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际私法案例分析 中央电大文法学院石蕾 1,1997年8月,法国商人比尔从武汉市某大酒店打的到火车站。车到站后,比尔将一 装有贵重物品的手提包速忘在出租车内。司机凌某发观皮包后,寻找失主,未果。 比尔丢包后,在武汉人民广播电台《武汉晚报》上播发寻物启事,称送还丢失皮包将给 以磷谢。并公布了联系方式, 第二天,读某将皮包送还比尔。比尔兑现承诺。付了例金。 比尔皮包失而复得后,委托中国籍的范女士向武汉市公管处投诉。公管处几经周断,查 到收受例金的凌某。公管处通知凌某到公管处说明情况,凌菜承认接受刚金的事实,并写下 ”拾物经过”。3月10日,凌某将例金交到公管处,由公管处交给失主。公管处以“举报特查 “为由,暂扣出粗车凌某上岗证,要求在指定时间和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凌某感到委屈,逐向武汉市汉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论,要求公管处返还例金,法院 受理案件后,进行了事理。 H: 1)本案中的涉外民事关系应以何国法律作准据法? 答: 比尔乘坐出粗汽车,与凌某构成涉外运输合同关系。依据最密切联系的原测。这一法律 关系的准据法是中国法律。 比尔发布基赏广告,凌某归还皮包,这构成悬窝合问关系,依据最密切联系的原则,应 以中国法律为准据法。 比尔皮包失而复得后,委托代理人进行授诉,使设某在进背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交出 例金,比尔素要酬金构成不当得利。这一法律关系适用国际惯例、中国法律作准据法 2,美国籍人爱默生根据来到中国某大学任教。任教期间与在该大学任教的中国女教师 田某结婚。婚后,因双方性格不和等因素,爱默生向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 起诉后。爱默生任教期调,准备回国。爱默坐向法院提出,委托同在该校任教的美国籍教师 或委托美国驻上海领事馆领事代理论。 月 在本案中,爱默生委托他人代为诉讼的酸法是否正当,为什么: 答:
国际私法案例分析 中央电大文法学院 石蕾 1.1997 年 8 月,法国商人比尔从武汉市某大酒店打的到火车站。车到站后,比尔将一 装有贵重物品的手提包遗忘在出租车内。司机凌某发现皮包后,寻找失主,未果。 比尔丢包后,在武汉人民广播电台《武汉晚报》上播发寻物启事,称送还丢失皮包将给 以酬谢,并公布了联系方式。 第二天,凌某将皮包送还比尔。比尔兑现承诺,付了酬金。 比尔皮包失而复得后,委托中国籍的范女士向武汉市公管处投诉。公管处几经周折,查 到收受酬金的凌某。公管处通知凌某到公管处说明情况。凌某承认接受酬金的事实,并写下 "拾物经过"。3 月 10 日,凌某将酬金交到公管处,由公管处交给失主。公管处以"举报待查 "为由,暂扣出租车凌某上岗证,要求在指定时间和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凌某感到委屈,遂向武汉市汉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公管处返还酬金。法院 受理案件后,进行了审理。 问: 1)本案中的涉外民事关系应以何国法律作准据法? 答: 比尔乘坐出租汽车,与凌某构成涉外运输合同关系。依据最密切联系的原则,这一法律 关系的准据法是中国法律。 比尔发布悬赏广告,凌某归还皮包,这构成悬赏合同关系,依据最密切联系的原则,应 以中国法律为准据法。 比尔皮包失而复得后,委托代理人进行投诉,使凌某在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交出 酬金,比尔索要酬金构成不当得利。这一法律关系适用国际惯例、中国法律作准据法。 2.美国籍人爱默生根据来到中国某大学任教。任教期间与在该大学任教的中国女教师 田某结婚。婚后,因双方性格不和等因素,爱默生向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 起诉后。爱默生任教期满,准备回国。爱默生向法院提出,委托同在该校任教的美国籍教师 或委托美国驻上海领事馆领事代理诉讼。 问: 在本案中,爱默生委托他人代为诉讼的做法是否正当,为什么? 答:

爱默生的碰法是正当的:在我国,中围公民可以接受委托担任诉松代理人。我国对在我 国的外国人实行国民特遇,允许外国人委托与之有同一国信的外国人担任诉讼代理人, 外国驻华大使馆、领事馆官员,可以接受本国公民的委托,以个人名义粗任诉讼代理人。 根据我国参加的《雉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的规定,当作为当事人的外国人不在我围境内、 或由于其他解因不能适时到我国法院出庭时,该外国的驻华领事可以在没有委托的情况 下,直接以领事名文担任其代表减安排代表在我国法院出庭。 3.中国公民钱某,1992年到日本留学。196年回国前夕,在上班途中,被诺货卡车撞 例,经抢教无效死亡,线某的麦子利某以全权代理人的身份在钱某弟弟的陪同下到日木料理 后事。经协商。日本方面略径500万日元。 目过后,为速产分配一事。利某与钱某的家人发生争执,协商未果。钱某的家人以利某 及其女为被告。诉至当地人民法院。 月:本案应知何适用法律?说明理由。 爷: 本案应以日本法律为准据法。 线某死亡前未留遗瞩,其继承属法定继承。根据《中序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9 条”速产的法定缓承,动产适用被雕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的规定,日本法律应为本案的准 据法。 线某有两处住所。一处是位于中国的法定住所,一处是位于日本的临时住所。因李某在 日本己居住两年,日本的临时住所视为住所。根据中国有关法律规定,李某死亡时的住所是 在日本的住所。 4.日本某公可于1963年5月了日向日本专利机构提出"防里装劳镜片“发明专利中请. 之后,该公司于1988年10月3日以相同的主题内容向中国专利局提出了发明专利申请,同 时提出了优先权书面声明,并于1988年12月25日向中国专利同是交了第一次在日本提出 专利申请的文件副本。 中国某大学光学研究所于1983年7月也成功地研制出一种用干减轻因荧屏所造成眼疲 劳的镜片,这种镜片和日本某公可的镜片相比,无论在具体结构,技术处理,还是在技术效 果上都是相同的。中国某大学光学研究所于1988年9月10日向中国专利局提交”保健镜片 的爱明专利申请。 (注:中国、日本同是183年《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加入国》) 何:中国专利口应将专利权授予给谁?为什么?
爱默生的做法是正当的。在我国,中国公民可以接受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我国对在我 国的外国人实行国民待遇,允许外国人委托与之有同一国籍的外国人担任诉讼代理人。 外国驻华大使馆、领事馆官员,可以接受本国公民的委托,以个人名义担任诉讼代理人。 根据我国参加的《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的规定,当作为当事人的外国人不在我国境内、 或由于其他原因不能适时到我国法院出庭时,该外国的驻华领事可以在没有委托的情况 下,直接以领事名义担任其代表或安排代表在我国法院出庭。 3.中国公民钱某,1992 年到日本留学。1995 年回国前夕,在上班途中,被运货卡车撞 倒,经抢救无效死亡。钱某的妻子利某以全权代理人的身份在钱某弟弟的陪同下到日本料理 后事。经协商,日本方面赔偿 500 万日元。 回过后,为遗产分配一事,利某与钱某的家人发生争执,协商未果。钱某的家人以利某 及其女为被告,诉至当地人民法院。 问:本案应如何适用法律?说明理由。 答: 本案应以日本法律为准据法。 钱某死亡前未留遗嘱,其继承属法定继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 149 条"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的规定,日本法律应为本案的准 据法。 钱某有两处住所。一处是位于中国的法定住所,一处是位于日本的临时住所。因李某在 日本已居住两年,日本的临时住所视为住所。根据中国有关法律规定,李某死亡时的住所是 在日本的住所。 4.日本某公司于 1988 年 5 月 7 日向日本专利机构提出"防眼疲劳镜片"发明专利申请。 之后,该公司于 1988 年 10 月 3 日以相同的主题内容向中国专利局提出了发明专利申请,同 时提出了优先权书面声明,并于 1988 年 12 月 25 日向中国专利局提交了第一次在日本提出 专利申请的文件副本。 中国某大学光学研究所于 1988 年 7 月也成功地研制出一种用于减轻因荧屏所造成眼疲 劳的镜片,这种镜片和日本某公司的镜片相比,无论在具体结构、技术处理,还是在技术效 果上都是相同的。中国某大学光学研究所于 1988 年 9 月 10 日向中国专利局提交"保健镜片" 的发明专利申请。 (注:中国、日本同是 1883 年《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加入国》) 问:中国专利局应将专利权授予给谁?为什么?

容 中国专利局应将专利权授予日本某公司。 中国、日本两国共同参加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因此,本案中专利权授予给谁 的争议应以《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为依据进行断定,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规定了优先权原则,发明专利申请的优先权为12个月。我 国法律规定外国人在我国中请专利,只要按我国的法律规定提交了必要的文件,藏享有公约 规定的优先权。 中国某大学光学研究所風然先于日本某公司在中国专利局申请专利,但这种申请行为不 足以对抗公约规定的优先权,所以,该想专利权应授予日本某公可, 5,边某和王某夫妻二人均为中国公民。婚后能居巴西。因发生婚烟纠输,巴西法律又 不允许离婚,夫麦二人于196年按巴西法律规定的方式达成长期分居协议,并请求中国驻 巴西大使馆领事部予以承认和特助执行, 间 我国应否承认和协助执行边、王二人达成的分居协议?为什么? 容: 我国驻外使馆办理中国公民间的有关事项应当执行我国法律,该分居协议不符合我国婚 姻法的规定,故不能承认和协助执行,该分居协议系按照巴西法律允许的方式达成的,故只 能按租巴西法律规定的程序向巴西有关方面中请承认。 边,王二人的分居协议是按租巴西法律达成的,巴西不准离婚的法律与我围婚烟法的有 关规定相抵触,承认和协助执行边、王二人达成的分屏协议有悖我国的公共秩序,所以我国 不能承认边、王二人分居协议的效力。 一国法院及一国驻外使馆承认与执行的风陵是一国法院的判快或仲栽机构的践决,面不 能是当事人之间的协议。 6.中国公民夏某(男)与中国公民冯某(女)1997年在沈阳结婚。婚后夏某自贵到加 拿大面学,2001年获得顾士学位,后在美国组约州一家公司找到工作。2002年8月,夏某 以夫姜长期分居为由在纽约州提起离婚诉论,离婚诉状由夏某的代理律师邮寄送达冯某,马 某在轻过一品咨询后。在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日:在组的州法院已经受理夏某离婚诉论后,我国法院能否受理冯某的离娇诉论?
答: 中国专利局应将专利权授予日本某公司。 中国、日本两国共同参加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因此,本案中专利权授予给谁 的争议应以《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为依据进行断定。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规定了优先权原则,发明专利申请的优先权为 12 个月。我 国法律规定外国人在我国申请专利,只要按我国的法律规定提交了必要的文件,就享有公约 规定的优先权。 中国某大学光学研究所虽然先于日本某公司在中国专利局申请专利,但这种申请行为不 足以对抗公约规定的优先权,所以,该想专利权应授予日本某公司。 5.边某和王某夫妻二人均为中国公民,婚后旅居巴西。因发生婚姻纠纷,巴西法律又 不允许离婚,夫妻二人于 1986 年按巴西法律规定的方式达成长期分居协议,并请求中国驻 巴西大使馆领事部予以承认和协助执行。 问: 我国应否承认和协助执行边、王二人达成的分居协议?为什么? 答: 我国驻外使馆办理中国公民间的有关事项应当执行我国法律,该分居协议不符合我国婚 姻法的规定,故不能承认和协助执行。该分居协议系按照巴西法律允许的方式达成的,故只 能按照巴西法律规定的程序向巴西有关方面申请承认。 边、王二人的分居协议是按照巴西法律达成的,巴西不准离婚的法律与我国婚姻法的有 关规定相抵触,承认和协助执行边、王二人达成的分居协议有悖我国的公共秩序,所以我国 不能承认边、王二人分居协议的效力。 一国法院及一国驻外使馆承认与执行的只能是一国法院的判决或仲裁机构的裁决,而不 能是当事人之间的协议。 6. 中国公民夏某(男)与中国公民冯某(女)1997 年在沈阳结婚。婚后夏某自费到加 拿大留学,2001 年获得硕士学位,后在美国纽约州一家公司找到工作。2002 年 8 月,夏某 以夫妻长期分居为由在纽约州提起离婚诉讼,离婚诉状由夏某的代理律师邮寄送达冯某。冯 某在经过一番咨询后,在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问:在纽约州法院已经受理夏某离婚诉讼后,我国法院能否受理冯某的离婚诉讼?

答:细钩州法院受理夏某离婚诉论后,我国法院仍可以受理冯某的离师诉论。对诊外离 婚案件,为了最大限度的保护中国公民的利益,我国不反对一事两诉,当事人一方在外国提 请离婚诉论,不妙锡我国法院受理中国公民提请离婚诉论。 7.19的7年,中国幕公民偷某与日本籍公民山口在中国结师,婚后在中国生有一子。1999 年,山口验自回日本居住。001年,偷某以夫妻长期两地分居。感情淡漠为由,在中国法 院提请离婚诉论。山口同意离师。在子女监护权和抚权月题上,双方产生争议。山口要求 将儿子带回日本,由地抚养,食某要求将儿子留在中国,由他抚养, 门:本室应适用何国法律?为什么? 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8条规定:“扶养适川与按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 家的法律”。偷某与山口的几子在中国出生,具有中国国籍,其父是中国公民,具有中国国 籍,他出生后,一直在中国生活,这表明中国与其有最密切联系。本案应适用中国法律。 另外,日本(法例》0条规定:“父母子女间的法律关系,紫父之木国法”,父亲偷某 是中国公民,根据日本的法律,本案也应适用中国法律。 8中国公民沈某(男)与中国公民梁某(女)1939年在中国结婚,婚后生育二女。沈 某19的年去台湾,1988年加入加拿大国锦。双方分离后,常有通讯联系。梁某1975年杜 如与沈某共月生活。1984年以后,沈某每年回国一次,并购买、翻建了三套住宅。1989年, 梁某与沈某在美国发生矛盾,沈某鞋自米中国并与一妇女同居。梁某知道这一情况后,要求 沈某与同居妇女断绝关系。曹不听,反到加国法院起诉离婚并获准。19羽1年3月,沈某又 米道中国,于8月1?日与原同居妇女到知兴市民政局涉外婚烟叠记处办理了婚婚登记。 1991年12月14日,果某向绍兴市中领人民法院提起诉论,要求与沈某离婚,分割夫 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要求判◆沈某支付生活费和抚养贵。 H: 1,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是否具有管辖权?说明理由。 2,本案应如何适用法律? 爷: 1.留兴市中领人民法院可以受理这一离师案件,沈某在加拿大法完离婚并获准,就某 与梁某的婚烟关系在加拿大解除,加拿大法院的判决在中国并不自动发生法律效力,只有当 事人在中国向中国法院提出承认与执行的请求,中国法院经审查,认为该判读的承认与执行 不与中国的公共秩序相抵触,中国法院作出栽定,承认外国法院的判决在中国发生法律效力
答:纽约州法院受理夏某离婚诉讼后,我国法院仍可以受理冯某的离婚诉讼。对涉外离 婚案件,为了最大限度的保护中国公民的利益,我国不反对一事两诉,当事人一方在外国提 请离婚诉讼,不妨碍我国法院受理中国公民提请离婚诉讼。 7.1997 年,中国籍公民俞某与日本籍公民山口在中国结婚,婚后在中国生有一子。1999 年,山口独自回日本居住。2001 年,俞某以夫妻长期两地分居,感情淡漠为由,在中国法 院提请离婚诉讼。山口同意离婚。在子女监护权和抚养权问题上,双方产生争议。山口要求 将儿子带回日本,由她抚养,俞某要求将儿子留在中国,由他抚养。 问:本案应适用何国法律?为什么? 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 148 条规定:"扶养适用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 家的法律"。俞某与山口的儿子在中国出生,具有中国国籍,其父是中国公民,具有中国国 籍,他出生后,一直在中国生活,这表明中国与其有最密切联系,本案应适用中国法律。 另外,日本《法例》20 条规定:"父母子女间的法律关系,依父之本国法"。父亲俞某 是中国公民,根据日本的法律,本案也应适用中国法律。 8.中国公民沈某(男)与中国公民梁某(女)1939 年在中国结婚,婚后生育二女。沈 某 1949 年去台湾,1988 年加入加拿大国籍。双方分离后,常有通讯联系。梁某 1975 年赴 加与沈某共同生活。1984 年以后,沈某每年回国一次,并购买、翻建了三套住宅。1989 年, 梁某与沈某在美国发生矛盾,沈某独自来中国并与一妇女同居。梁某知道这一情况后,要求 沈某与同居妇女断绝关系。曹不听,反到加国法院起诉离婚并获准。1991 年 3 月,沈某又 来道中国,于 8 月 17 日与原同居妇女到绍兴市民政局涉外婚姻登记处办理了婚姻登记。 1991 年 12 月 14 日,梁某向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沈某离婚,分割夫 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要求判令沈某支付生活费和抚养费。 问: 1.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是否具有管辖权?说明理由。 2. 本案应如何适用法律? 答: 1.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可以受理这一离婚案件。沈某在加拿大法院离婚并获准,沈某 与梁某的婚姻关系在加拿大解除。加拿大法院的判决在中国并不自动发生法律效力,只有当 事人在中国向中国法院提出承认与执行的请求,中国法院经审查,认为该判决的承认与执行 不与中国的公共秩序相抵触,中国法院作出裁定,承认外国法院的判决在中国发生法律效力

该外国法院的判决才能在中国生效。沈某未在中围法晚提出承队外国法院判决的申请。故该 加章大法院的判徒在中国表发生法律效力,所以中国法院有权受理梁某提出的离婚诉论, 2,中国受理离婚诉松案件后,应适用中国法律为准据法。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法通则》第147条“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9,一英国人到法都拉斯一家酵场赌博。输钱后向略场借款10万美元,并将这10万美 元又输掉,且未整还。开设赌场的洪都拉斯人到英国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借款人堡 还酷款。英国法律线定经营精场是犯罪行为,但是洪都拉法律允许开设赌场, 月: 本案中的合同关系是否成立?英国法凳应如何适用法律? 答: 本案中的借款合同是成立的。因为借款合月是在法都拉斯签订并在洪都拉斯履行的,列 断合同的效力应适用合问培结地法、合月履行地法。即洗都拉斯法,根据洪都拉斯的法律, 该借款合同具有效力。 然而,洪那拉斯政府允许开设赌场的法律与英国禁止开设酵场的法律相燕触,英国法院 可以适用公共秩序保留,排滁洪都拉斯法律在美国的效力,取回洪都拉斯人的起诉, 10.香港甲银行与我国乙公可签订贷款合同和瓢押合同各一份。合门中当事人的定,发 生争议适用香港法为准据法。合月签订后,香港甲银行依钓提供了全部贷款。贷款到期时, 我国乙公司贝偿还了一小部分贷款。香港甲银行在核告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诊,要求法院判令 被告偿还贷款。法院受理了案件。根据合同中当事人关于法律适用的的定,法院通知双方当 事人提供香港关于贷款合同、抵押合问方面的法律。双方当事人在法院限定的时阿内没有提 供香港关于贷款合同、抵牌合同方面的法律。 月: 1,本案是否可以适用香港法为准据法? 2.双方当事人在法院限定的时间内没有提供香港关于贷款合问、抵押合同方面的法律 的情况下,法院应适用什么法律? 容 1,本案可以适用香港法律作为准据法。因为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发生争议适用香 港法,符合我国法律规定。 2,若双方当事人和法院都不能查明所应适用的法律内容,法院测应适用中国法律
该外国法院的判决才能在中国生效。沈某未在中国法院提出承认外国法院判决的申请,故该 加拿大法院的判决在中国未发生法律效力,所以中国法院有权受理梁某提出的离婚诉讼。 2.中国受理离婚诉讼案件后,应适用中国法律为准据法。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法通则》第 147 条"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9.一英国人到洪都拉斯一家赌场赌博,输钱后向赌场借款 10 万美元,并将这 10 万美 元又输掉,且未偿还。开设赌场的洪都拉斯人到英国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借款人偿 还借款。英国法律规定经营赌场是犯罪行为,但是洪都拉法律允许开设赌场。 问: 本案中的合同关系是否成立?英国法院应如何适用法律? 答: 本案中的借款合同是成立的。因为借款合同是在洪都拉斯签订并在洪都拉斯履行的,判 断合同的效力应适用合同缔结地法、合同履行地法,即洪都拉斯法,根据洪都拉斯的法律, 该借款合同具有效力。 然而,洪都拉斯政府允许开设赌场的法律与英国禁止开设赌场的法律相抵触,英国法院 可以适用公共秩序保留,排除洪都拉斯法律在美国的效力,驳回洪都拉斯人的起诉。 10.香港甲银行与我国乙公司签订贷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各一份。合同中当事人约定,发 生争议适用香港法为准据法。合同签订后,香港甲银行依约提供了全部贷款。贷款到期时, 我国乙公司只偿还了一小部分贷款。香港甲银行在被告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 被告偿还贷款。法院受理了案件。根据合同中当事人关于法律适用的约定,法院通知双方当 事人提供香港关于贷款合同、抵押合同方面的法律。双方当事人在法院限定的时间内没有提 供香港关于贷款合同、抵押合同方面的法律。 问: 1.本案是否可以适用香港法为准据法? 2.双方当事人在法院限定的时间内没有提供香港关于贷款合同、抵押合同方面的法律 的情况下,法院应适用什么法律? 答: 1.本案可以适用香港法律作为准据法,因为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发生争议适用香 港法,符合我国法律规定。 2.若双方当事人和法院都不能查明所应适用的法律内容,法院则应适用中国法律

11.法国人皮埃尔在20岁时与中国甲公司在中国签订一份里料购情合同。合同签订后: 原料的价格在国际市场上大流,皮埃尔没有废行合同。中国甲公司在中国法院提起诉论,请 求法究判令皮埃尔承担违约青任。 皮埃尔答料称,法国法律规定的成年人的年龄为1岁,签订合问时他9岁,属来成年 人,不具有完全的行为能力,所以不应承担违钩责任。 月 皮埃尔是否应当承相违的责任?为什么: 答: 皮埃尔应当承担违的责任,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民事活动,如依其本国法 不具有行为脆力,面依行为地法有行为能力的,应当认定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本案中的合同是皮埃尔与中国甲公司在中国签订的,合问的履行地也是中国,应认定合 同的行为地在中围,应适用中国法律认定皮埃尔是否具有行为能力。 中国法律规定,18岁为成年人,皮埃尔签约时已19岁,具有完全的行为能力,应承担 违的责任, 12.中国某土产公可与新加坡某公司签订红枣买卖合同,由中国某土产公同向新加坡某 公可出口一批红枣。合同规定,中国某士产公可向新加坡菜公司出口的红枣的等级为三领。 合同签订后,新加拔某公司向银行申请开具了信用证。交货时,中国某土产公可因库存三缓 红枣缺货,遂改用二领红枣交货,并在发票上注明:一级红零,价格不变。仍以三级货价计 收。中国某土产公司认为,货物的品级比合同规定的高,且价格不变,买方不会提出异议。 可事实恰好相反,发货后,中国某土产公司到银行议付货款,开证行距付货款。理由是单据 与合同不符。中国某土产公司要求新加坡某公可修改信用证,被形绝,新加坡某公司指责中 国某土产公司违钓,要求承担违钓责任。 月: 1)调整信用证关系的法律是什么: 2)开证行是否有权拒付贤款? 容 1)在国际货物买卖关系中,调整信用证关系的法律通常是各国普场选用的《跟单信用 正统一模例》
11.法国人皮埃尔在 20 岁时与中国甲公司在中国签订一份原料购销合同。合同签订后, 原料的价格在国际市场上大涨,皮埃尔没有履行合同。中国甲公司在中国法院提起诉讼,请 求法院判令皮埃尔承担违约责任。 皮埃尔答辩称,法国法律规定的成年人的年龄为 21 岁,签订合同时他 19 岁,属未成年 人,不具有完全的行为能力,所以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问: 皮埃尔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为什么? 答: 皮埃尔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民事活动,如依其本国法 不具有行为能力,而依行为地法有行为能力的,应当认定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本案中的合同是皮埃尔与中国甲公司在中国签订的,合同的履行地也是中国,应认定合 同的行为地在中国,应适用中国法律认定皮埃尔是否具有行为能力。 中国法律规定,18 岁为成年人,皮埃尔签约时已 19 岁,具有完全的行为能力,应承担 违约责任。 12.中国某土产公司与新加坡某公司签订红枣买卖合同,由中国某土产公司向新加坡某 公司出口一批红枣。合同规定,中国某土产公司向新加坡某公司出口的红枣的等级为三级。 合同签订后,新加坡某公司向银行申请开具了信用证。交货时,中国某土产公司因库存三级 红枣缺货,遂改用二级红枣交货,并在发票上注明:二级红枣,价格不变,仍以三级货价计 收。中国某土产公司认为,货物的品级比合同规定的高,且价格不变,买方不会提出异议。 可事实恰好相反,发货后,中国某土产公司到银行议付货款,开证行拒付货款,理由是单据 与合同不符。中国某土产公司要求新加坡某公司修改信用证,被拒绝,新加坡某公司指责中 国某土产公司违约,要求承担违约责任。 问: 1)调整信用证关系的法律是什么? 2)开证行是否有权拒付货款? 答: 1)在国际货物买卖关系中,调整信用证关系的法律通常是各国普遍选用的《跟单信用 证统一惯例》

2)银行有权拒付货款。(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卖方交付的议付货款的单据, 必须与合同中的的定相一致,酸到单单相符,单证相符。如果卖方交付的议付货款的单据与 合同中的钓定不一数,单单不符或单证不符,银行有权拒付货款。本案中,中国某土产公司 交付的发票与合同中的规定不符,银行有权拒付货款。 13.中国籍公民王美玫1948年随父母到印度尼西亚定居,1958年加入印度尼西亚国籍。 1995年,王美玫丈夫去世,王美玫除有一子外,无其他亲属。1996年,王美玫变卖在印度 尼西亚的财产,与其子回中国定居,目国后,王美政购买一套公寓居住,王美政的儿子有业 不就,常王美玫的积蓄生话。王美玫对其子好途恶劳十分反塔,多次劝说儿子自食其力,儿 子置若网闻。王美玫递加强了对财产的控制。王美玫的儿子对其母不满,先后在1997年、 1998年两次加害其母,均被与其母朝夕相伴一条爱犬教解。王美攻年事已高,又造逆子两 次暗算。心力交瘁,自知不久将绝于人世,1998年底,王美玫找到律师立下书面遗囊: 一、取闲儿子的藤承权。 二、我死后,尚可留存人民币10万元左右,由爱犬继承,这笔钱由律师掌管。用于爱 犬的生活费用。爱犬的日常生活,由律师盟料。 一、在律师履行交付的义务后,公寓一套归律师所有。 王美攻立遗属后不久就去世了。律师安葬了死者。王美玫的爱犬在王美玫的墓地守候, 四天四夜不吃不喝,患壮死去。 月: 1)王美政速属的效力适用何国法律米认定? 2)王美玫的速产如何处理? 答: 1)我国法律树涉外遗展的法律适用未作出明确规定。在可法实我中,对遗嘱的形式要 件,依场所支配行为原则,适用立速属地法,对遗瞩实质要件,参担法定雕承的法律适 用原则处理。王美玫的速嘱是在中国立下的,速嘱的形式要件适用中国法律。对遗属实质要 件,应参照我国法定雅承的法律适用原则处理,不动产速嘱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动产遗 弱适用被维承人死亡时佳所地法律。被雕承人所速留的不动产在中国,被维承人死亡时的佳 所地亦在中国。所以。遗剩的实质要件应适用中国法律。 2)根据中国法律。该遗瞩是部分有效遗嘱。剥夺其子继承权部分有效。 爱犬维承部分遗瞩无效,在我国。狗不能成为雕承主体。列死后,这部分遗产成为无人 莲承时产,收归国有
2)银行有权拒付货款。《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卖方交付的议付货款的单据, 必须与合同中的约定相一致,做到单单相符,单证相符。如果卖方交付的议付货款的单据与 合同中的约定不一致,单单不符或单证不符,银行有权拒付货款。本案中,中国某土产公司 交付的发票与合同中的规定不符,银行有权拒付货款。 13.中国籍公民王美玫 1948 年随父母到印度尼西亚定居,1958 年加入印度尼西亚国籍。 1995 年,王美玫丈夫去世,王美玫除有一子外,无其他亲属。1996 年,王美玫变卖在印度 尼西亚的财产,与其子回中国定居。回国后,王美玫购买一套公寓居住。王美玫的儿子有业 不就,靠王美玫的积蓄生活。王美玫对其子好逸恶劳十分反感,多次劝说儿子自食其力,儿 子置若罔闻。王美玫遂加强了对财产的控制。王美玫的儿子对其母不满,先后在 1997 年、 1998 年两次加害其母,均被与其母朝夕相伴一条爱犬救解。王美玫年事已高,又遭逆子两 次暗算,心力交瘁,自知不久将绝于人世。1998 年底,王美玫找到律师立下书面遗嘱: 一、取消儿子的继承权。 二、我死后,尚可留存人民币 10 万元左右,由爱犬继承,这笔钱由律师掌管,用于爱 犬的生活费用。爱犬的日常生活,由律师照料。 一、 在律师履行交付的义务后,公寓一套归律师所有。 王美玫立遗嘱后不久就去世了。律师安葬了死者。王美玫的爱犬在王美玫的墓地守候, 四天四夜不吃不喝,悲壮死去。 问: 1)王美玫遗嘱的效力适用何国法律来认定? 2)王美玫的遗产如何处理? 答: 1)我国法律对涉外遗嘱的法律适用未作出明确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对遗嘱的形式要 件,依场所支配行为原则,适用立遗嘱地法,对遗嘱实质要件,参照法定继承的法律适 用原则处理。王美玫的遗嘱是在中国立下的,遗嘱的形式要件适用中国法律。对遗嘱实质要 件,应参照我国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原则处理,不动产遗嘱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动产遗 嘱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被继承人所遗留的不动产在中国,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 所地亦在中国,所以,遗嘱的实质要件应适用中国法律。 2)根据中国法律,该遗嘱是部分有效遗嘱。剥夺其子继承权部分有效。 爱犬继承部分遗嘱无效,在我国,狗不能成为继承主体。狗死后,这部分遗产成为无人 继承财产,收归国有

付给律师报例部分的遗襄有效。因为忠贞的列面主利难,律师不能按造瞩要求履行弧料 义务,所以,律师应在遗产中获取付出劳动部分的报例,剩余部分属无人继承财产,收归国 有。 14,19年4月0日,大连市土产进出口公司和椰威艾格利股份有限公可签订塑料编 织袋买卖合同。挥成艾格利殿份有限公司向大连市土产进出口公可购买110吨型料偏织袋, 价格条件C190美元/吨,装期1987年2一3月,大连市土产选出口公司按盟合同交付的 第一批货物于1987年2月27日在大连港装运,第二批货物分两批于同年3月7日和3月 27目在大连港装运,对上述两授货物。挪城艾格利服份有限公可均自提单开出之目起90天 内信用证付款。但椰威艾格利股份有限公司收到货物后以大连市土产选出口公可违约为由, 中请都威王国法院扣押上述两份信用证项下款项。据此,开证行东方惠理银行已节而通知中 国银行,该两裁货物价款至今未付,大连市土产进出口公可因此提起诉论,要求解除合问, 判令挪威艾格利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益欠的货款。都威艾格利股份有限公可未提出抗得。 请间: 1)本案大莲市土产进出口公司向中国法院起露,当地中国法院是否有管辖权? 2)本案能否适用中国法律,其法律依据是什么? 参考答案 1)中国法院有管辖权。本案合同钩粉。虽然螺威艾格利股份有限公可己抢先在挪威王 国法就中请扣押应付给大连市土产进出口公可的货款,但由于双方在合同中并未约定管辖法 律,大连市土产进出口公司就合同钩物在合同履行地所在地的中国法院起诉,该地的中国法 院有管辖权。 2)关于法律适用。本案双方当事人未在合同中的定法律近用条款,因此,根据《民法 通则》第145条规定,本案应适用与合月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由于本案合月签订地 在中国。起运港在中国。而且按照CF价格条件是由作为卖方的甲公司自付运费,保验费并 承担货物越过船舷以前的风险,故木案中与合同由最密切联系的国家是中国。应适用中国法 律。 15.甲公司与乙公同同为在香港注厨成立的企业法人。1986年3月,乙公司与广州市 丙公司鉴订了合作经营广州某酒店合同。为筹措合作经营的资金,乙公司与甲公司于1986 年9月在香港签订贷款协议,合同中约定,贷款协议适用香港法律和中华入民共和国法律。 后乙公可多次籍欠到期贷款和利息,甲公可要求乙公司还贷不成,遂向广州市巾级人民法院 起诉。乙公司应诉,并且月意适用中国法律处理本案
付给律师报酬部分的遗嘱有效。因为忠贞的狗随主殉难,律师不能按遗嘱要求履行照料 义务,所以,律师应在遗产中获取付出劳动部分的报酬,剩余部分属无人继承财产,收归国 有。 14.1986 年 4 月 30 日,大连市土产进出口公司和挪威艾格利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塑料编 织袋买卖合同,挪威艾格利股份有限公司向大连市土产进出口公司购买 110 吨塑料编织袋, 价格条件 CIF950 美元/吨,装期 1987 年 2-3 月。大连市土产进出口公司按照合同交付的 第一批货物于 1987 年 2 月 27 日在大连港装运,第二批货物分两批于同年 3 月 7 日和 3 月 27 日在大连港装运。对上述两批货物,挪威艾格利股份有限公司均自提单开出之日起 90 天 内信用证付款。但挪威艾格利股份有限公司收到货物后以大连市土产进出口公司违约为由, 申请挪威王国法院扣押上述两份信用证项下款项。据此,开证行东方惠理银行已书面通知中 国银行,该两批货物价款至今未付。大连市土产进出口公司因此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 判令挪威艾格利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货款。挪威艾格利股份有限公司未提出抗辩。 请问: 1)本案大连市土产进出口公司向中国法院起诉,当地中国法院是否有管辖权? 2)本案能否适用中国法律,其法律依据是什么? 参考答案 1)中国法院有管辖权。本案合同纠纷,虽然挪威艾格利股份有限公司己抢先在挪威王 国法院申请扣押应付给大连市土产进出口公司的货款,但由于双方在合同中并未约定管辖法 律,大连市土产进出口公司就合同纠纷在合同履行地所在地的中国法院起诉,该地的中国法 院有管辖权。 2)关于法律适用。本案双方当事人未在合同中约定法律适用条款,因此,根据《民法 通则》第 145 条规定,本案应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由于本案合同签订地 在中国,起运港在中国,而且按照 CIF 价格条件是由作为卖方的甲公司自付运费、保险费并 承担货物越过船舷以前的风险,故本案中与合同由最密切联系的国家是中国,应适用中国法 律。 15.甲公司与乙公司同为在香港注册成立的企业法人。1986 年 3 月,乙公司与广州市 丙公司签订了合作经营广州某酒店合同。为筹措合作经营的资金,乙公司与甲公司于 1986 年 9 月在香港签订贷款协议,合同中约定,贷款协议适用香港法律和中华入民共和国法律。 后乙公司多次拖欠到期贷款和利息,甲公司要求乙公司还贷不成,遂向广州市巾级人民法院 起诉。乙公司应诉,并且同意适用中国法律处理本案

请问: 1)对于本案,广州市中馒人民法院是否有管辖权? 2)院处理本案法能否以我围的实体法为准据法? 容 1)有本案的曾辖权。由于当事人双方均为香港法人,合同签订地、履行地也为香港, 当事人也无选择内地法院管辖的书面静议,本案本不属内地法院管辖。但乙公司取得的货款 投入了在广州的合作企业,甲公可向广州市的法院起诉,乙公司未提出异议并应诉容料,服 据我国《民事诉论法》第23条、第245条的规定,广州市中缓人民法院作为乙公司有可供 扣押的财产所在地的法院和视为有管辖权的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2)应适用我国法律。原、乙公司在合同中约定争议适用香港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 律处理。但在诉讼中,双方问意适用中华人战共和国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145条“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月的法律“的规定,本案的准据法为 我国的实体法。 16.我山东一家进出口公司和某外国公司订立进口尿素5000吨的合同,依合同线定我 方开出以谈外国公司为受益人的不可教销的限单信用证,总金额为14锅万美元,双方约定如 发生争议则提交北京中国国际经济贸易种裁委员会种截。190年10月资物装船后,该外国 公可持提单在银行议付了货款。旋到青岛后。我公司发现尿素有严重质量问题,立即请商趁 机构选行了检验,旺实该批尿素是毫无实用价值的废品。我公可持商检证明要求龈行追目己 付款项。否测将拒绝向恨行支付货款。 请间: 1)银行是否型追回己付货款,为什么? 2)我公司是否有权把绝向银行付款?为什么? 3)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载委员会是者受理此案?为什么? 答: 1)银行不应追目已付货款,因为其已经尽到审查单证相符的义务 2)我公司无权拒绝向县行付款。因为在信用正结算中应坚持信用证的鞋立原则,即信 用证程序不受合问的履行情况影响,恨行只负有事查单证相符的义务,合同的问题由当事人 白行解决。 3)中国国际经高贸易仲俄委员会有权受理此案,根据是合同中的仲践条款
请问: l)对于本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是否有管辖权? 2)院处理本案进能否以我国的实体法为准据法? 答: 1)有本案的管辖权。由于当事人双方均为香港法人,合同签订地、履行地也为香港, 当事人也无选择内地法院管辖的书面协议,本案本不属内地法院管辖。但乙公司取得的贷款 投入了在广州的合作企业,甲公司向广州市的法院起诉,乙公司未提出异议并应诉答辩,根 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 243 条、第 245 条的规定,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乙公司有可供 扣押的财产所在地的法院和视为有管辖权的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2)应适用我国法律。原、乙公司在合同中约定争议适用香港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 律处理。但在诉讼中,双方同意适用中华人战共和国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 145 条"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的规定,本案的准据法为 我国的实体法。 16. 我山东一家进出口公司和某外国公司订立进口尿素 5000 吨的合同,依合同规定我 方开出以该外国公司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总金额为 148 万美元。双方约定如 发生争议则提交北京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1990 年 10 月货物装船后,该外国 公司持提单在银行议付了货款。货到青岛后,我公司发现尿素有严重质量问题,立即请商检 机构进行了检验,证实该批尿素是毫无实用价值的废品。我公司持商检证明要求银行追回已 付款项,否则将拒绝向银行支付货款。 请问: 1)银行是否应追回已付货款,为什么? 2)我公司是否有权拒绝向银行付款?为什么? 3)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是否受理此案?为什么? 答: 1)银行不应追回已付货款,因为其已经尽到审查单证相符的义务 2)我公司无权拒绝向银行付款,因为在信用证结算中应坚持信用证的独立原则,即信 用证程序不受合同的履行情况影响,银行只负有审查单证相符的义务,合同的问题由当事人 自行解决。 3)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有权受理此案,根据是合同中的仲裁条款

17.1997年8月英国甲公司(卖方)与中国乙公可(买方)在上海订立了买卖200台 电脑的合同,每台C1F上海1000美元,以不可量销的信用证支付,19的7年12月组约港交 货。1997年9月15日,中国银行上海分行(开证行)根据买方指示向卖方开出了金额为20 万美元的不可撒销的信用证,委托组约的花旗银行通知并议付此信用证。1997年12月20 日,卖方将0台计算机装船并获得信用任要求的提单,保险单、发票等票据后,即到该英 国议付行议付。经审查,单证相符,银行即将万美元支付给卖方。与此同时,载货船离 开细约港10天后。由于在航行途中遇上特大暴雨和暗速,货船及货物全部沉人大海。比时 开证行己收到了议付行寄来的全套单据,买方也己得知所购货物全部灭失的清息。中国银行 上海分行拟把绝德付议付行已议付的0万美元的货款,理由是其客户不能得到所期特的货 物。 请问: (1)这批货物的风险自何时起由卖方转移给买方? (2)开证行能香由于这批货物全韶灭失而免除其所承担的付款文务?依据是什么? 参考答室: 《1)风险白货物交到禁运港的船上时起由卖方转移给买方。 《2)开证行无权拒付。根据国际商会制定的《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信用证交易独 立于买卖合月,眼行贝负责审单,只要单据与信用证条款相符,银行应必须承担其付款义务: 18。一银国代理商在银国某港口将货物装上一艘德国船,途径英国棒尔港,准备交给收 货人凯麦尔,收货人是英国人,住所也在英国。船在挪喊海岸阳近出事,但货物安全地卸到 了岸上,船长把贤物实给一个善意的第三人,第三人又在挪威把货物卖给了本案被告塞威尔, 由梭告运往英国,收货人凯麦尔到英国法院提起诉论,要求廷还货物,根据椰减的法律,船 长在本案所发生危难的情况下,有权出卖货物,善意买方有权取得贤物所有权:但是船长如 果没有正当理由而出卖了货物,则要对货物的原所有人负责。英国法院认为按告率威尔根据 第成法律取得贤物的合法所有权。露威是买卖成立时的物之所在地,其法律应得到适用。因 此,英国法晚驳回了凯麦尔的诉讼请求, 请间: 本案中,英国法院采用了何种“系属公式“?并对这一系属公式进行解释 参考答案 在本案的审理中,英国法院是以”物之所在地法”处理本案纠粉的
17.1997 年 8 月英国甲公司(卖方)与中国乙公司(买方)在上海订立了买卖 200 台 电脑的合同,每台 CIF 上海 1000 美元,以不可撤销的信用证支付,1997 年 12 月纽约港交 货。1997 年 9 月 15 日,中国银行上海分行(开证行)根据买方指示向卖方开出了金额为 20 万美元的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委托纽约的花旗银行通知并议付此信用证。1997 年 12 月 20 日,卖方将 200 台计算机装船并获得信用证要求的提单、保险单、发票等票据后,即到该英 国议付行议付。经审查,单证相符,银行即将 20 万美元支付给卖方。与此同时,载货船离 开纽约港 10 天后,由于在航行途中遇上特大暴雨和暗礁,货船及货物全部沉人大海。此时 开证行已收到了议付行寄来的全套单据,买方也已得知所购货物全部灭失的消息。中国银行 上海分行拟拒绝偿付议付行已议付的 20 万美元的货款,理由是其客户不能得到所期待的货 物。 请问: (1)这批货物的风险自何时起由卖方转移给买方? (2)开证行能否由于这批货物全部灭失而免除其所承担的付款义务?依据是什么? 参考答案: (1〉风险自货物交到装运港的船上时起由卖方转移给买方。 〈2)开证行无权拒付。根据国际商会制定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信用证交易独 立于买卖合同,银行只负责审单,只要单据与信用证条款相符,银行应必须承担其付款义务。 18.一俄国代理商在俄国某港口将货物装上一艘德国船,途径英国赫尔港,准备交给收 货人凯麦尔,收货人是英国人,住所也在英国,船在挪威海岸附近出事,但货物安全地卸到 了岸上。船长把货物卖给一个善意的第三人,第三人又在挪威把货物卖给了本案被告塞威尔, 由被告运往英国,收货人凯麦尔到英国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返还货物。根据挪威的法律,船 长在本案所发生危难的情况下,有权出卖货物,善意买方有权取得货物所有权;但是船长如 果没有正当理由而出卖了货物,则要对货物的原所有人负责。英国法院认为被告塞威尔根据 挪威法律取得货物的合法所有权。挪威是买卖成立时的物之所在地,其法律应得到适用。因 此,英国法院驳回了凯麦尔的诉讼请求。 请问: 本案中,英国法院采用了何种"系属公式"? 并对这一系属公式进行解释。 参考答案: 在本案的审理中,英国法院是以"物之所在地法"处理本案纠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