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四 中央电大文法学院叶志宏 本文件包括两部分。一都分是“思考案例”。另一都分是“参考案例”, 第一部分思考案例 (1)本案教告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该纠念应如何处理? [案情] 原告任小军,男,18岁,学生。 敲告李玉江,男。18岁。学生 任小军与李玉江原系光明镇二中高二二班月学。1968年6月15日,李玉江去任小军处, 回家时将任小军的一辆新买的“水久”牌处行车骑走,不慎丢失。任小军数次要求李玉江赔 德人民币180元,李总是说“现于头无钱,等几个月再说,”无索。1988年10月29日, 任小军诉讼至该铺人民法豌, 该人民法庭受理此案后,经审理查明,按告李玉江系1971年9月5日出生,现与任小 军同在光明慎二中读书。去年寒假期间,李玉江曾到光明镇木器厂参加临时工作,收入50 多元,均交其得收后,其母以李玉江的名义存入恨行。至于对该案的处理,合议庭正在合议 研究: [问思] 1,本案被告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具有何种民事行为能力? 2本案应如何处理: (2)这起“分家析产”纠粉应如何处理? [案情] 单告方祖,男,41岁,工人。 被告方勤。男,68岁,划休职员。 被告方象,男,M岁,工程师。 被告方厚,男,39岁,数员。 方勤生有三个儿子,长子方荣、次子方祖、三子方厚。士改时,方静夫妻和三个儿子在 农州,分得房尿四间,当时户主为主勒,方麦与三个儿子均是家篷成员。土改后,方勒到城 里参加工作,因在生产技术上较有成就,加之生活比较节色,积蓄有近20000元。方勤于 1984年麦子死后,为防止日后三个儿子争夺财产,即筹划在生前为子女分家,经反复权衡
案例四 中央电大文法学院 叶志宏 本文件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思考案例”;另一部分是“参考案例”。 第一部分思考案例 (1)本案被告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该纠纷应如何处理? [案情] 原告任小军,男,18 岁,学生。 被告李玉江,男,18 岁,学生。 任小军与李玉江原系光明镇二中高二二班同学。1988 年 6 月 15 日,李玉江去任小军处, 回家时将任小军的一辆新买的“永久”牌处行车骑走,不慎丢失。任小军数次要求李玉江赔 偿人民币 180 元,李总是说“现手头无钱,等几个月再说。”无奈,1988 年 10 月 29 日, 任小军诉讼至该镇人民法院。 该人民法庭受理此案后,经审理查明,被告李玉江系 1971 年 9 月 5 日出生,现与任小 军同在光明镇二中读书。去年寒假期间,李玉江曾到光明镇木器厂参加临时工作,收入 50 多元,均交其母收后,其母以李玉江的名义存入银行。至于对该案的处理,合议庭正在合议 研究。 [问题] 1.本案被告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具有何种民事行为能力? 2.本案应如何处理? (2)这起“分家析产”纠纷应如何处理? [案情] 原告方祖,男,41 岁,工人。 被告方勤,男,68 岁,退休职员。 被告方荣,男,44 岁,工程师。 被告方厚,男,39 岁,教员。 方勤生有三个儿子,长子方荣、次子方祖、三子方厚。土改时,方勤夫妻和三个儿子在 农村,分得房屋四间,当时户主为主勤,方妻与三个儿子均是家庭成员。土改后,方勤到城 里参加工作,因在生产技术上较有成就,加之生活比较节俭,积蓄有近 20000 元。方勤于 1984 年妻子死后,为防止日后三个儿子争夺财产,即筹划在生前为子女分家。经反复权衡

方勤决定将土改分得的房屋分给次子方粗二间,方荣、方厚各得一间。考虑到次子方粗品德 不好,染有赌博恶习,多次教有改变不大,便决定将自己的存款分给长子方荣、三子方厚各 10000元,次子方祖分文不给。对这样分家,方相很不满,吵闲不休,认为父亲不会,家庭 财产应当三弟兄均分,对20000无存款,能也坚决主张均分,三弟兄各得三分之一·方勒坚 持不愿将存款分给方祖的意见。为此,方祖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三兄弟平均分割家庭财产。 [同题] 1.房屋和存款的性质是家庭共有、夫麦共有、还是个人所有? 2本案应当知何处理? (3)此案房属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吗? [案情] 原告刘刚。男,38岁,工人 被告素淑华,女,37岁,工人。 张淑华系浙江荣县人。1970年去黑龙江南县插队时,同该县表机厂工人刘刚结婚,刘 刚的姐姐刘燕。因丧失劳动能力,无其他亲人,同刘刚与张淑华一问生活。但由于生活习惯 不同,张淑华与刘刚、刘感常因生活项事争吵。1985年4月,刘去世,刘刚将其速留下 的金成指等首饰变卖,得款6300余元并存入自己名下,同年7月,刘刚与张瓶华二人着手 调住浙江荣县工作,因没有住房,刘刚打算胸买两间居住,面张淑华则不同意买房,主张细 房暂住,最后经二人协商,由刘附出面委托其在荣县的朋友酸晓蜂代为承租两间房屋,同年 11月,龈晓峰得如丁大勇处恰有两间房屋,便以刘刚的名文要求承租。但丁大勇称其正盖 新屋,缺钱用。纪将房屋废价出售。以便集资建房。戴晓峰认为,丁大勇的房屋要价较低, 约合市价的三分之二,遂以刘刚的名义买下此房。并代付款5200元,事后,戴晓峰将此事 电告刘刚,刘刚在未告张淑华的情况下,从自己户头存款中取出5200元钱寄给藏晓峰,并 回信表示感谢。196年1月,刘刚与张淑华迁至象县,住入该房。刘刚背着张淑华以白己 的名义办理了房屋产权过户手线。但不久,素浓华得知了购买房屋的真相,与刘刚发生争吵, 以后,又不新因此事和其他生活项事发生吵打,致使二人无法雅铁共月生活。1986年10 月,刘刚向荣县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论。张液华虽同意离斯。I她认为所胸买的两间房屋应 有其一半产权。而刘刚则说,“购买房屋花的是我的钱,产权登记又是我,你当时不同意, 事后还表示反对,所以,这两间房全是我的。”该案正在审理中。 [问题] 1.本案的房屋买卖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
方勤决定将土改分得的房屋分给次子方祖二间,方荣、方厚各得一间。考虑到次子方祖品德 不好,染有赌博恶习,多次教育改变不大,便决定将自己的存款分给长子方荣、三子方厚各 10000 元,次子方祖分文不给。对这样分家,方祖很不满,吵闹不休,认为父亲不公,家庭 财产应当三弟兄均分,对 20000 元存款,他也坚决主张均分,三弟兄各得三分之一。方勤坚 持不愿将存款分给方祖的意见。为此,方祖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三兄弟平均分割家庭财产。 [问题] 1.房屋和存款的性质是家庭共有、夫妻共有、还是个人所有? 2.本案应当如何处理? (3)此案房屋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吗? [案情] 原告刘刚,男,38 岁,工人。 被告张淑华,女,37 岁,工人。 张淑华系浙江荣县人。1970 年去黑龙江南县插队时,同该县农机厂工人刘刚结婚。刘 刚的姐姐刘燕,因丧失劳动能力,无其他亲人,同刘刚与张淑华一同生活。但由于生活习惯 不同,张淑华与刘刚、刘燕常因生活琐事争吵。1985 年 4 月,刘燕去世,刘刚将其遗留下 的金戒指等首饰变卖,得款 6300 余元并存入自己名下。同年 7 月,刘刚与张淑华二人着手 调往浙江荣县工作,因没有住房,刘刚打算购买两间居住,而张淑华则不同意买房,主张租 房暂住。最后经二人协商,由刘刚出面委托其在荣县的朋友戴晓峰代为承租两间房屋。同年 11 月,戴晓峰得知丁大勇处恰有两间房屋,便以刘刚的名义要求承租。但丁大勇称其正盖 新屋,缺钱用,想将房屋废价出售,以便集资建房。戴晓峰认为,丁大勇的房屋要价较低, 约合市价的三分之二,遂以刘刚的名义买下此房,并代付款 5200 元。事后,戴晓峰将此事 电告刘刚,刘刚在未告张淑华的情况下,从自己户头存款中取出 5200 元钱寄给戴晓峰,并 回信表示感谢。1986 年 1 月,刘刚与张淑华迁至荣县,住入该房。刘刚背着张淑华以自己 的名义办理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但不久,张淑华得知了购买房屋的真相,与刘刚发生争吵, 以后,又不断因此事和其他生活琐事发生吵打,致使二人无法继续共同生活。1986 年`10 月,刘刚向荣县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张淑华虽同意离婚,但她认为所购买的两间房屋应 有其一半产权。而刘刚则说,“购买房屋花的是我的钱,产权登记又是我,你当时不同意, 事后还表示反对,所以,这两间房全是我的。”该案正在审理中。 [问题] 1.本案的房屋买卖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

2房屋应判归刘刚所有还是刘刚与张淑华共有,为什么? (4)这起纠盼中的房屋和电栈机是共有财产不定期是个人所有财产? [案情] 原告王大。男,43岁。工人 敲告王二,男,41岁。农民。 被告王三。男,3湖岁。农民。 上列当事人是兄弟关系。地们的父亲王虎单粒生活。王虎原有砖大结构瓦房三间,平时 参加一些劳动,长子王大在城里当工人,从190年起每月给王虎寄国喻养费次子与三子也 常拿些吃用的东西给王虎。190年,王二,二三叫父亲跟也们去共月生活,而父亲却叫王 二或王三来与能一起生话。后来,王二,王三和父案王虎三人各拿出三分之一的贤金将原来 的瓦房翻建成棱房一幢(瓦房上的建筑材料全用在棱房上),王二和王三都搬来一起居住, 198船年王大回家,看到家庭生活富福,偷快,便劝你亲买一台电视机,其你使把王大平时 寄回的脸养费的积余拿出来买了一台彩色电视机。187年1月王虎病死,三兄弟为房屋和 电视发生争议。王大认为兄弟三人对父亲所尽的义务相差无几,主张棱房和电视机都是父亲 的速产。各得三分之一:王二与王三则认为棱房是他俩和父亲共同建造的,应为王二,王三 和父柔所共有,父亲现在死亡,楼房理应白能俩人(王二、王三》所有。至于电视机,王大 如果要。可日王大所有。三人为财产争执不体,以至诉论到法院。 [阿题】 1.本案所认争的房屋和电视机等财产的性质是否相同? 2本案应如何处理日 (5)此案是属于无因管理之衡还是绿管合同纠粉? [案情] 原告张志龙,男,2?岁。个体工商户。 敲告叶晓英,男,29岁,个体工商户, 196年6月,被告叶晓英和胡民在原告张志龙处谈了一笔牛仔裤买卖,双方商定,由 叶晓英卖给胡民牛他裤00条。7月,叶晓莞将00条牛他裤运到张志龙处,并通知桐民前 来取货。胡民看货后表示不满意,遵与叶晓莫藻判退贤,叶晓英则认为所供之责符合的定的 条件、不同意退货。其间,张志龙见双方争执不下,即要求叶晓英取走裤子,不要占用自己 的货位。,直到1986年底,叶,胡双方就买卖问题达成退货还钱的协议,1987年1月,叶晓 英取走了在张志龙处的500条裤子。此后,张志龙提出,由于500条辉子在他那里存放了半
2.房屋应判归刘刚所有还是刘刚与张淑华共有,为什么? (4)这起纠纷中的房屋和电视机是共有财产不定期是个人所有财产? [案情] 原告王大,男,43 岁,工人。 被告王二,男,41 岁,农民。 被告王三,男,39 岁,农民。 上列当事人是兄弟关系。他们的父亲王虎单独生活。王虎原有砖大结构瓦房三间,平时 参加一些劳动。长子王大在城里当工人,从 1970 年起每月给王虎寄回赡养费次子与三子也 常拿些吃用的东西给王虎。1980 年,王二、二三叫父亲跟他们去共同生活,而父亲却叫王 二或王三来与他一起生活。后来,王二、王三和父亲王虎三人各拿出三分之一的资金将原来 的瓦房翻建成楼房一幢(瓦房上的建筑材料全用在楼房上),王二和王三都搬来一起居住。 1985 年王大回家,看到家庭生活富裕、愉快,便劝你亲买一台电视机,其你便把王大平时 寄回的赡养费的积余拿出来买了一台彩色电视机。1987 年 1 月王虎病死,三兄弟为房屋和 电视发生争议。王大认为兄弟三人对父亲所尽的义务相差无几,主张楼房和电视机都是父亲 的遗产,各得三分之一;王二与王三则认为楼房是他俩和父亲共同建造的,应为王二、王三 和父亲所共有,父亲现在死亡,楼房理应归他俩人(王二、王三)所有。至于电视机,王大 如果要,可归王大所有。三人为财产争执不休,以至诉讼到法院。 [问题] 1.本案所认争的房屋和电视机等财产的性质是否相同? 2.本案应如何处理? (5)此案是属于无因管理之债还是保管合同纠纷? [案情] 原告张志龙,男,27 岁,个体工商户。 被告叶晓英,男,29 岁,个体工商户。 1986 年 6 月,被告叶晓英和胡民在原告张志龙处谈了一笔牛仔裤买卖,双方商定,由 叶晓英卖给胡民牛他裤 500 条。7 月,叶晓英将 500 条牛他裤运到张志龙处,并通知胡民前 来取货。胡民看货后表示不满意,遂与叶晓英谈判退货,叶晓英则认为所供之货符合约定的 条件、不同意退货。其间,张志龙见双方争执不下,即要求叶晓英取走裤子,不要占用自己 的货位。直到 1986 年底,叶、胡双方就买卖问题达成退货还钱的协议。1987 年 1 月,叶晓 英取走了在张志龙处的 500 条裤子。此后,张志龙提出,由于 500 条裤子在他那里存放了半

年多,占用货仓,自己又进行适当的保管,对此叶晓英应付给一些管理费用。叶晓英期认为: 他是出于信任才将500条裤子放在察志龙处,现张提出要管理费没根据,不能同意,张志龙 为此诉至法院。要求叶晓英给付管理费180元。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在确定当事人之间具有何种民事法律关系的问题上,有两种不同意 见。一种意见认为,梭告与胡民订立买卖协议后,将货物运到原告处,原告为了被告的利, 在没有法律规定或合同的定的情况下,为被告管理了事务,构成了无因管理。所以,原告作 为管理人有权请求被告补偿因进行管理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另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当事人之 间已形成了保管合同关系,原告是保管人,搜告是寄托人,寄托人已将物品交给了保管人, 双方通过默示法律行为,实际上建立了保管合同关系,所以,原告作为保管人有权向被告索 取的是保管费用。 [问题] 1.本案当事人之间设立的是何种民事法律关系1 2候管合同与无因管理有什么异同? (6)清费者违反产品使用方法造成损害的,销售者应否承粗民率贵任? [案情】 原告式清平,男。8岁。 法定代理人武类候,男,41岁,工人 被告庆卡烟染商店 原告式清平的父亲式兴慢买了一些爆竹,准备在三天后他的表弟结婚时燃故。1988年9 月8日武清平避着他的父母,拿了二个“天地地”(犀竹的一种,又称高升)与同学周域 (9岁)到场地上燃做。式清平手持厚竹,由周妖燃点,一声地响后,武清平正注视第二响 时,突然一声巨响,爆竹的残物弹及武清平的右服。经医生治疗后,由于眼视网膜受损,经 治疗后右眼视力下降至Q1,医药治疗费化去500余元,武清平的监护人(他的父亲)琥兴 浅以爆竹质量不合格,炸坏了儿子的眼睛,要求出售爆竹的庆丰据条商店赔偿医药费及因护 理武请平而停工损失费共80元,庆丰烟杂店认为他们是销售商店,对厚竹的质量不负责任。 拒绝暗偿。因交涉无效,武兴战代理武清平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庆丰烟条商店承担赠偿责 任。被告应诉后与制造厂商对同拥产品进行质量分析,认为产品合格。也们又至爆竹燃做现 场调查。查明燃点爆竹时,武清平所持的爆竹创置,肥应当爆向上方的一头,倒置向下,面 致点燃的爆竹往地下爆炸,第二响又弹回上方,这时厚竹残物弹及號清平的眼晴,因为式清
年多,占用货仓,自己又进行适当的保管,对此叶晓英应付给一些管理费用。叶晓英则认为, 他是出于信任才将 500 条裤子放在张志龙处,现张提出要管理费没根据,不能同意。张志龙 为此诉至法院,要求叶晓英给付管理费 180 元。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在确定当事人之间具有何种民事法律关系的问题上,有两种不同意 见。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与胡民订立买卖协议后,将货物运到原告处,原告为了被告的利益, 在没有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情况下,为被告管理了事务,构成了无因管理。所以,原告作 为管理人有权请求被告补偿因进行管理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另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当事人之 间已形成了保管合同关系,原告是保管人,被告是寄托人,寄托人已将物品交给了保管人, 双方通过默示法律行为,实际上建立了保管合同关系。所以,原告作为保管人有权向被告索 取的是保管费用。 [问题] 1.本案当事人之间设立的是何种民事法律关系? 2.保管合同与无因管理有什么异同? (6)消费者违反产品使用方法造成损害的,销售者应否承担民事责任? [案情] 原告武清平,男,8 岁。 法定代理人武兴哉,男,41 岁,工人。 被告庆丰姻杂商店 原告武清平的父亲武兴哉买了一些爆竹,准备在三天后他的表弟结婚时燃放。1988 年 9 月 28 日武清平避着他的父母,拿了二个“天地炮”(爆竹的一种,又称高升)与同学周斌 (9 岁)到场地上燃放。武清平手持爆竹,由周斌燃点,一声炮响后,武清平正注视第二响 时,突然一声巨响,爆竹的残物弹及武清平的右眼。经医生治疗后,由于眼视网膜受损,经 治疗后右眼视力下降至 0.1。医药治疗费化去 500 余元。武清平的监护人(他的父亲)琥兴 哉以爆竹质量不合格,炸坏了儿子的眼睛,要求出售爆竹的庆丰姻杂商店赔偿医药费及因护 理武清平而停工损失费共 800 元。庆丰姻杂店认为他们是销售商店,对爆竹的质量不负责任, 拒绝赔偿。因交涉无效,武兴哉代理武清平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庆丰烟杂商店承担赔偿责 任。被告应诉后与制造厂商对同期产品进行质量分析,认为产品合格。他们又至爆竹燃放现 场调查,查明燃点爆竹时,武清平所持的爆竹倒置,把应当爆向上方的一头,倒置向下,而 致点燃的爆竹往地下爆炸,第二响又弹回上方,这时爆竹残物弹及琥清平的眼睛。因为武清

平违反了说明书展示的燃政方法,因此,被告认为原告燃成爆竹的方法不当,对原告损害塑 不承机民事责任。 [问题] 1.本案原告是否可向销售爆竹的商店要求赔偿?理由如何? 2技告应否承粗武清平恩睛受伤的赔侯责任? (7)幼儿园硫于职贵,对幼儿造成的损害,如何承担民事责任? [案情] 原告于凌。男,6岁。 法定代理人于成志,男,32岁。机关干都: 被告培红幼儿园 法定代表人方玲娃,女,35岁。培红细儿园主任。 于凌已在培红幼儿同学习二年。198的年4月18日培红幼儿园组织幼儿春洲,向公交公 司色用汽车辆,送至游玩的公园。出发前由教师明确分工,每人负责儒管0个幼儿。下 午回园前,因照管于凌的老师突发心驻病回家。于浚与另四个纳几临时分给另一班敦师王X 照管,在目园途中,王X发现于凌站在坐将上,曹予制止。当王X未普注意时,于凌又站上 坐椅,将手伸出车外。由于这个路段狭窄,相反方向米的车辆与运送物儿的汽车根近,于凌 伸出车外的右手臂被对方客车撞伤。经医院诊断手臂粉醉性骨折,手觞撞击严重,功能丧失。 于凌的父亲于成志代理向人民法院起源,要求培红幼儿园赌偿部分损失。 [问愿] 幼儿园对入学纳儿有否蓝护责任?在幼儿园学习、生活时,幼儿受到损害,幼儿受到损 害,幼儿园有无赌偿责任? (8)小学生在学校游戏受伤。学校应否承担民事责任? [案情] 原告巫正声,男。11岁,学生。 法定代理人共兴琪。男,39岁。技术员。 被告某市西城小学。 原告事正声是西戴小学五年级学生。1988年9月M日课间休息时,巫正声与同学张文 斌(11岁)进行追逐静戏。巫正声在前弃跑,张文斌在后追赶,巫见张将要追上,就向阅 鉴室方向跑去,华猛榷阅鉴蜜门时,将门上的麦璃推硫,巫的右手和手背核玻璃划被。经医 院泊疗后,右手食指部位和盒被划断,右手食指丧失功能。原告的父亲事兴琪以核子在校读
平违反了说明书展示的燃放方法,因此,被告认为原告燃放爆竹的方法不当,对原告损害拒 不承担民事责任。 [问题] 1.本案原告是否可向销售爆竹的商店要求赔偿?理由如何? 2.被告应否承担武清平眼睛受伤的赔偿责任? (7)幼儿园疏于职责,对幼儿造成的损害,如何承担民事责任? [案情] 原告于凌,男,6 岁。 法定代理人于成志,男,32 岁,机关干部。 被告培红幼儿园 法定代表人方玲娃,女,35 岁,培红细儿园主任。 于凌已在培红幼儿园学习二年。1989 年 4 月 18 日培红幼儿园组织幼儿春洲,向公交公 司包用汽车一辆,送至游玩的公园。出发前由教师明确分工,每人负责照管 20 个幼儿。下 午回园前,因照管于凌的老师突发心脏病回家。于凌与另四个幼儿临时分给另一班教师王 X 照管。在回园途中,王 X 发现于凌站在坐椅上,曾予制止。当王 X 未曾注意时,于凌又站上 坐椅,将手伸出车外。由于这个路段狭窄,相反方向来的车辆与运送幼儿的汽车很近,于凌 伸出车外的右手臂被对方客车撞伤。经医院诊断手臂粉碎性骨折,手腕撞击严重,功能丧失。 于凌的父亲于成志代理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培红幼儿园赔偿部分损失。 [问题] 幼儿园对入学幼儿有否监护责任?在幼儿园学习、生活时,幼儿受到损害,幼儿受到损 害,幼儿园有无赔偿责任? (8)小学生在学校游戏受伤,学校应否承担民事责任? [案情] 原告巫正声,男,11 岁,学生。 法定代理人共兴琪,男,39 岁,技术员。 被告某市西城小学。 原告巫正声是西城小学五年级学生。1988 年 9 月 14 日课间休息时,巫正声与同学张文 斌(11 岁)进行追逐游戏。巫正声在前奔跑,张文斌在后追赶,巫见张将要追上,就向阅 鉴室方向跑去,巫猛推阅鉴室门时,将门上的玻璃推破,巫的右手和手臂被玻璃划破。经医 院治疗后,右手食指部位和盘被划断,右手食指丧失功能。原告的父亲巫兴琪以孩子在校读

书期间。学校管理,监护不周。门窗设备简陋,而致学生受伤为由。要求学校赔整部分经济 损失。学校辩称:课间体息时间,学生自由话动。学生间是行追逐活动是正常情况:学校阅 鉴室门上的玻璃完整无损,也不存在设备简陋问恩,拒绝承担型正声因伤造成的经济损失。 双方协商不成。原告诉至人民法院。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经调查核实,不能认定门窗设备简 帕而政学生受伤的事实,判决学校对巫正声因伤而迹成的经济损失,没有赔偿的责任。 [问题] 小学生在校读书期间人身受到损伤,学校是否应当承担赔德责任?为什么?本案应如何 处理? (9)年满十八周岁的中学生致人模害应如何承粗民事责任? [案情] 原告袁自林,男。16岁,学生 敲告刘海光,男。18岁,学生。 197年4月16日,原告我启林与被告刘尚光在观看球赛时相邻而味。原告袁启林与被 告刘海兴因对这场球赛看法不一,发生争吵。球赛结束后,二人仍争论不休,当走到体育场 南面的一个小衡道上时,二人动手打起来。因被告刘海兴曾在体校学过式功,在争打过程中 将原告袁启林右侧励骨打断两根。经治疗疼愈。原告花去医药贵33元。 19g7年5月4日,原告袁启林诉至某市区人民法院,要求核者刘海光略整其全部医疗 费和部分营养费。被告刘脚光辩称,白己虽已端18周岁,应承相赔偿责任。但由于自己目 前正在读中学,没有经济收入,没有能力赔整原告袁启林的医药费和营养费根失。 [问思] 本案被若侵权损害的赔份责任由谁承粗?如何受养处理? (10)这个案件中的房厘买卖合同有效写? [案情] 原告黄林,男,68岁,干部。 被告王庭华,男,74岁,退体工人。 敲告董宝珍,女。71岁,无职业, 被告男风林,女,2岁,无职业。 第三人服装三厂, 第三人刘才,男,38岁,服装二厂干部
书期间,学校管理、监护不周,门窗设备简陋,而致学生受伤为由,要求学校赔偿部分经济 损失。学校辩称:课间休息时间,学生自由活动,学生间是行追逐活动是正常情况;学校阅 鉴室门上的玻璃完整无损,也不存在设备简陋问题,拒绝承担巫正声因伤造成的经济损失。 双方协商不成,原告诉至人民法院。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经调查核实,不能认定门窗设备简 陋而致学生受伤的事实。判决学校对巫正声因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没有赔偿的责任。 [问题] 小学生在校读书期间人身受到损伤,学校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本案应如何 处理? (9)年满十八周岁的中学生致人损害应如何承担民事责任? [案情] 原告袁启林,男,16 岁,学生。 被告刘海光,男,18 岁,学生。 1987 年 4 月 16 日,原告袁启林与被告刘海光在观看球赛时相邻而座。原告袁启林与被 告刘海兴因对这场球赛看法不一,发生争吵。球赛结束后,二人仍争论不休,当走到体育场 南面的一个小街道上时,二人动手打起来。因被告刘海兴曾在体校学过武功,在争打过程中 将原告袁启林右侧肋骨打断两根。经治疗痊愈。原告花去医药费 233 元。 1987 年 5 月 4 日,原告袁启林诉至某市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刘海光赔偿其全部医疗 费和部分营养费。被告刘海光辩称,自己虽已满 18 周岁,应承担赔偿责任,但由于自己目 前正在读中学,没有经济收入,没有能力赔偿原告袁启林的医药费和营养费损失。 [问题] 本案被告侵权损害的赔偿责任由谁承担?如何妥善处理? (10)这个案件中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吗? [案情] 原告黄林,男,68 岁,干部。 被告王庭华,男,74 岁,退休工人。 被告董宝珍,女,71 岁,无职业。 被告男凤林,女,62 岁,无职业。 第三人服装三厂。 第三人刘才,男,36 岁,服装二厂干部

原告黄林与案外人何文彬(已故)原共有座落某市东山区上坡一条一号平房二间,该房 在解放前就和给王庭华居住,由何文彬代管,由何与王庭华办理收取房机和房屋修理等事项。 后黄林,何文彬二人折产,上列平房二间归黄林所有。何文彬病故后,由何文彬儿螅素宝珍, 田风林继线代办相赁事宜。1976年地藏,王庭华承粗之房,其中一饲震损,王要求董、国 修房未得解决,王庭华于1978年5月起诉到东山区人民法院,要求董、田修房。审理中, 董宝珍、田风林称,二间房己由她二人继承,只是未办理分契手续。东山区人民法院据董。 男二人的诉,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将该房作价0元由王避华购买。王买下此房后透行了 修塘,后于1985年3月卖给服装二厂,该厂对此房整修后分配给本厂干都刘才居住。1986 年3月黄林发现董、田将房出卖,到东山区人民法院起诉,并出示了王庭华原乐租之房属其 本人所有的公证文书。要求保护其合法权益。收房自住。东山区人民法院依照民诉法的有关 规定,搬销原协议书,对此案进行重审。 审理中,薰宝珍,田风林承认侵权卖房之事实,同意退国卖房款200元给王庭华,黄林 同意负担王庭华买房后的全部修错费和房地产税,但要求王补交白199年10月至1985年 3月所欠房租:同意负担服装二厂买房后的修错费和代交的房地产税,但服装二厂应补交自 1985年4月至1986年12月之房租,服装二厂月意解除与王庭华的房屋买卖关系,但王庭 华应退还房价款300元、刻才同意在6个月内将现在住房质交黄林,王庭华坚持原房屋买 卖关系。不月意黄林收回讼争房屋。经调解无效,区法院民事事判庭研究,准备判决结案。 [问题] 1,这个案件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2此案应如利处理: (11)对这个案件中的房屋买卖关系应如何队皂? [案情] 单告某市汽车标准件厂。 被告金文,男,6的岁,无积业。 汽车标准件厂以金文强行侵占其房尿为由,向某市西河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立即稀房。 金文反露:该房原是他的自住房,在“文革”中他被授斗的情况下。原告借口扩建厂房,让 他动迁。通他签订了买卖房星协议,以2300元买了他原有的五间青砖瓦房,现他无房居住, 要求废除协议。将房屋返还白住。 法院市理中查明:汽车标准件厂之前身是公杜所属的汽车螺蚊部件厂,1967年11月以 扩大厂房为名。占用在该厂附近属金文所有的五间自住瓦房。当时金文正在被批斗,公社出
原告黄林与案外人何文彬(已故)原共有座落某市东山区上坡一条一号平房二间,该房 在解放前就租给王庭华居住,由何文彬代管,由何与王庭华办理收取房租和房屋修理等事项。 后黄林、何文彬二人折产,上列平房二间归黄林所有。何文彬病故后,由何文彬儿媳董宝珍、 田凤林继续代办租赁事宜。1976 年地震,王庭华承租之房,其中一间震损,王要求董、田 修房未得解决,王庭华于 1978 年 5 月起诉到东山区人民法院,要求董、田修房。审理中, 董宝珍、田凤林称:二间房已由她二人继承,只是未办理分契手续。东山区人民法院据董、 男二人的诉,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将该房作价 200 元由王庭华购买。王买下此房后进行了 修缮,后于 1985 年 3 月卖给服装二厂,该厂对此房整修后分配给本厂干部刘才居住。1986 年 3 月黄林发现董、田将房出卖,到东山区人民法院起诉,并出示了王庭华原承租之房属其 本人所有的公证文书,要求保护其合法权益,收房自住。东山区人民法院依照民诉法的有关 规定,撤销原协议书,对此案进行重审。 审理中,董宝珍、田凤林承认侵权卖房之事实,同意退回卖房款 200 元给王庭华。黄林 同意负担王庭华买房后的全部修缮费和房地产税,但要求王补交自 1979 年 10 月至 1985 年 3 月所欠房租;同意负担服装二厂买房后的修缮费和代交的房地产税,但服装二厂应补交自 1985 年 4 月至 1986 年 12 月之房租。服装二厂同意解除与王庭华的房屋买卖关系,但王庭 华应退还房价款 3700 元、刘才同意在 6 个月内将现在住房腾交黄林。王庭华坚持原房屋买 卖关系,不同意黄林收回讼争房屋。经调解无效,区法院民事审判庭研究,准备判决结案。 [问题] 1.这个案件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2.此案应如何处理? (11)对这个案件中的房屋买卖关系应如何认定? [案情] 原告某市汽车标准件厂。 被告金文,男,69 岁,无职业。 汽车标准件厂以金文强行侵占其房屋为由,向某市西河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立即腾房。 金文反诉;该房原是他的自住房,在“文革”中他被批斗的情况下,原告借口扩建厂房,让 他动迁。逼他签订了买卖房屋协议,以 2300 元买了他原有的五间青砖瓦房。现他无房居住, 要求废除协议,将房屋返还自住。 法院审理中查明:汽车标准件厂之前身是公社所属的汽车螺纹部件厂,1967 年 11 月以 扩大厂房为名,占用在该厂附近属金文所有的五间自住瓦房。当时金文正在被批斗,公社出

面与其交涉签订卖房协议时,金未收表示异议。厂方檬其耀家时,他无处椒迁,在厂方一再 催促下,金于1968年在西河区中央路购买了一间半私房居住,196的年4月全家被遗送下乡, 又将自住的一间半房了卖。190年落实政策,金文全家回域,因无房居住,即找原告和房 管部门交移。原告主张:双方已签订了买卖房屋协议,不能再翻悔。金文多次上访无效,于 1984年5月将原房门撬开,进住了二间(此房作该厂金库用》。原告即以金文无理强古房 屋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解, [问题] 1,对这个案件中的房屋买卖关系如何认定? 2此案纠盼应如何处理? (12)房屋出粗人要求牌止房厘粗领合同的,应如何处理? [案情】 原告李何氏,女。60岁,无职业. 被告王涉芬,女。刷岁,退体工人。 李何氏有瓦房四间,座落某巾西区和平街七号,192年被和平街房管所代管二间,并 租给了被告王沙花,196刷年房管所将代管房返还给李何氏,李何民维续与王淑花保持粗质 关系,机金每月10元,196年4月,李何氏向某市西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与王涉花 的房屋租贯关系。理由是:地家现共有九口人,居住二间房屋。大儿子和大几總均有残疾, 因居住圳挤不便休养,大儿總长期店住娘家:二儿子四口人,店住后院18平米简易房,全 家居住确有图垂,王瓶花家共四口人。居住二间房屋。地要求王淑花在一时不能搬迁的情况 下,可暂时迁到其后院简易房内居住,一年内不收房租。而王淑花不背数迁。 两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李何氏要求王淑花搬迁,王淑花提出找不到合适的房屋,双方 都有理由,但目前尚不具备解除租赁关系的条件。1986年8月判决整续推雄持租锈关弱,驳 回李何氏诉论请求。李何不服,提起上诉,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86年10月二审判决,隆 持原判。李何氏仍不服,提出早诉。经中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李何氏家人口增多,又有两 个残疾人,居住实属困难,为改善居佳条件,便于家庭成员相互盟顾,在王淑芬一时找不到 新居的情况下,让其积极找房,誓迁简易房居住,在一年内不牧粗金。请求是合理的,应子 支持:王淑芬不体谅李啊氏的处境,不肯淑迁,理由不充分,决定撒销原判政判王淑芬应于 1987年3月前将李何氏二间房屋腾出,暂迁李何氏简易房内居住。住期1年。不交租金。 [问题] 1.房屋出机人要求终止房屋组货合月的纷,应如何处理?
面与其交涉签订卖房协议时,金未敢表示异议。厂方撵其搬家时,他无处搬迁,在厂方一再 催促下,金于 1968 年在西河区中央路购买了一间半私房居住,1969 年 4 月全家被遣送下乡, 又将自住的一间半房了卖。1980 年落实政策,金文全家回城,因无房居住,即找原告和房 管部门交涉。原告主张:双方已签订了买卖房屋协议,不能再翻悔。金文多次上访无效,于 1984 年 5 月将原房门撬开,进住了二间(此房作该厂仓库用)。原告即以金文无理强占房 屋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 [问题] 1.对这个案件中的房屋买卖关系如何认定? 2.此案纠纷应如何处理? (12)房屋出租人要求终止房屋租赁合同的,应如何处理? [案情] 原告李何氏,女,60 岁,无职业。 被告王涉芬,女,64 岁,退休工人。 李何氏有瓦房四间,座落某市西区和平街七号,1962 年被和平街房管所代管二间,并 租给了被告王涉花,1964 年房管所将代管房返还给李何氏,李何氏继续与王淑花保持租赁 关系,租金每月 10 元。1986 年 4 月,李何氏向某市西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与王涉花 的房屋租赁关系。理由是:她家现共有九口人,居住二间房屋。大儿子和大儿媳均有残疾, 因居住拥挤不便休养,大儿媳长期居住娘家;二儿子四口人,居住后院 18 平米简易房,全 家居住确有困难,王淑花家共四口人,居住二间房屋。她要求王淑花在一时不能搬迁的情况 下,可暂时迁到其后院简易房内居住,一年内不收房租,而王淑花不肯搬迁。 西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李何氏要求王淑花搬迁,王淑花提出找不到合适的房屋,双方 都有理由,但目前尚不具备解除租赁关系的条件。1986 年 8 月判决继续维持租赁关系,驳 回李何氏诉讼请求。李何不服,提起上诉,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1986 年 10 月二审判决,维 持原判。李何氏仍不服,提出早诉。经中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李何氏家人口增多,又有两 个残疾人,居住实属困难,为改善居住条件,便于家庭成员相互照顾,在王淑芬一时找不到 新居的情况下,让其积极找房,暂迁简易房居住,在一年内不收租金,请求是合理的,应予 支持;王淑芬不体谅李何氏的处境,不肯搬迁,理由不充分,决定撤销原判改判王淑芬应于 1987 年 3 月前将李何氏二间房屋腾出,暂迁李何氏简易房内居住,住期 1 年,不交租金。 [问题] 1.房屋出租人要求终止房屋租赁合同的纠纷,应如何处理?

2本案再事判决是否正确?为什么? (13)奖券及奖金应归准所有T [案情] 原告任建军,男。2岁。工人 敲告王内章,男,36岁,会计。 原告任建军,是江县电业局某管理姑职工,被告王丙章,是任建烟同一单位的会计。18 年5月8日,王丙章去镇上时,用公款买了大张面颗为50元的县农业银行信用联杜爱行的 定额定期有奖有息储蓄券,打算作为工资发给每个限工一张。但他网到管理站后,站长虽对 购买储蓄券表示默许,对发给职工的建议却表示反对,而且,其他人也都说不要。当时,任 建帽要求管理站德还欠白家饭店饭店饭费00元,于是,站长提出用六张储蓄券抵还任家的 300元饭费,任建阳表示同意,所以,六张储蓄券就到了任建知的手中。同年5月20日, 县农业银行信用联社发行的富飘定期有奖有息储蓄中奖号码公布后,王丙章得知詆还任建烟 的大张定额定期有奖有息储蓄券中有一张中一等奖,获奖金300元,。有两张获未等奖,奖 金20元,后悔不及。第二天,他带了300元钱米到任家,谎编任麦说从单位拿来300元钱 文饭费。把六张储蓄券抽回,任麦不知实情,信以为真。便把奖券交给王。任建烟得知此事 后,几次向王丙章索要储蓄券,王都以储蓄券是自己买的为理由距绝了。没有办法,任建军 只得向县人民法院起诉。县人民法院经过串理,将定额期有奖有息铅留券判归任建军所有。 任建烟摩了奖界去县农业银行信用联杜兑了奖,一起风被算是来息下来。 [阿思] 奖券及奖金应归蓝所有?为什么: (14)本案属于什么性周的争议? [案情] 原告曹福胜,男,34岁。干部。 敲告林曙光,男,46岁,副教授。 第三人郑去奇,男,49岁,讲师。 第三人华玉,女,4婚岁,教师。 原告售幅胜系西北农业大学干都处干部,被告林喝光系西北农业大学解制教研蜜副教 授。1982年8月,林露光筹备编绘《牛解钢图谱》一书,递请擅长绘面的曹福胜主持该书 的绘图工作,193年3月,二人合作完成部分样图。并与科技出版社联系,签订了出版合 同。由于该书工作量大,原、被告二人难以及时交付出版,便由林露光联系,卷请华东、江
2.本案再审判决是否正确?为什么? (13)奖券及奖金应归准所有? [案情] 原告任建军,男,42 岁,工人。 被告王丙章,男,36 岁,会计。 原告任建军,是江县电业局某管理站职工。被告王丙章,是任建烟同一单位的会计。1988 年 5 月 8 日,王丙章去镇上时,用公款买了六张面额为 50 元的县农业银行信用联社发行的 定额定期有奖有息储蓄券,打算作为工资发给每个职工一张。但他回到管理站后,站长虽对 购买储蓄券表示默许,对发给职工的建议却表示反对,而且,其他人也都说不要。当时,任 建烟要求管理站偿还欠自家饭店饭店饭费 600 元,于是,站长提出用六张储蓄券抵还任家的 300 元饭费,任建烟表示同意,所以,六张储蓄券就到了任建烟的手中。同年 5 月 20 日, 县农业银行信用联社发行的富额定期有奖有息储蓄中奖号码公布后,王丙章得知抵还任建烟 的六张定额定期有奖有息储蓄券中有一张中一等奖,获奖金 3500 元,有两张获未等奖,奖 金 20 元,后悔不及。第二天,他带了 300 元钱来到任家,谎骗任妻说从单位拿来 300 元钱 交饭费,把六张储蓄券抽回,任妻不知实情,信以为真,便把奖券交给王。任建烟得知此事 后,几次向王丙章索要储蓄券,王都以储蓄券是自己买的为理由拒绝了。没有办法,任建军 只得向县人民法院起诉。县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将定额期有奖有息储蓄券判归任建军所有。 任建烟拿了奖券去县农业银行信用联社兑了奖,一起风波算是来息下来。 [问题] 奖券及奖金应归谁所有?为什么? (14)本案属于什么性质的争议? [案情] 原告曹福胜,男,34 岁,干部。 被告林曙光,男,46 岁,副教授。 第三人郑去奇,男,49 岁,讲师。 第三人华玉,女,45 岁,教师。 原告曹福胜系西北农业大学干部处干部,被告林曙光系西北农业大学解剖教研室副教 授。1982 年 8 月,林曙光筹备编绘《牛解剖图谱》一书,邀请擅长绘画的曹福胜主持该书 的绘图工作。1983 年 3 月,二人合作完成部分样图,并与科技出版社联系,签订了出版合 同。由于该书工作量大,原、被告二人难以及时交付出版,便由林曙光联系,邀请华东、江

南、东北农大的郑去奇、薰摩、华玉三月志参加该书的编绘工作,为此,1983年7月召开 了一次协作会议,并作了具体分工,但在这次会和以后的几☆会议上没有确定书编成后出版 时的署名问题。1986年10月,各个作者编绘的书稿都寄交到西北农大林屠光处,林露光作 了最后审定。白于东北教学院华玉编绘的部分不合要求,来予采用。由林曙光和曹辐胜重新 作了编绘。月年10月,全书定稿,由原、被告送交科技出版杜排藏,准备印刷发生。书将 交付印倒后不久,原,被告先后给出版社去信,对书的署名问题提出了各自的意见,原告要 求书的封面署名“主编林屠光,主绘曹幅鞋”,被告要求封面署名“林写光著”。为此,双 方发生争议。.经有关组织调解无效,冢告于1987年5月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保护自己的 署名权 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首先根据原告提出的诉讼保全的中请,截定在署名月恩解决之前, 暂停(牛解制图谱》一书的印叫,并通知参如该书的编绘郑去奇、董晔、华玉作为第三人参 加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在《牛解剂图遗》一书的编缓过程中,被告林曙光除作组织, 领导工作外,还亲白透行了该书的设计,制作标本,绘制草图等大量实际工作,对该书的顺 利完成起了主要作用:原告亲自编绘了100多幅草图,并对全逝600屬图中的一半以上进 行了修改和润笔,对该书的顺利完成起了重要作用:其他三位作者也都按期完成了分给自己 的编绘任务,只是因为华玉编绘的一部分图不符合要求,书中未予采用。人民法豌合议庭根 据查明的事实。对案针如何定性,如何处理现正研究合议之中, [问题] 1,本案属于什么性质的纠纷? 2《牛解倒图谱》一书是否属于共同创作作品? 3此案纠粉位如何处理? (15)是进赠还是赠与1 [案情] 原告餐雪,女,6岁。师. 被告林尧,男,的岁,工程师。 林尧之父林如海曾认氨雪为义女。“文革”期间,林如海因历史问题。受到到迫害,林 尧为了“划清界限”与父亲关系硫近,基本上无米往。在此期间,葬雪一如既往,对林如海 在生活上、精神上子以关心和组顾,林如知脚十分感澄。192年12月的一天,林如询把白己 的人民币10000元存入中国人民银行某市某区办事处,存折户头的名字写为黎雪,存单两张。 每张000元。1983年1月,林如海和蔡雪各写了一份内容相月的静议书,互相交换保存
南、东北农大的郑去奇、董晔、华玉三同志参加该书的编绘工作。为此,1983 年 7 月召开 了一次协作会议,并作了具体分工,但在这次会和以后的几次会议上没有确定书编成后出版 时的署名问题。1986 年 10 月,各个作者编绘的书稿都寄交到西北农大林曙光处,林曙光作 了最后审定。由于东北农学院华玉编绘的部分不合要求,未予采用,由林曙光和曹福胜重新 作了编绘。同年 10 月,全书定稿,由原、被告送交科技出版社排版,准备印刷发生。书稿 交付印刷后不久,原、被告先后给出版社去信,对书的署名问题提出了各自的意见。原告要 求书的封面署名“主编林曙光,主绘曹福胜”,被告要求封面署名“林曙光著”。为此,双 方发生争议。经有关组织调解无效,原告于 1987 年 5 月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保护自己的 署名权。 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首先根据原告提出的诉讼保全的申请,裁定在署名问题解决之前, 暂停《牛解剖图谱》一书的印刷,并通知参加该书的编绘郑去奇、董晔、华玉作为第三人参 加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在《牛解剖图谱》一书的编缓过程中,被告林曙光除作组织、 领导工作外,还亲自进行了该书的设计、制作标本、绘制草图等大量实际工作,对该书的顺 利完成起了主要作用;原告亲自编绘了 100 多幅草图,并对全书近 600 幅图中的一半以上进 行了修改和润笔,对该书的顺利完成起了重要作用;其他三位作者也都按期完成了分给自己 的编绘任务,只是因为华玉编绘的一部分图不符合要求,书中未予采用。人民法院合议庭根 据查明的事实,对案件如何定性、如何处理现正研究合议之中。 [问题] 1.本案属于什么性质的纠纷? 2.《牛解剖图谱》一书是否属于共同创作作品? 3.此案纠纷应如何处理? (15)是遗赠还是赠与? [案情] 原告蔡雪,女,46 岁,教师。 被告林尧,男,59 岁,工程师。 林尧之父林如海曾认蔡雪为义女。“文革”期间,林如海因历史问题,受到到迫害,林 尧为了“划清界限”与父亲关系疏远,基本上无来往。在此期间,蔡雪一如既往,对林如海 在生活上、精神上予以关心和照顾,林如海十分感激。1982 年 12 月的一天,林如海把自己 的人民币 10000 元存入中国人民银行某市某区办事处,存折户头的名字写为蔡雪,存单两张, 每张 5000 元。1983 年 1 月,林如海和蔡雪各写了一份内容相同的协议书,互相交换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