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十章二手车评估相关法律法规 本章讲述了我国机动车登记城定、机动车报废标准、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旧机动车 鉴定评估师国家眼业标准和注静登记管理办法等与二手车评估相关的法律法提。具体要求如 下: 一、教学目标 通过本章学习: 1了解机动车登记规定 2了解机动车报废的有关标准 3了解二手车蓬通的有关规定 4了解旧机动车鉴定评估师国家眼业标涂及注哥等级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二、教学重点、难点 盈点:机动车报度标准、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 难点,机动车报废标准, 三、教学内容 10,1机动车登记规定 10.2机动车报废标准 10.3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 10,4旧机动车鉴定评估师国家眼业标准 10,5旧机动车鉴定评估师注册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四、相关知识 1.机动车登记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2号 修订后的《机动车登记规定》己经2008年4月21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 观子发布,自2008年10月1日起嫩行. 二00八年五月二十七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登记 第一节注册量记 第二节变更登记 第三节转移壁记 第四节抵押登记 第五节注情记 第三章其他规定
第十章 二手车评估相关法律法规 本章讲述了我国机动车登记规定、机动车报废标准、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旧机动车 鉴定评估师国家职业标准和注册登记管理办法等与二手车评估相关的法律法规。具体要求如 下: 一、教学目标 通过本章学习: 1.了解机动车登记规定 2.了解机动车报废的有关标准 3.了解二手车流通的有关规定 4.了解旧机动车鉴定评估师国家职业标准及注册等级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二、教学重点、难点 重点:机动车报废标准、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 难点:机动车报废标准、 三、教学内容 10.1 机动车登记规定 10.2 机动车报废标准 10.3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 10.4 旧机动车鉴定评估师国家职业标准 10.5 旧机动车鉴定评估师注册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四、相关知识 1.机动车登记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 102 号 修订后的《机动车登记规定》已经 2008 年 4 月 21 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 现予发布,自 2008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二OO八年五月二十七日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登 记 第一节 注册登记 第二节 变更登记 第三节 转移登记 第四节 抵押登记 第五节 注销登记 第三章 其他规定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2.我国机功车报瘦标准 小,微型出租载客汽车8年: 中型出翻载客汽车10年 大型出祖我客汽车12年 小,微型租贯载客汽车10年 大,中型租提载客汽车15年 小,微型教筑载客汽车10年 中型教炼载客汽车12年 大型数练载客汽车15年 公共汽车,无轨电车13年 大型旅游、公路客运汽车15年 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8年 其他大、中型营运载客汽车15年 大、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20年 三轮汽车、装用单ī发动机的低速载货汽奉9年 装用单缸以上发动机的低速载货汽车以及微型载资汽车12年 半壮牵引汽车及其他载货汽车15年 全挂车使用10年 半挂车、中置轴挂车使用15年 正三轮摩托车10年一12年 其他摩托车1年一13年 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和专项作业车无使用年限限制 3.《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特点 二手车流通市场在我国极具发展潜力,培育和发展好这一市场慨可方便二手车交易, 拉动消费,又能够增加税源。是一项利国利民的大事。 近年来我国二手车流通市场形成了一定规慎,们作为新车流通的延伸,发展较为滑后,交 易主体和交易市场功能单一,交易方式落后。交易行为不规范鉴定评估随意性大,缺乏完霉 的市场信息网络系统等,使二手车流通发展滞后已成为制约汽车市场发展的瓶须。产生上述 问题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二手车相关规定与二于车流通发展不相适应。从199%年起国家有关 部门相隧出台的(阳机动车交导管理办法》(内贸机制1998]第多号)等相关文件和规定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2.我国机动车报废标准 小、微型出租载客汽车 8 年; 中型出租载客汽车 10 年 大型出租载客汽车 12 年 小、微型租赁载客汽车 10 年 大、中型租赁载客汽车 15 年 小、微型教练载客汽车 10 年 中型教练载客汽车 12 年 大型教练载客汽车 15 年 公共汽车、无轨电车 13 年 大型旅游、公路客运汽车 15 年 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 8 年 其他大、中型营运载客汽车 15 年 大、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 20 年 三轮汽车、装用单缸发动机的低速载货汽车 9 年 装用单缸以上发动机的低速载货汽车以及微型载货汽车 12 年 半挂牵引汽车及其他载货汽车 15 年 全挂车使用 10 年 半挂车、中置轴挂车使用 15 年 正三轮摩托车 10 年-12 年 其他摩托车 1 年-13 年 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和专项作业车无使用年限限制 3.《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特点 二手车流通市场在我国极具发展潜力,培育和发展好这一市场既可方便二手车交易, 拉动消费,又能够增加税源,是一项利国利民的大事。 近年来我国二手车流通市场形成了一定规模,但作为新车流通的延伸,发展较为滞后,交 易主体和交易市场功能单一,交易方式落后,交易行为不规范,鉴定评估随意性大,缺乏完善 的市场信息网络系统等,使二手车流通发展滞后已成为制约汽车市场发展的瓶颈。产生上述 问题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二手车相关规定与二手车流通发展不相适应。从 1998 年起国家有关 部门相继出台的《旧机动车交易管理办法》(内贸机制[1998]第 33 号)等相关文件和规定

对培育二手汽车市场和规范市场交号秩序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已不能端足当前二手车流通 发展的需要更不能适应入世后汽车贸易领减对外开放步伐加快的形势,因此,制定《办法》 既是整顿和烧范二手车市场快序、如快二手车流通发展的客观要求,也是履行入世承诺、扩 大开放的需要。 《办法》是在广泛听取社会各方意见基上,倩警国外发展经验。结合当前我国二手 车流通发展现状制定的。《办法》共五章三十七条,除总则和附则外,分别对设立条件和经 营主体、行为规范、监督与管理作了规定。《办法)主要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打酸垄斯格局。引入意争机制,实跳经营主体多样化,单有二手车交易必须在 二手车交易市场进行的规定,使汽车品牌经销商等经营主体经营二手车受到阻碍,已严重地 影响和制的了二手车及汽车市场的发展。为进一步增强汽车市场活力,《办法》明确规定, 符合相关条件的汽车品牌经销商等经营主体均可依法申请从事二手车经营。 第二,从推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清费者的合法权益出发,进一步规范经营行为。 一是增如二手车交易的透明度,经销全业不得隐聘车辆的有关真实情况,保证车辆来额的合 法性和车辆的性能质量达到国家有关规定:二是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承诺相应的质量保正 和售后服务:三是规范经纪机构的经营行为,通过二手作经纪机构进行二手车交号的,应当 由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按规定向买方开具税务机关监制的统一发票。 第三,实施二手车交号统一发票,促进二手车流通规意化,为了适应二手车流通发展, 方便二手车转移登记。强化税收征收管理,办法规定二手车经销企业,拍卖企业、二手车交 易市场经营者,应当按规定向买方开具税务机关监制的统一发票,作为二手车转移登记的凭 据。为配合其实施,税务总局己下发了《关于统一二手车销售发票式样问题的通知》。 第四,加强二手车鉴定评估业务的管果。一是建立和完善了二手车整定评佔机构准入制 度,提定设立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并经省缓商务主管部门核准二是 要求评估机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开展二手车鉴定评估业务,出具车辆鉴定评估报告,并对鉴 定评估报告中车辆技术状况负法律责任:三是进一步强调除属国有宽产的二手车外,二手车 整定评估应按儒买卖双方自愿的原则,不得强行评估的烧定。 第五,强化二手车信息建设。为逐步建立全围性的二手车信息网路,提高二手车合法 性、安全性信息查询效率,促使各地二手车信息资源有效流动,《办法》对建立和完善二手 车档鉴制度和信息服送、公布制度作了相应规定。 《办法》的蘭布和实施,是规范二手车流通行为,保障二手车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 进二手车流通健康发展的有效途径,对增强二于车流通行业服务意识,拓宽服务领域,提高 经营和服务水平,加快二手车市场化进程,以及引导减实守信、合法经营,推护公共安全和 公众利登将起到积极和重要的作用
对培育二手汽车市场和规范市场交易秩序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已不能满足当前二手车流通 发展的需要,更不能适应入世后汽车贸易领域对外开放步伐加快的形势。因此,制定《办法》 既是整顿和规范二手车市场秩序、加快二手车流通发展的客观要求,也是履行入世承诺、扩 大开放的需要。 《办法》是在广泛听取社会各方意见基础上,借鉴国外发展经验,结合当前我国二手 车流通发展现状制定的。《办法》共五章三十七条,除总则和附则外,分别对设立条件和经 营主体、行为规范、监督与管理作了规定。《办法》主要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打破垄断格局,引入竞争机制,实现经营主体多样化。原有二手车交易必须在 二手车交易市场进行的规定,使汽车品牌经销商等经营主体经营二手车受到阻碍,已严重地 影响和制约了二手车及汽车市场的发展。为进一步增强汽车市场活力,《办法》明确规定, 符合相关条件的汽车品牌经销商等经营主体均可依法申请从事二手车经营。 第二,从维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出发,进一步规范经营行为。 一是增加二手车交易的透明度,经销企业不得隐瞒车辆的有关真实情况,保证车辆来源的合 法性和车辆的性能质量达到国家有关规定;二是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承诺相应的质量保证 和售后服务;三是规范经纪机构的经营行为,通过二手车经纪机构进行二手车交易的,应当 由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按规定向买方开具税务机关监制的统一发票。 第三,实施二手车交易统一发票,促进二手车流通规范化。为了适应二手车流通发展, 方便二手车转移登记,强化税收征收管理,办法规定二手车经销企业、拍卖企业、二手车交 易市场经营者,应当按规定向买方开具税务机关监制的统一发票,作为二手车转移登记的凭 据。为配合其实施,税务总局已下发了《关于统一二手车销售发票式样问题的通知》。 第四,加强二手车鉴定评估业务的管理。一是建立和完善了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准入制 度,规定设立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并经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二是 要求评估机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开展二手车鉴定评估业务,出具车辆鉴定评估报告,并对鉴 定评估报告中车辆技术状况负法律责任;三是进一步强调除属国有资产的二手车外,二手车 鉴定评估应按照买卖双方自愿的原则,不得强行评估的规定。 第五,强化二手车信息建设。为逐步建立全国性的二手车信息网络,提高二手车合法 性、安全性信息查询效率,促使各地二手车信息资源有效流动,《办法》对建立和完善二手 车档案制度和信息报送、公布制度作了相应规定。 《办法》的颁布和实施,是规范二手车流通行为,保障二手车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 进二手车流通健康发展的有效途径,对增强二手车流通行业服务意识,拓宽服务领域、提高 经营和服务水平,加快二手车市场化进程,以及引导诚实守信、合法经营,维护公共安全和 公众利益将起到积极和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