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 考核指标及其实施细则(第六阶段) 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指标 、基本条件 1.按期完成国家和省下达的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任务 2.近三年城市市域内未发生重大、特大环境事件,制定环境突 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前一年未有重大违反环保法律法 规的案件。 3.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连续三年名列本省(区)前列 考核指标 )经济社会 4.近三年,每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10000元,西部 城市8500元;近三年,每年环境保护投资指数≥1.7% 5.规模以上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逐年下降 6.单位GDP用水量逐年下降 7.万元工业增加值主要工业污染物排放强度逐年下降 (二)环境质量 8.城区空气主要污染物年平均浓度值达到国家二级标准,且主
— 3 — 附件: 国 家 环 境 保 护 模 范 城 市 考核指标及其实施细则(第六阶段) 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指标 一、基本条件 1.按期完成国家和省下达的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任务。 2.近三年城市市域注 内未发生重大、特大环境事件,制定环境突 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前一年未有重大违反环保法律法 规的案件。 3.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连续三年名列本省(区)前列。 二、考核指标 (一)经济社会 4.近三年,每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 10000 元,西部 城市 8500 元;近三年,每年环境保护投资指数≥1.7%。 5.规模以上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逐年下降。 6.单位 GDP 用水量逐年下降。 7.万元工业增加值主要工业污染物排放强度逐年下降。 (二)环境质量 8.城区空气主要污染物年平均浓度值达到国家二级标准,且主
要污染物日平均浓度达到二级标准的天数占全年总天数的85%以上 9.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 10.市辖区内水质达到相应水体环境功能要求,全市域跨界断面 出境水质达到要求 11.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60dB(A)。(城区) 12.交通干线噪声平均值≤70dB(A)。(城区) (三)环境建设 13.建成区绿化覆盖率>35%(西部城市可选择人均公共绿地面 积>全国平均水平) 14.城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80%,缺水城市污水再生利用率 ≥20%。 15.重点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 16.城市清洁能源使用率>50%。 17.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率>80%。 18.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85%。 19.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90%。 20.危险废物依法安全处置。 (四)环境管理 21.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落实到位,环境指标已纳入党政领导干 部政绩考核,制定创模规划并分解实施,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 22.建设项目依法执行环评、“三同时”,依法开展规划环境影响 评价
— 4 — 要污染物日平均浓度达到二级标准的天数占全年总天数的 85%以上。 9.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 10.市辖区内水质达到相应水体环境功能要求,全市域跨界断面 出境水质达到要求。 11.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60dB(A)。(城区) 12.交通干线噪声平均值≤70dB(A)。(城区) (三)环境建设 13.建成区绿化覆盖率≥35%(西部城市可选择人均公共绿地面 积≥全国平均水平)。 14.城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80%,缺水城市污水再生利用率 ≥20%。 15.重点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 16.城市清洁能源使用率≥50%。 17.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率≥80%。 18.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85%。 19.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90%。 20.危险废物依法安全处置。 (四)环境管理 21.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落实到位,环境指标已纳入党政领导干 部政绩考核,制定创模规划并分解实施,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 22.建设项目依法执行环评、“三同时”,依法开展规划环境影响 评价
23.环境保护机构独立建制,环境保护能力建设达到国家标准化 建设要求 24.公众对城市环境保护的满意率≥80%。 25.中小学环境教育普及率>85% 26.城市环境卫生工作落实到位,城乡结合部及周边地区环境管 理符合要求 注:按照《中国城市统计年鉴》中定义,市辖区包括城区和郊区,全市域包括市辖区、下辖 的县和县级市
— 5 — 23.环境保护机构独立建制,环境保护能力建设达到国家标准化 建设要求。 24.公众对城市环境保护的满意率≥80%。 25.中小学环境教育普及率≥85%。 26.城市环境卫生工作落实到位,城乡结合部及周边地区环境管 理符合要求。 注:按照《中国城市统计年鉴》中定义,市辖区包括城区和郊区,全市域包括市辖区、下辖 的县和县级市
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指标实施细则 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的城市和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按 照本细则开展创建和持续改进工作。环境保护部组织开展的技术评 估、考核验收、复核和现场抽查等工作,依据本实施细则分项计分 本细则中“近三年”是指,从技术评估、考核验收或复核所在 年起(不含)倒溯的前三个年度;除特别说明考核近三年外,其他 指标均按技术评估、考核验收或复核工作所在年的上一年度数据进 行考核;所有指标均参考技术评估、考核验收或复核工作所在年的 数据及情况。资料整编按现行指标体系对近三年数据和当年数据进 行整编。 本细则考核要求中所涉法律、法规、规划、标准、规范等,按 最新发布执行。 第一部分基本条件 、按期完成国家和省下达的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任务 (一)指标解释 按期完成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任务是指: 1.城市政府已制定并在媒体上公告本行政区总量控制计划或实 施方案;
— 6 — 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指标实施细则 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的城市和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按 照本细则开展创建和持续改进工作。环境保护部组织开展的技术评 估、考核验收、复核和现场抽查等工作,依据本实施细则分项计分。 本细则中“近三年”是指,从技术评估、考核验收或复核所在 年起(不含)倒溯的前三个年度;除特别说明考核近三年外,其他 指标均按技术评估、考核验收或复核工作所在年的上一年度数据进 行考核;所有指标均参考技术评估、考核验收或复核工作所在年的 数据及情况。资料整编按现行指标体系对近三年数据和当年数据进 行整编。 本细则考核要求中所涉法律、法规、规划、标准、规范等,按 最新发布执行。 第一部分 基本条件 一、按期完成国家和省下达的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任务 (一)指标解释 按期完成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任务是指: 1.城市政府已制定并在媒体上公告本行政区总量控制计划或实 施方案;
2.已将总量控制指标分配到重点排污单位,并在媒体上公告; 3.已按时完成总量控制的阶段性目标; 4.列入责任书考核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项目按期完成 (二)数据来源 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上级政府环境保护部门下达的总量控 制指标文件和有关统计资料;环境保护部或上级环保部门核实的污染 物减排情况(结果) (三)考核要求 按期完成国家和省下达的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以及氨氮、氮氧 化物等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任务。认真执行国务院《节能减排综 合性工作方案》、《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规定, 依照现行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编制指南及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 核查办法等考核细则,达到环境保护部和所在省环保部门考核要求 无重大、特大环境事件 (一)指标解释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国家大 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将考核标准定为“近三年 城市市域内未发生重大环境事件(Ⅱ级)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 具体要求详见上述预案 环境事件是指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经济、社会活动与行为, 以及意外因素的影响或者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环境受到 污染,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群众财产受到损失,造
— 7 — 2.已将总量控制指标分配到重点排污单位,并在媒体上公告; 3.已按时完成总量控制的阶段性目标; 4.列入责任书考核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项目按期完成。 (二)数据来源 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上级政府环境保护部门下达的总量控 制指标文件和有关统计资料;环境保护部或上级环保部门核实的污染 物减排情况(结果) (三)考核要求 按期完成国家和省下达的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以及氨氮、氮氧 化物等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任务。认真执行国务院《节能减排综 合性工作方案》、《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规定, 依照现行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编制指南及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 核查办法等考核细则,达到环境保护部和所在省环保部门考核要求。 二、无重大、特大环境事件 (一)指标解释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国家大 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将考核标准定为“近三年 城市市域内未发生重大环境事件(Ⅱ级)、特别重大环境事件(I 级)”, 具体要求详见上述预案。 环境事件是指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经济、社会活动与行为, 以及意外因素的影响或者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环境受到 污染,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群众财产受到损失,造
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突发性事件 重大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案件,特指由环境保护部通报的重大 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案件 (二)数据来源 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三)考核要求 近三年市域内未发生或引发重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不包括受 周边地区突发事件波及的环境灾害)。考核验收前一年未有重大违反 环保法律法规的案件及环境保护部通报和国内外重要媒体曝光的、 有严重影响的环境违法和环境污染事件;无重大辐射事故。近三年 制定市域内突发环境事件综合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建立突发 环境事件应急响应机构和信息报送系统,有固定经费、应急设备和 队伍,纳入城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 近三年在市域内未发生由环境污染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 (一)指标解释 按国家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指标要求,参加省(区)的 考核 (二)数据来源 环境保护部和各省(区)环保厅(局)公布的城市环境综合整 治定量考核(以下简称“城考”)结果文件 (三)考核要求
— 8 — 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突发性事件。 重大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案件,特指由环境保护部通报的重大 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案件。 (二)数据来源 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三)考核要求 近三年市域内未发生或引发重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不包括受 周边地区突发事件波及的环境灾害)。考核验收前一年未有重大违反 环保法律法规的案件及环境保护部通报和国内外重要媒体曝光的、 有严重影响的环境违法和环境污染事件;无重大辐射事故。近三年 制定市域内突发环境事件综合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建立突发 环境事件应急响应机构和信息报送系统,有固定经费、应急设备和 队伍,纳入城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 近三年在市域内未发生由环境污染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三、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 (一)指标解释 按国家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指标要求,参加省(区)的 考核。 (二)数据来源 环境保护部和各省(区)环保厅(局)公布的城市环境综合整 治定量考核(以下简称“城考”)结果文件。 (三)考核要求
考核近三年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连续3年名列本省(区) 前5名(不含已获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称号的城市的排名)如在 囯家考核指标基础上又调整考核指标的省(区),按省(区)考核指 标的考核结果统一排名,并附说明 已获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称号的城市不考核此项指标,对其 持续改进工作情况进行年度考核,要求其所有指标均满足现行考核 指标要求 第二部分考核指标 经济社会 四、人均可支配收入;环境保护投资指数 (一)指标解释和计算公式 可支配收入是指可用于最终消费支出和其它非义务性支出以及 储蓄的总和。该指标考核对象是城镇居民的人均可支配收入。 环保投资指数是指城市环境保护投资占城市国内生产总值的百 分比。计算公式 城市环境保护投资(万元)×10% 环境保护投资指数=城市国内生产总值万元 环境保护投资包括下述两方面 环境污染洽理投资 环境污染洽理投资包括三部分:工业污染源污染洽理投资、建
考核近三年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连续 3 年名列本省(区) 前 5 名(不含已获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称号的城市的排名)。如在 国家考核指标基础上又调整考核指标的省(区),按省(区)考核指 标的考核结果统一排名,并附说明。 已获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称号的城市不考核此项指标,对其 持续改进工作情况进行年度考核,要求其所有指标均满足现行考核 指标要求。 第二部分 考核指标 经济社会 四、人均可支配收入;环境保护投资指数 (一)指标解释和计算公式 可支配收入是指可用于最终消费支出和其它非义务性支出以及 储蓄的总和。该指标考核对象是城镇居民的人均可支配收入。 环保投资指数是指城市环境保护投资占城市国内生产总值的百 分比。计算公式: %100 )( )( = × 城市国内生产总值 万元 城市环境保护投资 万元 环境保护投资指数 环境保护投资包括下述两方面: 1. 环境污染治理投资 环境污染治理投资包括三部分:工业污染源污染治理投资、建 — 9 —
设项目“三同时”环保投资和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投资 工业污染源污染洽理投资是指没有被纳入建设项目“三同时” 管理的污染治理项目投资,按年度进行统计汇总 建设项目“三同时”环保投资是指已经明确纳入环境保护“三 同时”管理的建设项目环保投资,这部分环保投资将在建设项目全 部竣工验收后汇总到当年“三同时”项目环保投资中 2.环境管理与污染防治科技投入 环境管理投入,包括各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业部门环 境管理机构和各类环境保护事业单位的环境管理能力建设投入。 污染防治科技投入,包括污染防治基础科学研究,应用技术开 发研究和环境软科学研究等方面的投入 不包括环财发〔1999]64号中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投入。道路 桥梁、路灯、防洪等市政工程及水利、生态建设投资不计入环境保 护投资。 (二)数据来源 城市统计和环境统计部门。人均可支配收入按照考核前三年统 计年鉴中“各地区城镇居民平均每人全年家庭收入来源”中“可支 配收入”一项进行考核 (三)考核要求 考核近三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10000元,西部城市 高于8500元。 近三年每年度环境保护投资指数≥1.7%。 10
— 10 — 设项目“三同时”环保投资和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投资。 工业污染源污染治理投资是指没有被纳入建设项目“三同时” 管理的污染治理项目投资,按年度进行统计汇总。 建设项目“三同时”环保投资是指已经明确纳入环境保护“三 同时”管理的建设项目环保投资,这部分环保投资将在建设项目全 部竣工验收后汇总到当年“三同时”项目环保投资中。 2. 环境管理与污染防治科技投入 环境管理投入,包括各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业部门环 境管理机构和各类环境保护事业单位的环境管理能力建设投入。 污染防治科技投入,包括污染防治基础科学研究,应用技术开 发研究和环境软科学研究等方面的投入。 不包括环财发〔1999〕64 号中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投入。道路、 桥梁、路灯、防洪等市政工程及水利、生态建设投资不计入环境保 护投资。 (二)数据来源 城市统计和环境统计部门。人均可支配收入按照考核前三年统 计年鉴中“各地区城镇居民平均每人全年家庭收入来源”中“可支 配收入”一项进行考核。 (三)考核要求 考核近三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 10000 元,西部城市 高于 8500 元。 近三年每年度环境保护投资指数≥1.7%
五、规模以上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 (一)指标解释和计算公式 规模以上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特指市域内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能 源消耗总量与城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増加值的百分比。能源消费总 量包括原煤、原油及其制品、天然气、电力。不包括低热值燃料 生物质能和太阳能等的利用。能源消费总量分为三部分,即终端能 源消费量、能源加工转换损失量和损失量。计算公式 规模以上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 市域内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能源消耗总量(吨标煤) 市域内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增加值(万元) (二)数据来源 城市统计、计划及经济综合管理、供电、燃料等部门;或省统 计部门公布的统计结果 三)考核要求 规模以上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近三年逐年降低,或小于全国平 均水平 六、单位GDP用水量 (一)指标解释和计算公式 单位GDP用水量是指市域总用水量与城市国内生产总值(GDP) 之比 城市总用水量包括工业用水、生活用水,不包括农业用水和生 态用水。生活用水指供水量(不是售水量),包括居民用水和公共服 务用水,工业用水指新鲜用水量
五、规模以上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 (一)指标解释和计算公式 规模以上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特指市域内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能 源消耗总量与城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增加值的百分比。能源消费总 量包括原煤、原油及其制品、天然气、电力。不包括低热值燃料、 生物质能和太阳能等的利用。能源消费总量分为三部分,即终端能 源消费量、能源加工转换损失量和损失量。计算公式: )( )( = 市域内规模以上工业企 业增加值 万元 市域内规模以上工业企 业能源消耗总量 吨标煤 规模以上单位工业增加 值能耗 (二)数据来源 城市统计、计划及经济综合管理、供电、燃料等部门;或省统 计部门公布的统计结果。 (三)考核要求 规模以上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近三年逐年降低,或小于全国平 均水平。 六、单位 GDP 用水量 (一)指标解释和计算公式 单位 GDP 用水量是指市域总用水量与城市国内生产总值(GDP) 之比。 城市总用水量包括工业用水、生活用水,不包括农业用水和生 态用水。生活用水指供水量(不是售水量),包括居民用水和公共服 务用水,工业用水指新鲜用水量。 — 11 —
城市国内生产总值不扣除第一产业 计算公式: 单位GDP用水量 市域总用水量(吨) 城市国内生产总值(万元) (二)数据来源 城市统计、水利、环保部门 (三)考核要求 单位GDP用水量近三年逐年降低,或小于全国平均水平 市政府采取的具体的节水政策、工程项目、措施及其定量效果 等。有城市水平衡图(或表)及其说明 七、万元工业增加值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 (一)指标解释和计算公式 万元工业增加值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系指每万元工业增加值 主要污染物(包括工业废水、C0D、二氧化硫、烟尘)的排放量。 工业增加值是指市域内全部企业工业增加值,不是规模以上企 业工业增加值 计算公式: 万元工业增加值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某污染物的年排放量(吨) 工业增加值(万元) (二)数据来源 城市统计、环境保护部门 12
城市国内生产总值不扣除第一产业。 计算公式: )( )( GDP = 城市国内生产总值 万元 市域总用水量 吨 单位 用水量 (二)数据来源 城市统计、水利、环保部门。 (三)考核要求 单位 GDP 用水量近三年逐年降低,或小于全国平均水平。 市政府采取的具体的节水政策、工程项目、措施及其定量效果 等。有城市水平衡图(或表)及其说明。 七、万元工业增加值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 (一)指标解释和计算公式 万元工业增加值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系指每万元工业增加值 主要污染物(包括工业废水、COD、二氧化硫、烟尘)的排放量。 工业增加值是指市域内全部企业工业增加值,不是规模以上企 业工业增加值。 计算公式: 工业增加值(万元) 某污染物的年排放量(吨) 万元工业增加值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 (二)数据来源 城市统计、环境保护部门。 — 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