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某市民攻局侵犯了客运公司的企业经营白主权马 中央电大文法学院王晓跟 案情介知 1993年某市民政局向市计划委员会申请开办某太极客运公司,同年4月1日,某市计 划委员会树申请成立某太极客运公司的报告作出计蝶字(19的3)xx号“关于成立某太极客 运公司的批复”,同意成立某太极客运公司,该公司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全民所有制企 业,隶属于某太极电子公司(某太极电子公司的主管部门为某市民或同》领导,资金和人员来 源在某市民政局系统内部调剂成向杜会相聘解决,1993年4月13日某市民政局以民办(1993) ×x号文向某市人民政啊中请动张中型客车营运证,某客运管理处于19的3年4月24日给 太极客运公司签发了20张营运证.199g年5月7日某市民政局汇给太极电子公司往来款15 万元,明确是作为给太极客运公司验烧所用。除此,某市民政局还出货4?万元作为太极客 运公司的验资,并批准由太极电子公司向某市工商局申请注历,太极客运公司分别于1993 年6月1日、5日、8日将53万元验资款分批汇出,白还资金筹集单位某市民成具。在此 期间某太极电子公司向工商部门申请开办某太极客运公司,1993年5月21目由某市工商行 政管理局核准叠记,额发了某太极客运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某太极客运公司注题为全 民所有制金业,隶属于某太极电子公可,法定代表人某甲,某太极客运公司成立后聘任某乙 为经理。后由某乙承包经营。1997年成因某太极客运公司承包经营中产生矛所,1998年1 月9日某市民政局以民办(19)x号文件形式,对某太极电子公可和某太极客运公司,作 出“美于深驻工作组主持某太极客运公司工作的决定”,决定:成立临时工作组进鞋某太极 客运公司,主持该公司的正常经营管理工作。月年4月8日某市民政局以民办(1998)xx 号文件向某太极客运公可发出“关于搬销某乙某太极客运公可总经理积务的通知”,通知某 太极客运公司:“因某乙对某太极客运公司的承包关系己经终止,并已不再限行某太极客运 公可总经理积务。经研究决定,搬销原聘任某乙为某太极客运公司总经理的任命,暂由某丙 行使某太极客试公司总经理职权。”“决定”和“通知”下达后。某市民成局于198年4 月向某太极客运公司派驻了工作组,并由某内接管了某太极客运公可的工作,为此,某太极 客运公可不服。遂向某市xX区人民法院起诉。 原告起诉称:我公司隶属于某太极电子公司,被告某市民政局作为我公司主管局深工作 组及某丙到我公可行使经理职权,阳挠法定代表人某甲行使经营管理权并阳止我公司正常的
某市民政局侵犯了客运公司的企业经营自主权吗 中央电大文法学院 王晓珉 案情介绍 1993 年某市民政局向市计划委员会申请开办某太极客运公司,同年 4 月 1 日,某市计 划委员会对申请成立某太极客运公司的报告作出计综字(1993)хх 号“关于成立某太极客 运公司的批复”,同意成立某太极客运公司,该公司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全民所有制企 业,隶属于某太极电子公司(某太极电子公司的主管部门为某市民政局)领导,资金和人员来 源在某市民政局系统内部调剂或向社会招聘解决。1993 年 4 月 13 日某市民政局以民办(1993) хх 号文向某市人民政府申请 50 张中型客车营运证,某客运管理处于 1993 年 4 月 24 日给 太极客运公司签发了 20 张营运证。1993 年 5 月 7 日某市民政局汇给太极电子公司往来款 15 万元,明确是作为给太极客运公司验资所用。除此,某市民政局还出资 47 万元作为太极客 运公司的验资,并批准由太极电子公司向某市工商局申请注册,太极客运公司分别于 1993 年 6 月 1 日、5 日、 8 日将 53 万元验资款分批汇出,归还资金筹集单位某市民政局。在此 期间某太极电子公司向工商部门申请开办某太极客运公司,1993 年 5 月 21 日由某市工商行 政管理局核准登记,颁发了某太极客运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某太极客运公司注册为全 民所有制企业,隶属于某太极电子公司,法定代表人某甲。某太极客运公司成立后聘任某乙 为经理,后由某乙承包经营。1997 年底因某太极客运公司承包经营中产生矛盾,1998 年 1 月 9 日某市民政局以民办(1998) х 号文件形式,对某太极电子公司和某太极客运公司,作 出“关于派驻工作组主持某太极客运公司工作的决定”,决定:成立临时工作组进驻某太极 客运公司,主持该公司的正常经营管理工作。同年 4 月 8 日某市民政局以民办(1998) хх 号文件向某太极客运公司发出“关于撤销某乙某太极客运公司总经理职务的通知”,通知某 太极客运公司:“因某乙对某太极客运公司的承包关系已经终止,并已不再履行某太极客运 公司总经理职务。经研究决定,撤销原聘任某乙为某太极客运公司总经理的任命,暂由某丙 行使某太极客运公司总经理职权。”“决定”和“通知”下达后,某市民政局于 1998 年 4 月向某太极客运公司派驻了工作组,并由某丙接管了某太极客运公司的工作。为此,某太极 客运公司不服,遂向某市 хх 区人民法院起诉。 原告起诉称:我公司隶属于某太极电子公司,被告某市民政局作为我公司主管局派工作 组及某丙到我公司行使经理职权,阻挠法定代表人某甲行使经营管理权并阻止我公司正常的

企业年检,严重侵犯了我公司的经营自主权。故要求法统判决撒销被告的“决定”和“通 知”,判决被告停止侵犯企业白主权的行为。 被告某市民或同辩称:原告是我局以某太极电子公司的名义申请开办的全民所有制金 业,式注册资本中的0素出租客运经营许可证是某市政府为扶特民政企业无偿划拨给我局, 我局我给原告经营的。因此我局是原告的政府主管部门。作为原告的政府主管部门,我局有 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的规定解明、委任、智聘厂长:根据原告 的章程我局摩有权任命源告的法定代表人,1997年底某太极电子公司与星告之间矛盾突出, 为制止混乱状态,维护原告的正常经营,我局采取了派驻工作组等错嫩,这是符合法律规定 的.此外,原告于1998年4月22日起诉,我局x号文于1月9日下爱,原告的起诉已超 过诉讼时效,应予酸国, 一事人民法院经事理认为:太极客运公司依法成立后,具有鞋立法人责格,工商注厅叠 记明确该企业隶属于某太极电子公司领导,原告在承包经营中产生和出现月题,应由主管都 门某太极电子公可处理,作为行政部门的被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 法》有关条款的规定,有责任协助主管部门去解决矛盾并依法采取适当的方式,使企业正常 经营,而不能代替企业主管部门行使职权。被告作出民办(1998)x号文件的决定和民办 (1998)×x号文件的通知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论法》第11条之规定,该 院作出如下判决:撒销市民政局民办(1998)×号文件的决定和民办(1998)x×号文件通 知的具体行政行为。 一审宣判后,某市民政局不服。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辉,称:1.一审认定某太 极电子公可系太极客运公司的主管部门是错误的,太极客运公可是由某市民政局实际投资并 向某市政府申请了20张出相车营运证以后开办的,太极电子公词是虚设的出货人:2.按圆 太极客运公司的章程规定,被上诉人的法定代表人由上诉人任免,太极客运公可法定代表人 某甲在任职期调后,上诉人派临时工作组负责被上诉人的经营管理,是主管都门的正常职责 范围,没有侵犯他的合法权益:3,我局采取的一切措施没有侵害公司的合法权益,而是维 护了企业的根本利益。保障了国有货产的安全!4,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有误,请求辙情一审 判诀。 太极客运公可斜称:1.上诉人某市民政局作出的民办(1998)x号文和民办(1998)X× 号文,实际上侵犯我公可的合法权益:2,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应予维持: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上诉人某市民政局作为被上诉人实际投资单位和主管部 门,针对太极客运公可在经营管理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在公司章程线定的法定代表人任积期
企业年检,严重侵犯了我公司的经营自主权。故要求法院判决撤销被告的“决定”和“通 知”,判决被告停止侵犯企业自主权的行为。 被告某市民政局辩称:原告是我局以某太极电子公司的名义申请开办的全民所有制企 业,其注册资本中的 20 张出租客运经营许可证是某市政府为扶持民政企业无偿划拨给我局, 我局拨给原告经营的。因此我局是原告的政府主管部门。作为原告的政府主管部门,我局有 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的规定解聘、委任、招聘厂长;根据原告 的章程我局亦有权任命原告的法定代表人。1997 年底某太极电子公司与原告之间矛盾突出, 为制止混乱状态,维护原告的正常经营,我局采取了派驻工作组等措施,这是符合法律规定 的。此外,原告于 1998 年 4 月 22 日起诉,我局 х 号文于 1 月 9 日下发,原告的起诉已超 过诉讼时效,应予驳回。 一审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太极客运公司依法成立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工商注册登 记明确该企业隶属于某太极电子公司领导,原告在承包经营中产生和出现问题,应由主管部 门某太极电子公司处理,作为行政部门的被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 法》有关条款的规定,有责任协助主管部门去解决矛盾并依法采取适当的方式,使企业正常 经营,而不能代替企业主管部门行使职权。被告作出民办(1998) х 号文件的决定和民办 (1998) хх 号文件的通知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 11 条之规定,该 院作出如下判决:撤销市民政局民办(1998) х 号文件的决定和民办(1998) хх 号文件通 知的具体行政行为。 一审宣判后,某市民政局不服,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称:1.一审认定某太 极电子公司系太极客运公司的主管部门是错误的,太极客运公司是由某市民政局实际投资并 向某市政府申请了 20 张出租车营运证以后开办的,太极电子公司是虚设的出资人;2.按照 太极客运公司的章程规定,被上诉人的法定代表人由上诉人任免,太极客运公司法定代表人 某甲在任职期满后,上诉人派临时工作组负责被上诉人的经营管理,是主管部门的正常职责 范围,没有侵犯他的合法权益;3.我局采取的一切措施没有侵害公司的合法权益,而是维 护了企业的根本利益,保障了国有资产的安全;4.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有误,请求撤销一审 判决。 太极客运公司辩称:1.上诉人某市民政局作出的民办(1998) х 号文和民办(1998) хх 号文,实际上侵犯我公司的合法权益;2.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应予维持。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上诉人某市民政局作为被上诉人实际投资单位和主管部 门,针对太极客运公司在经营管理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在公司章程规定的法定代表人任职期

满之后,作为主管部门作出的民办(19x号、xX号文的行为属内部管理行为,并不是 针对敲上诉人太极客运公司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属行政诉论受案范围。原审法院认定 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松法》第61条第三项之规定,该 院于1998年12月2日作出判决知下,一,撒销某市一审人民法院(1998)行初字第10号行 政判决,二,毅国被上诉人太极客运公可的诉论请求,木案诉论费20元由被上诉人太极客 运公司负担。 试分析: 某市民政局是香侵犯太极客运公同的自主经营权? 评析 本案被香对原告作出的派驻工作组等行为是被告的内都管理行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 不构成侵纪企业经营自主权。 行政诉讼法所谓的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等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眼权, 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事项,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能组织 权利文务的单方行为。某太极客运公可成立所需货金是由某市民政同投入的,民政局对太极 客运公可的授资行为决定了民政同耐太极客运公司享有管理权,这种管理权是基于民政局对 太极客运公司的投贤行为产生的。从根本上说民成局是因为履行了出资义务才取得该项管理 权的,这与行政机关所行使的行政管理权是有着本质区别的,民政局通过对太极客运公司的 管理实展他对其自有货金的控制,这实际是一种行成机关的内部行为,并非是某市民政局行 使国家或法律献予其的行政管理权对行政管理相对人设定义务的行为: 综上所述,被告民政局对原告太极客运公司的深驻工作组等管理行为不是在国家行政管 理话动中作出的:被告对原告所行使的也非国家行成管理权,而是出资人对其所设立的企业 所进行的管理:被告对原告管理权产生的直接原因是其向解告投资的行为,面不是由国家行 政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成授权,因此,某市民政局对某太极客运公可的管理话动 不属于行政管理行为,不能由人民法院作为行政案件予以受理,故二审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满之后,作为主管部门作出的民办(1998) х 号、хх 号文的行为属内部管理行为,并不是 针对被上诉人太极客运公司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属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原审法院认定 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 61 条第三项之规定,该 院于 1998 年 12 月 2 日作出判决如下:一、撤销某市一审人民法院(1998)行初字第 10 号行 政判决。二、驳回被上诉人太极客运公司的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 200 元由被上诉人太极客 运公司负担。 试分析: 某市民政局是否侵犯太极客运公司的自主经营权? 评析 本案被告对原告作出的派驻工作组等行为是被告的内部管理行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 不构成侵犯企业经营自主权。 行政诉讼法所谓的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等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 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事项,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某太极客运公司成立所需资金是由某市民政局投入的,民政局对太极 客运公司的投资行为决定了民政局对太极客运公司享有管理权,这种管理权是基于民政局对 太极客运公司的投资行为产生的。从根本上说民政局是因为履行了出资义务才取得该项管理 权的,这与行政机关所行使的行政管理权是有着本质区别的。民政局通过对太极客运公司的 管理实现他对其自有资金的控制,这实际是一种行政机关的内部行为,并非是某市民政局行 使国家或法律赋予其的行政管理权对行政管理相对人设定义务的行为。 综上所述,被告民政局对原告太极客运公司的派驻工作组等管理行为不是在国家行政管 理活动中作出的;被告对原告所行使的也非国家行政管理权,而是出资人对其所设立的企业 所进行的管理;被告对原告管理权产生的直接原因是其向原告投资的行为,而不是由国家行 政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或授权。因此,某市民政局对某太极客运公司的管理活动 不属于行政管理行为,不能由人民法院作为行政案件予以受理。故二审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