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司其他制度教学辅导公司法第九章 学习目标 了解:公司财务会计制度、外国公司分支机构 掌握:公司利润分配制度、公司法律责任、公司合并与分立制度 应用:公司公积金制度公司解散与清算制度 第一节公司财务会计制度概述 一、公司财务会计制度 公司财务会计制度是指由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所确立的公司财务、会计的处理规则,它 包括公司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公司财务制度是指有关公司的资金筹集、使用和分配的规则。 公司会计制度是对公司经营业务和相关活动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的规则。我国公司 法以专章的形式对公司财务会计制度进行了规范。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对规范公司的生产经营 活动,保护债权人、股东的合法权益有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这是因为现代公司所有权与 经营权的普遍分离,以及公司要在资本市场上向陌生人进行募资,这在客观上就要求公司应 向现实和潜在的投资者、债权人或其他公司信息使用者提供公司的财务信息,以便他们作出 合理的决策,公司提供财务信息最基本的方式就是财务报告。 (一)规范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保障公司的健康发展。现代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是建 立长期经验总结和科学分析论证的基础上的,它有助于股东了解公司的真实运行情况,为公 司未来发展规划提供准确的数据,同时能够很好地整合公司资源,规范公司投资理财计划, 从而使公司的资本更好的保值和增值。 (二)保护股东和公司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在现代公司制度中,两权分离的情况非常普 遍,为了保障不参与公司经营活动的股东的合法利益不受侵害,建立统一、规范、科学的财 务会计制度就显得重要。公司债权人通过公开的、准确的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可以及时了解 公司的真实财产和经营状况,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规避自己的经营、投资风险。 (三)有助于划清公司管理者的经营责任,考核其经营业绩。股份有限公司的“两权分 离”引发代理成本问题。为保证公司管理者忠实于公司,尽到妥善管理和运用的义务,就必 须对其经营能力、经营业绩进行考核。公司财务会计制度可以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获利能 力、盈利情况,因此可以有效评价公司管理人员的工作能力、勤勉程度,为今后的委托代理
公司其他制度 教学辅导_公司法第九章 学习目标 了解:公司财务会计制度、外国公司分支机构 掌握:公司利润分配制度、公司法律责任、公司合并与分立制度 应用:公司公积金制度 公司解散与清算制度 第一节 公司财务会计制度概述 一、公司财务会计制度 公司财务会计制度是指由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所确立的公司财务、会计的处理规则,它 包括公司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公司财务制度是指有关公司的资金筹集、使用和分配的规则。 公司会计制度是对公司经营业务和相关活动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的规则。我国公司 法以专章的形式对公司财务会计制度进行了规范。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对规范公司的生产经营 活动,保护债权人、股东的合法权益有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这是因为现代公司所有权与 经营权的普遍分离,以及公司要在资本市场上向陌生人进行募资,这在客观上就要求公司应 向现实和潜在的投资者、债权人或其他公司信息使用者提供公司的财务信息,以便他们作出 合理的决策,公司提供财务信息最基本的方式就是财务报告。 (一)规范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保障公司的健康发展。现代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是建 立长期经验总结和科学分析论证的基础上的,它有助于股东了解公司的真实运行情况,为公 司未来发展规划提供准确的数据,同时能够很好地整合公司资源,规范公司投资理财计划, 从而使公司的资本更好的保值和增值。 (二)保护股东和公司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在现代公司制度中,两权分离的情况非常普 遍,为了保障不参与公司经营活动的股东的合法利益不受侵害,建立统一、规范、科学的财 务会计制度就显得重要。公司债权人通过公开的、准确的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可以及时了解 公司的真实财产和经营状况,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规避自己的经营、投资风险。 (三)有助于划清公司管理者的经营责任,考核其经营业绩。股份有限公司的“两权分 离”引发代理成本问题。为保证公司管理者忠实于公司,尽到妥善管理和运用的义务,就必 须对其经营能力、经营业绩进行考核。公司财务会计制度可以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获利能 力、盈利情况,因此可以有效评价公司管理人员的工作能力、勤勉程度,为今后的委托代理

关系打下基础。 (四)有助于国家的宏观调控,维护社会经济秩序。规范、统一、真实的财务会计制度 可以发现国民经济运行的真实情况和存在问题,因此是国家制定宏观调控政策所需信息的重 要渠道。相反一个建立在想当然基础上的政策可能会给国民经济带来重大的损害。同时政府 主管部门可以根据财务报告提供的财务信息,对公司进行检查监督。所以,统一、真实、规 范的公司财务会计制度能够帮助国家制定出符合实际需求的宏观调控政策,从而有助于整个 社会经济的良好运行。 财务报告是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财务状态变动表(现金流量表)、有关附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 7条规定,“年度、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一)会计报表:(二)会计报表附注:(三) 财务情况说明书。会计报表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相关附表。” 二、公司利润分配 公司利润是指公司在一定期间的经营成果,由营业利润、投资收益和营业外收入构成。 其中营业利润是指公司营业收入减营业成本和期间费用后的余额:投资收益是公司对外投资 所获取的利润减去投资成本后的余额:营业外收入是指公司主营业务以外的收入减去营业外 支出后的余额。公司利润分为税前利润和税后利润。公司利润的分配指的是公司税后利润的 分配。公司利润分配是公司财务会计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它直接关系到公司未来的发展 前景以及公司股东的切身利益。因此多数国家特别是成文法系国家均在公司法中对公司利润 分配的做了强制性规定。 (一)公司税后利润分配的顺序 公司税后利润分配必须按照公司法所规定的顺序进行。公司税后利润分配的先后顺序排 列如下: 1、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公司上一年度发生亏损的,首先用公司累积提取的法定公积金 弥补:公司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的,应当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如果当年利润在填补了公 司上一年度的亏损后,没有剩余的,就不再后面的分配顺序了。 2、提取法定公积金。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 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积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3、提取任意公积金。我国《公司法》第167条规定:“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 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4、向股东分配股利。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股份有限公司
关系打下基础。 (四)有助于国家的宏观调控,维护社会经济秩序。规范、统一、真实的财务会计制度 可以发现国民经济运行的真实情况和存在问题,因此是国家制定宏观调控政策所需信息的重 要渠道。相反一个建立在想当然基础上的政策可能会给国民经济带来重大的损害。同时政府 主管部门可以根据财务报告提供的财务信息,对公司进行检查监督。所以,统一、真实、规 范的公司财务会计制度能够帮助国家制定出符合实际需求的宏观调控政策,从而有助于整个 社会经济的良好运行。 财务报告是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财务状态变动表(现金流量表)、有关附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 7 条规定,“年度、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一)会计报表;(二)会计报表附注;(三) 财务情况说明书。会计报表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相关附表。” 二、公司利润分配 公司利润是指公司在一定期间的经营成果,由营业利润、投资收益和营业外收入构成。 其中营业利润是指公司营业收入减营业成本和期间费用后的余额;投资收益是公司对外投资 所获取的利润减去投资成本后的余额;营业外收入是指公司主营业务以外的收入减去营业外 支出后的余额。公司利润分为税前利润和税后利润。公司利润的分配指的是公司税后利润的 分配。公司利润分配是公司财务会计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它直接关系到公司未来的发展 前景以及公司股东的切身利益。因此多数国家特别是成文法系国家均在公司法中对公司利润 分配的做了强制性规定。 (一)公司税后利润分配的顺序 公司税后利润分配必须按照公司法所规定的顺序进行。公司税后利润分配的先后顺序排 列如下: 1、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公司上一年度发生亏损的,首先用公司累积提取的法定公积金 弥补;公司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的,应当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如果当年利润在填补了公 司上一年度的亏损后,没有剩余的,就不再后面的分配顺序了。 2、提取法定公积金。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 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积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3、提取任意公积金。我国《公司法》第 167 条规定:“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 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4、向股东分配股利。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股份有限公司

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照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从各国公司法来看,股利分配遵循“无盈不分”的原则,即公司当年无盈利的,原则上 不分配股利。公司违反上述法定分配顺序分配股利的,该利润分配行为归于无效。我国《公 司法》第167条规定:“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 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二)公司税后利润分配方案 公司税后利润分配,由公司董事会提出方案,由股东会作出决议。 1、公司董事会提出建议方案。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 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由董事会制订。董事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考虑公司实际经营状况、发展计划等,积极谨慎地制订好利润分配方案。 2、股东会(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决议。股东会(股东大会)是公司权力机关,当 然享有对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和决定的权利。多数国家都将股东会(股东大会)作为公司利 润分配的决定机关,也有一些国家,如美国某些州的公司法将董事会确定为股利分配的决定 机关。 (二)股利分配的形式 股利分配的形式即公司采用何种方式向股东分配剩余利润。公司向股东分配股利的形式 通常有以下几种: 1、现金分红。现金分红是指公司以现金、支票的方式向股东支付股利。现金分红是最 普通的一种股利分配方式,也是最受股东欢迎的一种方式。但现金分红会导致公司资金流量 减少,派现过多可能不利于公司的长远利益。 2、股票股利。股票股利是指公司用增发本公司股票的方式,向股东派发股利。公司用 这种方式支付股利,可以将红利转为公司的资本。用这种方式实际上对公司和股东都有利。 公司因资本的增加而增长了实力,股东无须就股利所得缴纳所得税,当然对股东而言,就无 法获取货币收益。 3、财产股利。财产股利是指公司以现金以外的有价证券或实物等其他财产,向股东支 付的股利。有价证券包括债券、股票(股份)、应付票据等:我国《公司法》第143条虽然 原则禁止公司回购自己股份,但例外允许公司为了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而回购不超过本 公司己发行股份总额的5%的股份:同时规定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 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1年内转让给职工。实物股利主要包括公司的产品,公司购买的对股东
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照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从各国公司法来看,股利分配遵循“无盈不分”的原则,即公司当年无盈利的,原则上 不分配股利。公司违反上述法定分配顺序分配股利的,该利润分配行为归于无效。我国《公 司法》第 167 条规定:“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 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二)公司税后利润分配方案 公司税后利润分配,由公司董事会提出方案,由股东会作出决议。 1、公司董事会提出建议方案。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 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由董事会制订。董事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考虑公司实际经营状况、发展计划等,积极谨慎地制订好利润分配方案。 2、股东会(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决议。股东会(股东大会)是公司权力机关,当 然享有对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和决定的权利。多数国家都将股东会(股东大会)作为公司利 润分配的决定机关,也有一些国家,如美国某些州的公司法将董事会确定为股利分配的决定 机关。 (二)股利分配的形式 股利分配的形式即公司采用何种方式向股东分配剩余利润。公司向股东分配股利的形式 通常有以下几种: 1、现金分红。现金分红是指公司以现金、支票的方式向股东支付股利。现金分红是最 普通的一种股利分配方式,也是最受股东欢迎的一种方式。但现金分红会导致公司资金流量 减少,派现过多可能不利于公司的长远利益。 2、股票股利。股票股利是指公司用增发本公司股票的方式,向股东派发股利。公司用 这种方式支付股利,可以将红利转为公司的资本。用这种方式实际上对公司和股东都有利。 公司因资本的增加而增长了实力,股东无须就股利所得缴纳所得税,当然对股东而言,就无 法获取货币收益。 3、财产股利。财产股利是指公司以现金以外的有价证券或实物等其他财产,向股东支 付的股利。有价证券包括债券、股票(股份)、应付票据等;我国《公司法》第 143 条虽然 原则禁止公司回购自己股份,但例外允许公司为了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而回购不超过本 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的股份;同时规定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 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 1 年内转让给职工。实物股利主要包括公司的产品,公司购买的对股东

有价值或使用价值的物品。 从我国公司法的实务来看,多采用现金和股票股利作为股利的分配方式。 三、公司公积金制度 公积金又称准备金,在英美国家多称储备金,是指公司从税后利润和从资产收益中提取 出来的,用于弥补亏损和扩大投资的公司自有资金。公积金作为一项公司资产,属于股东权 益财产,并与公司股本一起运用于业务经营,具有资本的功能和性质。 根据公积金来源的不同为标准,可以分为盈余公积金和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是指公 司按一定比例从公司税后利润中提取的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包括法定盈余公积金和任意盈余 公积金两种。资本公积金是公司由税后利润以外的,基于资产获得的收益或其他收益所形成 的公积金。资本公积金的来源主要有:(1)超出股票面额发行股票所得的溢价收入:(2)资 本评估的增值,在我国是指“法定资产重估增值”:(3)公司处分资产的溢价收入:(4)公 司接受捐赠的资产价值:(5)公司兼并其他公司,被兼并公司的资产价额减去该公司负债额 以及应向公司股东给付金额的余额:(6)当公司减少资本时,减少资本的数额大于弥补亏损 数额或返还股东资产数额部分的资产。 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增公 司资本。 1、弥补公司亏损。公积金的首要用途就是弥补以前年度公司经营的亏损。能够用于弥 补亏损的是盈余公积金,资本公积金不得用来弥补公司的亏损。我国公司法对公司亏损的标 准没有做出明确的界定,一般来说公司的总收入小于公司的总开支时,即为亏损。 2、扩大公司生产经营规模。公司要发展壮大,就要扩张公司的生产能力和生产规模, 这就需要公司增加资金投入。而公司的公积金提取到一定规模后,如不能投入到生产经营中 去的话,会造成资金沉淀和浪费。将公积金投入到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中去,可以促进公 司资产的保值、增值。 3、转增公司资本。我国《公司法》第169条明确规定,公司的公积金可以用于转增公 司资本,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第二节公司的合并与分立 一、公司合并 (一)公司合并概述 公司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依照法定程序,通过协商达成一致,共同组成一个
有价值或使用价值的物品。 从我国公司法的实务来看,多采用现金和股票股利作为股利的分配方式。 三、公司公积金制度 公积金又称准备金,在英美国家多称储备金,是指公司从税后利润和从资产收益中提取 出来的,用于弥补亏损和扩大投资的公司自有资金。公积金作为一项公司资产,属于股东权 益财产,并与公司股本一起运用于业务经营,具有资本的功能和性质。 根据公积金来源的不同为标准,可以分为盈余公积金和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是指公 司按一定比例从公司税后利润中提取的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包括法定盈余公积金和任意盈余 公积金两种。资本公积金是公司由税后利润以外的,基于资产获得的收益或其他收益所形成 的公积金。资本公积金的来源主要有:(1)超出股票面额发行股票所得的溢价收入;(2)资 本评估的增值,在我国是指“法定资产重估增值”;(3)公司处分资产的溢价收入;(4)公 司接受捐赠的资产价值;(5)公司兼并其他公司,被兼并公司的资产价额减去该公司负债额 以及应向公司股东给付金额的余额;(6)当公司减少资本时,减少资本的数额大于弥补亏损 数额或返还股东资产数额部分的资产。 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增公 司资本。 1、弥补公司亏损。公积金的首要用途就是弥补以前年度公司经营的亏损。能够用于弥 补亏损的是盈余公积金,资本公积金不得用来弥补公司的亏损。我国公司法对公司亏损的标 准没有做出明确的界定,一般来说公司的总收入小于公司的总开支时,即为亏损。 2、扩大公司生产经营规模。公司要发展壮大,就要扩张公司的生产能力和生产规模, 这就需要公司增加资金投入。而公司的公积金提取到一定规模后,如不能投入到生产经营中 去的话,会造成资金沉淀和浪费。将公积金投入到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中去,可以促进公 司资产的保值、增值。 3、转增公司资本。我国《公司法》第 169 条明确规定,公司的公积金可以用于转增公 司资本,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二节 公司的合并与分立 一、公司合并 (一)公司合并概述 公司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依照法定程序,通过协商达成一致,共同组成一个

公司的法律行为。 公司的合并对于市场经济的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也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化大生 产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从公司自身来看,公司合并可以使公司扩大经营规模和调整经营 范围、盘活公司存量资产、对自身资源进行优化组合以促进公司的快速发展,增强市场竞争 力:从市场发展来看,公司合并能够实现一个国家经济结构、产业结构的调整和重组,实现 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并有利于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 公司合并的法定形式有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吸收合并指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 后继续存在,被吸收的公司则归于消灭的法律行为。例如,A、B、C三个公司合并,合并以 后,A公司继续存在,B、C两个公司则全部解散。合并后的公司沿用A公司的名称,保留其 法人资格,B、C两个公司的财产所有权及债权债务均归属于A公司,其股东亦成为甲公司 的股东。新设合并又称创设合并,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合并成一个新的公司,参与合并的 公司均依法解散的法律行为。例如,甲乙丙三个公司进行合并,合并后,这三个公司均归于 消灭,另外创设出一个A公司,甲乙丙三个公司的财产、债权债务及股东均归属于丁公司。 (二)公司合并的法律限制 公司合并尽管属于公司间的一种契约行为,涉及合并各方及其股东、债权人、职工、 经营管理者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同时,合并也意味着市场中公司数目的减少,降低了竞争 的程度,对国家的微观和宏观经济都会产生一定的影响,因此,许多国家都对公司的合并作 出了不同程度的限制,主要表现如下: 1、反垄断法律方面的限制。如果公司的合并超过了一定的法定限度,在某个行业部门 形成了垄断,违反垄断法的规定,则合并无效。 2、特殊行业的合并限制。世界几乎所有的国家对关系国计民生的特殊行业,如银行、 保险、铁路、邮电等行业的公司合并,都有严格的法定程序,同时合并还必须获得政府主管 机关的批准。 3、与外国公司合并的限制。出于维护国家利益的考虑,各国公司法对本国公司与外国 公司合并一般都有特别限制。 (三)公司合并的程序 公司的合并涉及到公司的解散、变更和设立等一系列问题,为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 利益,合并行为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合并应依下列 程序进行: 1、订立合并协议
公司的法律行为。 公司的合并对于市场经济的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也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化大生 产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从公司自身来看,公司合并可以使公司扩大经营规模和调整经营 范围、盘活公司存量资产、对自身资源进行优化组合以促进公司的快速发展,增强市场竞争 力;从市场发展来看,公司合并能够实现一个国家经济结构、产业结构的调整和重组,实现 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并有利于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 公司合并的法定形式有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吸收合并指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 后继续存在,被吸收的公司则归于消灭的法律行为。例如,A、B、C 三个公司合并,合并以 后,A 公司继续存在,B、C 两个公司则全部解散。合并后的公司沿用 A 公司的名称,保留其 法人资格,B、C 两个公司的财产所有权及债权债务均归属于 A 公司,其股东亦成为甲公司 的股东。新设合并又称创设合并,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合并成一个新的公司,参与合并的 公司均依法解散的法律行为。例如,甲乙丙三个公司进行合并,合并后,这三个公司均归于 消灭,另外创设出一个 A 公司,甲乙丙三个公司的财产、债权债务及股东均归属于丁公司。 (二)公司合并的法律限制 公司合并尽管属于公司间的一种契约行为,涉及合并各方及其股东、债权人、职工、 经营管理者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同时,合并也意味着市场中公司数目的减少,降低了竞争 的程度,对国家的微观和宏观经济都会产生一定的影响,因此,许多国家都对公司的合并作 出了不同程度的限制,主要表现如下: 1、反垄断法律方面的限制。如果公司的合并超过了一定的法定限度,在某个行业部门 形成了垄断,违反垄断法的规定,则合并无效。 2、特殊行业的合并限制。世界几乎所有的国家对关系国计民生的特殊行业,如银行、 保险、铁路、邮电等行业的公司合并,都有严格的法定程序,同时合并还必须获得政府主管 机关的批准。 3、与外国公司合并的限制。出于维护国家利益的考虑,各国公司法对本国公司与外国 公司合并一般都有特别限制。 (三)公司合并的程序 公司的合并涉及到公司的解散、变更和设立等一系列问题,为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 利益,合并行为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合并应依下列 程序进行: 1、订立合并协议

参加合并的各公司在平等、自愿原则基础上,就合并的有关事项达成一致的协议。对 合并协议应包括哪些主要条款,公司法没有规定,参照目前仍在生效的《关于外商投资企业 合并与分立的规定》第19条的规定,合并协议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合并协议各方的名称、 依据、法定代表人:合并后存续公司或新设公司的名称、住所:合并后公司的投资总额和注 册资本:合并形式:合并协议各方债权、债务的承继方案:职工安置办法:合并协议各方认 为需要载明的其它事项。 2、作出合并协议 公司的合并事关股东权益,必须由股东会做出决议。根据我国《公司法》第44、67, 104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对公司合并作出的协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 权的股东通过:国有独资公司的合并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国家授权部门决定:股 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对公司合并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才能通过。 3、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174条的规定,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应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 产清单。以明确参与合并各方的资产及负债状况,便于公司股东及债权人了解情况。 4、通知和公告债权人 公司合并直接关系到债权人权利的实现,故我国《公司法》第174条规定:“公司应当 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 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 供相应的担保。” 5、办理合并登记 公司合并必然引起公司的消灭、新设和变更,根据我国《公司法》第180条规定,公 司合并后,应在法定期限内向登记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依合并中的不同形式可以分成三 种情况:因合并而存续的公司,须进行变更登记:因合并而消灭的公司,须进行注销登记: 因合并而新设的公司,须进行设立登记。 (四)公司合并的法律效果 公司的合并,自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新设的公司在登记机关登记之日起生效。其法律 效果主要表现为以下:参与合并的公司发生变化 依合并方式的不同,公司合并可导致公司消灭、公司变更和新公司的设立三种结果: 公司消灭又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在吸收合并的情形下,被吸收的公司法人资格消灭:二是在
参加合并的各公司在平等、自愿原则基础上,就合并的有关事项达成一致的协议。对 合并协议应包括哪些主要条款,公司法没有规定,参照目前仍在生效的《关于外商投资企业 合并与分立的规定》第 19 条的规定,合并协议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合并协议各方的名称、 依据、法定代表人;合并后存续公司或新设公司的名称、住所;合并后公司的投资总额和注 册资本;合并形式;合并协议各方债权、债务的承继方案;职工安置办法;合并协议各方认 为需要载明的其它事项。 2、作出合并协议 公司的合并事关股东权益,必须由股东会做出决议。根据我国《公司法》第 44、67, 104 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对公司合并作出的协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 权的股东通过;国有独资公司的合并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国家授权部门决定;股 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对公司合并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才能通过。 3、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 174 条的规定,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应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 产清单。以明确参与合并各方的资产及负债状况,便于公司股东及债权人了解情况。 4、通知和公告债权人 公司合并直接关系到债权人权利的实现,故我国《公司法》第 174 条规定:“公司应当 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 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 供相应的担保。” 5、办理合并登记 公司合并必然引起公司的消灭、新设和变更,根据我国《公司法》第 180 条规定,公 司合并后,应在法定期限内向登记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依合并中的不同形式可以分成三 种情况:因合并而存续的公司,须进行变更登记;因合并而消灭的公司,须进行注销登记; 因合并而新设的公司,须进行设立登记。 (四)公司合并的法律效果 公司的合并,自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新设的公司在登记机关登记之日起生效。其法律 效果主要表现为以下:参与合并的公司发生变化 依合并方式的不同,公司合并可导致公司消灭、公司变更和新公司的设立三种结果: 公司消灭又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在吸收合并的情形下,被吸收的公司法人资格消灭;二是在

新设合并的场合,参加合并公司均归于消灭,产生一个新的公司。 公司变更,在吸收合并时,存续公司的股东、资本等都发生了变化,需修改公司章程并 向政府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设立,这种情况只存在于新设合并时,因合并形成了一个新的公司,需按规定办理 设立登记手续。 因合并而消灭的公司,其权利义务由合并后存续的或新设的公司概括承受,根据我国《公 司法》第175条的规定:“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 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二、公司的分立 (一)公司分立的概念 公司的分立是指一个公司依法定程序分为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的法律行为。 实践中,公司往往根据市场分工及自身发展的需要,将原公司中从事某一类或某一部 分业务的机构独立出来,另行成立一个公司法人,使其独立对外承担民事责任,以便独立经 营。与公司合并不同,它是现代企业随着社会分工的不断细化而出现的,它的出现和普遍适 用比公司合并的适用较晚。 公司的分立分为新设分立和派生分立两种。新设分立,是指一个公司分离成两个或两 个以上公司,原公司因此而消灭。例如,甲公司将其全部资产一分为二,分别设立了乙丙两 个公司,在乙丙公司诞生之时,甲公司则归于消灭。 派生分立,是指在原公司继续存续的基础上,将公司资产分出一部分或若干部分而再 成立一个或数个公司的行为。 (二)公司分立的程序 公司分立的法律程序与公司合并大致相同。公司分立,因不涉及其他公司,程序上相 对简单: 1、由分立公司的股东会作出分立决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2、公司分立应履行债权人保护程序。 根据《公司法》第176条的规定,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通知债权人, 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3、办理登记手续。 派生分立后存续的公司,应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新设分立时新设的公司应依法办理设 立登记:分立后解散的公司,要办理注销登记
新设合并的场合,参加合并公司均归于消灭,产生一个新的公司。 公司变更,在吸收合并时,存续公司的股东、资本等都发生了变化,需修改公司章程并 向政府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设立,这种情况只存在于新设合并时,因合并形成了一个新的公司,需按规定办理 设立登记手续。 因合并而消灭的公司,其权利义务由合并后存续的或新设的公司概括承受,根据我国《公 司法》第 175 条的规定:“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 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二、公司的分立 (一)公司分立的概念 公司的分立是指一个公司依法定程序分为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的法律行为。 实践中,公司往往根据市场分工及自身发展的需要,将原公司中从事某一类或某一部 分业务的机构独立出来,另行成立一个公司法人,使其独立对外承担民事责任,以便独立经 营。与公司合并不同,它是现代企业随着社会分工的不断细化而出现的,它的出现和普遍适 用比公司合并的适用较晚。 公司的分立分为新设分立和派生分立两种。新设分立,是指一个公司分离成两个或两 个以上公司,原公司因此而消灭。例如,甲公司将其全部资产一分为二,分别设立了乙丙两 个公司,在乙丙公司诞生之时,甲公司则归于消灭。 派生分立,是指在原公司继续存续的基础上,将公司资产分出一部分或若干部分而再 成立一个或数个公司的行为。 (二)公司分立的程序 公司分立的法律程序与公司合并大致相同。公司分立,因不涉及其他公司,程序上相 对简单: 1、由分立公司的股东会作出分立决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2、公司分立应履行债权人保护程序。 根据《公司法》第 176 条的规定,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通知债权人, 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3、办理登记手续。 派生分立后存续的公司,应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新设分立时新设的公司应依法办理设 立登记;分立后解散的公司,要办理注销登记

(三)公司分立的法律效力 公司分立引起公司的变更、解散和新设,相应的分立公司的资产和股东都会发生变更。 实践中,有的公司为了逃避债务,往往将公司中效益较好的部门分离出来,成立一个新的公 司:或为恶意抵债将公司的资产转移到新设的公司,由剩下的空壳公司承担债务。这些做法 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危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对此,我国《公司法》第177 条明确规定,除了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外,公司分 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节公司的解散与清算 一、公司解散的概念 公司解散,事指业己成立的公司,因发生法律或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而停止其积极的业务活 动,并开始处理未了结事务的一种法律程序。 “公司解散”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理解:(1)解散是针对已经成立的公司而言的,从未合法成 立过的公司不存在解散的问题:(2)公司解散发生在法律或章程规定的事由出现时,否则, 公司一般不会停止积极主动的营业活动,而是将长久、持续地经营下去:(3)公司解散之后 仍存续一段时间,其法人资格并不立即消灭。只有当解散后的公司完成清算、并注销登记后, 其法人资格才最终丧失。 二、公司解散的分类 公司解散可作多种分类。根据公司解散的原因不同,可将公司解散分为自愿性解散、行政性 强制解散和司法性强制解散三类。 1、自愿性解散 自愿性解散,简称为“自愿解散”或任意解散,是指基于公司或股东的意愿而解散公司。自 愿性解散是现代各国公司法规定的一种公司解散类型。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181条的规定,公司解散的事由主要包括:(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 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3)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5)人民 法院应股东的请求而解散公司。其中前三个事由所导致的公司解散属于自愿性解散。 2、行政性强制解散 行政性强制解散,属于强制解散的一种。强制解散是相对于自愿解散而言的,是指非依公司 或股东自己的意思,而是基于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命令或司法机关判决而导致的公司解散。 行政性解散,是公司成立后,在生产经营的过程中,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危害社会
(三)公司分立的法律效力 公司分立引起公司的变更、解散和新设,相应的分立公司的资产和股东都会发生变更。 实践中,有的公司为了逃避债务,往往将公司中效益较好的部门分离出来,成立一个新的公 司;或为恶意抵债将公司的资产转移到新设的公司,由剩下的空壳公司承担债务。这些做法 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危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对此,我国《公司法》第 177 条明确规定,除了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外,公司分 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节 公司的解散与清算 一、公司解散的概念 公司解散,事指业已成立的公司,因发生法律或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而停止其积极的业务活 动,并开始处理未了结事务的一种法律程序。 “公司解散”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理解:(1)解散是针对已经成立的公司而言的,从未合法成 立过的公司不存在解散的问题;(2)公司解散发生在法律或章程规定的事由出现时,否则, 公司一般不会停止积极主动的营业活动,而是将长久、持续地经营下去;(3)公司解散之后 仍存续一段时间,其法人资格并不立即消灭。只有当解散后的公司完成清算、并注销登记后, 其法人资格才最终丧失。 二、公司解散的分类 公司解散可作多种分类。根据公司解散的原因不同,可将公司解散分为自愿性解散、行政性 强制解散和司法性强制解散三类。 1、自愿性解散 自愿性解散,简称为“自愿解散”或任意解散,是指基于公司或股东的意愿而解散公司。自 愿性解散是现代各国公司法规定的一种公司解散类型。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 181 条的规定,公司解散的事由主要包括:(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 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3)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5)人民 法院应股东的请求而解散公司。其中前三个事由所导致的公司解散属于自愿性解散。 2、行政性强制解散 行政性强制解散,属于强制解散的一种。强制解散是相对于自愿解散而言的,是指非依公司 或股东自己的意思,而是基于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命令或司法机关判决而导致的公司解散。 行政性解散,是公司成立后,在生产经营的过程中,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危害社会

公共利益的行为,依据行政机关的命令而导致的公司解散。依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行 政强制解散的事由主要包括:(1)公司因违法活动而被责令解散:(2)公司虚报注册资本、 用虚假证明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公司资格、变更、注销后,一定期限内部公告或公告内容与 核准内容不实、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成立公司后五正当理由超过六个 月未开业的,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等等而被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 3、司法性强制解散 司法性强制解散是一种以公权力为主导的司法干预制度,其目的是通过司法权的介入,强制 公司解散,以保护受压制的中小股东和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在这些国家,当公司出现股东无 力解决的不得已事由,公司董事的行为危及公司存亡,或当公司业务遇到显著困难,公司的 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之虞时,法院依据持有一定比例的出资额或股份的股东以及公司债权人等 利害关系人的请求,作出解散公司的裁决。这种基于司法机关判决而导致的公司解散,即为 司法性强制解散。 三、公司清算 (一)公司清算概述 公司清算是指公司解散后,依照法定程序了结公司未了结之事务,收回债权、清偿债务,使 公司归于消灭的一系列法律行为和制度的总称。除公司合并、分立两种情形外,公司解散后 都应当依法进行清算,不经清算,公司不得注销消亡,因此,清算是公司解散到公司终止前 的一个必经程序。 普通清算和特别清算是法定清算的两种不同形式。普通清算是公司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自行 进行的清算,即清算由自己选举或确定清算人依法实施。无须政府或司法机构的干预。特别 清算是指公司因某些特殊事由解散后,或者被宣告破产后,或者在普通清算发生显著障碍无 法继续时,在政府或法院的监督或干预下进行的清算。 公司清算本属于公司自治范畴,应由公司的投资者自主确定清算人,国家只需为其确定一套 公平和合理的清算秩序,并通过相关责任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来保障公司清算的公正,没必 要直接介入公司的具体清算事务,因此,在一般情况下,公司实行普通清算。 但是,当公司实行普通清算发生显著障碍(如公司解散后公司在法定的时间内无法确定清算 人或公司不为清算),或公司财产超过有不实之嫌时,就需有关政府机关或法院介入,以保 障公司清算的正常进行。有公共权力(包括司法公权)的介入,是特别清算与普通清算相区别 的主要特征。 依据我国《公司法》第184条的规定,特别清算主要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
公共利益的行为,依据行政机关的命令而导致的公司解散。依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行 政强制解散的事由主要包括:(1)公司因违法活动而被责令解散;(2)公司虚报注册资本、 用虚假证明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公司资格、变更、注销后,一定期限内部公告或公告内容与 核准内容不实、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成立公司后五正当理由超过六个 月未开业的,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等等而被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 3、司法性强制解散 司法性强制解散是一种以公权力为主导的司法干预制度,其目的是通过司法权的介入,强制 公司解散,以保护受压制的中小股东和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在这些国家,当公司出现股东无 力解决的不得已事由,公司董事的行为危及公司存亡,或当公司业务遇到显著困难,公司的 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之虞时,法院依据持有一定比例的出资额或股份的股东以及公司债权人等 利害关系人的请求,作出解散公司的裁决。这种基于司法机关判决而导致的公司解散,即为 司法性强制解散。 三、公司清算 (一)公司清算概述 公司清算是指公司解散后,依照法定程序了结公司未了结之事务,收回债权、清偿债务,使 公司归于消灭的一系列法律行为和制度的总称。除公司合并、分立两种情形外,公司解散后 都应当依法进行清算,不经清算,公司不得注销消亡,因此,清算是公司解散到公司终止前 的一个必经程序。 普通清算和特别清算是法定清算的两种不同形式。普通清算是公司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自行 进行的清算,即清算由自己选举或确定清算人依法实施。无须政府或司法机构的干预。特别 清算是指公司因某些特殊事由解散后,或者被宣告破产后,或者在普通清算发生显著障碍无 法继续时,在政府或法院的监督或干预下进行的清算。 公司清算本属于公司自治范畴,应由公司的投资者自主确定清算人,国家只需为其确定一套 公平和合理的清算秩序,并通过相关责任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来保障公司清算的公正,没必 要直接介入公司的具体清算事务,因此,在一般情况下,公司实行普通清算。 但是,当公司实行普通清算发生显著障碍(如公司解散后公司在法定的时间内无法确定清算 人或公司不为清算),或公司财产超过有不实之嫌时,就需有关政府机关或法院介入,以保 障公司清算的正常进行。有公共权力(包括司法公权)的介入,是特别清算与普通清算相区别 的主要特征。 依据我国《公司法》第 184 条的规定,特别清算主要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

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 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 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依据《公司法》第184条的规定,公司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 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 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 清算组进行清算。 (二)清算组 清算组作为公司的执行机关或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委任人,其负有与公司董事相同的诚信义 务,包括注意义务和忠实义务。 所谓注意义务是指清算人在履行自己职责和行使自己权力的过程中,应对公司、公司的股东 和债权人承担适当和合理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的义务,如果清算人没有尽到此种义务,则公 司、公司股东或公司债权人有权要求清算人对自己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所谓忠实义务,是指清算人在履行自己职责和行使自己权力的过程中,必须最大限度地维护 公司、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不得为自己谋取私利。 我国《公司法》第190条规定:“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不得利用 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财产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 公司或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法》第207条特别规定:“清算组不 依照本法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或者报送清算报告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重大遗 漏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清算组成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谋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 司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退还公司财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 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三)公司清算程序 公司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确定清算人或成立清算组 《公司法》第184条规定,当公司解散后15日内应成立清算组,逾期不能组成清算组进行 清算,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2.通知及公告债权人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186条规定,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 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 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 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依据《公司法》第 184 条的规定,公司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 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 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 清算组进行清算。 (二)清算组 清算组作为公司的执行机关或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委任人,其负有与公司董事相同的诚信义 务,包括注意义务和忠实义务。 所谓注意义务是指清算人在履行自己职责和行使自己权力的过程中,应对公司、公司的股东 和债权人承担适当和合理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的义务,如果清算人没有尽到此种义务,则公 司、公司股东或公司债权人有权要求清算人对自己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所谓忠实义务,是指清算人在履行自己职责和行使自己权力的过程中,必须最大限度地维护 公司、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不得为自己谋取私利。 我国《公司法》第 190 条规定:“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不得利用 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财产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 公司或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法》第 207 条特别规定:“清算组不 依照本法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或者报送清算报告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重大遗 漏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清算组成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谋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 司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退还公司财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 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三)公司清算程序 公司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确定清算人或成立清算组 《公司法》第 184 条规定,当公司解散后 15 日内应成立清算组,逾期不能组成清算组进行 清算,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2.通知及公告债权人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 186 条规定,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 日内在报纸上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