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前某某诉张某某离婚上诉案判决节摘要 上诉人(原审原告):曾X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XX 上诉人曾XX因离婚纠粉一案。不服XX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事理了本案,冕己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为:原、被告風经他人介绍相识,在了解时间不长的情况下自愿登记结婚, 婚后夹麦感情一般,但双方共同生活近四十年,并生育三个孩子且已长大成年。由于双方在 感情上缺乏进一步的沟通,以致使夫麦之阿产生隔阀。特别是被告杯疑原告在外面有第三者, 双方为此而发生争执,使夫委之可的矛盾如深,且双方又多年分居生活,互不理采对方。原、 被告双方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至今仍无法和好相处。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原、被告的夫 麦感情确己破裂,无法雅铁共月生活,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理由成立,应予支持、原,被告 对其夫委共具财产的房尿白行协商的定房屋产权白双方共同所有由被告使用,以解决被告佳 房问愿,该约定本院应予允许。梭告认为离婚后生活有困难,要求原告付给铁养费,此要求 有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采纳。目被告要求给付每月300元的扶养费过高,应给付每月200 元较为适宜。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 国婚烟法》第二十条、第三十二条薄二款、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曾 XX与被告张XX离师。二、座落于XX市XX路XX号的房屈,该房屋的产权由原、被否 共同所有,房屋由被告使用。三、原告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当月起每月给付扶养费 200元给被告。本米受理贵1100元,由原告负担100元,被告负担1000元. 宜判后,原审原告曹XX不服上诉称:被上诉人不存在离婚后生活闲难之率实,被上诉 人每月退休金有390元,面XX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215元,根据最高院关于适用(婚 姆法》若干何思解释第?条,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常个人财产和离娇时分得的财产无法推 护当地基本生活水平,被上诉人何米离婚后生活图难的事实。另外,棱上诉人的三个儿子均 已长大成人,依法负有赠养父母的文务,被上养人一直跟随小孩生活,生活完全有保障。再 次,上诉人的退体金只有2000元,199%年上诉人被罗徒打成脑震荡,之后一直设有停止过 看柄、服药,2002年10月31日又突然发生心肌梗塞住院治疗,随着年龄增长,老年病他 接强面来,这一切使上诉人经济上已相当紧张。被上诉人比上诉人小2岁,身体条件一直 比上诉人好,芳动能力和生活自理修力也比上诉人强,因此,一审判决上诉人每刀给付扶养 费00元拾被上诉人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上诉人将双方共同所有的房子给被上诉人使用
曾某某诉张某某离婚上诉案判决书摘要 上诉人(原审原告):曾X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XX 上诉人曾XX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XX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为:原、被告虽经他人介绍相识,在了解时间不长的情况下自愿登记结婚, 婚后夫妻感情一般,但双方共同生活近四十年,并生育三个孩子且已长大成年。由于双方在 感情上缺乏进一步的沟通,以致使夫妻之间产生隔阂。特别是被告怀疑原告在外面有第三者, 双方为此而发生争执,使夫妻之间的矛盾加深,且双方又多年分居生活,互不理采对方。原、 被告双方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至今仍无法和好相处。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原、被告的夫 妻感情确已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理由成立,应予支持、原、被告 对其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自行协商约定房屋产权归双方共同所有由被告使用,以解决被告住 房问题,该约定本院应予允许。被告认为离婚后生活有困难,要求原告付给扶养费,此要求 有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采纳,但被告要求给付每月 300 元的扶养费过高,应给付每月 20O 元较为适宜。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 国婚姻法》第二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曾 XX与被告张XX离婚。二、座落于XX市XX路XX号的房屋,该房屋的产权由原、被告 共同所有,房屋由被告使用。三、原告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当月起每月给付扶养费 200 元给被告。本案受理费 1100 元,由原告负担 100 元,被告负担 1000 元。 宣判后,原审原告曾XX不服上诉称:被上诉人不存在离婚后生活困难之事实,被上诉 人每月退休金有 390 元,而XX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 215 元,根据最高院关于适用《婚 姻法》若干问题解释第 27 条,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 护当地基本生活水平,被上诉人何来离婚后生活困难的事实。另外,被上诉人的三个儿子均 已长大成人,依法负有赡养父母的义务,被上诉人一直跟随小孩生活,生活完全有保障。再 次,上诉人的退休金只有 2000 元,1998 年上诉人被歹徒打成脑震荡,之后一直没有停止过 看病、服药,2002 年 10 月 31 日又突然发生心肌梗塞住院治疗,随着年龄增长,老年病也 接踵而来,这一切使上诉人经济上已相当紧张。被上诉人比上诉人小 12 岁,身体条件一直 比上诉人好,劳动能力和生活自理能力也比上诉人强。因此,一审判决上诉人每月给付扶养 费 200 元给被上诉人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上诉人将双方共同所有的房子给被上诉人使用

根据法律规定,上诉人已属给予敲上诉人生活图难补偿。一审又要判决给付200元给敲上诉 人,明显是重复给付。另外,离婚时的经济帮助是用米解决离婚时的生活困库的,是从原来 的婚烟关系中派生出米的一种责任。而不是扶养义务的廷续。是整时而不是长期的,一审要 求上诉人每月支付20元抚养费也违反婚娟法的精神,另外,一市根据《婚烟法》第二十条 列决给付扶养费也是适用法律不当。睛求二审依法撒销原审判决第二、三项判决,并对双方 共同所有的房屋作出公平判决,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二审诉经费用 被上诉人容料表示服从一审判决。 经审理查明:上诉人、被上诉人子1S62年间经他人介绍相识,1963年阿在XX市人民 政XXX办事处自凰登记结婚。婚后夫麦感情一般,双方蜡后生有三个男孩,现三个小孩均 己成年。近年米,由于上诉人、被上诉人双方观念上有不同,两人经常会因一线家庭疏事和 小孩的教育月题而发生争执,从而使夫麦之间产生矛盾。1998年4月,上诉人、被上诉人 开始分开居住生活,双方感情由此发生变化。2001年10月,上诉人以夫麦感情酸裂为由, 向一串法院起诉要求与核上诉人离婚。一审法院判读不准双方离婚。02年8月?日,上 霹人再次起诉要求与被上诉人离婚。经法庭主持调解,双方未能达成一致协议。 另查,座落于XX市XXX路的房屋,是上诉人单位的房改房,于1997年9月15日购 买,该房己向房产部门领取房地产权证,双方确认该房现植10000元。一审审理中,双方 物商约定该房的产权归双方共同所有。房屋由被上诉人使用。另,上诉人,被上诉人均己退 体,现上诉人每月领取退休金为2000元,被上诉人每月退体金为30元。上诉人已参加基 本医疗保险,敲上诉人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二审期间,上诉人提出双方所有的房子只能在 其去世前给被上诉人居住,去世后因已发生雕承,只能按维承处理,不能再由被上诉人单独 使用。对此,被上诉人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上诉人要求与被上诉人离婚,被上诉人亦表示同意,本院予以准许。双方婚 后共同财产有房屋一套,现双方均问意不对产权进行分割,仍为共同所有,在上诉人去世前: 房屋全部由被上诉人使用,故应按双方的约定进行处理。夫菱之间的状养关系是基于婚烟关 系产生,离婚后,双方并不存在扶养关系,一审判决适用了《婚幅法》第0条的规定要求 上诉人在离婚后每月给付状养费给被上诉人是适用法律错误,对此本院予以纠正,但上诉人 是退体干部,每月收入有000元。又有基本医疗保险,被上诉人每月只有390元的退休金 且无医疗保险,离婚将导致被上诉人生活困难,故应给予被上诉人适当的经济福助。上诉人 表示无法一次性给子被上诉人经济帮助,双方又都是退休老人,为属顾双方,经济带可采 取按月给付的方式支付,具体数额可按一事确定的0元予以支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根据法律规定,上诉人已属给予被上诉人生活困难补偿,一审又要判决给付 200 元给被上诉 人,明显是重复给付。另外,离婚时的经济帮助是用来解决离婚时的生活困难的,是从原来 的婚姻关系中派生出来的一种责任,而不是扶养义务的延续。是临时而不是长期的,一审要 求上诉人每月支付 200 元抚养费也违反婚姻法的精神。另外,一审根据《婚姻法》第二十条 判决给付扶养费也是适用法律不当。请求二审依法撤销原审判决第二、三项判决,并对双方 共同所有的房屋作出公平判决,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 被上诉人答辩表示服从一审判决。 经审理查明:上诉人、被上诉人于 1962 年间经他人介绍相识,1963 年间在XX市人民 政XXX办事处自愿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双方婚后生育三个男孩,现三个小孩均 已成年。近年来,由于上诉人、被上诉人双方观念上有不同,两人经常会因一些家庭琐事和 小孩的教育问题而发生争执,从而使夫妻之间产生矛盾。1998 年 4 月,上诉人、被上诉人 开始分开居住生活,双方感情由此发生变化。2001 年 1O 月,上诉人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 向一审法院起诉要求与被上诉人离婚,一审法院判决不准双方离婚。2002 年 8 月 7 日,上 诉人再次起诉要求与被上诉人离婚。经法庭主持调解,双方未能达成一致协议。 另查,座落于XX市XXX路的房屋,是上诉人单位的房改房,于 1997 年 9 月 15 日购 买,该房已向房产部门领取房地产权证,双方确认该房现值 100000 元。一审审理中,双方 协商约定该房的产权归双方共同所有。房屋由被上诉人使用。另,上诉人、被上诉人均已退 休,现上诉人每月领取退休金为 2000 元,被上诉人每月退休金为 390 元。上诉人已参加基 本医疗保险,被上诉人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二审期间,上诉人提出双方所有的房子只能在 其去世前给被上诉人居住,去世后因已发生继承,只能按继承处理,不能再由被上诉人单独 使用。对此,被上诉人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上诉人要求与被上诉人离婚,被上诉人亦表示同意,本院予以准许。双方婚 后共同财产有房屋一套,现双方均同意不对产权进行分割,仍为共同所有,在上诉人去世前, 房屋全部由被上诉人使用,故应按双方的约定进行处理。夫妻之间的扶养关系是基于婚姻关 系产生,离婚后,双方并不存在扶养关系,一审判决适用了《婚姻法》第 20 条的规定要求 上诉人在离婚后每月给付扶养费给被上诉人是适用法律错误,对此本院予以纠正。但上诉人 是退休干部,每月收入有 2000 元,又有基本医疗保险,被上诉人每月只有 390 元的退休金, 且无医疗保险,离婚将导致被上诉人生活困难,故应给予被上诉人适当的经济帮助。上诉人 表示无法一次性给予被上诉人经济帮助,双方又都是退休老人,为照顾双方,经济帮助可采 取按月给付的方式支付,具体数额可按一审确定的 200 元予以支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与“当地基本生活水平”是两个不同概念,上诉人以被上诉人的工资已超过最低生活保障标 准215元,就认为被上诉人不存在生话困难是属漫清概念,本院不予采信。至于双方子女是 否尽赠养义务与离婚的经济帮助是两个不同问题,不能因子女负有赠养义务,上诉人就可免 除相应的帮助责任。综上所述,上诉人上诉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特。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婚烟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论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 (二)项的线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xx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第一项及诉论费承担部分: 二,变更xx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第二项为:×x市Xxx路的房屋归上诉人,被 上诉人共同所有,上解人在生之年该房由被上诉人居住使用: 三、变更xx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第三项为:上诉人应从2003年3月起,每月10 日前支付200元经济相助给被上诉人。 本案二审受理费110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降市判决
与“当地基本生活水平”是两个不同概念,上诉人以被上诉人的工资已超过最低生活保障标 准 215 元,就认为被上诉人不存在生活困难是属混淆概念,本院不予采信。至于双方子女是 否尽赡养义务与离婚的经济帮助是两个不同问题,不能因子女负有赡养义务,上诉人就可免 除相应的帮助责任。综上所述,上诉人上诉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 (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xx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第一项及诉讼费承担部分; 二、变更xx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第二项为:xx市xxx路的房屋归上诉人、被 上诉人共同所有,上诉人在生之年该房由被上诉人居住使用; 三、变更xx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第三项为:上诉人应从 2003 年 3 月起,每月 10 日前支付 200 元经济帮助给被上诉人。 本案二审受理费 1100 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