日军在 大陆掠夺的财产所获得的公款将该寮买下,专用于中国留学生宿舍.1961 年台湾当局以"中华 民国"的名义在日本登记为中国国家财产.1967 年,台湾当局以"驻日本大使"陈之迈的名义就 光华寮问题向京都地方法院起诉,要求中国留日学生王炳寰等8人搬出光华寮.1977年 9月16 日,京都地方法院作出判决,确认该寮为中华人共和国的国家财产,台湾当局的原诉被驳 回.1977 年 10 月,原告不服而上诉大阪高等法院.1982 年 4 月 14 日,大阪高等法院撤销原判决, 并将此案发回京都地方法院重审.1986 年 2 月 4 日,京都地方法院推翻其于 1977 年 9 月 16 日 所作出的判决,将光华寮判归台湾所有.中国留学生王炳寰等人不服此判决,遂向大阪高等法 院提出上诉,1987 年 2 月 26 日,该法院维持京都地方法院的再审判决.同年 5 月 30 日,王炳寰 等人委托其辩护律师团通过大阪高等法院向日本最高法院提交了上诉书,要求该法院将大阪 高等法院作出的错误判决撤销,重新作出公正的判决。光华寮案至今未完结。 二、主要知识点 (一)光华寮案违背国际法上的承认制度 根据国际法的承认制度,承认新政府的法律效果是,承认了新政府就不能再承认被推翻了 的旧政府.一般来说,未被承认的国家或政府在不承认国的法院没有起诉权的,这一原则为国 际社会普遍接受和确认.1972 年日本是以条约的形式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为中国的唯一 合法政府,从而使所承担的义务就更加明确.既然日本已经不再承认所谓的"中华民国",那么 台湾就不能以"中华民国"的名义在日本法院就光华寮提起诉讼.因此,日本法院受理台湾当局 以"中华民国"的名义提起的诉讼,完全违反了国际法的承认制度. (二)光华寮案违背国际法上的继承制度 在光华寮案上,京都地方法院和大阪高等法院完全混淆了国际法上的国家继承和政府继 承的两个不同的概念.国家继承是国际法主体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新国家如何继承前国家的财 产问题.但政府继承则不同.它是国家本身没有变,国家的同一性没有变,只是代表这个国家的 政府发生了更迭,新政府取代了旧政府,而不问其财产以什么形式出现(动产或不动产),也不管 这些财产处于国内还是国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其国家本身没有发生任何变化,国际法 主体依然如故,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取代了中华民国政府,所以,凡属于前政府的国家财 产,完全由我国政府全部继承是符合国际法和国际实践的.现在,日本法院关于对光华寮案的 判决理由之一,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实际上不完全继承旧中国政府在外国的财产".不符合中 日之间签订的条约精神,也违反国际法上的继承制度.因为,无论从国际法上政府继承的理论, 还是从对该寮的实际控制和管理情况看,光华寮都应该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所有.无疑, 日本京都地方法院于 1977 年 9 月 16 日对光华寮案的判决是正确的,而 1982 年大阪高等法院 的判决是错误的. (三)光华寮案违背了日本承担的国际义务 1972年9月29日由中日两国政府领导人签署的联合声明中规定:"日本国政府承认中华人 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重申: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领 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日本政府充分理解和尊重中国政府的这一立场."1978 年,中日两国政府 签署的和平友好条约也进一步确认了上述原则.因此,这两个重要法律文件,它不仅规定了日 本方面的承诺,也规定了中国方面的承诺.日本是以条约的形式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为中 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台湾是中国领土的一部分,从此日本取消了对"中华民国"的承认,台湾当

局就不能再以所谓中华民国的名义在日本法院提起诉讼这对日本不仅依据国际法一般原 则所产生的义务,而且是所承担的特殊的条约义务现在台湾当局在光华猴案中屈燃在日本 法院享有起诉权这完全违背了日本或府承担的不得承认所谓中华民国政府的具体义务,势 必在政治上造成”两个中国”或一中一台“。所以日本法院在处理光华寮案的月题上是违反国 际法的。 三,常见问恩 1、日本政府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唯一合法政府后,日本的法院是否可以受理 台湾当局代表中国的诉讼?为什么? 2,日本京都地方法院197刀年的最初判决是否符合国际法?为什么? 3、1982年及其后日本各级法院对光华赛案的的判决或截定是符合国际法的吗?为什 么7 四、参考答案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唯一合法的政府,台湾当同不风有独立的国际法主体地位, 因而不能代表中国在日本法荒起诉。 2、目本政府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唯一合法的政府,即构成国际法上的政府承 认,其法律效果对日本国内机关,特别是可法机关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日本法院不能受理 台湾当局代表中国的诉讼,否则就造反了国际法的准。 3、日本京都地方法院1977年的最初判快符合国际法。因为日本政府承认中华人民共和 国成府是中国隆一合法的政府,所以前中国政府对中国国家财产的所有权和支配权己经转移 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4、192年及其后日本答级法院对光华寮的判决或截定不符合国际法。它违背了国示法 有关政府承认和政府雅承的基本规则,违背了日本或府应承担的相应国际复务,并且以司法 判决的形式制造了“一中一台”或两个中国”,构成对中国内政的干湾,从而违背了国际法基 本原则 国际公法案例分析(四):荷花号案 背花号案名法国诉土耳其) 1926年8月2日,法国油船背花号在公海上的西格里岬以北五,六海里之间的海面上与土 耳其船波兹一库特号相撞土耳其船被粮撞沉,有8名土耳其人死亡第二天,当荷花号抵达伊期 姐布尔时,土耳其当局对碰撞事件进行了调查随后根据土耳其法律对被兹一库特号的船长和 碰撞发生时在背花号负责值班的官员一法国公民德蒙上时给予速辅并以死人果在士耳其 地方法院提起刑事诉论.126年9月15日.法院作出判决,判处德蒙短期监索80天)和一笔为 数不多的罚款22英磅).土耳其船长哈森一贝则被判了较重的惩罚该案判决后,立即引起法国 致府的外交抗议,因法围攻府认为土耳其法院无权审说法国公民德蒙上时,船帕疑童是发生在 公得上荷花号的船切只能由旗国即法国的法院进行审理,并主张这是一项国法原侧目 土耳其法院则依据《土耳其刑法典》第6条的规定任何外围人在国外犯有侵害士耳其公民 的罪行,应按该刑法处理.因此对本案的管辖权并不违反国际法1926年0月2日,法国和土 耳其签订了一项特别协议将该争端事件提交常设国际法院请求法院判定土耳其根据其法 律对法国船员德蒙上时进行刑事诉公是否进反国际法原则
局就不能再以所谓"中华民国"的名义在日本法院提起诉讼.这对日本不仅依据国际法一般原 则所产生的义务,而且是所承担的特殊的条约义务.现在,台湾当局在光华寮案中居然在日本 法院享有起诉权.这完全违背了日本政府承担的不得承认所谓"中华民国"政府的具体义务,势 必在政治上造成"两个中国"或"一中一台"。所以,日本法院在处理光华寮案的问题上是违反国 际法的。 三、常见问题 1、日本政府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唯一合法政府后,日本的法院是否可以受理 台湾当局代表中国的诉讼?为什么? 2、日本京都地方法院 1977 年的最初判决是否符合国际法?为什么? 3、1982 年及其后日本各级法院对光华寮案的的判决或裁定是符合国际法的吗?为什 么? 四、参考答案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唯一合法的政府,台湾当局不具有独立的国际法主体地位, 因而不能代表中国在日本法院起诉。 2、日本政府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唯一合法的政府,即构成国际法上的政府承 认,其法律效果对日本国内机关,特别是司法机关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日本法院不能受理 台湾当局代表中国的诉讼,否则就违反了国际法的准则。 3、日本京都地方法院 1977 年的最初判决符合国际法。因为日本政府承认中华人民共和 国政府是中国唯一合法的政府,所以前中国政府对中国国家财产的所有权和支配权已经转移 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4、1982 年及其后日本各级法院对光华寮的判决或裁定不符合国际法。它违背了国际法 有关政府承认和政府继承的基本规则,违背了日本政府应承担的相应国际义务,并且以司法 判决的形式制造了“一中一台”或“两个中国”,构成对中国内政的干涉,从而违背了国际法基 本原则。 国际公法案例分析(四):荷花号案 荷花号案(法国诉土耳其) 1926 年 8 月 2 日,法国油船荷花号在公海上的西格里岬以北五,六海里之间的海面上与土 耳其船波兹一库特号相撞,土耳其船被撞沉,有 8 名土耳其人死亡.第二天,当荷花号抵达伊期 坦布尔时,土耳其当局对碰撞事件进行了调查,随后根据土耳其法律对波兹一库特号的船长和 碰撞发生时在荷花号负责值班的官员——法国公民德蒙上尉给予逮捕,并以死人罪在土耳其 地方法院提起刑事诉讼.1926 年 9 月 15 日,法院作出判决,判处德蒙短期监禁(80 天)和一笔为 数不多的罚款(22英磅).土耳其船长哈森一贝则被判了较重的惩罚.该案判决后,立即引起法国 政府的外交抗议,因法国政府认为土耳其法院无权审讯法国公民德蒙上尉,船舶碰撞是发生在 公海上,荷花号的船员只能由船旗国,即法国的法院进行审理,并主张这是一项国际法原则.但 土耳其法院则依据《土耳其刑法典》第 6 条的规定,任何外国人在国外犯有侵害土耳其公民 的罪行,应按该刑法处理,因此,对本案的管辖权并不违反国际法.1926 年 10 月 12 日,法国和土 耳其签订了一项特别协议,将该争端事件提交常设国际法院,请求法院判定:土耳其根据其法 律对法国船员德蒙上尉进行刑事诉公是否违反国际法原则

法院于127年9月7日对本案作出了判决,认为土耳其对法国船员德蒙上则进行刑事诉经并 没有进反国际法源则因而也没有必要考虑金钱赔整问题 本案是国际法上最有名和最常被引用案例之一它涉及国际法上的付圈有: (一)土耳其有权对法国船员德蒙上财行使管辖权 按强国际法公海上航行的船帕受船旗国的排他性的管辖,这个原则同样适用于船帕碰撞 事作但是船做围的权利不能在其领土之外行使除国际惯例和国际条约有此类许可性规 则因此如果在公海上的犯罪行为的效果及于一般悬挂他国族帆的船舶就必然适用在涉及 到两个不同国家的领土时适用的同样原则因而国际法没有规则禁止犯罪结果地国家对罪犯 行使管辖权在公海上的一件犯罪行为的结果发生的另一外国船上等于发生在该外国船的国 籍国的领土上在本案中,肥罪者法国船员德蒙上时屈然身在法国船上但所造成的后果则发 生在土耳其船上这瓷等于发生在土耳其额土上因此土耳其对法国船员德蒙上时行使利事 管辖权并不违反国际法 (二)土耳其是推护国家领土主权 额土主权对任何一个国家来说十分重要领土主权的实质是任何国家未经一国作出明示 的许可,是不得在该国领土上地使主权行为.月时,每个国家根据领士主权有权把发生在国外 的行动的入其本国的立法和法制的范围之内即一国把管辖权扩大到外国人在国外所作的,面 其效果却发生在本国的见罪行为,都么这个国家不能鼓队为是侵犯了服据围际法必须给予无 条件尊重的外国国家的领土主权因此这个国家不是在外国领土上行使主权行为,面贝是在 白已领士上行使管辖权根暴《土耳其法典》第6条规定:任何外国人在国外犯下侵犯土耳其 或士土耳其臣民的罪行时若土耳其法律规定该泡零行为应受怎罚者,若此人在土耳其被捕则 应受惩办.所以,法院在承认根据国际法船虞国对于在公海上其船触内所发生的每件事情都具 有挂他的管塘权的同时又承队土耳其行使管辖权的合法性不是基于受害者的国籍而是基于 犯罪行为的效果产生在土耳其船上即产生在一个与土耳其领土相同的地方,在那里近用土耳 其刷法是无可争议的从所翼属地原则来看,土耳其执行其法律也是合法的 (三)本法对海洋法产生影响 本案判决后不久,国际上十分重祝1952年签署了有关对碰撞事件管辖的《布鲁塞尔公约》 和1958年的《公海公约》.1982年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通过的(海洋法公约》规定在 公海上航行的船帕受船旗国管辖.遇有船输在公海上碰撞或任何其他航行事放沙及船长或任 阿其他为船的服务的刑事成纪律责任时对此种人员的任何刑事诉讼成纪律程序,仅可向船旗 国或此种人员所属国的可法或行政当局提出。 国际公法案例分析(五):诺特鲍姆案 一,本案的主要案情: 诺特胞湖1881年生于德国汉堡,其父母均为德国人·依德国国籍法规定,诺特炮湖出 生时即取得了德国国箱。1905年,在他24岁时离开了德国到危地马拉(以下简称危国),居 住并在那里建立了他的商业活动中心和发展事业。直到1943年他的水久居所地都在意国, 大钓在199年他离开危国到达德国汉堡,并于同年10月到列支敦士出以下简称列国)作暂 短的小住,然后于同年10月9日,以德国进攻被兰为标志的第二次世界大提开始的一个多 月后他申请取得了列国的国箱。 依列国194年「月4日公布的围请法规定,外围人取得列国围籍必须的紧件是:必须 证明他己被允许若取得列国国信瓷可以加人列支敦士登的家乡协会,免除这一要求的条件是 须证实归化后将丧失他以前的国锦一至少在列国居住3年,但这个条件在特殊情况下可以
法院于 1927 年 9 月 7 日对本案作出了判决,认为土耳其对法国船员德蒙上尉进行刑事诉讼并 没有违反国际法原则,因而也没有必要考虑金钱赔偿问题. 本案是国际法上最有名和最常被引用案例之一,它涉及国际法上的问题有: (一)土耳其有权对法国船员德蒙上尉行使管辖权 按照国际法公海上航行的船舶受船旗国的排他性的管辖,这个原则同样适用于船舶碰撞 事件.但是,船旗国的权利不能在其领土之外行使,除非国际惯例和国际条约有此类许可性规 则.因此,如果在公海上的犯罪行为的效果及于一般悬挂他国旗帜的船舶,就必然适用在涉及 到两个不同国家的领土时适用的同样原则,因而,国际法没有规则禁止犯罪结果地国家对罪犯 行使管辖权.在公海上的一件犯罪行为的结果发生的另一外国船上,等于发生在该外国船的国 籍国的领土上.在本案中,犯罪者法国船员德蒙上尉虽然身在法国船上,但所造成的后果则发 生在土耳其船上,这就等于发生在土耳其领土上,因此,土耳其对法国船员德蒙上尉行使刑事 管辖权并不违反国际法. (二)土耳其是维护国家领土主权 领土主权对任何一个国家来说十分重要.领土主权的实质是,任何国家未经一国作出明示 的许可,是不得在该国领土上地使主权行为.同时,每个国家根据领土主权,有权把发生在国外 的行动纳入其本国的立法和法制的范围之内,即一国把管辖权扩大到外国人在国外所作的,而 其效果却发生在本国的犯罪行为,那么这个国家不能被认为是侵犯了根据国际法必须给予无 条件尊重的外国国家的领土主权.因此,这个国家不是在外国领土上行使主权行为,而只是在 自己领土上行使管辖权.根据《土耳其法典》第 6 条规定:任何外国人在国外犯下侵犯土耳其 或土耳其臣民的罪行时,若土耳其法律规定该犯罪行为应受惩罚者,若此人在土耳其被捕,则 应受惩办.所以,法院在承认根据国际法船旗国对于在公海上其船舶内所发生的每件事情都具 有排他的管辖权的同时,又承认土耳其行使管辖权的合法性不是基于受害者的国籍而是基于 犯罪行为的效果产生在土耳其船上,即产生在一个与土耳其领土相同的地方,在那里适用土耳 其刑法是无可争议的.从所谓属地原则来看,土耳其执行其法律也是合法的. (三)本法对海洋法产生影响 本案判决后不久,国际上十分重视.1952 年签署了有关对碰撞事件管辖的《布鲁塞尔公约》 和 1958 年的《公海公约》.1982 年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通过的《海洋法公约》规定,在 公海上航行的船舶受船旗国管辖.遇有船舶在公海上碰撞或任何其他航行事故涉及船长或任 何其他为船舶服务的刑事或纪律责任时,对此种人员的任何刑事诉讼或纪律程序,仅可向船旗 国或此种人员所属国的司法或行政当局提出。 国际公法案例分析(五):诺特鲍姆案 一、本案的主要案情: 诺特鲍姆 1881 年生于德国汉堡,其父母均为德国人。依德国国籍法规定,诺特鲍姆出 生时即取得了德国国籍。1905 年,在他 24 岁时离开了德国到危地马拉(以下简称危国),居 住并在那里建立了他的商业活动中心和发展事业。直到 1943 年他的永久居所地都在危国, 大约在 1939 年他离开危国到达德国汉堡,并于同年 10 月到列支敦士登(以下简称列国)作暂 短的小住,然后于同年 10 月 9 日,以德国进攻波兰为标志的第二次世界大战开始的一个多 月后他申请取得了列国的国籍。 依列国 1934 年 1 月 4 日公布的国籍法规定,外国人取得列国国籍必须的条件是:必须 证明他已被允许若取得列国国籍就可以加人列支敦士登的家乡协会,免除这一要求的条件是 须证实归化后将丧失他以前的国籍——至少在列国居住 3 年,但这个条件在特殊情况下可以

作为例外而免除:申请人需要与列国主管当局签订一项关于钠税责任的物议并交纳入箔费如 符合上述规定的条件并经列国主管机关的审查批准,列国国王可以从予他围籍 诺特鲍蝇申请取得列国国籍,同样适用该法的规定但他寻求了3年居图期的例外,并 交了25000瑞士法闻给列围的摩枪公社和12S00瑞土法年的手铁费,以及1000瑞士法闻的 入籍税。并交了申请应做钠的一校税和3万瑞士法您的安全保证金以满是规定。同年10月 13目.列国国王发布教令,准他人箱和发给国箱证明,10月15日他取得了列国摩伦(Mrn) 公社公民资格,10月17日他得到完税证明,10月20日他速行了效忠宣智,10月23日他 签订了纳税协议。10月20日。也得到了列国政府顺发的国信证书和护照。 同年12月1日,他得到了危国驻苏架世总领事馆签发的入境签证,1940年初。他返回 了意国,维续从事能的商业活动,并中请将他在外国人登记用上注明的德国国籍改为列国国 箱,得到了危国当同的准许。1941年12月1山日,危国向德国宣战。1943年11月19日, 危国警察当局建辅了诺特地婚,并把他交给了美国军事当局构留在美国。同时扣钾和没收了 他在危国的耐产和商店。危国还于1944年12月0日作出了取清把他登记为列国国民的行 政徒定。1946年,他获释放后,向危因驻美国领事馆申请运国危国,造到了柜绝日,他只 得到列国居住。同年7月24日,他请求危国政彩撒销194料年关于取酒他登记为列国国民的 头定,也意到了拒绝。致使列国于951年2月7日向国不院提起诉论,反对危国逮辅话 特触姆和没收他的时产,认为这是违反国际法的,应给予机害赔怪和补数,危国对国际法院 的管辖权提出了初步反对。 法就于1953年11月18日对管辖权作出截决。确认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否定了危国 关于管辖权的初步反对。之后,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并于155年4月6日作出判决:驳国 列国的请求,支持危国的抗科,认为危国提出了一项很好的原则,即国籍是个人与国家判联 系的基础,也是国家行使外交保护的唯一根据。但法院并不认为由于列国赋予了诺特鲍鳄国 籍,它就有了对抗危国的根据,法院也没有考虑诺特塑姆列国的国籍效力。 二,本案在考试中常见的问题 1、何为实际国籍原则?为什么国际法院否定了列支敦士登的国籍是诺特鹅闻的实际国 箱子 2、危地马拉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对诺特能婚采取的措蓝是否符合国际法? 三,本案在考试中常见月题的考考答案 1、实际国籍原则指的是:国籍要符合个人与国籍国之间有最密切实际联系的事实最密切 联系的事实根据惯常居住地,利益中心地,家庭联系地等如果以一国的国箱来反对别国时,该 国籍修须符合实际情况这也是危国抗和得到法庭支持的原因在本案中诺特跑胡具有两种国 植即危国一出生取得,列国一归化取得从诺特饱姆的一生活动米看,他或然取得了列国 国籍但他与列国的联系并不密切而长期侨居在外从事商业活动那么在实我中个人与能国 国籍之间的法律关系应为一种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从本案来看,诺特胞姆風然取得列国国精, 但与列国并没有建立一种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所以法院否定了列国为他的实际国籍: 2、危地马拉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对诺特鲍缚采取的排施符合国乐法。 根据国际法,国籍的取得是由国内法规定的,国家有权给予或取消某人该国国籍。面根 据国籍行使外交保护才是国际法的问题。行使外交保护有三个先决条件:第一,一国国民在 外国受到的损害是由该外国的国际不法行为所政:第二,请求国能证明受害者为其要国国民, 即籍特续原则:第三、用尽当地数济。受害人必须持续具有本国国籍,并且与国其国籍国之
作为例外而免除;申请人需要与列国主管当局签订一项关于纳税责任的协议并交纳入籍费.如 符合上述规定的条件并经列国主管机关的审查批准,列国国王可以赋予他国籍. 诺特鲍姆申请取得列国国籍,同样适用该法的规定.但他寻求了 3 年居留期的例外,并 交了 25000 瑞士法郎给列国的摩伦公社和 12500 瑞士法郎的手续费,以及 1000 瑞士法郎的 入籍税,并交了申请应缴纳的一般税和 3 万瑞士法郎的安全保证金以满是规定。同年 10 月 13 日,列国国王发布敕令,准他人籍和发给国籍证明。10 月 15 日他取得了列国摩伦(Mauren) 公社公民资格,10 月 17 日他得到完税证明,10 月 20 日他进行了效忠宣誓,10 月 23 日他 签订了纳税协议。10 月 20 日,他得到了列国政府颁发的国籍证书和护照。 同年 12 月 1 日,他得到了危国驻苏黎世总领事馆签发的入境签证。1940 年初,他返回 了危国,继续从事他的商业活动,并申请将他在外国人登记册上注明的德国国籍改为列国国 籍,得到了危国当局的准许。1941 年 12 月 11 日,危国向德国宣战。1943 年 11 月 19 日, 危国警察当局逮捕了诺特鲍姆,并把他交给了美国军事当局拘留在美国。同时扣押和没收了 他在危国的财产和商店。危国还于 1944 年 12 月 20 日作出了取消把他登记为列国国民的行 政决定。1946 年,他获释放后,向危国驻美国领事馆申请返回危国,遭到了拒绝后,他只 得到列国居住。同年 7 月 24 日,他请求危国政府撤销 1944 年关于取消他登记为列国国民的 决定,也遭到了拒绝。致使列国于 1951 年 12 月 7 日向国际法院提起诉讼,反对危国逮捕诺 特鲍姆和没收他的财产,认为这是违反国际法的,应给予损害赔偿和补救。危国对国际法院 的管辖权提出了初步反对。 法院于 1953 年 11 月 18 日对管辖权作出裁决,确认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否定了危国 关于管辖权的初步反对。之后,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并于 1955 年 4 月 6 日作出判决:驳回 列国的请求,支持危国的抗辩,认为危国提出了一项很好的原则,即国籍是个人与国家间联 系的基础,也是国家行使外交保护的唯一根据。但法院并不认为由于列国赋予了诺特鲍姆国 籍,它就有了对抗危国的根据,法院也没有考虑诺特鲍姆列国的国籍效力。 二、本案在考试中常见的问题 1、何为实际国籍原则?为什么国际法院否定了列支敦士登的国籍是诺特鲍姆的实际国 籍? 2、危地马拉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对诺特鲍姆采取的措施是否符合国际法? 三、本案在考试中常见问题的考考答案 1、实际国籍原则指的是:国籍要符合个人与国籍国之间有最密切实际联系的事实.最密切 联系的事实根据惯常居住地,利益中心地,家庭联系地等.如果以一国的国籍来反对别国时,该 国籍必须符合实际情况.这也是危国抗辩得到法庭支持的原因.在本案中诺特鲍姆具有两种国 籍,即危国——出生取得,列国——归化取得.从诺特鲍姆的一生活动来看,他虽然取得了列国 国籍,但他与列国的联系并不密切,而长期侨居在外从事商业活动,那么在实践中个人与他国 国籍之间的法律关系应为一种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从本案来看,诺特鲍姆虽然取得列国国籍, 但与列国并没有建立一种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所以法院否定了列国为他的实际国籍。 2、危地马拉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对诺特鲍姆采取的措施符合国际法。 根据国际法,国籍的取得是由国内法规定的,国家有权给予或取消某人该国国籍。而根 据国籍行使外交保护才是国际法的问题。行使外交保护有三个先决条件:第一、一国国民在 外国受到的损害是由该外国的国际不法行为所致;第二、请求国能证明受害者为其要国国民, 即籍持续原则;第三、用尽当地救济。受害人必须持续具有本国国籍,并且与国其国籍国之

间还应具有实际的或真正的联系。 国际公法案例分析(六):英伊石油公司案 一、本案的主要案情: 1933年4月,伊朗政所当时称波斯)与英国一家私有公可一英伊石油公司鉴订一项协定, 授予后者在伊朗境内开采石油的特许权。1951年3月到5月间,伊朗议会领布若干法律, 直布对其境内的石油工业实行国有化的原则,并规定了有关程序。这些法律的实施引起了伊 朗政府与英伊石油公可间的争端。英国政府支持该英国公同的主张,并以行使外交候护权的 名义,于1951年5月26日以单方中请的形式在国际法院对伊阴提起诉途。美国政将主张国 际法院对该争璃有管辖的主要依据是英、伊双方曾发表的接受国际法院强制管辖权的声明和 属子声明范围的伊朝与第三国及与英国饰结的若干协定,伊朝成府对国际法院对该争端的管 辖权提出反对意见,其主要理由是,根据伊接受法院强制管辖权声明的文本,法院的管辖 权限于有关在该声明发表后伊朗筛结的条约的争端。1951年7月5日,在法院对争端是香 有管辖权的月题还是而未决的情况下,应英国政府的请求。法院发布临时保全错菌。1952 年7月22日,法院以九票赞成,五票反对,作出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的最终判决。同时 宣布降止此前发布的保全措随。 国乐法院的判决中指出,法院的管辖权只能建立在争端当事国同意的基留上:在本案中, 为各当事围根据法晚规约第36条2款所作的接受法凳强制管辖权的声明,即英国1940年2 月28日的声明和伊朗1930年10所作,1932年9月19日所批准的声明。由于法院只能在 双方声明相吻合的范围内具有管辖权,因此法院管辖权必领由接受管辖范围更具限制性的声 明来决定:在此,为伊朗的声明。根据伊朗政府接受法院强制管辖权的声明,法院仅对有关 伊朗接受的条约或协定的适用问愿的争端具有管辖权。伊朗声称,根据声明的搭问,法院的 管辖权限于声明批准之后伊侧所绮结的条约,而英国主张伊阴在声明之前所饰结的条约也属 法院管辖权的范围。法院认为,。它的管辖权不能建筑在对伊朗声明纯语法性的解释上,它的 解释贝能来自于以自然的合理的方式阅读声明文本,并充分考虑伊朝声明时的意图。这样做 的结果使法院得出结论:贝有伊朝声明批准后伊朗所裤结的条约属于法院管辖权的范围。因 为,伊朗有特别的理由可以表明,它是以一种非限制性的方式起草它的声明的,它排除声明 前的一切条约。事实上,在伊朝发表接受法院管辖权的声明之前它刚刚单方宣布废除与外国 第结的有关治外法权制度的所有条约。 在这种背景下,它不可能主动提出把有关这些条约的争离提交一国际法庭战决。此外, 伊朗政府的此等意图亦为伊朗国会数准声明的法律证明。谈法律申明。它指的是声明批准以 后政府将墙结的条约和协定。 英国方面提出,即使法院的上述解释可以接受,法院仍可以根据英伊两国1857年条钓 第9条中的与1903年贸易条的第2条中的最惠国条款对本争端具有管辖权。英国认为,该 条款使它使够暖引伊阴在其接受法院管辖权声明之后与第三国绣结的若干条的作为法院管 辖权的儒据。法院柜绝接受英国的观点。 二,,本案在考试中常见的月思 1、国际法院认定这种特许权协定不构成国际法上条约的法律与事实依据是什么? 2、一国政将与一外国公司签定的合作开采其白然资源的协定的法律性质是什么?这种 协定应受何种法律调整?为什么?
间还应具有实际的或真正的联系。 国际公法案例分析(六):英伊石油公司案 一、本案的主要案情: 1933年4月,伊朗政府(当时称波斯)与英国一家私有公司一英伊石油公司签订一项协定, 授予后者在伊朗境内开采石油的特许权。1951 年 3 月到 5 月间,伊朗议会颁布若干法律, 宣布对其境内的石油工业实行国有化的原则,并规定了有关程序。这些法律的实施引起了伊 朗政府与英伊石油公司间的争端。英国政府支持该英国公司的主张,并以行使外交保护权的 名义,于 1951 年 5 月 26 日以单方申请的形式在国际法院对伊朗提起诉讼。英国政府主张国 际法院对该争端有管辖的主要依据是英、伊双方曾发表的接受国际法院强制管辖权的声明和 属于声明范围的伊朗与第三国及与英国缔结的若干协定。伊朗政府对国际法院对该争端的管 辖权提出反对意见,其主要理由是,根据伊朗接受法院强制管辖权声明的文本,法院的管辖 权限于有关在该声明发表后伊朗缔结的条约的争端。1951 年 7 月 5 日,在法院对争端是否 有管辖权的问题还悬而未决的情况下,应英国政府的请求,法院发布临时保全措施。1952 年 7 月 22 日,法院以九票赞成,五票反对,作出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的最终判决。同时 宣布终止此前发布的保全措施。 国际法院的判决中指出,法院的管辖权只能建立在争端当事国同意的基础上;在本案中, 为各当事国根据法院规约第 36 条 2 款所作的接受法院强制管辖权的声明,即英国 1940 年 2 月 28 日的声明和伊朗 1930 年 10 所作、1932 年 9 月 19 日所批准的声明。由于法院只能在 双方声明相吻合的范围内具有管辖权,因此法院管辖权必须由接受管辖范围更具限制性的声 明来决定;在此,为伊朗的声明。根据伊朗政府接受法院强制管辖权的声明,法院仅对有关 伊朗接受的条约或协定的适用问题的争端具有管辖权。伊朗声称,根据声明的措词,法院的 管辖权限于声明批准之后伊朗所缔结的条约,而英国主张伊朗在声明之前所缔结的条约也属 法院管辖权的范围。法院认为,它的管辖权不能建筑在对伊朗声明纯语法性的解释上。它的 解释只能来自于以自然的合理的方式阅读声明文本,并充分考虑伊朗声明时的意图。这样做 的结果使法院得出结论:只有伊朗声明批准后伊朗所缔结的条约属于法院管辖权的范围。因 为,伊朗有特别的理由可以表明,它是以一种非限制性的方式起草它的声明的,它排除声明 前的一切条约。事实上,在伊朗发表接受法院管辖权的声明之前它刚刚单方宣布废除与外国 缔结的有关治外法权制度的所有条约。 在这种背景下,它不可能主动提出把有关这些条约的争端提交一国际法庭裁决。此外, 伊朗政府的此等意图亦为伊朗国会批准声明的法律证明。该法律申明,它指的是声明批准以 后政府将缔结的条约和协定。 英国方面提出,即使法院的上述解释可以接受,法院仍可以根据英伊两国 1857 年条约 第 9 条中的与 1903 年贸易条约第 2 条中的最惠国条款对本争端具有管辖权。英国认为,该 条款使它能够援引伊朗在其接受法院管辖权声明之后与第三国缔结的若干条约作为法院管 辖权的依据。法院拒绝接受英国的观点。 二、本案在考试中常见的问题 1、国际法院认定这种特许权协定不构成国际法上条约的法律与事实依据是什么? 2、一国政府与一外国公司签定的合作开采其自然资源的协定的法律性质是什么?这种 协定应受何种法律调整?为什么?

3、一国政府是否有权变更项废意它与一外围公司整建的合作开采其自然隆源的协定? 该围政府是否对其为公共目的的单方度障这种协定行为承担围际责任? 三、本案在常见考圈中的参考答案 1,根据条约法公约条钩是国际法主体间签订的协议,非国际法主体间订立的协议不能构 成条约本案中,伊朝政府只是与英围的一个公司(英伊石油公司)签订的协议而不是和英国政 府签订的协议故该特许协定不能构成国际法上的条钓事实上该特许协定不过是一国政府 与一个外国法人之闻的一个粗让合同.莫国做府不是合同的当事人,它不能构成英,伊两国政 府的联系 2、一国政府与一外围公可签定的合作开采其自然资源的协定的法律性质是合月(租让合 间)因为本案中筛双方是在平等的地位上通过谈判及交换对价思据围家箭约方文法确定 其权利义务美系,并经国家蜂钓方攻府依法定程序审批成立的.因此本合同具有国内法上合同 的性质应属国内法调整。 3、对与一外国公司鉴定的合作开采其白然资源的协定,一国成将无权变更或废除。对 其为公共目的的单方度除这种协定行为,该国政府应当承担相应的国际责任, 国际公法案例分析(七):湖广铁路债券案 一、主要案情 199年山月,由美国公民杰克逊等九名特券人向美国阿拉巴马州地方法院对中华人民 共和国提起诉论要求整还他们所持有的中围清朝政府于111年发行的“司铁路情券”本息 美国地方法院受理了此案即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作为被告,通过地方法院寄将传票和起诉书 副本送达给我国外交部长,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在传票送达后20天内对原告起诉书作出 答瓣否则将进行"缺席事判对此中国政府根据国际法原则曾多次向美国政府中明中国立 场,但美国阿拉巴马州地方法院仍于1982年9月1日无理作出缺席审川,要求中国成府向原 告整还4130余万元 二,主要知识点 (一国际法上的罐承问题 国际法上的雕承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问愿.它是一个国家或新政将如何处理旧国家或旧成 府在国:法上的权利义务间题在这里只接及到新或府的债务推承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或 府是推翻国民党政府而建立的新政府并且是中国隆一金的政府这是代表围家在国际上先事 的机关因此我国政府在处理旧政府的情务时也坚决适用移意债务不予雅承”这是久己公 认的国际法原则.湖广铁路货券"实属恶货因为这次借债是191川年,清朝政将为了维护其反 动统治和镇压中国人民的辛龚革命,匀结在华划分势力范围的帝国主义列强决定如快修建铁 路,由于财政危机只能向帝国主义售债因此我国政府理所当然地不予承认这一货务,这完全 符合国际法原则,而且也为国际法实践所证明的 (二)国家主权蒂免月题 国家主权路免是国际法的一项重要原则,其根据是联合国光章所确认的国家主权平等原 则.国家与国家之间是完全独立和平等的,任何一个国家不能对另一个国家行使管辖的权利 一个国家的法院没有经过国家同意不能受理以外国围家作为诉论对象的案件中围作为一个 主权国家无可非议地享有司法格免权美国地方法院以一个主权国家作为核告诉论行使管辖 权作出缺席判决甚至以强制执行其列决相成胁这是完全违反国家主权平等的国小法原测
3、一国政府是否有权变更或废除它与一外国公司鉴定的合作开采其自然资源的协定? 该国政府是否对其为公共目的的单方废除这种协定行为承担国际责任? 三、本案在常见考题中的参考答案 1、根据条约法公约,条约是国际法主体间签订的协议,非国际法主体间订立的协议不能构 成条约.本案中,伊朗政府只是与英国的一个公司(英伊石油公司)签订的协议,而不是和英国政 府签订的协议,故该特许协定不能构成国际法上的条约.事实上,该特许协定不过是一国政府 与一个外国法人之间的一个租让合同,英国政府不是合同的当事人,它不能构成英,伊两国政 府的联系. 2、一国政府与一外国公司签定的合作开采其自然资源的协定的法律性质是合同(租让合 同).因为本案中缔约双方是在平等的地位上通过谈判及交换对价,根据国家缔约方立法确定 其权利义务关系,并经国家缔约方政府依法定程序审批成立的,因此本合同具有国内法上合同 的性质,应属国内法调整。 3、对与一外国公司鉴定的合作开采其自然资源的协定,一国政府无权变更或废除。对 其为公共目的的单方废除这种协定行为,该国政府应当承担相应的国际责任。 国际公法案例分析(七):湖广铁路债券案 一、主要案情 1979 年 11 月,由美国公民杰克逊等九名持券人向美国阿拉巴马州地方法院对中华人民 共和国提起诉讼,要求偿还他们所持有的中国清朝政府于1911年发行的"湖广铁路债券"本息. 美国地方法院受理了此案,即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作为被告,通过地方法院邮寄将传票和起诉书 副本送达给我国外交部长,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在传票送达后20天内对原告起诉书作出 答辩,否则将进行"缺席审判".对此,中国政府根据国际法原则曾多次向美国政府申明中国立 场,但美国阿拉巴马州地方法院仍于 1982 年 9 月 1 日无理作出"缺席审判",要求中国政府向原 告偿还 4130 余万元. 二、主要知识点 (一)国际法上的继承问题 国际法上的继承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它是一个国家或新政府如何处理旧国家或旧政 府在国际法上的权利义务问题.在这里,只涉及到新政府的债务继承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 府是推翻国民党政府而建立的新政府并且是中国唯一佥的政府,这是代表国家在国际上先事 的机关,因此,我国政府在处理旧政府的债务时,也坚决适用"恶意债务不予继承",这是久已公 认的国际法原则."湖广铁路债券"实属恶债.因为这次借债是 1911 年,清朝政府为了维护其反 动统治和镇压中国人民的辛亥革命,勾结在华划分势力范围的帝国主义列强决定加快修建铁 路,由于财政危机只能向帝国主义借债,因此,我国政府理所当然地不予承认这一债务,这完全 符合国际法原则,而且也为国际法实践所证明的. (二)国家主权豁免问题 国家主权豁免是国际法的一项重要原则,其根据是联合国宪章所确认的国家主权平等原 则.国家与国家之间是完全独立和平等的,任何一个国家不能对另一个国家行使管辖的权利, 一个国家的法院没有经过国家同意,不能受理以外国国家作为诉讼对象的案件.中国作为一个 主权国家无可非议地享有司法豁免权.美国地方法院以一个主权国家作为被告诉讼,行使管辖 权,作出缺席判决甚至以强制执行其判决相威胁,这是完全违反国家主权平等的国际法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