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执行联合国职务时遭受伤害陆修案 中央电大文法学院石蕾 198年,在巴勒斯坦发生的一系列暴力事件中,一些联合国官员、,警察人员和观察员受 到不同程度的伤害。9月17日,联合国瑞典籍调解专员伯的多特伯爵和法籍首席观察员塞需 上校在耶路撒冷的以色列控制区内遭到暗杀事件发生以后,联合国整书长承担了对那些在联 合国领取锯金或津贴的受害人支付适当赔偿的责任,同时将国家对联合国应负责任的门墨提 交联合国大会时论.大会鉴于会员国在这一问题上存在意见分歧遂于月年12月3日通过决 议,请求国际法院就下述问题发表咨询意见:”一,如果联合国代表执行职务时,在涉及国家 责任的情况下受到伤害,联合国作为一个组织是否有能力对应负责任的法律上的或事实上的 政府提出国际请求,以便就a.展合国和山,受害人或经其授权的人员所受的损害取得应有的 赔偿?二,如果对问题6的日答是肯定的.应如何协调联合国的行动与受害人国箱国所可能享 有的此类权利之间的关系? 19的年4月11日,国际法院就本案发表了咨询意见.法院认为.要确定联合国是否几有 提出国小请求的能力。首先您演确定《联合国宪章》是香赋予了联合国以其会员国必领予以 尊重的权利换言之,首先必须确定联合国是否具有国际人格,由于光章对这一月思没有任何 明确的规定,因此必须考虑完章想要鼠予联合国以哪些特性,法院认为,联合国是国家集体活 动逐渐增加的产物,为了实现其目的和宗旨,它必须要具备国际人格,从完章的提定来看,它 并不限于使联合国仅仅成为“静调各国行动”的中心,而是为它建立了机关,设定了具体任 务,并规定了它和它的会员国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暖合国和有关国家峰结条约和它在广 泛额域内负有重要政治使命的事实也证明它和它的会员国具有明显不同的身份.鉴于联合国 预期行使和享有且事实上正在行使和享有的园魔和权利只能在它具有大部分国际人格和国 际行为能力的基础上得到解释,法院料出结论,认为联合国是一个国际人格者.不过,按理法 院的解释,这并不是说联合国是一个国家,或者说它国家具有相同的法律人格和权利文务,也 不是说它是一个不论何种意义的“超国家”.这甚至并不意味着它的所有权利和义务都是国 小性的,只是说它是一个国际法主体,能够享有国环权利和负担国际义务,并有能力通过提起 国际请求来推护它的权利。 在确定联合国具有国际人格之后,法院进一步讨论联合国的国际权利当中是否包括提出 大会决议中所称的幕种国际请求的权利的问题.法院认为,诸如联合国一类的实体的权利和 义务取决于其组织文件所明示或默示规老的以及在实践中加以发展的其自身的宗旨和职能
执行联合国职务时遭受伤害赔偿案 中央电大文法学院 石蕾 1948 年,在巴勒斯坦发生的一系列暴力事件中,一些联合国官员、警察人员和观察员受 到不同程度的伤害。9 月 17 日,联合国瑞典籍调解专员伯纳多特伯爵和法籍首席观察员塞雷 上校在耶路撒冷的以色列控制区内遭到暗杀事件发生以后,联合国秘书长承担了对那些在联 合国领取薪金或津贴的受害人支付适当赔偿的责任,同时将国家对联合国应负责任的问题提 交联合国大会讨论.大会鉴于会员国在这一问题上存在意见分歧,遂于同年 12 月 3 日通过决 议,请求国际法院就下述问题发表咨询意见:“一、如果联合国代表执行职务时,在涉及国家 责任的情况下受到伤害,联合国作为一个组织是否有能力对应负责任的法律上的或事实上的 政府提出国际请求,以便就 a.联合国和 b.受害人或经其授权的人员所受的损害取得应有的 赔偿?二、如果对问题 b 的回答是肯定的,应如何协调联合国的行动与受害人国籍国所可能享 有的此类权利之间的关系?” 1949 年 4 月 11 日,国际法院就本案发表了咨询意见.法院认为,要确定联合国是否具有 提出国际请求的能力,首先必须确定《联合国宪章》是否赋予了联合国以其会员国必须予以 尊重的权利,换言之,首先必须确定联合国是否具有国际人格.由于宪章对这一问题没有任何 明确的规定,因此必须考虑宪章想要赋予联合国以哪些特性.法院认为,联合国是国家集体活 动逐渐增加的产物,为了实现其目的和宗旨,它必须要具备国际人格.从宪章的规定来看,它 并不限于使联合国仅仅成为“协调各国行动”的中心,而是为它建立了机关,设定了具体任 务,并规定了它和它的会员国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联合国和有关国家缔结条约和它在广 泛领域内负有重要政治使命的事实也证明它和它的会员国具有明显不同的身份.鉴于联合国 预期行使和享有且事实上正在行使和享有的职能和权利只能在它具有大部分国际人格和国 际行为能力的基础上得到解释,法院得出结论,认为联合国是一个国际人格者.不过,按照法 院的解释,这并不是说联合国是一个国家,或者说它国家具有相同的法律人格和权利义务,也 不是说它是一个不论何种意义的“超国家”.这甚至并不意味着它的所有权利和义务都是国 际性的,只是说它是一个国际法主体,能够享有国际权利和负担国际义务,并有能力通过提起 国际请求来维护它的权利。 在确定联合国具有国际人格之后,法院进一步讨论联合国的国际权利当中是否包括提出 大会决议中所称的那种国际请求的权利的问题.法院认为,诸如联合国一类的实体的权利和 义务取决于其组织文件所明示或默示规定的以及在实践中加以发展的其自身的宗旨和职能

而暖合国的会员国已经赋予了它在履行积能所必要的情况下提出国际请求的能九.对于因违 反其对暖合国所负红的国际义务而对它造成损害的它的会员国,联合国无疑有提起国际请求 的能力.这件毅害包基对联合国本身的利益、它的行或机关、射产和受它保护的利拉所迹成 的损害,即问愿:中所称的损害.闻愿b是法院遇到的一个新的问题,这一问愿不能从传统的 外交保护的提则中得出答案,而只能根据国际法的原则并考虑完章的规定来加以解决,法院 认为,光章并没有明确赋予联合国算该问题中所称“受害人或他所授权的人员”所受的损害 提出赔偿请求的能力,然而根据国际法,必策认为联合国拥有为使它履行自身职责所必演就 示赋予它的那些权利为了实暖白身的宗吕和履行自身的职能,联合国必然要委派代表去局 势动等的地区执行重要任务.为了确保这些任务能够得以有效面独立地执行,为了对其代表 提供有效的支持,为了保证这些代表以及联合国本身的鞋立性,联合国必领对其代表给予充 分的和可以依靠的保护,因此,一旦规害发生,联合国应能要求责任国对其过错予以补救,特 别应能就联合国代表因该国过销所可能通受的损害自该国获得赔德.不过,在因其代表造受 损害面请求赔偿时,联合国并不是在代其代表求偿,而是在体护自己享有的,确保有关国家遵 守其对联合国所负粗的义务的权利法院指出,作为国际社会绝大多数成员的代表,联合国会 员国有权依国际法创立一个具有客观的国际人格和国际求快能力的实体(即联合国),因此 法院对问题一的上述见解洞样适用于责任国属干非联合国会员国的情况, 关于在联合国对其代表的阳能保护权与该代表的国棉国对他的外交保护权之间可能出 现的冲突的门题,法院认为,任何法律规则都没有规定哪种权利当属倪先,也没有规定在两者 发生冲突时联合国或有关国家不得提出国际请求在法院看来,联合国和有关国家应当从善 意和常识出发米求得这一月题的解决,它们可以通过缔结一项一般性的条钓咸在某一特定案 件发生时订立协定的方式米减少或清除棱此之间的冲突法院最后指出,联合国对其代表的 保护行动的依据并不是受害人的国篇,而是他作为联合国代表的身份,因此,即使责任围是受 害人的国黯国也不影响服合国的国际求侧能力.结果,法就分别以15票对0票和11票对4 票对问恩a和阿恩b作了背定答复,并以10票对5票就阿题二发表咨询意见如下:“联合国 作为一个组织就其代表所受的损害提出贻怪请求时,它只能以对它自身所负担的义务造到违 反为根据:透守这一规则通常会防止眼合国的行动和代表的国籍国可能享有的权利之闻的冲 突,并从而协调它们的请求:此外,必须考虑每一特定案件的情况.并由联合国和个别国家婶 结一股性的成特殊性的协定米实现这一协调,”法院的上述咨询意见发表之后,大会通过决 议授权秘书长采取必要步囊执行联合国的暗楼要求秘书长要求以色列正式道款,采取选一
而联合国的会员国已经赋予了它在履行职能所必要的情况下提出国际请求的能力.对于因违 反其对联合国所负担的国际义务而对它造成损害的它的会员国,联合国无疑有提起国际请求 的能力.这种损害包括对联合国本身的利益、它的行政机关、财产和受它保护的利益所造成 的损害,即问题 a 中所称的损害.问题 b 是法院遇到的一个新的问题,这一问题不能从传统的 外交保护的规则中得出答案,而只能根据国际法的原则并考虑宪章的规定来加以解决.法院 认为,宪章并没有明确赋予联合国就该问题中所称“受害人或他所授权的人员”所受的损害 提出赔偿请求的能力,然而根据国际法,必须认为联合国拥有为使它履行自身职责所必须默 示赋予它的那些权利.为了实现自身的宗旨和履行自身的职能,联合国必然要委派代表去局 势动荡的地区执行重要任务.为了确保这些任务能够得以有效而独立地执行,为了对其代表 提供有效的支持,为了保证这些代表以及联合国本身的独立性,联合国必须对其代表给予充 分的和可以依靠的保护.因此,一旦损害发生,联合国应能要求责任国对其过错予以补救,特 别应能就联合国代表因该国过错所可能遭受的损害自该国获得赔偿.不过,在因其代表遭受 损害而请求赔偿时,联合国并不是在代其代表求偿,而是在维护自己享有的、确保有关国家遵 守其对联合国所负担的义务的权利.法院指出,作为国际社会绝大多数成员的代表,联合国会 员国有权依国际法创立一个具有客观的国际人格和国际求偿能力的实体(即联合国),因此, 法院对问题一的上述见解同样适用于责任国属于非联合国会员国的情况。 关于在联合国对其代表的职能保护权与该代表的国籍国对他的外交保护权之间可能出 现的冲突的问题,法院认为,任何法律规则都没有规定哪种权利当属优先,也没有规定在两者 发生冲突时联合国或有关国家不得提出国际请求.在法院看来,联合国和有关国家应当从善 意和常识出发来求得这一问题的解决,它们可以通过缔结一项一般性的条约或在某一特定案 件发生时订立协定的方式来减少或消除彼此之间的冲突.法院最后指出,联合国对其代表的 保护行动的依据并不是受害人的国籍,而是他作为联合国代表的身份.因此,即使责任国是受 害人的国籍国,也不影响联合国的国际求偿能力.结果,法院分别以 15 票对 0 票和 11 票对 4 票对问题 a 和问题 b 作了肯定答复,并以 10 票对 5 票就问题二发表咨询意见如下:“联合国 作为一个组织就其代表所受的损害提出赔偿请求时,它只能以对它自身所负担的义务遭到违 反为根据;遵守这一规则通常会防止联合国的行动和代表的国籍国可能享有的权利之间的冲 突,并从而协调它们的请求;此外,必须考虑每一特定案件的情况,并由联合国和个别国家缔 结一般性的或特殊性的协定来实现这一协调.”法院的上述咨询意见发表之后,大会通过决 议授权秘书长采取必要步骤执行联合国的赔偿要求.秘书长要求以色列正式道歉,采取进一

步措胜建相四手并黯修54624美元,以色列政府于190年6月接受了这一要求.由于伯射多 特怕硝的家属没有提出赔偿要求。上述赌偿款项只作为树联合国本身所受损害的赔偿
步措施逮捕凶手并赔偿 54624 美元.以色列政府于 1950 年 6 月接受了这一要求.由于伯纳多 特伯爵的家属没有提出赔偿要求,上述赔偿款项只作为对联合国本身所受损害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