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案例1] 2007年,我国K外贸公司向香港出口罐头一批共500箱,按照CIFHONGKONG向保险公 司投保一切险。但是因为海运提单上只写明进口商的名称,没有详细注明其地址,货物抵达 香港后,船公司无法通知进口商来货场提货,又未与那公司的货运代理联系,自行决定将 该批货物运回起运港天津新港。在运回途中因为轮船渗水,有229箱罐头受到海水浸泡。货 物运回新港后,爪公司没有将货物卸下,只是在海运提单上补写进口商详细地址后,又运 回香港。进口商提货后发现罐头己经生锈,所以只提取了未生锈的271箱罐头,其余的罐头 又运回新港。K外贸公司发现货物有锈蚀后,凭保险单向保险公司提起索赔,要求赔偿229 箱货物的锈损。保险公司经过调查发现,生锈发生在第二航次,而不是第一航次。投保人未 对第二航次投保,不属于承保范围,于是保险公司拒绝赔偿。 [案例分析]: 保险公司拒绝理陪是正当的。原因如下: (1)保险事故不属于保险单的承保范围,本案中被保险人只对货物运输的第一航次投 了保险,但是货物是在由香港至新港的第二航次中发生了风险损失的,即使该项损失属于一 切险的承保范围,保险人对此也不予负责。 (2)被保险人在提出保险索赔时明显违反了“诚信原则”。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索赔 明知是不属于投保范围的航次造成的损失,其目的是想利用保险人的疏忽将货物损失转嫁给 保险人,这违反了“诚实信义“的原则,保险人有权拒绝陪付。 [案例2] 一、案情 2003年7月2日,“ART1”轮装载着共约2.4万吨生铁和钢材自印度某港口启航来我国, 其中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南省分公司(以下简称“保方”)保单76/CP93-042项下承保 的3849.65吨钢材,保险金额为1,509,753.00美元,保险范围为平安险附加短量险、偷 窃提货不着险、战争险。但该轮开航后不到48个小时,船长就发现船壳板与骨架脱开,而 不得不将船就近挂靠印度另一港口避难,同时船方宜布共同海损。 案发后一个月,保方从有关方获得事故信息。鉴于案情重大,保方及时通过伦敦联络处 委请律师处理此案,同时向买方了解买卖合同执行过程的情况,并收集有关资料。由于买方 在本合同下开出的是远期信用证,在卖方提交了全套装船单据并经审核无误之后,开证行己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案例 1] 2007 年,我国 WK 外贸公司向香港出口罐头一批共 500 箱,按照 CIFHONGKONG 向保险公 司投保一切险。但是因为海运提单上只写明进口商的名称,没有详细注明其地址,货物抵达 香港后,船公司无法通知进口商来货场提货,又未与 WK 公司的货运代理联系,自行决定将 该批货物运回起运港天津新港。在运回途中因为轮船渗水,有 229 箱罐头受到海水浸泡。货 物运回新港后,WK 公司没有将货物卸下,只是在海运提单上补写进口商详细地址后,又运 回香港。进口商提货后发现罐头已经生锈,所以只提取了未生锈的 271 箱罐头,其余的罐头 又运回新港。WK 外贸公司发现货物有锈蚀后,凭保险单向保险公司提起索赔,要求赔偿 229 箱货物的锈损。保险公司经过调查发现,生锈发生在第二航次,而不是第一航次。投保人未 对第二航次投保,不属于承保范围,于是保险公司拒绝赔偿。 [案例分析]: 保险公司拒绝理陪是正当的。原因如下: (1)保险事故不属于保险单的承保范围,本案中被保险人只对货物运输的第一航次投 了保险,但是货物是在由香港至新港的第二航次中发生了风险损失的,即使该项损失属于一 切险的承保范围,保险人对此也不予负责。 (2)被保险人在提出保险索赔时明显违反了"诚信原则"。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索赔 明知是不属于投保范围的航次造成的损失,其目的是想利用保险人的疏忽将货物损失转嫁给 保险人,这违反了"诚实信义"的原则,保险人有权拒绝陪付。 [案例 2] 一、案情 2003 年 7 月 2 日,“ARTI”轮装载着共约 2.4 万吨生铁和钢材自印度某港口启航来我国, 其中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南省分公司(以下简称“保方”)保单 HN76/CP93-042 项下承保 的 3849.65 吨钢材,保险金额为 1,509,753.00 美元,保险范围为平安险附加短量险、偷 窃提货不着险、战争险。但该轮开航后不到 48 个小时,船长就发现船壳板与骨架脱开,而 不得不将船就近挂靠印度另一港口避难,同时船方宣布共同海损。 案发后一个月,保方从有关方获得事故信息。鉴于案情重大,保方及时通过伦敦联络处 委请律师处理此案,同时向买方了解买卖合同执行过程的情况,并收集有关资料。由于买方 在本合同下开出的是远期信用证,在卖方提交了全套装船单据并经审核无误之后,开证行已

在汇票上签字承兑了,鉴于此,就开证行本身而言,要想不支付此笔货款已是不可能,而与 此同时,印度洋洋面上气候渐转恶劣,失去航行修力的“RTI”轮,漂泊于港外销地的海面 上,随时都有领覆,沉船,造成所物全损的危段,因气,保方杀急指示律师积极与船方接触: 争取以较有利的条件使船方放货,并及时组织货物转运,以便尽早将货物运至目的港,但是: 由干船方一再坚持以货方赔偿其数额巨大的共同海损损失、费用并放弃对其索赔的权利作为 放货的先决条件,并且事事采取不合作的态度,以致于保方经过几个月的务力也毫无结果。 在此情况下,保方不得不设法另寻解决何题的途径,在不得已的情况下采取法律手段解决间 题. 二,案情分析 本案有年下几点发现: 1.“AT1”轮2003年5月27日靠港,5月28日开始装货,同时和船人检验师登轮进 行承租检验,检验结果以及事故后的检验结果均证明该轮开航前己处于不适航状态。 2,该单资5月8日开始装船,5月31日装完。船方出具的大收据上数注“装船前 所有货物均有锈独并普被水浸泡,摆带和卡拾有不同程度断裂,船方对货物状况和质量概不 负责”。这一批注也经由粗船人保协检险师险货确认,船长也曾多次传真通知租船人及其代 理。 3,该单货于5月31日装船完毕后,由租船人代理签发了第一份清结提单。该提单有 程船人代理和托运人正式签章和背书,并贴有印度官方数税。提单通知方为中国外运,抑货 港为上海。 4。“T1”7月2日轮启航,当日卖货人将买卖合同传给买方签署。合同中含有“表 明‘部分摆上有表面锈和风化锈”的提单是可接受的”这一条款。 5.“RT1”轮7月4日发生事故,7月6日进入避难港并宣布共月海损。7月7日和船 人代理对该单货签发了第二份清洁提单提交议付,该提单与第一份清法提单明最不同之处是 没有加贴印度官方契税,提单通如方则为我国油头建筑材料企业集团会司,郭货港为汕头。 6。卖货方事前未向买方提供租船合钓,但从有关住来函件中可以确定,卖货方问时也 是“灯I”轮的用机人 从以上归纳的情况米看,本案有很突出的几个特点:第一,承运船开航前就己处于不适 航状态:第二,提交议付的请洁提单不实:第三,买卖合同的鉴的过程有厥诈。 三、对本案的处理意见 保方树本案提出了三种可能的处理方案
在汇票上签字承兑了。鉴于此,就开证行本身而言,要想不支付此笔货款已是不可能。而与 此同时,印度洋洋面上气候渐转恶劣,失去航行能力的“ARTI”轮,漂泊于港外锚地的海面 上,随时都有倾覆、沉船、造成货物全损的危险。因此,保方紧急指示律师积极与船方接触, 争取以较有利的条件使船方放货,并及时组织货物转运,以便尽早将货物运至目的港。但是, 由于船方一再坚持以货方赔偿其数额巨大的共同海损损失、费用并放弃对其索赔的权利作为 放货的先决条件,并且事事采取不合作的态度,以致于保方经过几个月的努力也毫无结果。 在此情况下,保方不得不设法另寻解决问题的途径,在不得已的情况下采取法律手段解决问 题。 二、案情分析 本案有如下几点发现: 1.“ARTI”轮 2003 年 5 月 27 日靠港,5 月 28 日开始装货,同时租船人检验师登轮进 行承租检验,检验结果以及事故后的检验结果均证明该轮开航前已处于不适航状态。 2.该单货 5 月 28 日开始装船,5 月 31 日装完。船方出具的大副收据上批注“装船前 所有货物均有锈蚀并曾被水浸泡,捆带和卡箍有不同程度断裂,船方对货物状况和质量概不 负责”。这一批注也经由租船人保协检验师验货确认,船长也曾多次传真通知租船人及其代 理。 3.该单货于 5 月 31 日装船完毕后,由租船人代理签发了第一份清结提单。该提单有 租船人代理和托运人正式签章和背书,并贴有印度官方契税。提单通知方为中国外运,卸货 港为上海。 4.“ARTI”7 月 2 日轮启航,当日卖货人将买卖合同传给买方签署,合同中含有“表 明‘部分捆上有表面锈和风化锈’的提单是可接受的”这一条款。 5.“ARTI”轮 7 月 4 日发生事故,7 月 6 日进入避难港并宣布共同海损。7 月 7 日租船 人代理对该单货签发了第二份清洁提单提交议付,该提单与第一份清洁提单明显不同之处是 没有加贴印度官方契税,提单通知方则为我国汕头建筑材料企业集团公司,卸货港为汕头。 6.卖货方事前未向买方提供租船合约,但从有关往来函件中可以确定,卖货方同时也 是“ARTI”轮的期租人。 从以上归纳的情况来看,本案有很突出的几个特点:第一,承运船开航前就已处于不适 航状态;第二,提交议付的清洁提单不实;第三,买卖合同的签约过程有欺诈。 三、对本案的处理意见 保方对本案提出了三种可能的处理方案:

第一个方案以船帕不适航为由把赌,但保方考虑到这一理由是很垂站住脚的。尽管按属 订立保险合同的议信原则,承运船帕的适航性是海上保险最重要的默示保证内容之一,但从 保方承保的这单货的具体情况来考虑,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并未获知该承运船触不适航的情 况,面且船帕不适航也是他们所无法控制的,因而在投保当时他们并未违反告知和保证的减 信原则。保方也就无法以此为由拒绝受理此案。故此,简单短赔的理由是不充分的,取此势 必将保方拖入与被保险人之间保险合同纠盼的官司中去,而结果完全可能以保方败诉终局, 第二个方案以运输合月起诉承运方,保方胜诉的可能性是较大的。从收集到的“TI” 轮承租检验报告和该船出险后的船检报告中可以证实,该轮于开航前就己处于不适航状态。 以提供不适航船帕起所承运方,根据(海牙规则》,作为船舶期和人的卖方应同船东一样负 莲带责任。但是,“RTI”轮船东是一利比里亚箱单船公同,除了这一条船外别无其它货产, 而卖方实际上只是一空头的贸易公司。暂且刻开船帕本身使务和抵押权不说,无论是船东还 是卖方都没有太多可供扣押的有价值的资产,货方利益事实上得不到保全。如果在别处申请 扣押其保赔协会的其它船只,风险也是根大的。因为“T1”轮本身不适航,其保赔协会一 直未肯确认其保赌保段是否仍然有效。故其保协是否会提供我们所要求的粗保?而且,如果 采取这一类做法,开证行都必须按事先承兑按时支付货款。由于装货港在印度,是单签发地 也在印度,“TI”轮目前也还挂章在印度港口通难:如果对承运方采取法律行动,在该提 单无管辖权条款的这种情形下必然适用印度法律。对于保方来说,如果付出大笔货款后再在 印度打一场马拉松式的官司,其结果只能是给保方造成根大的经济机失而不会有好结果,这 对保方是极不利的,因此,这一方案实无可取之处。 第三个方案以贸易合同起诉卖方默诈,从前面归钠的本案案情来看,大副收据表明的货 物状况是极差的,而作为卖货人兼和船人的卖方,事前对船自不适航的状况和货物本身很差 的状况应是了如指拿的。且不说其前后签发了两套提单是何意,但其?月2日提供给买方签 署的合同实际上是隐端了货物的真实情况,是带:编性的:其次,尽管船方一再要求在提单 上加上经保协检验师同意确认的大别收据上的批注,但兼为租船人的卖方仍利用其由拥租合 约取得的提单签发权指令租船代理前后签发了两套清洁提单,而且第二套提单是船帕发生事 故后于7月7日签发的,是单上又没加贴印度官方复税,实有伪迹提单之嫌疑。且不说其是 香会篇取两笔货款,但其行为己严重违反了关于“统一提单的国际公约”有关物权凭证的规 定,损害了买方利益,同时也在货物品质上欺编了买方,由此看米,卖方实有合同慧诈和单 任款诈之嫌疑。鉴于开任行尚未履行付款,还有可能以诉合同无效米解除合同,终止付款并 索遗保方经济损失。保方认为,以这些事实棠起诉实方合月欺诈,其理由可以说是比教充分
第一个方案以船舶不适航为由拒赔,但保方考虑到这一理由是很难站住脚的。尽管按照 订立保险合同的诚信原则,承运船舶的适航性是海上保险最重要的默示保证内容之一,但从 保方承保的这单货的具体情况来考虑,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并未获知该承运船舶不适航的情 况,而且船舶不适航也是他们所无法控制的,因而在投保当时他们并未违反告知和保证的诚 信原则,保方也就无法以此为由拒绝受理此案。故此,简单拒赔的理由是不充分的,取此势 必将保方拖入与被保险人之间保险合同纠纷的官司中去,而结果完全可能以保方败诉终局。 第二个方案以运输合同起诉承运方,保方胜诉的可能性是较大的。从收集到的“ARTI” 轮承租检验报告和该船出险后的船检报告中可以证实,该轮于开航前就已处于不适航状态。 以提供不适航船舶起诉承运方,根据《海牙规则》,作为船舶期租人的卖方应同船东一样负 连带责任。但是,“ARTI”轮船东是一利比里亚籍单船公司,除了这一条船外别无其它资产, 而卖方实际上只是一空头的贸易公司。暂且抛开船舶本身债务和抵押权不说,无论是船东还 是卖方都没有太多可供扣押的有价值的资产,货方利益事实上得不到保全。如果在别处申请 扣押其保赔协会的其它船只,风险也是很大的。因为“ARTI”轮本身不适航,其保赔协会一 直未肯确认其保赔保险是否仍然有效,故其保协是否会提供我们所要求的担保?而且,如果 采取这一类做法,开证行都必须按事先承兑按时支付货款。由于装货港在印度,提单签发地 也在印度,“ARTI”轮目前也还挂靠在印度港口避难;如果对承运方采取法律行动,在该提 单无管辖权条款的这种情形下必然适用印度法律。对于保方来说,如果付出大笔货款后再在 印度打一场马拉松式的官司,其结果只能是给保方造成很大的经济损失而不会有好结果,这 对保方是极不利的,因此,这一方案实无可取之处。 第三个方案以贸易合同起诉卖方欺诈。从前面归纳的本案案情来看,大副收据表明的货 物状况是极差的,而作为卖货人兼租船人的卖方,事前对船舶不适航的状况和货物本身很差 的状况应是了如指掌的。且不说其前后签发了两套提单是何意,但其 7 月 2 日提供给买方签 署的合同实际上是隐瞒了货物的真实情况,是带欺骗性的;其次,尽管船方一再要求在提单 上加上经保协检验师同意确认的大副收据上的批注,但兼为租船人的卖方仍利用其由期租合 约取得的提单签发权指令租船代理前后签发了两套清洁提单,而且第二套提单是船舶发生事 故后于 7 月 7 日签发的,提单上又没加贴印度官方契税,实有伪造提单之嫌疑。且不说其是 否会骗取两笔货款,但其行为已严重违反了关于“统一提单的国际公约”有关物权凭证的规 定,损害了买方利益,同时也在货物品质上欺骗了买方,由此看来,卖方实有合同欺诈和单 证欺诈之嫌疑。鉴于开证行尚未履行付款,还有可能以诉合同无效来解除合同,终止付款并 索赔保方经济损失。保方认为,以这些事实来起诉卖方合同欺诈,其理由可以说是比较充分

的。 在管辖权方面,由于买卖合问中无管辖权条款,合问的最蜂签约地又是海口。故此合同 纠纷可适用我国法律。保方可选择在国内起诉,这对保方也是有利的。同时,由于适用我国 法律,根据我国《民法》第58条第3项的规定,一方以欺诈,励迫手段减者乘人之危,使 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行为。色括受款诈一方开具信用证和支付货款的行为, 都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根据《涉外经济合同法》第10条规定:“采取撒诈减者励迫手段订 立的合同无效”:根据(汉堡规则》第17条规定:“以欺诈手段签订的合月无效,无效合同 对任何人都绝对无效”。从上述事实出发,加上这些法律候据,我们认为保方对卖方提出侵 权诉诊是有充分的理由和根据的,胜诉的可能性也较大: 在综合考虑了三个可俺处理方案的利弊之后,保方认为,第三个方案是可行的。经过艰 苦的努力,终于使被保险人接受了保方的建议,首先采取断然的诉前保全错施,白法院申请 止付令,保住了这一大笔货就。面后,保方向被保险人提供了所收集的资料、证据,配合被 保险人在法院止付令的1个月有效期内在为口御事法院白卖方提起侵权诉松,起诉卖方隐蜗 货物的真实情况,诱使买方签订了一个欺编性合同之后又提供了与合同不符的货物,并且以 内容不真实的提单提交议付,以致提害了买方的利益,造成买方的经济损失:要求法院确认 该款诈性贸易合同无效,所提交议付的提单无效,是日货款(信用证),并黯德买方所湿受 的经济损失。海口海事法院在经过一段时间的庭串、调查之后,在保方所提交的正据、材料 的基础上,于2004年10月14日对本案作出了判决,判决原、被告所签贸易合同无效,核 告所提交的海运提单无效:按告(卖方)返还原告信用证项下货款1,36,627,75美元(退 回信用证:赔德原告利息损失、营业极失合计人民币993,965.76元.被保险人最后胜诉, 四、本案的启示 本米保方作为货物保险人,对保额为150万美元的货物负有完全的责任,故而在发案之 初立即委请律师介入调查,取证,并与船方交涉,要求放货并转运。如果当时与船方谈判成 功,货物能雕利换船转运至川的地,保方也得为此付出一大笔费川:如果船帕在能地春面上 源泊时在当时惑劣的气候条件下不李领履、沉没,保方也将不得不对货物的全餐负赔偿责任, 随之而米的又将是一场又一场耗费时日,托资费力的官司。但保方紧紧抓住了开证行肖来到 期付款这一有利条件。从收集的材料、旺据中综合分析,作出判断,说服被保验人向法院中 请止付令,该结贷款、争得了主动权:随之以贸号合月白卖方提起侵权诉论,并取得胜诉, 候方也解脱了巨飘暗偿责任和诉讼缠身的颜恼,木案取得成功的关键在于说服被保险人用法 律手段止付了货款,从而把一个可能成为保险人与核保险人,承运人之间多角纠粉的矛盾顺
的。 在管辖权方面,由于买卖合同中无管辖权条款,合同的最终签约地又是海口,故此合同 纠纷可适用我国法律,保方可选择在国内起诉,这对保方也是有利的。同时,由于适用我国 法律,根据我国《民法》第 58 条第 3 项的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 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行为,包括受欺诈一方开具信用证和支付货款的行为, 都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根据《涉外经济合同法》第 10 条规定:“采取欺诈或者胁迫手段订 立的合同无效”;根据《汉堡规则》第 17 条规定:“以欺诈手段签订的合同无效,无效合同 对任何人都绝对无效”。从上述事实出发,加上这些法律依据,我们认为保方对卖方提出侵 权诉讼是有充分的理由和根据的,胜诉的可能性也较大。 在综合考虑了三个可能处理方案的利弊之后,保方认为,第三个方案是可行的。经过艰 苦的努力,终于使被保险人接受了保方的建议,首先采取断然的诉前保全措施,向法院申请 止付令,保住了这一大笔货款。随后,保方向被保险人提供了所收集的资料、证据,配合被 保险人在法院止付令的1个月有效期内在海口海事法院向卖方提起侵权诉讼,起诉卖方隐瞒 货物的真实情况,诱使买方签订了一个欺骗性合同之后又提供了与合同不符的货物,并且以 内容不真实的提单提交议付,以致损害了买方的利益,造成买方的经济损失;要求法院确认 该欺诈性贸易合同无效,所提交议付的提单无效,退回货款(信用证),并赔偿买方所遭受 的经济损失。海口海事法院在经过一段时间的庭审、调查之后,在保方所提交的证据、材料 的基础上,于 2004 年 10 月 14 日对本案作出了判决,判决原、被告所签贸易合同无效,被 告所提交的海运提单无效;被告(卖方)返还原告信用证项下货款 1,366,627.75 美元(退 回信用证);赔偿原告利息损失、营业损失合计人民币 993,985.76 元。被保险人最后胜诉。 四、本案的启示 本来保方作为货物保险人,对保额为 150 万美元的货物负有完全的责任,故而在发案之 初立即委请律师介入调查、取证,并与船方交涉,要求放货并转运。如果当时与船方谈判成 功,货物能顺利换船转运至目的地,保方也得为此付出一大笔费用;如果船舶在锚地海面上 漂泊时在当时恶劣的气候条件下不幸倾覆、沉没,保方也将不得不对货物的全损负赔偿责任。 随之而来的又将是一场又一场耗费时日、耗资费力的官司。但保方紧紧抓住了开证行尚未到 期付款这一有利条件,从收集的材料、证据中综合分析,作出判断,说服被保险人向法院申 请止付令,冻结贷款、争得了主动权;随之以贸易合同向卖方提起侵权诉讼,并取得胜诉。 保方也解脱了巨额赔偿责任和诉讼缠身的烦恼。本案取得成功的关键在于说服被保险人用法 律手段止付了货款,从而把一个可能成为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承运人之间多角纠纷的矛盾顺

利转化成买卖双方的贸易合同纠纷,既帮助被保险人保护了他们的利益,同时也维护了保险 人自身的利益,双方对此结局都感到满意。而作为保险人一方,我们也从中得到不少启示: 1.海上货运险是风险较大而且较集中的险种,对海上货运险的承保绝不能简单、草率 从事。在本案所涉货物承保之前,如果我们调查一下船东、船舶本身及货物装船等方面的简 单情况,就可能会从中发现一些疑点,承保中就会变得慎重一些:同时也可告诚买方慎重签 约,这为我们今后业务承保核保制度的建立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借鉴。 2,贸易公司所签贸易合同的付款条件对保险人所负责任至关重要,保险人在承保大宗 业务时完全有必要对其进行全面审查,同时也有为企业当好顾问的义务。在本案中,如果贸 易合同的付款条件是即期信用证付款的话,那么货款付出之后,即使这时发现卖方或船方有 欺诈,我们也无能为力。 3.租船合约是确定承运人和各方面责任的重要依据。因此,在承保大宗货运险业务时, 必须要求被保险人提供租船合约作为以后理赔追偿的依据。在本案中,如果不是事后拿到租 船合约并得到租船人和船方的往来函电,保方也就无法确认卖方同为租船人的身份,对本案 的处理也就无法做出正确的决断。 4在国际贸易过程中,随时都有发生形形色色的欺诈的可能。因此,防止欺诈、化解 贸易风险,不仅仅是外贸公司本身的职责,而且也与作为货物保险人的保险公司的利益密切 相关。在这方面保险人可利用其具有世界范围的业务网络这一有利条件,更为有效地进行了 风险防范。在保险业务的内部管理方面,建立健全一套完整的核保制度,做好大笔业务承保 前的各项调查工作,这也是控制承保风险、业务质量和经济效益的一项必要措施
利转化成买卖双方的贸易合同纠纷,既帮助被保险人保护了他们的利益,同时也维护了保险 人自身的利益,双方对此结局都感到满意。而作为保险人一方,我们也从中得到不少启示: 1.海上货运险是风险较大而且较集中的险种,对海上货运险的承保绝不能简单、草率 从事。在本案所涉货物承保之前,如果我们调查一下船东、船舶本身及货物装船等方面的简 单情况,就可能会从中发现一些疑点,承保中就会变得慎重一些;同时也可告诫买方慎重签 约,这为我们今后业务承保核保制度的建立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借鉴。 2.贸易公司所签贸易合同的付款条件对保险人所负责任至关重要,保险人在承保大宗 业务时完全有必要对其进行全面审查,同时也有为企业当好顾问的义务。在本案中,如果贸 易合同的付款条件是即期信用证付款的话,那么货款付出之后,即使这时发现卖方或船方有 欺诈,我们也无能为力。 3.租船合约是确定承运人和各方面责任的重要依据。因此,在承保大宗货运险业务时, 必须要求被保险人提供租船合约作为以后理赔追偿的依据。在本案中,如果不是事后拿到租 船合约并得到租船人和船方的往来函电,保方也就无法确认卖方同为租船人的身份,对本案 的处理也就无法做出正确的决断。 4.在国际贸易过程中,随时都有发生形形色色的欺诈的可能。因此,防止欺诈、化解 贸易风险,不仅仅是外贸公司本身的职责,而且也与作为货物保险人的保险公司的利益密切 相关。在这方面保险人可利用其具有世界范围的业务网络这一有利条件,更为有效地进行了 风险防范。在保险业务的内部管理方面,建立健全一套完整的核保制度,做好大笔业务承保 前的各项调查工作,这也是控制承保风险、业务质量和经济效益的一项必要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