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教育局行政合同不作为成为被告 中央电大文法学院朱叶 案情经过, 996年10月7日,不满16岁的张瑜作为甲方与乙方-现在的杨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教育 局签下了福建省师范高校委培生合同。合同规定:由教育口委托河南信阳师范学校代培着师 专业教师:甲方毕业须回本市无条件服从乙方的安排:委培生在校所需经费自理。作为甲方 学生家长-张喻的父亲张德明在合同上签了字,教有局盖了公章和法定达标人的名章。 19年8月,张验顺利地在河南信阳师范学校毕业,并拿到了校方开出的毕业生就业 派迹证。回到原籍,龙岩市教委在素瑜的派造证上签署了“请新罗区教有局给予安排”。到 了区里,数育同的办事人员明确告诉张瑜,要地按强区数育、卫生类毕业生就业改革领导小 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就业改革领导小组”)《关于99的年新罗区师范类中专毕业生择优 录用考试的通知(以下简称“考试通知”)要求,报名参加区里统一组织的择优录用考试: 张瑜填写了报名表并参加了录用考试。不幸的是,张确的成镇未达到录用分数战,结果没有 被录用为正式编制的小学教师。 张喻以及其也存在类似情况学生通过各种途径向省、市有关部门反陕,要求教育局履行 合同,安排委培毕业生参加工作,但问题始终得不到解决。 19的9年11月3日,新罗区领导责子召开师范类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改革专题会议,所家 区数育局的汇报,并形成了《关于师范类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专题会议纪要》。会议纪要 的主要内容包括:对未按择优录用的80名师范类毕业生要积极创造条作,广开就业门路: 提供就业机会:同意这部分毕业生参加2000年的择优录用考试:区教育局积极与外地区联 系,努力推荐本区未安排的师范类毕业生到缺编制的地区任教:区人事同积极疏通微业架道, 帮助这裁毕业生寻找就业岗位。会后,新罗区政府还就此向龙岩市政府报告,请求在全市范 围内教师缺编的县《市)给予统筹安持
教育局行政合同不作为成为被告 中央电大文法学院 朱叶 案情经过: 996 年 10 月 7 日,不满 16 岁的张瑜作为甲方与乙方-现在的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教育 局签下了福建省师范高校委培生合同。合同规定:由教育局委托河南信阳师范学校代培普师 专业教师;甲方毕业须回本市无条件服从乙方的安排;委培生在校所需经费自理。作为甲方 学生家长-张瑜的父亲张德明在合同上签了字,教育局盖了公章和法定达标人的名章。 1999 年 8 月,张瑜顺利地在河南信阳师范学校毕业,并拿到了校方开出的毕业生就业 派遣证。回到原籍,龙岩市教委在张瑜的派遣证上签署了“请新罗区教育局给予安排”。到 了区里,教育局的办事人员明确告诉张瑜,要她按照区教育、卫生类毕业生就业改革领导小 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就业改革领导小组”)《关于 1999 年新罗区师范类中专毕业生择优 录用考试的通知》(以下简称“考试通知”)要求,报名参加区里统一组织的择优录用考试。 张瑜填写了报名表并参加了录用考试。不幸的是,张瑜的成绩未达到录用分数线,结果没有 被录用为正式编制的小学教师。 张瑜以及其他存在类似情况学生通过各种途径向省、市有关部门反映,要求教育局履行 合同,安排委培毕业生参加工作,但问题始终得不到解决。 1999 年 11 月 3 日,新罗区领导班子召开师范类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改革专题会议,听取 区教育局的汇报,并形成了《关于师范类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专题会议纪要》。会议纪要 的主要内容包括:对未被择优录用的 80 名师范类毕业生要积极创造条件,广开就业门路, 提供就业机会;同意这部分毕业生参加 2000 年的择优录用考试;区教育局积极与外地区联 系,努力推荐本区未安排的师范类毕业生到缺编制的地区任教;区人事局积极疏通就业渠道, 帮助这批毕业生寻找就业岗位。会后,新罗区政府还就此向龙岩市政府报告,请求在全市范 围内教师缺编的县(市)给予统筹安排

2000年8月11日,新罗区教育局受“线业额导小组”的委托在当地报刊上登公告,要 求2000年和1999年未被录用的师范类毕业生于8月17日前到该局报到,准备参加当年的 择优及用考其,8月1?日上午,张瑜和父亲张德明早早低来到教有局报到,该同人事股工 作人员拿出一份介都信要地签收,这封介馆信是介绍张喻到龙岩实验小学报到,由该校给张 喻安排工作。张确对此举根不满意,地以编制、工作性质不明确为由拒绝签收。与案瑜同在 河南信阳师范学校毕业的其他?名委培生也以相同理由拒绝接受教育局安港。 张输等8名委培生向新罗区法院提起诉讼。 争议问愿: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教育局有没有全面限行其行改合同下的义务? 处理结果: 原告:张瑜等 敲告: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教育局 新罗区法凳因种种原因未予立案。后经过龙岩市中级法院的督促,该院于2000年11 月初决定立案审理。 2000年11月30日,新罗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庭上诉论双方展开了激烈的交锋, 原告方要求法院判◆被告覆行合同,安排其在教师岗位上就业。 敲告方的诉讼代理人声称,教育局同意委托河南信阳师范学校按警师专业要求代培鼎 告,累告持委培合同到学校服到,学成毕业后持毕业旺回教有局报到,因此教育局己全面履 行合同。原告诉按告行政不作为的理由不能成立。 原告诉松代理人针对被告的说法指出,被告只是部分履行了合同。因为,委培合同明确 载明“为适应我市基础教育对师资的要求,市教育同决定委托河南信阳师范代培普师专业教 师”,这说明合同的目的是培养教学岗位上的教师,面梭告并未安排冢告从事教师工作,且 无编制,工魔保障,因此被告并表全面履行合问: 被告方认为,数育局是在法律赋予的权限范围内履行职责,程序合法,行为合理。他门 向法庭提供了“就业改革领导小组”发出的“考试通知”及《考试录用成锁表》,试图以此 说明并优录用是被告在法定权限内进行的。原告是自愿裂名并参加考试的。 原告代理人丘建东认为择优录用是被告单方作出的行政行为,原告有权提出异议,他队 为,区政府的“考试通知”是被告的内部文件,不具有法律上的证据力,请求法院确认“考 试通如”违法并予以撒销
2000 年 8 月 11 日,新罗区教育局受“就业领导小组”的委托在当地报刊上登公告,要 求 2000 年和 1999 年未被录用的师范类毕业生于 8 月 17 日前到该局报到,准备参加当年的 择优录用考试。8 月 17 日上午,张瑜和父亲张德明早早就来到教育局报到,该局人事股工 作人员拿出一份介绍信要她签收。这封介绍信是介绍张瑜到龙岩实验小学报到,由该校给张 瑜安排工作。张瑜对此举很不满意,她以编制、工作性质不明确为由拒绝签收。与张瑜同在 河南信阳师范学校毕业的其他 7 名委培生也以相同理由拒绝接受教育局安排。 张瑜等 8 名委培生向新罗区法院提起诉讼。 争议问题: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教育局有没有全面履行其行政合同下的义务? 处理结果: 原告:张瑜等 被告: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教育局 新罗区法院因种种原因未予立案。后经过龙岩市中级法院的督促,该院于 2000 年 11 月初决定立案审理。 2000 年 11 月 30 日,新罗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庭上诉讼双方展开了激烈的交锋。 原告方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履行合同,安排其在教师岗位上就业。 被告方的诉讼代理人声称,教育局同意委托河南信阳师范学校按普师专业要求代培原 告,原告持委培合同到学校报到,学成毕业后持毕业证回教育局报到,因此教育局已全面履 行合同,原告诉被告行政不作为的理由不能成立。 原告诉讼代理人针对被告的说法指出,被告只是部分履行了合同。因为,委培合同明确 载明“为适应我市基础教育对师资的要求,市教育局决定委托河南信阳师范代培普师专业教 师”,这说明合同的目的是培养教学岗位上的教师,而被告并未安排原告从事教师工作,且 无编制、工资保障,因此被告并未全面履行合同。 被告方认为,教育局是在法律赋予的权限范围内履行职责,程序合法,行为合理。他们 向法庭提供了“就业改革领导小组”发出的“考试通知”及《考试录用成绩表》,试图以此 说明择优录用是被告在法定权限内进行的。原告是自愿报名并参加考试的。 原告代理人丘建东认为择优录用是被告单方作出的行政行为,原告有权提出异议,他认 为,区政府的“考试通知”是被告的内部文件,不具有法律上的证据力,请求法院确认“考 试通知”违法并予以撤销

经开庭审理后,法庭认为:被告是新罗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具有法定的行政管理限责。 被告与原告签订的委培合同,目标明确,内容合法。原告已按合同的定履行文务,交钠了金 部费用并按期华业返回向被告报到。因此,被告应按合同的承诺条款履行职责。新罗区法院 于2000年2月2日作出一审判诀: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委培合月有效,被告应按合同限行。 教有局对一审判决不服,上诉至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理由是:他们已安排了被上 际人的工作,是被上诉论人违约不服从分配:被上诉人参加录用考试,应祝为其月意变更合 同的表示:依据教育法的规定教育同只负责教育工作,并无人事安排的法定取黄:一审判决 把委培合同的定中上诉人发排毕业生的权利,认定为上诉人的义务并判令上诉人履行义务是 排误的,在本案中教育局贝有安排的权利,没有安排的文务。上辉代理人在代理词中指出, 委培合同没有规定教育局要安排毕业在编上岗的义务,相反,合同中为被上诉人设定的权利 义务是明确的:有要求代培普师专业救师的权利:有毕业后日新罗区无条件服从教有局安排 和交钠了代培费用的义务。教育局认为,安排一词在合同中不但是教有同的权利,而且是广 义的概念,择优录用是安排,安排编内数师是安排。编外安排也是安排,广开藏业门路。改 行做其它工作也是安排。 在肯定一审判决的同时,被上诉方的代理人坚持合同是教育局代表政将签的,签约时就 应该对工资、人事编制等方而有所估计,合月责任必领承担。同时,被上诉方代理人还认为, 二市判快应当明确教育局履行“安样”责任的具体期限。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候据1998年省、市下达给新罗区委培生的指标,具备和 被上诉人签订委培合同的主体资格。按照当时的实际情况,委培合同条款符合规定,并未超 越取权,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应视为合法有效的行政合同。被上诉人按委培合问的规 定履行义务后,请求上解人履行委培合同中规定的义务,即分配被上诉人任数是正当、合法 的,本院予以支持。上诉人在无明确政策、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仅凭不具有约柬力的新罗区 委会议纪要、新罗区就业领导小组的通知,单方变更合同的定的分配方式。显然违反法律规 定,其单方变更合同的定的行为无效。二审法院还认为,被上诉人参加考试并不意味着接受 要釣同意上诉人变更合问,因为行政合月有别于经济合同,行政管理相对人与行政机关的权 利并不平等。而且上诉人制定的择优录用的考试通知中并没有明确参加择优录用考试,即为 放弃原委培合同分配形式的意思表示。因此,原市认定事实是清楚的。但原审判决,超出了 被上诉人的诉论请求。判决合同有效不妥。判读中未规定合同履行期限,不利于及时保护行 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依法予以纠正。暴此,二审法院判决限上诉人在001年了 月3】日前履行和被上诉人签订委培合同
经开庭审理后,法庭认为:被告是新罗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具有法定的行政管理职责。 被告与原告签订的委培合同,目标明确,内容合法。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交纳了全 部费用并按期毕业返回向被告报到。因此,被告应按合同的承诺条款履行职责。新罗区法院 于 2000 年 12 月 22 日作出一审判决: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委培合同有效,被告应按合同履行。 教育局对一审判决不服,上诉至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理由是:他们已安排了被上 诉人的工作,是被上诉讼人违约不服从分配;被上诉人参加录用考试,应视为其同意变更合 同的表示;依据教育法的规定教育局只负责教育工作,并无人事安排的法定职责;一审判决 把委培合同约定中上诉人安排毕业生的权利,认定为上诉人的义务并判令上诉人履行义务是 错误的,在本案中教育局只有安排的权利,没有安排的义务。上诉代理人在代理词中指出, 委培合同没有规定教育局要安排毕业在编上岗的义务,相反,合同中为被上诉人设定的权利 义务是明确的:有要求代培普师专业教师的权利;有毕业后回新罗区无条件服从教育局安排 和交纳了代培费用的义务。教育局认为,安排一词在合同中不但是教育局的权利,而且是广 义的概念,择优录用是安排,安排编内教师是安排,编外安排也是安排,广开就业门路,改 行做其它工作也是安排。 在肯定一审判决的同时,被上诉方的代理人坚持合同是教育局代表政府签的,签约时就 应该对工资、人事编制等方面有所估计,合同责任必须承担。同时,被上诉方代理人还认为, 二审判决应当明确教育局履行“安排”责任的具体期限。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依据 1996 年省、市下达给新罗区委培生的指标,具备和 被上诉人签订委培合同的主体资格。按照当时的实际情况,委培合同条款符合规定,并未超 越职权。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应视为合法有效的行政合同。被上诉人按委培合同的规 定履行义务后,请求上诉人履行委培合同中规定的义务,即分配被上诉人任教是正当、合法 的,本院予以支持。上诉人在无明确政策、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仅凭不具有约束力的新罗区 委会议纪要、新罗区就业领导小组的通知,单方变更合同约定的分配方式,显然违反法律规 定,其单方变更合同约定的行为无效。二审法院还认为,被上诉人参加考试并不意味着接受 要约同意上诉人变更合同,因为行政合同有别于经济合同,行政管理相对人与行政机关的权 利并不平等。而且上诉人制定的择优录用的考试通知中并没有明确参加择优录用考试,即为 放弃原委培合同分配形式的意思表示。因此,原审认定事实是清楚的。但原审判决,超出了 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判决合同有效不妥。判决中未规定合同履行期限,不利于及时保护行 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依法予以纠正。据此,二审法院判决限上诉人在 2001 年 7 月 31 日前履行和被上诉人签订委培合同

思考与互动 行政合月和民事合同有何区别联系? 教师评析: 行政合月是行政主体行使公权力的编新形式,是所谓“软行政”的一种。公权力在此的 行使也要注意减实信用,全面限行行政合同项下自己的文务, 教师评析: 行攻合同是指行政主体为了行使行政职能、实现特定的行政管理目标,而与公民,法人 或其他组织经过协商,相互意思表示一致所达成的协议。这种通过复约的方式将国家所要达 到的行政管理目标网定化,法律化,并在合月中规范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的行政管理横 式,在晃代行政管理中被国家行政机关泛地运用。 根据行政法冢理,行政合同纠纷通常通过行政法的数济途径、适用行政诉讼程序来解决, 这一点在理论界向来没有争议。但在行政合同方面由于我国尚未建立完善的法律制度,其钩 纷自理途径尚不明确。因此同法实务界曾一度认为此类案件不具有可诉性,不属法院受案范 围。这一局面直到2000年最高法院出台《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间 题的解释》后才得以改观 该解释第一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威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 作人黄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论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论的受案范围,将行政合同 这种双向行政行为钠入了司法数济的范围。 由于行政合同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国家的公共的利盒,国家为了保障行政机关有效地行使 限权、履行积责,往往通过法律赋予行政机关种种职务上的优益条件,以保证行政合问的正
思考与互动: 行政合同和民事合同有何区别联系? 教师评析: 行政合同是行政主体行使公权力的崭新形式,是所谓“软行政”的一种。公权力在此的 行使也要注意诚实信用,全面履行行政合同项下自己的义务。 教师评析: 行政合同是指行政主体为了行使行政职能、实现特定的行政管理目标,而与公民、法人 或其他组织经过协商,相互意思表示一致所达成的协议。这种通过契约的方式将国家所要达 到的行政管理目标固定化、法律化,并在合同中规范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的行政管理模 式,在现代行政管理中被国家行政机关广泛地运用。 根据行政法原理,行政合同纠纷通常通过行政法的救济途径、适用行政诉讼程序来解决, 这一点在理论界向来没有争议。但在行政合同方面由于我国尚未建立完善的法律制度,其纠 纷自理途径尚不明确,因此司法实务界曾一度认为此类案件不具有可诉性,不属法院受案范 围。这一局面直到 2000 年最高法院出台《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 题的解释》后才得以改观。 该解释第一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 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将行政合同 这种双向行政行为纳入了司法救济的范围。 由于行政合同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国家的公共的利益,国家为了保障行政机关有效地行使 职权、履行职责,往往通过法律赋予行政机关种种职务上的优益条件,以保证行政合同的正

确执行,因此,在行政合同的限行,变更暖解障中,行或机关享有行政优益权,可以根据国 家行政管理的需要,单方依法变更或解除合问。但行政主体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权力的行使是 有条件的,必须符合公平,合理,合法的原则。并要有取权和法律上的根据。所谓“有条件”, 是指合同筛结后出现了妨得合问目的实现的客观情况,行政机关非因相对方的过错而解除合 同,导致相对方财产上受到损失的,应予以合理的补
确执行。因此,在行政合同的履行、变更或解除中,行政机关享有行政优益权,可以根据国 家行政管理的需要,单方依法变更或解除合同。但行政主休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权力的行使是 有条件的,必须符合公平、合理、合法的原则,并要有职权和法律上的根据。所谓“有条件”, 是指合同缔结后出现了妨碍合同目的实现的客观情况。行政机关非因相对方的过错而解除合 同,导致相对方财产上受到损失的,应予以合理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