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发”轮顶做损单纠纷案 是要:贤物买方向承运人预件提单。买方拒收货物,申请法院冻结信用证,扣押船帕, 并对实方和承运人提共月侵权之诉,请求暗整因不能覆行内贸合同的利河损失和违约金损 失,海事法院判决卖方和承运人应承担连带赠偿责任, 案情 原告(反诉被告):中国广澳开发总公司《以下简称广澳公司) 敲告(反诉解告);新加坡联发船务(私人)有限公可(以下简称联发公可) 被告:印度尼西亚茂林合板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茂林合版厂) 1993年5月8日,广澳公司与茂林合板厂签订购销合具,钓定:由茂林合板厂向广澳 公可提供三种规格的胶合板6000立方米,价格条件为C1F汕头,总价款2,26,000美元, 以信用证方式结算,6月4日,广澳公司向中国银行汕头分行中请开立以茂林合板厂为受 登人的100%即期议付不可箱销跟单信用证。信用证约定:货物装运期不迟于19明3年7 月3】日,可分批装运,不可转运:议付单据包括一套以议付银行为指示人的清洁已装船 提单,信用证有效期至1993年8月21日。 广渍公司依据上逃购销合同,于193年5月3日与汕头经济特区广满物赏公司(以 下简称汕头物资公司)签订一份《产品订货合同》,约定:由广澳公司向汕头物资公司提供 6000立方米胶合板,单价每立方米人民币4500元,总价款人民币27,000,000元:供方须 于19的3年7月最迟8月15日前将全部贤物交付给雷方:合同签订后7日内,雷方付0万 美元给供方作为购货定金,接到提单后3日内付清全部货款:若供方不能按期按质交货, 除应退还需方30万美元定金外,按等颗赠傍需方30万美元。合同签订后,汕头物赏公司 分别于5月24日和5月29日共向广澳公司支付定金30万美元: 7月23日,茂林合板厂从印度尼西亚钟句港发运第一授胶合板2993,989g立方米,广 澳公司根据信用证的规定议付了货款1,132,981.99美元,该批货物由新加坡新中船务《私 人)有限公司的“新中“轮承运,于8月1】日运抵汕头。第二批货物由联发公司承运, 联发公司向茂林合板厂签发了一式三份清洁己装船提单,提单记载船名是“新发”轮,货物 为2,9999893立方米敢合版,提单签发日期是1993年7月31日。8月3日,茂林合板 厂传真通知广表公司,后一批较合板总数2999.9893立方米已于1993年7月31日装上“新 发”轮。并附联发公司签发的提单,广澳公司接到货物己装船的通知后,于8月5日与汕头 物资公司数《产品订货合同》签订补充协议,的定:由于两批货物没有在7月份运抵汕头:
1 “新发”轮预借提单纠纷案 提要:货物卖方向承运人预借提单,买方拒收货物,申请法院冻结信用证,扣押船舶, 并对卖方和承运人提起共同侵权之诉,请求赔偿因不能履行内贸合同的利润损失和违约金损 失。海事法院判决卖方和承运人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案情 原告(反诉被告):中国广澳开发总公司(以下简称广澳公司) 被告(反诉原告):新加坡联发船务(私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发公司) 被告:印度尼西亚茂林合板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茂林合板厂) 1993 年 5 月 8 日,广澳公司与茂林合板厂签订购销合同,约定:由茂林合板厂向广澳 公司提供三种规格的胶合板 6000 立方米,价格条件为 CIF 汕头,总价款 2,266,000 美元, 以信用证方式结算。6 月 4 日, 广澳公司向中国银行汕头分行申请开立以茂林合板厂为受 益人的 100 %即期议付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信用证约定:货物装运期不迟于 1993 年 7 月 31 日,可分批装运, 不可转运;议付单据包括一套以议付银行为指示人的清洁已装船 提单;信用证有效期至 1993 年 8 月 21 日。 广澳公司依据上述购销合同,于 1993 年 5 月 23 日与汕头经济特区广澳物资公司(以 下简称汕头物资公司)签订一份《产品订货合同》,约定:由广澳公司向汕头物资公司提供 6000 立方米胶合板,单价每立方米人民币 4500 元,总价款人民币 27,000,000 元;供方须 于 1993 年 7 月最迟 8 月 15 日前将全部货物交付给需方;合同签订后 7 日内,需方付 30 万 美元给供方作为购货定金, 接到提单后 3 日内付清全部货款;若供方不能按期按质交货, 除应退还需方 30 万美元定金外,按等额赔偿需方 30 万美元。合同签订后,汕头物资公司 分别于 5 月 24 日和 5 月 29 日共向广澳公司支付定金 30 万美元。 7 月 23 日,茂林合板厂从印度尼西亚坤甸港发运第一批胶合板 2999.9893 立方米,广 澳公司根据信用证的规定议付了货款 1,132,981.99 美元。该批货物由新加坡新中船务(私 人)有限公司的“新中”轮承运,于 8 月 11 日运抵汕头。第二批货物由联发公司承运, 联发公司向茂林合板厂签发了一式三份清洁已装船提单,提单记载船名是“新发”轮,货物 为 2,9999893 立方米胶合板,提单签发日期是 1993 年 7 月 31 日。8 月 3 日, 茂林合板 厂传真通知广澳公司,后一批胶合板总数 2999.9893 立方米已于 1993 年 7 月 31 日装上“新 发”轮,并附联发公司签发的提单。广澳公司接到货物已装船的通知后,于 8 月 5 日与汕头 物资公司就《产品订货合同》签订补充协议,约定:由于两批货物没有在 7 月份运抵汕头

广澳公司无法在7月份交付资物。广澳公可应于8月15日前将全部货物一次性交付汕头 物资公司。如果广澳公可违约,油头物资公可有权拒收货物,并按合同遍究违约责任. 8月24日,广澳公可收到中国根行汕头分行要求其付款襞单的通知书。此时。货物 尚未抵达油头港。据调查。“新发”轮19年了月0日至8月6日还在油头港进行上一 航次的印货。广澳公司认为联发公司与茂林合板厂恶意串通,签发了虚假提单,属于提单欺 诈行为。遵于8月5日向法院提出漆结信用证的中请。法院准予广澳公司的申请。于8 月27日裁定冻结广澳公司中请中国银行汕头分行开出的茂林合板厂为受益人的第 41h931374号偏用证,止付信用证项下的货款1,132981.99美元.9月13日,广费公 可向海事法院中请扣邦“新发”轮,要求联发公司提供0万美元的担保。海事法院准许广 离公司的中请,于9月2日裁定扣押了“新发”轮,责令联发公司提供0万美元的担保。 10月6日,联发公可提供了担保,海率法院解除了对“新发”轮的扣押 庭审中,联发公词承认,第二批胶合板实际于1993年8月13日在印度尼西亚中甸港 装船,8月26日装船完毕,9月16日抵达汕头港。 由于第二批胶合板没有按期装运,广流公司不能按期限行其与汕头物资公司的(产品订 货合同》,广澳公司为此己向油头物资公司退还购资定金30万美元,并赔偿定金30万美元, 另据调查,按照当时的情况,进口一批相同数量、规格的胶合版,需货款1,132,981.99美 元,发生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577,07254元, 广澳公司起诉认为:茂林合板厂没有技照购销合同的定的期限发运货物,而向联发公 预出提单,联发公司在资物尚未装船时线向茂林合板厂签发己装船提单,两者合谋欺诈广测 公司,致使广澳公司无法限行内贸合同,产生严重的经济履失,请求海事法院判令两被告赔 使广澳公司利洞损失和向内贾单位脑付的定金损失等共计528,488.34美元、3,571,609.38 元人民币: 联发公司答辩认为:联发公司在客观上预借了提单,但其主观上并没有恶意,广澳公可 通过申请法院冻结信用证,止付货款,没有取得提单,意味着没有取得提单项下货物的所有 权,也意味着放弃了凭正本提单向船东索赔的权利,因此广澳公可对联发公司不几有所权, 联发公司提出反诉,认为广澳公司申请诉论前扣押船静错误,请求法院判令广澳公司赔联 发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103,258美元。 茂林合版厂没有答辩。 审判 海事法晚认为如
2 广澳公司无法在 7 月份交付货物。广澳公司应于 8 月 15 日前将全部货物一次性交付汕头 物资公司。如果广澳公司违约,汕头物资公司有权拒收货物,并按合同追究违约责任。 8 月 24 日, 广澳公司收到中国银行汕头分行要求其付款赎单的通知书,此时,货物 尚未抵达汕头港。据调查,“新发”轮 1993 年 7 月 30 日至 8 月 6 日还在汕头港进行上一 航次的卸货。广澳公司认为联发公司与茂林合板厂恶意串通,签发了虚假提单,属于提单欺 诈行为,遂于 8 月 25 日向法院提出冻结信用证的申请。法院准予广澳公司的申请,于 8 月 27 日裁定冻结广澳公司申请中国银行汕头分行开出的茂林合板厂为受益人的第 41A931374 号信用证,止付信用证项下的货款 1,132,981.99 美元。9 月 13 日, 广澳公 司向海事法院申请扣押“新发”轮,要求联发公司提供 70 万美元的担保。海事法院准许广 澳公司的申请,于 9 月 22 日裁定扣押了“新发”轮,责令联发公司提供 70 万美元的担保。 10 月 6 日,联发公司提供了担保, 海事法院解除了对“新发”轮的扣押。 庭审中,联发公司承认,第二批胶合板实际于 1993 年 8 月 13 日在印度尼西亚坤甸港 装船,8 月 26 日装船完毕,9 月 16 日抵达汕头港。 由于第二批胶合板没有按期装运,广澳公司不能按期履行其与汕头物资公司的《产品订 货合同》,广澳公司为此已向汕头物资公司退还购货定金 30 万美元,并赔偿定金 30 万美元。 另据调查,按照当时的情况,进口一批相同数量、规格的胶合板,需货款 1,132,981.99 美 元,发生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 577,072.54 元。 广澳公司起诉认为:茂林合板厂没有按照购销合同约定的期限发运货物,而向联发公司 预借提单,联发公司在货物尚未装船时就向茂林合板厂签发已装船提单,两者合谋欺诈广澳 公司,致使广澳公司无法履行内贸合同,产生严重的经济损失,请求海事法院判令两被告赔 偿广澳公司利润损失和向内贸单位赔付的定金损失等共计 528,488.34 美元、3,571,609.38 元人民币。 联发公司答辩认为:联发公司在客观上预借了提单,但其主观上并没有恶意。广澳公司 通过申请法院冻结信用证,止付货款,没有取得提单,意味着没有取得提单项下货物的所有 权,也意味着放弃了凭正本提单向船东索赔的权利,因此广澳公司对联发公司不具有诉权。 联发公司提出反诉,认为广澳公司申请诉讼前扣押船舶错误,请求法院判令广澳公司赔偿联 发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 103,258 美元。 茂林合板厂没有答辩。 审判 海事法院认为:

本案提单签发地在印度尼西亚,国餐害结果发生在中国,故可以适用中国法律。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的规定,在货物装船完毕后,承运人才能签发己装船提单。联发公司 在货物尚未开始装船时就签发了已装船提单,构成了预借提单。由于茂林合板厂没有按期交 贤装船。而联发公司白其预借提单,掩盖了茂林合板厂的真实履约情况,配合茂林合板厂隐 蜗延迟装船的事实,制透出货物己装船的假象,使广满公司不能履行内贸合同,并丧失了采 取补教错施的时机.茂林合板厂和联发公司的行为属于共同侵权行为,直接侵害了广执公司 的利益,广澳公可为减少损害而中请法院海结信用证,没有付款慧单,但仍然可以对侵权行 为人提起侵权损害赔使之诉,本案属于预借提单侵权积害赌偿纠纷,应依照侵权规害黯倭的 法律线定,确定赌供范围。第一批货物在购销合同和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期内装船,且系另一 承运人承运,承诏人也没有实施预售提单行为,故有关第一批货物的损失与第二批货物的预 出提单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广澳公司要求茂林合板厂和联发公可赔整第一批资物的可得利 洞损失和相应的违的金损失,缺乏根据,不于支持。第二批货物的损失,包括广澳公司依据 其与汕头物贷公可的订购合同预期可得的利润和由于无法履行合同而支付的违约偿金,与 茂林合板厂和联发公司的预情提单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应由茂林合板厂和联发公可共同赔 德。广澳公司为防止损失扩大和保全其海事请求,中请法院冻结信用证、诉论前扣牌船触, 符合法律规定。由此产生的贵用也应由茂林合板厂和联发公可赔偿。 依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 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海事法院判决 一、联发公可、茂林合板厂连带赔偿广澳公司可得刊润损失人民币2,726,041.40元、 速的金损失150,000美元、中请冻结信用证和诉讼前扣船中请费人民币57,580元,以及上 述款项的利息, 二,数目联发公可的反诉请求 联发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认为:广澳公司没有付款默单,不具备侵权索赔的基本条件: 联发公司的预错提单行为与广澳公司不能履行内贸合同没有必然联系。请求上级法院辑消原 判。 广澳公司养辩认为:本案是侵权之诉,不以取阁提单为起诉的条件:广澳公可不能展行 内贸合同是茂林合板厂和联发公司面错提单的必然结果.请求上级法院推持原判,脱国上诉, 经二审法院调解。广澳公可与联发公可经协商达成协议,由联发公司补整澳公可总计 30万美元. 评析
3 本案提单签发地在印度尼西亚,但损害结果发生在中国,故可以适用中国法律。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的规定,在货物装船完毕后,承运人才能签发已装船提单。联发公司 在货物尚未开始装船时就签发了已装船提单,构成了预借提单。由于茂林合板厂没有按期交 货装船,而联发公司向其预借提单,掩盖了茂林合板厂的真实履约情况,配合茂林合板厂隐 瞒延迟装船的事实,制造出货物已装船的假象,使广澳公司不能履行内贸合同,并丧失了采 取补救措施的时机。茂林合板厂和联发公司的行为属于共同侵权行为,直接侵害了广澳公司 的利益。广澳公司为减少损害而申请法院冻结信用证,没有付款赎单,但仍然可以对侵权行 为人提起侵权损害赔偿之诉。本案属于预借提单侵权损害赔偿纠纷,应依照侵权损害赔偿的 法律规定,确定赔偿范围。第一批货物在购销合同和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期内装船,且系另一 承运人承运,承运人也没有实施预借提单行为,故有关第一批货物的损失与第二批货物的预 借提单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广澳公司要求茂林合板厂和联发公司赔偿第一批货物的可得利 润损失和相应的违约金损失,缺乏根据,不于支持。第二批货物的损失,包括广澳公司依据 其与汕头物资公司的订购合同预期可得的利润和由于无法履行合同而支付的违约赔偿金,与 茂林合板厂和联发公司的预借提单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应由茂林合板厂和联发公司共同赔 偿。广澳公司为防止损失扩大和保全其海事请求,申请法院冻结信用证、诉讼前扣押船舶, 符合法律规定,由此产生的费用也应由茂林合板厂和联发公司赔偿。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 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海事法院判决: 一、联发公司、茂林合板厂连带赔偿广澳公司可得利润损失人民币 2,726,041.40 元、 违约金损失 150,000 美元、申请冻结信用证和诉讼前扣船申请费人民币 57,580 元,以及上 述款项的利息。 二、驳回联发公司的反诉请求 联发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认为:广澳公司没有付款赎单,不具备侵权索赔的基本条件; 联发公司的预借提单行为与广澳公司不能履行内贸合同没有必然联系。请求上级法院撤消原 判。 广澳公司答辩认为:本案是侵权之诉,不以取得提单为起诉的条件;广澳公司不能履行 内贸合同是茂林合板厂和联发公司预借提单的必然结果。请求上级法院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经二审法院调解,广澳公司与联发公司经协商达成协议:由联发公司补偿广澳公司总计 30 万美元。 评析

根据签发提单时货物是否己装船,可将提单分为己装船提单和收货待运提单。己装船提 单通常在提单上注明“己装船”字样,表示在签发提单时货物已装船。收贷特运提单上没有 “己装船”的字样,也没有船名和装船日期的记载,表示在签发提单时资物己由承运人接牧 但尚未装船。国际贸易中,买实合同和信用证一般要求卖方提供己装船提单。根据国际商会 《限单信用证统一惯例》,除重信用证另有规定,银行仅接受注明货物已装船域己装指名船 只的提单。根据海牙规则,承运人签发提单必须尊重客观事实,货物己装船的。签发己装船 提单:货物未转船的,不能签发提单或者只能签发收货待运提单。我国海育法也有类以的规 定。承运人对未装船货物签发已装船提单,称为预错提单。预悟提单行为明显带有撒诈性, 扰乱海上资物运输和国际翼易秩序,侵害收货人的利盐,由于托运人和承运人预借提单,使 收货人遗受损失的,应由托运人和承运人负责赔德。 本案是一个典型的预借提单损害赌偿案件,涉及预悟提单的事实认定、法律定性及赔偿 范围等该类型案件普遍存在的问愿。 一、美于预借提单的事实认定。 预惜提单的客观要件是签发已装船提单时货物并未装船,本案中,原告广澳公可经调查, 案握了确茜证貂,证实在提单签发之日(7月31日)。“新发”轮还在汕头港从事上一航 次的排货,不可能在印度尼西亚装载本案货物。 被告联发公同在庭审中也承认。贤物于8月13日才开始装船,8月西日才装船完毕。 很明显,联发公可预借了提单,时间长达6天。在这一问愿上,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当 事人也没有异议。 二、关于预借提单行为的法律定性 美于预情提单行为的法律属性,理论上有违的行为和侵权行为之争。本案中,海事法院 明确认为,预借提单行为属于侵权行为,广澳公可作为货物的买方,与卖方茂林合板厂存在 买卖合同关系。如果广德澳公司取得提单,那么。其与作为承运人的联发公司也存在提单所证 明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显然,广澳公司可以茂林合板厂违反买卖合同而提起违约之诉, 也可以通过付款牌单,并凭提单对联发公可提起违约(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之诉。然面,广 澳公司拒绝接受资物。也没有付款联单,这种情况下,广澳公可是否对茂林合板厂和联发公 司具有诉权,关健线在于对预借提单行为的法律属性的认定。程设认定顶错提单是违的行为, 则广澳公可对联发公司不具有诉权,因为广澳公司不特有提单,其与联发公可不存在运输合 同关系:反之,则广澳公可有诉权,联发公司认为澳公同不具有诉权。其理由就是广澳公 司不持有提单,与联发公司之间没有合同关系。而海事法就认定广澳公司有诉权,就是将预
4 根据签发提单时货物是否已装船,可将提单分为已装船提单和收货待运提单。已装船提 单通常在提单上注明“已装船”字样,表示在签发提单时货物已装船。收货待运提单上没有 “已装船”的字样,也没有船名和装船日期的记载,表示在签发提单时货物已由承运人接收 但尚未装船。国际贸易中,买卖合同和信用证一般要求卖方提供已装船提单。根据国际商会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银行仅接受注明货物已装船或已装指名船 只的提单。根据海牙规则,承运人签发提单必须尊重客观事实,货物已装船的,签发已装船 提单;货物未装船的,不能签发提单或者只能签发收货待运提单。我国海商法也有类似的规 定。承运人对未装船货物签发已装船提单,称为预借提单。预借提单行为明显带有欺诈性, 扰乱海上货物运输和国际贸易秩序,侵害收货人的利益。由于托运人和承运人预借提单,使 收货人遭受损失的,应由托运人和承运人负责赔偿。 本案是一个典型的预借提单损害赔偿案件,涉及预借提单的事实认定、法律定性及赔偿 范围等该类型案件普遍存在的问题。 一、关于预借提单的事实认定。 预借提单的客观要件是签发已装船提单时货物并未装船。本案中,原告广澳公司经调查, 掌握了确凿证据,证实在提单签发之日(7 月 31 日), “新发”轮还在汕头港从事上一航 次的卸货,不可能在印度尼西亚装载本案货物。 被告联发公司在庭审中也承认,货物于 8 月 13 日才开始装船,8 月 26 日才装船完毕。 很明显,联发公司预借了提单,时间长达 26 天。在这一问题上,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当 事人也没有异议。 二、关于预借提单行为的法律定性。 关于预借提单行为的法律属性,理论上有违约行为和侵权行为之争。本案中,海事法院 明确认为,预借提单行为属于侵权行为。广澳公司作为货物的买方,与卖方茂林合板厂存在 买卖合同关系。如果广澳公司取得提单,那么,其与作为承运人的联发公司也存在提单所证 明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显然,广澳公司可以茂林合板厂违反买卖合同而提起违约之诉, 也可以通过付款赎单,并凭提单对联发公司提起违约(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之诉。然而,广 澳公司拒绝接受货物,也没有付款赎单,这种情况下,广澳公司是否对茂林合板厂和联发公 司具有诉权,关键就在于对预借提单行为的法律属性的认定。假设认定预借提单是违约行为, 则广澳公司对联发公司不具有诉权,因为广澳公司不持有提单,其与联发公司不存在运输合 同关系;反之,则广澳公司有诉权。联发公司认为广澳公司不具有诉权,其理由就是广澳公 司不持有提单,与联发公司之间没有合同关系。而海事法院认定广澳公司有诉权,就是将预

借提单行为认定为侵权行为,预出提单行为。通常不是承运人单方面的行为,而是承运人和 托运人双方面的行为,因此,海事法院把茂林合板厂和联发公可视为共同侵权人,列决两者 承担连带责任。有关顶出提单行为的法律属性的认定,对适用法律以及确定赌修范围,同样 有重要影响,这在本案中也有体现。 三、关于赔德范围的确定。 这是一个争议较大的月题。广澳公可起诉要求两鼓告赔怪戴后两批货物的利洞损失和违 的金损失,联发公司认为广澳公司的损失与其预借提单的行为没有因果关系。海事法院将前 后两批货物分开处理。第一批货物是在买卖合月和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期内装运,且系另一承 运人承运,与第二批货物的顶借提单行为没有必燃联系,因此,广澳公可将第一批货物和第 二批货物混合起来,请求总的利润提失和速的金损失,是不怡当的。海事法院没有支持是正 确的。问愿在于第二批货物的利洞损失和违的金损失与预借提单行为是否几有因果关系。广 澳公司不能履行内贸合同,与茂林合板厂没有按期交运货物有因果关系,但与联发公司预僵 提单行为是否有因果关系,则是有争议的。有观点认为,广澳公可不能履行内贸合同。是责 物没有在合理预期的时间内运到的结果,这与联发公司预借提单没有因果关系。即使联发公 司不预借提单,货物也不能在8月5目前运到,广澳公可也不能履行内贸合同。另一种 观点则队为,尽管预借提单并不必然导致货物迟延运到,但是,预借提单行为烧盖了卖方(托 运人)迟延交运货物的事实:使得买方(收货人)丧失了解障买卖合月,拒付货款的机会。 然而,本案中,广澳公司己成功的解除了买实合同,并通过中请法院冻结信用证的办法,止 付了货款。这种情况下,广澳公司的损失是否还是联发公司预借提单所致,值得探讨。 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也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 责任。 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附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 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黯径。 枫坏国家的、集体的尉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赌供。 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层损失。 第一百三十条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规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5
5 借提单行为认定为侵权行为。预借提单行为,通常不是承运人单方面的行为,而是承运人和 托运人双方面的行为,因此,海事法院把茂林合板厂和联发公司视为共同侵权人,判决两者 承担连带责任。有关预借提单行为的法律属性的认定,对适用法律以及确定赔偿范围,同样 有重要影响,这在本案中也有体现。 三、关于赔偿范围的确定。 这是一个争议较大的问题。广澳公司起诉要求两被告赔偿前后两批货物的利润损失和违 约金损失,联发公司认为广澳公司的损失与其预借提单的行为没有因果关系。海事法院将前 后两批货物分开处理。第一批货物是在买卖合同和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期内装运,且系另一承 运人承运,与第二批货物的预借提单行为没有必然联系,因此,广澳公司将第一批货物和第 二批货物混合起来,请求总的利润损失和违约金损失,是不恰当的,海事法院没有支持是正 确的。问题在于第二批货物的利润损失和违约金损失与预借提单行为是否具有因果关系。广 澳公司不能履行内贸合同,与茂林合板厂没有按期交运货物有因果关系,但与联发公司预借 提单行为是否有因果关系,则是有争议的。有观点认为,广澳公司不能履行内贸合同,是货 物没有在合理预期的时间内运到的结果,这与联发公司预借提单没有因果关系。即使联发公 司不预借提单,货物也不能在 8 月 15 日前运到,广澳公司也不能履行内贸合同。 另一种 观点则认为,尽管预借提单并不必然导致货物迟延运到,但是,预借提单行为掩盖了卖方(托 运人)迟延交运货物的事实,使得买方(收货人)丧失了解除买卖合同,拒付货款的机会。 然而,本案中,广澳公司已成功的解除了买卖合同,并通过申请法院冻结信用证的办法,止 付了货款。这种情况下,广澳公司的损失是否还是联发公司预借提单所致,值得探讨。 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零六条 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 责任。 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 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 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 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 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 第一百三十条 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百四十六条侵权行为的餐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当事人双方国箱相月或 者在同一国家有佳住所的,息可以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律或者住所地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七十四条货物装船前,承运人已经应托运人的要求鉴发收货特运提单或者其他单证 的,货物装船完毕,托运人可以将收货待运提单或者其他单证退还承运人。以换取己装船提 单:承运人也可以在收货待运提单上如注承运船帕的船名和装船日期,如注后的收货待运提 单视为己装船提单。 资料米源:http:/wm.cct.org.cn/shownevs..hp2id-20] 6
6 第一百四十六条 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当事人双方国籍相同或 者在同一国家有住所的,也可以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律或者住所地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七十四条 货物装船前,承运人已经应托运人的要求签发收货待运提单或者其他单证 的,货物装船完毕,托运人可以将收货待运提单或者其他单证退还承运人,以换取已装船提 单;承运人也可以在收货待运提单上加注承运船舶的船名和装船日期,加注后的收货待运提 单视为已装船提单。 资料来源:http://www.ccmt.org.cn/shownews.php?id=2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