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繁合案例五 中央电大文法学院马晓蒸 41、规划调整后的老基地,原主无权要求收回 [案情] 原告方射兴,男。0岁,农民。 原告方加初,男。6防岁,农民。 被告尤生娣,女,57岁,农民. 敲告张彩贞,女。37岁,工人。 原告方财兴与原告方想初是叔侄关系。方家原有座落某县东关街18号租速房屋一座共 两进,19M年被日意作毁了前进,空下的宅基地曾倍给案外人王李氏搭彻设推卖货。1950 年元生蜂之夫,张彩贞之父张吉生向源告方财兴租得一个椰子打铁,同年9月,张出生征 得方财兴同意,将原来的酸棚拆除改建成三面木板,一面依附邻人砖墙的房屋1间(的3刘 m)。1952年张吉生领得房产证,自证上注明地基为方财兴所有。1957年张吉生死亡, 其麦尤生螺于1960年在屋后扩建猪棚,1967年又将房屋改建加固,方财兴均无异议, 1978年方粗初与尤生娣签定了一个《础地文钓》。写明:“新建房屋一切天面属于张姓, 地基主权属于方姓,一旦方家用地建房,即是归还之期。“1986年方相初持上述《文约》, 向元生梯、张彩贞要地建房,元、张拒绝交付而发生纠纷。196年2月当地集体组织读 定,该地基己由尤生梯、张彩贞家建房使用多年,该老基地按规划应由尤生蝶,张彩贞家继 续使用。方尉兴、方相初不服递向人民法就起诉,要求尤生蜗按照《情地文约》拆房让地 一审法晚审理后认为:该地基是张吉生向方财兴借的,以后又定有《信地文约》,钓定 方家活地建房时,素家即应白还。因此,判决论争的宅基地应由尤生烯、张彩真在本判快生 效日六个月内拆除地上建筑物,将地基交给方财兴、方旭初使用: 被告尤生烯、紧彩贞不服原判,提起上诉。二市法院审理中有两种不同的处理意见:一 种意见认为,论争宅基地原是方家所有,张家借用。应当按《借地文的》的的定,宅基地归 还给方家:另一种意见认为。宅基地现在已是属集体所有的土地,原订《借地文约》无效, 老基地应当归尤生蛛、张彩贞使用。经二审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澈销一审判决。改判 胶回原告方尉兴,方旭初要求收回宅基地之诉,论争宅基地由尤生烯,张彩贞使用。合议庭 按照上述决定,作出终市判决。 [问题】
综合案例五 中央电大文法学院 马晓燕 41 、规划调整后的宅基地,原主无权要求收回 [ 案情 ] 原告 方财兴,男, 80 岁,农民。 原告 方旭初,男, 65 岁,农民。 被告 尤生娣,女, 57 岁,农民。 被告 张彩贞,女, 37 岁,工人。 原告方财兴与原告方旭初是叔侄关系。方家原有座落某县东关街 18 号祖遗房屋一座共 两进, 1944 年被日寇作毁了前进,空下的宅基地曾借给案外人王李氏搭棚设摊卖货。 1950 年尤生娣之夫、张彩贞之父张吉生向原告方财兴租得一个棚子打铁。同年 9 月,张吉生征 得方财兴同意,将原来的破棚拆除改建成三面木板,一面依附邻人砖墙的房屋 1 间(约 30 ㎡)。 1952 年张吉生领得房产证,但证上注明地基为方财兴所有。 1957 年张吉生死亡, 其妻尤生娣于 1960 年在屋后扩建猪棚, 1967 年又将房屋改建加固,方财兴均无异议。 1978 年方旭初与尤生娣签定了一个《借地文约》,写明:“新建房屋一切天面属于张姓, 地基主权属于方姓,一旦方家用地建房,即是归还之期。“ 1986 年方旭初持上述《文约》, 向尤生娣、张彩贞要地建房,尤、张拒绝交付而发生纠纷。 1986 年 2 月当地集体组织决 定;该地基已由尤生娣、张彩贞家建房使用多年,该宅基地按规划应由尤生娣、张彩贞家继 续使用。方财兴、方旭初不服遂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尤生娣按照《借地文约》拆房让地。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该地基是张吉生向方财兴借的,以后又定有《借地文约》,约定 方家需地建房时,张家即应归还。因此,判决讼争的宅基地应由尤生娣、张彩贞在本判决生 效后六个月内拆除地上建筑物,将地基交给方财兴、方旭初使用。 被告尤生娣、张彩贞不服原判,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中有两种不同的处理意见:一 种意见认为,讼争宅基地原是方家所有,张家借用,应当按《借地文约》的约定,宅基地归 还给方家;另一种意见认为,宅基地现在已是属集体所有的土地,原订《借地文约》无效, 宅基地应当归尤生娣、张彩贞使用。经二审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撤销一审判决,改判 驳回原告方财兴,方旭初要求收回宅基地之诉,讼争宅基地由尤生娣、张彩贞使用。合议庭 按照上述决定,作出终审判决。 [ 问题 ]

本案讼争的宅基地的所有权归准所有?本案的处理是否正确? 〔简析】 尤生幅、张影贞建房使用的宅基地,風然原是方财兴家所有,但自1962年9月《农 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公布后,宅基地的所有权即归集体组织所有,集体组织有权 决定宅基地的使用人。因此,1978年方相初与元生梯所订《错地文约》违反了国家的政策 和法律,根据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精神,该行为是无效民事行为,该《借地文约》同 有法律约束力,方财兴、方旭初依据《借地文约》要求收目宅基地的诉讼请求,应当儒法予 以驳目。 42、农村集体组织调整后的宅基地使用权应予雅护 [案情] 原告韩志忠,男。防岁,农民。 被告张桂英,女,57岁,农民。 原,被告系同村农民,紧忽居住,韩志忠住北密东西之间有一块空地,原为张桂英使用 19?5年韩老忠因住房困难,向大队中请地基建房。大队与双方协商,把张桂英源使用的一 块空地基调整给韩志忠使用,大队另批准张柱英在白己北帘以西占用集体一间房的地基建 窑,当时双方均表示同意,后米,韩志忠就在原米张桂英使用的空地上建了密洞。1985年 张桂英乘韩志忠外出之机,声称韩志忠侵占她原来使用的宅基地,擅自将韩志忠在大队调整 的宅基地上修建的密洞,金墙圈在自己院内,韩志忠州米后,让张桂英拆除围墙,《不拆, 韩志忠遂于1986年10月诉至人民法院,要求保护自己的宅基地使用权。 人民法豌事理后认为,大队对双方使用的宅基地的调整是合理的,张桂英违反大队调整 决定,任意圈占是情误的,侵犯了原告的宅基地使川权。经调解无效,判快维持大队对双方 宅基地的调整决定,责◆被告拆豫圈占韩志忠西面窑闲的围墙。 [问题】 本案应当如何处理: [简析】 依画法律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农业生产合作社等农业集体 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因此,农村集体组凯或村民委员会有权决定集体所有 的土地(包括老基地)的调整和使用。本案凰告修建密洞所使用的宅基地,厚米虽属被告使 用,但经当时的农集体组飘生产大队重新规划和调整后,该宅基地的使用权已发生了变化, 不再白被告使用,由大队重新给梭告规划了宅基地,当时原,被告双方均表示同意。事隔十
本案讼争的宅基地的所有权归准所有?本案的处理是否正确? [ 简析 ] 尤生娣、张彩贞建房使用的宅基地,虽然原是方财兴家所有,但自 1962 年 9 月《农 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公布后,宅基地的所有权即归集体组织所有,集体组织有权 决定宅基地的使用人。因此, 1978 年方旭初与尤生娣所订《借地文约》违反了国家的政策 和法律,根据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精神,该行为是无效民事行为,该《借地文约》同 有法律约束力。方财兴、方旭初依据《借地文约》要求收回宅基地的诉讼请求,应当依法予 以驳回。 42 、农村集体组织调整后的宅基地使用权应予维护 [ 案情 ] 原告 韩志忠,男, 66 岁,农民。 被告 张桂英,女, 57 岁,农民。 原、被告系同村农民,紧邻居住,韩志忠住北窑东西之间有一块空地,原为张桂英使用。 1975 年韩志忠因住房困难,向大队申请地基建房。大队与双方协商,把张桂英原使用的一 块空地基调整给韩志忠使用,大队另批准张桂英在自己北窑以西占用集体一间房的地基建 窑,当时双方均表示同意。后来,韩志忠就在原来张桂英使用的空地上建了窑洞。 1985 年 张桂英乘韩志忠外出之机,声称韩志忠侵占她原来使用的宅基地,擅自将韩志忠在大队调整 的宅基地上修建的窑洞,垒墙圈在自己院内。韩志忠回来后,让张桂英拆除围墙,张不拆, 韩志忠遂于 1986 年 10 月诉至人民法院,要求保护自己的宅基地使用权。 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大队对双方使用的宅基地的调整是合理的,张桂英违反大队调整 决定,任意圈占是错误的,侵犯了原告的宅基地使用权。经调解无效,判决维持大队对双方 宅基地的调整决定,责令被告拆除圈占韩志忠西面窑洞的围墙。 [ 问题 ] 本案应当如何处理? [ 简析 ] 依照法律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农业生产合作社等农业集体 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因此,农村集体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有权决定集体所有 的土地(包括宅基地)的调整和使用。本案原告修建窑洞所使用的宅基地,原来虽属被告使 用,但经当时的农村集体组织生产大队重新规划和调整后,该宅基地的使用权已发生了变化, 不再归被告使用,由大队重新给被告规划了宅基地,当时原、被告双方均表示同意。事隔十

年后,被告以原告侵古白己的宅基地为借口,擅自将原告在大队调整的宅基上修建的密洞, 垒墙圈在自己院内,既侵纪了原告的宅基地使用权。也侵犯了原告的合法财产权。原告有权 请求人民法就予以保护。人民法院判决责令被告拆除圆墙,停止对原告合法权益的侵犯是正 确的。 3、赠与财产未交付,财产所有权没有转移 [案情】 原告汪容良,男,61岁,出钠员。 敲告汪推明,女。54岁,家庭妇女。 被告汪推林,女。2岁,教师。 被告注容悦,男,9岁,职员。 原,棱告之间是亲兄弟如妹关系,其父汪和尚因长子汪容良(本案原告)要结婚,于198 年7月30日出资买得某市河南路T28号新式洋房一幅(大小共21间),并以汪谷良的 名义衡得伪市陆政局土地所有权状。房子买下后,汪和尚与注容良,汪维明,注维林、汪容 悦一家均椒入居住。1953年汪和尚将后边二何房屋出租给案外人得培根据居住,房相由汪 和尚收取。1954年汪维明结婚迁到夫家居住,后轻汪和尚同意,正维明夫妇又迁回该房屋 的二楼西前间暖住至今。汪推林和汪谷悦相雅结婚。也都由注和尚安持居住在该房内。“文 革”期间。正和尚的部分房屋敲紧钓定俗缩。199年国家落实私,房政策后,汪和尚向房地 产管理部门申请爱还被紧增的房层。1982年汪和尚死亡,原、被告仍然各自居住该房屋内, 被此相安无事。1脑年8月汪容良与汪推明商量,要求汪推明把多古用的一间房屋让给 他的儿子结婚使用。汪维明不同意,为此发生纠盼。汪容良以房屋是解放前父亲给他买的, 产权属能白已所有为由,要求三被告测估房粗按月交付而起诉至人民法院。三被告认为房子 是父亲的遗产,现在兄弟如蛛已经接受篷承为共有财产,要求分割,以明确自己应得的分额, 诉讼过程中,正谷良变更了诉论请求。要求确认房屋所有权,放弃了要求敲告交付房稻的请 求。 一审法院调查后认定,汪和尚当时确是为儿子汪容良结婚面购买此房,买卖复约和衡得 的土地权状均为汪谷良的户名。据此,确认讼争房屋是汪和尚于1948年买赠给汪谷良的, 产权应归汪容良所有。 三被告不服一审列快,上霹至中级人民法院,要求确认论争房屋为共有财产,并分刺明 确产权。二审审理后。认为河南路28号棱房一幢虽以汪谷良名义购买,但一直由汪和尚 控制支配,房屋的所有权未转移给汪谷良,汪和尚死亡后应为汪和尚的遗产。观在凰、被告
年后,被告以原告侵占自己的宅基地为借口,擅自将原告在大队调整的宅基上修建的窑洞, 垒墙圈在自己院内,既侵犯了原告的宅基地使用权,也侵犯了原告的合法财产权,原告有权 请求人民法院予以保护。人民法院判决责令被告拆除围墙,停止对原告合法权益的侵犯是正 确的。 43 、赠与财产未交付,财产所有权没有转移 [ 案情 ] 原告 汪谷良,男, 61 岁,出纳员。 被告 汪维明,女, 54 岁,家庭妇女。 被告 汪维林,女, 52 岁,教师。 被告 汪谷悦,男, 49 岁,职员。 原、被告之间是亲兄弟姐妹关系。其父汪和尚因长子汪谷良(本案原告)要结婚,于 1948 年 7 月 30 日出资买得某市河南路 728 号新式洋房一幢(大小共 21 间),并以汪谷良的 名义领得伪市地政局土地所有权状。房子买下后,汪和尚与汪谷良、汪维明、汪维林、汪谷 悦一家均搬入居住。 1953 年汪和尚将后边二间房屋出租给案外人冯培根据居住,房租由汪 和尚收取。 1954 年汪维明结婚迁到夫家居住,后经汪和尚同意,汪维明夫妇又迁回该房屋 的二楼西前间居住至今。汪维林和汪谷悦相继结婚,也都由汪和尚安排居住在该房内。“文 革”期间,汪和尚的部分房屋被紧约定俗缩。 1979 年国家落实私房政策后,汪和尚向房地 产管理部门申请发还被紧缩的房屋。 1982 年汪和尚死亡,原、被告仍然各自居住该房屋内, 彼此相安无事。 1986 年 8 月汪谷良与汪维明商量,要求汪维明把多占用的一间房屋让给 他的儿子结婚使用。汪维明不同意,为此发生纠纷。汪谷良以房屋是解放前父亲给他买的, 产权属他自己所有为由,要求三被告测估房租按月交付而起诉至人民法院。三被告认为房子 是父亲的遗产,现在兄弟姐妹已经接受继承为共有财产,要求分割,以明确自己应得的分额。 诉讼过程中,汪谷良变更了诉讼请求,要求确认房屋所有权,放弃了要求被告交付房租的请 求。 一审法院调查后认定,汪和尚当时确是为儿子汪谷良结婚而购买此房,买卖契约和领得 的土地权状均为汪谷良的户名。据此,确认讼争房屋是汪和尚于 1948 年买赠给汪谷良的, 产权应归汪谷良所有。 三被告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要求确认讼争房屋为共有财产,并分割明 确产权。二审审理后,认为河南路 728 号楼房一幢虽以汪谷良名义购买,但一直由汪和尚 控制支配,房屋的所有权未转移给汪谷良,汪和尚死亡后应为汪和尚的遗产。现在原、被告

四人己经合法整承,并己共同使用,应视为单,核告四人的共有财产。共有人要求分制共有 财产应子准许。故撒销一审判决,并对房屋作了具体分割。 〔问题】 本案讼争房屋纠份的关键是什么?房屋产权的性质应如何认定? [简析] (一)一串法院认定讼争房屋是汪和备生前赠与王谷良的结论是错误的。因为,时产赠 与虽是财产所有权继受取得的一种合法方式,们是。赠与是实践性法律行为,即赠与人不仅 要有赠与的意思表示,还必须在受赠人接受赠与后,将赠与的财产实际音乐会给受赠人,受 赠人实际控刺了赠与物,赠与行为才完成,赠与财产的所有权才实际转移,而本案论争的房 展是汪和尚出责购买。当时虽有赠给汪容良的意思表示,并以汪谷良的名义领取土地权状, 但是房屋买不后,仍为汪和尚支配,供全家共同居住,以后还在汪和尚的支配下出和了部分 房屋,并由他自己收取租金。之后,汪和尚又准许出嫁的女儿同米居住,显然,论争房屋在 汪和尚死亡前都由他行使所有权。因此,仅有赠与人的意思表示,没有音乐会赠与物的“赠 与”是不能成立的。而一审法荒认定汪谷良接受了赠与,取得了论争房屋的所有权,是不符 合法律规定的。 (二)二审法院正确认定本案赠与行为未完成,产权仍归汪和简所有,讼争房屋为汪和 尚的遗产。被继承人汪和尚死亡后。速产未进行分副,几个继承人共同继承了速产。这样, 在几个雅承人之间形成了财产共有关系。因此,二审认为诊争房屋暖在是原、被告四人的共 有财产。并根据共有人的请求共有财产进行了分割,这样处理是完全合科法律规定的。 44、处理相邻关系纠纷应从实标出发,公平合理 【案情】 原告东方照相馆。 敲告李春阳,男。20岁,工人。 1982年6月,东方塑相馆经某区规划部门批准,在共原深堂的地基上翻建洗印车间。 但原设计方案没考饱靴邻住户的生活便利,所要建的洗印车间距被告李春阳住房仅即百 米,按原设计的开窗方案,可从该窗口将李春阳屋内一鉴无遵,洗印车间所用冲洗胶卷的药 水中,除含有酸类药品外,还有挥发性较强的化学药品,对人体有害。李春阳以防碍白己生 活为由。不同意东方照相馆的翻建方案。东方黑相馆四次落工,李存阳拆了四次,工程无法 莲健进行。东方概相馆霹至人民法院。要求排除奶调。并煲求李春阅赔信拆标掉题修工程造成 的损失
四人已经合法继承,并已共同使用,应视为原、被告四人的共有财产。共有人要求分割共有 财产应予准许。故撤销一审判决,并对房屋作了具体分割。 [ 问题 ] 本案讼争房屋纠纷的关键是什么?房屋产权的性质应如何认定? [ 简析 ] (一)一审法院认定讼争房屋是汪和尚生前赠与汪谷良的结论是错误的。因为,财产赠 与虽是财产所有权继受取得的一种合法方式,但是,赠与是实践性法律行为,即赠与人不仅 要有赠与的意思表示,还必须在受赠人接受赠与后,将赠与的财产实际音乐会给受赠人,受 赠人实际控制了赠与物,赠与行为才完成,赠与财产的所有权才实际转移,而本案论争的房 屋是汪和尚出资购买,当时虽有赠给汪谷良的意思表示,并以汪谷良的名义领取土地权状, 但是房屋买不后,仍为汪和尚支配,供全家共同居住,以后还在汪和尚的支配下出租了部分 房屋,并由他自己收取租金。之后,汪和尚又准许出嫁的女儿回来居住,显然,讼争房屋在 汪和尚死亡前都由他行使所有权。因此,仅有赠与人的意思表示,没有音乐会赠与物的“赠 与”是不能成立的。而一审法院认定汪谷良接受了赠与,取得了讼争房屋的所有权,是不符 合法律规定的。 (二)二审法院正确认定本案赠与行为未完成,产权仍归汪和尚所有,讼争房屋为汪和 尚的遗产。被继承人汪和尚死亡后,遗产未进行分割,几个继承人共同继承了遗产。这样, 在几个继承人之间形成了财产共有关系。因此,二审认为讼争房屋现在是原、被告四人的共 有财产,并根据共有人的请求对共有财产进行了分割,这样处理是完全合科法律规定的。 44 、处理相邻关系纠纷应从实际出发,公平合理 [ 案情 ] 原告 东方照相馆。 被告 李春阳,男, 20 岁,工人。 1982 年 6 月,东方照相馆经某区规划部门批准,在共原澡堂的地基上翻建洗印车间。 但原设计方案没考虑毗邻住户的生活便利,所要建的洗印车间距被告李春阳住房仅 80 百 米,按原设计的开窗方案,可从该窗口将李春阳屋内一鉴无遗,洗印车间所用冲洗胶卷的药 水中,除含有酸类药品外,还有挥发性较强的化学药品,对人体有害。李春阳以防碍自己生 活为由,不同意东方照相馆的翻建方案。东方照相馆四次施工,李春阳拆了四次,工程无法 继续进行。东方照相馆诉至人民法院,要求排除妨碍,并要求李春阳赔偿拆掉翻修工程造成 的损失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一方面指出东方照相馆在改建洗印车间时不考虑相邻居民的生活便 利是错误的,在双方未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强行孩工的做法也不曼当。另一方面又批语了李春 阳儿次阻拦施工,毁坏财物的错误。最后,针对李春阳提出要改建天官的主张和东方盟相第 武改百叶官的方案,法院从实际情况出爱,指出改建百叶窗,并不能防止有害气体散入李春 阳室内。而只开天留,通风条件差,使长时间在室内工作的工人受有害气体影响,损害职工 身体健康。鉴于洗印车间西面窗户主要不是用于采光面是用于通风的情况,改变窗户位置并 不影响其使用。后经调解,双方达成了协议:东方酬相馆将洗印车间西情中间窗户提高,底 沿地面不少于220厘米。李春阳不得再行阻止陆建工程的菌工。东方思相馆放弃了要求李 春阳暗偿损失的请求。 [问题】 本案是一起什么性质的纠船?处理这类纠物应坚持什么原则? [简析] 这是一起由相忽关系月起的损害随偿纠纷。 根据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的规定,不动产的相忽各方,都应当按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 团结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给相邻方违成防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奶碍,赔偿损失。 本案中的原告是在原操章的地基上改建洗印车间,国然该车间距离相邻人的房异过近 (仅8醒米),也属于合法改建,但是,原告改建后的瓷印车间的窗户设计和从窗户排救 出的有害气体,对相邻人的生活和健康不利,原告没考虑相邻关系问题是不妥当的。梭告不 通过正当途径解徒纠纷,而采取强行拆房的做法也是误的。法院在调解中,除对方进行授 语教育外,从实际情况出了,坚特有利于生产、有利于生活、有利于团、公平合理的原则, 认真细致地做调解工作,有助双方找到切实可行的解读方案,促使双方和解,受馨地解决了 这一纠纷,这是可取的 45、餐犯相邻权应承担民事责任 [案情】 原告车辆,男,5的岁。退体工人。 被告钱升,男,53岁,积员。 原告车炳与被告钱升均居住在某市新华路。车住41号,钱住39号,两家房屋紧氢相 接,并合同一堵山增。193年8月原告车炳经城建部门批准,在原房老基地上照建三层 棱房一幢,施工时车家留出与钱家合用的山墙,动工后三个月完工,被告钱升没有异议。1983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一方面指出东方照相馆在改建洗印车间时不考虑相邻居民的生活便 利是错误的,在双方未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强行施工的做法也不妥当。另一方面又批语了李春 阳儿次阻拦施工,毁坏财物的错误。最后,针对李春阳提出要改建天窗的主张和东方照相馆 欲改百叶窗的方案,法院从实际情况出发,指出改建百叶窗,并不能防止有害气体散入李春 阳室内,而只开天窗,通风条件差,使长时间在室内工作的工人受有害气体影响,损害职工 身体健康。鉴于洗印车间西面窗户主要不是用于采光而是用于通风的情况,改变窗户位置并 不影响其使用。后经调解,双方达成了协议:东方照相馆将洗印车间西墙中间窗户提高,底 沿地面不少于 220 厘米。李春阳不得再行阻止翻建工程的施工。东方照相馆放弃了要求李 春阳赔偿损失的请求。 [ 问题 ] 本案是一起什么性质的纠纷?处理这类纠纷应坚持什么原则? [ 简析 ] 这是一起由相邻关系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 根据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的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都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 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给相邻方造成防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本案中的原告是在原澡堂的地基上改建洗印车间,虽然该车间距离相邻人的房屋过近 (仅 80 厘米),也属于合法改建。但是,原告改建后的洗印车间的窗户设计和从窗户排放 出的有害气体,对相邻人的生活和健康不利,原告没考虑相邻关系问题是不妥当的。被告不 通过正当途径解决纠纷,而采取强行拆房的做法也是错误的。法院在调解中,除对方进行批 语教育外,从实际情况出了,坚持有利于生产、有利于生活、有利于团结、公平合理的原则, 认真细致地做调解工作,帮助双方找到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促使双方和解,妥善地解决了 这一纠纷,这是可取的。 45 、侵犯相邻权应承担民事责任 [ 案情 ] 原告 车炳,男, 59 岁,退休工人。 被告 钱升,男, 53 岁,职员。 原告车炳与被告钱升均居住在某市新华路。车住 41 号,钱住 39 号,两家房屋紧邻相 接,并合同一堵山墙。 1983 年 8 月原告车炳经城建部门批准,在原房宅基地上翻建三层 楼房一幢,施工时车家留出与钱家合用的山墙,动工后三个月完工,被告钱升没有异议。1983

年11月按告线升也中请阻建三层棱房。原告车柄得知后告诉战,白己的房屋落成尚不到一 个月,房屋还来定型,如钱家现在就随工必须损坏新落成的房屋,要求拔告钱升精停一段时 间,待自己房显干固定型后再造。被告钱升不肯,仍要立即动工,租表示如对车房屋有损坏, 愿负赔使和修理之责。1984年2月,被告钱升拆除旧屋,原地幽工兴建三层棱房。由于 两家房屋相配邻,车家新房建成尚来干固,而钱家施工挖底脚、打桩,致原告车柄的新房地 坪出现裂缝,门、窗重斜不能开启。原告车炳即告知钱升并要求修理房屋及略:损失。钱升 强调在自己宅基地上能工,与车无关,两家发生纠粉。经双方组织和调解委员会调解,批语 了钱升的情误态度,但因钱家房屋已经拆障,随工不能停止,仍让钱家继续施工,对能工期 间透成车炳的损害,需特钱家能工光毕,车家房屋定型后,才能确定规害的部位和程序,再 由钱升负责赔德。双方对此均表示同意。19B4年7月原告车师的房屋干因后,校查发现 棱房东南南角的内培多处裂缝,底层地坪下沉出现裂缝,培面有所领斜,要求被告钱升负责 修错并略修视失800元。线拒绝修理和略偿。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诊。 法院受理后,经城建部门鉴定,原告车师楼房出现上述损坏的原因,确是核告钱升在车 家房屋未干国的情况下,紧邻施工建房所致。法院认为,被告钱升应负全部责任,据此判决: 技告线升赔怪原告车柄房屋损坏修理费人民币10元,损坏部分由车炳自选修理, [间愿】 被告钱升是否应对源容房屋的提坏承担民事责任?为什么? [简析】 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各自在行使权利时,相邻各方相互间应当给予对方必要 的便利和自己接受行使权利的限制,因此面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即是相邻关系。本案原、 被告的房屋紧接相邻,按盟建迹房屋的常提,邻人新建房屋,必须有干固定型的过程。在此 期间,相邻另一方应当给予便利,不能繁接着建房施工,否则就违反了相邻关系中应当承担 的义务。根据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理有利生产、,方梗生 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载水、排水。通行、通风、果光等方面的相邻关 系。给相邻方违成妙调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除妨得,赔偿损失。”本案被告钱升 拒绝原告车炳让其暂缓建房的合理要求,不履行相邻关系中应当承粗的义务,造成原告车炳 的损失。应当负赔楼责任。而且。被告钱升坚特翻建房屋时,曾表示如果造成邻人车师房屋 的损坏自己负责赔偿,在实际迹成邻人房屋的损坏后,自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法院根据鉴 定的结论和损害的实际估测。判决鼓告钱升赌偿原告车炳1000元是合适的。 46、回脓曲当房景应从实标出发,合坦解决典价、修增费等问思
年 11 月被告钱升也申请翻建三层楼房。原告车炳得知后告诉钱,自己的房屋落成尚不到一 个月,房屋还未定型,如钱家现在就施工必须损坏新落成的房屋,要求被告钱升稍停一段时 间,待自己房屋干固定型后再造。被告钱升不肯,仍要立即动工,但表示如对车房屋有损坏, 愿负赔偿和修理之责。 1984 年 2 月,被告钱升拆除旧屋,原地施工兴建三层楼房。由于 两家房屋相毗邻,车家新房建成尚未干固,而钱家施工挖底脚、打桩,致原告车炳的新房地 坪出现裂缝,门、窗歪斜不能开启。原告车炳即告知钱升并要求修理房屋及赔偿损失。钱升 强调在自己宅基地上施工,与车无关,两家发生纠纷。经双方组织和调解委员会调解,批语 了钱升的错误态度,但因钱家房屋已经拆除,施工不能停止,仍让钱家继续施工。对施工期 间造成车炳的损害,需待钱家施工完毕,车家房屋定型后,才能确定损害的部位和程序,再 由钱升负责赔偿。双方对此均表示同意。 1984 年 7 月原告车炳的房屋干固后,检查发现 楼房东南南角的内墙多处裂缝,底层地坪下沉出现裂缝,墙面有所倾斜,要求被告钱升负责 修缮并赔偿损失 800 元。钱拒绝修理和赔偿。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受理后,经城建部门鉴定,原告车炳楼房出现上述损坏的原因,确是被告钱升在车 家房屋未干固的情况下,紧邻施工建房所致。法院认为,被告钱升应负全部责任,据此判决; 被告钱升赔偿原告车炳房屋损坏修理费人民币 1000 元,损坏部分由车炳自选修理。 [ 问题 ] 被告钱升是否应对原告房屋的损坏承担民事责任?为什么? [ 简析 ] 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各自在行使权利时,相邻各方相互间应当给予对方必要 的便利和自己接受行使权利的限制,因此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即是相邻关系。本案原、 被告的房屋紧接相邻,按照建造房屋的常规,邻人新建房屋,必须有干固定型的过程,在此 期间,相邻另一方应当给予便利,不能紧接着建房施工,否则就违反了相邻关系中应当承担 的义务。根据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 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 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本案被告钱升 拒绝原告车炳让其暂缓建房的合理要求,不履行相邻关系中应当承担的义务,造成原告车炳 的损失,应当负赔偿责任。而且,被告钱升坚持翻建房屋时,曾表示如果造成邻人车炳房屋 的损坏自己负责赔偿,在实际造成邻人房屋的损坏后,自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法院根据鉴 定的结论和损害的实际估测,判决被告钱升赔偿原告车炳 1000 元是合适的。 46 、回赎曲当房屋应从实际出发,合理解决典价、修缮费等问题

[案情] 原告刘保国,男,58岁,工人。 被告张文均,男。56岁,工人 单告于1959年将某市德寿路108号瓦房三间以人民币300元具给棱告张文均,双方 没有约定典期。此后25年间原告没有提出回赎房屋之事。1984年7月,原告因儿子结 婚需房居住,向被告要求回暖房屋。被告则称,典当关系已二十多年,原告始锋未提出回赎 之事,现在原告已无权回藏。国而,距绝原告回殿房展的要求。双方静商不成,原告于184 年10月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回牌房屋自住,被告答辩时称,原告必须支付被告推修房屋的 费用人民币800元,否则不许加赎。 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原、被告典当房屋立有典当文书,文书上未写典拥,也未写明多少 年不黩视为晚卖,房白承典人所有的字样。现原告家中人口增多,儿子结师确需房住。根据 有关政策和法律规定,应该允许原告回赎房屋。但由于物价调整。原告再以0元典价回 睫显然有失公平。此外,被容居住房屋期间,确曾对房屋进行了维修,鞋修费用经房管部门 鉴写为300元.经过人民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一)一一原告同意以20元人 民币国睫1959年出真给被告的房屋,叫装价款一次付清:(二)被告修语房屋所花费用00 元,原告一次付给被告。 [问题】 本案原告是否有权要求回腹195的年出典给被告的三间瓦房?本案处理是否正确? 〔简析】 原告有权要求国赋1959年出典给被告的三间瓦房。 奥权是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属于用益物权的一种,它是指一方支付典价,占有 他方的不动产(房屋或土地)而享有的使用、收益的权利。具权制度在我国由来已久。全国 解放后。旧的典权制度己经废豫,随着杜会主文公有制的建文。土地一律归国家和集体所有, 以士地为典物的典权关系不复存在。但以房屋为具物,在劳动人民之间设立的典权关系仍有 发生.因而在社会生活中仍然存在着一些典权纠输.为了调整劳动人民之间发生的典权关系, 解决由此而产生的纠盼,9了9年9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的 意见》明确规定:“劳动人民的房屋典当关系,应予承认。典期届满,准予回暖。士改中己 经解决的不雨变动。典当复约载明过期不默作为绝卖的,按契的规定处理。典当贸的未载明 期限或过期不裴作为绝卖的,在处理回牌月题时,应幅顾双方的实际需要。如果承具人确无 房住,而出典人又不缺房的,可将此房屋全部成部分卖给承典人。典价折算可协商解决,如
[ 案情 ] 原告 刘保国,男, 58 岁,工人。 被告 张文均,男, 56 岁,工人。 原告于 1959 年将某市德寿路 108 号瓦房三间以人民币 300 元典给被告张文均,双方 没有约定典期。此后 25 年间原告没有提出回赎房屋之事。 1984 年 7 月,原告因儿子结 婚需房居住,向被告要求回赎房屋。被告则称,典当关系已二十多年,原告始终未提出回赎 之事,现在原告已无权回赎。因而,拒绝原告回赎房屋的要求。双方协商不成,原告于 1984 年 10 月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回赎房屋自住。被告答辩时称,原告必须支付被告维修房屋的 费用人民币 800 元,否则不许加赎。 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原、被告典当房屋立有典当文书,文书上未写典期,也未写明多少 年不赎视为绝卖,房归承典人所有的字样。现原告家中人口增多,儿子结婚确需房住。根据 有关政策和法律规定,应该允许原告回赎房屋。但由于物价调整,原告再以 300 元典价回 赎显然有失公平。此外,被告居住房屋期间,确曾对房屋进行了维修,维修费用经房管部门 鉴写为 300 元。经过人民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同意以 420 元人 民币回赎 1959 年出典给被告的房屋,回赎价款一次付清;(二)被告修缮房屋所花费用 300 元,原告一次付给被告。 [ 问题 ] 本案原告是否有权要求回赎 1959 年出典给被告的三间瓦房?本案处理是否正确? [ 简析 ] 原告有权要求回赎 1959 年出典给被告的三间瓦房。 典权是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属于用益物权的一种,它是指一方支付典价,占有 他方的不动产(房屋或土地)而享有的使用、收益的权利。典权制度在我国由来已久。全国 解放后,旧的典权制度已经废除。随着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建立,土地一律归国家和集体所有, 以土地为典物的典权关系不复存在。但以房屋为典物,在劳动人民之间设立的典权关系仍有 发生。因而在社会生活中仍然存在着一些典权纠纷。为了调整劳动人民之间发生的典权关系, 解决由此而产生的纠纷, 1979 年 9 月 2 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的 意见》明确规定:“劳动人民的房屋典当关系,应予承认。典期届满,准予回赎。土改中已 经解决的不再变动。典当契约载明过期不赎作为绝卖的,按契约规定处理。典当契约未载明 期限或过期不赎作为绝卖的,在处理回赎问题时,应照顾双方的实际需要,如果承典人确无 房住,而出典人又不缺房的,可将此房屋全部或部分卖给承典人。典价折算可协商解决,如

发生纠纷,原则上应按国家娱定的实物价格计算,但也要考虑到双方的经济条件,回除目的 等实际情况。”1984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附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又进一步规定:“对法律、政策允许范围内的房屋典当关系,应予承认。但土改中已解决的 房屈典当关系,不再变动。典期届端逾期10年或典契未载明期限经过30年未默的,原则 上视为绝卖。”本案原告19胡年将房限出奥给被告,在典契上既未载明典期。也未约定经 过多少年不岩层作为绝卖,从1959年出典,到1984年原告要求回装,尚未满30年。根 据上述有关政策、法律规定精神,原告要求回赎却典房屋应予支持。经人民法院调解。原: 技告达成协议。原告白显以20元人民币回腰房屋,并对核告修稀房屋所花贵用予以适当 补德。这样处理合情、合理、合法 47、解放前典当房屋的产权以土政南权为准,士地房产证填写情误应于纠正 [案情】 原告马兰花,女,65岁,农民: 被告李惠仙,女。63岁,农民 原,被在土改时均被划为地主成份。核告李惠仙于解放前,在清江县晋宁情第二大队有 楼房十二间,193年,李惠仙将十二间房屋全部出典给原告马兰花。解成后土地或革时, 被告李惠仙表示不再回赎房屋,当地或府决定对李的十二间房屋进行重新分配,分给李惠仙 房屋两间,抽出五间分给李王氏等三户,其余五间分给了马兰花,并分别发给了土地房产证, 各人均按分配的房屋店住使用。984年原告马兰花与被告李惠仙因使用棱巷过道发生刻 纷。同年9月,晋宁镇或府出面解决,查明李惠仙的士地证上填写的房屋间数为十二间, 马兰花土地证人填写为五阿,分给其他贫下中农的为五间,显然,李惠伯的土地证上填错了 何数。李惠仙、马兰花实际住用的房屋为七间,镇政府决定双主各享有三间半房屋的所有权。 处理后。马兰花不服,诉至人民法院,要求人民法院按士改时叠记的产权确定各自所有的房 屋。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解放前发生的房屈典当问愿,土改时已经处理,应该以土改确权时 登记的产权确定原、被告的房屋所有权。因面,判决维护士改时发给原告的地地证上登记的 五间房屋的产权,被告的土地证上将二间房屋错登为十二间,应予纠正。 [间题] 土改时确定的房屋产权是否应该保护?人民法院的处理是否正确? 〔简析】 上改时确定的房屋产权应该得到保护
发生纠纷,原则上应按国家规定的实物价格计算,但也要考虑到双方的经济条件,回赎目的 等实际情况。” 1984 年 9 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又进一步规定:“对法律、政策允许范围内的房屋典当关系,应予承认。但土改中已解决的 房屋典当关系,不再变动。典期届满逾期 10 年或典契未载明期限经过 30 年未赎的,原则 上视为绝卖。”本案原告 1959 年将房屋出典给被告,在典契上既未载明典期,也未约定经 过多少年不岩层作为绝卖,从 1959 年出典,到 1984 年原告要求回赎,尚未满 30 年。根 据上述有关政策、法律规定精神,原告要求回赎邮典房屋应予支持。经人民法院调解,原、 被告达成协议,原告自愿以 420 元人民币回赎房屋,并对被告修缮房屋所花费用予以适当 补偿。这样处理合情、合理、合法。 47 、解放前典当房屋的产权以土改确权为准,土地房产证填写错误应予纠正 [ 案情 ] 原告 马兰花,女, 65 岁,农民。 被告 李惠仙,女, 63 岁,农民。 原、被在土改时均被划为地主成份。被告李惠仙于解放前,在清江县晋宁镇第二大队有 楼房十二间, 1943 年,李惠仙将十二间房屋全部出典给原告马兰花。解放后土地改革时, 被告李惠仙表示不再回赎房屋。当地政府决定对李的十二间房屋进行重新分配,分给李惠仙 房屋两间,抽出五间分给李王氏等三户,其余五间分给了马兰花,并分别发给了土地房产证, 各人均按分配的房屋居住使用。 1984 年原告马兰花与被告李惠仙因使用楼巷过道发生纠 纷。同年 9 月,晋宁镇政府出面解决,查明李惠仙的土地证上填写的房屋间数为十二间, 马兰花土地证人填写为五间,分给其他贫下中农的为五间。显然,李惠仙的土地证上填错了 间数。李惠仙、马兰花实际住用的房屋为七间,镇政府决定双主各享有三间半房屋的所有权。 处理后,马兰花不服,诉至人民法院,要求人民法院按土改时登记的产权确定各自所有的房 屋。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解放前发生的房屋典当问题,土改时已经处理,应该以土改确权时 登记的产权确定原、被告的房屋所有权。因而,判决维护土改时发给原告的地地证上登记的 五间房屋的产权,被告的土地证上将二间房屋错登为十二间,应予纠正。 [ 问题 ] 土改时确定的房屋产权是否应该保护?人民法院的处理是否正确? [ 简析 ] 土改时确定的房屋产权应该得到保护

李案被告李事仙的十二间房凰解放前奥给马兰花,解皮后土改时,当地人民政府将房屋 进行了分配,并发给所有人土地房产证,重新确定了产权,因此,原、被告之间的典当关系 不复存在。现原、被告因使用楼巷过道发生纠纷,并没有诊及房屋的所有权,晋宁镇政府解 决时,明知被者的土地证填写错误,仍决定将原告所有的五间房分给按告一间半,处理显然 是不当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视执行民事政薰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有关士改 速留的房屋确权纠扮。一般应以土改时所确定的产权为准。土改时电主,富农被没收、征收 的房屋,已确权给人或白集体所有的,应依法保护。”因此,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保护原告的 房屋所有权,处理是正确的。 48、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空当分别承扭各白应负的民事责任 [案情] 原告胡月菊,女。32岁,无业。 被告李师顺,男。56岁,退体工人。 被告李桂英,女,23岁,个体户。 原告胡月菊与被告李师顺,于1983年互换住房时认识。1985年4月,原告找被告 商议,两家合伙开一洗染店。被告家庭人口家,生活困难,可以出劳动力,原告负责投贤, 被告表示同意。同年9月5日,又方签定了合饮经营洗染店协议。协议约定:胡月菊负 责全部设备和技术投货:李师顺及其女儿李桂英负责经营管理,盈利由明、李两家对半分成。 同年5月2日,胡月萄与丈夫王谊(工程技术人员)带领李柱英去某市学习洗染技术。有 桂英学习、生活费用全由原告负责。与此同时,胡月菊购买了洗当染需要的一切设各,共投 货100元。同年6月,朝月袋又以每月50元粗金(由合伙财产支付)粗贯二间简号房, 经李师顺带领全家三口人修等后作为营业用房。同年8月,李桂英学习结来,以特业青年 鱼中请领取了个体洗染店营业执盟。于9月1日洗染店正式开业。同年12月,胡月菊发 联按告一家不按协议约定建立正规帐目,不及时结帐分成,便要求自己到店开票收活。李师 顺一家不同意,双方发生争执。1987年2月,原告强行拉走部分设备,取走现金608元, 并起诉到法院,要求结清帐目,赔修损失,敲告称:洗染店系被告一家经营,与源告无关, 不同意分成和略楼根失。 法院审理认为:洗染店風是以李桂英个人名文申请核准登记的,实为胡、李两家合伙经 营,有协议为证。双方合伏期间都违反合同,所造成的提失,应各负相应责任。据此判决: (一)原告胡月菊共投资1500元,除己拉走的设备折人民币432元及取走的现金608元
李案被告李惠仙的十二间房屋解放前典给马兰花,解放后土改时,当地人民政府将房屋 进行了分配,并发给所有人土地房产证,重新确定了产权。因此,原、被告之间的典当关系 不复存在。现原、被告因使用楼巷过道发生纠纷,并没有涉及房屋的所有权,晋宁镇政府解 决时,明知被告的土地证填写错误,仍决定将原告所有的五间房分给被告一间半,处理显然 是不当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有关土改 遗留的房屋确权纠纷,一般应以土改时所确定的产权为准。土改时地主、富农被没收、征收 的房屋,已确权给人或归集体所有的,应依法保护。”因此,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保护原告的 房屋所有权,处理是正确的。 48 、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应当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民事责任 [ 案情 ] 原告 胡月菊,女, 32 岁,无业。 被告 李师顺,男, 56 岁,退休工人。 被告 李桂英,女, 23 岁,个体户。 原告胡月菊与被告李师顺,于 1983 年互换住房时认识。 1985 年 4 月,原告找被告 商议,两家合伙开一洗染店。被告家庭人口多,生活困难,可以出劳动力,原告负责投资, 被告表示同意。同年 9 月 25 日,又方签定了合伙经营洗染店协议。协议约定:胡月菊负 责全部设备和技术投资;李师顺及其女儿李桂英负责经营管理,盈利由胡、李两家对半分成。 同年 5 月 2 日,胡月菊与丈夫王谊(工程技术人员)带领李桂英去某市学习洗染技术。李 桂英学习、生活费用全由原告负责。与此同时,胡月菊购买了洗当染需要的一切设备,共投 资 1900 元。同年 6 月,胡月菊又以每月 50 元租金(由合伙财产支付)租赁二间简易房, 经李师顺带领全家三口人修缮后作为营业用房。同年 8 月,李桂英学习结束,以待业青年 兔申请领取了个体洗染店营业执照,于 9 月 1 日洗染店正式开业。同年 12 月,胡月菊发 现被告一家不按协议约定建立正规帐目,不及时结帐分成,便要求自己到店开票收活。李师 顺一家不同意,双方发生争执。 1987 年 2 月,原告强行拉走部分设备,取走现金 608 元, 并起诉到法院,要求结清帐目,赔偿损失。被告辩称:洗染店系被告一家经营,与原告无关, 不同意分成和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洗染店虽是以李桂英个人名义申请核准登记的,实为胡、李两家合伙经 营,有协议为证。双方合伙期间都违反合同,所造成的损失,应各负相应责任,据此判决: (一)原告胡月菊共投资 1900 元,除已拉走的设备折人民币 432 元及取走的现金 608 元

合计1040元外,被告李师顺、李桂英再赔偿星告投资机失90元。《二)洗染店尚存设 备,归梭告李师顺、李桂英所有,营业用房由被告继续使用。(三)双方因对方过错违成的 盈利视失互不承担责任。 [问题】 此案属于什么性质的纠纷?双方都违反合同适成损失的,如啊承担民事责任 [简析】 此案属于合伏合同纠粉。原、被告在合伙经营活动中,双方都选反合同应当分别承担各 自应负的民事责任。 (一)根据民法通则第三十条规定: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黑诗议,各自提供资 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洞劳动。最高人民法院《若干同愿的意见(试行》)第四 十大条规定,“公民按無协议提供资金或者实物,并约定参与合伏盈余分配,但不参与合伙 经营、劳动的,或者提供技术性劳务而不提供资金、实物,但约定参与盈余分配的,视为合 伙”。据此可以认定本案原、被告属于合伙关系,他们之间发生纠粉的性质,属于合伙纠纷。 (二)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规定:“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的定,全都履行自己 的义务,”任何合同的订立都会在当事人这何产生权利义务关系,也就是债的关系。债务人 按照法律规定暖者合同钓定,全部地、适当地履行义务,对保证国民经济计划的实现。足进 杜会主义经济组织以及个体经营者之间的联合和协作,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具有重要意 义。按照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的规定精神,本案双方当事人应当正确地履行白己的义务。任 何一方造反了合同,都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民法通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个人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 合伙人有执行和监督的权利。”本案被告李师顺父女,拒绝合伙人胡月菊参加洗染店的经营 管理,不按合伙协议建立帐目,不按期分配盈余第一系列行为,违反了合同钩定和法律规定, 应负主要责任。原告榈月菊强行拉走合秋时投入的设备,使洗染店不能推续经营,也违反了 民法通则第三十二条关于“合伙人授入的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的规定,也应负 一定的责任。 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十三条关于“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分别承粗各自应负 的民事责任”的规定,及双方当事人责任的大小,法凳判决被告赔整即告投座损失,双方互 不赌供盈利损失,这样处理是正确的。 49、使务人不履地债务时,按钓定由保证人履行 【案情】
合计 1040 元外,被告李师顺、李桂英再赔偿原告投资损失 950 元。(二)洗染店尚存设 备,归被告李师顺、李桂英所有,营业用房由被告继续使用。(三)双方因对方过错造成的 盈利损失互不承担责任。 [ 问题 ] 此案属于什么性质的纠纷?双方都违反合同造成损失的,如何承担民事责任? [ 简析 ] 此案属于合伙合同纠纷。原、被告在合伙经营活动中,双方都违反合同应当分别承担各 自应负的民事责任。 (一)根据民法通则第三十条规定: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 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最高人民法院〈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四 十六条规定,“公民按照协议提供资金或者实物,并约定参与合伙盈余分配,但不参与合伙 经营、劳动的,或者提供技术性劳务而不提供资金、实物,但约定参与盈余分配的,视为合 伙”。据此可以认定本案原、被告属于合伙关系,他们之间发生纠纷的性质,属于合伙纠纷。 (二)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规定:“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部履行自己 的义务。”任何合同的订立都会在当事人这间产生权利义务关系,也就是债的关系。债务人 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全部地、适当地履行义务,对保证国民经济计划的实现,促进 社会主义经济组织以及个体经营者之间的联合和协作,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具有重要意 义。按照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的规定精神,本案双方当事人应当正确地履行自己的义务。任 何一方违反了合同,都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民法通则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个人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 合伙人有执行和监督的权利。”本案被告李师顺父女,拒绝合伙人胡月菊参加洗染店的经营 管理,不按合伙协议建立帐目,不按期分配盈余第一系列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 应负主要责任。原告胡月菊强行拉走合伙时投入的设备,使洗染店不能继续经营,也违反了 民法通则第三十二条关于“合伙人投入的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的规定,也应负 一定的责任。 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三条关于“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分别承担各自应负 的民事责任”的规定,及双方当事人责任的大小,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投资损失,双方互 不赔偿盈利损失,这样处理是正确的。 49 、债务人不履地债务时,按约定由保证人履行 [ 案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