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刑法学(1)问愿解答2(第47章) 中央电大文法学院杨餐 1,怎样认识阅景的基本特任? 答:我国刑法中的犯罪,瓷是指严重危害我国社会,触犯刑法并且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从我国法的规定可以看出,犯罪具有以下三个基本特征: (1)犯里是严重危害杜会的行为,即具有相当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最本质最基本的特征。所酬严重社会危害性,即是 指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这样或那样严重榴害的特性,犯罪的本质微在于它危害 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危害了社会主义社会。 (2)犯黑是触犯利律的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性。 违法行为有各种各样的情况,有的是民事、经济违法行为,有的是行政违法行为。犯罪 也是一种违法行为,但不是一般的违法行为,而是违反刑法即触犯利律的行为,是利事违法 行为。 (3)犯墨是应受利罚处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利罚感罚性: 任何违法行为,都要承粗相应的法律后果。对于违反刑法的犯墨行为来说,则要承扫利 得处罚的法律后果。如果一个行为不应当受利罚处罚,也就意味着它不是纪墨. 犯罪的以上三个基木特征是紧密结合的,一定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最基本的属性,是刑 事违法性和应受惩罚性的基础:而社会危害性如果没有达到违反利法、应受刑罚处罚的程度, 也就不构咸犯罪。因此,这三个基本特征都是必要的。是任何犯罪都必然具备的。这三个基 本特征把纪罪与不犯罪、犯墨与其他违法行为区别开米。 2,怎样理解犯罪瓶念的意义? 答:犯墨概多的意义表现在它是统一认定犯罪和划分罪与非罪界限的总标准:一个行为 究竟是犯罪或者不是犯罪,是犯罪还是他速法行为,是犯罪还是错误,从总体上说,就看 这个行为是不是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并且是否达到触犯刑律,应受刑罚处罚的程度。如 果一个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触犯了刑律、应当受到刑罚处罚,那么这个行为就是犯 罪,反之,则不属于犯罪, 3,什金是犯罪构成?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的关系怎样? 蓉:犯罪构成,瓷是指利法规定的,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面为该 行为构成纪罪所必须具备的一切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的整体
刑法学(1)问题解答 2(第 4-7 章) 中央电大文法学院 杨毅 1.怎样认识犯罪的基本特征? 答:我国刑法中的犯罪,就是指严重危害我国社会,触犯刑法并且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从我国刑法的规定可以看出,犯罪具有以下三个基本特征: (1)犯罪是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即具有相当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最本质最基本的特征。所谓严重社会危害性,即是 指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这样或那样严重损害的特性。犯罪的本质就在于它危害 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危害了社会主义社会。 (2)犯罪是触犯刑律的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性。 违法行为有各种各样的情况,有的是民事、经济违法行为,有的是行政违法行为。犯罪 也是一种违法行为,但不是一般的违法行为,而是违反刑法即触犯刑律的行为,是刑事违法 行为。 (3)犯罪是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刑罚惩罚性。 任何违法行为,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对于违反刑法的犯罪行为来说,则要承担刑 罚处罚的法律后果。如果一个行为不应当受刑罚处罚,也就意味着它不是犯罪。 犯罪的以上三个基本特征是紧密结合的。一定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最基本的属性,是刑 事违法性和应受惩罚性的基础;而社会危害性如果没有达到违反刑法、应受刑罚处罚的程度, 也就不构成犯罪。因此,这三个基本特征都是必要的,是任何犯罪都必然具备的。这三个基 本特征把犯罪与不犯罪、犯罪与其他违法行为区别开来。 2.怎样理解犯罪概念的意义? 答:犯罪概念的意义表现在它是统一认定犯罪和划分罪与非罪界限的总标准:一个行为 究竟是犯罪或者不是犯罪,是犯罪还是其他违法行为,是犯罪还是错误,从总体上说,就看 这个行为是不是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并且是否达到触犯刑律、应受刑罚处罚的程度。如 果一个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触犯了刑律、应当受到刑罚处罚,那么这个行为就是犯 罪,反之,则不属于犯罪。 3.什么是犯罪构成?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的关系怎样? 答:犯罪构成,就是指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 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切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的整体

犯罪构成与见罪概念的关系表现为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犯罪构成与犯罪顺念的联系在于:犯罪概念是犯里构成的基础,犯罪构成是犯罪概念的 具体化。首先,作为更罪概念基本属性的更果的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进法性。也是犯果构成的 基本属性。其次,犯罪构成又是犯罪概念及其基本属性的具体化,犯罪构成通过其一系列主 观与客观的要件,使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这一本质特征得到具体而明确的体现。 犯罪构成与犯罪假念的最主要区别,则在于它门的功能有所不同:犯零概2的功能是从 整体上回答什么是犯罪、犯墨有哪些基本属性,从原则上把纪罪行为与其他行为区分开来: 而犯里构咸的功能期是要解决具体行为构成见罪的规格和标准问题。换言之,纪果颗老与见 罪构成是抽象与具体的关系,犯罪短念本身并不能直接解决司法实我中所必需的队定犯黑的 具体标准问题。它必须通过犯罪构成才能具体实现。 4,怎样把塑犯量构成的特征? 容:望罪构成具有如下三个特征 (1)犯里构成是一系列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的整体。任何一种鬼罪,都有 许多要件(成立见罪的条件),包括主观要件与客观要件。具有这些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有 机饶一。才能形成犯零构成。所谓有机饶一,是指犯星构咸并不是成立犯罪所需的各个要件 的简单相加,而是由各个要件按盟犯罪构成的要求相互联系、相互作用,协调一致而成。 (2)犯零构成是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法律标志。任何一个犯罪,都可以用很多事实特 任来表明,但并非每一个事实特征都可以成为犯罪构成的要件,面只有对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及其程度具有决定意义而为该行为成立犯累所必需的些事实特狂才是犯罪构成的要件。 (3)犯墨构成由利法如以规定。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需的犯罪构成要件,必须由刑刊法加 以规定。也设是说,诸多事实特征必须经过法律的选择,才能成为起里构成的要件。 5.犯暴构成有罩些共月要件? 容:犯罪构成的要件,是指成立(成构咸》犯罪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包括犯罪构成的共同 要件和犯罪构成的具体要件。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也称犯罪的共同构成要作,是指一切犯 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的要件。纪里构成的具体要件,又称为犯罪的具体构成要件或具体犯罪 构成要件,是指具体犯罪的成立必须具备的要件, 根据我国刑法学界的通说,犯罪构成的共具要件具有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赤即任何犯 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以下四个共同要素: (1)犯攀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
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的关系表现为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的联系在于:犯罪概念是犯罪构成的基础,犯罪构成是犯罪概念的 具体化。首先,作为犯罪概念基本属性的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也是犯罪构成的 基本属性。其次,犯罪构成又是犯罪概念及其基本属性的具体化,犯罪构成通过其一系列主 观与客观的要件,使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这一本质特征得到具体而明确的体现。 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的最主要区别,则在于它们的功能有所不同:犯罪概念的功能是从 整体上回答什么是犯罪、犯罪有哪些基本属性,从原则上把犯罪行为与其他行为区分开来; 而犯罪构成的功能则是要解决具体行为构成犯罪的规格和标准问题。换言之,犯罪概念与犯 罪构成是抽象与具体的关系。犯罪概念本身并不能直接解决司法实践中所必需的认定犯罪的 具体标准问题,它必须通过犯罪构成才能具体实现。 4.怎样把握犯罪构成的特征? 答:犯罪构成具有如下三个特征: (1)犯罪构成是一系列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的整体。任何一种犯罪,都有 许多要件(成立犯罪的条件),包括主观要件与客观要件。只有这些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有 机统一,才能形成犯罪构成。所谓有机统一,是指犯罪构成并不是成立犯罪所需的各个要件 的简单相加,而是由各个要件按照犯罪构成的要求相互联系、相互作用、协调一致而成。 (2)犯罪构成是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法律标志。任何一个犯罪,都可以用很多事实特 征来表明,但并非每一个事实特征都可以成为犯罪构成的要件,而只有对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及其程度具有决定意义而为该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需的那些事实特征才是犯罪构成的要件。 (3)犯罪构成由刑法加以规定。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需的犯罪构成要件,必须由刑法加 以规定。也就是说,诸多事实特征必须经过法律的选择,才能成为犯罪构成的要件。 5.犯罪构成有哪些共同要件? 答:犯罪构成的要件,是指成立(或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包括犯罪构成的共同 要件和犯罪构成的具体要件。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也称犯罪的共同构成要件,是指一切犯 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的要件。犯罪构成的具体要件,又称为犯罪的具体构成要件或具体犯罪 构成要件,是指具体犯罪的成立必须具备的要件。 根据我国刑法学界的通说,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具有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亦即任何犯 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以下四个共同要素: (1)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

(2)犯攀客观方面,是指刑法所规定的,说明行为对某种客体造成侵害的客观事实特 狂 (3)卫零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并且依法应承担刑事责任的人。 (4)犯星主礼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其实随的危害行为及其结果所抱的心理态度, 6。什么是犯暴客体?犯界客体是怎样分类的? 容:犯罪客体线是指我国刷法所保护而为夏罪行为所意害的社会关系。 按属起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的范围,鬼罪客体可以划分为以下三类或者三个层次: 犯罪的一般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文杜会制度下社会关系的整体。见墨的 一般客体是刑法所保护客体的最高层次,反峡了一切见里客体的共性。 犯罪的同类客体,是指某一类犯军行为所共同危害的我国刷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某一 部分或某一方面。依据同类客体,可以对犯墨作科学的分类,建立严格的、科学的刷法分则 体系。 犯罪的直接客体,是指某一犯罪行为所直接危害的我围用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即我国 利法所保护的某种具体的社会关系。犯罪的直接客体网示了具体见零所危害社会关系的性质 以及该犯罪的杜会危害性的程度, 根据更罪行为所直接侵犯的具体社会关系的单复,犯罪的直接客体又可以划分为单一客 体与复杂客体 单一客体,又称橘单客体,是指一种犯罪行为只直接授更到一种具体社会关系。 复杂客体,是指犯罪行为所直接侵犯的客体包括两种以上的具体社会关系。在复杂客体 中,各个客体有主有次,不能等量齐观 7。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有什么联系和区别? 答:犯墨客体是指我国利法所保护面为犯里行为所危害的杜会关系:而犯罪对象是指犯 罪行为所直接作用的具体人或者具体物。 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 犯罪客体与见罪对象的联系在于:作为见罪对象的具体物是风体社会关系的物质表现: 作为犯罪对象的具体人是具体社会关系的主体或参加者:见罪分子的行为作用于犯里对象, 就是通过望罪对象即具体物成者具体人来侵害一定的社会关系的。 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犯里客体决定见里性质,犯罪对象则未必。 (2)犯零客体是任何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作,犯罪对象则仅仅是某些见罪的必要要件
(2)犯罪客观方面,是指刑法所规定的,说明行为对某种客体造成侵害的客观事实特 征。 (3)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并且依法应承担刑事责任的人。 (4)犯罪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其结果所抱的心理态度。 6.什么是犯罪客体?犯罪客体是怎样分类的? 答:犯罪客体就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危害的社会关系。 按照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的范围,犯罪客体可以划分为以下三类或者三个层次: 犯罪的一般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制度下社会关系的整体。犯罪的 一般客体是刑法所保护客体的最高层次,反映了一切犯罪客体的共性。 犯罪的同类客体,是指某一类犯罪行为所共同危害的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某一 部分或某一方面。依据同类客体,可以对犯罪作科学的分类,建立严格的、科学的刑法分则 体系。 犯罪的直接客体,是指某一犯罪行为所直接危害的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即我国 刑法所保护的某种具体的社会关系。犯罪的直接客体揭示了具体犯罪所危害社会关系的性质 以及该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的程度。 根据犯罪行为所直接侵犯的具体社会关系的单复,犯罪的直接客体又可以划分为单一客 体与复杂客体: 单一客体,又称简单客体,是指一种犯罪行为只直接侵犯到一种具体社会关系。 复杂客体,是指犯罪行为所直接侵犯的客体包括两种以上的具体社会关系。在复杂客体 中,各个客体有主有次,不能等量齐观。 7.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有什么联系和区别? 答: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危害的社会关系;而犯罪对象是指犯 罪行为所直接作用的具体人或者具体物。 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 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联系在于:作为犯罪对象的具体物是具体社会关系的物质表现; 作为犯罪对象的具体人是具体社会关系的主体或参加者;犯罪分子的行为作用于犯罪对象, 就是通过犯罪对象即具体物或者具体人来侵害一定的社会关系的。 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犯罪客体决定犯罪性质,犯罪对象则未必。 (2)犯罪客体是任何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犯罪对象则仅仅是某些犯罪的必要要件

(3)任何犯罪都会使犯罪客体受到危害,而犯罪对象则不一定受到损害。 (4)犯墨客体是犯罪分类的基留,犯罪对象则不是。 8.什么是刑法中危喜社会的行为?它有隔些基本表现形式?在什么条件下才能成 立犯罪的不作为? 答:我国刑法中的危害社会行为,是指表现人的意志或意识并且对社会有害的行为。 刑法所规定的危害杜会犯罪行为,其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利法理论上将形形色色的危害 社会行为归钠为两种基本表现形式即作为与不作为: 所谓作为,是番行为人用积极的行为所实核的刚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行为。即刑法禁止 做而去做的情况。作为形式在犯罪中较多见,并且有许多犯里只能表现为作为形式。如抢劫、 抢夺、凿好,逐告陷害等。 所谓不作为,是指行为人有复务实蓝并且能够实蓝某种积极的行为而未实能的行为,即 应该做也能够微而未做的情况。如道遗弃、整传军令等。 构成纪罪的不作为,客观方面需要具备三个条件: (1)行为人负有实域某种积极行为的义务,这是构成犯罪的不作为的前提。特定义务 一般有三个来源:第一,法律明文规定的特定义务:第二,眼务上或业务上要求履行的义务: 第三,由行为人先行的行为面使法律所保护的某种利益处于危险状态所产生的义务。 (2)行为人有履行特定义务的实际可能而未限行。如果行为人屈有某件特定义务,但 由于某种原因而不具备履行该项义务的实际可能性,则不构成犯罪的不作为: (3)行为人未履行特定义务的不作为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而不是一救的危害 性。因为只有具有严重的社会意害性的行为才能构成犯果。 9,怎样理解我国利法中的危害结果? 容:刑法意义上的危害结果,可以有广义与孩义之分: 所谓广义的危害结果,是指由行为人的怠害行为所引起的一切对社会的损害。 所谓集文的意害结果,是指作为更墨构成要件的结果,通常也就是对直接客体所造成的 损害。孩义的危害结果是定罪的主要根据之一。 在疾义的危害结果中,有形的,可以具体测量确定的危害结果(物质性能害结果》与无形彩 的、不能具体测量确定的危害结果(非物质性危害结果)有所区别: 对于无形的,不能具体测量确定的站果,。人们一般不能凭直观感知,因此,对这种犯罪 案件,只要查明行为人已经实菌了犯罪行为,线可以认定为皂罪既遂,而不存在未逐间愿, 也无须去查明行为与结果阿的因果关系,刑法理论上称之为“举动犯
(3)任何犯罪都会使犯罪客体受到危害,而犯罪对象则不一定受到损害。 (4)犯罪客体是犯罪分类的基础,犯罪对象则不是。 8.什么是刑法中危害社会的行为?它有哪些基本表现形式?在什么条件下才能成 立犯罪的不作为? 答:我国刑法中的危害社会行为,是指表现人的意志或意识并且对社会有害的行为。 刑法所规定的危害社会犯罪行为,其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刑法理论上将形形色色的危害 社会行为归纳为两种基本表现形式即作为与不作为: 所谓作为,是指行为人用积极的行为所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行为,即刑法禁止 做而去做的情况。作为形式在犯罪中较多见,并且有许多犯罪只能表现为作为形式。如抢劫、 抢夺、强奸、诬告陷害等。 所谓不作为,是指行为人有义务实施并且能够实施某种积极的行为而未实施的行为,即 应该做也能够做而未做的情况。如遗弃、拒传军令等。 构成犯罪的不作为,客观方面需要具备三个条件: (1)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义务,这是构成犯罪的不作为的前提。特定义务 一般有三个来源:第一,法律明文规定的特定义务;第二,职务上或业务上要求履行的义务; 第三,由行为人先行的行为而使法律所保护的某种利益处于危险状态所产生的义务。 (2)行为人有履行特定义务的实际可能而未履行。如果行为人虽有某种特定义务,但 由于某种原因而不具备履行该项义务的实际可能性,则不构成犯罪的不作为。 (3)行为人未履行特定义务的不作为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而不是一般的危害 性。因为只有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才能构成犯罪。 9.怎样理解我国刑法中的危害结果? 答:刑法意义上的危害结果,可以有广义与狭义之分: 所谓广义的危害结果,是指由行为人的危害行为所引起的一切对社会的损害。 所谓狭义的危害结果,是指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通常也就是对直接客体所造成的 损害。狭义的危害结果是定罪的主要根据之一。 在狭义的危害结果中,有形的、可以具体测量确定的危害结果(物质性危害结果)与无形 的、不能具体测量确定的危害结果(非物质性危害结果)有所区别: 对于无形的、不能具体测量确定的结果,人们一般不能凭直观感知,因此,对这种犯罪 案件,只要查明行为人已经实施了犯罪行为,就可以认定为犯罪既遂,而不存在未遂问题, 也无须去查明行为与结果间的因果关系,刑法理论上称之为“举动犯

对于可能给直接客体造成有形的,可以具体测量确定的犯罪结果的案件,要认定是犯罪 (遂还是未逐,线要在查明行为人实施了利法分则规定的某种犯罪行为的问时。再查明是香 发生了作为构成要件的更罪结果。没有产生这种结果的,一般应以未逐论处。这类有彩的、 可以具体测量确定的犯罪结果,是所有过失犯罪的客观方面修备的要件,是区分过失见零与 非犯里的客观标志:面且,这类结果也是相当数量的故意犯罪构成既遂所必备的要件,是区 分这些犯罪的既遂与未遂、中止形态的重要客观标志。 10。什么是利法中的因果关系?如何以定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容: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就是指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一种引起与被州起的联系。 认定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应当以解证壁物主义因果关系理论为指 导,注意掌握以下一些基本观点和基本问圈: (1)因果关系的客观性,因果关系作为客观现象阿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是客观存在 的,不以人们主观是否认识为前提。因此,要在刑事案件中查明因果关系。可法人员就应当 从实际出发,客观地加以判断和认定。 (2)因果关系的相对性。各种客观现象是彼此相互制钓和普遍联系的“锁链”,原因 与站果的区别在整个链条中只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刑法中的因果关系,就只能是人的 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联系,这是利法因果美系的特定性。 (3)因限关系的时间序列性。所谓时间序列性,就是从发生时间上看。原因必定在先, 结果只能在后,二者的时间顺序不能颜倒。在利事案件中,只能从危害结果发生以前的危害 行为中去找原因。 ()因果关系的条件性。任何利事案件的因果关系辉是具体的、有条件的。一种行为 能引起什么样的结果,没有一个因定不变的根式。因此,查明因果美系时,一定要从危害行 为实随时的时间、地点、条件等具体情况出发来考虑。 《5)因果关系的复杂性,因果关系的复杂性,具体表现为“一果多因”成”一因多果”。 确定这类案件的因果关系,就必類分清主要原因与次要原因、主观原因与客观原因,或者主 要结果与次要结果、直接结果与间接结果。 (6)因果关系的必然联系与偶然联系问题。因果关系一般表现为两种现象之间有着内 在的、必然的、合乎规律的引起与被引起的眼系。这是因果关系基本的和主要的表现形式。 但是,自然和社会现象是十分复杂的,除大量存在的必然联系的因果关系之外,在客观上还 可能发生偶然联系的因果关系(通常简称偶然因果关系),对此应当有一个准确认识
对于可能给直接客体造成有形的、可以具体测量确定的犯罪结果的案件,要认定是犯罪 既遂还是未遂,就要在查明行为人实施了刑法分则规定的某种犯罪行为的同时,再查明是否 发生了作为构成要件的犯罪结果。没有产生这种结果的,一般应以未遂论处。这类有形的、 可以具体测量确定的犯罪结果,是所有过失犯罪的客观方面必备的要件,是区分过失犯罪与 非犯罪的客观标志;而且,这类结果也是相当数量的故意犯罪构成既遂所必备的要件,是区 分这些犯罪的既遂与未遂、中止形态的重要客观标志。 10.什么是刑法中的因果关系?如何认定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答: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就是指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一种引起与被引起的联系。 认定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应当以辩证唯物主义因果关系理论为指 导,注意掌握以下一些基本观点和基本问题: (1)因果关系的客观性。因果关系作为客观现象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是客观存在 的,不以人们主观是否认识为前提。因此,要在刑事案件中查明因果关系,司法人员就应当 从实际出发,客观地加以判断和认定。 (2)因果关系的相对性。各种客观现象是彼此相互制约和普遍联系的“锁链”,原因 与结果的区别在整个链条中只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刑法中的因果关系,就只能是人的 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联系,这是刑法因果关系的特定性。 (3)因果关系的时间序列性。所谓时间序列性,就是从发生时间上看,原因必定在先, 结果只能在后,二者的时间顺序不能颠倒。在刑事案件中,只能从危害结果发生以前的危害 行为中去找原因。 (4)因果关系的条件性。任何刑事案件的因果关系都是具体的、有条件的,一种行为 能引起什么样的结果,没有一个固定不变的模式。因此,查明因果关系时,一定要从危害行 为实施时的时间、地点、条件等具体情况出发来考虑。 (5)因果关系的复杂性。因果关系的复杂性,具体表现为“一果多因”或“一因多果”。 确定这类案件的因果关系,就必须分清主要原因与次要原因、主观原因与客观原因,或者主 要结果与次要结果、直接结果与间接结果。 (6)因果关系的必然联系与偶然联系问题。因果关系一般表现为两种现象之间有着内 在的、必然的、合乎规律的引起与被引起的联系。这是因果关系基本的和主要的表现形式。 但是,自然和社会现象是十分复杂的,除大量存在的必然联系的因果关系之外,在客观上还 可能发生偶然联系的因果关系(通常简称偶然因果关系),对此应当有一个准确认识

(T)不作为纪里的因果关系月题。不作为行为与危害结果的因果关系,像作为犯罪的 因果关系一样,是客现存在的,。不是法律强加的。不作为纪墨因果关系的特殊性具在于,它 要以行为人负有特定的义务为前提。 (8)刑法因果关系与刑事责任的联系和区别。解决了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只是确立了 行为人对特定危害结果负州事责任的客观基础,但不等于解决了其州事责任月题。要使行为 人对自己的行为造成的危害结果负刑事责任,行为人还必须具备主观上的故意成过失
(7)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问题。不作为行为与危害结果的因果关系,像作为犯罪的 因果关系一样,是客观存在的,不是法律强加的。不作为犯罪因果关系的特殊性只在于,它 要以行为人负有特定的义务为前提。 (8)刑法因果关系与刑事责任的联系和区别。解决了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只是确立了 行为人对特定危害结果负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但不等于解决了其刑事责任问题。要使行为 人对自己的行为造成的危害结果负刑事责任,行为人还必须具备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