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曾亮等诉站妈刘耀芬返还遗产案 【案情】 原告,曾亮,男。12岁。住四川省康定县炉城慎东大街。 单告:曾续,男,8岁。住同上, 诉论代理人:田淑蓉,女,0岁,原告外婆。住月上。 被告:刘耀芬,女,3岁,原告姑妈,住康定县育业局宿舍。 1991年10月,曾亮、锁之母张水秀因病去世。199叫年8月,普亮、曾绩之父踏明也 因病去世。曾明去世不久,原告的姑妈刘耀芬将原告父母的遗产镜在原告父母原住房间内。 原告的外婆田淑蓉增多次找刘耀芬归还被占的财产,均被拒绝。为此,两原告于195年2 月17日向四川着康定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论,要求被告刘耀芬赵还其父母的速产。 刘曜芬容屏称,在未确立谁为孩子的监护人之前,我并未侵占速产。 【审判】 康定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曾亮、曾绩之父母先后于1991年10月和1994年8 月去逝。原容父母所留遗产应由原告曾亮,曾镜胜承。敲告刘醒芬将遗产顿住至今是事实, 应将通产归还原告。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显达成知下协议: 一,田淑蓉为原告曾亮、曾绩的监护人。 二、原告父母所留速产(具体项目略)属于原告曾亮、曾绩所有。 康定县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确认,并于195年3 月13日制发了调解书. 【评析】 从本案双方当事人的诉论主张和调解结果来看,均涉及到两个不同的诉论请求:一为原 告提起的返还遗产的请求,二为被告提出的确定原告的监护人之主张,似为一种反诉之主张。 这样,本案首先发生一个在程序上如何处理的问题,即确定未成年人之星告的监护人之争议, 是否是原、被告之何的争议?该争议能否与运还遗产之争议一并处理? 两原告是未成年人,在父母双亡后一直未确立其监护人,但实际上是随外婆即其诉讼代 理人田淑蓉一起生活。由外婆履行监护职责。对此,并未有人依法定程序对其监护人资格提 出争议。按我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外婆作为第一顺序(该第二款 的规定应视为担任监护人顺序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衔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 的意见(试行)》第14条的解释也是如此)的监护人,在实际上己经厦行了监护人的眼责
曾亮等诉姑妈刘耀芬返还遗产案 【案情】 原告:曾亮,男,12 岁,住四川省康定县炉城镇东大街。 原告:曾绩,男,8 岁,住同上。 诉讼代理人:田淑蓉,女,70 岁,原告外婆,住同上。 被告:刘耀芬,女,43 岁,原告姑妈,住康定县商业局宿舍。 1991 年 10 月,曾亮、曾绩之母张永秀因病去世。1994 年 8 月,曾亮、曾绩之父曾明也 因病去世。曾明去世不久,原告的姑妈刘耀芬将原告父母的遗产锁在原告父母原住房间内。 原告的外婆田淑蓉曾多次找刘耀芬归还被占的财产,均被拒绝。为此,两原告于 1995 年 2 月 17 日向四川省康定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刘耀芬返还其父母的遗产。 刘耀芬答辩称:在未确立谁为孩子的监护人之前,我并未侵占遗产。 【审判】 康定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曾亮、曾绩之父母先后于 1991 年 10 月和 1994 年 8 月去逝,原告父母所留遗产应由原告曾亮、曾绩继承。被告刘耀芬将遗产锁住至今是事实, 应将遗产归还原告。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田淑蓉为原告曾亮、曾绩的监护人。 二、原告父母所留遗产(具体项目略)属于原告曾亮、曾绩所有。 康定县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确认,并于 1995 年 3 月 13 日制发了调解书。 【评析】 从本案双方当事人的诉讼主张和调解结果来看,均涉及到两个不同的诉讼请求:一为原 告提起的返还遗产的请求;二为被告提出的确定原告的监护人之主张,似为一种反诉之主张。 这样,本案首先发生一个在程序上如何处理的问题,即确定未成年人之原告的监护人之争议, 是否是原、被告之间的争议?该争议能否与返还遗产之争议一并处理? 两原告是未成年人,在父母双亡后一直未确立其监护人,但实际上是随外婆即其诉讼代 理人田淑蓉一起生活,由外婆履行监护职责。对此,并未有人依法定程序对其监护人资格提 出争议,按我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外婆作为第一顺序(该第二款 的规定应视为担任监护人顺序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 的意见〈试行〉》第 14 条的解释也是如此)的监护人,在实际上已经履行了监护人的职责

应当是两原告的符合法律规定的监护人。在两原告的继承权受列他人侵犯时(两原告父得双 亡后,其姑妈即被告刘健芬将遭产锁住不给,其实质是剥夺两原告的继承权,是对两原店腿 承权的侵犯),田激蓉亮全有宽格以两源告的法定代理人的名义对被告提诉讼,而不是本 案法律文书上所列的诉论代理人。 由于两原告是被继承人的第一顺序的雅承人,又是未成年人,其他人设有任何理由测夺 他们的雅承权。侵占应由他们继承的速产。或以任何借口阻得他们的继承权的实现。因此, 被告作为两原告的站妈,以两原告的监护人未确立为理由镜住遗产不给,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依法应迅即较回,责令其返还领住的速产。本案即告审结。 但本案并未作如上处理。而是以被容的主张确立了一个·反诉”(从敲告角度看, 可为反诉,但并不属真正意文上的反诉),即以确定原告的监护人为连作为处理继承权争议 的前提条件.这就违青了反诉制度的本意。反诉应是针对原告的诉论请求面言,但原告的隧 承请求并不依赖于监护人的确立,所以,根本不存在被告对源告的反诉月题。被告的确立监 护人的主素,从法律上应是针对原的外婆田淑蓉的,应和雅承诉论无关。实际上是被告刘 耀芬以原告的身份白案外人提起了一个新的、粒立的诉论请求,依法应由刘耀芬另行起诉, 另案处理。而木案却合并了不同当事人之间的两个诉论,一是不符合法律上关于合并审理的 规定,二是不符合法律上关于确定监护人的程序规定。 实际上,被告作为两原告的姑妈。在两原告有薄一顺序的监护人,且监护人有监护橙力 井己实际展行监护职责的情况下,没有任何法律依据提出确立连应为两源告的监护人的争 议。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制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思的意见(试行》》第12条的规 定,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近亲属不包括站妈,站妈只能作为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在没有第一 二顺序的监护人,或第一,二顺序的监护人均无监护能力的情况下,本人显意承担监护责任, 并经法定的组织同意,才可能担任监护人。在此种情况下,提出争议的,应是有资格作第一、 二顺序监护人的近亲属。又按《民法通》第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如果其他亲属对担任监 护人的第一、二顺序的近亲属的整护人资格提出争议,法定组织仍应在近亲属即第一、二顺 序的人中指定,除非第一、二顺序的近亲属均无监护能力。另外,按该款的规定和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月题的意见(试行)》第16条的线定,对担任监护 人有争议的,应当首先由法定组织指定,对指定不服的,才可向法院起诉,未经指定而向法 院起诉的,法统不予受理。所以,本案不自不应作出确定监护人的处理,而且不应将该内容 予以受理
应当是两原告的符合法律规定的监护人。在两原告的继承权受到他人侵犯时(两原告父母双 亡后,其姑妈即被告刘耀芬将遗产锁住不给,其实质是剥夺两原告的继承权,是对两原告继 承权的侵犯),田淑蓉完全有资格以两原告的法定代理人的名义对被告提起诉讼,而不是本 案法律文书上所列的诉讼代理人。 由于两原告是被继承人的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又是未成年人,其他人没有任何理由剥夺 他们的继承权,侵占应由他们继承的遗产,或以任何借口阻碍他们的继承权的实现。因此, 被告作为两原告的姑妈,以两原告的监护人未确立为理由锁住遗产不给,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依法应迅即驳回,责令其返还锁住的遗产。本案即告审结。 但本案并未作如上处理,而是以被告的主张确立了一个 “ 反诉 ” (从被告角度看, 可为反诉,但并不属真正意义上的反诉),即以确定原告的监护人为谁作为处理继承权争议 的前提条件。这就违背了反诉制度的本意。反诉应是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而言,但原告的继 承请求并不依赖于监护人的确立,所以,根本不存在被告对原告的反诉问题。被告的确立监 护人的主张,从法律上应是针对原告的外婆田淑蓉的,应和继承诉讼无关。实际上是被告刘 耀芬以原告的身份向案外人提起了一个新的、独立的诉讼请求,依法应由刘耀芬另行起诉, 另案处理。而本案却合并了不同当事人之间的两个诉讼,一是不符合法律上关于合并审理的 规定,二是不符合法律上关于确定监护人的程序规定。 实际上,被告作为两原告的姑妈,在两原告有第一顺序的监护人,且监护人有监护能力 并已实际履行监护职责的情况下,没有任何法律依据提出确立谁应为两原告的监护人的争 议。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 12 条的规 定,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近亲属不包括姑妈,姑妈只能作为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在没有第一、 二顺序的监护人,或第一、二顺序的监护人均无监护能力的情况下,本人愿意承担监护责任, 并经法定的组织同意,才可能担任监护人。在此种情况下,提出争议的,应是有资格作第一、 二顺序监护人的近亲属。又按《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如果其他亲属对担任监 护人的第一、二顺序的近亲属的监护人资格提出争议,法定组织仍应在近亲属即第一、二顺 序的人中指定,除非第一、二顺序的近亲属均无监护能力。另外,按该款的规定和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 16 条的规定,对担任监护 人有争议的,应当首先由法定组织指定,对指定不服的,才可向法院起诉,未经指定而向法 院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所以,本案不但不应作出确定监护人的处理,而且不应将该内容 予以受理

其次,本案关于原告父母遗留的财产白原告所有的处理,存在法律漏洞。因为,按藤承 法第十条的提定,被雕承人的第一顺序维承人有配属、子女、父母。两原告是第一顺序的维 承人没有任何问题。两原告的外婆也是被避承人之一即两原店的母亲的第一顺序推承人,也 应享有膝承权,但案件事实中并没有其政弃饿承权的交得:另一被维承人即两原告的父亲, 其父母是否仍在世,如在量,是否主张权利,也是至关重要的间题。所以,不能以两原告都 尚未成年,需要抚养的时间长,应首先保护他们的利益为理由,将本案两个被堡承人的全部 速产全部处理给两单告:只能在认定了对两个被篷承人有继承权的推承人,而其他有继承权 的继承人均做弃继承或被利夺继承权的情况下,才能将全部遗产归两原告所有,这才在法律 上站得住脚
其次,本案关于原告父母遗留的财产归原告所有的处理,存在法律漏洞。因为,按继承 法第十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有配偶、子女、父母。两原告是第一顺序的继 承人没有任何问题。两原告的外婆也是被继承人之一即两原告的母亲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也 应享有继承权,但案件事实中并没有其放弃继承权的交待;另一被继承人即两原告的父亲, 其父母是否仍在世,如在世,是否主张权利,也是至关重要的问题。所以,不能以两原告都 尚未成年,需要抚养的时间长,应首先保护他们的利益为理由,将本案两个被继承人的全部 遗产全部处理给两原告;只能在认定了对两个被继承人有继承权的继承人,而其他有继承权 的继承人均放弃继承或被剥夺继承权的情况下,才能将全部遗产归两原告所有,这才在法律 上站得住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