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争议的预防与处理 [案例1] 2005年2月13日,中国某公可A和香港某公可B签订了臀酸纤推素板的米料加工和补 偿贸易合同.合月的主要内容是中方A公司利用港方B公司和另外两家香港的金融机构共同 提供的设备为港方B进行米料加工,每生产1吨板材的加工费为100美元,港方B负奏提 供给中方A的来料即酯酸纤维素板的数量为:2005年不少于80吃,200G年不少于150吨: 2007年不少于200吨,以后每年不少于200吨.中方A以来料加工费偿还设各的货款的本 息。但在实际履行中,港方B仅在2005年12月30日提供米料34吨,2008年9月4日米 料17电,2007年2月16日米料1,1吨,合计米料52,1电。2007年10月,双方签订补 充协议,再次规定了港方B提供来料的义务和数量。结果该补充协议仍末履行,改使中方引 进的设备无法得到充分利用,只偿还了设备货款的本息的一小部分,中方提请仲载,要求港 方B赌偿包括设备贷款在内的经济损失。港方B答料称:B公司未能履行合同的全部文务, 是因为国际市场发生重大变化,原料价格上涤,数量短缺,无法买到原科所致。最后生产该 原料的工厂停产,B更是无法买到。这是不可抗力事故,港方不应承担责任。试分析本案中, 港方应不应该承担责任? [案例分析] 港方应该承担责任。因为: (1》根据买卖合同的有关法律和领例,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不能履行合同的全部 和富分义务时,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并出具有关的证明文件。本案中港方并未及时通知对方并 出具有关证明。 2)不可抗力事件必须是该事件的爱生和后果是当事人不可避免的、不能克服的。本案 合问及补充协议中并末规定具体一家或几家工厂提供原料,所以,一家工厂停产不能提供规 定的原料,并不能证明其他工厂也无法生产和提供同类的原料。对此,港方所述的理由不充 分,不足以证明该事件的发生和后果是不可避免的和不能克服的, 3》不可抗力事件还必领是事前无法预见的。而本案中,双方在签订补充协议前、港方 己经没有完全履行合同。在签订补充协议时,港方理应预见在执行补充协议时将存在在签订 补充协议前增出现过甚至还雕续存在的履行不旋的风险。 由上述分斯可知:港方以一家工厂停产买不到规定的原料为不可抗力要求免责的说法是 不成立的。本案具有补饶贸易和来料加工的性质,没有港方的来料,中方就没有加工费可以
争议的预防与处理 [案例 1] 2005 年 2 月 l3 日,中国某公司 A 和香港某公司 B 签订了醋酸纤维素板的来料加工和补 偿贸易合同。合同的主要内容是中方 A 公司利用港方 B 公司和另外两家香港的金融机构共同 提供的设备为港方 B 进行来料加工,每生产 1 吨板材的加工费为 1600 美元,港方 B 负责提 供给中方 A 的来料即醋酸纤维素板的数量为:2005 年不少于 80 吨,2006 年不少于 150 吨, 2007 年不少于 200 吨,以后每年不少于 200 吨。中方 A 以来科加工费偿还设备的货款的本 息。但在实际履行中,港方 B 仅在 2005 年 12 月 30 日提供来料 34 吨,2006 年 9 月 4 日来 料 17 吨,2007 年 2 月 l6 日来料 1.1 吨,合计来料 52.1 吨。2007 年 10 月,双方签订补 充协议,再次规定了港方 B 提供来料的义务和数量。结果该补充协议仍末履行,致使中方引 进的设备无法得到充分利用,只偿还了设备贷款的本息的一小部分。中方提请仲裁,要求港 方 B 赔偿包括设备贷款在内的经济损失。港方 B 答辩称:B 公司未能履行合同的全部义务, 是因为国际市场发生重大变化,原料价格上涨,数量短缺,无法买到原科所致。最后生产该 原料的工厂停产,B 更是无法买到。这是不可抗力事故,港方不应承担责任。试分析本案中, 港方应不应该承担责任? [案例分析] 港方应该承担责任。因为: (1)根据买卖合同的有关法律和惯例,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不能履行合同的全部 和部分义务时,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并出具有关的证明文件。本案中港方并未及时通知对方并 出具有关证明。 (2)不可抗力事件必须是该事件的发生和后果是当事人不可避免的、不能克服的。本案 合同及补充协议中并末规定具体一家或几家工厂提供原料,所以,一家工厂停产不能提供规 定的原料,并不能证明其他工厂也无法生产和提供同类的原料。对此,港方所述的理由不充 分,不足以证明该事件的发生和后果是不可避免的和不能克服的。 (3)不可抗力事件还必须是事前无法预见的。而本案中,双方在签订补充协议前、港方 已经没有完全履行合同。在签订补充协议时,港方理应预见在执行补充协议时将存在在签订 补充协议前曾出现过甚至还继续存在的履行不能的风险。 由上述分析可知:港方以一家工厂停产买不到规定的原料为不可抗力要求免责的说法是 不成立的。本案具有补偿贸易和来料加工的性质,没有港方的来料,中方就没有加工费可以

补德进口设答的价款,就势必影响合同的全面履行,港方应负违钓责任并承担赔偿中方的经 济捐失。 [案例2] 2001年12月28日,中国某进出口公司向美国某开发公司订购9000吨解材,后因美国 某开发公司无力履行合同,美方提出由瑞土某公司(下称端士公可)供货。这期间瑞士公司曾 经儿次来电试称“货已在装船港待运“,“装船日期为1992年3月3】日”,“所供钢材可能 由我们意大利生产厂或西症牙生产厂交货”。诱使中方与其签订合同,双方钓定的购情钢材 数量为9180吨,价22,5万美元。 中方即时向瑞士公可汇付了全部货款,自是中方迟迟未收到订购的钢材.为此中方曾多 次向骑士公司方交涉,但璃士公同方面域者拒不答复,或者以种种悟口托辞糖塞,经中方一 再催促之后喘士公司才于2002年9月5日回电称“中国港口拥挤,船舶将改变航线”,“最 迟抵达日期预计为2002年10月0日”。但届时中方仍未收到钢材,再次去电交涉,瑞方竟 然全盒推卸自己的责任 事后查明,瑞士公可在意大利和西班牙既无钢厂,也无钢材:瑞方所提供的意大利卡里 奥托钢厂的钢材,质量校验证书重量证书及装箱单均系伪造。璃方提交的授单上的装运船 “可基罗拉“号202年根本未在提单载明的装运港意大利接斯嫩扎停泊过,从面证明瑞士公 司既未将钢材托运转船,所提交的提单也是伪造的意图欺诈中方资款。其所称“中国港口拥 挤,船帕将改变航线”也是虚构的。 2003年3月24日,中方向中国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论,指出瑞士公可侵权,要求 其赌偿中方经济损失共计5万美元,起诉的问时中请财产保全,法院接到原告起诉及财产 保全申请后,首先市查后准许中方的保全申请,裁定藻结了瑞士公可在某银行的托收货款 40余万美元。被告在答辩的同时提出反诉,要求中方黯使其货款被滤结而造成的利息损失 及律师贵用。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一审后作出判决:瑞士公司应偿还中国公司的钢材资款290250美 元,并略修中方各项损失2864180美元:同时取日被告的反诉。鼓告不服。向某市高级 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认为双方当事人之向签订的钢材买卖合同中订有仲我条款,根据中国已 如入的《承认及执行外国种裁裁决公约)中国法院对此案无管辖权:同时认为中方在不月法 院对瑞方提出重复诉论不当:一审法院裁定涂结与本案无关的货款不当:认定其有欺诈行为 无事实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的规定,禁止把间接损失作为赔德, 一市判决损害赔德数额过高,且无事实根据,请求撒销原列决
补偿进口设备的价款,就势必影响合同的全面履行,港方应负违约责任并承担赔偿中方的经 济损失。 [案例 2] 2001 年 12 月 28 日,中国某进出口公司向美国某开发公司订购 9000 吨钢材,后因美国 某开发公司无力履行合同,美方提出由瑞士某公司(下称瑞士公司)供货。这期间瑞士公司曾 经几次来电谎称“货已在装船港待运",“装船日期为 1992 年 3 月 31 日",“所供钢材可能 由我们意大利生产厂或西班牙生产厂交货",诱使中方与其签订合同,双方约定的购销钢材 数量为 9180 吨,价 229.5 万美元。 中方即时向瑞士公司汇付了全部货款,但是中方迟迟未收到订购的钢材。为此中方曾多 次向瑞士公司方交涉,但瑞士公司方面或者拒不答复,或者以种种借口托辞搪塞。经中方一 再催促之后瑞士公司才于 2002 年 9 月 5 日回电称“中国港口拥挤,船舶将改变航线",“最 迟抵达日期预计为 2002 年 10 月 20 日"。但届时中方仍未收到钢材,再次去电交涉,瑞方竟 然全盘推卸自己的责任。 事后查明,瑞士公司在意大利和西班牙既无钢厂,也无钢材;瑞方所提供的意大利卡里 奥托钢厂的钢材,质量检验证书重量证书及装箱单均系伪造。瑞方提交的提单上的装运船 “阿基罗拉"号 2002 年根本未在提单载明的装运港意大利接斯佩扎停泊过,从而证明瑞士公 司既未将钢材托运装船,所提交的提单也是伪造的意图欺诈中方货款。其所称“中国港口拥 挤,船舶将改变航线"也是虚构的。 2003 年 3 月 24 日,中方向中国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指出瑞士公司侵权,要求 其赔偿中方经济损失共计 550 万美元。起诉的同时申请财产保全。法院接到原告起诉及财产 保全申请后,首先审查后准许中方的保全申请,裁定冻结了瑞士公司在某银行的托收货款 440 余万美元。被告在答辩的同时提出反诉,要求中方赔偿其货款被冻结而造成的利息损失 及律师费用。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一审后作出判决:瑞士公司应偿还中国公司的钢材货款 2290250 美 元,并赔偿中方各项损失 2846418.60 美元;同时驳回被告的反诉。被告不服,向某市高级 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认为双方当事人之间签订的钢材买卖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根据中国已 加入的《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中国法院对此案无管辖权;同时认为中方在不同法 院对瑞方提出重复诉讼不当;一审法院裁定冻结与本案无关的货款不当;认定其有欺诈行为 无事实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的规定,禁止把间接损失作为赔偿, 一审判决损害赔偿数额过高,且无事实根据,请求撤销原判决

高级人民法院经二审串理后确队:瑞士公司使用原市手段诱性中方与其鉴订合同,之后 又在货物未装船的情况下伪造单据,编取中方巨额货款,不仅构咸了酸坏合同,而且还构成 了程权。中方有权向法院提起侵权之诉,而不受双方所订立的合同种裁条款的的束。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论法》第四条提定:“因慢权行为提起的诉论,由侵权行为地成者被 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法院作为侵权行为地法院,具有管辖权。中方并未在其它法院 提出过侵权根害赌偿诉讼,不存在重复诉论问愿。原审法魔采取的保全错嫩符合法律规定。 由于本案是侵权损害赔德纠粉,受害人因被款诈而蒙受的其他重大损失亦应当赔倍,一市法 院确定的赔偿数并无不当。据此,二审法院排持原判,毅同了瑞士公可的上诉。 月:1,本案中国法院有无管辖权? 2侵权行为地如何确定? [案例分析] 本案中法凳享有管辖权,原因在于中方与瑞士公可之间胸销解材的合同是增士公司使用 欺诈手段而订立的,该合同白始无效,因此其中包含的种裁条款他随之无效。其次中方有证 据证实璃士公可在根本无解材的情况下,流称“货已在装船港待运”,“装船日期为1992 年3月3引日”。“所供钢材可能由我们的意大利生产厂成西班牙生产厂交货”,诱使中方与 其签订合同,并伪造了提单等单据,编取了中方巨额货款,给中方造成了巨大的提失。显然, 瑞士公可的行为已构成了侵权行为,侵权行为之诉论由侵权行为地法院暖按告住所地法院, 因此,中方选择侵权行为地法院提起诉松,是符合法律城定的· 而瑞士公司在上诉中所称的“双方当事人之间签订的钢材买实合月中订有钟截条款,根 据中国已如入的《承认及执行外国仲栽浅决公约》,中国法院对此案无管辖权”,是没有根据 的。因此,中方在查明了瑞士公司是有意:诈的情况下,向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论, 人民法院以侵权为理由判决被告瑞士公司向中方赔德损失是正确的,该法院对此案事有管辖 权。 对于如何确定侵权行为地。根据我国最高法院《关于适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的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也就是说, 当事人可以遗择侵权行为实随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论。也可以遗择向侵权结果发生地人民法院 起诉。本案中,瑞士公可在签订合月时并无钢材,因此,在其签约时就有撒诈的放意,其订 立合同的目的就是编取中方的巨额货款。因此,本案合同的签订地中国某市就是侵权行为实 施地。 此外,尽管伪造全套单据的行为发生在国外,但是该套单据的接受地是中国某市,即侵
高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后确认:瑞士公司使用欺诈手段诱使中方与其签订合同,之后 又在货物未装船的情况下伪造单据,骗取中方巨额货款,不仅构成了破坏合同,而且还构成 了侵权,中方有权向法院提起侵权之诉,而不受双方所订立的合同仲裁条款的约束。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20 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 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法院作为侵权行为地法院,具有管辖权。中方并未在其它法院 提出过侵权损害赔偿诉讼,不存在重复诉讼问题。原审法院采取的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 由于本案是侵权损害赔偿纠纷,受害人因被欺诈而蒙受的其他重大损失亦应当赔偿,一审法 院确定的赔偿数并无不当。据此,二审法院维持原判,驳回了瑞士公司的上诉。 问:1.本案中国法院有无管辖权? 2.侵权行为地如何确定? [案例分析] 本案中法院享有管辖权。原因在于中方与瑞士公司之间购销钢材的合同是瑞士公司使用 欺诈手段而订立的,该合同自始无效,因此其中包含的仲裁条款也随之无效。其次中方有证 据证实瑞士公司在根本无钢材的情况下,谎称“货已在装船港待运”,“装船日期为 1992 年 3 月 31 日”,“所供钢材可能由我们的意大利生产厂或西班牙生产厂交货",诱使中方与 其签订合同,并伪造了提单等单据,骗取了中方巨额货款,给中方造成了巨大的损失。显然, 瑞士公司的行为已构成了侵权行为,侵权行为之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法院或被告住所地法院。 因此,中方选择侵权行为地法院提起诉讼,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而瑞士公司在上诉中所称的“双方当事人之间签订的钢材买卖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根 据中国已加入的《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中国法院对此案无管辖权",是没有根据 的。因此,中方在查明了瑞士公司是有意欺诈的情况下,向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以侵权为理由判决被告瑞士公司向中方赔偿损失是正确的,该法院对此案事有管辖 权。 对于如何确定侵权行为地,根据我国最高法院《关于适用 的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也就是说, 当事人可以选择侵权行为实施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选择向侵权结果发生地人民法院 起诉。本案中,瑞士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并无钢材,因此,在其签约时就有欺诈的故意,其订 立合同的目的就是骗取中方的巨额货款。因此,本案合同的签订地中国某市就是侵权行为实 施地。 此外,尽管伪造全套单据的行为发生在国外,但是该套单据的接受地是中国某市,即侵

权行为的结果地也是中国某市。中国某市既是侵权行为实施地,也是侵权结果发生地。中 国某市法院作为侵权行为地法院受理此案,存在管辖上的问题,其管辖权是无可非议的. [案例3】 2007年9月13日,三洋国际贸易公可《下称三洋公司)与江苏省对外贸号公司(下称 江苏外贸公司)在南京市签订一项购销制造乳胶手套合同。合同战定:三洋公司向江苏外贸 公可出售一套乳胶手套制造设备,价款CF南通3万美元,其中75%即397500美元以信 用证支付,25%即132500美元以产品补德。此外,合同中还的定了出现争议提交中国国际 经济贸导种拔委员会仲裁的条款。合同签订后,三洋公可交付了设备,江苏外贸公司支付了 T5%的货款。后米,双方就设备授产后的产品质量及补能产品的价格等问题产生争议。为此, 三洋公司与该设备的实际用户江苏省滨海合成纤推厂协商,于008年1山月25日签订了(备 忘录》,对授备授产后的遗留问愿作出规定,并将原合同中以产品补德货款5%的付款方式 变更为以现款方式,于2009年3月30日前分两次支付给三洋公司14万美元,江苏外贸公 司作为合同的买方和用户的代理人在《备忘录》上签署了同意的意见。付款啊限过后,三洋 公司在多次雁要剩余货款,江苏外贸公司始终拒付的情况下,于010年1月19日,依黑合 同中的钟裁条款,向中国国示经济贸易种裁委员会中请仲我。2010年11月12日,钟我委 员会作出截决:江苏外贸公司于2011年1月15日前分两次支付给三洋公司资款13200美 元,逾期加计年利率为12.5%的利息。2011年2月21日。因江苏外贸公可表按种裁裁决履 行,三洋公司依据《中仔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向种裁 机关所在地的北京市中领人民法院中请执行。 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接到三洋公司申请执行节后,经审查认为该中请符合《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谗定予以执行。该院首先向被执行人江 苏外贸公可发出执行通知,后于011年3月1日派员前去执行.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提出, 它是代理江苏省离海合成纤推厂进口设备,该厂是实际川户,产生的纠粉应由该厂承担责任 被执行人并据此拒绝履行哉决中确认的其应当履行的义务。签于此种情况,执行人员明确指 出:依据双方所签合同,与三洋公可签订购销设备合同的买方是江苏外贸公可,仲裁中的被 露方和我决中的义务承担方也是江苏外贸公可,因此,江苏外贸公司应当承担和履行裁决义 务:并告知被执行人,如不履行义务。法院将强制执行。3月2日,江苏外贸公司将贤款及 逾期利息共计138053.96美元和应承粗的中情执行费人民币2693.64元,用支票汇往北 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年4月3日,北京市中领人民法院将执行的货款及利息交付申请执行 人三洋公司
权行为的结果地也是中国某市。中国某市既是侵权行为实施地,,也是侵权结果发生地,中 国某市法院作为侵权行为地法院受理此案,存在管辖上的问题,其管辖权是无可非议的。 [案例 3] 2007 年 9 月 13 日,三洋国际贸易公司(下称三洋公司)与江苏省对外贸易公司(下称 江苏外贸公司)在南京市签订一项购销制造乳胶手套合同。合同规定:三洋公司向江苏外贸 公司出售一套乳胶手套制造设备,价款 CIF 南通 53 万美元,其中 75%即 397500 美元以信 用证支付,25%即 132500 美元以产品补偿。此外,合同中还约定了出现争议提交中国国际 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的条款。合同签订后,三洋公司交付了设备,江苏外贸公司支付了 75%的货款。后来,双方就设备投产后的产品质量及补偿产品的价格等问题产生争议。为此, 三洋公司与该设备的实际用户江苏省滨海合成纤维厂协商,于 2008 年 11 月 26 日签订了《备 忘录》,对设备投产后的遗留问题作出规定,并将原合同中以产品补偿货款 25%的付款方式 变更为以现款方式,于 2009 年 3 月 30 日前分两次支付给三洋公司 14 万美元。江苏外贸公 司作为合同的买方和用户的代理人在《备忘录》上签署了同意的意见。付款期限过后,三洋 公司在多次催要剩余货款,江苏外贸公司始终拒付的情况下,于 2010 年 1 月 19 日,依照合 同中的仲裁条款,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10 年 11 月 12 日,仲裁委 员会作出裁决:江苏外贸公司于 2011 年 1 月 15 日前分两次支付给三洋公司货款 132500 美 元,逾期加计年利率为 12.5%的利息。2011 年 2 月 21 日,因江苏外贸公司未按仲裁裁决履 行,三洋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仲裁 机关所在地的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接到三洋公司申请执行书后,经审查认为该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决定予以执行。该院首先向被执行人江 苏外贸公司发出执行通知,后于 2011 年 3 月 1 日派员前去执行。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提出, 它是代理江苏省滨海合成纤维厂进口设备,该厂是实际用户,产生的纠纷应由该厂承担责任; 被执行人并据此拒绝履行裁决中确认的其应当履行的义务。鉴于此种情况,执行人员明确指 出:依据双方所签合同,与三洋公司签订购销设备合同的买方是江苏外贸公司,仲裁中的被 诉方和裁决中的义务承担方也是江苏外贸公司,因此,江苏外贸公司应当承担和履行裁决义 务;并告知被执行人,如不履行义务,法院将强制执行。3 月 2 日,江苏外贸公司将货款及 逾期利息共计138053.96 美元和应承担的申请执行费人民币 2693.64 元,用支票汇往北 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年 4 月 3 日,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执行的货款及利息交付申请执行 人三洋公司

[案例分析) 本案是因负有给付义务的一方当事人(被执行人)不履行我国沙外种裁机构一一中国国 际经济贸易仲栽委员会的战决,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 涉外经济种哉是终同裁决,即钱决一经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也不得 再向人民法就起诉:负有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照裁决白觉执行:逾期不执行的,对方当事人 可以白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尉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如果被申请执行人或者其 财产不在我国领域内。那么中请执行人应当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由于本 案是在《民事诉讼法(试行)》益行期间审结的,中请执行人向钟载机构所在地的北京市中 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予以执行,符合《民事诉论法(试行)》第一自 九十五条的媛定,是正确的。 [案例4] 002年6月,我国北方某粮油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我方公司)与澳大利亚型公可(以 下简称澳方公可)成交油炸花生米200公吨、每公吨C下R悉尼400美元,总金额为8000美 元,交货期为L992年9一12月。合同规定,双方发生争议时先协商解决,如静商不能解决: 是交仲栽机构解决,钟我地点为中国,仲裁机构为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仲我委员会。 我方公可签订合同后,开始组夙货源,但由干供应贷的加工「厂如工能力所限,致使货源 不足,我方公可当年贝交了50公吨,其余150公吨经双方协商同意菇长至下一年度内交货。 03年,我国部分花生产地发生自然灾害,花生减产,又加上债应货的加工厂停止生 产这种产品,我方公司无力组织货簿。于是于2003年9月5日属电澳方公可,以“不可抗 力”为理由,要求免除交货责任, 澳方公司于9月29日国电,认为自然灾害并不能成为卖方解除免交货物责任的“不可 抗力”理由,并称该商品市场价格己上,由于我方公可未交贤己使其损失2万美元,因而 要求我方公司无债供应其他品种阴同类食品振供其损失。 我方公司对此项要求不同意,聚持因“不可抗力”为不能交货的理由,因而不承担不能 交货责任,包无义务对澳方公可进行其他补德。 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澳方公可根据钟截条款向中国种裁机构提出种哉。种裁中请节中 强调,中方公可所称“不可抗力”的理由不能成立,远延交货的原因是加工能力不足,而这 之后出现的自然灾害是不橙作为“不可抗力”的理由免障交货的责任的,并提出中方公司如 不易以商品抵禁其枫失,换方公司就坚特家赌2万美元。 仲栽机构在执行仲我程序时,经调查发现,自然灾害的确不是迹成不能交货的唯一原因
[案例分析] 本案是因负有给付义务的一方当事人(被执行人)不履行我国涉外仲裁机构――中国国 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 涉外经济仲裁是终局裁决,即裁决一经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也不得 再向人民法院起诉;负有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照裁决自觉执行;逾期不执行的,对方当事人 可以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如果被申请执行人或者其 财产不在我国领域内,那么申请执行人应当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由于本 案是在《民事诉讼法(试行)》施行期间审结的,申请执行人向仲裁机构所在地的北京市中 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予以执行,符合《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一百 九十五条的规定,是正确的。 [案例 4] 2002 年 6 月,我国北方某粮油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我方公司)与澳大利亚 PM 公司(以 下简称澳方公司)成交油炸花生米 200 公吨、每公吨 CFR 悉尼 400 美元,总金额为 80000 美 元,交货期为 L992 年 9—12 月。合同规定,双方发生争议时先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 提交仲裁机构解决,仲裁地点为中国,仲裁机构为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我方公司签订合同后,开始组织货源,但由于供应贷的加工厂加工能力所限,致使货源 不足,我方公司当年只交了 50 公吨,其余 150 公吨经双方协商同意延长至下一年度内交货。 2003 年,我国部分花生产地发生自然灾害,花生减产,又加上供应货的加工厂停止生 产这种产品,我方公司无力组织货源,于是于 2003 年 9 月 26 日函电澳方公司,以“不可抗 力”为理由,要求免除交货责任。 澳方公司于 9 月 29 日回电,认为自然灾害并不能成为卖方解除免交货物责任的“不可 抗力”理由,井称该商品市场价格已上涨,由于我方公司未交货已使其损失 2 万美元,因而 要求我方公司无偿供应其他品种胡同类食品抵偿其损失。 我方公司对此项要求不同意,坚持因“不可抗力”为不能交货的理由,因而不承担不能 交货责任,也无义务对澳方公司进行其他补偿。 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澳方公司根据仲裁条款向中国仲裁机构提出仲裁。仲裁申请书中 强调,中方公司所称“不可抗力”的理由不能成立,迟延交货的原因是加工能力不足,而这 之后出现的自然灾害是不能作为“不可抗力”的理由免除交货的责任的。并提出中方公司如 不愿以商品抵偿其损失,涣方公司就坚持家赔 2 万美元。 仲裁机构在执行仲裁程序时,经调查发现,自然灾害的确不是造成不能交货的唯一原因

在种规机构的调解下,双方经过多次协商,以我方公司赔整澳方公司00美元结案。 [案例分析] 本案双方争议的主要阿题是“不可抗力”。“不可坑力”通常是香:在合同签订以后,不 是由于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过失,而是由于发生了当事人所不能预见,也无法事先采取预防 随而道免的意外事故。以致不能履钓或不能如期限约,遗受意外事故的一方可以免除其相应 的责任。《眠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门公钓》在免责一节中,也作了类似规定:“如果他能还明 此种不履行业务,是由于某种非他所能控制的障码,面且对于这种障碍没有理由预期他在订 立合同时能考虑到或能避免或克服它及它的后果,” “不可杭力”是一种有严格解释的特定概念,即万能后约威不能如桐厦的,必须是由于 某种丰常的意外事故和某种非当事人所能控制的障碍所造成,而当事人对这种意外事故既是 订约时所不修预见的。在意外事故发生后,也是不能采取任何指随可避免或克服的。因此, 如果某种意外事故是当事入订钓时就可以预见到的,成者在意外事故发生后能采取错盖加以 克服和排除的。就不能构成“不可抗力”。 各国法律和实践風然对“不可抗力”作严格解释,但一般都允许当事入在合同隔十不可 坑力的范围作出具体规定,关于不可抗力事故的范围,根据国际贸易的惯例,一般包括两种 情况:一种是由于“自然力量”引起的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究、明风、暴风雨、地震等, 另一种是由于“社会力量”引起的。如战争、罢工、政府禁令等。 本案所湾及的是自然灾害问愿。我方公可提出,由于自然灾害致使其不能取得货源如:期 履的,因此提出免除其履的的责任。根据各国法律利国际贸易损例解释,由于白然实害致使 农刚产品全部毁灭或减产,使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有关当家人根据不可抗力条款的规 定提出证明是可以免除责任的应指出,这种白然灾害成为阅母履行合同的不可抗力、其影 响程度必须是根本性的或全局性的,致使无法取得货源。但育“种情况是例外的,即当遗受 某种自然灾害。但由于科学技术的发展位人们右可能克服时,这一突害仍下能构成“不可抗 力”。因此,当事人如以自然灾害作为不可抗力米免意自己的责任,不仅需对事实提出证明。 面且还需对无法克服和无法面防所出现的自然灾害提出证明.我方公司所销售的商品确因我 国当时遗受自然灾害受到一定的影响。但尚未影响到根本取不到货源。当时交不上货,主要 原因是由于供应贤的加工厂停止生产这种产品,我方公司也瓷无法提保上述两项证明,仅凭 口头说明是不能罚用“不可抗力”条款面免除不交货责任的 从本案例我门应注意,在因际货物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一定要道守“重合同、守信用” 的原则。在本室例中,货物买买是有严格的国际法律和国际顺例的束的,不能只以白己的相
在仲裁机构的调解下,双方经过多次协商,以我方公司赔偿澳方公司 4000 美元结案。 [案例分析] 本案双方争议的主要问题是“不可抗力”。“不可坑力”通常是指;在合同签订以后,不 是由于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过失,而是由于发生了当事人所不能预见、也无法事先采取预防措 施而避免的意外事故,以致不能履约或不能如期履约,遭受意外事故的一方可以免除其相应 的责任。《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在免责一节中,也作了类似规定:“如果他能证明 此种不履行业务,是由于某种非他所能控制的障碍,而且对于这种障碍没有理由预期他在订 立合同时能考虑到或能避免或克服它及它的后果。” “不可杭力”是一种有严格解释的特定概念,即万能后约或不能如期履约,必须是由于 某种非常的意外事故和某种非当事人所能控制约障碍所造成,而当事人对这种意外事故既是 订约时所不能预见的,在意外事故发生后,也是不能采取任何措施可避免或克服的。因此, 如果某种意外事故是当事入订约时就可以预见到的,或者在意外事故发生后能采取措施加以 克服和排除的,就不能构成“不可抗力”。 各国法律和实践虽然对“不可抗力”作严格解释,但一般都允许当事入在合同椰十不可 坑力的范围作出具体规定。关于不可抗力事故的范围,根据国际贸易的惯例,一般包括两种 情况:一种是由于“自然力量”引起的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阴风、暴风雨、地震等, 另一种是由于“社会力量”引起的,如战争、罢工、政府禁令等。 本案所涉及的是自然灾害问题。我方公司提出,由于自然灾害致使其不能取得货源如期 履约,因此提出免除其履约的责任。根据各国法律利国际贸易惯例解释,由于自然灾害致使 农副产品全部毁灭或减产,使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有关当家人根据不可抗力条款的规 定提出证明是可以免除责任的但应指出,这种自然灾害成为阻碍履行合同的不可抗力、其影 响程度必须是根本性的或全局性的,致使无法取得货源。但育“种情况是例外的,即当遭受 某种自然灾害,但由于科学技术的发展位人们右可能克服时,这一灾害仍下能构成“不可抗 力”。因此,当事人如以自然灾害作为不可抗力来免除自己的责任,不仅需对事实提出证明, 而且还需对无法克服和无法预防所出现的自然灾害提出证明。我方公司所销售的商品确因我 国当时遭受自然灾害受到一定的影响,但尚未影响到根本取不到货源。当时交不上货,主要 原因是由于供应货的加工厂停止生产这种产品,我方公司也就无法提供上述两项证明,仅凭 口头说明是不能罚用“不可抗力”条款而免除不交货责任的。 从本案例我们应注意,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一定要遵守“重合同、守信用” 的原则。在本案例中,货物买卖是有严格的国际法律和国际惯例约束的,不能只以自己的想

当然去处理。我方公司在货激不足的情况下,要求延期交货。阁方公司给予通聪,表现出澳 方公司的友好合作态度,我方公司应珍情这种合作关系。第二年由干发生自然灾害和如工厂 停产,致变我方公可不能交货封。我方公可应将实际情况告知澳方公可,在取得其谋解的前 提下,协商处理问题。其结果肯定要比通过种裁处理好
当然去处理。我方公司在货源不足的情况下,要求延期交货,湖方公司给予通融,表现出澳 方公司的友好合作态度,我方公司应珍惜这种合作关系。第二年由于发生自然灾害和加工厂 停产,致变我方公司不能交货时。我方公司应将实际情况告知澳方公司,在取得其谅解的前 提下,协商处理问题,其结果肯定要比通过仲裁处理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