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三 中央电大文法学院叶志宏 41、规划调整后的电基地,原主无权要求牧回 [案情] 原告方尉兴,男。80岁。农民。 原告方旭韧,男,65岁,农民。 敲告尤生罐,女,57岁,农民 被告张彩贞,女,37岁,工人心 原告方尉兴与原告方旭初是叔侄关系。方家原有座落某县东关街18号阻速房屋一座共 两进,1944年梭日寇作毁了前进,空下的宅基地曾借给案外人王李氏拼柳设摊卖货。1950 年尤生嫌之夫,张彩真之父张吉生向原告方财兴租得一个棚子打铁。问年9月。张吉生征得 方财兴同意,将原来的破偶拆除改建成三面木板,一面依用邻人砖墙的房层1间(约3即旷)。 1952年张青生领得房产证,但证上注明地基为方财兴所有。1957年张吉生死亡,其麦尤生 娣于1960年在屋后扩建猪糯,1967年又将房屋改建加固。方财兴均无异议。1978年方相初 与尤生娣签定了一个《倩地文约》,写明:“新建房屋一切天面属于张姓,地基主权届于方 姓,一旦方家用地建房,即是归还之期。“1986年方姐初持上述《文约》,向尤生梯、张 彩贞要地建房,尤、张拒绝交付而发生纠纷。165年2月当地集体组织决定:该地基已由 尤生娣,张彩贞家建房使用多年,该宅基地按规划应由尤生烯、张彩贞家雕线使用。方财兴, 方相初不根逐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尤生烯按照《傅地文约》养房让地。 一审法就审理后认为:该地基是张吉生向方财兴情的,以后又定有《倩地文约》,的定 方家需地建房时,紫家即应白还。因此,判决论争的宅基地应由尤生烯、张彩真在本判快生 效后六个月内拆除地上建筑物,将地基交给方财兴,方旭初使用。 敲告尤生烯、《彩贞不服原判,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市理中有两种不同的处理意见:一 种意见认为,论争宅基地原是方家所有,张家借用。应当按《借地文约》的的定,宅基地归 还给方家:另一种意见认为。老基地现在己是属集体所有的土地。原订《借地文釣》无效, 宅基地应当日尤生娣、张彩贞使用。经二审法院审判委员会时论决定,搬销一审判决。改判 驳回原告方尉兴,方旭初要求收回宅基地之解,讼争宅基地由尤生烯、张彩贞使用。合议庭 按鹏上述决定。作出终审判决。 [问题]
案例三 中央电大文法学院 叶志宏 41、规划调整后的宅基地,原主无权要求收回 [案情] 原告方财兴,男,80 岁,农民。 原告方旭初,男,65 岁,农民。 被告尤生娣,女,57 岁,农民。 被告张彩贞,女,37 岁,工人。 原告方财兴与原告方旭初是叔侄关系。方家原有座落某县东关街 18 号祖遗房屋一座共 两进,1944 年被日寇作毁了前进,空下的宅基地曾借给案外人王李氏搭棚设摊卖货。1950 年尤生娣之夫、张彩贞之父张吉生向原告方财兴租得一个棚子打铁。同年 9 月,张吉生征得 方财兴同意,将原来的破棚拆除改建成三面木板,一面依附邻人砖墙的房屋 1 间(约 30 ㎡)。 1952 年张吉生领得房产证,但证上注明地基为方财兴所有。1957 年张吉生死亡,其妻尤生 娣于 1960 年在屋后扩建猪棚,1967 年又将房屋改建加固,方财兴均无异议。1978 年方旭初 与尤生娣签定了一个《借地文约》,写明:“新建房屋一切天面属于张姓,地基主权属于方 姓,一旦方家用地建房,即是归还之期。“1986 年方旭初持上述《文约》,向尤生娣、张 彩贞要地建房,尤、张拒绝交付而发生纠纷。1986 年 2 月当地集体组织决定;该地基已由 尤生娣、张彩贞家建房使用多年,该宅基地按规划应由尤生娣、张彩贞家继续使用。方财兴、 方旭初不服遂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尤生娣按照《借地文约》拆房让地。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该地基是张吉生向方财兴借的,以后又定有《借地文约》,约定 方家需地建房时,张家即应归还。因此,判决讼争的宅基地应由尤生娣、张彩贞在本判决生 效后六个月内拆除地上建筑物,将地基交给方财兴、方旭初使用。 被告尤生娣、张彩贞不服原判,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中有两种不同的处理意见:一 种意见认为,讼争宅基地原是方家所有,张家借用,应当按《借地文约》的约定,宅基地归 还给方家;另一种意见认为,宅基地现在已是属集体所有的土地,原订《借地文约》无效, 宅基地应当归尤生娣、张彩贞使用。经二审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撤销一审判决,改判 驳回原告方财兴,方旭初要求收回宅基地之诉,讼争宅基地由尤生娣、张彩贞使用。合议庭 按照上述决定,作出终审判决。 [问题]

本案讼争的宅基地的所有权归准所有?本案的处理是否正确? [简析] 尤生架,张彩贞建房使用的宅基地,虽然原是方财兴家所有。但自19脱年9月《农村 人民公杜工作条例修正草案》公布后。老基地的所有权即自集体粗织所有。集体组织有权决 定宅基地的使用人。因此,978年方旭初与尤生烯所订(借地文约》违反了国家的政策和 法律,根据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精神,该行为是无效民事行为,该《出地文釣》同有 法律约束力。方尉兴、方初依据(借地文钓》要求收回宅基地的诉松请求,应当依法予以 胶回。 42、农村集体组织调整后的宅基地使用权应予排护 [案情] 原告韩志忠,男,66岁,农民 被告张桂英,女,7岁。农民。 原,被告系同村农民,紧忽居住,韩志思住北密东西之间有一块空地,原为张桂莫使用。 1975年韩志忠因住房困难,。向大队申请地基建房。大从与双方协商,把张桂英原使用的一 块空地基调整给韩志忠使用,大队另批准张桂英在自己北窑以两占用集体一间房的地基建 密,当时双方均表示同意。后来,韩志思就在累米张桂莫使用的空地上建了密洞。1然5年 张桂英乘韩志忠外出之机,声称韩志忠侵古她单米使用的宅基地,罐自将韩志忠在大队调整 的宅基电上修建的密洞,条墙圆在自己院内。韩志忠回来后,让张桂莫拆除围墙,张不拆, 韩志地遂于1986年10月诉至人民法院,要求保护自己的宅基地使用权。 人民法就审理后认为,大队对双方使用的宅基地的调整是合理的,张柱英违反大风调整 决定,任意圈占是错误的,侵犯了原告的宅基地使用权。经调解无效,判谈维转大队对双方 它基地的词整决定,责令被告拆除围占韩志忠西面窑期的用墙: [问题] 本案应当如何处理? [简析] 依愿法律规定,集体所有的士地属于村表民集体有,由村农业生产合作社等农业集体 经济组织威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因此,农村集体组织成村民委员会有权决定集体所有 的土地(包括笔基地)的调整和使用。本案原告修建富洞所使用的宅基地,原来显属被告使 用,但经当时的农村集体组凯生产大队重新规划和调整后,该宅基地的使用权已发生了变化, 不再归被告使用,由大队重新给按岩规划了笔基地,当时凰,被告双方均表示同意。事隔十
本案讼争的宅基地的所有权归准所有?本案的处理是否正确? [简析] 尤生娣、张彩贞建房使用的宅基地,虽然原是方财兴家所有,但自 1962 年 9 月《农村 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公布后,宅基地的所有权即归集体组织所有,集体组织有权决 定宅基地的使用人。因此,1978 年方旭初与尤生娣所订《借地文约》违反了国家的政策和 法律,根据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精神,该行为是无效民事行为,该《借地文约》同有 法律约束力。方财兴、方旭初依据《借地文约》要求收回宅基地的诉讼请求,应当依法予以 驳回。 42、农村集体组织调整后的宅基地使用权应予维护 [案情] 原告韩志忠,男,66 岁,农民。 被告张桂英,女,57 岁,农民。 原、被告系同村农民,紧邻居住,韩志忠住北窑东西之间有一块空地,原为张桂英使用。 1975 年韩志忠因住房困难,向大队申请地基建房。大队与双方协商,把张桂英原使用的一 块空地基调整给韩志忠使用,大队另批准张桂英在自己北窑以西占用集体一间房的地基建 窑,当时双方均表示同意。后来,韩志忠就在原来张桂英使用的空地上建了窑洞。1985 年 张桂英乘韩志忠外出之机,声称韩志忠侵占她原来使用的宅基地,擅自将韩志忠在大队调整 的宅基地上修建的窑洞,垒墙圈在自己院内。韩志忠回来后,让张桂英拆除围墙,张不拆, 韩志忠遂于 1986 年 10 月诉至人民法院,要求保护自己的宅基地使用权。 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大队对双方使用的宅基地的调整是合理的,张桂英违反大队调整 决定,任意圈占是错误的,侵犯了原告的宅基地使用权。经调解无效,判决维持大队对双方 宅基地的调整决定,责令被告拆除圈占韩志忠西面窑洞的围墙。 [问题] 本案应当如何处理? [简析] 依照法律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农业生产合作社等农业集体 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因此,农村集体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有权决定集体所有 的土地(包括宅基地)的调整和使用。本案原告修建窑洞所使用的宅基地,原来虽属被告使 用,但经当时的农村集体组织生产大队重新规划和调整后,该宅基地的使用权已发生了变化, 不再归被告使用,由大队重新给被告规划了宅基地,当时原、被告双方均表示同意。事隔十

年后,被告以原告侵占自己的宅基地为借口,擅自将原告在大队调整的宅基上修建的密洞, 条墙圈在白己院内,既侵复了原告的宅基地使用权。也侵犯了原告的合法财产权,原告有权 请求人民法院予以保护。人民法院判决责令被告拆除围墙,停止对原告合法权益的侵纪是正 确的。 43、赠与财产未交付。财产所有权没有转移 [案情] 原告汪容良,男。61岁。出纳员, 被告汪推明,女,。54岁,家庭妇女。 被告汪推林,女,52岁,教师。 被告汪容悦,男,49岁。肌员, 原,被告之间是亲兄弟姐妹关系。其父汪和尚因长子汪容良(本案原告》要结婚。于 1948年7月30日出资买得某市河南路728号新式洋房一幢(大小共21间),并以汪谷良 的名文领得伪市地政局土地所有权状。房子买下后,汪和尚与汪容良、汪推明、汪排林、汪 谷悦一家均搬入居住。193年汪和尚将后边二间房屋出租给案外人冯培根据居住,房程由 汪和尚收取。195刷年注维明结婚迁到夫家屏住,后经汪和肖同意,汪雀明夫妇又迁回该房 屋的二棱西前间居住至今,汪维林和汪容悦相灌结婚,也霜由证和尚安排居住在该房内。“文 革”期间,汪和尚的部分房屋按紧约定俗缩。1979年国家落实名房政策后,汪和岗向房地 产管理部门申请发还故紧缩的房屋,982年汪和尚死亡,解、棱告仍然各自居住该房屋内。 被此相安无事。198年8月汪谷良与汪维明商量,要求汪雀明把多占用的一何房屋屈让给他 的儿子结婚使用。汪推明不同意,为此发生纠纷。汪谷良以房屋是解放前父亲给他买的,产 权属他自己所有为由,要求三被告测估房租按月交付面起诉至人民法院。三按告认为房子是 父亲的遗产,现在兄弟姐妹己经接受篷承为共有财产,要求分制。以明确白己应得的分额, 诉讼过程中,汪谷良变更了诉论请求,要求确认房吊所有权,放弃了要求被告交付房粗的请 求。 一审法院调查后认定,汪和尚当时确是为儿子汪容良站婚而购买此房,买卖契约和领得 的土地权状均为注容良的户名。据此,确认讼争房展是汪和肖于198年买赠给汪谷良的, 产权应归汪容良所有。 三被告不服一审判流,上诉至中缓人民法院,要求确认必争房屋为共有财产。并分割明 确产权。二审审理后,认为河南路28号楼房一幢虽以汪容良名义购买,但一直由汪和尚控 制支配,房屋的所有权未转移给汪容良,汪和尚死亡后应为汪和尚的速产。现在原、被告四
年后,被告以原告侵占自己的宅基地为借口,擅自将原告在大队调整的宅基上修建的窑洞, 垒墙圈在自己院内,既侵犯了原告的宅基地使用权,也侵犯了原告的合法财产权,原告有权 请求人民法院予以保护。人民法院判决责令被告拆除围墙,停止对原告合法权益的侵犯是正 确的。 43、赠与财产未交付,财产所有权没有转移 [案情] 原告汪谷良,男,61 岁,出纳员。 被告汪维明,女,54 岁,家庭妇女。 被告汪维林,女,52 岁,教师。 被告汪谷悦,男,49 岁,职员。 原、被告之间是亲兄弟姐妹关系。其父汪和尚因长子汪谷良(本案原告)要结婚,于 1948 年 7 月 30 日出资买得某市河南路 728 号新式洋房一幢(大小共 21 间),并以汪谷良 的名义领得伪市地政局土地所有权状。房子买下后,汪和尚与汪谷良、汪维明、汪维林、汪 谷悦一家均搬入居住。1953 年汪和尚将后边二间房屋出租给案外人冯培根据居住,房租由 汪和尚收取。1954 年汪维明结婚迁到夫家居住,后经汪和尚同意,汪维明夫妇又迁回该房 屋的二楼西前间居住至今。汪维林和汪谷悦相继结婚,也都由汪和尚安排居住在该房内。“文 革”期间,汪和尚的部分房屋被紧约定俗缩。1979 年国家落实私房政策后,汪和尚向房地 产管理部门申请发还被紧缩的房屋。1982 年汪和尚死亡,原、被告仍然各自居住该房屋内, 彼此相安无事。1986 年 8 月汪谷良与汪维明商量,要求汪维明把多占用的一间房屋让给他 的儿子结婚使用。汪维明不同意,为此发生纠纷。汪谷良以房屋是解放前父亲给他买的,产 权属他自己所有为由,要求三被告测估房租按月交付而起诉至人民法院。三被告认为房子是 父亲的遗产,现在兄弟姐妹已经接受继承为共有财产,要求分割,以明确自己应得的分额。 诉讼过程中,汪谷良变更了诉讼请求,要求确认房屋所有权,放弃了要求被告交付房租的请 求。 一审法院调查后认定,汪和尚当时确是为儿子汪谷良结婚而购买此房,买卖契约和领得 的土地权状均为汪谷良的户名。据此,确认讼争房屋是汪和尚于 1948 年买赠给汪谷良的, 产权应归汪谷良所有。 三被告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要求确认讼争房屋为共有财产,并分割明 确产权。二审审理后,认为河南路 728 号楼房一幢虽以汪谷良名义购买,但一直由汪和尚控 制支配,房屋的所有权未转移给汪谷良,汪和尚死亡后应为汪和尚的遗产。现在原、被告四

人己经合法继承,并己共同使用,应视为原,被告四人的共有财产。共有人要求分割共有财 产应予准许。故撤情一审判决,并对房屋作了具体分割。 [问思】 本案讼争房屋纠粉的关键是什么?房屋产权的性质应如何认定? [简析] (一)一审法院认定论争房屋是汪和尚生前赠与汪谷良的结论是错误的。因为,财产赠 与屈是财产所有权继受取得的一种合法方式,但是,赠与是实践性法律行为,即赠与人不仅 要有赠与的意思表示,还必领在受赠人接受赠与后,将赠与的财产实际音乐会给受赠人。受 赠人实际控制了赠与物,赠与行为才亮成,赠与财产的所有权才实际转移。而本案论争的房 展是汪和岗出资购买,当时虽有赠给汪容良的意思表示,并以汪谷良的名义领取土地权状, 但是房屋买不后,仍为证和尚支配,供全家共同居住,以后还在汪和尚的支配下出租了部分 房屋,并由他自己牧取租金。之后,汪和尚又准许出嫁的女儿回来居住,显然,讼争房屋在 汪和尚死亡前都由伦行使所有权。因此,仅有赠与人的意思表示,没有音乐会赠与物的“赠 与”是不能成立的。面一审法院认定汪谷良接受了赠与,取得了讼争房屋的所有权,是不符 合法律规定的。 (二)二审法院正确认定本案赠与行为未完成,产权仍归任和尚所有,松争房屋为迁和 尚的遗产。被整承人汪和尚死亡后,速产未进行分割,几个继承人共同胜承了遗产。这样, 在儿个膝承人之间形成了尉产共有关系。因此,二审认为论争房尼暖在是原、被告四人的共 有财产。并根据共有人的请求对共有财产选行了分副,这样处理是完全合科法律规定的。 44、处理相第关系纠份应从实际出发,公平合理 [案情] 原告东方瓢相馆。 敲告李春阳,男。20岁。工人。 1982年6月,东方鹏相馆经某区规划部门批准。在共原澡登的地基上题建洗印车间, 但原设计方案没考必赋邻住户的生活便利,所要建的洗印车间距被告李春阳住房仅8即百米, 按果设计的开窗方案,可从该窗口将李春阳屋内一鉴无遗,洗印车间所用冲洗胶卷的药水中, 除含有酿类药品外,还有挥发性较强的化学药品,对人体有害。李以防得自己生活为由: 不同意东方塑相馆的翻建方案。东方孤相前四次施工,李存阳拆了四次,工程无法继续进行。 东方现相馆诉至人民法院,要求排除妨碍,并要求李春阳赌偿拆掉随修工程造成的提失
人已经合法继承,并已共同使用,应视为原、被告四人的共有财产。共有人要求分割共有财 产应予准许。故撤销一审判决,并对房屋作了具体分割。 [问题] 本案讼争房屋纠纷的关键是什么?房屋产权的性质应如何认定? [简析] (一)一审法院认定讼争房屋是汪和尚生前赠与汪谷良的结论是错误的。因为,财产赠 与虽是财产所有权继受取得的一种合法方式,但是,赠与是实践性法律行为,即赠与人不仅 要有赠与的意思表示,还必须在受赠人接受赠与后,将赠与的财产实际音乐会给受赠人,受 赠人实际控制了赠与物,赠与行为才完成,赠与财产的所有权才实际转移,而本案论争的房 屋是汪和尚出资购买,当时虽有赠给汪谷良的意思表示,并以汪谷良的名义领取土地权状, 但是房屋买不后,仍为汪和尚支配,供全家共同居住,以后还在汪和尚的支配下出租了部分 房屋,并由他自己收取租金。之后,汪和尚又准许出嫁的女儿回来居住,显然,讼争房屋在 汪和尚死亡前都由他行使所有权。因此,仅有赠与人的意思表示,没有音乐会赠与物的“赠 与”是不能成立的。而一审法院认定汪谷良接受了赠与,取得了讼争房屋的所有权,是不符 合法律规定的。 (二)二审法院正确认定本案赠与行为未完成,产权仍归汪和尚所有,讼争房屋为汪和 尚的遗产。被继承人汪和尚死亡后,遗产未进行分割,几个继承人共同继承了遗产。这样, 在几个继承人之间形成了财产共有关系。因此,二审认为讼争房屋现在是原、被告四人的共 有财产,并根据共有人的请求对共有财产进行了分割,这样处理是完全合科法律规定的。 44、处理相邻关系纠纷应从实际出发,公平合理 [案情] 原告东方照相馆。 被告李春阳,男,20 岁,工人。 1982 年 6 月,东方照相馆经某区规划部门批准,在共原澡堂的地基上翻建洗印车间。 但原设计方案没考虑毗邻住户的生活便利,所要建的洗印车间距被告李春阳住房仅 80 百米, 按原设计的开窗方案,可从该窗口将李春阳屋内一鉴无遗,洗印车间所用冲洗胶卷的药水中, 除含有酸类药品外,还有挥发性较强的化学药品,对人体有害。李春阳以防碍自己生活为由, 不同意东方照相馆的翻建方案。东方照相馆四次施工,李春阳拆了四次,工程无法继续进行。 东方照相馆诉至人民法院,要求排除妨碍,并要求李春阳赔偿拆掉翻修工程造成的损失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一方面指出东方闈相馆在改建法印车间时不考虑相邻居民的生活便 利是错误的,在双方未协商一政的情况下强行施工的做法也不妥当。另一方面又批语了李春 阳儿次阻拦维工,吸坏财物的误,最后,针对李春图提出要改建天窗的主张和东方照相馆 武改百叶窗的方案,法院从实际情况出发,指出改建百叶窗。并不能防止有害气体散入李春 阳室内。而只开天窗,通风条件差,使长时阿在室内工作的工人受有害气体影响,损害眼工 身体健康,墓于洗印车间西面窗户主要不是用于采光而是用于通风的情况,改变窗户位置并 不影响其使用。后经调解,双方达成了协议:东方盟相馆将洗印车间西墙中同窗户提高,底 沿地面不少于220厘米。李春阳不得再行阻止翻建工程的能工,东方强相馆成弃了要求李春 阳赠层损失的请求。 [何题] 本案是一起什么性质的纠纷?处理这类纠纷应坚持什么原则? [简析】 这是一起由相忽关系明起的损害赌偿纠纷。 根据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的规定,不动产的相部各方,都应当按無有利生产、方便生活、 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给相邻方造成防碍成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哥,赔倭损失。 本案中的原告是在源藻意的地基上改建洗印车间,虽然该车间距离相邻人的房屋过近 (仅0厘米),也属于合法改建。但是,原告改建后的洗印车间的窗户没计和从窗户排故 出的有害气体,对相邻人的生活和健康不利。原告没考虑相邻关系问题是不受当的。被容不 通过正当途径解决纠纷,而采取强行拆扇的酸法也是错误的。法就在调解中,除对方进行授 语教有外,从实际情况出了,坚持有利于生产,有利于生活,有利于固结、公平合理的原则, 认真细致地做调解工作,栖助双方找到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促使双方和解,妥善地解决了 这一纠份,这是可取的。 45、侵定相邻权应承担民事责任 [案情] 原告车辆。男,59岁,延休工人。 被告钱升。男,53岁,眼员。 原告车师与被告钱升均居住在某市新华路。车住41号,钱住的号,两家房屋紧忽相接, 并合同一堵山情。983年8月原告车炳经城建部门批准,在原房宅基地上幅建三层楼房一 幢,篷工时车家留出与钱家合用的山墙,动工后三个月光工,被告钱升没有异议。1983年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一方面指出东方照相馆在改建洗印车间时不考虑相邻居民的生活便 利是错误的,在双方未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强行施工的做法也不妥当。另一方面又批语了李春 阳儿次阻拦施工,毁坏财物的错误。最后,针对李春阳提出要改建天窗的主张和东方照相馆 欲改百叶窗的方案,法院从实际情况出发,指出改建百叶窗,并不能防止有害气体散入李春 阳室内,而只开天窗,通风条件差,使长时间在室内工作的工人受有害气体影响,损害职工 身体健康。鉴于洗印车间西面窗户主要不是用于采光而是用于通风的情况,改变窗户位置并 不影响其使用。后经调解,双方达成了协议:东方照相馆将洗印车间西墙中间窗户提高,底 沿地面不少于 220 厘米。李春阳不得再行阻止翻建工程的施工。东方照相馆放弃了要求李春 阳赔偿损失的请求。 [问题] 本案是一起什么性质的纠纷?处理这类纠纷应坚持什么原则? [简析] 这是一起由相邻关系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 根据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的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都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 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给相邻方造成防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本案中的原告是在原澡堂的地基上改建洗印车间,虽然该车间距离相邻人的房屋过近 (仅 80 厘米),也属于合法改建。但是,原告改建后的洗印车间的窗户设计和从窗户排放 出的有害气体,对相邻人的生活和健康不利,原告没考虑相邻关系问题是不妥当的。被告不 通过正当途径解决纠纷,而采取强行拆房的做法也是错误的。法院在调解中,除对方进行批 语教育外,从实际情况出了,坚持有利于生产、有利于生活、有利于团结、公平合理的原则, 认真细致地做调解工作,帮助双方找到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促使双方和解,妥善地解决了 这一纠纷,这是可取的。 45、侵犯相邻权应承担民事责任 [案情] 原告车炳,男,59 岁,退休工人。 被告钱升,男,53 岁,职员。 原告车炳与被告钱升均居住在某市新华路。车住 41 号,钱住 39 号,两家房屋紧邻相接, 并合同一堵山墙。1983 年 8 月原告车炳经城建部门批准,在原房宅基地上翻建三层楼房一 幢,施工时车家留出与钱家合用的山墙,动工后三个月完工,被告钱升没有异议。1983 年

11月被告钱升也申请翻建三层楼房。原告车师得知后告诉钱,自己的房屋落成尚不到一个 月,房屋还未定型,如钱家现在就嫩工必须损坏新落成的房屋,要求被告钱升精停一段时间, 待自己房屋干固定型后再造。被告线升不背,仍要立即动工,但表示如对车房屋有极坏,愿 负赌偿和修理之责。1984年2月,被告钱升拆除旧屋,原地施工兴建三层楼房。由于两家 房屋相肚邻,车家新房建成尚未干因。而钱家储工挖底脚、打桩,致原告车炳的新房地坪出 现裂缝,门、窗歪解不能开启。原告车炳即告知钱升并要求修理房屋及赔墙极失。钱升强调 在自己老基地上施工。与车无关,两家发生纠纷,经双方组织和调解委员会调解,批语了钱 升的错误态度,但因战家房屋己经拆除,齒工不能停止,仍让钱家继续储工,对熊工期间造 成车炳的损害,需特线家施工完毕,车家房屋定型后,才能确定损害的部位和程序,再由钱 升负责赔偿。双方对此均表示问意,198刷年T月原告车炳的房屋干固后,检查发现楼房东 南南角的内墙多处裂缝,底层地坪下沉出现裂缝,墙面有所倾解,要求被容钱升负责修错并 赔德极失800元。钱拒绝修理和赌供。原告白人民法院提起诉论 法院受理后,经城建韶门鉴定,原告车钠棱房出现上述损坏的原因,确是棱告线升在车 家房屋未干周的情况下,紧邻城工建房所致。法院认为,被告钱升应负全部责任。据此判决: 被告钱升赔偿原告车辆房层极坏修理费人民币1000元,捐坏部分由车炳白选修理: [问思] 被告银升是否应对原告房屋的损坏承担民事责任?为什么? [简析] 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各自在行使权利时,相邻各方相互间应当给予对方冬要 的便利和自己接受行使权利的限制。因此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即是相忽关系。本案原, 被告的房屋紧接相邻,按醒建迹房屋的常规。邻人新建房屋,必類有干固定型的过程,在此 期间,相邻另一方应当给予便利,不能紧接着建房蓝工,否则就违反了相邻关系中应当承担 的义务。根据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强有利生产、方便里 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载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细关 系。给相邻方造成妨调成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释妨得,略使损失。”本案被告线升 拒绝原告车师让其皙缓建房的合理要求,不履行相邻美系中应当承相的义务,迹成原告车师 的损失,应当负赔偿责任。而且,梭告钱升竖持超建房屋时,曾表示如果迹成邻人车炳房屋 的损坏自己负责赌层。在实家造成邻人房屋的损坏后,自应依法承担赌偿责任。法院根据整 定的结论和根害的实际估测,判决被告钱升赌楼原告车炳1000元是合适的。 46、回牌曲当房屋应从实标出发,合理解决典价、修塘费等问题
11 月被告钱升也申请翻建三层楼房。原告车炳得知后告诉钱,自己的房屋落成尚不到一个 月,房屋还未定型,如钱家现在就施工必须损坏新落成的房屋,要求被告钱升稍停一段时间, 待自己房屋干固定型后再造。被告钱升不肯,仍要立即动工,但表示如对车房屋有损坏,愿 负赔偿和修理之责。1984 年 2 月,被告钱升拆除旧屋,原地施工兴建三层楼房。由于两家 房屋相毗邻,车家新房建成尚未干固,而钱家施工挖底脚、打桩,致原告车炳的新房地坪出 现裂缝,门、窗歪斜不能开启。原告车炳即告知钱升并要求修理房屋及赔偿损失。钱升强调 在自己宅基地上施工,与车无关,两家发生纠纷。经双方组织和调解委员会调解,批语了钱 升的错误态度,但因钱家房屋已经拆除,施工不能停止,仍让钱家继续施工。对施工期间造 成车炳的损害,需待钱家施工完毕,车家房屋定型后,才能确定损害的部位和程序,再由钱 升负责赔偿。双方对此均表示同意。1984 年 7 月原告车炳的房屋干固后,检查发现楼房东 南南角的内墙多处裂缝,底层地坪下沉出现裂缝,墙面有所倾斜,要求被告钱升负责修缮并 赔偿损失 800 元。钱拒绝修理和赔偿。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受理后,经城建部门鉴定,原告车炳楼房出现上述损坏的原因,确是被告钱升在车 家房屋未干固的情况下,紧邻施工建房所致。法院认为,被告钱升应负全部责任,据此判决; 被告钱升赔偿原告车炳房屋损坏修理费人民币 1000 元,损坏部分由车炳自选修理。 [问题] 被告钱升是否应对原告房屋的损坏承担民事责任?为什么? [简析] 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各自在行使权利时,相邻各方相互间应当给予对方必要 的便利和自己接受行使权利的限制,因此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即是相邻关系。本案原、 被告的房屋紧接相邻,按照建造房屋的常规,邻人新建房屋,必须有干固定型的过程,在此 期间,相邻另一方应当给予便利,不能紧接着建房施工,否则就违反了相邻关系中应当承担 的义务。根据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 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 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本案被告钱升 拒绝原告车炳让其暂缓建房的合理要求,不履行相邻关系中应当承担的义务,造成原告车炳 的损失,应当负赔偿责任。而且,被告钱升坚持翻建房屋时,曾表示如果造成邻人车炳房屋 的损坏自己负责赔偿,在实际造成邻人房屋的损坏后,自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法院根据鉴 定的结论和损害的实际估测,判决被告钱升赔偿原告车炳 1000 元是合适的。 46、回赎曲当房屋应从实际出发,合理解决典价、修缮费等问题

[案情] 单告刘保国,男,8岁,工人 被告张文均,男。6岁。工人。 原告于1959年将某市德寿路10⑧号瓦房三何以人民币30元奥给被告张文均,双方没 有钓定真期。此后25年间原告没有提出国睫房屋之事。198刷年7月,原告因儿子结婚需房 居住,向被告要求目陵房屋。核告则称,奥当关系己二十多年,原告始终未提出回赎之事, 现在原告已无权回赋。因而,拒绝原告回赋房屋的要求。双方协商不成,原告于198刷年10 月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同赎房屋自住,被告答辩时称。原告多须支付棱告推修房屋的费川人 民币800元,否则不许加睫。 人民法院审理在明,原、被告典当房尾立有典当文节,文书上未写典期,也未写明多少 年不赋视为艳卖,房自承典人所有的字样。现繇告家中人口增多,儿子结婚确需房住,根据 有关政策和法律规定,应该允许原者回裴房屋。但由于物价调整,原告再以300元典价回赎 显然有失公平。此外,被告居佳房尿期间,确情对房屋进行了维修,维修费用经房管部门整 写为300元.经过人民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一)一一原告同意以420元人民币 回襞1959年出典给核告的房屋。回赎价款一次付清请,《二)被告修错房屋所花费用00元: 原告一次付给被告。 [问愿] 本案原告是否有权要求目嗽1959年出典给被告的三间瓦房?本案处理是否正确日 [简析] 原告有权要求国紫195的年出典给被告的三间瓦房, 奥权是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属于用益物权的一种,它是指一方支付典价,占有 他方的不动产(房屋或土地)间享有的使用、收益的权利。具权制度在我国由米已久。全国 解放后,旧的典权制度己经废豫。随着社会主文公有制的建立,土地一律归围家和集体所有, 以士地为典物的典权关系不复存在,但以房屋为具物,在劳动人民之间设立的典权关系仍有 发生.因面在社会生活中仍然存在着一些典权纠畅。为了调整劳动人民之间发生的典权关系, 解徒由此而产生的纠粉,199年9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得执行民事政策法律的意 见》明确规定:“劳动人民的房星典当关系,应予承认。典期届满,准予目殿。土改中己经 解决的不再变动。典当契约载明过期不牌作为绝卖的,按契约规定处理。典当契约未载明期 限或过期不碳作为地卖的,在处理国襞问题时,应题顺双方的实际需要,如果承奥人确无房 住,而出典人又不缺房的,可将此房屋全部成都分买给承奥人。典价折算可协商解决。如发
[案情] 原告刘保国,男,58 岁,工人。 被告张文均,男,56 岁,工人。 原告于 1959 年将某市德寿路 108 号瓦房三间以人民币 300 元典给被告张文均,双方没 有约定典期。此后 25 年间原告没有提出回赎房屋之事。1984 年 7 月,原告因儿子结婚需房 居住,向被告要求回赎房屋。被告则称,典当关系已二十多年,原告始终未提出回赎之事, 现在原告已无权回赎。因而,拒绝原告回赎房屋的要求。双方协商不成,原告于 1984 年 10 月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回赎房屋自住。被告答辩时称,原告必须支付被告维修房屋的费用人 民币 800 元,否则不许加赎。 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原、被告典当房屋立有典当文书,文书上未写典期,也未写明多少 年不赎视为绝卖,房归承典人所有的字样。现原告家中人口增多,儿子结婚确需房住。根据 有关政策和法律规定,应该允许原告回赎房屋。但由于物价调整,原告再以 300 元典价回赎 显然有失公平。此外,被告居住房屋期间,确曾对房屋进行了维修,维修费用经房管部门鉴 写为 300 元。经过人民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同意以 420 元人民币 回赎 1959 年出典给被告的房屋,回赎价款一次付清;(二)被告修缮房屋所花费用 300 元, 原告一次付给被告。 [问题] 本案原告是否有权要求回赎 1959 年出典给被告的三间瓦房?本案处理是否正确? [简析] 原告有权要求回赎 1959 年出典给被告的三间瓦房。 典权是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属于用益物权的一种,它是指一方支付典价,占有 他方的不动产(房屋或土地)而享有的使用、收益的权利。典权制度在我国由来已久。全国 解放后,旧的典权制度已经废除。随着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建立,土地一律归国家和集体所有, 以土地为典物的典权关系不复存在。但以房屋为典物,在劳动人民之间设立的典权关系仍有 发生。因而在社会生活中仍然存在着一些典权纠纷。为了调整劳动人民之间发生的典权关系, 解决由此而产生的纠纷,1979 年 9 月 2 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的意 见》明确规定:“劳动人民的房屋典当关系,应予承认。典期届满,准予回赎。土改中已经 解决的不再变动。典当契约载明过期不赎作为绝卖的,按契约规定处理。典当契约未载明期 限或过期不赎作为绝卖的,在处理回赎问题时,应照顾双方的实际需要,如果承典人确无房 住,而出典人又不缺房的,可将此房屋全部或部分卖给承典人。典价折算可协商解决,如发

生刘粉。眼则上应按国家规定的实物价格计算,但也要考虑到双方的经济条件,国睫目的等 实际情况。”1984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赞彻执行民事政菊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又 进一步规定,“对法律、政策允许范围内的房屋典当关系,应予承认。但士改中己解决的房 屋具当关系,不再变动。典期届满逾期10年或奥契表载明期限经过30年未默的,原则上视 为绝卖。”本案原告1959年将房屋出典给被告,在典契上既未载明具期,也未约定经过多 少年不岩层作为绝卖。从1959年出典,到1984年源告要求回襞。尚未满30年,根据上述 有关政策、法律规定精神。原告要求回嗽怎奥房尿应予支持。经人民法院调解,原、技告达 成协议,原告自愿以20元人民币回除房屋,并对被告修塘房屋所花贵用予以适当补德。这 样处理合情、合理、合法: 47、解放前具当房屋的产权以土改确权为准。土地房产正填写量误应予纠正 [案情] 原告马兰花,女,5岁,农民 被告李惠仙,女,3岁。农民。 原、被在土改时均被划为地主成粉。被告李惠仙于解放前,在清江县晋宁镇第二大夏有 棱房十二间,1943年,李惠仙将十二间房屋全部出典给原告马兰花。解放后土地改革时, 被告李惠仙表示不再回暖房凰。当地政府决定对李的十二间房屋进行重新分配,分给李惠仙 房屋两间,抽出五间分给李王氏等三户,其余五间分给了马兰花,并分别发给了土地房产证 各人均按分配的房屋居住使用。1984年原告马兰花与被告李惠仙因使用楼巷过道发生纠输。 同年9月,晋宁慎政府出面解决,查明李惠仙的土地证上埔写的房屋间数为十二间,马兰花 土地证人填写为五间,分给其他贫下中农的为五间。暴然,李惠仙的土地证上填错了间数。 李惠仙、马兰花实际佳用的房量为七间,镇政府决定双主各享有三间半房屋的所有权。处理 后,马兰花不服,诉至人民法院,要求人民法院按土改时登记的产权确定各自所有的房屋 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解放前发生的房屋典当问题,土改时已经处理。应该以士改确权时登记 的产权确定原、被告的房屋所有权。因面,判决维护土改时发给原告的地地证上登记的五间 房屋的产权,被告的土地证上将二间房屋错登为十二间,应予纠正。 [问题] 土改时确定的房屋产权是否应该保护?人民法院的处理是否正确? [简析] 土改时确定的房屋产权应该得到保护
生纠纷,原则上应按国家规定的实物价格计算,但也要考虑到双方的经济条件,回赎目的等 实际情况。”1984 年 9 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又 进一步规定:“对法律、政策允许范围内的房屋典当关系,应予承认。但土改中已解决的房 屋典当关系,不再变动。典期届满逾期 10 年或典契未载明期限经过 30 年未赎的,原则上视 为绝卖。”本案原告 1959 年将房屋出典给被告,在典契上既未载明典期,也未约定经过多 少年不岩层作为绝卖,从 1959 年出典,到 1984 年原告要求回赎,尚未满 30 年。根据上述 有关政策、法律规定精神,原告要求回赎邮典房屋应予支持。经人民法院调解,原、被告达 成协议,原告自愿以 420 元人民币回赎房屋,并对被告修缮房屋所花费用予以适当补偿。这 样处理合情、合理、合法。 47、解放前典当房屋的产权以土改确权为准,土地房产证填写错误应予纠正 [案情] 原告马兰花,女,65 岁,农民。 被告李惠仙,女,63 岁,农民。 原、被在土改时均被划为地主成份。被告李惠仙于解放前,在清江县晋宁镇第二大队有 楼房十二间,1943 年,李惠仙将十二间房屋全部出典给原告马兰花。解放后土地改革时, 被告李惠仙表示不再回赎房屋。当地政府决定对李的十二间房屋进行重新分配,分给李惠仙 房屋两间,抽出五间分给李王氏等三户,其余五间分给了马兰花,并分别发给了土地房产证, 各人均按分配的房屋居住使用。1984 年原告马兰花与被告李惠仙因使用楼巷过道发生纠纷。 同年 9 月,晋宁镇政府出面解决,查明李惠仙的土地证上填写的房屋间数为十二间,马兰花 土地证人填写为五间,分给其他贫下中农的为五间。显然,李惠仙的土地证上填错了间数。 李惠仙、马兰花实际住用的房屋为七间,镇政府决定双主各享有三间半房屋的所有权。处理 后,马兰花不服,诉至人民法院,要求人民法院按土改时登记的产权确定各自所有的房屋。 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解放前发生的房屋典当问题,土改时已经处理,应该以土改确权时登记 的产权确定原、被告的房屋所有权。因而,判决维护土改时发给原告的地地证上登记的五间 房屋的产权,被告的土地证上将二间房屋错登为十二间,应予纠正。 [问题] 土改时确定的房屋产权是否应该保护?人民法院的处理是否正确? [简析] 土改时确定的房屋产权应该得到保护

李案被香李惠仙的十二间房尽解放前奥给马兰花,解成后土改时,当地人民政府将房屋 进行了分配,并发给所有人土地房产证,重新确定了产权。因此,原、技告之闻的典当关系 不复存在。现原、搜告因使用校巷过道发生纠纷,并没有诊及房屋的所有权,督宁镇政府解 决时,明知被告的土地迁填写错误,仍决定将原告所有的五间房分给按告一间率,处理显然 是不当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得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思的意见〉提定:“有关士改 速留的房星确权纠盼,一般应以土改时所确定的产权为准。土改时地主、富农被没收、征收 的房屋。己确权给人咸归集体所有的,应依法保护。”因此。人民法院禁法判决保护原告的 房屋所有权,处理是正确的。 48、当事人双方都速反合同,应当分别承粗各白应负的民事贵任 [案情] 原告胡月菊,女。32岁,无业。 被告李师顺,男,56岁,退体工人。 被告李桂英,女,23岁,个体户。 原告胡月菊与被告李师顺,于1983年互换住房封认识。1的年4月,漂告找按去商议, 两家合伙开一洗染店。被告家庭人口多,生活闲难。可以出劳动力,原告负责投货,被告表 示同意。同年9月5日,又方签定了合饮经营洗染店协议。协议约定:胡月菊负责全部设 备和技术投资:李师顺及其女儿李桂英负责经营管理,盈利由胡、李两家对率分成。月年5 月2日,胡月菊与丈夫王谊(工程技术人员》带领李桂英去某市学习洗染技术,李桂英学习、 生活贵用全由原告负责。与此同时,胡月菊胸买了洗当染需要的一切设备,共授货1900元, 同年6月。胡月菊又以每月0元租金(由合伏财产支付)程赁二间简易房,经李师顺带领 全家三口人修错后作为营业用房。同年8月,李桂英学习结束,以特业青年兔申请领取了个 体洗染店营业执照,于9月1日洗染店正式开业。同年12月,胡月菊发现按告一家不按协 议的定建立正规帐目,不及时结帐分成,便要求白己到店开票收活。李师顺一家不同意,双 方发生争执。1987年2月,原告强行拉走部分设备,取走现金608元,并起诉到法院,要 求站清帐目,赂偿损失。被岩辩称,洗染店系被告一家经营,与原告无关。不同意分成和略 德捐失。 法院市理认为:洗染店風是以李桂英个人名义申请核准登记的,实为胡、李两家合伙经 营,有协议为证。双方合伏期间都违反合同。所造成的损失,应各负相应责任。据此判读: (一)原告胡月菊共投资1900元,除已拉走的设备斯人民币432元及取走的现金608元, 合计1010元外,被告李师顺、李桂英再赔德原告投贤损失950元。(二)洗染店尚存设备
李案被告李惠仙的十二间房屋解放前典给马兰花,解放后土改时,当地人民政府将房屋 进行了分配,并发给所有人土地房产证,重新确定了产权。因此,原、被告之间的典当关系 不复存在。现原、被告因使用楼巷过道发生纠纷,并没有涉及房屋的所有权,晋宁镇政府解 决时,明知被告的土地证填写错误,仍决定将原告所有的五间房分给被告一间半,处理显然 是不当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有关土改 遗留的房屋确权纠纷,一般应以土改时所确定的产权为准。土改时地主、富农被没收、征收 的房屋,已确权给人或归集体所有的,应依法保护。”因此,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保护原告的 房屋所有权,处理是正确的。 48、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应当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民事责任 [案情] 原告胡月菊,女,32 岁,无业。 被告李师顺,男,56 岁,退休工人。 被告李桂英,女,23 岁,个体户。 原告胡月菊与被告李师顺,于 1983 年互换住房时认识。1985 年 4 月,原告找被告商议, 两家合伙开一洗染店。被告家庭人口多,生活困难,可以出劳动力,原告负责投资,被告表 示同意。同年 9 月 25 日,又方签定了合伙经营洗染店协议。协议约定:胡月菊负责全部设 备和技术投资;李师顺及其女儿李桂英负责经营管理,盈利由胡、李两家对半分成。同年 5 月 2 日,胡月菊与丈夫王谊(工程技术人员)带领李桂英去某市学习洗染技术。李桂英学习、 生活费用全由原告负责。与此同时,胡月菊购买了洗当染需要的一切设备,共投资 1900 元。 同年 6 月,胡月菊又以每月 50 元租金(由合伙财产支付)租赁二间简易房,经李师顺带领 全家三口人修缮后作为营业用房。同年 8 月,李桂英学习结束,以待业青年兔申请领取了个 体洗染店营业执照,于 9 月 1 日洗染店正式开业。同年 12 月,胡月菊发现被告一家不按协 议约定建立正规帐目,不及时结帐分成,便要求自己到店开票收活。李师顺一家不同意,双 方发生争执。1987 年 2 月,原告强行拉走部分设备,取走现金 608 元,并起诉到法院,要 求结清帐目,赔偿损失。被告辩称:洗染店系被告一家经营,与原告无关,不同意分成和赔 偿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洗染店虽是以李桂英个人名义申请核准登记的,实为胡、李两家合伙经 营,有协议为证。双方合伙期间都违反合同,所造成的损失,应各负相应责任,据此判决: (一)原告胡月菊共投资 1900 元,除已拉走的设备折人民币 432 元及取走的现金 608 元, 合计 1040 元外,被告李师顺、李桂英再赔偿原告投资损失 950 元。(二)洗染店尚存设备

归核告李师顺、李柱英所有,营业用房由被告继铁使用。(三)双方因对方过错造成的盈利 损失互不承粗责任, [问思】 此案属于什么性质的纠纷?双方都违反合月造成损失的,如何承粗民事责任? [简析] 此案属于合伙合同钩纷。原、被告在合伙经营活动中,双方都进反合同应当分别承担各 自应负的民事责任。 (一)根据民法通侧第三十条规定:个人合伙是折两个以上公民按靨协议。各自提供资 金、实物、技术等,合伏经营,共同劳动。最高人民法院《若干问思的意见(试行)》第四 十大条规定,“公民按属协议提供资金或者实物,并约定参与合伙盈余分配,但不参与合伏 经营、劳动的,或者提供技术性劳务面不提供资金、实物,但约定参与盈余分配的,视为合 秋”,据此可以认定本案原,被告属于合伏关系。他们之间发生纠粉的性质,属于合伏纠纷。 (二)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规定:“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的定,全都履行白已 的义务。”任何合同的订立都会在当事人这间产生权利义务关系,也就是债的关系。债务人 按照法律规定成者合同钓定,全部地,适当地限行义务,对保证国民经济计划的实现。促进 杜会主义经济组织以及个体经背者之间的联合和协作,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具有重要意 义。按照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的规定精神,本案双方当事人应当正确地履行自己的义务。任 何一方违反了合同,军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民法通则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个人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 合伙人有执行和监督的权利。”本案被告李师顺父女,拒绝合伏人胡月菊参如洗染店的经营 管理,不按合伙协议建立帐目,不按期分配盈余第一系列行为,选反了合同的定和法律规定, 应负主要责任。原告桐月菊强行拉走合伏时投入的设备,使洗染店不能推续经营,也违反了 民法通则第三十二条关于“合秋人投入的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的规定,也应负 一定的责任。 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三条关于“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分别承粗各自应负 的民事责任”的规定,及双方当事人责任的大小,法院判决被告赔整凰告投宽损失,双方互 不赌偿盈利根失,这样处理是正确的。 49、使务人不履地债务时,拔約定由保证人履行 [案情] 原告单正文,男。54岁,离体干部
归被告李师顺、李桂英所有,营业用房由被告继续使用。(三)双方因对方过错造成的盈利 损失互不承担责任。 [问题] 此案属于什么性质的纠纷?双方都违反合同造成损失的,如何承担民事责任? [简析] 此案属于合伙合同纠纷。原、被告在合伙经营活动中,双方都违反合同应当分别承担各 自应负的民事责任。 (一)根据民法通则第三十条规定: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 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最高人民法院〈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四 十六条规定,“公民按照协议提供资金或者实物,并约定参与合伙盈余分配,但不参与合伙 经营、劳动的,或者提供技术性劳务而不提供资金、实物,但约定参与盈余分配的,视为合 伙”。据此可以认定本案原、被告属于合伙关系,他们之间发生纠纷的性质,属于合伙纠纷。 (二)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规定:“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部履行自己 的义务。”任何合同的订立都会在当事人这间产生权利义务关系,也就是债的关系。债务人 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全部地、适当地履行义务,对保证国民经济计划的实现,促进 社会主义经济组织以及个体经营者之间的联合和协作,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具有重要意 义。按照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的规定精神,本案双方当事人应当正确地履行自己的义务。任 何一方违反了合同,都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民法通则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个人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 合伙人有执行和监督的权利。”本案被告李师顺父女,拒绝合伙人胡月菊参加洗染店的经营 管理,不按合伙协议建立帐目,不按期分配盈余第一系列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 应负主要责任。原告胡月菊强行拉走合伙时投入的设备,使洗染店不能继续经营,也违反了 民法通则第三十二条关于“合伙人投入的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的规定,也应负 一定的责任。 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三条关于“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分别承担各自应负 的民事责任”的规定,及双方当事人责任的大小,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投资损失,双方互 不赔偿盈利损失,这样处理是正确的。 49、债务人不履地债务时,按约定由保证人履行 [案情] 原告单正文,男,54 岁,离休干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