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大章收养主要内容 本章是本误程的重点内容之一,主要介邱了收养的概念、特征和意义。闲述了收养成立 的一般实质要件和特床实质要件,收养的程序,以及收养的法律效力。分析了收养的无效、 收养的解除等间思。在学习这一章到应重点掌握的内容有: 一、收养的餐名及特任 (一)收养的概念 收养。是指牧养人,核收养人依思收养法的规定成立氨制父母子女关系的民事法律行 为。领养他人子女的人为收养人,即养父母:被地人收养的人为核收养人,即养子女:将子 女或儿童送给他人收养的父母、其他监护人和社会摇利机构,即送养人, (二)牧养的特任 根据收养的定义,收养具有以下特征: 1.收养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收养是确立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它只产生于公民之间,适用于自然人,而不适用于法 人。公民之间的收养和杜会福利院对弧儿。道弃儿和残疾儿的收养,在性质、方式和效力方 而均有所不月:杜会福利院的收养,只要符合收养条件的,即可自行决定收养,无须经其他 机关的准许或同意。它贝能发生对儿童的监护关系,面不是亲属关系。 2.收养是要式法律行为 收养不仅涉及当事人的人身和财产关系,而且涉及到杜会公共利益,所以,我国收养法 将收养行为规定为要式行为,收养关系的成立应当办理收养登记手线, 3。收养是变更亲属身份和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 通过收养行为,使收养人和被牧养人之间产生了父母子女间的身份关系和权利、义务关 系,被收养人与其生父母之间的身份关系和权利、义务关系随之消除。 4,收养只能发生在非直系血亲关系的长辈对晚辈之间 丰直系血系的长辈对晚辈之间才有可能建立养父母子女关系。原本具有直系血亲关系的 人之何,通常不得为收养行为。旁系血来侧可以收养。如将自己的侄子女、甥子女、表侄子 女等收养为养子女。 5,收养形成一种拟制血亲关系。可以依法设立或解除收养使非直系血亲的收养人和被 收养人之间建立了拟制直系血亲关系,也称为”法亲,由于它是人为创设的亲属,因此也可 以依法解除
1 第六章 收养主要内容 本章是本课程的重点内容之一,主要介绍了收养的概念、特征和意义。阐述了收养成立 的一般实质要件和特珠实质要件,收养的程序,以及收养的法律效力。分析了收养的无效、 收养的解除等问题。在学习这一章时应重点掌握的内容有: 一、收养的概念及特征 (一)收养的概念 收养,是指收养人、被收养人依照收养法的规定成立拟制父母子女关系的民事法律行 为。领养他人子女的人为收养人,即养父母;被他人收养的人为被收养人,即养子女;将子 女或儿童送给他人收养的父母、其他监护人和社会福利机构,即送养人。 (二)收养的特征 根据收养的定义,收养具有以下特征: 1.收养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收养是确立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它只产生于公民之间,适用于自然人,而不适用于法 人。公民之间的收养和社会福利院对孤儿、遗弃儿和残疾儿的收养,在性质、方式和效力方 面均有所不同:社会福利院的收养,只要符合收养条件的,即可自行决定收养,无须经其他 机关的准许或同意。它只能发生对儿童的监护关系,而不是亲属关系。 2.收养是要式法律行为 收养不仅涉及当事人的人身和财产关系,而且涉及到社会公共利益,所以,我国收养法 将收养行为规定为要式行为,收养关系的成立应当办理收养登记手续。 3.收养是变更亲属身份和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 通过收养行为,使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产生了父母子女间的身份关系和权利、义务关 系,被收养人与其生父母之间的身份关系和权利、义务关系随之消除。 4.收养只能发生在非直系血亲关系的长辈对晚辈之间 非直系血系的长辈对晚辈之间才有可能建立养父母子女关系。原本具有直系血亲关系的 人之间,通常不得为收养行为。旁系血亲间可以收养。如将自己的侄子女、甥子女、表侄子 女等收养为养子女。 5.收养形成一种拟制血亲关系,可以依法设立或解除收养使非直系血亲的收养人和被 收养人之间建立了拟制直系血亲关系,也称为"法亲",由于它是人为创设的亲属,因此也可 以依法解除

二、收养与抚养的区别 【,自然与自然人抚养的区别 白然人的抚养,即指无民事行为能力成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的近亲属成者其他人 对核抚养人承担抚养,保护和教育的责任。抚养关系权利叉务主体的范围比较泛,根据我 国《婚娟法》规定,障了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抚养文务外,有负担能力的相父母、外相父母, 对于父母己轻死亡成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此外,有 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也有抚养的义务。 无论是法律关系形成的目的、方式,还是法律责任,收养与抚养均存在程度不同的区别, 收养关系是专指因收养而形成的养父母子女关系。养父母对养子女的抚养义务是无条件的, 应适用娇烟法关于父母子女权利久务的有关规定。同时,被收养人与其生父母及其近亲属间 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解除。 我国《收养法》第17条规定:“孤儿成者生父母无力抚养的子女,可以由生父母的亲属, 明友抚养。抚养人与被抚养人的关系不适用收养美系”。未成年人的父母的亲属、用友对孤 儿或生父母无力抚养的子女进行抚养,并不是他们的法定义务,面是他们的一种奉献精神、 高尚道德的体现。 2.收养与社会机构抚养的区别 所谓”社会机构抚养“是指由国家设立的社会福利院对弧儿,弃要、残疾儿靠进行的养有。 它与收养在性质、行为方式、效力上均存在较大整异,具体区别如下: 第一,法律依据和行为性质不同。社会福利院对孤儿,弃婴、残疾几童的养育行为。是 依据有关行政法规面作出的杜会福利性措施,它可以产生社会福利院对儿童的监护关系,但 不是柔属关系。而收养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它只产生在白然人之闻,而不近用于法人。在 性质上,公民间的收养是根据收养法的规定进行,它使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产生父母子女 的亲属关系,属于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成立的条件,形式不同,从行为方式上看。社会相利院无须经过其他机关的同意, 便可对符合条件的几童自行决定接收并如以抚养。收养则属于一种要式法律行为,必须经过 法定的程序、符合相应的条件,收养才楂依法成立。 第三,是否产生父母子女关系的后果不同。从效力上看,社会福利院应当依法对被接收 的儿童履行抚养、教育、鑫护职隐外,与被抚养的儿童不产生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公民间的收养导致父母子女间权利义务的转移,原生父母的抚育责任由养父母继续承担。 三、收养成立的实质夏件 2
2 二、收养与抚养的区别 1. 自然与自然人抚养的区别 自然人的抚养,即指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人 对被抚养人承担抚养、保护和教育的责任。抚养关系权利义务主体的范围比较广泛,根据我 国《婚姻法》规定,除了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抚养义务外,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此外,有 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也有抚养的义务。 无论是法律关系形成的目的、方式,还是法律责任,收养与抚养均存在程度不同的区别。 收养关系是专指因收养而形成的养父母子女关系,养父母对养子女的抚养义务是无条件的, 应适用婚姻法关于父母子女权利义务的有关规定。同时,被收养人与其生父母及其近亲属间 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解除。 我国《收养法》第 17 条规定:"孤儿或者生父母无力抚养的子女,可以由生父母的亲属、 朋友抚养。抚养人与被抚养人的关系不适用收养关系”。未成年人的父母的亲属、朋友对孤 儿或生父母无力抚养的子女进行抚养,并不是他们的法定义务,而是他们的一种奉献精神、 高尚道德的体现。 2.收养与社会机构抚养的区别 所谓"社会机构抚养"是指由国家设立的社会福利院对孤儿、弃婴、残疾儿童进行的养育。 它与收养在性质、行为方式、效力上均存在较大差异,具体区别如下: 第一,法律依据和行为性质不同。社会福利院对孤儿、弃婴、残疾儿童的养育行为,是 依据有关行政法规而作出的社会福利性措施,它可以产生社会福利院对儿童的监护关系,但 不是亲属关系。而收养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它只产生在自然人之间,而不适用于法人。在 性质上,公民间的收养是根据收养法的规定进行,它使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产生父母子女 的亲属关系,属于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成立的条件、形式不同。从行为方式上看,社会福利院无须经过其他机关的同意, 便可对符合条件的儿童自行决定接收并加以抚养。收养则属于一种要式法律行为,必须经过 法定的程序、符合相应的条件,收养才能依法成立。 第三,是否产生父母子女关系的后果不同。从效力上看,社会福利院应当依法对被接收 的儿童履行抚养、教育、监护职能外,与被抚养的儿童不产生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公民间的收养导致父母子女间权利义务的转移,原生父母的抚育责任由养父母继续承担。、 三、收养成立的实质要件

(一)收养成立的一般实质要件 收养是涉及收养人。送养人和被收养人利丝的民事法律行为。在一般情况下,这三类民 事活动主体各自应依法具备一定的条件。 ,棱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 依属《收养法》第4条、第11条的悦定,被收养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型是不满14四岁的表成年人以14周岁以下的表成年人为收界对象,有利于培养 建立养亲子何的感情,有利于收养美系的稳定和发展。 2)应是丧失父母的孤儿,或者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要和儿童,或是生父母有特殊困难 无力抚养的子女。 (3)牧养年满10周岁以上的来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年满10圆岁的 未成年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他们初步具答了判断、辩明一些事物后果的能力。 因此,征求、尊重其本人的意愿,取得其同意,才能更好地建立和睫的养父得子女关系。 2,送养人应具备的条件 依属《收养法》第5、10、11、12、13、18、19条的规定,送养人须符合以下条件: (1)送养凡的范围可以是孔儿的监护人,社会福利机构域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 父母, 2)有配偶者送养子女,领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成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 送养。生父母送养子女,须经协商一致共同送养(包括须经己婚的原配偶同意)。一方不同 意成未作同意的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单独送养。 (3)送养人须白愿送养子女。送养人白愿送养,主要是指收养须经未成年被收养人的生 父母同意(包括己离婚的父母双方同意)》。收养父母双亡的孤儿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要, 应取得其监护人或社会福利院的同意。 ()送养人不得以送养子女为理由违反计划生育的规定再生有子女,这一规定是指生父 母送养子女后,不得以送养子女后无子女或者子女少为理由,再申请生育指标并生育子女。 (⑤)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答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该末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得将其送 养,但父母对该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可修的除外。 3,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 根据《收养法》第6、8、10、11条的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符合下列件: (1)年裤30周岁且无子女。收养是建立飘制直系血亲关系,因此,养父母与养子女之 间应有合理的年龄差距:
3 (一)收养成立的一般实质要件 收养是涉及收养人、送养人和被收养人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在一般情况下,这三类民 事活动主体各自应依法具备一定的条件。 1.被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 依照《收养法》第 4 条、第 11 条的规定,被收养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应是不满 14 周岁的未成年人。以 14 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为收养对象,有利于培养 建立养亲子间的感情,有利于收养关系的稳定和发展。 (2)应是丧失父母的孤儿,或者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或是生父母有特殊困难 无力抚养的子女。 (3)收养年满 10 周岁以上的来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年满 10 周岁的 未成年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他们初步具备了判断、辩明一些事物后果的能力。 因此,征求、尊重其本人的意愿,取得其同意,才能更好地建立和睦的养父母子女关系。 2.送养人应具备的条件 依照《收养法》第 5、10、11、12、13、18、19 条的规定,送养人须符合以下条件: (1)送养凡的范围可以是孤儿的监护人、社会福利机构或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 父母。 (2)有配偶者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 送养。生父母送养子女,须经协商一致共同送养(包括须经已婚的原配偶同意)。一方不同 意或未作同意的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单独送养。 (3)送养人须自愿送养子女。送养人自愿送养,主要是指收养须经未成年被收养人的生 父母同意(包括已离婚的父母双方同意)。收养父母双亡的孤儿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 应取得其监护人或社会福利院的同意。 (4)送养人不得以送养子女为理由违反计划生育的规定再生育子女。这一规定是指生父 母送养子女后,不得以送养子女后无子女或者子女少为理由,再申请生育指标并生育子女。 (5)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得将其送 养,但父母对该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除外。 3.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 根据《收养法》第 6、8、10、11 条的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符合下列件: (1)年满 30 周岁且无子女。收养是建立拟制直系血亲关系,因此,养父母与养子女之 间应有合理的年龄差距

2)有抚养教有被收养人的能力。收养人应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这是由收养的 目的所决定的。 (③)未惠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养父母本身的健康状况也是形成美满 收养关系的必备条件。 (4)有配俱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对养子女进行抚有。是已婚夫妇双方的责任 和义务。因此,具有经夫委双方月意,收养才陵成立。我国法规是不承认单方收养效力的。 ()收养人只修收养1名子女,这是基于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加以制定的, ()收养人须白愿收养。牧养必须为收养人内心真实的意思表示。当他们受到默诈,励 迫或在地人乘其之危下作出的意思表示并为收养行为,可以被依法宜告收养无效。 (二》收养成立的特殊实质要件 在我国社会实践中,还需对特殊主体的收养成立条件作出放宽性成限定性规定。 1.无配偶男性收养女性 无配偶者,是指因未婚、离婚域丧偶而处于婚蜗状态的人, 2,公民成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子女 《收养法》第了条对这两类特株主体作出了放宽性规定:一般公民收养三代以内同辈穷 系血亲的子女(腹收养人往往是收养人的侄子女、甥子女:堂住子女或表侄子女,表切子女), 可以不受收养条件中四项条款的限制 3,继父(或继母)收养继子女 我国《婚螺法》第口条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隧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雅父或雅母对继子女的抚养教育是以自愿为前提的, 一旦形成这种抚育关系,孩子就会与生父母和继父(或推母》形成双重的法定权利、义务: 4,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成者弃要和几童 《收养法》第8条规定:”收养孤儿,线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 母的弃要和儿童,可以不受'牧养人无子女,和只能收养1名子女”的限制。"这是由于收养 弧儿,残疾几童成者弃受的行为,具有援助屑者的人道主义性质,国家是予以鼓励的。国是: 有配得着应夫委共同收养: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或线疾女或被遗单的女要的,仍统有0 周岁以上的年静差。 四、收养成立的形式要件 收养必须符合形式要件,即履行一定的收养程序,收养关系才能合法成立。1粥年《收 养法》对收养的程序实行了统一的登记制度
4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收养人应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这是由收养的 目的所决定的。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养父母本身的健康状况也是形成美满 收养关系的必备条件。 (4)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对养子女进行抚育,是已婚夫妇双方的责任 和义务。因此,只有经夫妻双方同意,收养才能成立。我国法规是不承认单方收养效力的。 (5)收养人只能收养 1 名子女。这是基于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加以制定的。 (6)收养人须自愿收养。收养必须为收养人内心真实的意思表示。当他们受到欺诈、胁 迫或在他人乘其之危下作出的意思表示并为收养行为,可以被依法宣告收养无效。 (二)收养成立的特殊实质要件 在我国社会实践中,还需对特殊主体的收养成立条件作出放宽性或限定性规定。 1.无配偶男性收养女性 无配偶者,是指因未婚、离婚或丧偶而处于非婚姻状态的人。 2.公民或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子女 《收养法》第 7 条对这两类特殊主体作出了放宽性规定:一般公民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 系血亲的子女(被收养人往往是收养人的侄子女、甥子女;堂侄子女或表侄子女、表甥子女), 可以不受收养条件中四项条款的限制。 3.继父(或继母)收养继子女 我国《婚姻法》第 27 条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继父或继母对继子女的抚养教育是以自愿为前提的。 一旦形成这种抚育关系,孩子就会与生父母和继父(或继母)形成双重的法定权利、义务。 4.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弃婴和儿童 《收养法》第 8 条规定:"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 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只能收养 1 名子女'的限制。"这是由于收养 孤儿、残疾儿童或者弃婴的行为,具有援助弱者的人道主义性质,国家是予以鼓励的。但是, 有配偶者应夫妻共同收养;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孤女或残疾女或被遗弃的女婴的,仍须有 40 周岁以上的年龄差。 四、收养成立的形式要件 收养必须符合形式要件,即履行一定的收养程序,收养关系才能合法成立。1998 年《收 养法》对收养的程序实行了统一的登记制度

(一)由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是牧养成立的必经程序 《收养法》第5条第1款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 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这一登记程序为中国公民在中国牧养子女的必经程序。 收养关系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也分为三个步骤 1.向民政部门收养登记机关提出中请 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相关证件、证明材料。 2.由收养登记机关进行审查 收养登记机关收到收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应当自次日起30目内进行审查。 3,由收养登记机关办理叠记 经审查,对证件齐金有效、符合收养法条件的,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登 记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二)允许当事人订立节面牧养协效 《收养法》第15条第3款线定:“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 协议。“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法律允许双方道循自愿的原则自行订立书而收养协议。 书面协议并收养成立的修经程序。 (三)允许依当事人的要果办理收养公证 《牧养法》第15条第4款的规定:”牧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匠的, 应当办理收养公证。”立法者的意图在于:允许依收养关系当事人的意愿,办理收养公迁, 以示收养行为的庄重性。收养公证属于可选择性的、非必经的程序。 五、收养成立的效力 收养成立的效力,是指因收养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面导数的相应法律后果。 (一)养父母与养子女间产生报制直系血来关系 依愿《收养法》第3条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 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即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形成了法律报制的直 系血素关系,养子女取得与婚生子女完全相同的法律地位。 (二)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形成报刺直系成旁系血亲关系 根据《收养法》第23条的规定:“白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一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 属间的权利文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三)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之阿的权利义务关系消除 根据《收界法》第23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界关系成立之日起,养子女与生父母
5 (一)由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是收养成立的必经程序 《收养法》第 15 条第 1 款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 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这一登记程序为中国公民在中国收养子女的必经程序。 收养关系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也分为三个步骤: 1.向民政部门收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相关证件、证明材料。 2.由收养登记机关进行审查 收养登记机关收到收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应当自次日起 30 日内进行审查。 3.由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经审查,对证件齐全有效、符合收养法条件的,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登 记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二)允许当事人订立书面收养协议 《收养法》第 15 条第 3 款规定:"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 协议。"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法律允许双方遵循自愿的原则自行订立书面收养协议。 书面协议并非收养成立的必经程序。 (三)允许依当事人的要求办理收养公证 《收养法》第 15 条第 4 款的规定:"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 应当办理收养公证。"立法者的意图在于:允许依收养关系当事人的意愿,办理收养公证, 以示收养行为的庄重性。收养公证属于可选择性的、非必经的程序。 五、收养成立的效力 收养成立的效力,是指因收养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而导致的相应法律后果。 (一)养父母与养子女间产生拟制直系血亲关系 依照《收养法》第 23 条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 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即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形成了法律拟制的直 系血亲关系,养子女取得与婚生子女完全相同的法律地位。 (二)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形成拟制直系或旁系血亲关系 根据《收养法》第 23 条的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 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三)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除 根据《收养法》第 23 条第 2 款的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子女与生父母

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收养关系成立后。养子女与 生父母、〔外)粗父母、亲兄弟如蛛等自然血亲之间的法定权利义务关系立即消除 六、收养关系的无效 (一)确以收养无效的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为无效收养: 1,违反《民法通则》第邵条规定,收养行为无效。 (1》行为人不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知如正处于发病期问的精神病、痴呆建患者: 2)收养人同意收养或远养人同意送养的意思表示不真实:即他人以斯诈,勒迫手段或 者乘人之危,使当事人在违青真实意愿的情况下。所作出的为收养,运养行为的表示 (3》违反了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如当事人弄虚作服、斯编收养登记或公迁机关。 2.违反收养实质或形式要件时,收养行为无效. 如收养人有子女而收养重孤儿或非残疾儿童的:收养人未滴30周岁而收养的:非近亲 收养时,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双方年龄差距不足0圆岁的或被收养人超过14周岁等情 况 (二)确认收养无效的机关及其法律后果 1,通过诉讼程序确认收养无效 诉论程序是指由人民法院确认某一收养行为无效, 《收养法》第5条第2款规定:”收养行为被人民法院确认无效的,从行为开始时就没 有法律效力。” 2.通过厅致程序确认收养无效 行攻程序是指由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确认某一牧养行为无效。 民政部1999年关于《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12条规定:“收养关系当事人弄 虚作假偏徽收养登记的,收养关系无效,由收养登记机关教销登记,收嫩《收养登记证》。 以上规定说明,确认收养无效的机关为人民法院或收养登记机关:确认收养无效的后果 为绝对无效,即收养行为从开始时就没有法律效力。 七、收养解除的条件 收养的解霖,即合法有效的收养关系因发生一定的法律事实、无法继续亲子关系而使该 关系日于消灭。依据《收养法》第26.27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收养关 系: (一》收养人,运养人双方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 6
6 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收养关系成立后,养子女与 生父母、(外)祖父母、亲兄弟姐妹等自然血亲之间的法定权利义务关系立即消除。 六、收养关系的无效 (一)确认收养无效的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为无效收养: 1.违反《民法通则》第 55 条规定,收养行为无效。 (1)行为人不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如正处于发病期间的精神病、痴呆症患者: (2)收养人同意收养或送养人同意送养的意思表示不真实;即他人以欺诈、胁迫手段或 者乘人之危,使当事人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所作出的为收养、送养行为的表示。 (3)违反了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如当事人弄虚作假、欺骗收养登记或公证机关。 2.违反收养实质或形式要件时,收养行为无效。 如收养人有子女而收养非孤儿或非残疾儿童的;收养人未满 30 周岁而收养的;非近亲 收养时,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双方年龄差距不足 40 周岁的或被收养人超过 14 周岁等情 况。 (二)确认收养无效的机关及其法律后果 l.通过诉讼程序确认收养无效 诉讼程序是指由人民法院确认某一收养行为无效。 《收养法》第 25 条第 2 款规定:"收养行为被人民法院确认无效的,从行为开始时就没 有法律效力。" 2.通过行政程序确认收养无效 行政程序是指由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确认某一收养行为无效。 民政部 1999 年关于《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 12 条规定:"收养关系当事人弄 虚作假骗取收养登记的,收养关系无效,由收养登记机关撤销登记,收缴《收养登记证》。 以上规定说明,确认收养无效的机关为人民法院或收养登记机关;确认收养无效的后果 为绝对无效,即收养行为从开始时就没有法律效力。 七、收养解除的条件 收养的解除,即合法有效的收养关系因发生一定的法律事实、无法继续亲子关系而使该 关系归于消灭。依据《收养法》第 26、27 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收养关 系: (一)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

《收养法》第5条第1款规定:“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 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请10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二)收养人不履行抚养文务,有唐特、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兰行为的 《收养法》第5条第2款规定:"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由特、道弃等侵害未成年 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 (三)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帮化、无法共同生话的 《收养法》第?条规定:“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 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人、收养解除的程序 (一)行政程序解除收养 《收养法》第8条新增设的法规为:”当事人静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 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音事人经行成程序协议解除收养关系,应符合相应的法定条件: 1.收养当事人双方已自愿达成解除收养关系的恃议。 2,收养双方当事人须对财产和生活无争议。 3.协议应不违反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的条件: (二)诉论程序解酸收养 诉论解除收养程序,即收养当事人通过向人民法院起诉,解除收养关系的程序。它适 用于以下两种情况: 1.收养双方当事人仅单方要求解除的情况。 2,虽然双方同意解除收养,但对财产成生话有争议的情况。 九、收养解除的效力 (一)收养解除的直接后果 收养解障的直接后果,主要指收养关系当事人的人身及财产方面权利义务发生变更的结 果。 1,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复务关系即行酒除。 2。未成年养子女和生父母及其他近彩属间的权利文务关系白行核复。 3。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何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二)收养解除的间袭后果 收养解除的间接后果,主要是指收养解除导致当事人生尘活抚有贵的追偿及后期支付的后 果
7 《收养法》第 26 条第 1 款规定:"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 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 10 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二)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 《收养法》第 26 条第 2 款规定:"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 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 (三)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话的 《收养法》第 27 条规定:"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 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八、收养解除的程序 (一)行政程序解除收养 《收养法》第 28 条新增设的法规为:"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 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当事人经行政程序协议解除收养关系,应符合相应的法定条件: 1.收养当事人双方已自愿达成解除收养关系的协议。 2.收养双方当事人须对财产和生活无争议。 3.协议应不违反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的条件。 (二)诉讼程序解除收养 诉讼解除.收养程序,即收养当事人通过向人民法院起诉,解除收养关系的程序。它适 用于以下两种情况: 1.收养双方当事人仅单方要求解除的情况。 2.虽然双方同意解除收养,但对财产或生活有争议的情况。 九、收养解除的效力 (一)收养解除的直接后果 收养解除的直接后果,主要指收养关系当事人的人身及财产方面权利义务发生变更的结 果。 l.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 2.未成年养子女和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 3.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二)收养解除的间接后果 收养解除的间接后果,主要是指收养解除导致当事人生活抚育费的追偿及后期支付的后 果

1,成年界子女对养父母未来的经济青任 经养父得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米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 活费。 2,成年养子女对养父母前期抚有的经济补偿 因养子女成年后店特,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 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3.生父母对养父母前期抚育的适当经济补倍 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 教育费。但因养父母店特、遗弃养子女导致生父母起诉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8 1.成年养子女对养父母未来的经济责任 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 活费。 2.成年养子女对养父母前期抚育的经济补偿 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 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3.生父母对养父母前期抚育的适当经济补偿 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 教育费。但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导致生父母起诉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