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幸某诉徐某离师案 [案情】 李某与徐某于1986年4月3日结婚,婚后感情尚可,生有一女孩。后因家庭生活项事 经常吵架,静致夫麦感情恶化,现丈夫李某起养要求离婚,徐某亦问意离婚,夫麦共同财产 有摩托车1辆、白行车2辆、电冰箱1台,25英寸彩色电视机1台,录音机1台、双缸 洗衣机,吸尘器1台、电鞭3个、,胆1个、电熨斗1个、火锯1个、煤气烤箱1台、煤气 罐2个、电饭锅1只、高压锅1只、咖啡炉1个、茶机1个、茶具1套,跪架柜1个、餐具 1套、按海4套,地孩1块。夫麦共月债权T300元,共同德务11000元。李某,徐某居住 的面积50平方米住宅楼房系李某所在单位某市农业局192年向职工集贤所建.棱房造价每 平方米560元,农业局向职工每平方米收取集货400元,其余由农业局承担。李某、徐某向 农业局交集魔款00元后进住该房。现住房尚未办理产权证。未明确归谁所有。徐某不是 农业局的职工,某市农业具199年第7号文件第二条规定:“职工佳它都分由集资本人使 用,不得转卖和转让。“ [原判] 一审法院认为:李某与徐某婚后经常吵架,导致夫妻美系恶化,感情破裂。暖事某要求 离婚,徐某亦同意离婚,故应准予离婚。离婚后。夫麦共同财产,共同倩务由双方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则由法院依法判决。现住房系某市农业局的职工住宅,该单位也有贝许本单位明 工居佳的规定。放该院依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婚烟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三 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书准予李某与徐某离婚,女儿由徐某抚养,李某自199刷 年11月起每月给付女儿:养费的元,直到其独立生活为止。法院并对夫妻共同财产违行了 分割,对债权债务处理也进行了判决。同时判某市农业局的二室一厅住宅楼《0平方米) 由李某居住,室内装满物品归李某。李某给付徐某住宅集资款10000元,装浅投魔款230 元,计12350元,徐某不服该判决,以法院应本着厕顺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将现住房判白 女方居住,适当增加子女抚养费为由提出上诉, [政判们 二审判决中,当事人曾就离婚、子女抚育,财产分割和债权债务处果达成协议,在住房 问题上经法院主持,双方竞价达成一方给付另一方24000元后取得居住权,另一方迁出的协 议,但后又反悔
李某诉徐某离婚案 [案情] 李某与徐某于 1986 年 4 月 26 日结婚,婚后感情尚可,生有一女孩,后因家庭生活琐事 经常吵架,导致夫妻感情恶化,现丈夫李某起诉要求离婚,徐某亦同意离婚,夫妻共同财产 有:摩托车 1 辆、自行车 2 辆、电冰箱 1 台、25 英寸彩色电视机 1 台、录音机 1 台、双缸 洗衣机、吸尘器 1 台、鹿鞭 3 个、熊胆 1 个、电熨斗 1 个、火锯 1 个、煤气烤箱 1 台、煤气 罐 2 个、电饭锅 1 只、高压锅 1 只、咖啡炉 1 个、茶机 1 个、茶具 1 套、碗架柜 1 个、餐具 1 套、被褥 4 套、地毯 1 块。夫妻共同债权 7300 元,共同债务 11000 元。李某、徐某居住 的面积 50 平方米住宅楼房系李某所在单位某市农业局 1992 年向职工集资所建。楼房造价每 平方米 560 元,农业局向职工每平方米收取集资 400 元,其余由农业局承担。李某、徐某向 农业局交集资款 20000 元后进住该房。现住房尚未办理产权证。未明确归谁所有。徐某不是 农业局的职工,某市农业局 1994 年第 7 号文件第二条规定:“职工住宅部分由集资本人使 用,不得转卖和转让。” [原判] 一审法院认为:李某与徐某婚后经常吵架,导致夫妻关系恶化,感情破裂,现李某要求 离婚,徐某亦同意离婚,故应准予离婚,离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债务由双方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则由法院依法判决。现住房系某市农业局的职工住宅,该单位也有只许本单位职 工居住的规定。故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三 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书准予李某与徐某离婚,女儿由徐某抚养,李某自 1994 年 11 月起每月给付女儿抚养费 40 元,直到其独立生活为止。法院并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 分割,对债权债务处理也进行了判决。同时判某市农业局的二室一厅住宅楼(50 平方米) 由李某居住,室内装潢物品归李某。李某给付徐某住宅集资款 10000 元,装潢投资款 2350 元,计 12350 元。徐某不服该判决,以法院应本着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将现住房判归 女方居住,适当增加子女抚养费为由提出上诉。 [改判] 二审判决中,当事人曾就离婚、子女抚育、财产分割和债权债务处理达成协议,在住房 问题上经法院主持,双方竞价达成一方给付另一方 24000 元后取得居住权,另一方迁出的协 议,但后又反悔

二审法院认为:徐某与李某鼠婚后在一段时期内感情尚好,但后因家庭生活碳事产生矛 盾,感情出现破裂,原审列快离婚正确,对夫麦共同时产的处理并无不当。但根据双方当事 人及房屋的具体情况,现住房由被上诉人李某居住较合适。但为体现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 眼则应按竞价商定的数额付给上诉人徐某房屋折价款,子女抚育费亦应适当增加。二审法院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论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变更抚 养为李某自1994年11月始每月给付子女抚养费75元,每年初支付全年抚育费,现住房某 市农业局住宅由李某居住,李某给付徐某房屋所价款2000元,徐某于李某付清房价款后 10日内搬出。其余部分推持一审法院判决。 [评析】 本案二审改判的关健是夫妻离娇时,对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单位集资建造的佳宅应 由谁居祝对此如何处理,一、二审法院看法一致。本案李某、徐某居住的房屋是李某单位所 建,但房屋是由取工和单位共同出魔。提供给本单位取工及其家属店住的,李某,徐某离婚 时,如同确定该房的唇住权呢?随着我国住房体制改革的深入,在离婚案件中会越来越多地 通上此类问愿。本案所诊及到的,就是其中的一类:集货权益纠纷。 所谓集魔权整纠份,是指有的单位或城建部门在自建或对城区进行改造时。为了解决资 金不足。先向单位职工成居民集资,建成后依集资情况进行分配成出售,在此期阿当事人离 婚并就离婚后公房居住使用发生的纠粉,显然,这种情况,争讼的实质不是为了离婚后房屋 的使用暖承租权纠粉。因此,法院应依法对此爱善进行处理。 省先,要确认共同集资权益。集资行为一般有两种。一种是单位向本单位职工集宽建房, 房屋建成后或是返还集资款,转化为分配使用权形式,或是按标准价售出职工,另一种情况 是向社会集贤建房,如城市拆迁,改透,带有顶售性质。因此,我们认为,如果是第一种情 况,非单位积工不应享有集资权丝,离师后对房屋不具有承租权或使用权,因为单位集货建 房,有其特定集资对象。这线是单位职工,因此,虽然非单位一方基于身份参加了另一方的 集资,但因身份解除,也就因不再具有特定身份面被排除在集资对象的范围之外。由此,在 这种情况下,也就不应享有集货权益的权利。如果是不以特定对象为集贤对象,即是由于集 资者公开向社会集货而参加集资的情况,若是婚前一方集资,则另一方在不满八年时离婚, 没有享有集班权登的权利:若是婚后集班,则双方共何享有权利。这就是不言白明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粗若干问愿的解答》第十条规定的“对 夫妻双方均争房屋“部分产权的,如双方同意或双方经济、住房条件基木相同。可采取克 价方式解决”,对集班房屋纠粉的处理,我们认为,可参照此规定,采用竟买的办法对集资
二审法院认为:徐某与李某虽婚后在一段时期内感情尚好,但后因家庭生活琐事产生矛 盾,感情出现破裂,原审判决离婚正确,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并无不当。但根据双方当事 人及房屋的具体情况,现住房由被上诉人李某居住较合适,但为体现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 原则应按竞价商定的数额付给上诉人徐某房屋折价款,子女抚育费亦应适当增加。二审法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变更抚 养为李某自 1994 年 11 月始每月给付子女抚养费 75 元,每年初支付全年抚育费;现住房某 市农业局住宅由李某居住,李某给付徐某房屋折价款 24000 元,徐某于李某付清房价款后 10 日内搬出。其余部分维持一审法院判决。 [评析] 本案二审改判的关键是夫妻离婚时,对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单位集资建造的住宅应 由谁居祝对此如何处理,一、二审法院看法一致。本案李某、徐某居住的房屋是李某单位所 建,但房屋是由职工和单位共同出资,提供给本单位职工及其家属居住的,李某、徐某离婚 时,如何确定该房的居住权呢?随着我国住房体制改革的深入,在离婚案件中会越来越多地 遇上此类问题。本案所涉及到的,就是其中的一类:集资权益纠纷。 所谓集资权益纠纷,是指有的单位或城建部门在自建或对城区进行改造时,为了解决资 金不足,先向单位职工或居民集资,建成后依集资情况进行分配或出售,在此期间当事人离 婚并就离婚后公房居住使用发生的纠纷。显然,这种情况,争讼的实质不是为了离婚后房屋 的使用或承租权纠纷,因此,法院应依法对此妥善进行处理。 首先,要确认共同集资权益。集资行为一般有两种。一种是单位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建房, 房屋建成后或是返还集资款,转化为分配使用权形式,或是按标准价售出职工,另一种情况 是向社会集资建房,如城市拆迁、改造,带有预售性质。因此,我们认为,如果是第一种情 况,非单位职工不应享有集资权益,离婚后对房屋不具有承租权或使用权,因为单位集资建 房,有其特定集资对象,这就是单位职工,因此,虽然非单位一方基于身份参加了另一方的 集资,但因身份解除,也就因不再具有特定身份而被排除在集资对象的范围之外。由此,在 这种情况下,也就不应享有集资权益的权利。如果是不以特定对象为集资对象,即是由于集 资者公开向社会集资而参加集资的情况,若是婚前一方集资,则另一方在不满八年时离婚, 没有享有集资权益的权利;若是婚后集资,则双方共同享有权利,这就是不言自明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十条规定的“对 夫妻双方均争房屋‘部分产权'的,如双方同意或双方经济、住房条件基本相同,可采取竞 价方式解决”。对集资房屋纠纷的处理,我们认为,可参照此规定,采用竞买的办法对集资

权益进行处理:如果双方当事人都不愿采用竞买的办法来享有独立集资的权刊,可隆持双方 共同享有集盛的权益。如今后对房屋发生纠纷,可另案处理: 竞买的方法是由法院审判人员主持,双方音事人协商,各自提出愿意给付对方多少房价 款而让对方退出,相互竞争,由出价高而较合理的一主取提房尿有限产权。但这种方式加重 了双方当事人的负粗。虽有利于法院调解结案,但竟价方式有其局限性。要爱睿处理,必须 注意发下两点:1.双方自愿。对离婚案件的当事人把绝调解协商,将最终的处理决定权推给 法院的。不宜采用竞价方式,2双方经济状况,住房条作差异不大,如果夫妻一方没有工作, 暖者虽双方有工作,目一方的收入远远低于另一方:夫妻一方从单位购买有限产权房屋的机 会优另一方、以及夫费一方有应子以照顾的其他条件的,也不宜用竞价方式来解决集资权益 纷争。 本案中,一审法院判决房屋由李某居住,李某仅给付徐某集资款的一半,虽燃保护了建 房单位眼工的利监,但对建房单位职工家属的利益黑顾不周,在子女随女方生活的情况下, 这一判决显然是欠妥的,二审法院认为此房虽是李某单位与积工共同出资所建,并且建房单 位也有只许本单位职工居住的规定,但建房单位职工和家属同样有居住权,在建单位职工离 娇时,应按夫委双方实际情况来确定由谁居视二审法院审理时,采用由李某、徐某双方竞价 取得居住权,居住的一方向另一方支付房屋折价款的方式解决房屋争议,与一审判决相比较, 二市较好地体现了保护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但是,二审判决以当事人未最后达成一致的 调解意见作为列案依据拟有不妥,对此补偿,应以当地当时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公布的同标 准、同性质住房的标准价为基础,结合全案情况妥善处理· [重点提示] 在雨认共同集质权益的基阻上。对离婚时产生的集货房屋饲岭,可米川竞买的办法对集 资权益进行处理
权益进行处理;如果双方当事人都不愿采用竞买的办法来享有独立集资的权利,可维持双方 共同享有集资的权益,如今后对房屋发生纠纷,可另案处理。 竞买的方法是由法院审判人员主持,双方当事人协商,各自提出愿意给付对方多少房价 款而让对方退出,相互竞争,由出价高而较合理的一主取提房屋有限产权。但这种方式加重 了双方当事人的负担,虽有利于法院调解结案,但竞价方式有其局限性,要妥善处理,必须 注意发下两点:1.双方自愿。对离婚案件的当事人拒绝调解协商,将最终的处理决定权推给 法院的,不宜采用竞价方式。2.双方经济状况、住房条件差异不大,如果夫妻一方没有工作, 或者虽双方有工作,但一方的收入远远低于另一方;夫妻一方从单位购买有限产权房屋的机 会优另一方、以及夫妻一方有应予以照顾的其他条件的,也不宜用竞价方式来解决集资权益 纷争。 本案中,一审法院判决房屋由李某居住,李某仅给付徐某集资款的一半,虽然保护了建 房单位职工的利益,但对建房单位职工家属的利益照顾不周,在子女随女方生活的情况下, 这一判决显然是欠妥的,二审法院认为此房虽是李某单位与职工共同出资所建,并且建房单 位也有只许本单位职工居住的规定,但建房单位职工和家属同样有居住权。在建单位职工离 婚时,应按夫妻双方实际情况来确定由谁居祝二审法院审理时,采用由李某、徐某双方竞价 取得居住权,居住的一方向另一方支付房屋折价款的方式解决房屋争议,与一审判决相比较, 二审较好地体现了保护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但是,二审判决以当事人未最后达成一致的 调解意见作为判案依据似有不妥。对此补偿,应以当地当时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公布的同标 准、同性质住房的标准价为基础,结合全案情况妥善处理。 [重点提示] 在确认共同集资权益的基础上,对离婚时产生的集资房屋纠纷,可采用竞买的办法对集 资权益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