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杨森诉张丽离源案审理期间因帮烟登记技依法撒销撒桥案 [案情] 原告1杨森,男。1973年12月27日出生。农民,住河南省汝南县三桥多。 敲告:张围,女,1974年4月5日出生,农民,住同上。 193年1月器日,原告与被告虚报年龄,。在改南县三桥乡人民政府办理了结婚登记手 续。同年19月39日,被告生育一女,取名杨预。1994年11月2日,冢原告杨森以感情不和 为理由起诉至汝南县人民法院,请求与被告张丽离婚。法院受理原告的起诉后,三桥乡人民 政府在普查婚烟登记情况时,发现杨森与张丽结婚时均未达法定结婚年龄,有斯编婚娟登记 管理机关的行为,即根据《婚烟登记管理条例)第25条的规定,于1994年12月21日搬销 了杨森与张丽的结婚登记,宣布其婚烟关系无效,并收日了结婚证。12月22日,在双方亲 属及村民委员会干部主持下,杨森与张丽纸子女抚养,财产分割达成了协议:一、双方生育 一女杨颗,由杨森:养,张丽不负粗子女抚育费:二、双方个人财产各归各白所有,杨森付 给张丽经济帮助费599元。上述协议达成后,已分别履行完毕。 [审判们 汝南县人民法院于19的斜年1山月5日立案受理了此案,在法就还未开庭审理此案前,出 现了上述情况。就人民法晚应如何处理此案。合议庭出现了三种意见 一,法院应我定终结诉论。理由是原告起诉目的是为了解除婚烟关系,离师是主诉:子 女抚养,财产分剧是依附于离婚之诉的从诉。原、被告之间的婚婚美系已被婚婚登记管理机 关确认无效并解除:双方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制已达成协议,所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 再燃续诉讼已失去实体、程序意义,法院已没有雕续审理的必要,故应我定终结诉论。 二、法院应继线审理,依法出具判决书。理由是虚报年龄编取结师证是一种违法民事行 为,法院应依法确认当事人婚烟关系无效,以显示法律尊严。并用判决形式认可婚烟登记机 关撤情当事人婚娟登记的效力,认可当事人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 三、应动员当事人散诉。根据本案情况,原告诉论目的已全部达到,故没有篷续诉论的 必要,法院可动员鼎告激诉,在源告表示可以撤诉后。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 定,裁定准予原告量诉即可。 995年1月3日,汝南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经时论认为:首先,本案不宜裁定终结 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锋结诉讼仅限于该条规定可以锋结诉讼的4 种情况。即由于一方当事人死亡所出现的4种特定情况。以该条提定以外的原因终结诉诊
杨森诉张丽离婚案审理期间因婚姻登记被依法撤销撤诉案 [案情] 原告:杨森,男,1973 年 12 月 27 日出生,农民,住河南省汝南县三桥乡。 被告:张丽,女,1974 年 4 月 5 日出生,农民,住同上。 1993 年 1 月 29 日,原告与被告虚报年龄,在汝南县三桥乡人民政府办理了结婚登记手 续。同年 19 月 39 日,被告生育一女,取名杨颖。1994 年 11 月 2 日,原告杨森以感情不和 为理由起诉至汝南县人民法院,请求与被告张丽离婚。法院受理原告的起诉后,三桥乡人民 政府在普查婚姻登记情况时,发现杨森与张丽结婚时均未达法定结婚年龄,有欺骗婚姻登记 管理机关的行为,即根据《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 25 条的规定,于 1994 年 12 月 21 日撤销 了杨森与张丽的结婚登记,宣布其婚姻关系无效,并收回了结婚证。12 月 22 日,在双方亲 属及村民委员会干部主持下,杨森与张丽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达成了协议:一、双方生育 一女杨颖,由杨森抚养,张丽不负担子女抚育费;二、双方个人财产各归各自所有,杨森付 给张丽经济帮助费 599 元。上述协议达成后,已分别履行完毕。 [审判] 汝南县人民法院于 1994 年 11 月 5 日立案受理了此案,在法院还未开庭审理此案前,出 现了上述情况。就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此案,合议庭出现了三种意见: 一、法院应裁定终结诉讼。理由是原告起诉目的是为了解除婚姻关系,离婚是主诉;子 女抚养、财产分割是依附于离婚之诉的从诉。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已被婚姻登记管理机 关确认无效并解除;双方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已达成协议,所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 再继续诉讼已失去实体、程序意义,法院已没有继续审理的必要,故应裁定终结诉讼。 二、法院应继续审理,依法出具判决书。理由是虚报年龄骗取结婚证是一种违法民事行 为,法院应依法确认当事人婚姻关系无效,以显示法律尊严,并用判决形式认可婚姻登记机 关撤销当事人婚姻登记的效力,认可当事人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 三、应动员当事人撤诉。根据本案情况,原告诉讼目的已全部达到,故没有继续诉讼的 必要,法院可动员原告撤诉。在原告表示可以撤诉后,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 定,裁定准予原告撤诉即可。 1995 年 1 月 3 日,汝南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经讨论认为:首先,本案不宜裁定终结 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终结诉讼仅限于该条规定可以终结诉讼的 4 种情况,即由于一方当事人死亡所出现的 4 种特定情况。以该条规定以外的原因终结诉讼

于法无据,是不妥的。其次,此案不宜继续审理。根据《婚据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婚据 登记管理机关有确认无效婚烟并撞销婚烟登记的权利,婚烟登记管理机关已经撞萌了本案当 事人的结婚登记,法院城没有必要对同一事实再作处理。如果当事人对于婚媚登记管理机关 辙销结婚登记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另行提起行或诉论,法院不应在民事诉讼中对其具体 行或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市查。如果当事人的结婚登记被婚州登记管理机关撒销后,双方就子 女抚养、财产分割不能达成协议,当事人可就此方面的内容进行民事诉讼。法院也仅就此内 容进行审理。据此,原告的诉论目的己通过行政机美的具体行成行为和原,被告自行协商的 行为全部达到,且从程序上、实体上均不违法,法院雅续审理此案已失去意文,动员原告撕 养就是可行的,汝南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动员原告撒诉。 同年1月5日,经合议庭动员。原告同意量回起诉。合议庭当即以口头形式截定: 准子原告畅森撕听。诉论费减半收取,由杨森负担。 [评析] 本件离婚诉讼案,在审理过程中出现了影响诉论程序遗程的情况,对这些情况如何认识, 它对诉论程序的进程产生什么影响,。受案法院的处理能给我们以启发。 首先,婚烟登记管理机关撒销原、被告之间的精婚登记。宣布其婚烟关系无效,表明当 事人之间白始就不具有合法的婚烟关系。双方之间不存在婚烟法律关系,原告也就不享有离 婚上的实体诉权,法院也就没有审理的对象。根据实体诉权和程序养权的关系,当事人没有 某种民事法律关系实体上的诉权,也就没有该种民事法律关系程序上的诉权。故对没有程序 意义上的诉权的当事人的起诉,法院依法应当截定驳回起诉,成者向原告讲明道理,由原告 中请量诉。 其次,子女抚养,财产分制问题,即可以依附于离婚诉论而与婚烟问题一并诉讼,又可 以独立进行诉论。故如原告无师州法律关系上的实体、程序诉权,不等于其无子女抚养、财 产分制法律关系上的实体,程序诉权。木案原告虽不具有婚娟关系的实体,程序诉权。但们 享有子女抚养、财产分制关系的实体、程序诉权。在案件市理中,風然原、被告双方就子女 抚养、财产分刺间通在案外达成了协议,并不等于诉论已失去实体和程序上的意义,不等于 当事人实体,程序上的霹权自于消灭。一方面。这种协议方式不是其他权利机关依法行政权 利范围内的权利表现方式,而无需再经过法院诉讼程序确认。另一方面,这种协议是当事人 之间的意思表示,并不具有强制执行力,一方甚至双方当事人均可反悔,面坚特要求由法院 莲续审理,或者坚特由法院以相同协议内容而达成诉论内的调解协议,以取得调解协议的强 制执行效力,因此,划于这些问题是否能继续养讼,应取决于当事人的态度,而不取决于当
于法无据,是不妥的。其次,此案不宜继续审理。根据《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婚姻 登记管理机关有确认无效婚姻并撤销婚姻登记的权利。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已经撤销了本案当 事人的结婚登记,法院就没有必要对同一事实再作处理。如果当事人对于婚姻登记管理机关 撤销结婚登记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另行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不应在民事诉讼中对其具体 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如果当事人的结婚登记被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撤销后,双方就子 女抚养、财产分割不能达成协议,当事人可就此方面的内容进行民事诉讼,法院也仅就此内 容进行审理。据此,原告的诉讼目的已通过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和原、被告自行协商的 行为全部达到,且从程序上、实体上均不违法,法院继续审理此案已失去意义,动员原告撤 诉就是可行的。汝南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动员原告撤诉。 同年 1 月 5 日,经合议庭动员,原告同意撤回起诉。合议庭当即以口头形式裁定: 准予原告杨森撤诉。诉讼费减半收取,由杨森负担。 [评析] 本件离婚诉讼案,在审理过程中出现了影响诉讼程序进程的情况。对这些情况如何认识, 它对诉讼程序的进程产生什么影响,受案法院的处理能给我们以启发。 首先,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撤销原、被告之间的结婚登记,宣布其婚姻关系无效,表明当 事人之间自始就不具有合法的婚姻关系。双方之间不存在婚姻法律关系,原告也就不享有离 婚上的实体诉权,法院也就没有审理的对象。根据实体诉权和程序诉权的关系,当事人没有 某种民事法律关系实体上的诉权,也就没有该种民事法律关系程序上的诉权。故对没有程序 意义上的诉权的当事人的起诉,法院依法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或者向原告讲明道理,由原告 申请撤诉。 其次,子女抚养、财产分割问题,即可以依附于离婚诉讼而与婚姻问题一并诉讼,又可 以独立进行诉讼。故如原告无婚姻法律关系上的实体、程序诉权,不等于其无子女抚养、财 产分割法律关系上的实体、程序诉权。本案原告虽不具有婚姻关系的实体、程序诉权,但仍 享有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关系的实体、程序诉权。在案件审理中,虽然原、被告双方就子女 抚养、财产分割问题在案外达成了协议,并不等于诉讼已失去实体和程序上的意义,不等于 当事人实体、程序上的诉权归于消灭。一方面,这种协议方式不是其他权利机关依法行政权 利范围内的权利表现方式,而无需再经过法院诉讼程序确认。另一方面,这种协议是当事人 之间的意思表示,并不具有强制执行力,一方甚至双方当事人均可反悔,而坚持要求由法院 继续审理,或者坚持由法院以相同协议内容而达成诉讼内的调解协议,以取得调解协议的强 制执行效力。因此,对于这些问题是否能继续诉讼,应取决于当事人的态度,而不取决于当

事人在案外已达成协议这个事实。原告认为其目的已经达到,无必要饿续进行诉论的,可申 请巢诉,并在被告不表示反对意见的情况下,法院方可截定准予原告输诉。如果原告不申请 徽诉,并经法院讲明道理后仍不月意攆诉的,贝能说明原告是对案外协议的反悔或要求国家 强制力保护,法院即应猴续审弹。如果原告申请搬诉,而被告不同意的,只能说明被告对案 外协议反悔或要求国家强制力保护。法院即应不准许原告量诉,也应鞋续审理。维续审理的 结果,可能是调解结案,也可能是列快结案:调解或判决的结果,可能和原协议内容相同, 也可能不相同: 综上所述。出现本案这种情况。法院如问处理。所应考虑的并不是这种情况事实本身, 面是这些事实的出现对当事人实体、程序诉权的影响,以及当事人行使诉权的态度。对于已 无诉权可言的问题,即便原告坚持诉论,也只是反国起诉的问题,属法院依法裁判限权范围 之事:对于仍存在诉权的问题,则属于当事人处分诉权,法院是否准许的问题。只有这样认 识,才能找出结案的正确方式
事人在案外已达成协议这个事实。原告认为其目的已经达到,无必要继续进行诉讼的,可申 请撤诉,并在被告不表示反对意见的情况下,法院方可裁定准予原告撤诉。如果原告不申请 撤诉,并经法院讲明道理后仍不同意撤诉的,只能说明原告是对案外协议的反悔或要求国家 强制力保护,法院即应继续审理。如果原告申请撤诉,而被告不同意的,只能说明被告对案 外协议反悔或要求国家强制力保护,法院即应不准许原告撤诉,也应继续审理。继续审理的 结果,可能是调解结案,也可能是判决结案;调解或判决的结果,可能和原协议内容相同, 也可能不相同。 综上所述,出现本案这种情况,法院如何处理,所应考虑的并不是这种情况事实本身, 而是这些事实的出现对当事人实体、程序诉权的影响,以及当事人行使诉权的态度。对于已 无诉权可言的问题,即便原告坚持诉讼,也只是驳回起诉的问题,属法院依法裁判职权范围 之事;对于仍存在诉权的问题,则属于当事人处分诉权,法院是否准许的问题。只有这样认 识,才能找出结案的正确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