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戴学轴导老作者:杨冬梅 第十五章对外贸易法律制度辅导 2014-2-23 各位问学老师:大家好!我是天津电大经管学院经济法律基础课程的责任教师畅冬梅。在此, 非常高兴能为各位的学习和教学提供一些有益的帮助。同学和老师们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透择测 览内容。 一、重难点解析 (一)外寅经营者 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暖者其他执业手续,依愿外贸法或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从事 对外圆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成者个人。此处的外贸经营者,既包括了在中国境内的,也包 括在中国境外的外国公可、企业或自然人。 从事货物进出口或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 机构办理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不需要登记的除外。 (二)货物进出口的管理方式 我国对货物进出口实行统一的管理制度。货物分为禁止进出口的黄物、限制进出口的货物和自 由进出口的货物。对禁止进出口和限制选出口的货物实行目录管理,由国务院外轻贸管理部门会同 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对实行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货物,也实行目录管理。 对于限制进出口的货物。实行配额管理和许可证管理,也可以采取关税配额的管理方式。国家 可以对部分货物的递出口实行国营贸易管理。实行国营贸导管理货物的谜出口业务,具能由经授权 的金业经营。 在法律规定的静定条件下,国家可以采取临时性进口限制情底。必要时,可以对出口采取临时 的限制成出口措城。在国内产业受到进口产品的损害时,国家可以分别采取反顿销错施、反补贴错 施和保障措能。 (三)技术进出口 技术进出口指通过贸号、投贷或者经济合作的方式越境转移技术的行为,包括专利权转让、专 利申请转让,专利实幽许可、技术秘密转让,技术服务和其他方式的技术转移。国家对技术进出口 实行统一的管理制度。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国家准许技术白由遗出口。 对禁止、限制进口或出口的技术,通过技术目录管理。对限制进出口的技术,实施许可证管理。 (四)服务贸易的四种提供方式 第一种方式,跨提供:服务从一国境内向其他国境内提供,不需要提供者和清费者的实际流 动《服务产品的流动)
1 教学辅导栏 作者:杨冬梅 第十五章 对外贸易法律制度辅导 2014-2-23 各位同学老师:大家好!我是天津电大经管学院经济法律基础课程的责任教师杨冬梅。在此, 非常高兴能为各位的学习和教学提供一些有益的帮助。同学和老师们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浏 览内容。 一、重难点解析 (一)外贸经营者 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依照外贸法或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从事 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此处的外贸经营者,既包括了在中国境内的,也包 括在中国境外的外国公司、企业或自然人。 从事货物进出口或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 机构办理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不需要登记的除外。 (二)货物进出口的管理方式 我国对货物进出口实行统一的管理制度。货物分为禁止进出口的货物、限制进出口的货物和自 由进出口的货物。对禁止进出口和限制进出口的货物实行目录管理,由国务院外经贸管理部门会同 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对实行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货物,也实行目录管理。 对于限制进出口的货物,实行配额管理和许可证管理,也可以采取关税配额的管理方式。国家 可以对部分货物的进出口实行国营贸易管理。实行国营贸易管理货物的进出口业务,只能由经授权 的企业经营。 在法律规定的特定条件下,国家可以采取临时性进口限制措施。必要时,可以对出口采取临时 的限制或出口措施。在国内产业受到进口产品的损害时,国家可以分别采取反倾销措施、反补贴措 施和保障措施。 (三)技术进出口 技术进出口指通过贸易、投资或者经济合作的方式越境转移技术的行为,包括专利权转让、专 利申请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技术秘密转让、技术服务和其他方式的技术转移。国家对技术进出口 实行统一的管理制度。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国家准许技术自由进出口。 对禁止、限制进口或出口的技术,通过技术目录管理。对限制进出口的技术,实施许可证管理。 (四)服务贸易的四种提供方式 第一种方式,跨境提供:服务从一国境内向其他国境内提供,不需要提供者和消费者的实际流 动(服务产品的流动)

第二种方式,境外消费:服务者在本国境内向米自其他国家的服务清费者提供服务,清费者移 动到服务提供者国家接受里务(消费者的流动)。 第三种方式,商业存在:外国实体在内国境内设立附属公司成分支机构,向在内国的清费者提 供服务,即外国服务提供者在其他国境内提供商业服务(在进口国设立机构)。 第四种方式,自然人存在:通过自然人的短期移动来提供的服务,一国的服务提供者在其他国 境内以自然人的存在提供服务(自然人流动)。 (五)进出境货物的关税制度 《有关法》是我国关税制度的重要法律依据。中国脚关是国内的进出关境的蓝督管理机关。对 于准许进出口的货物。由海关依法狂收关税。 我国将关关税有两种:进口关税和出口关税。进口关税设鲁通税率和优惠税率。对原产于与中 围表订有关税互事协议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按理普通税率征税:对源产于与中国订有关说 互惠协议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执属优惠税率征税。 进口资物以海关审定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到岸价格为完税价格。 出口资物以离关审定的贤物售与境外的离岸价格,扣除出口关税后,作为完税价格。 速口资物的收货人、出口费物的发货人,是关税的钠税义务人。 (六)外汇管理制度 外汇管理是指一国政府授权国家资币金融管理当局成其他国家机关,对外汇牧支,买卖、借贷、 转移以及国际间的结算、外汇汇率和外汇市场等实行的管制措随。 我国对登常项目外汇和资本项目外汇实行不间的管理制度。数常项目,指国收支中数常发生 的交号项目,包括贸易收支、劳务收支、单方面转移等。货本项目,指国际收支中因资本输出和输 入而产生的鬓产与负族的增减项目。包括直接授货、各类贷款、证券投资等。 境内机构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必须调回境内,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罐白存在境外。 境内机构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应当调回境内。 (七)进出境检验检疫制度 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包括原来的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同、国家动 植物检技同和国家卫生检疫局)合并成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简称国家 质检总局》,负责对进出口商品进行检验,对进出境动植物以及进出境卫生进行检疫工作。主要法律、 法规包括《国境卫生检疫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和《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相应的实嫩细则。 进出口商品的检验。我国法律提定,对国家指定范围内的商品实施强制性检验检疫(法定检验), 对颈经法定检验之外的进出口商晶。可以抽样检验。对于须经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未经检验,不 得销售、使用:对于须经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未经检验合格的。不准出口。经当事人申请、国家 质检部门批准,可以免予检验。 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根据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随细测,对下列各物实施检疫:进境、出 境、过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也检疫物:装载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装授容器、 包装物、铺垫材料:米自动植物疫区的运输工具:进境拆解的废旧船输:有关法律,行玫法规,国
2 第二种方式,境外消费:服务者在本国境内向来自其他国家的服务消费者提供服务,消费者移 动到服务提供者国家接受服务(消费者的流动)。 第三种方式,商业存在:外国实体在内国境内设立附属公司或分支机构,向在内国的消费者提 供服务,即外国服务提供者在其他国境内提供商业服务(在进口国设立机构)。 第四种方式,自然人存在:通过自然人的短期移动来提供的服务,一国的服务提供者在其他国 境内以自然人的存在提供服务(自然人流动)。 (五)进出境货物的关税制度 《海关法》是我国关税制度的重要法律依据。中国海关是国内的进出关境的监督管理机关。对 于准许进出口的货物,由海关依法征收关税。 我国海关关税有两种:进口关税和出口关税。进口关税设普通税率和优惠税率。对原产于与中 国未订有关税互惠协议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按照普通税率征税;对原产于与中国订有关税 互惠协议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执照优惠税率征税。 进口货物以海关审定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到岸价格为完税价格。 出口货物以海关审定的货物售与境外的离岸价格,扣除出口关税后,作为完税价格。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是关税的纳税义务人。 (六)外汇管理制度 外汇管理是指一国政府授权国家货币金融管理当局或其他国家机关,对外汇收支、买卖、借贷、 转移以及国际间的结算、外汇汇率和外汇市场等实行的管制措施。 我国对经常项目外汇和资本项目外汇实行不同的管理制度。经常项目,指国际收支中经常发生 的交易项目,包括贸易收支、劳务收支、单方面转移等。资本项目,指国际收支中因资本输出和输 入而产生的资产与负债的增减项目,包括直接投资、各类贷款、证券投资等。 境内机构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必须调回境内,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存在境外。 境内机构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应当调回境内。 (七)进出境检验检疫制度 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包括原来的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国家动 植物检疫局和国家卫生检疫局)合并成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简称国家 质检总局),负责对进出口商品进行检验,对进出境动植物以及进出境卫生进行检疫工作。主要法律、 法规包括《国境卫生检疫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和《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相应的实施细则。 进出口商品的检验。我国法律规定,对国家指定范围内的商品实施强制性检验检疫(法定检验), 对须经法定检验之外的进出口商品,可以抽样检验。对于须经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未经检验,不 得销售、使用;对于须经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未经检验合格的,不准出口。经当事人申请、国家 质检部门批准,可以免予检验。 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根据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对下列各物实施检疫:进境、出 境、过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装载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装载容器、 包装物、铺垫材料;来自动植物疫区的运输工具;进境拆解的废旧船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

际条约规定或者贸易合同约定应当实施谜出境动植物检孩的其他货物、物品。 对于期经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未经检验,不得销售、使用:对于须经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 未经检险合格的,不准出口。经当事人申请、国家质检部门批准,可以免予检险。 (八)反领销措施的必要条件 速口产品以顿销方式速入中国市场,并对已经建立的国内产业迹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餐害 酸助,或者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的,我国应依塑《反顿销条例》进行调查,采取反领销错 施。进口产品存在倾销、对国内产业违成损害、二者之阿有因果关系,是采取反模销措随的必要条 作。 倾销是折在正常贸易过程中进口产品以低于其正常价值的出口价格进入中国市场。对倾销的调 查和确定,由商务部负责。确定顿销的关健是比较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出口价格低于其正常价值 的幅度,为横销幅度。 损害,是指顿销对已经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助,或者对建立国内 产业适成实质阻碍。商务部负责对损害的调查和确定。涉及农产品的反横销博查,由商务部会月农 业部建行。 倾销进口与国内产业损害间修须存在因果关系。领销进口必须是造成国内产业损害的原因。在 确定顿销对国内产业的损害到,应当依据肯定性匠据,不得将辈顿销因素对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归 因于横销, 累计评告:顿销进口产品来白两个以上国家(地区),可以累计计算顿销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造 成的影响,但需同时满足两个条件:第一。来白每一国家(地区)的顿睛进口产品的颜销幅度不小 于2⅓,并且其进口量不属于可忽略不计的:第二,根据顿销进口产品以及领情进口产品与国内同 类产品之间的竞争条件,进行紧积评估是适当的。 发起反倾销调查有两种发起方式:主要是基干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 有关组织向商务部提出反横销调查的书面申请:特殊情况下,商务部可以自主决定立案博查。 反颜销调查的申请应包括,即证据要求和国内产业支转量的要求:第一,申请调查的进口产品 领销、对国内产业造成捐害、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证据:第二,有足够的国内生产者的支持, 在支持中请和反对申请的生产者中。支转者的产量占二者总产量的50%以上。同时不得低于围内同 类产品总产量的25%, 反领销调查分为初步裁定和终局截定两个阶段。 (九)反倾销措施 临时反顺销措施。初步裁定确定顿销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采取唯时反横销 措疏。临时反领销情储包括征数临时反候销税、要求提供保证金、保函或其他形式的加保。其数额 不得超过初步载定确定的顿销幅度。路时反顿销措储实鼓的期限。白隆时反顿销措能读定公告实能 之日起不得超出4个月,特殊情形下可廷长至9个月.在反倾销立案调查决定公告之日起的60天内, 不得果取峰时反顿防措施。 价格承诺。领销进口产品的出口经营者在反模磷调查期间,可以向商务部做出政变价格或者停
3 际条约规定或者贸易合同约定应当实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的其他货物、物品。 对于须经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未经检验,不得销售、使用;对于须经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 未经检验合格的,不准出口。经当事人申请、国家质检部门批准,可以免予检验。 (八)反倾销措施的必要条件 进口产品以倾销方式进入中国市场,并对已经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 威胁,或者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的,我国应依照《反倾销条例》进行调查,采取反倾销措 施。进口产品存在倾销、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是采取反倾销措施的必要条 件。 倾销是指在正常贸易过程中进口产品以低于其正常价值的出口价格进入中国市场。对倾销的调 查和确定,由商务部负责。确定倾销的关键是比较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出口价格低于其正常价值 的幅度,为倾销幅度。 损害,是指倾销对已经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建立国内 产业造成实质阻碍。商务部负责对损害的调查和确定。涉及农产品的反倾销调查,由商务部会同农 业部进行。 倾销进口与国内产业损害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倾销进口必须是造成国内产业损害的原因。在 确定倾销对国内产业的损害时,应当依据肯定性证据,不得将非倾销因素对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归 因于倾销。 累计评估:倾销进口产品来自两个以上国家(地区),可以累计计算倾销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造 成的影响,但需同时满足两个条件:第一,来自每一国家(地区)的倾销进口产品的倾销幅度不小 于 2%,并且其进口量不属于可忽略不计的;第二,根据倾销进口产品以及倾销进口产品与国内同 类产品之间的竞争条件,进行累积评估是适当的。 发起反倾销调查有两种发起方式:主要是基于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 有关组织向商务部提出反倾销调查的书面申请;特殊情况下,商务部可以自主决定立案调查。 反倾销调查的申请应包括,即证据要求和国内产业支持量的要求:第一,申请调查的进口产品 倾销、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证据;第二,有足够的国内生产者的支持, 在支持申请和反对申请的生产者中,支持者的产量占二者总产量的 50%以上,同时不得低于国内同 类产品总产量的 25%。 反倾销调查分为初步裁定和终局裁定两个阶段。 (九)反倾销措施 临时反倾销措施。初步裁定确定倾销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采取临时反倾销 措施。临时反倾销措施包括征收临时反倾销税、要求提供保证金、保函或其他形式的担保,其数额 不得超过初步裁定确定的倾销幅度。临时反倾销措施实施的期限,自临时反倾销措施决定公告实施 之日起不得超出 4 个月,特殊情形下可延长至 9 个月。在反倾销立案调查决定公告之日起的 60 天内, 不得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 价格承诺。倾销进口产品的出口经营者在反倾销调查期间,可以向商务部做出改变价格或者停

止以横销价格出口的价格承诺, 反倾销悦,等同俄定确定领萌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操害的,可以征收反倾销税。 追周征收反领销税。反倾销税对终局俄定公告之日后进口的产品适用。但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 追测征收,即对征收公告前的进口产品征收反模销税。 追调反顿销税的情形:违反价格承诺下的情形、已经采取临时反领销错核的情形和有倾销史、 战意倾销成紧急情形。 反销税的征收期限和价格承诺的履行期限不超过5年:但是经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顿销税有 可旋导致损害的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可以适当延长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 (十)反补贴措施 《反补贴条例》)规定,进口产品存在补贴。并对己经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成者产生实 质损害威助,或者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母的,依塑该条例的规定进行调查,采取反补贴措熊。 补贴是指出口国(地区)政府成者其任何公共机构《以下统称出口国政府)提供的并为接受者 带来利益的尉政资助以及任何形式的收入或者价格支持。构成补贴须具备两个要素:或府提供的财 政资助和接受者获得的利益。根据《反补贴条例》进行调查、采取反补贴排施的补贴,您须具有专 向性。专向性补贴指“进口的产品直接或间接接受出口国家或地区给予的任何形式的专向性补贴”, 损害是指补贴对己经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成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成者对建立国内产 业造成实质阻阴。 反补贴调查的程序与反领销调查的程序基本相同。反补贴措能与反顿销措能类似。包括临时反 补贴措能、承诺及反补贴税。实蔬条件基本相月。不同的是,出口国政府成出口经营者,都可以做 出承诺。分别承诺取清、限制补贴或其他有关措植。承诺修改价格。反补贴税额不得超过锋裁决定 确定的补贴金额。反补贴税的纳税人为补贴进口产品的进口经营者, (十一)保障特施 保障措能与反候销措能和反补贴搭施不同,它不是针对不公平贸易做法采取的槽菌,而是针对 进口量过度增加而采取的紧急性的产业救济措核。实燕条件与反领销、反补贴都存在很大区别。 保障措的实班期限不超过4年。符合下列条件的,保障措继的实维期限可以适当延长:()按 幅保障措维条例规定的程序确定保障措随对于防止厦者补牧严重损害仍然有必要:(有证据表明相 关国内产业正在进行测整:图已经限行有关对外通知、碳商的义务:()廷长后的措施不严于延长前 的情施。但一项保障情随的实施期限及菇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0年。保障措随实施期限超过】年的, 应当在实施期间内按固定时间间隔递步放宽。 (十二)国内程序散济和多边程序教济的不同 1当事人不月。 2中诉对象不同。 3实体规则或审查标准不用。 4处理争议的程序不同 5复议、审判机构不同
4 止以倾销价格出口的价格承诺。 反倾销税。终局裁定确定倾销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征收反倾销税。 追溯征收反倾销税。反倾销税对终局裁定公告之日后进口的产品适用,但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 追溯征收,即对征收公告前的进口产品征收反倾销税。 追溯反倾销税的情形:违反价格承诺下的情形、已经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的情形和有倾销史、 故意倾销或紧急情形。 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和价格承诺的履行期限不超过 5 年;但是经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倾销税有 可能导致损害的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可以适当延长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 (十)反补贴措施 《反补贴条例》)规定:进口产品存在补贴,并对已经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 质损害威胁,或者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的,依照该条例的规定进行调查,采取反补贴措施。 补贴是指出口国(地区)政府或者其任何公共机构(以下统称出口国政府)提供的并为接受者 带来利益的财政资助以及任何形式的收入或者价格支持。构成补贴须具备两个要素:政府提供的财 政资助和接受者获得的利益。根据《反补贴条例》进行调查、采取反补贴措施的补贴,必须具有专 向性。专向性补贴指“进口的产品直接或间接接受出口国家或地区给予的任何形式的专向性补贴”。 损害是指补贴对已经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建立国内产 业造成实质阻碍。 反补贴调查的程序与反倾销调查的程序基本相同。反补贴措施与反倾销措施类似,包括临时反 补贴措施、承诺及反补贴税。实施条件基本相同。不同的是,出口国政府或出口经营者,都可以做 出承诺,分别承诺取消、限制补贴或其他有关措施,承诺修改价格。反补贴税额不得超过终裁决定 确定的补贴金额。反补贴税的纳税人为补贴进口产品的进口经营者。 (十一)保障措施 保障措施与反倾销措施和反补贴措施不同,它不是针对不公平贸易做法采取的措施,而是针对 进口量过度增加而采取的紧急性的产业救济措施,实施条件与反倾销、反补贴都存在很大区别。 保障措施的实施期限不超过 4 年。符合下列条件的,保障措施的实施期限可以适当延长:⑴按 照保障措施条例规定的程序确定保障措施对于防止或者补救严重损害仍然有必要;⑵有证据表明相 关国内产业正在进行调整;⑶已经履行有关对外通知、磋商的义务;⑷延长后的措施不严于延长前 的措施。但一项保障措施的实施期限及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 10 年。保障措施实施期限超过 1 年的, 应当在实施期间内按固定时间间隔逐步放宽。 (十二)国内程序救济和多边程序救济的不同 1.当事人不同。 2.申诉对象不同。 3.实体规则或审查标准不同。 4.处理争议的程序不同。 5.复议、审判机构不同

6.数济结果不同。 (十三)世界贸易组织的职责 世界贸易组织于195年1月1日正式成立并开始运作。总部授于瑞士日内瓦。世界翼易组织协 定确立了世界贸易组织的制度框架和规则。世界贸易组织的前身,是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TT). 世界贸易组织的取责主要体现在五个方面:(1)鲤利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的实施、管理和运作, 促进协定目标的实现,并为诸边贸易诗定提供实施、管理和运用的体制。(2)在相关协议处理的事 项方面。为成员间多边国际贸易关系的谈判提供场所:为成员间国际贸易关系的进一步谈判提供场 所,并为谈判结果提供实施医架。(3)实能争端解决制度。(4)实能贸易政策审查机制。《5)与其 他国际经济组织合作,促选全球经济决策的更大一致性。 世界贸号组织的法律规则可以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是多边贸易协议,第二部分是诸边贸易协 议。 世界贸号组织的机构设置及决策方式: 由盘界复易组织所有成员的代表组成的部长会议,是最高决策机构,部长会议履行世界贸易组 织的职能,(部门贸易》理事会。世界贸号组织秘书处和总干事。世界贸导组织决策,遵循协商一致 优先投票表决第二的程序。处界贸易组织由其成员共同管理。2001年12月1山日,中国正式成为世 界贸导组凯的第143个成员。世界贸号组凯成员分为创始成员和加入成员,中国属于加入成员。 十四)世界贸易组织的非歧视原则 该原则由最惠国特遇单则和国民特遇原则两部分组成。最惠国特遇单则是世界贸易组织多边贸 易制度中最重要的基本原则和义务,是多边贸易制度的基石。根据最惠国特遇原则的要求,世界贸 易组织的任何成员,给予任何国家属于世界贸易组织协定调整的好处,在相同情形下,都应当立即 无条件块给予其他成员。 每一成员自动享有其他成员给予其他任何国家的最惠国传遇。 (十五)中国在世界窗易组织中的权利、义务 中国在世界贸号组织中的权利义务,与其他成员一样,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各成员都承担 的规范性文务,如各协议条款规定的义务:另一部分是中国知入世界贸号组织议定书中中国作出的 承诺,这是中国承担的独特义务。 十六)中国的特别承诺 非歧视义务。中国根据中国入量议定书承粗的非歧视义务,超出了原来了世界贸易组织规则中 规定的非技视义务。 贸易经营权的放开,中国承诺逐步救开贸易经营权,在中国正式加入慰界复易组织后的3年内, 除国家专营商品外,所有中国金业有权进行货物进出口。 倾销与补贴中的非市场经济的规定。中国入世议定书对中国出口产品的懒崎或补贴确定规定了 线视性的规则。其他成员在计算时可以不使用中国产品自己的成本或价格。而使用其也国家的成本 或价格确定,或使用其也方法推定。 针对中国的特保推蓝,特别规定了针对中国产品的特定产品的过渡性保障措幽机制(特保措施)。 5
5 6.救济结果不同。 (十三)世界贸易组织的职责 世界贸易组织于 1995 年 1 月 1 日正式成立并开始运作。总部设于瑞士日内瓦。世界贸易组织协 定确立了世界贸易组织的制度框架和规则。世界贸易组织的前身,是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 世界贸易组织的职责主要体现在五个方面:(1)便利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的实施、管理和运作, 促进协定目标的实现,并为诸边贸易协定提供实施、管理和运用的体制。(2)在相关协议处理的事 项方面,为成员间多边国际贸易关系的谈判提供场所;为成员间国际贸易关系的进一步谈判提供场 所,并为谈判结果提供实施框架。(3)实施争端解决制度。(4)实施贸易政策审查机制。(5)与其 他国际经济组织合作,促进全球经济决策的更大一致性。 世界贸易组织的法律规则可以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是多边贸易协议,第二部分是诸边贸易协 议。 世界贸易组织的机构设置及决策方式: 由世界贸易组织所有成员的代表组成的部长会议,是最高决策机构,部长会议履行世界贸易组 织的职能,(部门贸易)理事会。世界贸易组织秘书处和总干事。世界贸易组织决策,遵循协商一致 优先投票表决第二的程序。世界贸易组织由其成员共同管理。2001 年 12 月 11 日,中国正式成为世 界贸易组织的第 143 个成员。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分为创始成员和加入成员,中国属于加入成员。 (十四)世界贸易组织的非歧视原则 该原则由最惠国待遇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两部分组成。最惠国待遇原则是世界贸易组织多边贸 易制度中最重要的基本原则和义务,是多边贸易制度的基石。根据最惠国待遇原则的要求,世界贸 易组织的任何成员,给予任何国家属于世界贸易组织协定调整的好处,在相同情形下,都应当立即 无条件地给予其他成员。 每一成员自动享有其他成员给予其他任何国家的最惠国待遇。 (十五)中国在世界贸易组织中的权利、义务 中国在世界贸易组织中的权利义务,与其他成员一样,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各成员都承担 的规范性义务,如各协议条款规定的义务;另一部分是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中中国作出的 承诺,这是中国承担的独特义务。 (十六)中国的特别承诺 非歧视义务。中国根据中国入世议定书承担的非歧视义务,超出了原来了世界贸易组织规则中 规定的非歧视义务。 贸易经营权的放开。中国承诺逐步放开贸易经营权,在中国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的 3 年内, 除国家专营商品外,所有中国企业都有权进行货物进出口。 倾销与补贴中的非市场经济的规定。中国入世议定书对中国出口产品的倾销或补贴确定规定了 歧视性的规则。其他成员在计算时可以不使用中国产品自己的成本或价格,而使用其他国家的成本 或价格确定,或使用其他方法推定。 针对中国的特保措施。特别规定了针对中国产品的特定产品的过渡性保障措施机制(特保措施)

这一机制是专对中国产品实施的歧视性指施,实施条件低于保障精施的要求。在严重的情况下,这 一规定有可能造成对中国出口的连衡反应。导致许多进口国同时对中国产品采取措能。 如果其他进口成员认为中国产品进口到任何成员境内的增加数量域条件,足以对进口成员同类 或直接竟争产品的国内生产商造成了市场扰乱或市场扰乱的或酵,该成员可以要求与中国进行硬商。 如果某一世界贸易组织成员认为《纺织品协议》涵盖的原产于中国的仿织品和服装产品(以下 简称纺织品),由于市场扰乱,或勒阻碍这线产品贸易的有序发展。则该成员可请求与中国威商,以 期减轻或递免此市场扰乱。 二、典型例题 通过对上述重难点间题的学习,你可以进行一下自我测试,如果你能够正确完成下面的题, 说明你对本章己有了一定的认识。 案例分析是 资料米源参见《经济法概论学习指导书》126真案例分析圆 要点提示: (1)欧盟在198年以前一直视中国为丰市场经济国家,采用参照国数据案决定正常价值,这对 中国出口企业产生了什么影响?应诉全业应如何争取获得“市场经济”特遇? 香认“市场经济”地位是我国企业应露外国反倾销调查程序中受到的最为不公平或“歧视”性 的特遇。这样的调查和程序直接导致了:1.中方位诉企业根本不知道自己的出口产品是否构成了真 正含义上的“领销,2征收的脱率实际上是将出口企业的价格提拉限定在某一参肌国(替代国)价 格水平。3无法确切反肤中方实际成本、销售价格。4中方企业应诉积极性受捏。应诉不积极,导致 更恶劣的结果。998年7月1日做盟委员会把中国从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名单中划出,有条件地审核 给予中方应诉企业“市场经济”地位。欧里委员会作为反倾销的调查机构。其确立一个企业“市场 经济”特遇的依据是欧盟反顿睛法规中关于获得“市场经济”的五条标准,即(1)企业的性质、股 权结构、经营读策机制:(2)企业财务的审计和采用的财务准则:(3)成本的可童性:(4)企业所 适用的法律框架和保护,(5)围际贸易中的货币自由兑换。应诉企业要想获取,必须依翻这五条标 准内容和规定的程序白愿提出中请并接受实地核查。 (2)反钡销调查程序的发起经须具备什么条件? 根据WTO反钡销法律规定,反顿销调查程序的发起必须存在(1)领销:(2》实质性的损害或 损害威時:《3)领萌进口的序晶与被指控的损害之闻的~种因果关系。在木案中,无论从表面证据 上还是从事实上,都无法得到损害事实的证据。中诉方所提供的证据无法狂明其存在实质性的损害, 即便存在枫害,亦不能正明是由于进口的倾销产品所造成。欧望的调查当局又无法找到被调查产品 进口的实际证据。这样就根本无法从进口价格中判断领销,也无法确定规害,故本案终止调查是必 然的。 (3)本案对我们的启示是什么?如果出口企业不应解后果是什么? 企业的积极应诉是取得胜诉的关键。本案以申诉方量诉而结案绝非偶然,正是由于我企业的积 极应诉,正是由于我方的积极抗争才取得的结果。所以企业的积极应诉是取得胜诉的关健。诉
6 这一机制是专对中国产品实施的歧视性措施,实施条件低于保障措施的要求。在严重的情况下,这 一规定有可能造成对中国出口的连锁反应,导致许多进口国同时对中国产品采取措施。 如果其他进口成员认为中国产品进口到任何成员境内的增加数量或条件,足以对进口成员同类 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生产商造成了市场扰乱或市场扰乱的威胁,该成员可以要求与中国进行磋商。 如果某一世界贸易组织成员认为《纺织品协议》涵盖的原产于中国的纺织品和服装产品(以下 简称纺织品),由于市场扰乱,威胁阻碍这些产品贸易的有序发展,则该成员可请求与中国磋商,以 期减轻或避免此市场扰乱。 二、典型例题 通过对上述重难点问题的学习,你可以进行一下自我测试,如果你能够正确完成下面的题目, 说明你对本章已有了一定的认识。 案例分析题 资料来源参见《经济法概论学习指导书》126 页案例分析题 要点提示: (1) 欧盟在 1998 年以前一直视中国为非市场经济国家,采用参照国数据来决定正常价值,这对 中国出口企业产生了什么影响?应诉企业应如何争取获得“市场经济”待遇? 否认“市场经济”地位是我国企业应诉外国反倾销调查程序中受到的最为不公平或“歧视”性 的待遇。这样的调查和程序直接导致了:1.中方应诉企业根本不知道自己的出口产品是否构成了真 正含义上的“倾销”。2.征收的税率实际上是将出口企业的价格提拉限定在某一参照国(替代国)价 格水平。3.无法确切反映中方实际成本、销售价格。4.中方企业应诉积极性受挫,应诉不积极,导致 更恶劣的结果。1998 年 7 月 1 日欧盟委员会把中国从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名单中划出,有条件地审核 给予中方应诉企业“市场经济”地位。欧盟委员会作为反倾销的调查机构,其确立一个企业“市场 经济”待遇的依据是欧盟反倾销法规中关于获得“市场经济”的五条标准,即(1)企业的性质、股 权结构、经营决策机制;(2)企业财务的审计和采用的财务准则;(3)成本的可靠性;(4)企业所 适用的法律框架和保护;(5)国际贸易中的货币自由兑换。应诉企业要想获取,必须依照这五条标 准内容和规定的程序自愿提出申请并接受实地核查。 (2)反倾销调查程序的发起必须具备什么条件? 根据 WTO 反倾销法律规定,反倾销调查程序的发起必须存在(1)倾销;(2)实质性的损害或 损害威胁;(3)倾销进口的产品与被指控的损害之间的一种因果关系。在本案中,无论从表面证据 上还是从事实上,都无法得到损害事实的证据。申诉方所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其存在实质性的损害, 即便存在损害,亦不能证明是由于进口的倾销产品所造成。欧盟的调查当局又无法找到被调查产品 进口的实际证据。这样就根本无法从进口价格中判断倾销,也无法确定损害,故本案终止调查是必 然的。 (3)本案对我们的启示是什么?如果出口企业不应诉后果是什么? 企业的积极应诉是取得胜诉的关键。本案以申诉方撤诉而结案绝非偶然,正是由于我企业的积 极应诉,正是由于我方的积极抗争才取得的结果。所以企业的积极应诉是取得胜诉的关键。 应诉

虽然不能保证百战百胜,但可以背定,通过积极的应诉,能够大大提高获胜的机率。 争取一切机会,寻找突破口本案中。此案获得全胜在于我们抓住了一切机会,从海关统计上的 不一致看出我出口欲盟的产品实际上并没有完全进入欧盟,大多数的产品都是通过欧盟面转口到做 盟以外的国家,所以实际进入欧盟的数量非常少。同时我们又从该产品定义上找到了突破口,由于 中诉方起诉的被调查产品是用于医药领域。而在案胜诉的结果,使我们保住了扑热息稀在数盟的市 场,同时又引发了更藏烈的市场竟争。 要时刻提防反候销的卷土重来。由于本案的胜诉是以申诉方橙诉而终结,申诉方有可能收集更 充实的证据,以更充分的理由再次提起反倾销,这种危险始锋存在,企业切不可掉以轻心 如果出口企业在遗遇反领销诉论时,采取不应听的躲避态度,首先,最直接的后果就是国外调 查机关将采用对我方最不利的资料进行“缺席判决”,对米自我国的被调查产品征收怎罚性的高额 反顿睛税,使我国产品失去市场:其次,不应诉又可能导致连镜反应,其它国家为防止贸易转移, 粉粉对同一产品进行反领销。使我围的出口产品市场日益菱缩,最箕被迫退出整个国际市场:再次, 不应诉将助长国外的贸易保护主文领向,导政对我国著用反顿销。 7
7 虽然不能保证百战百胜,但可以肯定,通过积极的应诉,能够大大提高获胜的机率。 争取一切机会,寻找突破口本案中。此案获得全胜在于我们抓住了一切机会,从海关统计上的 不一致看出我出口欧盟的产品实际上并没有完全进入欧盟,大多数的产品都是通过欧盟而转口到欧 盟以外的国家,所以实际进入欧盟的数量非常少。同时我们又从该产品定义上找到了突破口,由于 申诉方起诉的被调查产品是用于医药领域,而在案胜诉的结果,使我们保住了扑热息痛在欧盟的市 场,同时又引发了更激烈的市场竞争。 要时刻提防反倾销的卷土重来。由于本案的胜诉是以申诉方撤诉而终结,申诉方有可能收集更 充实的证据,以更充分的理由再次提起反倾销,这种危险始终存在,企业切不可掉以轻心。 如果出口企业在遭遇反倾销诉讼时,采取不应诉的躲避态度,首先,最直接的后果就是国外调 查机关将采用对我方最不利的资料进行“缺席判决”, 对来自我国的被调查产品征收惩罚性的高额 反倾销税,使我国产品失去市场;其次,不应诉又可能导致连锁反应,其它国家为防止贸易转移, 纷纷对同一产品进行反倾销,使我国的出口产品市场日益萎缩,最终被迫退出整个国际市场;再次, 不应诉将助长国外的贸易保护主义倾向,导致对我国滥用反倾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