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水果和蔬菜产品中盐酸不溶性灰分的测定方法 GB/T10473-89 Fruit and vegetable products-Determination of ash insoluble in hydrochlorie acid 本标准等效采用国际标准1S0763一1982《果蔬产品中盐酸不溶性灰分的测定》。 】主题内容和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水果和蔬菜产品中盐酸不溶性灰分的测定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水果和蔬菜产品中盐酸不溶性灰分的测定。 2原理 样品在525℃高温电阻炉中灰化后,分离剩定不溶于稀盐酸溶液的无机物质 3试剂 全部试剂均为分析纯,所用水为蒸馏水或同等纯度的水 3.1盐酸:10%(m/m)溶液 3.2硝酸银:17gL溶液。 4仪器 4.1捣碎机 高温 阻炉:525士25℃ 4.5水浴锅: 4.4干燥烘箱:103士25℃ 4.5干燥器:带有效干燥剂: 4.8坩埚: 纸 4.8分析天平 5分析步渠 5.1样品的制备 5.1.1粘稠制品草莓酱、杏酱、桃酱等):将样品充分混合均匀 5.1.2 冷冻制品(速冻马蹄、青刀豆等):将冷冻制品置于 密闭容器中解冻后,定量转移 至捣碎机( 1条)中 5.1.5 干制品或半干制品(果鹏、葡萄干等):将样品加定量水软化后于捣碎机(4.1条)中 捣成匀浆。 52第一坩埚的制备 将洗净的坩埚移入525士25℃高温电阻炉中灼烧1h,冷至200℃以下后取出,移入干燥 器中冷却至室温, 重复灼烧至前后两次称量相差不超过0.0002g为恒量。 5.3取样 称取4~25g样品于坩埚(5.2条)中,糟确至0.01g:液体样品吸取2530ml。 54测定 5.4.1干燥 将坩埚(5.3条)置于沸水浴上,蒸发除去样品中的水分,再于103士2℃的烘箱(4.4条) 内干燥。 5.42灰化 将干燥后的样品(5.4.)移入525士25℃高温电阻炉中炭化、灰化至完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水果和蔬菜产品中盐酸不溶性灰分的测定方法 GB/T 10473-89 Fruit and vegetable products-Determination of ash insoluble in hydrochloric acid ━━━━━━━━━━━━━━━━━━━━━━━━━━━━━━━━━━━━━━━ 本标准等效采用国际标准 ISO 763—1982《果蔬产品中盐酸不溶性灰分的测定》。 1 主题内容和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水果和蔬菜产品中盐酸不溶性灰分的测定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水果和蔬菜产品中盐酸不溶性灰分的测定。 2 原理 样品在 525℃高温电阻炉中灰化后,分离测定不溶于稀盐酸溶液的无机物质。 3 试剂 全部试剂均为分析纯,所用水为蒸馏水或同等纯度的水。 3.1 盐酸:10%(m/m)溶液; 3.2 硝酸银:17 g/L 溶液。 4 仪器 4.1 捣碎机; 4.2 高温电阻炉:525±25℃; 4.5 水浴锅; 4.4 干燥烘箱:103± 25℃ 4.5 干燥器:带有效干燥剂; 4.8 坩埚; 4.7 无灰滤纸; 4.8 分析天平。 5 分析步骤 5.1 样品的制备 5.1.1 粘稠制品(草莓酱、杏酱、桃酱等):将样品充分混合均匀。 5.1.2 冷冻制品(速冻马蹄、青刀豆等):将冷冻制品置于密闭容器中解冻后,定量转移 至捣碎机(4.1 条)中捣碎均匀。 5.1.5 干制品或半干制品(果脯、葡萄干等):将样品加定量水软化后于捣碎机(4.1 条)中 捣成匀浆。 5.2 第一坩埚的制备 将洗净的坩埚移入 525±25℃高温电阻炉中灼烧 1h,冷至 200℃以下后取出,移入干燥 器中冷却至室温,重复灼烧至前后两次称量相差不超过 0.0002g 为恒量。 5.3 取样 称取 4~25g 样品于坩埚(5.2 条)中,精确至 0.01 g;液体样品吸取 25~30ml。 5.4 测定 5.4.1 干燥 将坩埚(5.3 条)置于沸水浴上,蒸发除去样品中的水分,再于 103±2℃的烘箱(4.4 条) 内干燥。 5.4.2 灰化 将干燥后的样品(5.4.)移入 525±25℃高温电阻炉中炭化、灰化至完全
注:对于含糖量高的制品可以先于电炉上炭化,以防质量损失 545盐酸外理 将盛灰分的坩埚54.2)置于干燥器中冷却后,加入10一25mL盐酸溶液3.1条,用 表皿盖好,在沸水浴中加热15mi血,然后定量转移至装有无东滤纸漏斗上,弃去酸溶性灰 分,再用热水反复洗涤滤纸及盐酸不溶性灰分,直至以硝酸银溶液(32条)检验流出液中 无氯离子为止。 5.4.4第二坩埚的制名 同5.2条 54 于燥和灰化 将滤纸连同盐酸不溶性灰分移入坩埚(5.4.4)中,于103士2℃烘箱(4.4条)内干燥后, 移入525士25℃高温电阻炉中灰化30mi,冷却至200℃以下后取出,移入干燥器中冷却至 京温,称量。重复约烧至前后两次称量相差不超过0.0002为恒量。 5.5测定次数 样品至少进行两次测定 6结果表示 6.1计算公式 m2-m3 盐酸不溶性灰分(%) -×100. -m1 式中:m心—第一坩埚和样品的质量,g: ml- 一第一坩埚的质量,g: m2- 一第二坩埚和盐酸不溶性灰分的质量,g: m3一第二坩埚的质景g。 m2-m3 盐酸不溶性灰分(%) <100 (2) 式中:V一 一液体样品体积,mL: m2、m3 -同公式(1)。 若测定结果符合重复性6·2条)要求,取两次测定值的算术平均值作为结果。精确至小 数点后两位数字 62重复性 同一分析者同时或相继进行的两次测定值之差,100g或100mL)样品中盐酸不溶性灰 分不得超过0.01g。 附如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部副食品局提出。 本标准由北京市食品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起草人李卫东。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部1989-03-06批准 1989-10-01实施
注:对于含糖量高的制品可以先于电炉上炭化,以防质量损失。 5.4.5 盐酸处理 将盛灰分的坩埚(5.4.2)置于干燥器中冷却后,加入 10~25 mL 盐酸溶液(3.1 条),用 表皿盖好,在沸水浴中加热 15 min,然后定量转移至装有无灰滤纸漏斗上,弃去酸溶性灰 分,再用热水反复洗涤滤纸及盐酸不溶性灰分,直至以硝酸银溶液(3.2 条)检验流出液中 无氯离子为止。 5.4.4 第二坩埚的制备 同 5.2 条。 5.4.5 干燥和灰化 将滤纸连同盐酸不溶性灰分移入坩埚(5.4.4)中,于 103±2℃烘箱(4.4 条)内干燥后, 移入 525±25℃高温电阻炉中灰化 30 min。冷却至 200℃以下后取出,移入干燥器中冷却至 室温,称量。重复灼烧至前后两次称量相差不超过 0.0002 为恒量。 5.5 测定次数 对同一样品至少进行两次测定。 6 结果表示 6.1 计算公式 m2-m3 盐酸不溶性灰分(%)=━━━× 100 .(1) m0-m1 式中:m0——第一坩埚和样品的质量,g; m1——第一坩埚的质量,g; m2——第二坩埚和盐酸不溶性灰分的质量,g; m3——第二坩埚的质量, g。 m2-m3 盐酸不溶性灰分(%)=━━━× 100 .(2) V 式中:V——液体样品体积,mL; m2、m3——同公式(1)。 若测定结果符合重复性(6·2 条)要求,取两次测定值的算术平均值作为结果。精确至小 数点后两位数字。 6.2 重复性 同一分析者同时或相继进行的两次测定值之差,100 g(或 100 mL)样品中盐酸不溶性灰 分不得超过 0.01g。 ━━━━━━━━━━━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部副食品局提出。 本标准由北京市食品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起草人李卫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部 1989-03-06 批准 1989-10-01 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