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以案说法 国际商法专题讲座 第十三讲 国际商事仲裁协议 的法律问题 主讲人:来恩浩
以案说法 国际商法专题讲座 第十三讲 国际商事仲裁协议 的法律问题 主讲人:来恩浩

本讲涉及的主要问题: ■国际商事仲裁协议有效性及其认定 ■国际商事仲裁协议有效性的法律适用 ■仲裁条款的独立性
本讲涉及的主要问题: ◼国际商事仲裁协议有效性及其认定 ◼国际商事仲裁协议有效性的法律适用 ◼仲裁条款的独立性

仲裁协议有效性及其认定
仲裁协议有效性及其认定

案件导入 甲、乙两公司以传真方式订立售货合 同,其中约定有关合同的争议在中国国际 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合同签订 后,双方因协商提高货物单价,又签订了 一份备忘录,并注明备忘录为原合同不可 分割的一部分,与合同具有同样法律效力
案件导入 甲、乙两公司以传真方式订立售货合 同,其中约定有关合同的争议在中国国际 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合同签订 后,双方因协商提高货物单价,又签订了 一份备忘录,并注明备忘录为原合同不可 分割的一部分,与合同具有同样法律效力

案件导入 后双方因履行发生纠纷,并对如何解 决争议产生分歧。乙公司认为传真方式不 是法律规定的书面形式,主张合同不成立, 合同中的仲裁条款自然不存在。但甲公司 却认为仲裁条款有效,并向中国国际经济 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提出仲裁申 请
案件导入 后双方因履行发生纠纷,并对如何解 决争议产生分歧。乙公司认为传真方式不 是法律规定的书面形式,主张合同不成立, 合同中的仲裁条款自然不存在。但甲公司 却认为仲裁条款有效,并向中国国际经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深 圳 分 会 提 出 仲 裁 申 请

(一)有效仲裁协议的形式要件 仲裁协议无论表现为单独的协议书, 还是合同中的一个条款,均应采用书面的 形式,包括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等可 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一)有效仲裁协议的形式要件 仲裁协议无论表现为单独的协议书, 还是合同中的一个条款,均应采用书面的 形式,包括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等可 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案件评析 上案中,乙公司的主张不能成立。双 方当事人通过传真对书面合同的条款进行 确认,与共同在一张合同上签字确认并无 实质上的区别,我国法律对合同“书面形 式”的解释也包括了传真这种形式
案件评析 上案中,乙公司的主张不能成立。双 方当事人通过传真对书面合同的条款进行 确认,与共同在一张合同上签字确认并无 实质上的区别,我国法律对合同“书面形 式”的解释也包括了传真这种形式

案件导入 1990年,山东齐鲁制药厂与美国安泰 国际贸易公司签订一份合资经营平安制药 有限公司合同,合同第54条约定:凡因执 行本合同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解 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 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或瑞典斯德哥尔
案件导入 1990年,山东齐鲁制药厂与美国安泰 国际贸易公司签订一份合资经营平安制药 有限公司合同,合同第54条约定:凡因执 行本合同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解 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 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或瑞典斯德哥尔

案件导入 摩仲裁院。根据该机构的仲裁规则进行仲 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 力。 后双方在投资过程中产生纠纷,齐鲁 制药厂向济南中院提起诉讼,安泰公司厕测 对此提出了管辖权异议
案件导入 摩仲裁院。根据该机构的仲裁规则进行仲 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 力。 后双方在投资过程中产生纠纷,齐鲁 制药厂向济南中院提起诉讼,安泰公司则 对此提出了管辖权异议

案件导入 齐鲁制药厂代理人认为:合同中的仲 裁条款对仲裁机构的选择必须是惟一、明 确和可执行的。本案合同中同时约定了两 个仲裁机构,说明合同当事人对选择仲裁 机构没有最终达成合意,此约定不明确且 无法执行,该仲裁条款应认定为无效。故 济南中院应该受理此案
案件导入 齐鲁制药厂代理人认为:合同中的仲 裁条款对仲裁机构的选择必须是惟一、明 确和可执行的。本案合同中同时约定了两 个仲裁机构,说明合同当事人对选择仲裁 机构没有最终达成合意,此约定不明确且 无法执行,该仲裁条款应认定为无效。故 济南中院应该受理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