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际费款的收付 [案例1】 香港A银行(开证行)开致海南G公可为受益人的01一153109号信用证计227500美 元,价格术语CIFBANG0球,货物为硅锰合金,1995年9月2I日海南省B银行(议付行)议 付单据。 9月27日开证行来电拒付:“产地证收货人为 TOORDEROFBANGKOKBANKPUBLICCO..LD.ANGKO属.申请人正与最终买主联系,结果特告.我行 代为保留单据,请指示,”经查阅留底。议付行认为此系开证行无理拒付,9月9日,议付 行去电反取并数促其立即付款:“产地证之收货人与提单严格一致并与其它单据亦无矛盾, 根据心PE00第21条,你行有责任接受单据。请收阅我行电后立即付款或作出详细解释。我 行保面索息权利,”10月4日,开证行米电,称受益人已同意减额至20的400美元,要求B 行确认。而实际上受益人并未同意中请人之或额要求,议付行推测此时货应己延港,硅锰合 金行情亦呈漆势,买主不会不装单。于是一方而敦促受盒人尽快查实货物下落,一方面去电 升领催收。基于开证行惹而不该单据问题,议付行亦道而不该减额问题,两次政电其进口部 经理。由于此时离起运日己有一个月,而受益人仍未能提供贤物下落情况。议付行10月15 日直接致电其总经理。以求速战速决:“很抱款米电要求您亲自过问贵行进口部拒付我行正 点单据一事。单据现己不在香港,贵行却仍拒不付款,不但有悖国际惯例。也有损贵行形象, 请赂付我行25天利息损失共S1137,50(按年息9%计)。” 议付行凭经染推测开证行已转寄单据,但由于受益人未能提供有力证暴证明贤已被提,供贤 人与受益人亦在退单问愿上意见不一,议付行只能试探性指出单己被转寄,并不敢贸然提出 刻单。10月16日开证行米电,再次称受益人已同意减颗至19668L.75美元,要求议付行确 认。此时受益人已从船代处得知货已于10月初发往收货人仓库,议付行认为开证行虽多次 提出减额,但从不收要挟划单,对议付行的指责亦不置可否,估计收货人已凭眼行担保提货, 也许是货物场量问愿导数原始开证申请人整付。10月23日受盒人交来一份申请人提供的由 泰国SYT机构出具的复验报告,并称申请人以短量为由提出素赔。由此看米议付行的推 测是正确的,但报告中显示短量0吃之多(占总货量的10%),实在令人难以置信。议付 行认真分析了该检验报告并多次与受益人详谈,受丝人承认发货时】一3袋有破规现象,但 到岸后不可修出现如此严重的短量,受益人称真正的拒付原因是,船吊不能正常工作,引起 额外装即费约5000美金,中请人出单据拒付并乘机提出减额。企图一箭双雕。议付行认为
国际货款的收付 [案例 1] 香港 A 银行(开证行)开致海南 G 公司为受益人的 01 一 153109 号信用证计 227500 美 元,价格术语 CIFBANGKOK,货物为硅锰合金。1995 年 9 月 21 日海南省 B 银行(议付行)议 付单据。 9 月 27 日开证行来电拒付:“产地证收货人为 TOORDEROFBANGKOKBANKPUBLICCO.LTD.BANGKOK.申请人正与最终买主联系,结果待告。我行 代为保留单据,请指示。”经查阅留底,议付行认为此系开证行无理拒付。9 月 29 日,议付 行去电反驳并敦促其立即付款:“产地证之收货人与提单严格一致并与其它单据亦无矛盾, 根据 UCP600 第 21 条,你行有责任接受单据。请收阅我行电后立即付款或作出详细解释。我 行保留索息权利。”10 月 4 日,开证行来电,称受益人已同意减额至 209400 美元,要求 B 行确认。而实际上受益人并未同意申请人之减额要求,议付行推测此时货应已抵港,硅锰合 金行情亦呈涨势,买主不会不赎单。于是一方面敦促受益人尽快查实货物下落,一方面去电 升级催收。基于开证行避而不谈单据问题,议付行亦避而不谈减额问题,两次致电其进口部 经理。由于此时离起运日已有一个月,而受益人仍未能提供货物下落情况,议付行 10 月 15 日直接致电其总经理,以求速战速决:“很抱歉来电要求您亲自过问贵行进口部拒付我行正 点单据一事。单据现已不在香港,贵行却仍拒不付款,不但有悖国际惯例,也有损贵行形象, 请赔付我行 25 天利息损失共 USD1137.50(按年息 9%计)。” 议付行凭经验推测开证行已转寄单据,但由于受益人未能提供有力证据证明货已被提,供货 人与受益人亦在退单问题上意见不一,议付行只能试探性指出单已被转寄,并不敢贸然提出 退单。10 月 16 日开证行来电,再次称受益人已同意减额至 196681.75 美元,要求议付行确 认。此时受益人已从船代处得知货已于 10 月初发往收货人仓库,议付行认为开证行虽多次 提出减额,但从不敢要挟退单,对议付行的指责亦不置可否,估计收货人已凭银行担保提货, 也许是货物质量问题导致原始开证申请人拒付。10 月 23 日受益人交来一份申请人提供的由 泰国 SAYBOLT 机构出具的复验报告,并称申请人以短量为由提出索赔。由此看来议付行的推 测是正确的,但报告中显示短量 50 吨之多(占总货量的 10%),实在令人难以置信。议付 行认真分析了该检验报告并多次与受益人详谈,受益人承认发货时 1 一 3 袋有破损现象,但 到岸后不可能出现如此严重的短量。受益人称真正的拒付原因是,船吊不能正常工作,引起 额外装卸费约 5000 美金,申请人借单据拒付并乘机提出减额,企图一箭双雕。议付行认为

受益人之词可信度较高。因为据了解,该证申请人与原始申请人系母子公司,而且是“洋买 办“,对国内国背公司的管理漏洞、国家政策等了若指掌,其提出的减颜数正好与税后利润 相抵,如果减额成功,受盒人不赔不赚,一校不会付诸法律解决。鉴于此,议付行认为提出 悬单的时机已经成然,一方而敦促受益人联系承运人了解收货人是否已凭银行担保提货,同 时于10月6日去电正式提出退单,电文如下: “参你行10月3日及16日电,减颗要求不能楼受,原因如下: 我行重申单据严格一致并于9月29日、10月16日电中明确表明我行观点。我行要求 你行作出解释而你方却回避单正问思。很明显,你行所持之拒付理由是毫无道理的,而且重 以自属其说。很速憾我行认为你行的拒付行为已违背了CPE00第9条(A)款. 我行认为你行置我行催收电于不顺,是不礼貌亦是不明智的。你行似乎宁题卷入贸易纠 纷也不愿按惯例履行开证行职责。你行的所作所为不符合C00第3条(A)款。 3.你行在9月27日电中声称代为保管单据并候我方指示,但受益人通知我行其已确定 货物已于9月底发往收货人仓库,我行对你行擅自放单表示震惊。此作法违背了CP00第 14条(D)款,请立即对觉事做出解释。 鉴于以上原因,我行要求你行于10月27日前付款,外加2药天利息121.88美元及电 报费90.00美元,共计229011.8美元,否则请退单。希里你行勿再置身于贸易争端之中, 否则将卷人法獠纠盼。 10月2?日。受益人交米承运人传真。落实了收货人确己凭原始开证行担保提货,于是 议付行当日分别给其进口部经理及总经理发出急电,指出对方所作所为已使双方友好关系严 重受视,催促其立即付款并赔息。10月31日,开证行通知议付行己于10月27日将头寸227500 美元划付议付行账户并于当日起息,但开证行仍坚持不符点,且未提利息赔付问题: 11月1日,议付行去电再次素息: “货款收晏而利息未付 参你行10月7日电,信用证并未特别要求产地证收货人应作成中请人,而且产地证作 成TOORDEROFBANGKOKBANKPUBLICOO LTDBANG球O术与提单一致,与其它单据并无抵触。根据 UCE00第21条,保行应接受此类单暴。恨据C600第14条(A)款,你行应履行付款。 我行自始至终都以单证及国际惯例为出发点。希望贵行重视这一做法· 你行擅自放单且至今表做出解释的行为实令人速感。根据CP00第14条(C)款。你 行一俟放单便失去了拒付的权利,应立即无条件付款。而你行不阻拒付,甚至还提出被额, 伴装不知收货人已提货一事。尽管如此,我行亦乐意听取你行解释
受益人之词可信度较高。因为据了解,该证申请人与原始申请人系母子公司,而且是“洋买 办”,对国内国营公司的管理漏洞、国家政策等了若指掌,其提出的减额数正好与税后利润 相抵,如果减额成功,受益人不赔不赚,一般不会付诸法律解决。鉴于此,议付行认为提出 退单的时机已经成熟,一方面敦促受益人联系承运人了解收货人是否已凭银行担保提货,同 时于 10 月 26 日去电正式提出退单,电文如下: “参你行 10 月 3 日及 16 日电,减额要求不能接受,原因如下: 我行重申单据严格一致并于 9 月 29 日、10 月 16 日电中明确表明我行观点,我行要求 你行作出解释而你方却回避单证问题。很明显,你行所持之拒付理由是毫无道理的,而且难 以自圆其说。很遗憾我行认为你行的拒付行为已违背了 UCP600 第 9 条(A)款。 我行认为你行置我行催收电于不顾,是不礼貌亦是不明智的。你行似乎宁愿卷入贸易纠 纷也不愿按惯例履行开证行职责。你行的所作所为不符合 UCP600 第 3 条(A)款。 3.你行在 9 月 27 日电中声称代为保管单据并候我方指示,但受益人通知我行其已确定 货物已于 9 月底发往收货人仓库,我行对你行擅自放单表示震惊。此作法违背了 UCP600 第 14 条(D)款,请立即对此事做出解释。 鉴于以上原因,我行要求你行于 10 月 27 日前付款,外加 25 天利息 1421.88 美元及电 报费 90.00 美元,共计 229011.88 美元,否则请退单。希望你行勿再置身于贸易争端之中, 否则将卷人法律纠纷。” 10 月 27 日,受益人交来承运人传真,落实了收货人确已凭原始开证行担保提货。于是 议付行当日分别给其进口部经理及总经理发出急电,指出对方所作所为已使双方友好关系严 重受损,催促其立即付款并赔息。10月31日,开证行通知议付行已于10月27日将头寸227500 美元划付议付行账户并于当日起息,但开证行仍坚持不符点,且未提利息赔付问题。 11 月 1 日,议付行去电再次索息: “货款收妥而利息未付。 参你行 10 月 27 日电,信用证并未特别要求产地证收货人应作成申请人,而且产地证作 成 TOORDEROFBANGKOKBANKPUBLICCO.LTDBANGKOK 与提单一致,与其它单据并无抵触。根据 UCP600 第 21 条,你行应接受此类单据。根据 UCP600 第 14 条(A)款,你行应履行付款。 我行自始至终都以单证及国际惯例为出发点,希望贵行重视这一做法。 你行擅自放单且至今未做出解释的行为实令人遗憾。根据 UCP600 第 14 条(C)款,你 行一俟放单便失去了拒付的权利,应立即无条件付款。而你行不但拒付,甚至还提出减额, 佯装不知收货人已提货一事。尽管如此,我行亦乐意听取你行解释

你行应于9月底而不是0月8日才付款。我行别无他法只能素赌我方严重利息损失。 我行保留进一步索赔权利,” 1山月6日议付行致电进口都经理升级催收,同日收爱款项,至此该案圆满解决。 [案例分析] 在本案中,B银行的做法十分成功。顺括起米,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信用证支付方式中,银行应竖持以单证和国际惯例为出发点,对开征行在一定贸易青最 下提出的无理把付应据理力争,锁面不舍,决不能姑息迁就,否测不但会授人以柄,面且有 损银行形象及受丝人利益。 2,经办人员应熟练掌握CP00和有关贸易知识,才能指导受益人怎样配合恨行,才能 在处理纠纷中做到有理有据有节,使银行处于主动地位,才能对开证行晓之以理。使案件得 到圆满解决。 怎背对背信用证贸易背景下开证行以单据为由无理柜付指延付款的现象日益增多,信用 证被当做拒付的工具。而不是银行信用的保障。此时仅凭国际惯例与单证相符的事实与开证 行交涉是不够的,草摆物权下落极为关键。本案中议付行之所以退君不提出退单,就是因为 受益人未能及时提债有力证据。议付行拿无物权下落情况后,得以指出要害,并根据CP00 绕之以果,开证行白知理亏,不得不全额付款并降付利息。 4,日常收汇跟踪工作极为重要。对不正常情况应及时通报。记录在案,备以考核押汇 条件以保障银行资金安全 [案例2】 某地国际贸易发展公司在006年间与马卡尔贸易有限公司成交一笔出口荟豆贸易。信 用证有关密分条款线定: "600/TonsofKidneyBeans.Partialshipaentsareal-lowedIntwolots.400M/Tonstolntw erpnot laterthanlay31.2006.200/TonstoBrusselsnotlaterthanJune30.2006."(60 吨荟豆,允许分批装运,分两批,400公吨于2006年5月五日前运至安特卫普,200公吨于 2006年6月对日前运至布鲁塞尔.) 国际贸易发展公司有关人员经审查信用证条款,来发现什么问题,即与有关船方代理联 系粗船。根据5月术前的船期和船舱的情况,去安特卫替港的舱位不够,0公吨必须两条 船分装。国际贸易发展公司有关运输人员向有关业务员提出,安特卫普的0公吨须两条船 装是否可以,信用证是香允许分批装运,业务员查对信用证认为设有问题,因为信用证是允 许分批装运。所以国际贸易发展公司于5月18日在A轮装00公吨至安特卫普港,19日装
你行应于 9 月底而不是 10 月 27 日才付款。我行别无他法只能索赔我方严重利息损失。 我行保留进一步索赔权利。” 11 月 6 日议付行致电进口部经理升级催收,同日收妥款项,至此该案圆满解决。 [案例分析] 在本案中,B 银行的做法十分成功。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信用证支付方式中,银行应坚持以单证和国际惯例为出发点,对开证行在一定贸易背景 下提出的无理拒付应据理力争,锲而不舍,决不能姑息迁就,否则不但会授人以柄,而且有 损银行形象及受益人利益。 2.经办人员应熟练掌握 UCP600 和有关贸易知识,才能指导受益人怎样配合银行,才能 在处理纠纷中做到有理有据有节,使银行处于主动地位,才能对开证行晓之以理,使案件得 到圆满解决。 3.背对背信用证贸易背景下开证行以单据为由无理拒付拖延付款的现象日益增多,信用 证被当做拒付的工具,而不是银行信用的保障。此时仅凭国际惯例与单证相符的事实与开证 行交涉是不够的,掌握物权下落极为关键。本案中议付行之所以迟迟不提出退单,就是因为 受益人未能及时提供有力证据。议付行掌握物权下落情况后,得以指出要害,并根据 UCP600 晓之以理,开证行自知理亏,不得不全额付款并赔付利息。 4.日常收汇跟踪工作极为重要,对不正常情况应及时通报,记录在案,备以考核押汇 条件以保障银行资金安全。 [案例 2] 某地国际贸易发展公司在 2006 年间与马卡尔贸易有限公司成交一笔出口芸豆贸易。信 用证有关部分条款规定: “600M/TonsofKidneyBeans.Partialshipmentsareal-lowedIntwolots.400M/TonstoAntw erpnotlaterthanMay31,2006.200M/TonstoBrusselsnotlaterthanJune30,2006.”(60 公 吨芸豆,允许分批装运,分两批,400 公吨于 2006 年 5 月五日前运至安特卫普,200 公吨于 2006 年 6 月对日前运至布鲁塞尔。) 国际贸易发展公司有关人员经审查信用证条款,未发现什么问题,即与有关船方代理联 系租船,根据 5 月末前的船期和船舱的情况,去安特卫普港的舱位不够,400 公吨必须两条 船分装。国际贸易发展公司有关运输人员向有关业务员提出,安特卫普的 400 公吨须两条船 装是否可以,信用证是否允许分批装运。业务员查对信用证认为没有问题,因为信用证是允 许分批装运。所以国际贸易发展公司于 5 月 18 日在 A 轮装 200 公吨至安特卫普港,19 日装

B轮200公吨至安特卫普港,装运完毕,于20日即备齐信用证项下的所有单据向议付行办 理议付。但经议付行审核单据提出异议: 信用证线定“Part1alsh1 orentsarealloed1 ntwolots,意即要求分两批装运,400公 吨到安特卫普一批:200公吨到布鲁塞尔一批,国际贸易发展公可第一批只装200公吃至安 特卫普,第二数又装200公吨至安特卫普,所以不符合信用证要求。 国际贸易发展公司对该条就理解与议付行不一致,国际贸易发展公可认为: “PartialshipmentsareallowedIntwolots:条款中的“intwolots”的同语是指O0公吨到 安特卫普和200公吨到布鲁事尔的两批.其中又规定“Partialshipoentsareal1owed.”是 指在400公吨到安特卫普一批中或在200公咆到布鲁塞尔一数中还允许再分批,所以装运至 安特卫普港的贤分为200公电和200公吨两批装。 议付行仍不赞月国际贸号发展公可的这种理解,不同意议付。最后决定由国际贸易发展 公司向议付行提供担保函件,如开证行有异议由国际贸易发展公词负责,议付行对开证行仍 照常青单而不表明不符点的情况《即对内提不符点,对外不提)。 但单到国外,开证行于5月对日提出: “第置号信用证项下的单据收到经审核发现不符点我信用证规定只分两批装运,114 加公吨至安特卫皆,2加公吨至布鲁塞尔。你于5月18日只装200公吃至安特卫督,5月 19日又装200公纯至安特卫警。如此说米,你方起码要装三批以上,所以违背了我信用证 规定。我行经研究,无法接受单据。请告你方对单据处理的意见。5月9日“ 国际贸易发展公司对开证行上还的单据异议虽然其意见时议付行的意见一致,但仍以自 己对信用证条款所理解向开证行杭局: “你5月9日电悉。对于第XXx号信用证项下第双号单证不符事,我们认为单证完 全相符。你信用迁原条款是这样规定的:“PartialshipmentsareallowedIntwolots.其意思 就是在两批之中(intwolots)允许分批装运(Partialshipmentsareallowed),所以在安特 卫普的400公吨之中我又分批装,完全符合信用证要求。你们所谓·不符点'是不存在的, 你行应接受单据按时付款。 5月31日 国际贸易发展公可发出上述反驳意见后,6月3日又接到开证行的复电 “你5月3】日电悉。对于第XXX号信用证项下你方不符点事,我们信用证原文规定 Partialshipeentsareallowedintwolots.400M/TonstontwerpnotlaterthanMay31, 2008,200W/TonstoBrusselsnot1 aterthanJune30,2008.该条款意思很明确1“允许分数装
B 轮 200 公吨至安特卫普港。装运完毕,于 20 日即备齐信用证项下的所有单据向议付行办 理议付。但经议付行审核单据提出异议: 信用证规定“PartialshipmentsareallowedIntwolots.意即要求分两批装运:400 公 吨到安特卫普一批;200 公吨到布鲁塞尔一批。国际贸易发展公司第一批只装 200 公吨至安 特卫普,第二批又装 200 公吨至安特卫普,所以不符合信用证要求。 国际贸易发展公司对该条款理解与议付行不一致,国际贸易发展公司认为: “PartialshipmentsareallowedIntwolots.条款中的“intwolots”的词语是指 4O0 公吨到 安特卫普和 200 公吨到布鲁塞尔的两批。其中又规定“Partialshipmentsareallowed.”是 指在 400 公吨到安特卫普一批中或在 200 公吨到布鲁塞尔一批中还允许再分批。所以装运至 安特卫普港的货分为 200 公吨和 200 公吨两批装。 议付行仍不赞同国际贸易发展公司的这种理解,不同意议付。最后决定由国际贸易发展 公司向议付行提供担保函件,如开证行有异议由国际贸易发展公司负责,议付行对开证行仍 照常寄单而不表明不符点的情况(即对内提不符点,对外不提)。 但单到国外,开证行于 5 月对日提出: “第 XXX 号信用证项下的单据收到经审核发现不符点我信用证规定只分两批装运,Rll4 加公吨至安特卫普,2 加公吨至布鲁塞尔。你于 5 月 18 日只装 200 公吨至安特卫普,5 月 19 日又装 2O0 公吨至安特卫普。如此说来,你方起码要装三批以上,所以违背了我信用证 规定。我行经研究,无法接受单据,请告你方对单据处理的意见。5 月 29 日” 国际贸易发展公司对开证行上述的单据异议虽然其意见时议付行的意见一致,但仍以自 己对信用证条款所理解向开证行抗辩: “你 5 月 29 日电悉。对于第 XXX 号信用证项下第 XXX 号单证不符事,我们认为单证完 全相符。你信用证原条款是这样规定的:“PartialshipmentsareallowedIntwolots.其意思 就是在两批之中(intwolots)允许分批装运(Partialshipmentsareallowed),所以在安特 卫普的 400 公吨之中我又分批装,完全符合信用证要求。你们所谓‘不符点’是不存在的, 你行应接受单据按时付款。 5 月 31 日” 国际贸易发展公司发出上述反驳意见后,6 月 3 日又接到开证行的复电: “你 5 月 31 日电悉。对于第 XXX 号信用证项下你方不符点事,我们信用证原文规定: Partialshipmentsareallowedintwolots.400M/TonstoAntwerpnotlaterthanMay31, 2006.200M/TonstoBrusselsnotlaterthanJune30,2006.该条款意思很明确:‘允许分批装

站'(Partialshipnentsareal-loved)已被‘两批装运”(intwolots)所限制,即分00 公吨至安特卫普:200公吨至布鲁寒尔。每批之中不能再分批。保方认为每批之中又可以再 分批,完全是对原条款的误解。所以其不符点是明显存在的,我行量与申请人联系亦不月意 接受单据,速复对单暴处理的意见。6月3日“ 国际贸易发展公司有关人员对开任行这样聚持所提的意见,所以又对信用证条款作透一 步的探时,才认为以前是误解信用证条款。贝好又白买方马卡尔贸号有限公可商治,最后以 降价为条件而结案。 [案例分析] 假设本案例的伯用证条款是这样规定的:“5 hipmentintwolots: 400V/TonstontwerpmotlaterthanMy31.1996.200M/ TonstoBrusselsnotlaterthanJune:30.196.”另外在其它条款又规定i “Partialshipeentsareallowed..”则可以考虑在每批之中再分批。因为条款虽然规定400 公吨和200公吨两批,但另条款又媛定允许分批装运,意即400公吨域200公吃两批之中允 许分批装运。本案例信用证条款却是这样规定,"Partialshipmentsareallowedintwolots,. 因为“Al1omed”一问却被“intwolots”问所修饰和限制,即“允许”(al1omed)被“分两 批”(intwolots)所限制,也就是说其所“允许”的条件是“分两批”. 本案例的国际贸号发展公可对该条款没有正确的理解,被上述举例类似条款所混涌,误 认为每数之中还可以分批。议付行在议付时就提出异议,国际贸易发展公司设有引起注意, 进行研究,却仍然固执自己的理解。当时议付行又不接受,双方各执己见,所以才商定采取 只是国际贸易发展公司向议付行提担保议付,而要求议付行仍照常向开证行寄单不说明有不 符点的情况,开证行如有异议由受益人负责。但单寄到国外,于5月29日开证行也提出该 不符点。国际贸易发展公可却仍然还以自己的误解进行抗。6月3日开证行浮次在电文中 对该条款又作了进一步的解释,国际贸导发展公可这到才组织有美人员对信用证该条款遗行 了探以,发现自己以前的理解是错误的。 所以在国际贸易中审证工作是一项丰常重要而又纸致的工作,需要对信用证条款有一定 理解能力的人员担任这项工作,才能对企业起到把关的作用。出口业务程序从成交签订合同 到备货、审证、政证、知船订舱、报关、报险、保险直至装运,任一个环节出现月题,最后 均在单证工作上暴苏出米,造成单证不符,被对方柜付货款或拒收货物。本案例的分批装运 间思,虽然当时有船舱不足的原因,但审证人员当时认为可以再分胜,误解信用证条款,所 以才违背信用证规定面迹成事故产生
运’(Partialshipmentsareal-lowed)已被‘两批装运’(intwolots)所限制,即分 400 公吨至安特卫普;200 公吨至布鲁塞尔。每批之中不能再分批。你方认为每批之中又可以再 分批,完全是对原条款的误解。所以其不符点是明显存在的,我行经与申请人联系亦不同意 接受单据,速复对单据处理的意见。6 月 3 日” 国际贸易发展公司有关人员对开证行这样坚持所提的意见,所以又对信用证条款作进一 步的探讨,才认为以前是误解信用证条款。只好又向买方马卡尔贸易有限公司商洽,最后以 降价为条件而结案。 [案例分析] 假设本案例的信用证条款是这样规定的:“Shipmentintwolots: 400M/TonstoAntwerpnotlaterthanMay31,1996.200M/ TonstoBrusselsnotlaterthanJune30,1996.”另外在其它条款又规定: “Partialshipmentsareallowed.”则可以考虑在每批之中再分批。因为条款虽然规定 400 公吨和 200 公吨两批,但另条款又规定允许分批装运,意即 400 公吨或 200 公吨两批之中允 许分批装运。本案例信用证条款却是这样规定:“Partialshipmentsareallowedintwolots.” 因为“Allowed”一词却被“intwolots”词所修饰和限制,即“允许”(allowed)被“分两 批”(intwolots)所限制,也就是说其所“允许”的条件是“分两批”。 本案例的国际贸易发展公司对该条款没有正确的理解,被上述举例类似条款所混淆,误 认为每批之中还可以分批。议付行在议付时就提出异议,国际贸易发展公司没有引起注意, 进行研究,却仍然固执自己的理解。当时议付行又不接受,双方各执己见,所以才商定采取 只是国际贸易发展公司向议付行提担保议付,而要求议付行仍照常向开证行寄单不说明有不 符点的情况,开证行如有异议由受益人负责。但单寄到国外,于 5 月 29 日开证行也提出该 不符点,国际贸易发展公司却仍然还以自己的误解进行抗辩。6 月 3 日开证行再次在电文中 对该条款又作了进一步的解释,国际贸易发展公司这时才组织有关人员对信用证该条款进行 了探讨,发现自己以前的理解是错误的。 所以在国际贸易中审证工作是一项非常重要而又细致的工作,需要对信用证条款有一定 理解能力的人员担任这项工作,才能对企业起到把关的作用。出口业务程序从成交签订合同 到备货、审证、政证、租船订舱、报关、报验、保险直至装运,任一个环节出现问题,最后 均在单证工作上暴露出来,造成单证不符,被对方拒付货款或拒收货物。本案例的分批装运 问题,虽然当时有船舱不足的原因,但审证人员当时认为可以再分批,误解信用证条款,所 以才违背信用证规定而造成事故产生

[案例3】 2004年4月11日,国内某公可(以下称为5公可)与香港可公司达成一份出口合同: 合同号N0.945-T102.4950dzof45x45/110x70T/Cyarn--dyedshirtwithlongsleeve(涤格长 粕村多).50eor1 essareal110wed,单价SD28.20/4 CFRHongkona,总金额SD139.590.00, 2004年8月底之前装运,付款方式为 by100 sirrevocablel/Ctobeavailableby30 daysafterdateofB/L(不可撒销的提单日后30 天送期信用证付款), 经JS公可催促,JS公司于5月底收到由意大利商业银行那不勒斯分行 (BancaCommercialItaly,.aplesBranch)开米的编号为6753/60定10的运期信用证,信用E的 开证申请人为意大利的CI5L,并将目的港改为意大利的都不勒斯港,最迟装运期为200M 年8月D日,同时指定承运人为MarvelousInternationalContainerl.ines(以下简称MICL 公可),信用证有效期为9月15日。在中国议付有效。 JS公司收到信用证后,没有对信用证提出异议,并立即组织生产。由于生产村核的色 织面料约定由香港GT公司指定的北京G色织厂提供,面此后北京C圆色织厂未能按照JS 公可的要求及时供应生产所需面料,并且数量也短缺,导致JS公司没有赶上信用证规定的 8月30日的最迟装运期限。为此香港GT公司出具了一份保函给J5公司,保证买方在收到 单据后会及时付款暖单。JS公司凭此保函于9月12日通过信用证指定的M1CL公可装运了 700打材衫(总货款为SD132.50.00),并取得了编号为G议/NP-11773的海运提单,提单 日期为1994年9月12日。 9月14日,5公司答齐信用证所要求的全套单据遥交议付行。不久便收到意大利商业 银行都不粉斯分行的拒付通知,理由是单证不符:1、数量板缺:2、提单日超过了信用迁的 最迟装运期.此后JS公司多次与香港GT公可和意大利的CIRVSRL联系,但二者都毫无音讯。 10月19日。开证行米函要求量销信用证,JS公司立即表示不洞意辙证。 11月1日,JS公同收到CIS阻的传真,声称货物质量有月题,要求体价20%,JS公 司据此推断CI5L已经提货,接着便从ICL海运公司处得到证实.面且据1CL移CIEMSRL 是凭正本提单提取的货物。因此JS公可立即通过议付行要求意大利商业银行那不勒斯分行 是单。此后还多次去电催促退单事宜。 1山月15日,意大利商业银行都不萄斯分行声称其早已将信用证号6753/80210项下的 全套正本和副本单据寄给了JS公可的议付行,但议付行仅收到了一套副本单据。 JS公司了解到意大利商业恨行在上海开设了办事处,并立即与该办事处的负责人交涉
[案例 3] 2004 年 4 月 11 日,国内某公司(以下称为 JS 公司)与香港 GT 公司达成一份出口合同: 合同号 No.94JS-GT102,4950dzof45x45/110x70T/Cyarn-dyedshirtwithlongsleeve(涤棉长 袖衬衫),5%moreorlessareallowed,单价 USD28.20/dzCFRHongkong,总金额 USD139,590.00, 2004 年 8 月底之前装运,付款方式为 by100%irrevocableL/Ctobeavailableby30daysafterdateofB/L(不可撤销的提单日后 30 天远期信用证付款)。 经 JS 公司催促,JS 公司于 5 月底收到由意大利商业银行那不勒斯分行 (BancaCommercialItaly,NaplesBranch)开来的编号为 6753/80210 的远期信用证,信用证的 开证申请人为意大利的 CIBMSRL,并将目的港改为意大利的那不勒斯港,最迟装运期为 2004 年 8 月 30 日,同时指定承运人为 MarvelousInternationalContainerLines(以下简称 MICL 公司),信用证有效期为 9 月 15 日,在中国议付有效。 JS 公司收到信用证后,没有对信用证提出异议,并立即组织生产。由于生产衬衫的色 织面料约定由香港 GT 公司指定的北京 GH 色织厂提供,而此后北京 GH 色织厂未能按照 JS 公司的要求及时供应生产所需面料,并且数量也短缺,导致 JS 公司没有赶上信用证规定的 8 月 30 日的最迟装运期限。为此香港 GT 公司出具了一份保函给 JS 公司,保证买方在收到 单据后会及时付款赎单。JS 公司凭此保函于 9 月 12 日通过信用证指定的 MICL 公司装运了 4700 打衬衫(总货款为 USD132,540.00),并取得了编号为 GM/NAP-11773 的海运提单,提单 日期为 1994 年 9 月 12 日。 9 月 14 日,JS 公司备齐信用证所要求的全套单据递交议付行。不久便收到意大利商业 银行那不勒斯分行的拒付通知,理由是单证不符:1、数量短缺;2、提单日超过了信用证的 最迟装运期。此后 JS 公司多次与香港 GT 公司和意大利的 CIBMSRL 联系,但二者都毫无音讯。 10 月 19 日,开证行来函要求撤销信用证,JS 公司立即表示不同意撤证。 11 月 1 日,JS 公司收到 CIBMSRL 的传真,声称货物质量有问题,要求降价 20%。JS 公 司据此推断 CIBMSRL 已经提货,接着便从 MICL 海运公司处得到证实。而且据 MICL 称 CIBMSRL 是凭正本提单提取的货物。因此 JS 公司立即通过议付行要求意大利商业银行那不勒斯分行 退单。此后还多次去电催促退单事宜。 11 月 15 日,意大利商业银行那不勒斯分行声称其早已将信用证号 6753/80210 项下的 全套正本和副本单据寄给了 JS 公司的议付行,但议付行仅收到了一套副本单据。 JS 公司了解到意大利商业银行在上海开设了办事处,并立即与该办事处的负责人交涉

严正指出作为在国际银行界有一定地位的意大利商业银行,擅自做单给买方是一种严重违反 CE00及国际惯例的行为,希里意大利商业眼行尽快妥善处理这一事件,香测JS公司将会 采取进一步的法律行动,以雄护白身的合法权益。 12月2目,意大利CI心L.公可的总经理L.Calahrese主动要求米华与JS公可协商解 决这一贸易纠盼.12月5日,JS公可组成3人谈判小组赴上海与L.Calahrese该判。在确 认了CIWS风,是从银行取得正本提单提货的事实后,流判过程显得比较荷单,流判中对方以 短量和货物质量有何思为由要求降铃,JS公可未予理眠。 12月10日,J5公可收到CIW5L公可汇来的全部货款. [案例分析] 城观以上案例,JS公司在此笔业务中利用信用证的游戏规则成功陆追目了全部贤款, 这一经验值得借鉴 JS公司在遭拒付后与有关方面联系以物商解决此事时,有关当事人都道而不理,正当 J5公司一筹莫展之时,牧货人C15程公司一封提出贤物质量有问恩并要求降价20%的传真 使之露出了马脚,因J5公可由此推断收货人很可能已经提取了货物.接者J5公可便与承运 人核实货物下落,证实了JS公司的推断,而且是从开证行取得的正木提单。因为在这一环 竹还有可能是承运人无单放货。 根据C00的相关规定,开正行如果决定拒收单据,则应在自收到单据次日起的七个 银行工作日内通知议付行,该通知还必须叙明银行凭以拒收单据的所有不符点,并还必须说 明恨行是否留存单据听候处理。言下之意,开证行无权自行处理单据。照此援定,本案中的 意大利商业银行那不勒斯分行(以下称开证行)通知J5公司拒付的事由后就应爱善保存好 全套单据,听从受益人的指示。 :然S公司已确定了是开证行擅自将单据故给收货人,就立即通过议付行要求开证行 是单,事实上开证行根木就无单可退。也就迫使开证行将收货人推出米解决这一纠份。银行 的生命在于信誉,此时的开证行再也不会冒风险与收货人串通一气。正是抓住了开证行这一 擅自放单的肥柄,使得本来在履约过程中也有一定失误的5公可寸步不让,将货款如数追 国 [案例4]CP00与CP00条款区别 C600关键性的修或 1.第2条:是新增的一部分,这部分内容将银多在CP500中已经使用但素如以界定的 概念明确化,其中一部分定义在IGC的一些出版物(包括CP500)中己经提及,如银行工
严正指出作为在国际银行界有一定地位的意大利商业银行,擅自放单给买方是一种严重违反 UCP600 及国际惯例的行为,希望意大利商业银行尽快妥善处理这一事件,否则 JS 公司将会 采取进一步的法律行动,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12 月 2 日,意大利 CIBMSRL 公司的总经理 L.Calabrese 主动要求来华与 JS 公司协商解 决这一贸易纠纷。12 月 5 日,JS 公司组成 3 人谈判小组赴上海与 L.Calabrese 谈判。在确 认了 CIBMSRL 是从银行取得正本提单提货的事实后,谈判过程显得比较简单。谈判中对方以 短量和货物质量有问题为由要求降价,JS 公司未予理睬。 12 月 10 日,JS 公司收到 CIBMSRL 公司汇来的全部货款。 [案例分析] 纵观以上案例,JS 公司在此笔业务中利用信用证的游戏规则成功地追回了全部货款, 这一经验值得借鉴。 JS 公司在遭拒付后与有关方面联系以协商解决此事时,有关当事人都避而不理。正当 JS 公司一筹莫展之时,收货人 CIBMSRL 公司一封提出货物质量有问题并要求降价 20%的传真 使之露出了马脚,因 JS 公司由此推断收货人很可能已经提取了货物。接着 JS 公司便与承运 人核实货物下落,证实了 JS 公司的推断,而且是从开证行取得的正本提单。因为在这一环 节还有可能是承运人无单放货。 根据 UCP600 的相关规定,开证行如果决定拒收单据,则应在自收到单据次日起的七个 银行工作日内通知议付行,该通知还必须叙明银行凭以拒收单据的所有不符点,并还必须说 明银行是否留存单据听候处理。言下之意,开证行无权自行处理单据。照此规定,本案中的 意大利商业银行那不勒斯分行(以下称开证行)通知 JS 公司拒付的事由后就应妥善保存好 全套单据,听从受益人的指示。 既然 JS 公司已确定了是开证行擅自将单据放给收货人,就立即通过议付行要求开证行 退单。事实上开证行根本就无单可退,也就迫使开证行将收货人推出来解决这一纠纷。银行 的生命在于信誉,此时的开证行再也不会冒风险与收货人串通一气。正是抓住了开证行这一 擅自放单的把柄,使得本来在履约过程中也有一定失误的 JS 公司寸步不让,将货款如数追 回。 [案例 4]UCP600 与 UCP500 条款区别 UCP600 关键性的修改 1.第 2 条:是新增的一部分,这部分内容将很多在 UCP500 中已经使用但未加以界定的 概念明确化。其中一部分定义在 ICC 的一些出版物(包括 UCP500)中已经提及,如银行工

作日(BankingDay)、信用证(Credit)等,另外一部分则是首次在CP600中报及,应尤其 如以注意,如相符交单(Complyingpresentation),承付(Honor)等. 香引起注意的是,CP600中建立了承付anor)的餐念,包括了即期、延期、承兑信用 迁项下的付款行为。并明确了议付(egotiation》的含义,在C500中将议付定义为被授 权议付的银行对汇票及/或单据付出对价的行为,只审核单据面不付出对价并不构成议付。 UCE00则定义议付为“指定银行在相符交单下,在其应获信付的银行工作日当天或之前向 受丝人预付或者同意预付款项,从而购买汇票(其付款人为指定银行以外的其他银行)及/ 暖单据的行为”,在新的定义中,明确了议付是对票据及单据的一种买入行为,并且明确是 对受益人的脓资一一顶付或承诺预付.定义上的政变承认了有一定争议的远期议付信用证的 存在,同时也将议付行对受益人的慰资钠入到了受惯例保护的范围, 2,第3条:也是新增条款。该条中明确了在情形适用的情况下,单复数意义相同,并 且取消了P500中“可撒销信用证”类型,其原因为可撒销信用迁对受益人权益缺乏保障, 因而在实际业务鲜有使用。这也意味着在新的惯例实施后,所有的信用证都将是不可散销, 3,第4条:增加了“开证行应劝阻中请人试图将基础合同、形式发票等文件作为信用 证组成都分的做法”,这一修改体现了心认为信用证无需太复桑的精神。在实务中,中请 人为更如有效的控制受拉人的行为,往往误认为信用证越复杂,则约束效力越强。但事实上 太复杂的信用证具会给银行处理业务带来因难 4.第7条和第8条:分别是开证行和保兑行的责任,这条规定在形式上虽与CP500 有较大区别,但内容规定上大政相同.区别在于:其一,Article7-e条款中规定“开证行 对承兑成延期付款信用证项下相符交单金额的偿付应在到期旧办理,无论指定银行是否在到 期日之前预付或购买了单据”,从而确定了指定银行在延期付款与承兑信用证下的聪货,自 在保护指定行在信用证下对受益人进行融竖的行为:其二,根据ticle8-a和b条款中规 定,保总行息承相议付行的角色,但此时为无追素权的议付: 5.第9条:增加了“第二通知行”的概念且S1T信用证T700格式中也有 “ADWICETHROUGH'”一栏,但CP00中却没有相关的规定,CP00中增加了此点,解决了 实务中的相关题。 6.第10条:关于信用证的修政,此点包含在UCP500的第九条中。相关规定并没有很 大的改变,但在「条款中明确否定了限行“如受益人未在定时间内发出通知的话,则修政 生效”规定的有效性。这一规定反映了1C沉默不等于接受的一贯立场。1C曾明确表示设 立时阿限制的规定与“信用证不经受益人同意不得修改或橄销”的性质相抵触,也违反一些
作日(BankingDay)、信用证(Credit)等,另外一部分则是首次在 UCP600 中提及,应尤其 加以注意,如相符交单(Complyingpresentation)、承付(Honor)等。 需引起注意的是,UCP600 中建立了承付(Honor)的概念,包括了即期、延期、承兑信用 证项下的付款行为。并明确了议付(negotiation)的含义,在 UCP500 中将议付定义为被授 权议付的银行对汇票及/或单据付出对价的行为,只审核单据而不付出对价并不构成议付。 UCP600 则定义议付为“指定银行在相符交单下,在其应获偿付的银行工作日当天或之前向 受益人预付或者同意预付款项,从而购买汇票(其付款人为指定银行以外的其他银行)及/ 或单据的行为”,在新的定义中,明确了议付是对票据及单据的一种买入行为,并且明确是 对受益人的融资——预付或承诺预付。定义上的改变承认了有一定争议的远期议付信用证的 存在,同时也将议付行对受益人的融资纳入到了受惯例保护的范围。 2.第 3 条:也是新增条款。该条中明确了在情形适用的情况下,单复数意义相同,并 且取消了 UCP500 中“可撤销信用证”类型,其原因为可撤销信用证对受益人权益缺乏保障, 因而在实际业务鲜有使用。这也意味着在新的惯例实施后,所有的信用证都将是不可撤销。 3.第 4 条:增加了“开证行应劝阻申请人试图将基础合同、形式发票等文件作为信用 证组成部分的做法”,这一修改体现了 ICC 认为信用证无需太复杂的精神。在实务中,申请 人为更加有效的控制受益人的行为,往往误认为信用证越复杂,则约束效力越强,但事实上 太复杂的信用证只会给银行处理业务带来困难。 4.第 7 条和第 8 条:分别是开证行和保兑行的责任,这条规定在形式上虽与 UCP500 有较大区别,但内容规定上大致相同。区别在于:其一,Article7-c 条款中规定“开证行 对承兑或延期付款信用证项下相符交单金额的偿付应在到期日办理,无论指定银行是否在到 期日之前预付或购买了单据”,从而确定了指定银行在延期付款与承兑信用证下的融资,旨 在保护指定行在信用证下对受益人进行融资的行为;其二,根据 Article8-a 和 b 条款中规 定,保兑行也承担议付行的角色,但此时为无追索权的议付。 5.第 9 条:增加了“第二通知行”的概念且 SWIFT 信用证 MT700 格式中也有 “ADVICETHROUGH”一栏,但 UCP500 中却没有相关的规定,UCP600 中增加了此点,解决了 实务中的相关问题。 6.第 10 条:关于信用证的修改,此点包含在 UCP500 的第九条中。相关规定并没有很 大的改变,但在 f 条款中明确否定了银行“如受益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发出通知的话,则修改 生效”规定的有效性。这一规定反映了 ICC 沉默不等于接受的一贯立场。ICC 曾明确表示设 立时间限制的规定与“信用证不经受益人同意不得修改或撤销”的性质相抵触,也违反一些

国家法律的规定。 7,第12条:关于“指定”规定,该条取代了CP500第十八条,由于在实务中发生大 量案例与指定银行责任相关,因此C00中在北条中更详细的规定了番定银行的验立权利, 并增加了6款以解释开证行选择指定根行的具体含义, 8.第14条:比UCP500第13条规定的更为详细,其中b款规定将审单期限缩短为5 天,且声明“这一期限不因在交单日当天或之后信用证截止日成最迟交单日届至而受到笔诚 或影响”,CP500中线定在合理时间的前提下(Reasonab1eTie)银行有7个工作日审单, 这一线定使得在其生效期内纠岭不斯发生,此点修政使得单据处理时间的双重判断标准简化 为单纯的天数标准,从而判断依据商单化,C款对应于C00第43条(到期日的限制), 但区别较大,C00中规定当信用证中要求提供运输单据时,应规定一个交单的特定期侧, 如未规定,眼行将接受不退于装运日期21天后提交的单据,但600则严格限定单据要在 发运后21天内交单。E款对应于CP500的第37条。根据该条款规定,除商业发票之外的 其他单暴可以没有育品描述,如有的话,可以使用与信用证中描递不矛屑的概括性用语。G 款是心E0中新增加的一个条款,该条款中明确规定所提高的非信用证要求的单据将不予 理会,并核退还给交单人,F款对应于CP600第22条,但增加了 “butmustnotbedatedlaterthanitsdateofpresentation..”的语句,以强调虽然单暴的出单 日期可以早于信用证的开立日期,阻必须在交单期内交单,J款为新增条款,强调了在运给 单据中牧货人(Consignee)和通知方(Notifyparty)的一都分的申请人的地址必须与信用 旺相同,但在其他情形下,受益人和中请人的地址只香与信用旺中显示的地址系一个国家即 可.K款对应于P500第3引条,只是将适用范围由提单扩展到所有单据。1款为新增条款, 侧在实务中广逐存在。 9.第16条:最大的更改在于增加了银行在不符电中对单据处理的两种选择(©一面 ane)。其中b为“开证行留存单据直到其从中请人处接到放弃不符点的通知并同意接受 该放弃,或在其问意接受对不符点的做弃之前从交单人处收到其进一步的折示”,虽然这一 做法目前在银行业务中经常用到,但在CP500中没有作出线定,且不被国际商会所提倡, 所以这一条款的加入更好保障了受益人权益,使其在单据不符的情况下,如中请人同意,即 使开证行拒付之后,仍可铁得开证行的付款。如果出口商出于各种考虑不愿意给予对方这种 权利,则可在交单时提前发出指示,即遵照条“银行将按之前从交单人处获得的指示处 理”行事, 10。第19条:新的条款比原来的条款要更加简单一些,重要的变化有几点:1,为取酒
国家法律的规定。 7.第 12 条:关于“指定”规定,该条取代了 UCP500 第十八条。由于在实务中发生大 量案例与指定银行责任相关,因此 UCP600 中在此条中更详细的规定了指定银行的独立权利, 并增加了 b 款以解释开证行选择指定银行的具体含义。 8.第 14 条:比 UCP500 第 13 条规定的更为详细,其中 b 款规定将审单期限缩短为 5 天,且声明“这一期限不因在交单日当天或之后信用证截止日或最迟交单日届至而受到缩减 或影响”。UCP500 中规定在合理时间的前提下(ReasonableTime)银行有 7 个工作日审单, 这一规定使得在其生效期内纠纷不断发生,此点修改使得单据处理时间的双重判断标准简化 为单纯的天数标准,从而判断依据简单化。C 款对应于 UCP500 第 43 条(到期日的限制), 但区别较大,UCP500 中规定当信用证中要求提供运输单据时,应规定一个交单的特定期间, 如未规定,银行将接受不迟于装运日期 21 天后提交的单据,但 UCP600 则严格限定单据要在 发运后 21 天内交单。E 款对应于 UCP500 的第 37 条,根据该条款规定,除商业发票之外的 其他单据可以没有商品描述,如有的话,可以使用与信用证中描述不矛盾的概括性用语。G 款是 UCP600 中新增加的一个条款,该条款中明确规定所提高的非信用证要求的单据将不予 理会,并被退还给交单人。F 款对应于 UCP500 第 22 条,但增加了 “butmustnotbedatedlaterthanitsdateofpresentation.”的语句,以强调虽然单据的出单 日期可以早于信用证的开立日期,但必须在交单期内交单。J 款为新增条款,强调了在运输 单据中收货人(Consignee)和通知方(Notifyparty)的一部分的申请人的地址必须与信用 证相同,但在其他情形下,受益人和申请人的地址只需与信用证中显示的地址系一个国家即 可。K 款对应于 UCP500 第 31 条,只是将适用范围由提单扩展到所有单据。I 款为新增条款, 但在实务中广泛存在。 9.第 16 条:最大的更改在于增加了银行在不符电中对单据处理的两种选择(c-ⅲ -bandc)。其中 b 为“开证行留存单据直到其从申请人处接到放弃不符点的通知并同意接受 该放弃,或在其同意接受对不符点的放弃之前从交单人处收到其进一步的指示”,虽然这一 做法目前在银行业务中经常用到,但在 UCP500 中没有作出规定,且不被国际商会所提倡, 所以这一条款的加入更好保障了受益人权益,使其在单据不符的情况下,如申请人同意,即 使开证行拒付之后,仍可获得开证行的付款。如果出口商出于各种考虑不愿意给予对方这种 权利,则可在交单时提前发出指示,即遵照 c 条“银行将按之前从交单人处获得的指示处 理”行事。 10.第 19 条:新的条款比原来的条款要更加简单一些,重要的变化有几点:1.为取消

了“多式联运经营人”的概念,2.利除“不得含有载运船只仅以风帆为动力的批注”,该条 款的刚除是鉴于帆船在远洋运金中已不再有用式之地,无需作出规定(海运提单、不可转让 海运单和租船合同提单中也均除此点),3.代理人的任何签学只须标明其代理承运人还 船长,而无须再标明代理一方的名称和身份:4,将“表明上看已包含所有承运条件”改为 “包括承运条件”,消除了实务中不易确定“何谓所有”的隐患,诚少纠纷。(其他运输单 据也均利除3,4点) 11.第23条:改变了空运单据装运日的规定。Ucn500〔rtic1e27-a)中规定“当信用 正要求有一个实际发运日期时,在空运单据上作出该日期的特定批注,该发运日期即祝为转 运日期,在其他所有情况下,空运单据的签发日期即视为装运日期”,而在cp600中则不 论信用证有无要求,当空运单上批注有实际发运日期时,该日期视为发运日期。 12.第35条:明确了“单据在指定银行与开证行/保兑行之间,或者在开证行与保兑行 之同间遗失,开证行或保兑行仍必须承付或议付”,补充了50中关于银行免责的规定。 企业选择信用证时应考老的问愿 1,从付教时间上考忠,出口方应选择即期信用证,以及时安全收汇,而进口方侧应尽 量择远期信用证,以延期付款或获得驻资。 2。从有无汇票上考忠,出口方应进择有汇票的信用证,因为在即期付款信用证项下, 虽然有无汇票在付就时间上是没有区别的,出口方也不能利用汇票贴现而获得融资,而进口 方也不能利用汇票的不符点拒付,受益人在单据之外又多了票据上的付款保护:在远期信用 正项下,如有汇票,在开证行或付款行承兑后,信用证的付款责任就上升为票据上的无条件 付款承诺,因而即使出现欺诈等贸易纠纷。银行也不能推卸其利款责任。同时承诺后的汇 受益人还可以随时在枝指定隐含进行贴现或根据市场利率调整而获得雕货。 3.从有无偿付行以及是否允许电索的角度考虑,出口方应要求有偿付行或允许电素, 这样的话一且出口方从偿付行索偿成功,就掌握了主动权,非实质性的不符点通常不会遭至 拒付,囚为如果拒付,就意味着开证行需向受益人或指定银行迫索所付款项。 4.从有无指定银行的角度考些,出口方应选择带有指定银行的信用证,其原因为如指 定银行为当地一家银行,可及时交单及时收汇:一旦指定银行付藏后,成为单据的善意第 方,对指定银行权益的保护就相当于对受益人的保护,因而对出口方较为有利。 5。从是否如具保兑的角度来考虑,如开证行资信良好、国家政策稳定的话,无需加具 保兑,一是会产生保兑行的费用,二是由于保兑行未收取捍金,但需承担风险,为防止向开 证行交单后被拒付,对单据往往会比较挑别单据
了“多式联运经营人”的概念,2.删除“不得含有载运船只仅以风帆为动力的批注”,该条 款的删除是鉴于帆船在远洋运输中已不再有用武之地,无需作出规定(海运提单、不可转让 海运单和租船合同提单中也均删除此点);3.代理人的任何签字只须标明其代理承运人还是 船长,而无须再标明代理一方的名称和身份;4.将“表明上看已包含所有承运条件”改为 “包括承运条件”,消除了实务中不易确定“何谓所有”的隐患,减少纠纷。(其他运输单 据也均删除 3.4 点) 11.第 23 条:改变了空运单据装运日的规定。Ucp500(Article27-a)中规定“当信用 证要求有一个实际发运日期时,在空运单据上作出该日期的特定批注,该发运日期即视为转 运日期,在其他所有情况下,空运单据的签发日期即视为装运日期”,而在 Ucp600 中则不 论信用证有无要求,当空运单上批注有实际发运日期时,该日期视为发运日期。 12.第 35 条:明确了“单据在指定银行与开证行/保兑行之间,或者在开证行与保兑行 之间遗失,开证行或保兑行仍必须承付或议付”,补充了 500 中关于银行免责的规定。 企业选择信用证时应考虑的问题 1.从付款时间上考虑,出口方应选择即期信用证,以及时安全收汇,而进口方则应尽 量选择远期信用证,以延期付款或获得融资。 2.从有无汇票上考虑,出口方应选择有汇票的信用证,因为在即期付款信用证项下, 虽然有无汇票在付款时间上是没有区别的,出口方也不能利用汇票贴现而获得融资,而进口 方也不能利用汇票的不符点拒付,受益人在单据之外又多了票据上的付款保护;在远期信用 证项下,如有汇票,在开证行或付款行承兑后,信用证的付款责任就上升为票据上的无条件 付款承诺,因而即使出现欺诈等贸易纠纷,银行也不能推卸其付款责任,同时承诺后的汇票 受益人还可以随时在被指定隐含进行贴现或根据市场利率调整而获得融资。 3.从有无偿付行以及是否允许电索的角度考虑,出口方应要求有偿付行或允许电索, 这样的话一旦出口方从偿付行索偿成功,就掌握了主动权,非实质性的不符点通常不会遭到 拒付,因为如果拒付,就意味着开证行需向受益人或指定银行追索所付款项。 4.从有无指定银行的角度考虑,出口方应选择带有指定银行的信用证,其原因为如指 定银行为当地一家银行,可及时交单及时收汇;一旦指定银行付款后,成为单据的善意第三 方,对指定银行权益的保护就相当于对受益人的保护,因而对出口方较为有利。 5.从是否加具保兑的角度来考虑,如开证行资信良好、国家政策稳定的话,无需加具 保兑,一是会产生保兑行的费用,二是由于保兑行未收取押金,但需承担风险,为防止向开 证行交单后被拒付,对单据往往会比较挑剔单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