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大诚信 夏眸有一辆货运卡车,从事个体运输。2002年4月1日,夏牌在水安保段公司为白己 的汽车签订了家险合同,保验期限为1年。 合同规定:保险公可在规定的时间,按鹏规定的程序,对汽车进行检查。 合同生效以后,保险公司多次协商,对车辆进行全面检直,夏弊总是声称业务繁忙,要 跑长途,不子配合检查。保验公可仅从外观判断,认为车况极差,不适于安全运营,从时何 列断,也应该进行大修。遂书面正式建议:停产大修。 夏眸无视保险公司的警告。 2003年1月15日,由于料车失灵,发生事故,汽车完全报废,损失金额7万元: 后。夏岸依据保险合月向保险公司索黯。 保险公司认为!保险公司曾经书面建议夏阵对汽车进行大修,夏除不听从保险公可的建 议,逐造成事故的发生。保验公司对此不承加责任。 夏眸坚特认为:如何维修汽车,如何安排运输业务是自己的经营权利,保险公司无权干 预。既然签订了保险合同,交纳了保险费,出了保险事故,保验公可就应该承担保险责任, 按照保段合同赌付全额保险金。 双方协商不果,夏除起诉于法院。 参考结论 夏锋拒地配合检查车辆在先,不所保险公司的建议在后,引起保险事放的发生。保验公 可不应当承担保险责任,把陪是合理的。 理论分析 结合本案,有2种不同的意见: 1,一种意见认为:夏眸己经对车辆保险,交纳了保险费,在保险期间发生了保险事故, 保险公可应该承担责任,关于车柄的大修和保养之事,是夏眸自己的事情,保险公可无权干 涉.。 2,另一种意见认为:保段合同是一种奥型的最大诚信合月。被保验人有义务维护保险 标的的安全。夏眸应该对车辆及时检查和推修,保任在安全状态下运膏。 夏眸不配合校查,拒绝合理的建议,是违背最大议信原则的行为。 在此,我们首先应该正确理解最大诚信解测的本意,正确适用这一原则, 一,保险合同与最大诚信原则:
最大诚信 夏眸有一辆货运卡车,从事个体运输。2002 年 4 月 1 日,夏眸在永安保险公司为自己 的汽车签订了保险合同,保险期限为 1 年。 合同规定:保险公司在规定的时间,按照规定的程序,对汽车进行检查。 合同生效以后,保险公司多次协商,对车辆进行全面检查,夏眸总是声称业务繁忙,要 跑长途,不予配合检查。保险公司仅从外观判断,认为车况极差,不适于安全运营,从时间 判断,也应该进行大修。遂书面正式建议:停产大修。 夏眸无视保险公司的警告。 2003 年 1 月 15 日,由于刹车失灵,发生事故,汽车完全报废,损失金额 7 万元。 后,夏眸依据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索赔。 保险公司认为:保险公司曾经书面建议夏眸对汽车进行大修,夏眸不听从保险公司的建 议,遂造成事故的发生。保险公司对此不承担责任。 夏眸坚持认为:如何维修汽车,如何安排运输业务是自己的经营权利,保险公司无权干 预。既然签订了保险合同,交纳了保险费,出了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就应该承担保险责任, 按照保险合同赔付全额保险金。 双方协商不果,夏眸起诉于法院。 参考结论 夏眸拒绝配合检查车辆在先,不听保险公司的建议在后,引起保险事故的发生。保险公 司不应当承担保险责任,拒陪是合理的。 理论分析 结合本案,有 2 种不同的意见: 1、一种意见认为:夏眸已经对车辆保险,交纳了保险费,在保险期间发生了保险事故, 保险公司应该承担责任。关于车辆的大修和保养之事,是夏眸自己的事情,保险公司无权干 涉。 2、另一种意见认为:保险合同是一种典型的最大诚信合同,被保险人有义务维护保险 标的的安全。夏眸应该对车辆及时检查和维修,保证在安全状态下运营。 夏眸不配合检查,拒绝合理的建议,是违背最大诚信原则的行为。 在此,我们首先应该正确理解最大诚信原则的本意,正确适用这一原则。 一、保险合同与最大诚信原则

没有减实信用,就没有市场经济,有了诚实信用。当事人才会对市场交易充满信心,增 如和扩大市场交易行为。世界许多国家都将浅实信用原则作为债法的一个基本原则。 最初,减实信用原则进入了早期的海上保险领域。由于当时科学技术不发达,海上保段 风险极大,保险合同对当事人的诚实信用的要求更高,逐渐演变成最大滤信原则, 现在,可以说最大议信原则在保险合同的各个方面都有体现,比如在订立保险合同的时 候,在履行保险合同的时候,在解释保险合同的时候,主要有:授保人的告知文务、候证夏 务、通知义务、保险人如实解释保险条款义务、保险人说明免责条款文务,等等。 二、最大诚信原则如何具体体现。 1,保险人要遵守最大诚信原财。 前面说的都是授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应该如问遵守最大诚信原则,现在说一说保险人如 何进守最大诚份冢即. 先说说什么是弃权与禁反言, 弃权与禁反言是对保险人提出的减实信用要求。 弃权的意思是指:保险合同一方当事人以明示或默示方式,放弃合同中的某项权刊。这 种权利。在保险合同中一般是折放弃解除权或者抗料权。比如:投保人没有按期交纳保险费, 保险公可可以解除合同,但是,当保验公司接受了投保人逾期交纳的保险费的时候,就说明 候险公可救弃了解障合同的权利。《台湾保险法》第64条有相关规定, 《台湾保验法》第64条规定:“订立契的时,要保人对于保段人之书面询间,应据实说 明。 要保人故意局匠,或因过失速漏。或为不实之说明,是以变更或减少保险人对于危险之 估计者,保险人得解除契的:其危险发生后亦同。但要保人证明危险之发生未基于其说明成 未说明之事实时,不在此限。 前项解豫契约权。自保险人知有解障之单因后,经过一个月不行使而清灭:或契钓订立 后经过二年,即有可以解除之原因。亦不得解除契约。” 这样要求是为了督促保验公司及时行使权利,使被保险人的权利尽快处于稳定的状态, 一般将它叫作“不可争条款”。 不可争条款,也叫作不可抗瓣条款,是指:不得主张异议条款。保险合同,白合同成立 之日或合同复效之日起,经过一定的时间,一般为1年,或者2年,保险合同的有些条款。 成为不可争议的条款,保险人不得再以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或申请复效时违反告知义务面主 张合同无效,这是人身保险合同常见条款之一
没有诚实信用,就没有市场经济,有了诚实信用,当事人才会对市场交易充满信心,增 加和扩大市场交易行为。世界许多国家都将诚实信用原则作为债法的一个基本原则。 最初,诚实信用原则进入了早期的海上保险领域。由于当时科学技术不发达,海上保险 风险极大,保险合同对当事人的诚实信用的要求更高,逐渐演变成最大诚信原则。 现在,可以说最大诚信原则在保险合同的各个方面都有体现,比如在订立保险合同的时 候,在履行保险合同的时候,在解释保险合同的时候,主要有:投保人的告知义务、保证义 务、通知义务、保险人如实解释保险条款义务、保险人说明免责条款义务,等等。 二、最大诚信原则如何具体体现。 1、保险人要遵守最大诚信原则。 前面说的都是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应该如何遵守最大诚信原则,现在说一说保险人如 何遵守最大诚信原则。 先说说什么是弃权与禁反言。 弃权与禁反言是对保险人提出的诚实信用要求。 弃权的意思是指:保险合同一方当事人以明示或默示方式,放弃合同中的某项权利。这 种权利,在保险合同中一般是指放弃解除权或者抗辩权。比如:投保人没有按期交纳保险费, 保险公司可以解除合同,但是,当保险公司接受了投保人逾期交纳的保险费的时候,就说明 保险公司放弃了解除合同的权利。《台湾保险法》第 64 条有相关规定。 《台湾保险法》第 64 条规定:“订立契约时,要保人对于保险人之书面询问,应据实说 明。 要保人故意隐匿,或因过失遗漏,或为不实之说明,足以变更或减少保险人对于危险之 估计者,保险人得解除契约;其危险发生后亦同。但要保人证明危险之发生未基于其说明或 未说明之事实时,不在此限。 前项解除契约权,自保险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后,经过一个月不行使而消灭;或契约订立 后经过二年,即有可以解除之原因,亦不得解除契约。” 这样要求是为了督促保险公司及时行使权利,使被保险人的权利尽快处于稳定的状态。 一般将它叫作“不可争条款”。 不可争条款,也叫作不可抗辩条款,是指:不得主张异议条款。保险合同,自合同成立 之日或合同复效之日起,经过一定的时间,一般为 1 年,或者 2 年,保险合同的有些条款, 成为不可争议的条款。保险人不得再以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或申请复效时违反告知义务而主 张合同无效。这是人身保险合同常见条款之一

根据最大诚信原则,要求人寿保险合同之授保人或被保险人,在投保时或申请复效时, 必须对所保危段履行告知义务,如果因故意,或者过失对所保危验作了不实的说明,没有说 明,足以变更或减少保险公司对于危险的估计的,保验公可可以在线定时间内行使合同解除 权。假使保险事故在此期间发生了,亦不影响保险人行使解约权力。保险人无需承担给付保 险金的责任,其至可以不返还己经收受的保险费。 当然,保验公可行使解除合同权力也不是不受时间的限制,在一般情况下,保验公司必 须在知悉有解除解因之日起的【个月内行使解除权,经过1个月尚无解隐的意思表示,解障 权便白行消灭。在合同成立之日成复效日起经过2年,合同己成为不可争议,保险公司也就 失却合同的解除权。 设立解障权的目的,是为了防止投保人投机取巧,防止投保人故意隐瞒危险情况,使不 符合可保条件的按保段人通过保险。骗取保险金,损害保段人的利益, 人寿保验属于中,长期的合同,如果保验公司在合同长期特续期间始终相有这种解除权, 就会损害投保人的正当利益。过多的行使解除权,将使被保险人的保险权利被随时夺。处 于极不稳定状态。原来符合可保条件的被保险人,可能因时问延的雅线,身体健康状况衰退, 情况发生了变化,在最蜀得到保险保障的时候,保险人可能情口授保时告知不实面行使解除 权,这将使授保人履行了多年的义务,利益却付诸东流,还丧失了再度保险的好机会。如果 被保险人在合同持续期间死亡,保险公司借口告知不实而行使解除权,也将使受益人道受到 重大经济损失。 故,对解除权作时间上的限制,以保护投保人的利益,是十分必要的。 法律把可争议的时间限定为1年成两年,也可以促使保险人认真及时行使权利,加强业 务管理。提高工作质量, 保段公司应该在“可争议期间”内,抓紧对被保险人的身体健康选行复查。 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看这个问圈,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或变效时,违反告 知义务,经过2年仍未发生保险事故,我们就可以认为:事实证明没有据实告知事项的存在 与否,不足以变更成藏少保验人对危段的估计。 从另一个角度看,事情经过两年以后,再来调查过去的告知真实与否,获取证据也有一 定的难度。如果是在被保险人已经死亡的情况下,要证实当时的实际情况,也不符合实际情 况。保险公可是一个营利性质的公司。不是侦察机关。如此看米。两年后的不可争成不可抗 辩的规定,可以非顾双方当事人的利盐。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验人年龄不真实,并
根据最大诚信原则,要求人寿保险合同之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投保时或申请复效时, 必须对所保危险履行告知义务,如果因故意,或者过失对所保危险作了不实的说明,没有说 明,足以变更或减少保险公司对于危险的估计的,保险公司可以在规定时间内行使合同解除 权。假使保险事故在此期间发生了,亦不影响保险人行使解约权力。保险人无需承担给付保 险金的责任,甚至可以不返还已经收受的保险费。 当然,保险公司行使解除合同权力也不是不受时间的限制,在一般情况下,保险公司必 须在知悉有解除原因之日起的 1 个月内行使解除权。经过 1 个月尚无解除的意思表示,解除 权便自行消灭。在合同成立之日或复效日起经过 2 年,合同已成为不可争议,保险公司也就 失却合同的解除权。 设立解除权的目的,是为了防止投保人投机取巧,防止投保人故意隐瞒危险情况,使不 符合可保条件的被保险人通过保险,骗取保险金,损害保险人的利益。 人寿保险属于中、长期的合同,如果保险公司在合同长期持续期间始终拥有这种解除权, 就会损害投保人的正当利益。过多的行使解除权,将使被保险人的保险权利被随时剥夺,处 于极不稳定状态。原来符合可保条件的被保险人,可能因时间延的继续,身体健康状况衰退, 情况发生了变化,在最需得到保险保障的时候,保险人可能借口投保时告知不实而行使解除 权,这将使投保人履行了多年的义务,利益却付诸东流,还丧失了再度保险的好机会。如果 被保险人在合同持续期间死亡,保险公司借口告知不实而行使解除权,也将使受益人遭受到 重大经济损失。 故,对解除权作时间上的限制,以保护投保人的利益,是十分必要的。 法律把可争议的时间限定为 1 年或两年,也可以促使保险人认真及时行使权利,加强业 务管理,提高工作质量。 保险公司应该在“可争议期间”内,抓紧对被保险人的身体健康进行复查。 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看这个问题,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或变效时,违反告 知义务,经过 2 年仍未发生保险事故,我们就可以认为:事实证明没有据实告知事项的存在 与否,不足以变更或减少保险人对危险的估计。 从另一个角度看,事情经过两年以后,再来调查过去的告知真实与否,获取证据也有一 定的难度。如果是在被保险人已经死亡的情况下,要证实当时的实际情况,也不符合实际情 况。保险公司是一个营利性质的公司,不是侦察机关。如此看来,两年后的不可争或不可抗 辩的规定,可以兼顾双方当事人的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

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 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是自合问成立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段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 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暖者在给付保验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 比例支付,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授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验费的,保险人 应当将多收的保险贵退还投保人“ 禁反言属于英美法系的原则,戴是指:一方当事人对相对人,就某事实,做了虚假的意 思表示,相对人方面相信这一表示是真实的,为一定的作为成不作为,又受到了提失,这时。 法院就会引用这个原则,禁止说假话的当事人再政口,提出与假话不同的、新的主素或陈述。 这个原则运用到保险合同中缝是:如果保险公可做了情误的陈述,被保险人依据它为或 不为一定的行为,保验公司不得在事后做不同的解释。 2、告知文务。 所有的合同,均领以减实信用为基础,无论是民事合同,还是商事合同,当事人都必须 将订立合同的背景情况和合同各个条款的真实情况,完整准确地告知对方或者在合同中表述 清楚。在民法原则中,减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丰张白己权利的同时承认对方当事人的权 利,因为白己表述核制减者有隐厨误导的情况时,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保险中,告知义务是当事人限行的,授保人故意隐瞒,或因过失遗漏,或因错误陈述, 足以变更或减少保险人对保验标的的危险的佔计的,这些故意或过失的行为都可导致保验人 解除保险合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 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月,授保人应当如 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隐病事实,不限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表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 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验费率的,保验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段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 担赌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思还保段费。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 合问解除简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随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候险费,” 当事人是通过保险合同规避风险和承受风险的,涉及当事人重大财产利益,尤其要坚持
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 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 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 比例支付。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 应当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 禁反言属于英美法系的原则,就是指:一方当事人对相对人,就某事实,做了虚假的意 思表示,相对人方面相信这一表示是真实的,为一定的作为或不作为,又受到了损失,这时, 法院就会引用这个原则,禁止说假话的当事人再改口,提出与假话不同的、新的主张或陈述。 这个原则运用到保险合同中就是:如果保险公司做了错误的陈述,被保险人依据它为或 不为一定的行为,保险公司不得在事后做不同的解释。 2、告知义务。 所有的合同,均须以诚实信用为基础,无论是民事合同,还是商事合同,当事人都必须 将订立合同的背景情况和合同各个条款的真实情况,完整准确地告知对方或者在合同中表述 清楚。在民法原则中,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主张自己权利的同时承认对方当事人的权 利,因为自己表述模糊或者有隐瞒误导的情况时,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保险中,告知义务是当事人履行的,投保人故意隐瞒,或因过失遗漏,或因错误陈述, 足以变更或减少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危险的估计的,这些故意或过失的行为都可导致保险人 解除保险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 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 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 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 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 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当事人是通过保险合同规避风险和承受风险的,涉及当事人重大财产利益,尤其要坚持

减实信用原则。 与保险人相比,授保人更了解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他应该将实际情况告诉保险人,投 保人的告知是候险人评估风险和计算保险费率的基本依据,投保人要将真实情况亮全告诉给 保险人。以便保险人估算保险之危险。确定是否承保。保险率的多少,任何隐病可能号致整 个保险合同无效。 保段人也要将保险合月的承保范围和免责范围如实地告知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否则,违 反了减实信用原则,将按塑被保险人或者受登人的主张解释合同的条款。 3、保证文务。 保证是折:被保险人保证在保险期间对某一事溪的作为,或者不作为,成者保证某一事 项的真实性。被保险人一且做出了保证,就必须遵守。 保证可以分为明示保证和默不保证, 明示保证是指:投保人或者被候险人在保险单或附件中,对某一特定事项明确保正表示 其真实性,对此也叫作“特约条款”或“保证条款”。当明示条款与默示条款同时存在,又 发生冲突时,以明示条款为准。例如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的35条有相应的规定。 明示保证还可以分为确认保证和承诺保证, 确认保证是指:授保人对过去或者现在,某一特定事项存在或不存在的保证。进背确认 候证,候险合同自始无效: 承诺保证是指:投保人对将来某一特定事项的作为成者不作为的保证。违背承话保证, 保险合同自违背之时起无效, 默示保证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于某一特定事项,显然没有明确表示机保其真实 性,但是该事项的真实存在,是保段人决定是否承保之依据,并且是保险合同的内容之一。 一般情况下,法律对默示保证做出规定。默示保证多见于海上保险。例如: 英国《(1906年海上保验法》的3衫条有相应的规定:“(1)明示保证可以以任何文字形 式来说明保证意图。 (2)明示保证必须包含在或写进保险单,或包括在并入保险单的某些文件之中。 (3)除套明示保迁与默示保证相抵触,明示保证不排除默示保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的有关提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承运人在船帕开航前和开航当时,应当 谨慎处理,使船帕处于适航状态,妥善配备船员、装答船帕和配备供应品,并使货能、冷量 舱、冷气舱和其他载货处所适于并能安全收受、载运和保管资物
诚实信用原则。 与保险人相比,投保人更了解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他应该将实际情况告诉保险人,投 保人的告知是保险人评估风险和计算保险费率的基本依据,投保人要将真实情况完全告诉给 保险人,以便保险人估算保险之危险,确定是否承保,保险率的多少。任何隐瞒可能导致整 个保险合同无效。 保险人也要将保险合同的承保范围和免责范围如实地告知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否则,违 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将按照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主张解释合同的条款。 3、保证义务。 保证是指:被保险人保证在保险期间对某一事项的作为,或者不作为,或者保证某一事 项的真实性。被保险人一旦做出了保证,就必须遵守。 保证可以分为明示保证和默示保证。 明示保证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或附件中,对某一特定事项明确保证表示 其真实性,对此也叫作“特约条款”或“保证条款”。当明示条款与默示条款同时存在,又 发生冲突时,以明示条款为准。例如英国《1906 年海上保险法》的 35 条有相应的规定。 明示保证还可以分为确认保证和承诺保证。 确认保证是指:投保人对过去或者现在,某一特定事项存在或不存在的保证。违背确认 保证,保险合同自始无效。 承诺保证是指:投保人对将来某一特定事项的作为或者不作为的保证。违背承诺保证, 保险合同自违背之时起无效。 默示保证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于某一特定事项,虽然没有明确表示担保其真实 性,但是该事项的真实存在,是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之依据,并且是保险合同的内容之一。 一般情况下,法律对默示保证做出规定。默示保证多见于海上保险。例如: 英国《1906 年海上保险法》的 35 条有相应的规定:“(1)明示保证可以以任何文字形 式来说明保证意图。 (2)明示保证必须包含在或写进保险单,或包括在并入保险单的某些文件之中。 (3)除非明示保证与默示保证相抵触,明示保证不排除默示保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承运人在船舶开航前和开航当时,应当 谨慎处理,使船舶处于适航状态,妥善配备船员、装备船舶和配备供应品,并使货舱、冷藏 舱、冷气舱和其他载货处所适于并能安全收受、载运和保管货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承运人应当爱善地、革慎地装载、需移、 积载、运输、保管、照料和卸载所运货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或者习惯的或者 地理上的航线将货物运往加货港。船的在海上为数助或者企图数励人命或者财产面发生的绕 航或者其他合理饶航。不属于违反前款的规定的行为。” 台湾保险法第69条规定:“关于未来事项之特约条款,于未屈履行期前危险已发生,或 其履行为不可能,或在订约地为不合法而来限行者。保验契约不因之而失效,” 如果被保验人进反了保证条款,会有什么法律后果爆?这时,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有些极失是在违反保证之前就爱生了,保险公司还应该予以赔德,有些是违反保证以后产生 的损失。保险公可藏不予赔层,也不延保验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因下列原因之 一迹成保险船帕捐失的,保验人不负赌信责任: (一)船帕开航时不适航,但是在船帕定期保险中敲保险人不知道的除外: (二》船帕自怨磨损成者钙蚀。运费保险比照适用本条的规定。” 当然,任何时候军可陵有例外,比如台湾保险法第6的条规定的情况意是如此。 三、我国关于保证的规定,也见于一些法律和规则,比如《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二十 二条线定:“被保险人及其驾驶员应当做好保险车辆的维护、保养工作,保险车辆装找必须 符合线定,使其保持安全行驶技术状态,被保验人及其驾驶员应根据保险人提出的清除不安 全因需和隐惠的建议。及时深取相应的情施。” 《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二十七条规定:“被保险人不限行本条款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 六条线定的文务,保验人有权拒绝赔偿或自书面通知之日起解除保险合同:已赔偿的,保险 人有权追回己付保险脑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大条规定:“被保险人应当透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 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 根据合同的的定,保险人可以对保险标的的安全状况法行检查,及时向授保人,被保险 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靨约定限行其对保险标的安全应尽的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 加保险费成者解除合同。 保段人为推护保股标的的安全,经被保险人同意,可以采取安全顶防措城,” 还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国内货物运输保险条款)第九条,这些都是明示规定,如果违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妥善地、谨慎地装载、搬移、 积载、运输、保管、照料和卸载所运货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或者习惯的或者 地理上的航线将货物运往卸货港。船舶在海上为救助或者企图救助人命或者财产而发生的绕 航或者其他合理绕航,不属于违反前款的规定的行为。” 台湾保险法第 69 条规定:“关于未来事项之特约条款,于未届履行期前危险已发生,或 其履行为不可能,或在订约地为不合法而未履行者,保险契约不因之而失效。” 如果被保险人违反了保证条款,会有什么法律后果哪?这时,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有些损失是在违反保证之前就发生了,保险公司还应该予以赔偿,有些是违反保证以后产生 的损失,保险公司就不予赔偿,也不退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因下列原因之 一造成保险船舶损失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船舶开航时不适航,但是在船舶定期保险中被保险人不知道的除外; (二)船舶自然磨损或者锈蚀。运费保险比照适用本条的规定。” 当然,任何时候都可能有例外,比如台湾保险法第 69 条规定的情况就是如此。 三、我国关于保证的规定,也见于一些法律和规则,比如《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二十 二条规定:“被保险人及其驾驶员应当做好保险车辆的维护、保养工作,保险车辆装载必须 符合规定,使其保持安全行驶技术状态。被保险人及其驾驶员应根据保险人提出的消除不安 全因素和隐患的建议,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 《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二十七条规定:“被保险人不履行本条款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 六条规定的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自书面通知之日起解除保险合同;已赔偿的,保险 人有权追回已付保险赔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 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 根据合同的约定,保险人可以对保险标的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及时向投保人、被保险 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安全应尽的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 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保险人为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经被保险人同意,可以采取安全预防措施。” 还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国内货物运输保险条款》第九条,这些都是明示规定,如果违

反了相关规是保险公可可以距婚或解除合同。但是,在规定方面既不是很具体,在理论方面 又不系统。 我国的《中序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吸收了国外的经验,采用了保证的理论。例如。《海 商法》第二百三十五条与第二百四十四条,从理论上规定了被保险人的保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寿商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被保险人违反合同钓定的保证条款 时,应当立即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通知后,可以解除合同,也可以要求修改承保条 件、增如保验费。“ 所以,应该对干保证做详细的蜣定,还要对干违反保证应该承担什么法律后果做出规定
反了相关规定保险公司可以拒赔或解除合同。但是,在规定方面既不是很具体,在理论方面 又不系统。 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吸收了国外的经验,采用了保证的理论。例如。《海 商法》第二百三十五条与第二百四十四条,从理论上规定了被保险人的保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被保险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保证条款 时,应当立即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通知后,可以解除合同,也可以要求修改承保条 件、增加保险费。” 所以,应该对于保证做详细的规定,还要对于违反保证应该承担什么法律后果做出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