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戴学轴导老作者:杨冬梅 第十二章金融法律制度辅导 2014-2-23 各位问学老师:大家好!我是天津电大经管学院经济法律基础课程的责任教师畅冬梅。在此, 非常高兴能为各位的学习和教学提供一些有益的帮助。同学和老师们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透择测 览内容。 一、重难点解析 (一)金融法的调整对象 金融法,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用以确定金融机构的性质、地位和积责权限,调整在金慰 活动中形成的金融监督管理关系和金融业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移, 金雕法的调整对象,是指在金融活动中产生的金融关系,包括金融监督管理关系和金融业务关 系两大类。 金融监督管理关系,是指国家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在组织和管理全国的金融事业和对金融市场进 行监督管理过程中形成的经济监督管理关系。包括货币流通管理关系,金避机构魔格监管关系,金 融业务活动监管关系、金脸处罚关系, 金避业务关系,是指恨行和其他非根行金融机构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从事业务话动而 与其他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经济关系。包括间接贤金融通关系、直接资金融通关系、金脓中介服务 关系、特殊聪资关系。 (二)金融法的基本原则 统一管理金融,实行管理和经营分离。加强和完睿国家金胞宏观调控职能的原测 货币制度独立、统一,在稳定币值的基健上促进经济增长的原侧测: 政策性金险与商业性金盟业务分离,专业恨行商业化,开展适度金慰竟争的原则: 完善金脍市场,提高赏金运用效拉,保护授资者、债权人合法利益的原则: 防范和化解金脸风险的原则: 在立足于中国国情基陆上与国体惯例度轨的原则: 根据风险控制及监管水平,对银行业、正券业,保险业、信托业进行适度分业经营,分业管理 的原则。 (三)商业限行贷款的规定 货本充足率不得低于%: 货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75%和 流动性货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例不得:于25%: 对同一情款人的贷款念额与商业银行货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1%。 1
1 教学辅导栏 作者:杨冬梅 第十二章 金融法律制度辅导 2014-2-23 各位同学老师:大家好!我是天津电大经管学院经济法律基础课程的责任教师杨冬梅。在此, 非常高兴能为各位的学习和教学提供一些有益的帮助。同学和老师们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浏 览内容。 一、重难点解析 (一)金融法的调整对象 金融法,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用以确定金融机构的性质、地位和职责权限,调整在金融 活动中形成的金融监督管理关系和金融业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金融法的调整对象,是指在金融活动中产生的金融关系,包括金融监督管理关系和金融业务关 系两大类。 金融监督管理关系,是指国家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在组织和管理全国的金融事业和对金融市场进 行监督管理过程中形成的经济监督管理关系。包括货币流通管理关系、金融机构资格监管关系、金 融业务活动监管关系、金融处罚关系。 金融业务关系,是指银行和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从事业务活动而 与其他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经济关系。包括间接资金融通关系、直接资金融通关系、金融中介服务 关系、特殊融资关系。 (二)金融法的基本原则 统一管理金融,实行管理和经营分离,加强和完善国家金融宏观调控职能的原则; 货币制度独立、统一,在稳定币值的基础上促进经济增长的原则; 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业务分离,专业银行商业化,开展适度金融竞争的原则; 完善金融市场,提高资金运用效益,保护投资者、债权人合法利益的原则; 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原则; 在立足于中国国情基础上与国际惯例接轨的原则; 根据风险控制及监管水平,对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信托业进行适度分业经营、分业管理 的原则。 (三)商业银行贷款的规定 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 8%; 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 75%; 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 25%; 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 10%

国务院根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对资产负债比例作出的其他规定。 (四)票据法的特征 票据是指出票人依法签发的,以无条件支付或委托他人无条件支付相应金额货币为目的的有价 证券。一般包括汇原、本票、支票等种类。 票据是一种设权证券,即,票据的权利义务是由票据创设的: 票据是一种要式正券,即,票据的制作必须符合法定形式要求才能有效: 票据是一种无因证券,即,票据的权利义务关系与产生该票据的原因是无关的: 票据法是国家专门规定票据关系以及与票据行为有密切关系的辈票据关系的法律规蔻的总称。 票据法具有强行性、技术性、国际统一性等特征。 五票据法律关系 简称票据关系,是指票据当事人在票据的签发和流通转让过程中依法所形成的权利复务关系, 具有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 票据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票据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包括:出票人,收款人、付款人,持票 人、承兑人,参如承兑人,背书人,保证人等,这些主体可以是个人、法人或季法人组凯,还可以 是国家: 票据法律关系的客体,简称票据客体是指参加票据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票据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票据当事人通过实能一定的票据行为,依法享有的票据权利和承担 的票据义务。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 索权:票据义务,也称为票据责任,是指票据债务人白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 8。票据法律行为 是指通过票据为意思表示,创设、变更或消灭法律美系的行为。这种行为主要包括:出票、背 书、保狂、承兑、参加承兑和保付等。票据法律关系因票据行为而成立,票据行为是当事人取得票 据主体资格的藏提。 出票行为。是折制作票据的初始行为。也称为基木票据行为,包括签发票据和交付票据两个行 为内容,出票行为依法成立是其创设的票据关系有效的前提。 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或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 承兑,是指汇票的付款人承话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颗的票据行为:参加承克,是指参加承 兑人承诺在汇票不铁承兑时。负责清修票据债务的行为:保证,是指票据德务人以外的第三人粗保 票据债务履行的行为。是发生于汇票关系和本票关系中的票据行为:保付,是指恨行等会避机构对 出票人签发的支票所作的保证付款的行为。 (六)票据权利及其行使 票据权利,源于票据行为,是指票据债权人在票据关系中所享有的证券权利。具体是指持票人 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付款请求权,是指票据持有人向票据债务人按理票据上所记载的金额请求支金钱的权利,这 一请求权是票据权利中的第一次请求权
2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对资产负债比例作出的其他规定。 (四)票据法的特征 票据是指出票人依法签发的,以无条件支付或委托他人无条件支付相应金额货币为目的的有价 证券。一般包括汇票、本票、支票等种类。 票据是一种设权证券,即,票据的权利义务是由票据创设的; 票据是一种要式证券,即,票据的制作必须符合法定形式要求才能有效; 票据是一种无因证券,即,票据的权利义务关系与产生该票据的原因是无关的。 票据法是国家专门规定票据关系以及与票据行为有密切关系的非票据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票据法具有强行性、技术性、国际统一性等特征。 (五)票据法律关系 简称票据关系,是指票据当事人在票据的签发和流通转让过程中依法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具有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 票据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票据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包括:出票人、收款人、付款人、持票 人、承兑人、参加承兑人、背书人、保证人等,这些主体可以是个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还可以 是国家; 票据法律关系的客体,简称票据客体是指参加票据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票据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票据当事人通过实施一定的票据行为,依法享有的票据权利和承担 的票据义务。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 索权;票据义务,也称为票据责任,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 8.票据法律行为 是指通过票据为意思表示,创设、变更或消灭法律关系的行为。这种行为主要包括:出票、背 书、保证、承兑、参加承兑和保付等。票据法律关系因票据行为而成立,票据行为是当事人取得票 据主体资格的前提。 出票行为,是指制作票据的初始行为,也称为基本票据行为,包括签发票据和交付票据两个行 为内容,出票行为依法成立是其创设的票据关系有效的前提。 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或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 承兑,是指汇票的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参加承兑,是指参加承 兑人承诺在汇票不获承兑时,负责清偿票据债务的行为;保证,是指票据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担保 票据债务履行的行为,是发生于汇票关系和本票关系中的票据行为;保付,是指银行等金融机构对 出票人签发的支票所作的保证付款的行为。 (六)票据权利及其行使 票据权利,源于票据行为,是指票据债权人在票据关系中所享有的证券权利。具体是指持票人 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付款请求权,是指票据持有人向票据债务人按照票据上所记载的金额请求支付金钱的权利,这 一请求权是票据权利中的第一次请求权

追索权,是指持有票据的债权人在票据债务人不履行或不俺履行票据义务时,依法白除主债务 人以外的前手请求怪还票据金额及其损失的权利:这一请求权是持票人在向付款复务人行使付款请 求权不能实现时,所行使的权利,所以,又移为票据权利中的第二次请求权。 票据权利的行使。是指票据持有人请求据债务人厦行情务的行为。 票据权利保全与补数。票据权利人为了防止票据权利的丧失,可以通过中断时效、请求作出拒 绝证书等行为对票据权利选行保全。 (七)票据抗韩及其限制 票据抗屙。是指票据债务人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施履行义务的行为。可以分为 物的抗辩和人的抗屏,物的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基于与票据木身内容有关事由进行的抗料:人的抗 辩是指票据债务人对特定持票人的抗辩。 (八)保险的含义及法律特征 保险是指运用多个组织或个人的集合力量,对因意外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给子补偿或对人身 损害、死亡等约定事件出现给予物质补偿的一种经济保障制度。 在我围保险法上,保验是指授候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的定 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验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 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的定的年龄、明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聚行为。 保险具有以下法律特征:一种合同关系:一种特殊的经济补德制度。 二、典型例题 通过对上述重难点问思的学习,你可以进行一下自我测试。如果你能够正确完成下面的思目, 说明你对本章己有了一定的认识。 案例分析思 1。江某读中学时与王某是最要好的用友,但毕业后长期未相互联系。1997年某日,江某忽然 得知王某轻济情况不佳,想予以帮助,又恐王某不好意思接受,便到保验公同白称是王某的亲戚为 王革投办了一份健康保险。 间:(1)什么是保险法上的保险利益原则? (2》根据保险利描原则,本案中的保险合同是否成立? 要点提示: (1)保险利益是指授保人对候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拉。保险利益源测是指只有具有保利 登的保险行为才具有法律效力。订立保险合同的目的不是保险标的本身,而是保障被保险人对保段 标的所具有的利控,这种利益就是候险利益。它可以是授保人对其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某种经济上的 利金,也可以是授保人依法或依合同所承担的责任、义务面产生的利害关系。如果保险事故发生, 其经济利植受到损害,则表明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有保险利益,则表明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无保险利拉。 (2》中案中的保合月无效。因为保险利益是保验合月的生效要件,而江某作为投保人对本案的保 险标的显公不具备保险利益。《保险法》线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几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 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
3 追索权,是指持有票据的债权人在票据债务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票据义务时,依法向除主债务 人以外的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其损失的权利;这一请求权是持票人在向付款义务人行使付款请 求权不能实现时,所行使的权利,所以,又称为票据权利中的第二次请求权。 票据权利的行使,是指票据持有人请求票据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行为。 票据权利保全与补救。票据权利人为了防止票据权利的丧失,可以通过中断时效、请求作出拒 绝证书等行为对票据权利进行保全。 (七)票据抗辩及其限制 票据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可以分为 物的抗辩和人的抗辩。物的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基于与票据本身内容有关事由进行的抗辩;人的抗 辩是指票据债务人对特定持票人的抗辩。 (八)保险的含义及法律特征 保险是指运用多个组织或个人的集合力量,对因意外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给予补偿或对人身 损害、死亡等约定事件出现给予物质补偿的一种经济保障制度。 在我国保险法上,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 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 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保险具有以下法律特征:一种合同关系;一种特殊的经济补偿制度。 二、典型例题 通过对上述重难点问题的学习,你可以进行一下自我测试,如果你能够正确完成下面的题目, 说明你对本章已有了一定的认识。 案例分析题 1.江某读中学时与王某是最要好的朋友,但毕业后长期未相互联系。1997 年某日,江某忽然 得知王某经济情况不佳,想予以帮助,又恐王某不好意思接受,便到保险公司自称是王某的亲戚为 王革投办了一份健康保险。 问:(1)什么是保险法上的保险利益原则? (2)根据保险利益原则,本案中的保险合同是否成立? 要点提示: (1)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保险利益原则是指只有具有保险利 益的保险行为才具有法律效力。订立保险合同的目的不是保险标的本身,而是保障被保险人对保险 标的所具有的利益,这种利益就是保险利益。它可以是投保人对其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某种经济上的 利益,也可以是投保人依法或依合同所承担的责任、义务而产生的利害关系。如果保险事故发生, 其经济利益受到损害,则表明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有保险利益,则表明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无保险利益。 (2)中案中的保险合同无效。因为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的生效要件,而江某作为投保人对本案的保 险标的显然不具备保险利益。《保险法》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 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

2.甲受乙的欺诈,以乙为收款人,开出一张面颗为50万元的形式要件具答的汇票:乙为支付贷 款,将汇票青书给丙。 请问: (1》甲的出票行为效力如何?该汇票是否有效?为什么? (2)如果甲在出票时忘了写明出票日期,依照我国法律规定,这对出票行为和票据有什么影响? 为什么 (3)如果乙在膏书时忘了写明背书日期,其行为对背书行为和票据有什么影响?为什么: (4)如果丙将汇票背书给丁但没有签章,丁取得汇票后又背书给戊,此时谁是汇票上的债务人? 要点提示: (1》该出票行为仅在甲,乙之间无效。该汇票仍然有效:因为甲的出票行为只欠缺实质要件但具备 形式要件,所以汇票仍然有效。 (2》由于出票日期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出票行为因欠缺形式要件而无效,因而导致整张票据无效。 (3》由于背书日期为任意记载事项,所以乙的行为不影响背书行为和票据的效力: (4)甲、乙、丁 4
4 2.甲受乙的欺诈,以乙为收款人,开出一张面额为 50 万元的形式要件具备的汇票;乙为支付贷 款,将汇票背书给丙。 请问: (1) 甲的出票行为效力如何?该汇票是否有效?为什么? (2) 如果甲在出票时忘了写明出票日期,依照我国法律规定,这对出票行为和票据有什么影响? 为什么? (3) 如果乙在背书时忘了写明背书日期,其行为对背书行为和票据有什么影响?为什么? (4) 如果丙将汇票背书给丁但没有签章,丁取得汇票后又背书给戊。此时谁是汇票上的债务人? 要点提示: (1)该出票行为仅在甲、乙之间无效。该汇票仍然有效;因为甲的出票行为只欠缺实质要件但具备 形式要件,所以汇票仍然有效。 (2)由于出票日期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出票行为因欠缺形式要件而无效,因而导致整张票据无效。 (3)由于背书日期为任意记载事项,所以乙的行为不影响背书行为和票据的效力。 (4)甲、乙、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