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合同主体与标的物的镰合案例 [案例1] 某食品进出口公可向C贸号有限公可出口一笔燕野味,3月8日接到通知行转米对方开 来信用证,其信用证中有关部分条款规定: "900 N/Tons of Frozem Pheasant,Male and female,including:300 M/Tons of A grade.2.5 kg min.per brace,300 M/Toas of B grade.2.25 kg nin.per brace.300 M/Tons of C grade,2 kg min.per brace.Packed in wooden cases.Shipeent must be effected in two equal lots by separate vessels.The first lot to be effected not later than April 30.1997.The second lot to be effected not later than May 15. 1997.”(900公吨凉山鸡,雌雄成对,其中包括A级300公吨,每对重量不低于2.5公斤B 缓300公吨。每对重量不低于2,25公斤,C领300公吨,每对重量不低于2公斤,木箱色 装。装运必须分等量两批分船装,第一批须于19的7年4月30日前装运,第二批须于1997 年5月15日前装运) 食品进出口公司根据上述信用证条款规定分等量两批分船装的要求和库存情况,决定安 排这样分两批装运! 第一批装450公吨。其中包括:A级140公纯,B级160公吨,C级150公吨。 第二批也装450公吨,其中包括:A级160公吨,B级140公吨,C级150公吨。 食品进出口公司于4月7日将第一批450公吨货物装运宽毕,16日即备齐信用证项下 的所有单据对外寄单。但于28日却接到开证行拒付通知。 “第【XX号信用证项下单据经审查发现单狂不符。我信用证规定必须分等量两批分 船装运,但根据我所收到的单据表明你方未按照每批等量分部装。所以不符合信用证要求。 并联系中请人亦不同意接受单据,单据暂代保管,所核你方处理意见。 4月8日食品进出口公司对开证行的矩付的意见,经有关人员研究后决定除向买方C 贸易有限公司提出外,同时于4月30日向开证行答复如下: “你4月28日关于第XxX号信用证项下所罚单证不符何题,我们认为。你信用迁总 贤量共900公吨,虽然规定“装运必须分等量两批分船装',目我第一批于4月15日装运 了450公吨,并计划在下月15日前再装50公电,正好是等量两批分船装,因此我第一批 装450公吨的单据完全符合你信用证的要求,你行应该接受单据。 4月30日,5月2日又接到开证行电1
关于合同主体与标的物的综合案例 [案例 1] 某食品进出口公司向 C 贸易有限公司出口一笔冻野味,3 月 8 日接到通知行转来对方开 来信用证,其信用证中有关部分条款规定: “900 M/Tons of Frozen Pheasant,Male and female,including:300 M/Tons of A grade,2.5 kg min. per brace,300 M/Tons of B grade,2.25 kg min.per brace.30O M/Tons of C grade,2 kg min.per brace.Packed in wooden cases. Shipment must be effected in two equal lots by separate vessels. The first lot to be effected not later than April 30,1997. The second lot to be effected not later than May 15, 1997.”(900 公吨凉山鸡,雌雄成对,其中包括 A 级 300 公吨,每对重量不低于 2.5 公斤 B 级 300 公吨,每对重量不低于 2.25 公斤,C 级 300 公吨,每对重量不低于 2 公斤。木箱包 装。装运必须分等量两批分船装,第一批须于 1997 年 4 月 30 日前装运,第二批须于 1997 年 5 月 15 日前装运) 食品进出口公司根据上述信用证条款规定分等量两批分船装的要求和库存情况,决定安 排这样分两批装运: 第一批装 450 公吨,其中包括:A 级 140 公吨,B 级 160 公吨,C 级 150 公吨。 第二批也装 450 公吨,其中包括:A 级 160 公吨,B 级 140 公吨,C 级 150 公吨。 食品进出口公司于 4 月 7 日将第一批 450 公吨货物装运完毕,16 日即备齐信用证项下 的所有单据对外寄单。但于 28 日却接到开证行拒付通知。 “第 X X X 号信用证项下单据经审查发现单证不符。我信用证规定必须分等量两批分 船装运,但根据我所收到的单据表明你方未按照每批等量分部装,所以不符合信用证要求。 并联系申请人亦不同意接受单据,单据暂代保管,听候你方处理意见。 4 月 28 日食品进出口公司对开证行的拒付的意见,经有关人员研究后决定除向买方 C 贸易有限公司提出外,同时于 4 月 30 日向开证行答复如下: “你 4 月 28 日关于第 X X X 号信用证项下所谓单证不符问题,我们认为,你信用证总 货量共 900 公吨,虽然规定‘装运必须分等量两批分船装’,但我第一批于 4 月 15 日装运 了 450 公吨,并计划在下月 15 日前再装 450 公吨,正好是等量两批分船装,因此我第一批 装 450 公吨的单据完全符合你信用证的要求,你行应该接受单据。 4 月 30 日,5 月 2 日又接到开证行电:

“你4月30日电悉。关于第XX就号信用迁项下单证不符问愿,我行认为届然你方 第一批按50公吨装运,但我信用证规定货物分等量两批装运,而且货物数量分有三项,所 以分批应包括三项中每一项都必须分等量装运。即你方亦应按我信用证规定第一数装A饭 150公吨:B级150公吨:C级150公吨,才符合信用证线定。而你方A级只装140公吨,B 缓却装160公吨,所以不符合信用证要求。经我行再三研究,确实无法接受。请速告单据处 理的意见 5月2日也接到买方C贸易有限公司米电称: “关于你4月0日电对第XXX号合同项下900公吨冻山鸡A。B两等级数量未按等 量装运的情况,我们再三研究实难接受。我们合同風然未明确,但信用证规定等量两批分别 装运,而且你方又接受了信川证,我才与用户订安如此交货数量。由于你方在木批来按该三 种等级规格分别等量装运,即对A级少交I0公电,使我无法向用户交货,.用户向我索赌XXXX 类元。 根据上述情况,你方应负担由此而起的我方损失,香测我们无法接受你方单据。 5月2日食品进出口公司考虑货己到达目的港,对方又不接受单据,货物如继续拖延无 人提货,将造成更大的损失。所以食品遭出口公司最后只好答应赔偿对方部分损失才结案告 终。 [案例分析] 据了解,食品进出口公司在装运时对于三种等领没有各以50%比例分等量两批装出, 其客观原因是当时A级库存的货源暂时短0公吨,所以计划于第二批装运时补0公吨。又 由于经办人员设有充分理解信用证条款,认为信用证规定90公吃分等量两批装运,也就是 说第一数装运的数量应该是900公吨之50⅓,即装运450公吨藏已符合信用证条款要求了, 至于三种等级的数量如何括配的问题,信用正并没有特别要求和任何限制,所以可以随便安 排。这是食品进出口公可发生这次事故的主要原因。 本案例的信用证规定900公吨资物包括三种等级,并且三种等级各规定有数量,然后又 规定数量分相等的两数装运,当然包括三种等级的数量都要按等量分两批装。否则就是不符 合信用任的线定。 食品进出口公司最后考虑本批货物并不是一般的柔货,面是冻鲜货物。货己到目的港, 对方不接受单据,又无法收日货就,如果再拖延下去无人提货,货物将受到更大的损失,所 以才被总接受对方的略德的要求,造成了这次的损失。 本案例的教训可以说主要有两条:
“你 4 月 30 日电悉。关于第 X X XX 号信用证项下单证不符问题,我行认为虽然你方 第一批按 450 公吨装运,但我信用证规定货物分等量两批装运,而且货物数量分有三项,所 以分批应包括三项中每一项都必须分等量装运。即你方亦应按我信用证规定第一批装 A 级 150 公吨;B 级 150 公吨;C 级 150 公吨,才符合信用证规定。而你方 A 级只装 140 公吨,B 级却装 160 公吨,所以不符合信用证要求。经我行再三研究,确实无法接受。请速告单据处 理的意见。 5 月 2 日也接到买方 C 贸易有限公司来电称: “关于你 4 月 30 日电对第 X X X 号合同项下 900 公吨冻山鸡 A、B 两等级数量未按等 量装运的情况,我们再三研究实难接受。我们合同虽然未明确,但信用证规定等量两批分别 装运,而且你方又接受了信用证,我才与用户订安如此交货数量。由于你方在本批未按该三 种等级规格分别等量装运,即对 A 级少交 IO 公吨,使我无法向用户交货,用户向我索赔 XXXX 美元。 根据上述情况,你方应负担由此而引起的我方损失,否则我们无法接受你方单据。 5 月 2 日食品进出口公司考虑货已到达目的港,对方又不接受单据,货物如继续拖延无 人提货,将造成更大的损失。所以食品进出口公司最后只好答应赔偿对方部分损失才结案告 终。 [案例分析] 据了解,食品进出口公司在装运时对于三种等级没有各以 50%比例分等量两批装出, 其客观原因是当时 A 级库存的货源暂时短 10 公吨,所以计划于第二批装运时补 10 公吨。又 由于经办人员没有充分理解信用证条款,认为信用证规定 90O 公吨分等量两批装运,也就是 说第一批装运的数量应该是 900 公吨之 50%,即装运 450 公吨就已符合信用证条款要求了。 至于三种等级的数量如何搭配的问题,信用证并没有特别要求和任何限制,所以可以随便安 排。这是食品进出口公司发生这次事故的主要原因。 本案例的信用证规定 900 公吨货物包括三种等级,并且三种等级各规定有数量,然后又 规定数量分相等的两批装运,当然包括三种等级的数量都要按等量分两批装。否则就是不符 合信用征的规定。 食品进出口公司最后考虑本批货物并不是一般的杂货,而是冻鲜货物。货已到目的港, 对方不接受单据,又无法收回货款,如果再拖延下去无人提货,货物将受到更大的损失,所 以才被迫接受对方的赔偿的要求,造成了这次的损失。 本案例的教训可以说主要有两条:

其一是审查信用证工作薄蜀。外贸企业一般都有审证工作,如果各外贸企业修专门设立 具有一定水平的专业审证人员负责审证工作,其效果要好些。要求在审证工作时能严格审查 信用证条款,逐字逐句地严格审核。遇到不了解减不清楚的条款绝不可白以为是,应及时与 有关方面了解、商讨,最后落实。如果办不到,绝对不能随便进行装运,严格事握修改信用 证后才能装运, 其二就是加强单证工作。如本案例的情况,作为单正人员应该把好单证的关。本案例的 单证明显存在单证不符,本案例的单证人员如果在转运前接到货运委托单或在制单前就发现 提出月题,本案例可能得到道免。 [案例2】 2004年12月21日和28日,申诉人与被诉人在广东省吴川县签订了8TZ19001和 84T?19002两份计算器散件买卖合同。合月规定,棱诉人以CIF条件向申诉人提供且全新 计算器散件0万在,中诉人通过中国恨行湛江分行开立以核诉人为受益人总金额为58,000 美元的不可量销信用证。合月签订后,双方经协商同意,定交货期限由2005年4月30日至 2005年5月7日。棱诉人按信用证规定的期限发运了货物,并在议付银行取得全部货款。 卸货后。中诉人在被诉人派出的技术人员协助下进行验收和安装。 在验收和安装过程中,申诉人发观该批货物存在货物的名称、规格、暖头和合同条款不 符,配套不齐。设计缺陷,质量低劣等严重问愿。随即依照合同第15条提定向中华人民共 和国广东省进出口角品检验局中请覆验,并于005年7月3日电根通知被诉人:“货到后 发现质量有月恩,现正商检,我方保留素赔权。”广东省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于2006年7月 24日出具检验证书。检验证书指出: 1.到货1C集成电路线板实为包727,而机壳、包装纸金及说明书则印有“S股”, “L-83粥”,“ENJ”等字样,面合月均无上述规定. 2.在抽样的490块L727线路板检测中,故障板65块。占13,3%。 3,在到货且全新计算器散装作中任意抽取200套,安装成品检验中,发现说明书与国 盖符号不符,电路板与机壳型号不符,并迹成个别成品后盖与电泡、后盖与印刷线短路等问 思。 检验证书的结论是:“上述且全新计算器散装件不是经正规设计并生产出来的套件。 而是拼凑产品,品质低劣。”申薛人于2005年7月27日政函被诉人,正式提出需赌,并希 级双方本着友好态度。尽可能采取协商方式解决。 被诉人在几次日函中提出:
其一是审查信用证工作薄弱。外贸企业一般都有审证工作,如果各外贸企业能专门设立 具有一定水平的专业审证人员负责审证工作,其效果要好些。要求在审证工作时能严格审查 信用证条款,逐字逐句地严格审核。遇到不了解或不清楚的条款绝不可自以为是,应及时与 有关方面了解、商讨,最后落实。如果办不到,绝对不能随便进行装运,严格掌握修改信用 证后才能装运。 其二就是加强单证工作。如本案例的情况,作为单证人员应该把好单证的关。本案例的 单证明显存在单证不符,本案例的单证人员如果在装运前接到货运委托单或在制单前就发现 提出问题,本案例可能得到避免。 [案例 2] 2004 年 12 月 21 日和 28 日,申诉人与被诉人在广东省吴川县签订了 84TZ19A001 和 84TZ19A002 两份计算器散件买卖合同。合同规定,被诉人以 CIF 条件向申诉人提供 EL 全新 计算器散件 20 万套,申诉人通过中国银行湛江分行开立以被诉人为受益人总金额为 558,000 美元的不可撤销信用证。合同签订后,双方经协商同意,定交货期限由 2005 年 4 月 30 日至 2005 年 5 月 7 日。被诉人按信用证规定的期限发运了货物,并在议付银行取得全部货款。 卸货后,申诉人在被诉人派出的技术人员协助下进行验收和安装。 在验收和安装过程中,申诉人发现该批货物存在货物的名称、规格、唛头和合同条款不 符,配套不齐,设计缺陷,质量低劣等严重问题。随即依照合同第 15 条规定向中华人民共 和国广东省进出口商品检验局申请覆验,并于 2005 年 7 月 3 日电报通知被诉人:“货到后 发现质量有问题,现正商检,我方保留索赔权。”广东省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于 2005 年 7 月 24 日出具检验证书。检验证书指出: 1.到货 IC 集成电路线板实为 EL727,而机壳、包装纸盒及说明书则印有“SHARP”, “EL-838”,“MADE IN JAPAN”等字样,而合同均无上述规定。 2.在抽样的 490 块 EL727 线路板检测中,故障板 65 块,占 13.3%。 3.在到货 EL 全新计算器散装件中任意抽取 200 套,安装成品检验中,发现说明书与后 盖符号不符,电路板与机壳型号不符,并造成个别成品后盖与电池、后盖与印刷线短路等问 题。 检验证书的结论是:“上述 EL 全新计算器散装件不是经正规设计并生产出来的套件, 而是拼凑产品,品质低劣。”申诉人于 2005 年 7 月 27 日致函被诉人,正式提出索赔,并希 望双方本着友好态度,尽可能采取协商方式解决。 被诉人在几次回函中提出:

1,该批货物的交货是符合信用证条件的,货物清单己如数交付申诉人。 2.该批计算器散件的紧购是根据申诉人下家实主美川县某贸易总公可和某贸易公可所 提供的样本进行的。该批货与样本相符合: 3.该批货物出现检验证书中所指出的问题,可能是因为天气不好,搬运中的机坏以及 申诉人装配技术的不足等原因而造成的。被诉人愿意负责修理。但被诉人在收到检险证书时 己过了合同规定的90天时间。中诉人是出的素赌要求是不合理。为了自己的商业声誉,被 诉人将向种裁机构提出中诉。 申所人在回函中提出,两份计算器散件买卖合同是申诉人与被诉人之阿签订的,吴川县 某贸易总公司和某贸易公司有关人员的行为并不能代表中诉人:中诉人对此不予负责。合同 中没有要求在计算器胜件上打印“SP包-838”,“M呢IN JAPAN”等字样,合月也未 规定按样交货,对被诉人与员川县某贸易总公可及某贸易公可之间的行为,申诉人不予承认。 2005年8月至10月,双方多次电信往米,但始锋未能就索赔一事达成特议。其后,被 诉人不再答覆中诉人的要求,也没有派人员协商。中诉人遂于2006年3月5日将纠物提交 仲战。申诉人在种裁申请书中要求: 1,20万套计算器散件全邻迅还被诉人,被诉人退还申诉人货款558,000美元, 2,被诉人是还中诉人所付货款利息。 3,被诉人是贻中诉人的关税980,00元人民币, 4.被诉人承担申诉人的种截费用。 5,由钟载办主持处理本案裁决后发生的连带法律事务。2006年8月22日,申诉人向 本会深圳办率处提交变更仲裁请求节,对其种哉请求作如下变更: 1,中诉人享有素赌权。 2.申诉人有权按市场议价处理货物: 3,棱诉人赌偿申群人因其违约而适成的损失。 仲栽庭审阅了申所人的书面申诉和有关材料,并听取了到庭的申诉人的申诉后,认为: 84TZ19001合同和8TZ19002合同是中诉人与核诉人之间签订的,不湾及任何第三方 的权刊和义务。搜诉人与美川县某贸易总公可及某贸易公可之间的行为未经申事人的确认, 对申诉人无约束力: 申诉人与被诉人之间从未就货物按样检验问圈达成过任何协议,被诉人主素的货物按样 检验是没有根据的。 84TZ19001合同和84TZ19O2合同线定买方有权申请商品检验具进行周检并根据商品
1.该批货物的交货是符合信用证条件的,货物清单已如数交付申诉人。 2.该批计算器散件的采购是根据申诉人下家买主吴川县某贸易总公司和某贸易公司所 提供的样本进行的。该批货与样本相符合。 3.该批货物出现检验证书中所指出的问题,可能是因为天气不好,搬运中的损坏以及 申诉人装配技术的不足等原因而造成的。被诉人愿意负责修理。但被诉人在收到检验证书时 已过了合同规定的 90 天时间。申诉人提出的索赔要求是不合理。为了自己的商业声誉,被 诉人将向仲裁机构提出申诉。 申诉人在回函中提出,两份计算器散件买卖合同是申诉人与被诉人之间签订的,吴川县 某贸易总公司和某贸易公司有关人员的行为并不能代表申诉人,申诉人对此不予负责。合同 中没有要求在计算器散件上打印“SHARP EL-838”,“MADE IN JAPAN”等字样,合同也未 规定按样交货。对被诉人与吴川县某贸易总公司及某贸易公司之间的行为,申诉人不予承认。 2005 年 6 月至 10 月,双方多次电信往来,但始终未能就索赔一事达成协议。其后,被 诉人不再答覆申诉人的要求,也没有派人员协商。申诉人遂于 2006 年 3 月 5 日将纠纷提交 仲裁。申诉人在仲裁申请书中要求: 1.20 万套计算器散件全部退还被诉人,被诉人退还申诉人货款 558,000 美元。 2.被诉人退还申诉人所付货款利息。 3.被诉人退赔申诉人的关税 980,000 元人民币。 4.被诉人承担申诉人的仲裁费用。 5.由仲裁办主持处理本案裁决后发生的连带法律事务。 2006 年 8 月 22 日,申诉人向 本会深圳办事处提交变更仲裁请求书,对其仲裁请求作如下变更: 1.申诉人享有索赔权。 2.申诉人有权按市场议价处理货物。 3.被诉人赔偿申诉人因其违约而造成的损失。 仲裁庭审阅了申诉人的书面申诉和有关材料,并听取了到庭的申诉人的申诉后 ,认为: 84TZl9A001 合同和 84TZl9A002 合同是申诉人与被诉人之间签订的,不涉及任何第三方 的权利和义务。被诉人与吴川县某贸易总公司及某贸易公司之间的行为未经申诉人的确认, 对申诉人无约束力。 申诉人与被诉人之间从未就货物按样检验问题达成过任何协议。被诉人主张的货物按样 检验是没有根据的。 84TZl9A001 合同和 84TZl9A002 合同规定买方有权申请商品检验局进行覆检并根据商品

检验同出具的证明书向卖方提出索黯。申诉人在合同规定提出素赌的期限内,凭育品校的局 出具的证明书向被诉人索黯,其要求是合理的。被诉人应对货物的质量间愿承担赌偿责任, 最后种哉院裁决如下: 根据以上案情事实。责任分析判断,仲我庭决定如下: 1,由于货物质量不符合同要求。造成中诉人处理货物时的货款差价损失0,8万美元, 由被诉人赔偿申诉人。 2.中诉人支付的商检费人民币3,404元,由被诉人承担。 3,中诉人因办理本案所支出的费用4,800元由敲诉人补饶中诉人。 4.本案仲孩手续费由被诉人负担。 本栽决为终局裁决。 [案例分析] 本案的争议因买方(申诉人)对货物质量间题的索赌面引起。买方索赔的依据是货物经 商检后证明与合问线定的质量标准不符。 卖方(被诉人)拒绝赔怪的理由有3条,其中。关于交货符合信用证条件和收到检验证 书时已超过合同规定的90天素赔期的理由,均为难以成立的推脱之辞。但卖方提出的其已 按货物下家买主提供的样品交货的理由,却植得分析研究。 和大多数进口商一样,本案卖方是一个中阿商,其购买合同项下货物的目的不是自用面 是为了转售获利。为此。买方己与资物的下家买主订立了转售合同,而卖方亦己知道货物下 家主为蓝,并与其直接发生了联系。在此情况下,卖方与货物下家买主之间的行为,对买卖 双方之间的合同履行是否会产生制约力? 在木案中,合同本身对货物质量的规定是依文字说明即对货物型号品质说明为标准的, 并未规定按样品交货。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卖方直接与合同资物的下家买主发生联系,并 由下家买主提供了样品。由于货物最终要转售给下家买主,是否可以认为下家买主提供样品 的行为应视为代表买方修政了合门对贤物质量标准的规定。本案的买方不列意这样的夏点, 他认为。货物下家买主提供样品的行为不能代表他自己,合同的质量条款没有被改变。仲我 庭也支持买方的观点,钟截庭认为:合同是在买方与卖方之间签订的,不沙及任何第三方的 权利和义务。卖方与货物下家买主之间的行为未经申诉人确认,对申诉人无约束力。这里应 注意的是,仲俄庭特别强调的是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鞋立性和排他性,即使买方在交 易中实际上是处于中间商的地位,但触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是独立的,未经其同意或确认, 其他任何人均不能取代他的合同当事人地位,代替他修政或履行合同
检验局出具的证明书向卖方提出索赔。申诉人在合同规定提出索赔的期限内,凭商品检验局 出具的证明书向被诉人索赔,其要求是合理的。被诉人应对货物的质量问题承担赔偿责任。 最后仲裁院裁决如下: 根据以上案情事实。责任分析判断,仲裁庭决定如下: 1.由于货物质量不符合同要求,造成申诉人处理货物时的货款差价损失 40.8 万美元, 由被诉人赔偿申诉人。 2.申诉人支付的商检费人民币 3,404 元,由被诉人承担。 3.申诉人因办理本案所支出的费用 4,800 元由被诉人补偿申诉人。 4.本案仲裁手续费由被诉人负担。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 [案例分析] 本案的争议因买方(申诉人)对货物质量问题的索赔而引起。买方索赔的依据是货物经 商检后证明与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不符。 卖方(被诉人)拒绝赔偿的理由有 3 条,其中,关于交货符合信用证条件和收到检验证 书时已超过合同规定的 90 天索赔期的理由,均为难以成立的推脱之辞。但卖方提出的其已 按货物下家买主提供的样品交货的理由,却值得分析研究。 和大多数进口商一样,本案卖方是一个中间商,其购买合同项下货物的目的不是自用而 是为了转售获利。为此,买方已与货物的下家买主订立了转售合同。而卖方亦已知道货物下 家主为谁,并与其直接发生了联系。在此情况下,卖方与货物下家买主之间的行为,对买卖 双方之间的合同履行是否会产生制约力? 在本案中,合同本身对货物质量的规定是依文字说明即对货物型号品质说明为标准的, 并未规定按样品交货。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卖方直接与合同货物的下家买主发生联系,并 由下家买主提供了样品。由于货物最终要转售给下家买主,是否可以认为下家买主提供样品 的行为应视为代表买方修改了合同对货物质量标准的规定。本案的买方不同意这样的观点, 他认为,货物下家买主提供样品的行为不能代表他自己,合同的质量条款没有被改变。仲裁 庭也支持买方的观点,仲裁庭认为:合同是在买方与卖方之间签订的,不涉及任何第三方的 权利和义务。卖方与货物下家买主之间的行为未经申诉人确认,对申诉人无约束力。这里应 注意的是,仲裁庭特别强调的是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独立性和排他性。即使买方在交 易中实际上是处于中间商的地位,但他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是独立的,未经其同意或确认, 其他任何人均不能取代他的合同当事人地位,代替他修改或履行合同

但如果我们站在实际交易的立场上,霞设货物与样品相符,而样品又是由下家买主提供, 作为中间商的买方何不就州此收货,并直接交付下家买主呢?这样做岂不减少了麻顿,存在 的问恶是,即使货物与下家买主提供的样品相符,买方属此收货仍燃存在风险。作为中间商, 他在之易中即是买方又是卖方,而他作为买方和作为卖方所订立的两个合同又是相互独立 的,他和下家买主之间的交易取决于他们之间的合同规定,改变合同规定为按样交货,是否 有利于买方与下家买主之问合同的厦行,存在多种可能:因此,在此情况下,买方对下家买 主提供样品的行为应具有确认或不确认的权利。是否同意按样交货应由买方根据自己的愿望 决定。 本案中仲裁庭的载读理由隐含着这样一种法律观点,即中间商在货物买卖中的法律地位 完全不同于货物买卖的代理人。虽然在实际交易中,中间商对交货时间、数量和质量的要求 往往听从卖方和下家买主的意见,并起到沟通或操合双方意见的作用。但在合同关系上,中 间商的地位是魏立的。能在两方面的合同中都负有独立的权利和义务,一旦发生问思,他须 独立向两方面承相合同责任。 [案例3] 2001年3月2公日,中诉人(买方)中国某公可与被诉人(卖方)美国某公司签订了 091T-91113U5售货合的和相应的补充条款。合同规定:被诉人卖拾中诉人2,183.16吨 乱码牛皮卡纸。每吨353美元,总值770,816,45美元,CFR上海,付款条件为即期信用证 付款.随后,为了提货时便于拼认,申诉人于2001年3月27日,4月8日和5月9日三次 向被诉人发出传真,要求被诉人在原合同规定的装运暖头(即91T91113S/Shanghai, Chia)基础上如上GRW(克重)、EICT(重量)、IDTH(幅宽)等标志,并在每委包装 上填写清楚。被诉人于同年5月8日、5月10日两次回函对巾诉人的上述要求表示接受, 并在被露人提交给申解人的01075366商业发票及海运提单刷本上均注明每卷货物上标有 上述吸头。中诉人于2001年4月5日通过交通银行长沙支行开立了以被诉人为受登人的卿 期信川证。同年5月16日,中诉人承付了770,8165美元的货款。合同项下货物于该年6 月19日抵达上海港。申侨人委托湖南省航运联运公司办理提货过程中,发现货物未按双方 事先约定制制废头,在被诉人的要求下,申诉人先行提货,由于同船到达上海港口的同类货 物多,其中除个别资物有明显标记外。其余数家货主的贤均无陵头标记,港口按每个提货人 提单上注明的件数进行分推。货物转运到湖南省供销储运公司岳阳储运站仓库后,申诉人发 现货物件数为1,248整,与双方约定的相符,但总重量缺了292,857吃,中诉人及时将该情 况通知了被诉人,并依被诉人的要求树货物进行了拍题。随后经湖南进出口商品检验局选行
但如果我们站在实际交易的立场上,假设货物与样品相符,而样品又是由下家买主提供, 作为中间商的买方何不就照此收货,并直接交付下家买主呢?这样做岂不减少了麻烦。存在 的问题是,即使货物与下家买主提供的样品相符,买方照此收货仍然存在风险。作为中间商, 他在交易中即是买方又是卖方,而他作为买方和作为卖方所订立的两个合同又是相互独立 的,他和下家买主之间的交易取决于他们之间的合同规定。改变合同规定为按样交货,是否 有利于买方与下家买主之间合同的履行,存在多种可能。因此,在此情况下,买方对下家买 主提供样品的行为应具有确认或不确认的权利。是否同意按样交货应由买方根据自己的愿望 决定。 本案中仲裁庭的裁决理由隐含着这样一种法律观点,即中间商在货物买卖中的法律地位 完全不同于货物买卖的代理人。虽然在实际交易中,中间商对交货时间、数量和质量的要求 往往听从卖方和下家买主的意见,并起到沟通或撮合双方意见的作用。但在合同关系上,中 间商的地位是独立的,他在两方面的合同中都负有独立的权利和义务,一旦发生问题,他须 独立向两方面承担合同责任。 [案例 3] 2001 年 3 月 26 日,申诉人(买方)中国某公司与被诉人(卖方)美国某公司签订了 N091WMT-911139US 售货合约和相应的补充条款。合同规定:被诉人卖给申诉人 2,183.16 吨 乱码牛皮卡纸,每吨 353 美元,总值 770,816.45 美元,CFR 上海,付款条件为即期信用证 付款。随后,为了提货时便于辨认,申诉人于 2001 年 3 月 27 日、4 月 8 日和 5 月 9 日三次 向被诉人发出传真,要求被诉人在原合同规定的装运唛头(即 91WMT 911139US/Shanghai, China)基础上加上 GRAM(克重)、WElGHT(重量)、WlDTH(幅宽)等标志,并在每卷包装 上填写清楚。被诉人于同年 5 月 8 日、5 月 10 日两次回函对申诉人的上述要求表示接受, 并在被诉人提交给申诉人的 N01075-366 商业发票及海运提单副本上均注明每卷货物上标有 上述唛头。申诉人于 2001 年 4 月 5 日通过交通银行长沙支行开立了以被诉人为受益人的即 期信用证。同年 5 月 16 日,申诉人承付了 770,816.45 美元的货款。合同项下货物于该年 6 月 19 日抵达上海港。申诉人委托湖南省航运联运公司办理提货过程中,发现货物未按双方 事先约定刷制唛头。在被诉人的要求下,申诉人先行提货。由于同船到达上海港口的同类货 物多,其中除个别货物有明显标记外,其余数家货主的货均无唛头标记,港口按每个提货人 提单上注明的件数进行分摊。货物转运到湖南省供销储运公司岳阳储运站仓库后,申诉人发 现货物件数为 1,248 卷,与双方约定的相符,但总重量缺了 292,857 吨。申诉人及时将该情 况通知了被诉人,并依被诉人的要求对货物进行了拍照。随后经湖南进出口商品检验局进行

商检,其出具的0910?8检验证书称:“资物抵达后,经对其进行检验,发现所有卷筒牛 皮卡纸外表面无合同上所规定的陵头标志。对全批到货拨5%抽取6③卷,经校准之衡逐卷 称重,每件实际重量与整筒上标签所列重量相符。按1,248卷货物每叁标签上标明的重量相 加,其总重量为1,890.759吨,比合问规定的到货总重量少292.857电。”此后,货物的实 际供应商于月年10月份致被诉人的一封信中称:“因当时贵司要货繁急,便根快就安排了 装运。货物在4月10日启运装运港,故4月8日-10日2天内优应厂家米不及刷印吸头至 货物上。”为了处理货物短量的何题,中诉人、被诉人和供应商三方于2001年12月17日 至18日共同去现场(即湖南省供销储运公司岳阳储运站仓库)进行复验(即核对码单、过 磅),经过复验,正实与中诉人所提出的短量数量292.85吃相符。在此之前,即11月27 日,中诉人曹发函给承运人中国外轮代理公司上海分公司,就短量的92,857吨乱码牛皮卡 纸进行交涉.中国外轮代理公司上海分公司将该函转给了该货的实际承运人广州远洋运输公 可,其于2002年2月24日答复称:“货物的短量是由于货物本身陵头不清而引起的,根据 提单条款第5条规定:·在装船之前,托运人应对货物加以受善包装,货物标志必须正确, 清晰,并须以不少千5厘米长的字体将目的港清晰地标明在货物的外部,上述标志须能保特 到交货时仍然清楚号读,由于包装和标志的不足或不适当所产生的一切罚款和费用应由供货 方负粗”。因此,对由于资物标志不清而引起的短少,我船方是不须任何责任的。此后。双 方当事人就该争议进行了反复协商。结果,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中诉人遂于2003年B月8 日向深圳分会提出书面种哉申请。 申诉人在仲截申请书中称,被诉人未按约定在货物上刷制唛头,造成货物短量292,857 吨,请求: 被诉人略候因其未刷唛头造成货物短量使申诉人损失的10心,37852美元: 被听人赔偿因货物短量致使申诉人无法正常销售面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T21,039.5元 人民币: 被丽人承担种裁费和申诉人为办理本案支出的有关贵用: 4.鉴于争议标的已经库存了较长时阿,为避免损失的进一步扩大,除请贵会早日开庭 审理外。准于申诉人立即将库存的货物转售。 被诉人容漏要点如下 (1)该合同被诉人只作为中间商。在实际执行发货时,没有直接关系,只是按供需双 方堡求做中阿转达。造成这次缺少货物问题。应由供应商负责并赔偿,被诉人将尽力协助申 诉人追索,并将全部素贻退给中诉人
商检,其出具的 N091A078 检验证书称:“货物抵达后,经对其进行检验,发现所有卷筒牛 皮卡纸外表面无合同上所规定的唛头标志。对全批到货按 5%抽取 63 卷,经校准之衡逐卷 称重,每件实际重量与卷筒上标签所列重量相符。按 1,248 卷货物每卷标签上标明的重量相 加,其总重量为 1,890.759 吨,比合同规定的到货总重量少 292.857 吨。”此后,货物的实 际供应商于同年 10 月份致被诉人的一封信中称:“因当时贵司要货紧急,便很快就安排了 装运。货物在 4 月 10 日启运装运港,故 4 月 8 日-10 日 2 天内供应厂家来不及刷印唛头至 货物上。”为了处理货物短量的问题,申诉人、被诉人和供应商三方于 2001 年 12 月 17 日 至 18 日共同去现场(即湖南省供销储运公司岳阳储运站仓库)进行复验(即核对码单、过 磅),经过复验,证实与申诉人所提出的短量数量 292.857 吨相符。在此之前,即 11 月 27 日,申诉人曾发函给承运人中国外轮代理公司上海分公司,就短量的 292,857 吨乱码牛皮卡 纸进行交涉。中国外轮代理公司上海分公司将该函转给了该货的实际承运人广州远洋运输公 司,其于 2002 年 2 月 24 日答复称:“货物的短量是由于货物本身唛头不清而引起的,根据 提单条款第 5 条规定:‘在装船之前,托运人应对货物加以妥善包装,货物标志必须正确、 清晰,并须以不少于 5 厘米长的字体将目的港清晰地标明在货物的外部,上述标志须能保持 到交货时仍然清楚易读。由于包装和标志的不足或不适当所产生的一切罚款和费用应由供货 方负担’。因此,对由于货物标志不清而引起的短少,我船方是不负任何责任的。此后,双 方当事人就该争议进行了反复协商,结果,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申诉人遂于 2003 年 5 月 8 日向深圳分会提出书面仲裁申请。 申诉人在仲裁申请书中称,被诉人未按约定在货物上刷制唛头,造成货物短量 292.857 吨,请求: 被诉人赔偿因其未刷唛头造成货物短量使申诉人损失的 103,378.52 美元; 被诉人赔偿因货物短量致使申诉人无法正常销售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 721,039.45 元 人民币; 被诉人承担仲裁费和申诉人为办理本案支出的有关费用; 4.鉴于争议标的已经库存了较长时间,为避免损失的进一步扩大,除请贵会早日开庭 审理外,准于申诉人立即将库存的货物转售。 被诉人答辩要点如下: (1)该合同被诉人只作为中间商。在实际执行发货时,没有直接关系,只是按供需双 方要求做中间转达。造成这次缺少货物问题,应由供应商负责并赔偿,被诉人将尽力协助申 诉人追索,并将全部索赔退给申诉人

(2)关于申诉人提出的间接损失高达70余万元人民币,被诉人坚决不能接受。因为该 损失只能按实际少重计算,不能按全部订货量计算,而且货也不会产生仓储等费用。间接损 失按0余个月算这是很不合理的。被诉人一直没有不同意或不让申诉人出售其余货物。关 于其余货物卖多少价格、何时全部售出,这是申诉人自己的业务,与被诉人无关。最多只能 将间接损失算到2001年12月三方在湖南查验并确认之日。 (3)申诉人在接货、验收、转运、仓储、复验等方面,也负有一定的责任。 请问种裁院会作出怎样的载决? [案例分析] 仲栽庭作出哉决如下: 1.被诉人应将乱码牛皮卡纸复量292857纯的货款10心,378.52美元及利息113,777美 元人民币支付给中诉人。 2被诉人应补偿申诉人支出的货物仓储费5引,050元人民币:还应赌偿因货物积压未售 迹成申露人的利息机失168,537元人民币, 3,本案仲截费由被诉人承担。 本案例所沙及的争议在国际货物买卖中是很常见的情况:在合同订立之后,买方开出了 信用证,卖方发运了货物,货到后发现短量,造成买方的损失,造成资物短量的原因可以是 多种多样。本案例中迹成货物复量的原因是由于卖方未刷制约定的装运陵头。这使包装条款 的重要性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最现了出米。 本案中的双方当事人就买卖乱码牛皮卡纸达成了合同.随后,申诉人为提货时易于辨认, 三次向故诉人发出传真,要求被诉人在原钓定的装运唛头(即91WT-911139s/Shangha1, Chim)基础上加上GRM(克重入、EIGT(重量)、ID(幅宽)等标志,并在每卷包装 上填写清楚。敲诉人对此表示了完全同意。仲裁庭也依此认定,双方当事人己就货物装运暖 头达成了新的协议。但货到目的港一上海港后,申诉人发现货物上未按双方事先约定刚制 唛头。事后,在货物实际供应商致被诉人的信函中表明,该批货物因要货紧急,厂家的确未 米得及刷印装运唛头至资物上。在很多货物买实文资中,唛头的刷制与合同不符对贷物的实 际接收和货物的质量与数量不会发生影响。们并不能由此认为按合同线定刷制陵头就不重 要。在某些货物装运中,或某些特定情况下,不按合月规定侧制陵头,会导政严重后果。本 案的情况就是明证。由于月船到达上海港口的同类货物多。其中除个别货物有明显标记外, 其余数家货生的资均无陵头标记,港口只能按每个提货人提单上注明的件数进行分推,结果, 虽然分配给申诉人货物件数与提单相符,但总重量缺了数百吨。货物短量责任在谁?申诉
(2)关于申诉人提出的间接损失高达 70 余万元人民币,被诉人坚决不能接受。因为该 损失只能按实际少重计算,不能按全部订货量计算,而且货也不会产生仓储等费用。间接损 失按 20 余个月算这是很不合理的。被诉人一直没有不同意或不让申诉人出售其余货物。关 于其余货物卖多少价格、何时全部售出,这是申诉人自己的业务,与被诉人无关。最多只能 将间接损失算到 2001 年 12 月三方在湖南查验并确认之日。 (3)申诉人在接货、验收、转运、仓储、复验等方面,也负有一定的责任。 请问仲裁院会作出怎样的裁决? [案例分析] 仲裁庭作出裁决如下: 1.被诉人应将乱码牛皮卡纸短量 292.857 吨的货款 103,378.52 美元及利息 113,777 美 元人民币支付给申诉人。 2.被诉人应补偿申诉人支出的货物仓储费 51,050 元人民币;还应赔偿因货物积压未售 造成申诉人的利息损失 168,537 元人民币。 3.本案仲裁费由被诉人承担。 本案例所涉及的争议在国际货物买卖中是很常见的情况:在合同订立之后,买方开出了 信用证,卖方发运了货物,货到后发现短量,造成买方的损失。造成货物短量的原因可以是 多种多样。本案例中造成货物短量的原因是由于卖方未刷制约定的装运唛头。这使包装条款 的重要性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显现了出来。 本案中的双方当事人就买卖乱码牛皮卡纸达成了合同。随后,申诉人为提货时易于辨认, 三次向被诉人发出传真,要求被诉人在原约定的装运唛头(即 91WMT-911139US/Shanghai, China)基础上加上 GRAM(克重)、WEIGHT(重量)、WIDTH(幅宽)等标志,并在每卷包装 上填写清楚。被诉人对此表示了完全同意。仲裁庭也依此认定,双方当事人已就货物装运唛 头达成了新的协议。但货到目的港---上海港后,申诉人发现货物上未按双方事先约定刷制 唛头。事后,在货物实际供应商致被诉人的信函中表明,该批货物因要货紧急,厂家的确未 来得及刷印装运唛头至货物上。在很多货物买卖交货中,唛头的刷制与合同不符对货物的实 际接收和货物的质量与数量不会发生影响。但并不能由此认为按合同规定刷制唛头就不重 要。在某些货物装运中,或某些特定情况下,不按合同规定刷制唛头,会导致严重后果。本 案的情况就是明证。由于同船到达上海港口的同类货物多,其中除个别货物有明显标记外, 其余数家货主的货均无唛头标记,港口只能按每个提货人提单上注明的件数进行分摊。结果, 虽然分配给申诉人货物件数与提单相符,但总重量缺了数百吨。 货物短量责任在谁?申诉

人在申请种规之前,所循的是向船方素赠的途径。在国际货物买卖中,近洋运输是实现合问 的基本环节,由于路途通远暖遭遇天灾人锅,货物短量甚至减失也常常发生在运输的过程之 中。如属承运人的责任,其应黯偿。但本案中所移的承运人拒绝了中诉人的索略。其理由是, 货物短量是由于货物本身暖头不清而引起的。而根据提单条款规定:在装船之前,托运人应 对货物加以要善包装。货物标志必领正确,清所,并须以不少于5厘米长的字体将口的港清 晰地标明在货物的外部,上述标志须能保持到交货时仍然清楚易读。由于包装和标志的不足 或不适当所产生的一切违的:被诉人应承担违约责任:被诉人的违约行为与申诉人的损失之 间存在因果关系:所以被诉人应赠偿申诉人的损失。应该承认,在一取情况下,未倒制陵头 不一定造成货物短量。但从本案的具体情况来看,由于未料罚款和费用应由货方承担。因此, 船方认为,对由于货物标志不清而引起的短少,船方不负任何责任。基于本案的具体情况, 应该说船方的理由是充分的。 在此情况下,申诉人只能依据合问中订明的仲载条款提请仲。钟截庭的截决是在确定 如下事实的前提下作出的:(1)双方当事人瓷货物的装运陵头达成了协议,们被诉人未依双 方的约定例制装运唛头至货物上。据此,仲我庭认为,由于被诉人未标明约定的装运陵头, 被诉人己经违反了货物包装标志的合同规定:(2)中诉人收到的货物发生短量:短量的原因 是由于发运货物与船上其他货主门类货物混涌:而混涌的原因是船上的同类贤物都没有刚制 唛头,致使货主们无法按唛头标志区分提货,而港口只能被各个货主提单上标明的件数分摊。 结果申诉人实际到手的货物短量了数百吨。种裁庭由此得出结论:被诉人不按合同的定例制 唛头的速的行为己与货物短量构成了因果关系,所以被诉人应当承相进的赔偿责任。钟我 庭的裁决包含着这样的推理过程:凡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现被诉人未依约侧制陵头构成 制陵头,使巾诉人无法按货物标志湖别提货.因为同船到达上有港的有数家货主的同类货物, 并且货物都没有陵头标记。在这么一种混装的情况之下,已无法辨别哪些货物归属于某一提 单项下,港口被迫按提单上所记件数分配,而每件的实际重量不一,必然造成有的货主多分, 有的货主少分。因此,在本案中,由于来制制陵头,客观上迹成了申诉人实际到手的货物发 生短重。仲拔庭依此认定被诉人承担货物短量的责任,其理由是充分的。从实际情况看, 被诉人处于中间商的地位,货物是由他的供应商直接收运的,刷制唛头的工作也委托给他的 供应商。由于他的供应商的镜总,导致同船同类资物幂因没有标志暖头而混装。最终的责任 在被诉人的供应商。但由于买卖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范围仅限于买卖双方之间,被诉人必须 首先承担责任,然后再根据他与债应商之间的合同追偿损失,所以敲诉人认为供应商应在本 案中承担责任的答料理由是苍白无力的。假如被诉人依双方的定刷制了唛头,而产生短量
人在申请仲裁之前,所循的是向船方索赔的途径。在国际货物买卖中,远洋运输是实现合同 的基本环节。由于路途遥远或遭遇天灾人祸,货物短量甚至减失也常常发生在运输的过程之 中。如属承运人的责任,其应赔偿。但本案中所涉的承运人拒绝了申诉人的索赔,其理由是, 货物短量是由于货物本身唛头不清而引起的,而根据提单条款规定:在装船之前,托运人应 对货物加以妥善包装,货物标志必须正确、清晰,并须以不少于 5 厘米长的字体将目的港清 晰地标明在货物的外部,上述标志须能保持到交货时仍然清楚易读。由于包装和标志的不足 或不适当所产生的一切违约;被诉人应承担违约责任;被诉人的违约行为与申诉人的损失之 间存在因果关系;所以被诉人应赔偿申诉人的损失。应该承认,在一般情况下,未刷制唛头 不一定造成货物短量。但从本案的具体情况来看,由于未刷罚款和费用应由货方承担。因此, 船方认为,对由于货物标志不清而引起的短少,船方不负任何责任。基于本案的具体情况, 应该说船方的理由是充分的。 在此情况下,申诉人只能依据合同中订明的仲裁条款提请仲裁。仲裁庭的裁决是在确定 如下事实的前提下作出的:(1)双方当事人就货物的装运唛头达成了协议,但被诉人未依双 方的约定刷制装运唛头至货物上。据此,仲裁庭认为,由于被诉人未标明约定的装运唛头, 被诉人已经违反了货物包装标志的合同规定;(2)申诉人收到的货物发生短量;短量的原因 是由于发运货物与船上其他货主同类货物混淆;而混淆的原因是船上的同类货物都没有刷制 唛头,致使货主们无法按唛头标志区分提货,而港口只能按各个货主提单上标明的件数分摊。 结果申诉人实际到手的货物短量了数百吨。仲裁庭由此得出结论:被诉人不按合同约定刷制 唛头的违约行为已与货物短量构成了因果关系,所以被诉人应当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仲裁 庭的裁决包含着这样的推理过程:凡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现被诉人未依约刷制唛头构成 制唛头,使申诉人无法按货物标志辨别提货。因为同船到达上海港的有数家货主的同类货物, 并且货物都没有唛头标记。在这么一种混装的情况之下,已无法辨别哪些货物归属于某一提 单项下,港口被迫按提单上所记件数分配,而每件的实际重量不一,必然造成有的货主多分, 有的货主少分。因此,在本案中,由于未刷制唛头,客观上造成了申诉人实际到手的货物发 生短重。仲裁庭依此认定被诉人承担货物短量的责任,其理由是充分的。 从实际情况看, 被诉人处于中间商的地位,货物是由他的供应商直接收运的,刷制唛头的工作也委托给他的 供应商。由于他的供应商的疏忽,导致同船同类货物都因没有标志唛头而混装。最终的责任 在被诉人的供应商。但由于买卖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范围仅限于买卖双方之间,被诉人必须 首先承担责任,然后再根据他与供应商之间的合同追偿损失。所以被诉人认为供应商应在本 案中承担责任的答辩理由是苍白无力的。 假如被诉人依双方约定刷制了唛头,而产生短量

的情况。这可能是核诉人发运时短装。也可能是船方速失等原因。如被诉人正明交付承运人 的时候货物是量,罪么,船方就不可能将货物短量的原因白于货物未剩制清晰的陵头,举证 除非有免责情况的出现,船方应对货物短量承担责任。此时,按诉人对于货物短量就不用承 担责任。中诉人也无法要求被诉人承担该责任。由此,我门可看出,是香倒制了装运唛头在 本案中是认定责任白属的一个关键因索。在国际贸易中,除某些商品因其本身特点不需要 包装成不值得包装外。绝大多数商品都需要有一定的包装,以保持商品在流通过程中的品质 完好和数量完整。凡买卖需要包装的商品,交易双方必须在合同中对包装条款作出明确规定。 包装条款主要包括包装材料、包装方式、包装费用和装运吸头等项内容。在本案中,由于申 养人事先重视合问中的色装条款,较为详细地的定了装运唛头,因此,在鼓诉人违反这一条 款造成货物短量时,能有充分理由要求被诉人承担赌偿责任。通过以上的分析。我可认 识到: 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除货物品质规格条款,数量条款,价格条款,支付条款等之外, 包装条款是不容驾视的。从而,也告诉我们,当事人不仅在订立合同时要根据具体情况较为 详细地制订各个条款,还得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重祝各个条款的履行,不能厚此薄陵,以免 迹成不应有的损失
的情况,这可能是被诉人发运时短装,也可能是船方遗失等原因。如被诉人证明交付承运人 的时候货物足量,那么,船方就不可能将货物短量的原因归于货物未刷制清晰的唛头,举证 除非有免责情况的出现,船方应对货物短量承担责任。此时,被诉人对于货物短量就不用承 担责任。申诉人也无法要求被诉人承担该责任。由此,我们可看出,是否刷制了装运唛头在 本案中是认定责任归属的一个关键因素。 在国际贸易中,除某些商品因其本身特点不需要 包装或不值得包装外,绝大多数商品都需要有一定的包装,以保持商品在流通过程中的品质 完好和数量完整。凡买卖需要包装的商品,交易双方必须在合同中对包装条款作出明确规定。 包装条款主要包括包装材料、包装方式、包装费用和装运唛头等项内容。在本案中,由于申 诉人事先重视合同中的包装条款,较为详细地约定了装运唛头,因此,在被诉人违反这一条 款造成货物短量时,能有充分理由要求被诉人承担赔偿责任。 通过以上的分析,我们可认 识到: 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除货物品质规格条款、数量条款、价格条款、支付条款等之外, 包装条款是不容忽视的。从而,也告诉我们,当事人不仅在订立合同时要根据具体情况较为 详细地制订各个条款,还得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重视各个条款的履行,不能厚此薄彼,以免 造成不应有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