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合同的治商与订立 [案例] 2005年2月10日,中国某粮食出口公司电告日本某商贸公司,欲以C1F条件向日本出 口一批能调,总价款为50万美元,用不可缴销的跟单信用证支付价款。2月16日收到日本 商贸公司复电,同意购买,但要求降低到8万美元,中国出口公司于2于19日电告对方同 意其要求,日本商贸公可2于20日收到次电报,随后,出口公可将货物运至上寿港。交由 中国某远洋运输公司承运,整批货物分装在三个集装箱内。3月10日承运船帕在公海航行 时,由于船员的疏忽,船上发生火灾,出口公司托运的一个集装翰被火焚级,其余两个则完 好无规,3月5日货物运至东京港,但日本商贸公可拒绝接受货物。并向中国出口公司提 出索赔。双方诉至上海某法院。请回答: (1)双方的合同争议是否可以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解决? (2)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该合同于何时成立?为什么? (3)该批粮食的运输保段应由哪一方当事人办理?保险费由哪一方负担? ()根据CF交货条件,货物的风险在何时由卖方转移给卖方? (5)货物在海上受到搬毁,日本商贸公可能否要求中国出口公司给予赔偿T 《6)谁是信用证的受益人? [案例分析] 《1)可以适用。本案属于《公约》第一条烧定的适用范围。 (2)合月在2月20日成立,根据公约规定:合同于按照本公钓规定对发价的接受生效 时订立,买方2月19日表示承诺,卖方2月20日收到,此时合同成立。 (3)运输保险应由卖方中国出口公司办理,保险费也由卖方支付。根据C1F术语,买 方必须办理在运输途中应由买方承担的货物灭失或损坏风险的海运保险,卖方订立保险合同 并支付保险费。 (4)根据CF术语,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货物装船后发生时问所产生的任何额 外费用。白货物于装运港装上船时起即从实方转由买方承加。 (5)美国公可无权要求我国出口公可赔偿货物损失。 《6)中国出口公可为受益人。 [案例2] 5公司8月12日向其客户A公司寄出一份商品目录,介绍了5公可经营的各式男女手
合同的洽商与订立 [案例 1] 2005 年 2 月 10 日,中国某粮食出口公司电告日本某商贸公司,欲以 CIF 条件向日本出 口一批丝绸,总价款为 50 万美元,用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支付价款。2 月 16 日收到日本 商贸公司复电,同意购买,但要求降低到 48 万美元,中国出口公司于 2 于 19 日电告对方同 意其要求,日本商贸公司 2 于 20 日收到次电报,随后,出口公司将货物运至上海港,交由 中国某远洋运输公司承运,整批货物分装在三个集装箱内。3 月 10 日承运船舶在公海航行 时,由于船员的疏忽,船上发生火灾,出口公司托运的一个集装箱被火焚毁,其余两个则完 好无损。3 月 15 日货物运至东京港,但日本商贸公司拒绝接受货物,并向中国出口公司提 出索赔,双方诉至上海某法院。请回答: (1)双方的合同争议是否可以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解决? (2)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该合同于何时成立?为什么? (3)该批粮食的运输保险应由哪一方当事人办理?保险费由哪一方负担? (4)根据 CIF 交货条件,货物的风险在何时由卖方转移给卖方? (5)货物在海上受到损毁,日本商贸公司能否要求中国出口公司给予赔偿? (6)谁是信用证的受益人? [案例分析] (1)可以适用。本案属于《公约》第一条规定的适用范围。 (2)合同在 2 月 20 日成立。根据公约规定:合同于按照本公约规定对发价的接受生效 时订立,买方 2 月 19 日表示承诺,卖方 2 月 20 日收到,此时合同成立。 (3)运输保险应由卖方中国出口公司办理,保险费也由卖方支付。根据 CIF 术语,卖 方必须办理在运输途中应由买方承担的货物灭失或损坏风险的海运保险。卖方订立保险合同 并支付保险费。 (4)根据 CIF 术语,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货物装船后发生时间所产生的任何额 外费用,自货物于装运港装上船时起即从卖方转由买方承担。 (5)美国公司无权要求我国出口公司赔偿货物损失。 (6)中国出口公司为受益人。 [案例 2] S 公司 8 月 12 日向其客户 A 公司寄出一份商品目录,介绍了 S 公司经营的各式男女手

套,并用有精美的图片。8月20日A公司回电表示对其中的贤号为308,309B、311B的女 式于套根感兴里,每个货号订购10打。并要求大,中号各半,10月份交货,请S公可报 价。8月22日5公司发盘如下:报青字牌女式羊毛手套300打,货号308A、309B、311B各 100打,大,中号各半,每双CF旧金山12美元,纸箱装。10月份装运,即期不可撒销信 用证支付,8月0日复到有效,8月28日A公司回电:你8月2日电悉,价格过高,每双 C1F1旧金山10美元可接受,次日S公司去电:你28日电参。最低价每双CIFI旧金山11 美元,9月5日复到有效。9月3日5公司收到A公司的电开信用证,其中单价为每双11 美元,包装条款中注明纸前装,每箱5打,其它与发盘相符,S公可审证时发现了A公可 对包装条款所作的译加。S公司的习惯包装是每箱10打,考虑到文货期峰近,若提请修改, 恐怕难以按时交货,另外,即使按信用证要求包装,也不会增加费用。到9月20日,销 运部门通报,公可库存中没有可装15打手套的低箱,现有纸箱一种为可装10打的习惯包装, 另一种可装如打。S公可随即与纸箱厂联系,。纸箱额少见,该厂不能供应。附近的几个纸 箱厂也如此容复。在此情况下,5公司一面四处落买翰源,一面于9月10日去电A公司, 表示包装条款不能接受,要求改为每箱装10打或20打.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脑售合月公钓》的规定,上述对发价中包装条款的修改属非实质 性修改。由于S公司未在不过迟延的时间内向被发价人通知反对意见,则接受有效,据此成 立的合同就应以发价内容及附有非实质性修改内容的接受为准,所以纸箱装,每箱15打的 包装条款已达成。 【案例分析】 A国商人将从别国进口的初级产品转卖,白B国商人发盘,B国商人复电,接受发盘, 同时要求提供产地证。两周后,A国商人收到B国商人开来的信用证,正准答按信用证规定 发运货物,获商检机构通如,因该货幸本国产品,不能签发产地证。经电请B国商人取消信 用证中要求提供产地证的条款,遗到柜绝,于是引起争议。A国商人提出,其对提供产地证 的煲求从未表示同意,依法无此义务。而B国商人坚持A国商人有此义务。请根据《联合国 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双方所在国均为饰约国)的悦定,对此案作出裁决。 (1)A国与B国均为《联合国国际贷物精售合同公钓》缔钓国。由于双方对《公约》 的适用未作排除和保留,本案应按《公约》规定办理。 (2)A商在收到B商对其发盘作出附加条件的接受时,未提出任何异议,即接受有效, A商应负有提供产地证的义务, (3)B商己根据其接受条件开立信用证,A商接受信用证后,又未提出异议,并准备履
套,并附有精美的图片。8 月 20 日 A 公司回电表示对其中的货号为 308A、309B、311B 的女 式手套很感兴趣,每个货号订购 100 打,并要求大、中号各半,10 月份交货,请 S 公司报 价。8 月 22 日 S 公司发盘如下:报青字牌女式羊毛手套 300 打,货号 308A、309B、311B 各 100 打,大、中号各半,每双 CIF 旧金山 12 美元,纸箱装,10 月份装运,即期不可撤销信 用证支付,8 月 30 日复到有效。8 月 28 日 A 公司回电:你 8 月 22 日电悉。价格过高,每双 CIFI 旧金山 10 美元可接受。次日 S 公司去电:你 28 日电悉。最低价每双 CIFI 旧金山 11 美元,9 月 5 日复到有效。9 月 3 日 S 公司收到 A 公司的电开信用证,其中单价为每双 11 美元,包装条款中注明纸箱装,每箱 15 打,其它与发盘相符。S 公司审证时发现了 A 公司 对包装条款所作的添加。S 公司的习惯包装是每箱 10 打,考虑到交货期临近,若提请修改, 恐怕难以按时交货,另外,即使按信用证要求包装,也不会增加费用。但到 9 月 20 日,储 运部门通报,公司库存中没有可装 15 打手套的纸箱,现有纸箱一种为可装 10 打的习惯包装, 另一种可装 20 打。S 公司随即与纸箱厂联系,纸箱很少见,该厂不能供应。附近的几个纸 箱厂也如此答复。在此情况下,S 公司一面四处落买箱源,一面于 9 月 10 日去电 A 公司, 表示包装条款不能接受,要求改为每箱装 10 打或 20 打。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上述对发价中包装条款的修改属非实质 性修改,由于 S 公司未在不过迟延的时间内向被发价人通知反对意见,则接受有效,据此成 立的合同就应以发价内容及附有非实质性修改内容的接受为准,所以纸箱装,每箱 15 打的 包装条款已达成。 【案例分析】 A 国商人将从别国进口的初级产品转卖,向 B 国商人发盘,B 国商人复电,接受发盘, 同时要求提供产地证。两周后,A 国商人收到 B 国商人开来的信用证,正准备按信用证规定 发运货物,获商检机构通知,因该货非本国产品,不能签发产地证。经电请 B 国商人取消信 用证中要求提供产地证的条款,遭到拒绝,于是引起争议。A 国商人提出,其对提供产地证 的要求从未表示同意,依法无此义务,而 B 国商人坚持 A 国商人有此义务。请根据《联合国 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双方所在国均为缔约国)的规定,对此案作出裁决。 (1)A 国与 B 国均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缔约国,由于双方对《公约》 的适用未作排除和保留,本案应按《公约》规定办理。 (2)A 商在收到 B 商对其发盘作出附加条件的接受时,未提出任何异议,即接受有效, A 商应负有提供产地证的义务。 (3)B 商已根据其接受条件开立信用证,A 商接受信用证后,又未提出异议,并准备履

行信用证的规定交货。后因商检机构不旋出证,这与B商无关,构成A商违约。 我出口企业对意大利某商人发盘限10日复到有效,9日意商人用电报通如我方接受该 发盘,由于电报局传递延误,我方于11日上午才收到对方的接受通知,而我方在牧到接受 通前获悉市场价格已上灌,对此,我方应如何处理 中国与意大利均系《联合国国际货物时售合月公钓》裤约国,该案双方合该过程中,均 未排除成作出任何保留,因此,双方当事人均应受《公约》的束。按《公钓》提定。如果载 有逾期接受的信件或其它书面档表明。它是在传递正常能及时传达到发价人的情况下寄发 的,则该项逾期接受具有接受效力,除非发盒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通知被发盘人,他 认为发盘已经失效,据此,我方于11月收到意商的接交电报属因传递延误而造成的逾期接 受。因此,如我方不能同意此项交易,应即复电通知对方:我方原发盘已经失效。知我方整 于其它原因,愿按原发查达成交易,订立合同,可回电确信,也可不子答复,予以默认, [案例3】 温州某公司与A公司作签订了一笔SD40000.00纸,0B宁波的出口合同,付款方式是订 单确认后先支付501000.00作为订金,剩余货款于货物装粉前通过电汇(T/T)付清剩余资 款,并且约定客户将在货物生产完毕之时米工厂检险。我方收到订金后开始生产,在货款即 将生产完坪之时通知对方来工厂检验。但对方要求货物在装运港一宁被港实蓝。校验合格 后,对方却将直接给我方银行汇票。与此月时,我方了解到,船公可是客户指定的。提单将 由船公司直接放给客户的。这样做客户己经改变合同条款,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客户改工厂检验为装运港检验。这样无形增加我方风险。万一对方检验后认为不合 格,我方将增如不必要的费用。 2.客户该电汇(T/T)为银行汇票(D/D)。付款行为“汇卡银行上海分行”,由于异地 托收,所需时间较长,大约为0天左右:对我方资金闹转有影响。而且据已经发生的案例 说明,在收款人兑现汇票之前,对方有权刊提求银行止付, 3.提单将直接由船公司直接放给客户的。按儒惯例。船公司贝有在收到托运人的委托 节后才可以将提单成给收货人〔买方):但这里的船公司与收货人之间有长期良好的合作美 系,因此,船公可容应在装船后3一4天将提单放给收货人,这显然会影响到我方利丝, 婆于上述问思,我方提出自己的看法: .我方要求对方来工厂检验。对方坚特装运港检验,理由是地要在装运港同时检验很 多工厂的资物。没有时间到每个工厂去检验,我方贝好同意客户的决定, 2,要求船公司出具保函,凭我方的书面通知才可以放提单给对方,保证在汇票兑现们
行信用证的规定交货,后因商检机构不能出证,这与 B 商无关,构成 A 商违约。 我出口企业对意大利某商人发盘限 10 日复到有效,9 日意商人用电报通知我方接受该 发盘,由于电报局传递延误,我方于 11 日上午才收到对方的接受通知,而我方在收到接受 通前获悉市场价格已上涨,对此,我方应如何处理? 中国与意大利均系《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缔约国,该案双方洽谈过程中,均 未排除或作出任何保留,因此,双方当事人均应受《公约》约束。按《公约》规定,如果载 有逾期接受的信件或其它书面档表明,它是在传递正常能及时传达到发价人的情况下寄发 的,则该项逾期接受具有接受效力,除非发盘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通知被发盘人,他 认为发盘已经失效,据此,我方于 11 月收到意商的接交电报属因传递延误而造成的逾期接 受。因此,如我方不能同意此项交易,应即复电通知对方:我方原发盘已经失效。如我方鉴 于其它原因,愿按原发盘达成交易,订立合同,可回电确信,也可不予答复,予以默认。 [案例 3] 温州某公司与 A 公司作签订了一笔 USD40000.00F.O.B.宁波的出口合同,付款方式是订 单确认后先支付 USD1000.00 作为订金,剩余货款于货物装船前通过电汇(T/T)付清剩余货 款,并且约定客户将在货物生产完毕之时来工厂检验。我方收到订金后开始生产,在货款即 将生产完毕之时通知对方来工厂检验。但对方要求货物在装运港---宁波港实施,检验合格 后,对方却将直接给我方银行汇票。与此同时,我方了解到,船公司是客户指定的,提单将 由船公司直接放给客户的。这样做客户已经改变合同条款,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客户改工厂检验为装运港检验。这样无形增加我方风险,万一对方检验后认为不合 格,我方将增加不必要的费用。 2.客户该电汇(T/T)为银行汇票(D/D)。付款行为“汇丰银行上海分行”,由于异地 托收,所需时间较长,大约为 20 天左右。对我方资金周转有影响。而且据已经发生的案例 说明,在收款人兑现汇票之前,对方有权利要求银行止付。 3.提单将直接由船公司直接放给客户的。按照惯例,船公司只有在收到托运人的委托 书后才可以将提单放给收货人(买方)。但这里的船公司与收货人之间有长期良好的合作关 系,因此,船公司答应在装船后 3-4 天将提单放给收货人,这显然会影响到我方利益。 鉴于上述问题,我方提出自己的看法: 1.我方要求对方来工厂检验。对方坚持装运港检验,理由是他要在装运港同时检验很 多工厂的货物,没有时间到每个工厂去检验。我方只好同意客户的决定。 2.要求船公司出具保函,凭我方的书面通知才可以放提单给对方,保证在汇票兑现前

替我方保刷提单。要求船公司即传真相应保函给我方。 在上述协议达成以后,我方将货物发往装运港。并派业务员前往装运港。客户在装运港 检验,货物均符合合同要求,因此,客户当即将银行汇票给了我方。我方即去船公可取得保 函正本。 我方将汇票交给我方银行向汇丰银行上海分行托收,期间客户来电要求放单,我方拒绝。 经过二十天左右才收到货款,我方放单给对方。 [案例分析] 经过上述的防范错施后,顺利完成整个交易,既满足了客户的要求,又对我方的交易风 险作出控制。以下几点是值得总结: 1,我方要了解眼行汇票支付的程序和风险 恨行汇票是由某家银行(出票行)出具的指定其代理行支付给汇票上指定人的一种支付 工具,是银行信用。虽然如此,在某些情况下,在代理行解付给指定人之前,客户有权要求 出票行止付这笔款项。因此,比电汇(TT)风险大, 2,船公司直接放提单拾收货人是不符合标示候例的。船公同受我方委托装运货物,应 在征得我方同意后才可以成提单给收货人,否则,船公司要承担责任。但在日盆董烈的竞争 中,一些船公可或船代为了业务需要,在运输指定货物经常会同意收货人要求将提单直楼放 给他,这样无疑会极害托运人的利益。因此,我方要求船公司出风保两(正本)是合理的, 也是保护自身利益的有效于段。 [案例4】 209年4月4日,香港C公司向我F公司在港的代理商S公可发米出售鱼粉的实盘, 并规定于当天下午5时前答复有效,该实业主要内容是:秘鲁减智利鱼粉。数量:10,000 公电,滥短装5%,价格条款:CWF上海,价格每公吨1483美元。交货期:2009年5-6月, 信用证付款,还有索赌以及其他条件等。当天,5公司与我在北京的F公司联系后,将F公 司的意见以传真转告C公可,要求C公司将价格每公吨从83美元减至当时国际市场价每公 吨4美元,同时对素赔条款提出了修政意见,并随附F公司提议的中国惯用的素略条款, 并明确指出:“以上两点如同意,请速告知。并可签的”。 4月5日,香港C公可与F公司直接通过电话协商,双方各作了让步,下公可同意接受 每公吃483美元的价格。但坚持修改素略条款,即:“贷到45天内,经中国商检机构检验 后,知发现同愿,在北期限内是出索略。”结果。C公司也同意了对这一条款的修政。至此, 双方口头上达成了一致意见。4月7日,C公可在给F公司的电传中,重申了实的主要内
替我方保留提单。要求船公司即传真相应保函给我方。 在上述协议达成以后,我方将货物发往装运港,并派业务员前往装运港。客户在装运港 检验,货物均符合合同要求,因此,客户当即将银行汇票给了我方。我方即去船公司取得保 函正本。 我方将汇票交给我方银行向汇丰银行上海分行托收。期间客户来电要求放单,我方拒绝。 经过二十天左右才收到货款,我方放单给对方。 [案例分析] 经过上述的防范措施后,顺利完成整个交易,既满足了客户的要求,又对我方的交易风 险作出控制。以下几点是值得总结: 1.我方要了解银行汇票支付的程序和风险 银行汇票是由某家银行(出票行)出具的指定其代理行支付给汇票上指定人的一种支付 工具,是银行信用。虽然如此,在某些情况下,在代理行解付给指定人之前,客户有权要求 出票行止付这笔款项。因此,比电汇(T/T)风险大。 2.船公司直接放提单给收货人是不符合国际惯例的。船公司受我方委托装运货物,应 在征得我方同意后才可以放提单给收货人,否则,船公司要承担责任。但在日益激烈的竞争 中,一些船公司或船代为了业务需要,在运输指定货物经常会同意收货人要求将提单直接放 给他,这样无疑会损害托运人的利益。因此,我方要求船公司出具保函(正本)是合理的, 也是保护自身利益的有效手段。 [案例 4] 2009 年 4 月 4 日,香港 C 公司向我 F 公司在港的代理商 S 公司发来出售鱼粉的实盘, 并规定于当天下午 5 时前答复有效。该实盘主要内容是:秘鲁或智利鱼粉,数量:10,000 公吨,溢短装 5%,价格条款:C&F 上海,价格每公吨:483 美元,交货期:2009 年 5-6 月, 信用证付款,还有索赔以及其他条件等。当天,S 公司与我在北京的 F 公司联系后,将 F 公 司的意见以传真转告 C 公司,要求 C 公司将价格每公吨从 483 美元减至当时国际市场价每公 吨 480 美元,同时对索赔条款提出了修改意见,并随附 F 公司提议的中国惯用的索赔条款, 并明确指出:“以上两点如同意,请速告知,并可签约”。 4 月 5 日,香港 C 公司与 F 公司直接通过电话协商,双方各作了让步,F 公司同意接受 每公吨 483 美元的价格,但坚持修改索赔条款,即:“货到 45 天内,经中国商检机构检验 后,如发现问题,在此期限内提出索赔。”结果,C 公司也同意了对这一条款的修改。至此, 双方口头上达成了一致意见。4 月 7 日,C 公司在给 F 公司的电传中,重申了实盘的主要内

容和双方电话协商的结果。同日,F公可目电传拾C公可,并告知由F公可的部门经理某先 生在广交会期间直接与C公可整著合同, 4月2日,香港C公司剧总裁来广交会会见了F公司都门经理,并交给他C公同已签 了字的合同文本。该经理表示要审阁后再鉴字,四天后4月28日》,当C公司派人去取该 合问时,F公可的部门经理仍未签字,C公可刚总裁随即指示该被派去的人将F公司仍未签 字的合同索目。5月2日,C公司致电传给F公司。重中了双方4月?日来往电传的内容, 并谈了在广交会期阿双方接触的情况,声称要对下公司不执行合同,未按合同条款规定开出 信用证所造成C公可的损失提出索赔要求,除非F公司在24小时内保证履行其义务, 5月3日,F公可给C公司发传真称:该公司部门经理某先生4月2日在找到合同文本 时明确表示:“须对合同条款作完容补充后,我方才能签字。”在买卖双方未签的之前,不 存在买方开信用证月题,并对C公司于4月6日将合同需国,下公可认为C公司“已改变 主意,不需要完善合同条就而作抛约处理,没有必要等我签字生效”,并明确表示根本不存 在要承扣责任间题.5月5日,C公司致电传给F公司,辩称,该公司索日合同不表示推的 双方之间有约束力的合同仍然存在,重申要对所受损失保留索赔的权利 5月6日,F公同作了如下容复:“1,买方确认卖方递的报价,数量并不等于一笔买卖 最终完成,这是国际贸易的惯例。24月2日,我方明确提出要完豫、补充鱼粉合同条款 时,你方只是将单方面签字的合同留下,对我方提出的要求不作任何表示。34月26日, 未等我方在你方留下的合同上签字,也不提合同条款的完穆、补充,面匆匆将合同素回,也 没提出任何意见。现在贵公司提出要我开证履的,请间我们要见以开证的合同都被你们撒回, 我门怎么开证版约呢? 上述说明,你方对这笔买卖已毫无议意,时隔多日又重提此事,为此,我对保方的这 种举动深表迪感。因此,我们也无需承担由此南引起的任何责任。” 5月15日,C公可又电传给P公可,告知该公可副总裁将去北京,并带去合月文本,让 F公可签字,5月2日,C公司又发电传给F公可,称:因C公可副总裁未能在北京与P公 可人员相的会见,故将合同文本快都给F公司,让其签字。并要求下公司答复是否打算签合 同还是仍确认双方不存在合同关系。还提出如不确认合同业己存在,要F公可同意将争议提 交伦敦钟截机构种裁。5月23日,F公司电传答复C公司,再次重中该公司5月3日和6 日传真信件的内容。 6月T日,C公司又致电传给F公司,重达了双方往米情况。重申合同业己成立,再次 要求F公司确认并开证。6月12日,F公司在给C公司的传真信中除重中是C公司于4月
容和双方电话协商的结果。同日,F 公司回电传给 C 公司,并告知由 F 公司的部门经理某先 生在广交会期间直接与 C 公司签署合同。 4 月 22 日,香港 C 公司副总裁来广交会会见了 F 公司部门经理,并交给他 C 公司已签 了字的合同文本。该经理表示要审阅后再签字。四天后(4 月 26 日),当 C 公司派人去取该 合同时,F 公司的部门经理仍未签字。C 公司副总裁随即指示该被派去的人将 F 公司仍未签 字的合同索回。5 月 2 日,C 公司致电传给 F 公司,重申了双方 4 月 7 日来往电传的内容, 并谈了在广交会期间双方接触的情况,声称要对 F 公司不执行合同,未按合同条款规定开出 信用证所造成 C 公司的损失提出索赔要求,除非 F 公司在 24 小时内保证履行其义务。 5 月 3 日,F 公司给 C 公司发传真称:该公司部门经理某先生 4 月 22 日在接到合同文本 时明确表示:“须对合同条款作完善补充后,我方才能签字。”在买卖双方未签约之前,不 存在买方开信用证问题,并对 C 公司于 4 月 26 日将合同索回,F 公司认为 C 公司“已改变 主意,不需要完善合同条款而作撤约处理,没有必要等我签字生效”,并明确表示根本不存 在要承担责任问题。5 月 5 日,C 公司致电传给 F 公司,辩称,该公司索回合同不表示撤约, 双方之间有约束力的合同仍然存在,重申要对所受损失保留索赔的权利。 5 月 6 日,F 公司作了如下答复:“1.买方确认卖方递的报价、数量并不等于一笔买卖 最终完成,这是国际贸易的惯例。2.4 月 22 日,我方明确提出要完善、补充鱼粉合同条款 时,你方只是将单方面签字的合同留下,对我方提出的要求不作任何表示。3.4 月 26 日, 未等我方在你方留下的合同上签字,也不提合同条款的完善、补充,而匆匆将合同索回,也 没提出任何意见。现在贵公司提出要我开证履约,请问我们要凭以开证的合同都被你们撤回, 我们怎么开证履约呢? 上述说明,你方对这笔买卖已毫无诚意,时隔多日又重提此事,为此,我们对你方的这 种举动深表遗憾。因此,我们也无需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5 月 15 日,C 公司又电传给 F 公司,告知该公司副总裁将去北京,并带去合同文本,让 F 公司签字。5 月 22 日,C 公司又发电传给 F 公司,称:因 C 公司副总裁未能在北京与 F 公 司人员相约会见,故将合同文本快邮给 F 公司,让其签字。并要求 F 公司答复是否打算签合 同还是仍确认双方不存在合同关系,还提出如不确认合同业已存在,要 F 公司同意将争议提 交伦敦仲裁机构仲裁。5 月 23 日,F 公司电传答复 C 公司,再次重申该公司 5 月 3 日和 6 日传真信件的内容。 6 月 7 日,C 公司又致电传给 F 公司,重达了双方往来情况,重申合同业已成立,再次 要求 F 公司确认并开证。6 月 12 日,F 公司在给 C 公司的传真信中除重申是 C 公司于 4 月

28日将合同素回,是C公词单方面量销合月,并告知。F公司的用户己将定单撞国。还保图 由此面引起的损失提起索赔的权利。同时表示,在事隔一个多月后,F公司己无法说服用户 接受C公司的这笔买卖,将C公司快闻寄来的合同文本退回: 6月17目和21日,C公司分别电告F公可和S公司。指出F公可己香认合同有效,拒 开信用证等,C公可有权就此所受损害、贵用、损失要求赔偿。双方多次的协商联系,均座 持自己意见,始终来能解决问恩。 00%年7月26日,香港C公司通过律师,向香港最高法院提起诉松,告我F公司速的, 要求法院判令F公可赔偿其损失,香港最高法院受理了此案,并于2010年1月3日作出了 中间性栽决。裁决书俄定中国F公可赔能原告C公可的靓失及其利息。3月?日,香港最 高法院又对上述赌侵金额和利息作出售价,共防万美元。同时,草拟并公布了最终判决。4 月9日,香港最高法院作出正式的最后判决,判决我F公可赔倍C公可的损失以及自2009 年7月1日至2010年3月27日的利息损失共计85万美元, [案例分析] 这是一起关于合同是否成立的纠纷案,从上述逃餐要介绍中,可以看出案情并不很复杂, 双方争论的焦点主要集中在合问是香成文的问题上,香港C公司认为。F公司在接到C公同 的实盘后,仅对价格和索赌条款提出不同意见,而在第二天的电话协商中,双方己就此取得 了一致意见,即C公司同意了F公可对索贴条款的修改,F公可同意接受实盘中的价格条作, 合同己于此时成立,C公可还认为,F公司通知该公可部门经理在广交会期间签署书面合同, 这仅仅是一种形式(anereformal1ty》而己,而F公可司认为,双方虽口头上就合同主要内容协 商一致,F公司提出要签署书面合同,合同应从双方正式签署后生效。当下公可接到对方 己签字的合月文本后,提出要对C公司提供的合同文本进行完睿补充,C公司未表态,后又 将合同文本素回,F公司认为是C公可“撒约”,合同并未成立生效,当然该不上要其限行 开正月题, 双方争论的问题,具体采说,有这样几点:(一)双方于4月5日通过电话协商达成一政 意见是否表示合同已于此时成立?二)下公司要求签署书面合同是否仅仅是一种形式面不 影响到合问的有效成立?(三)P公司在收到C公可已签字的合同后四天内,仍未签字是香构 成拒绝签约?(四)C公司在F公司还没有签字的情况下,又将合同素回是否是“量的”?此外, 还渗及到境外法院的判决在我国国内的承认与执行以及法律适用的问题,本案主要是前两个 问题。 一,在有关合同成立的问题上,各国的法律以及有关围际公钓的规定,既有相同的地方
26 日将合同索回,是 C 公司单方面撤销合同。并告知,F 公司的用户已将定单撤回,还保留 由此而引起的损失提起索赔的权利。同时表示,在事隔一个多月后,F 公司已无法说服用户 接受 C 公司的这笔买卖,将 C 公司快邮寄来的合同文本退回。 6 月 17 日和 21 日,C 公司分别电告 F 公司和 S 公司,指出 F 公司已否认合同有效,拒 开信用证等,C 公司有权就此所受损害、费用、损失要求赔偿。双方多次的协商联系,均坚 持自己意见,始终未能解决问题。 2009 年 7 月 26 日,香港 C 公司通过律师,向香港最高法院提起诉讼,告我 F 公司违约, 要求法院判令 F 公司赔偿其损失。香港最高法院受理了此案,并于 2010 年 1 月 3 日作出了 中间性裁决。裁决书裁定中国 F 公司赔偿原告 C 公司的损失及其利息。3 月 27 日,香港最 高法院又对上述赔偿金额和利息作出估价,共 85 万美元。同时,草拟并公布了最终判决。4 月 9 日,香港最高法院作出正式的最后判决,判决我 F 公司赔偿 C 公司的损失以及自 2009 年 7 月 1 日至 2010 年 3 月 27 日的利息损失共计 85 万美元。 [案例分析] 这是一起关于合同是否成立的纠纷案,从上述概要介绍中,可以看出案情并不很复杂, 双方争论的焦点主要集中在合同是否成立的问题上。香港 C 公司认为,F 公司在接到 C 公司 的实盘后,仅对价格和索赔条款提出不同意见,而在第二天的电话协商中,双方已就此取得 了一致意见,即 C 公司同意了 F 公司对索赔条款的修改,F 公司同意接受实盘中的价格条件, 合同已于此时成立,C 公司还认为,F 公司通知该公司部门经理在广交会期间签署书面合同, 这仅仅是一种形式(amereformality)而已。而 F 公司认为,双方虽口头上就合同主要内容协 商一致,但 F 公司提出要签署书面合同,合同应从双方正式签署后生效。当 F 公司接到对方 已签字的合同文本后,提出要对 C 公司提供的合同文本进行完善补充,C 公司未表态,后又 将合同文本索回,F 公司认为是 C 公司“撤约’,合同并未成立生效,当然谈不上要其履行 开证问题。 双方争论的问题,具体采说,有这样几点:(一)双方于 4 月 5 日通过电话协商达成一致 意见是否表示合同已于此时成立?(二)F 公司要求签署书面合同是否仅仅是一种形式而不会 影响到合同的有效成立?(三)F 公司在收到 C 公司已签字的合同后四天内,仍未签字是否构 成拒绝签约?(四)C 公司在 F 公司还没有签字的情况下,又将合同索回是否是“撤约”?此外, 还涉及到境外法院的判决在我国国内的承认与执行以及法律适用的问题。本案主要是前两个 问题。 一、在有关合同成立的问题上,各国的法律以及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既有相同的地方

也有不同的地方。相同的地方就是:合同的成立,需要一方的要约和另一方的承诺,即双方 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活一致。然而,各国的法律,包括国际公的(例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 合同公约》)和我国的(荡外经济合同法》对此也有不月的地方,规定并不完全一政,甚至 还有实锐的冲突,特别是在一些具体问题上,包括要约的胸束力,承诺生效的时间以及合同 成立的形式等间思上,各国法律规定就很不一致。本案是由于在合同成立的形式要求上的差 异引起的。西方主要工业国家的法律认为,合同可以通过口头,节面以及行为等方式订立, 《联合国国际货物情售合月公钓》基本上也是这样规定的,在合同形式月题上,尤其是商务 合同,他们一般都采取“不要式”原则,只是对少数合月。法律认为必须采取特定的彩式, 否则合同无效或者不能强制执行,如不动产买卖合同就需要特定形式。 本案中,如按西方国家或国际公约合同法的原则,则4月5日双方电话协商一致。合 即可成立。F公司后来要求签订书面合同,也应看作为仅仅是一种形式。是证明合同业己存 在的证据,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但在我国,在合同成立的形式日题上,法律规定就不一样, 我国《涉外经济合问法》第七条规定:“当事人就合同条数以书面形式达成协议并签字,即 为合同成立。通过信件、电报,电传达成协议,一方当事人要求签订确认书的,签订确认书 时,方为合同成立。”很显然,根据我国法律,本案中C公司与F公司在4月5日通过电话 方式达成的口头协议并不能表示合同已干此时成立,即使后来双方于4月7日的电传来往中 达成一致,但下公司在电传中明确表示将要签署书面合同,这就表明,双方只有在签署合月 后,才能使合同正式成立,双方才受到合同条款的钓束。因此在此案中,按我国法律规定, 口头合同(电话协商一致)无法律约束力,面通过电传达成的协议,在下公可要求签订书面合 同的情况下,只有双方都签字后,才能认为合同成立,如一方未签字。不能认为合同成立, 要求签订书面合同在此案中不仅仅是一种形式,面是合同成立的一个基木条件。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己于1988年1月1日生效,我国是该公约参加国之 一(授止198的年2月,包括中国在内,共有19个国家参如了该公约,它门是:阿根廷、澳 大利亚、奥地利、丹麦、埃及,芬兰、法国、前民主德国、匈牙利、意大利,莱素托、墨西 哥、椰威、璃典、叙利亚,南斯拉夫、美国、赞比亚和中国)。既然参加了该公约,该公约 对我就适用。我国法律规定:我国储结或者参加的与合同有美的国际条的同我国法律有不同 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在这个问题上,我国原则上采用国际法优干国内法的原则: 但是,对国际条钓中我围声明保留的条款障外。本案如适用该公约就涉及到保留条款问题, 虽然该公的规定了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可以以口头和书面等方式订立,俱我在批准参加该公的 时提出了两项保留:一是根据公约第95条的规定,我国在核准书中声明不受公约第1条(1)
也有不同的地方。相同的地方就是:合同的成立,需要一方的要约和另一方的承诺,即双方 当事人的意思表示需一致。然而,各国的法律,包括国际公约(例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 合同公约》)和我国的《涉外经济合同法》对此也有不同的地方,规定并不完全一致,甚至 还有尖锐的冲突,特别是在一些具体问题上,包括要约的拘束力,承诺生效的时间以及合同 成立的形式等问题上,各国法律规定就很不一致。本案是由于在合同成立的形式要求上的差 异引起的。西方主要工业国家的法律认为,合同可以通过口头,书面以及行为等方式订立,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基本上也是这样规定的。在合同形式问题上,尤其是商务 合同,他们一般都采取“不要式”原则,只是对少数合同,法律认为必须采取特定的形式, 否则合同无效或者不能强制执行,如不动产买卖合同就需要特定形式。 本案中,如按西方国家或国际公约合同法的原则,则 4 月 5 日双方电话协商一致,合同 即可成立。F 公司后来要求签订书面合同,也应看作为仅仅是一种形式,是证明合同业已存 在的证据,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但在我国,在合同成立的形式问题上,法律规定就不一样。 我国《涉外经济合同法》第七条规定:“当事人就合同条款以书面形式达成协议并签字,即 为合同成立。通过信件、电报、电传达成协议,一方当事人要求签订确认书的,签订确认书 时,方为合同成立。”很显然,根据我国法律,本案中 C 公司与 F 公司在 4 月 5 日通过电话 方式达成的口头协议并不能表示合同已于此时成立。即使后来双方于 4 月 7 日的电传来往中 达成一致,但 F 公司在电传中明确表示将要签署书面合同,这就表明,双方只有在签署合同 后,才能使合同正式成立,双方才受到合同条款的约束。因此在此案中,按我国法律规定, 口头合同(电话协商一致)无法律约束力,而通过电传达成的协议,在 F 公司要求签订书面合 同的情况下,只有双方都签字后,才能认为合同成立,如一方未签字。不能认为合同成立, 要求签订书面合同在此案中不仅仅是一种形式,而是合同成立的一个基本条件。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已于 1988 年 1 月 1 日生效,我国是该公约参加国之 一(截止 1989 年 2 月,包括中国在内,共有 19 个国家参加了该公约,它们是:阿根廷、澳 大利亚、奥地利、丹麦、埃及、芬兰、法国、前民主德国、匈牙利、意大利、莱索托、墨西 哥、挪威、瑞典、叙利亚、南斯拉夫、美国、赞比亚和中国)。既然参加了该公约,该公约 对我就适用。我国法律规定: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与合同有关的国际条约同我国法律有不同 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在这个问题上,我国原则上采用国际法优于国内法的原则。 但是,对国际条约中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本案如适用该公约就涉及到保留条款问题。 虽然该公约规定了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可以以口头和书面等方式订立,但我在批准参加该公约 时提出了两项保留:一是根据公约第 95 条的规定,我国在核准书中声明不受公约第 1 条(1)

款b的约束,即不同意扩大公约的适用范围,因此,对于我围公司来说,公钓仅短用于在籍 约国的当事人间签字的合月:二是根据公约第96条的规定,我对公约的第11条第29款及 有关的规定提出了保留,即不可以口头方式成其他非书面方式成立合月,因此,我国公司对 外签订,缘改协说,终止合同时都位采用书面方式。上述这两点军排除了公钓对此案的适用。 因此,无论根据国际条约还是我国的法律规定,木案中双方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 当然我F公司线谈不上履的开证的问题。 二,关于我下公司在收到合同文本后四天内仍未签字问愿,按我国法律规定,在正式签 署合同前,P公司在法律上不应承担任何责任,这是因为合同仍未有效成立,但是,笔者认 为,我F公可在做法上值得改进。当F公司收到C公司己签了字的合同文本时,除雷告诉划 方要审查合同条款外(完善补充合月条款),还应及时提出具体意见,包括不予签字的意见。 否则,在事隔四天后仍未签约,有可能授人以柄: 三,对于C公司在F公可没有签字的情况下索回合同事,存在着几种可能性。一种可能 是C公司误以为合同已经成立,整订合同仅仅是手续日题,无关紧要,本案中就是这种情况: 另一种可能是C公可不准备与F公可再做这笔交易,F公可就是这样认为的。不管摩一种情 况,从法律上米说,责任应由C公可负责。但我F公可在争议发生后的通信往来中,没有进 行有力的取斥,几次提及此事时,用“搬的”一词(从内容上看,“的”是指合同,而不是 要的成其它),蚁欠妥。容易给对方钻空子。事实是合月未成立。无“约”可“撒”。 四、关于我国对待境外法院(包括港、澳等)的判决的承认和执行间愿。根据我国法律以 及有关实我,凡我国加入的有关司法协助的国际条的,或与我订有司法协助双边协定,该国 际条约饰约国或双边协定饰约方均可要求我国人民法院按条约或协定线定予以承认和执行· 在非上述两种情况下,也可以根据对等原则,即对方国家(地区)承认和执行我人民法院的判 决,我人民法院也承认和执行对方法院的判决。但据说,上客还没有这方面的先例(兄弟省 市是否有例不详)。但无论在什么情况下,要求在我国承认和执行的境外法院的判决,都必 须是先生效的最终判决,并不得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木原侧和基本杜会公共利益, 五、关于法律适用问题。由于各国法律的规定不完全一样,甚至存在着实锐的冲突,适 用哪一国的法律来解释合同和处理可能产生或己经产生的争议,对当事人来说,就显得十分 重要。同时,法律适用又是一个比较复象的何思。现就我围沙外经济合同法对此月圈的规定 如以概要介绍。涉外经济合同法对法律适用问题确立了以下三项基本原则: (》尊重当事人选择的原则。我国法律认为“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月争议所适用 的法律
款 b 的约束,即不同意扩大公约的适用范围,因此,对于我国公司来说,公约仅适用于在缔 约国的当事人间签字的合同;二是根据公约第 96 条的规定,我对公约的第 1l 条第 29 款及 有关的规定提出了保留,即不可以口头方式或其他非书面方式成立合同,因此,我国公司对 外签订、修改协议,终止合同时都应采用书面方式。上述这两点都排除了公约对此案的适用。 因此,无论根据国际条约还是我国的法律规定,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 当然我 F 公司就谈不上履约开证的问题。 二、关于我 F 公司在收到合同文本后四天内仍未签字问题,按我国法律规定,在正式签 署合同前,F 公司在法律上不应承担任何责任,这是因为合同仍未有效成立。但是,笔者认 为,我 F 公司在做法上值得改进。当 F 公司收到 C 公司已签了字的合同文本时,除需告诉对 方要审查合同条款外(完善补充合同条款),还应及时提出具体意见,包括不予签字的意见。 否则,在事隔四天后仍未签约,有可能授人以柄。 三、对于 C 公司在 F 公司没有签字的情况下索回合同事,存在着几种可能性。一种可能 是 C 公司误以为合同已经成立,签订合同仅仅是手续问题,无关紧要,本案中就是这种情况; 另一种可能是 C 公司不准备与 F 公司再做这笔交易,F 公司就是这样认为的。不管哪一种情 况,从法律上来说,责任应由 C 公司负责。但我 F 公司在争议发生后的通信往来中,没有进 行有力的驳斥,几次提及此事时,用“撤约”一词(从内容上看,“约”是指合同,而不是 要约或其它),似欠妥,容易给对方钻空子,事实是合同未成立,无“约”可“撤”。 四、关于我国对待境外法院(包括港、澳等)的判决的承认和执行问题。根据我国法律以 及有关实践,凡我国加入的有关司法协助的国际条约,或与我订有司法协助双边协定,该国 际条约缔约国或双边协定缔约方均可要求我国人民法院按条约或协定规定予以承认和执行。 在非上述两种情况下,也可以根据对等原则,即对方国家(地区)承认和执行我人民法院的判 决,我人民法院也承认和执行对方法院的判决。但据说,上海还没有这方面的先例(兄弟省 市是否有例不详)。但无论在什么情况下,要求在我国承认和执行的境外法院的判决,都必 须是先生效的最终判决,并不得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和基本社会公共利益。 五、关于法律适用问题。由于各国法律的规定不完全一样,甚至存在着尖锐的冲突,适 用哪一国的法律来解释合同和处理可能产生或已经产生的争议,对当事人来说,就显得十分 重要。同时,法律适用又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现就我国涉外经济合同法对此问题的规定 加以概要介绍。涉外经济合同法对法律适用问题确立了以下三项基本原则: (1)尊重当事人选择的原则。我国法律认为“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 的法律

2最密切联系原则,涉外经济合同法采用了西方各国较多适用的这一学说,它规定, 在当事人没有选择适用的法律时,则“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目前,国 际上对此一般都采用缔钓地法和展行地法的原测。 3》适用国际惯例的原则,渗外经济合同法认为,在我国法律对此没有规定时,“可以 适用国乐惯例”的悦定。 值得注意的是,涉外经济合同法对在我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隆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 以及中外合作勘探开发白然鬓源的合同,则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本案中由于双方对合月成立与否各执一问,主要取决于法院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但在 订立合同时,应考虑法律适用问题。当然,我们应尽可能争取适用我国法律,在了解对方国 家或第三国法律的情况下,也可考虑适用对方国家或第三国的法律
(2)最密切联系原则。涉外经济合同法采用了西方各国较多适用的这一学说,它规定, 在当事人没有选择适用的法律时,则“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目前,国 际上对此一般都采用缔约地法和履行地法的原则。 (3)适用国际惯例的原则。涉外经济合同法认为,在我国法律对此没有规定时,“可以 适用国际惯例”的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涉外经济合同法对在我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 以及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的合同,则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本案中由于双方对合同成立与否各执一词,主要取决于法院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但在 订立合同时,应考虑法律适用问题。当然,我们应尽可能争取适用我国法律,在了解对方国 家或第三国法律的情况下,也可考虑适用对方国家或第三国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