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间题解答5 中央电大文法学院王刚 学生问:精神操害赔修的范困是什么? 答:早在罗马法发展的法具编裹时期,就出现了精神枫害赌偿制度的前芽。我国学者认 为,所罚凌辱(1nr1a),涵义很广,不仅是对个人的自由,名誉身份和人格等加以每辱 就构成。举凡伤害凌辱个人的精神和身体的行为,都包括在内。后来栽判官允许被害人提起 “损害之诉°,自定暗德数额。到帝或时代,极害赠的请求额,完全由裁判官视损害的性质、 受害的部位,加害的情节及蔽害人的身份等期酌定之,近代精神损害赌偿制度的形成,是沿 着两条并行的溶线发展的。一条路线是沿袭罗马法的侵辱售价之诉的做法,建立对民事主体 精神性人格权的民法保护:另一条路线是对物质性人格权的民法保护。在罗马法以后,开始 出现赔偿因侵害身体、健康、生命权非财产损失的方法,即人身损害的抚塑金制度。 现代意文上的精神损害赔整的确立和发展是在20世纪,早在制定《瑞士民法典》时(190们 年公布,191山年施行),就有精神损害赔德背定与否的争论。报界因深恐报道自由受到限 制,增加论黑。德国一些学者亦警告精神损害将使人格商品化,因而采用限定主义,仅限于 姓名权等几项权利根害可请求赌偿。限定主义,是大陆法系之初的基本主义。在以判例法为 主要法律渊潭的英美法系,判例确认的精神损害黯萨的权利种类逐渐增多,实为非限定主义, 非限定主义,观在已成为一种趋势,大陆法系的国家也分测政采此种主义。精神损害,现己 涉及姓名权、名营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贞操权等许多方面,财产和人身损害造成 的精神痛苦也可以请求物质赔德。我国学者一般认为,精神损害是相对于物质损害面言的, 它包括精神痛苦与精神利益的损失。精神痛苦主要指权利人因人格权受到侵害而遗受的生 理、心理上的痛苦,导致其精神活动出现障得或使人产生愤超、绝里、恐机、焦虑、不安等 的情储,精神利益的损失是权利人的人格利益域身份利益造受损害,亦有学者认为,精神损 害赠偿不限于非财产损害,也包括财产权损害引起的精神损害,同时也不限于精神或肉体痛 苦,有时精神权登受损害,受害人尽管未感到痛苦,也可请赌偿。有学者进一步认为精神 损害不限干侵权行为引起的精神痛苦。也包括非侵权行为所造成的精神损害,如离婚等。 学生问:如何坦解夫麦间侵权? 容:我国婚法中岗未出现配偶权的股多,无论是娇细法还是相关的司法解释军是将配 偶之阿的身份关系以夫妻阿的权利义务代称,尽管理论界对配钙权的问题讨论日渐深入,但 配偶权顺念的界定高未形成统一的队识。根据婚娟法和相关的可法解释的城定,夫麦有互相
问题解答 5 中央电大文法学院 王刚 学生问: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是什么? 答:早在罗马法发展的法典编纂时期,就出现了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萌芽。我国学者认 为,所谓凌辱(injuria),涵义很广,不仅是对个人的自由、名誉身份和人格等加以侮辱 就构成,举凡伤害凌辱个人的精神和身体的行为,都包括在内。后来裁判官允许被害人提起 "损害之诉",自定赔偿数额。到帝政时代,损害赔偿的请求额,完全由裁判官视损害的性质、 受害的部位、加害的情节及被害人的身份等斟酌定之。近代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形成,是沿 着两条并行的路线发展的。一条路线是沿袭罗马法的侵辱估价之诉的做法,建立对民事主体 精神性人格权的民法保护;另一条路线是对物质性人格权的民法保护。在罗马法以后,开始 出现赔偿因侵害身体、健康、生命权非财产损失的方法,即人身损害的抚慰金制度。 现代意义上的精神损害赔偿的确立和发展是在 20 世纪。早在制定《瑞士民法典》时(1907 年公布,1911 年施行),就有精神损害赔偿肯定与否的争论。报界因深恐报道自由受到限 制,增加讼累。德国一些学者亦警告精神损害将使人格商品化,因而采用限定主义,仅限于 姓名权等几项权利损害可请求赔偿。限定主义,是大陆法系之初的基本主义。在以判例法为 主要法律渊源的英美法系,判例确认的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种类逐渐增多,实为非限定主义。 非限定主义,现在已成为一种趋势,大陆法系的国家也分别改采此种主义。精神损害,现已 涉及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贞操权等许多方面,财产和人身损害造成 的精神痛苦也可以请求物质赔偿。我国学者一般认为,精神损害是相对于物质损害而言的, 它包括精神痛苦与精神利益的损失。精神痛苦主要指权利人因人格权受到侵害而遭受的生 理、心理上的痛苦,导致其精神活动出现障碍或使人产生愤怒、绝望、恐惧、焦虑、不安等 的情绪。精神利益的损失是权利人的人格利益或身份利益遭受损害。亦有学者认为,精神损 害赔偿不限于非财产损害,也包括财产权损害引起的精神损害,同时也不限于精神或肉体痛 苦,有时精神权益受损害,受害人尽管未感到痛苦,也可请求赔偿。有学者进一步认为精神 损害不限于侵权行为引起的精神痛苦,也包括非侵权行为所造成的精神损害,如离婚等。 学生问:如何理解夫妻间侵权? 答:我国婚姻法中尚未出现配偶权的概念,无论是婚姻法还是相关的司法解释都是将配 偶之间的身份关系以夫妻间的权利义务代称。尽管理论界对配偶权的问题讨论日渐深入,但 配偶权概念的界定尚未形成统一的认识。根据婚姻法和相关的司法解释的规定,夫妻有互相

忠实的义务,夫委有各自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夫委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 活动的白由、夫妻双方有平等的婚烟住所决定权,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 之间有相互状养的权利和文务,夫数之何有日常的家事代理权等,这些权利与义务是调整夫 委关系基本的法律准则。夫委之间的侵权,是指几有合法婚媚关系的夫委。以作为或不作为 的方式速背了法律对夫妻权利义务的规定,实镜了意害配偶的身份权和以之为基础的财产 权,使对方的人身、财产乃至精神受到损害的过情行为。夫委间侵权行为所侵害的是特定民 事主体的权利义务,而不是社会公共利益或受公法所保护的利益,这种权利义务具有确定性, 侵权的内容主要包含两个方面:一项是基于婚烟而产生的权利。另一项是夫妻作为平等的一 般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权利. 学生问:火赛之间慢权有何特点? 答:夫妻之间侵权具有以下法律特任:第一,侵权行为的主体为配偶的一方,主体身份 的特殊性决定了侵权行为的特定性,同居关系和其他非婚烟关系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夫责之间 的侵权:第二,侵权行为的主观方面为故意,即主观上明知合法婚烟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受法 律保护和不受侵犯而实施侵害行为:第三。侵权行为的客体是夫妻身份上的和基于人身关系 而产生的财产上的权利,如一方对参与社交活动的自由强制干预或因给婚外同居者购置贵重 物品面损害合法婚烟关系当事人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拥有:第四,侵权行为的客观方面表现为 夫委一方实施了侵害娇州法所规定的夫麦间合法权益的行为,婚据关系的特定性决定了夫委 权利与义务的一政,夫之权利乃麦之义务,一方对其权利的非法行使便可造成对他方的侵害, 而且侵害具要是针对夫麦身份利盒的即可构成,它并半以发生有形物的损害为要件。此外, 夫麦何的侵权往往带有树伦理道德的否定性,即夫麦间的义务有些并事米自法律,有些城是 伦理道德上的义务,这种义务的承担靠的是伦理道德而法律,因此,对这种义务的否定实 际上就是对伦理道德的否定,例如。夫妻之间性忠实的义务。 学生间:夫要之间的慢权有哪些类型? 答:夫妻之间的侵权根据方式不同分为两种类重:第一,以作为方式形成的侵权,其中 包括一方违背夫麦之间相互忠实的义务与婚外异性同居给另一方造成的精神及物质方面的 损害:一方侵害他方姓名权所迹成物顺及精神上的损害:一方剥夺另一方参加生产、工作、 学习和杜会活动的自由所造成的物质及精神利益上的侵害:一方以作为方式梦害他方行使生 有权而造成的损害(如未征得配国另一方的意见而靠自实雀计划生有手术):配偶中的一方 对另一方实城家庭暴力(包括由此造成的身体与精神上的损害):一方道用夫妻平等处理共 同财产的权利、擅自处理夫麦共同尉产给对方迹成的损失:等等。第二,以不作为方式形成
忠实的义务,夫妻有各自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 活动的自由、夫妻双方有平等的婚姻住所决定权,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 之间有相互扶养的权利和义务,夫妻之间有日常的家事代理权等,这些权利与义务是调整夫 妻关系基本的法律准则。夫妻之间的侵权,是指具有合法婚姻关系的夫妻,以作为或不作为 的方式违背了法律对夫妻权利义务的规定,实施了危害配偶的身份权和以之为基础的财产 权,使对方的人身、财产乃至精神受到损害的过错行为。夫妻间侵权行为所侵害的是特定民 事主体的权利义务,而不是社会公共利益或受公法所保护的利益,这种权利义务具有确定性。 侵权的内容主要包含两个方面:一项是基于婚姻而产生的权利,另一项是夫妻作为平等的一 般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权利。 学生问:夫妻之间侵权有何特点? 答;夫妻之间侵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第一,侵权行为的主体为配偶的一方,主体身份 的特殊性决定了侵权行为的特定性,同居关系和其他非婚姻关系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夫妻之间 的侵权;第二,侵权行为的主观方面为故意,即主观上明知合法婚姻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受法 律保护和不受侵犯而实施侵害行为;第三,侵权行为的客体是夫妻身份上的和基于人身关系 而产生的财产上的权利,如一方对参与社交活动的自由强制干预或因给婚外同居者购置贵重 物品而损害合法婚姻关系当事人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拥有;第四,侵权行为的客观方面表现为 夫妻一方实施了侵害婚姻法所规定的夫妻间合法权益的行为,婚姻关系的特定性决定了夫妻 权利与义务的一致,夫之权利乃妻之义务,一方对其权利的非法行使便可造成对他方的侵害, 而且侵害只要是针对夫妻身份利益的即可构成,它并非以发生有形物的损害为要件。此外, 夫妻间的侵权往往带有对伦理道德的否定性,即夫妻间的义务有些并非来自法律,有些就是 伦理道德上的义务,这种义务的承担靠的是伦理道德而非法律,因此,对这种义务的否定实 际上就是对伦理道德的否定,例如,夫妻之间性忠实的义务。 学生问:夫妻之间的侵权有哪些类型? 答:夫妻之间的侵权根据方式不同分为两种类型:第一,以作为方式形成的侵权,其中 包括一方违背夫妻之间相互忠实的义务与婚外异性同居给另一方造成的精神及物质方面的 损害;一方侵害他方姓名权所造成物质及精神上的损害;一方剥夺另一方参加生产、工作、 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所造成的物质及精神利益上的侵害;一方以作为方式妨害他方行使生 育权而造成的损害(如未征得配偶另一方的意见而擅自实施计划生育手术);配偶中的一方 对另一方实施家庭暴力(包括由此造成的身体与精神上的损害);一方滥用夫妻平等处理共 同财产的权利、擅自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等等。第二,以不作为方式形成

的侵权。其中但括以不作为方式否定夫妻之间的同居权利为他方造成的精神方面的规害:不 履行夫麦之阿的扶养义务给他方造成的损害:在应当行使日常家事代理权时放弃权利的行使 而使另一方造受的根害等等。 学生间:夫妻间侵权离婚的精神损害陆偿的依据? 答:随着社会的发展变迁,夫麦在家庭中的地位也经历了一个发展麦化的过程,从法律 上看,这种变化经历了两个时期:以夫权为标志的一体主义时期。即男女结合后合为一体, 夫责人格相互吸收,但实际是委的人格为夫吸收,委子婚后无姓名权和尉产权,无行为能力 和诉讼能力,一切受夹的支配,这种模式多为古代法中世纪法所果用。以夹表在法律上地位 平等为标志的夫妻别体主义时期。指男女结婚后各白保持独立的人格。相互间享有承担一定 的权利义务,各有财产上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表现为男女法律上的平等。现代各国立法 大都深用此种模式。正是因为夫妻关系是建立在人格粒立平等的基陆上的,夫麦各具有鞋立 人格及财产所有能力。一方才可能对另一方产生侵权可能,从而受害方才能要求另一方给予 损害赔傍。 随着传统婚州观念的巨大转变,离婚已不再郑么令人难以接受了,当代世界各国离婚法 的立法发展趋势也从有责主义发展到酸裂主义,对离婚的限制大大减少了,从过错离婚到无 过错离师,社会和法律对离婚的方度越来越宽容。依无过情离婚法的基本要求,只要婚烟关 系确己陆裂,不论有无过错,任何一方都可以铁准离婚。造成婚烟关系破裂一方的任何过错: 应该与获准离师无关:即使配偶一方完全无空,也不普有违反婚烟义务的行为,法律仍可骨 其意凰而强制离婚,这藏使配偶一方受到精神损害的可能性增大,从而扩大精神规害黯偿的 适用余地。如果婚州不幸破裂并且无可能挽回,那效应该让郑个名存实亡,徒有其表的法律 外壳解体,不过要做到最大限度的公平,最小限度的痛苦和烦恼。对于精神权益的损害,离 婚之精神损害赔德制度无量是一个好的数济手段。 对离婚视害赌偿制度,尤其是离婚的精神损害赔整制度,有意见表示反对,认为允许损 害赔偿会使婚姻趋于商品化,为高价离婚大开方便之门,所以以道德规范米调整婚娟关系更 合适。但由于我国社会生产力不发达,杜会经济及其派生的各种社会因素在根大程度上制约 着我国的婚烟关系,婚烟主要是生活与利益的结合,若仅以道德规范米调整婚据关系显然无 法保护婚烟美系当事人的利益。夫妻关系中有人身人格利控因素,既然民法上其他人格权利 受到侵害要求损害赔偿没有导政人格商品化,都未,离师之规害赔偿当然不会导致婚螺的商 品化,相反,建立离婚损害赔怪制度有利于新止或减少婚烟关系在存续期间的过错行为。候 障婚烟关系的稳定,提高婚媚质量,进一步提高当事人的人格鞋立、民主、平等意识,增强
的侵权,其中包括以不作为方式否定夫妻之间的同居权利为他方造成的精神方面的损害;不 履行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给他方造成的损害;在应当行使日常家事代理权时放弃权利的行使 而使另一方遭受的损害等等。 学生问:夫妻间侵权离婚的精神损害赔偿的依据? 答:随着社会的发展变迁,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也经历了一个发展变化的过程,从法律 上看,这种变化经历了两个时期:以夫权为标志的一体主义时期,即男女结合后合为一体, 夫妻人格相互吸收,但实际是妻的人格为夫吸收,妻子婚后无姓名权和财产权,无行为能力 和诉讼能力,一切受夫的支配,这种模式多为古代法中世纪法所采用。以夫妻在法律上地位 平等为标志的夫妻别体主义时期。指男女结婚后各自保持独立的人格,相互间享有承担一定 的权利义务,各有财产上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表现为男女法律上的平等。现代各国立法 大都采用此种模式。正是因为夫妻关系是建立在人格独立平等的基础上的,夫妻各具有独立 人格及财产所有能力,一方才可能对另一方产生侵权可能,从而受害方才能要求另一方给予 损害赔偿。 随着传统婚姻观念的巨大转变,离婚已不再那么令人难以接受了,当代世界各国离婚法 的立法发展趋势也从有责主义发展到破裂主义,对离婚的限制大大减少了。从过错离婚到无 过错离婚,社会和法律对离婚的态度越来越宽容。依无过错离婚法的基本要求,只要婚姻关 系确已破裂,不论有无过错,任何一方都可以获准离婚。造成婚姻关系破裂一方的任何过错, 应该与获准离婚无关;即使配偶一方完全无辜,也不曾有违反婚姻义务的行为,法律仍可背 其意愿而强制离婚。这就使配偶一方受到精神损害的可能性增大,从而扩大精神损害赔偿的 适用余地。如果婚姻不幸破裂并且无可能挽回,那就应该让那个名存实亡,徒有其表的法律 外壳解体,不过要做到最大限度的公平,最小限度的痛苦和烦恼。对于精神权益的损害,离 婚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无疑是一个好的救济手段。 对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尤其是离婚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有意见表示反对,认为允许损 害赔偿会使婚姻趋于商品化,为高价离婚大开方便之门,所以以道德规范来调整婚姻关系更 合适。但由于我国社会生产力不发达,社会经济及其派生的各种社会因素在很大程度上制约 着我国的婚姻关系,婚姻主要是生活与利益的结合。若仅以道德规范来调整婚姻关系显然无 法保护婚姻关系当事人的利益。夫妻关系中有人身人格利益因素,既然民法上其他人格权利 受到侵害要求损害赔偿没有导致人格商品化,那未,离婚之损害赔偿当然不会导致婚姻的商 品化,相反,建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有利于防止或减少婚姻关系在存续期间的过错行为,保 障婚姻关系的稳定,提高婚姻质量,进一步提高当事人的人格独立、民主、平等意识,增强

权利意识,而这是我国建设杜会主义精神文明和民主政治,以及形成和谐安全的社会秩序所 必需。 学生问,建立夫麦河便权离婚损害责任的基随是什么? 容:从思想基础看。婚据是杜会的细图,家庭是杜会稳周的基础。历代统治者对夫麦关 系的推护有一套行之有效的措施。夫麦相互间的关系如何,不同的历史时期有不同的看法。 古代社会中居于饶治地位的是男为尊、女为卑的思想,因此,夫麦关系成立之后双方人格互 相吸收。这种吸收也绝非是夫委双方对等地合,实顺是委子的人格被丈夫吸收,而这种人 格上的吸收必然导致财产上的吸收,古代的东西方在这一点上并无二致。封建杜会的中国, 妇女在结婚后成为男方的家庭成员,已娇女子格守的”三从四德”和夫为麦钢”以及夫麦之间 的内部事务不应当由法律来干沙的意识,不仅成为法律准则,更是人们普追认同的伦理要求 和处理夫麦关系的准绳。这种情形中的责子完全处于夫权的支配之下,不仅人格减等,更无 财产权利可言。在烧产阶级革命中提出的”人生而平等“的思想使得婚烟契约理论出现,它承 认了夫妻双方在婚烟关系中具有平等的地位。该夏念无疑是社会进步的体现。己婚妇女的独 立人格权越来越被社会所重祝,在日益高漆的妇女解放运动的强大压力下,西方国家的夫责 关系在法律上逐渐出现向夫妻地位平等演化的趋势,如英国1882年的《已婚妇女射产法》 肯定了夫妻分别财产制,疑定己婚妇女可以独立享有一系列的财产权:1907年的法律又规 定,妻子无需丈夫的同意即可转让个人财产。但是理念上的平等在私有制社会中不可能真正 成为社会的主导思想。不可能成为现实,像美国这种受封建传统影响相对较小的国家,在其 独立后的1的余年中,妇女的社会处境和家庭地位并未得到根本的改善。184年的《法国 民法典》中明文规定夫应保护其委,委应顺从夫。1900年的《德国民法典》依然规定”夫有 权决定有关共同婚烟生话的一切事物”,未经夫之同意,妻单塑处分个人婚媚财产无效。面 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科学技术的进步以及女权运动的深入,提高妇女地位,实现妇女解政的 思是越米越成为世界性的主题。《清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在联合国大会上的通过 (1979年)与其在各饰约国的实德(198】年)正是对男女平等思想主题的体现。该公约第 四部分要求筛约各国给子男女在法律面前平等的地位,并特别强调应采取一切适当的措施, 滴除在有关婚烟和家庭关系的一切事物上对妇女的歧混”,尤其是应在法律上南认“夫麦有相 同的个人权利。包括这择姓氏、专业和职业的权利”。确认"配偶双方在财产的所有、取得 经营、享有、处置方面,不论免费的或是收取价值例报,具有相同的权利。从新中国成立 到现在,党和或府在《宪法》和(婚烟法》等法律中一直提们和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为更 好地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登,特别制定了《妇女权利保障法》,故从根本法和部门法两个角度
权利意识,而这是我国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民主政治,以及形成和谐安全的社会秩序所 必需。 学生问:建立夫妻间侵权离婚损害责任的基础是什么? 答:从思想基础看,婚姻是社会的细胞,家庭是社会稳固的基础。历代统治者对夫妻关 系的维护都有一套行之有效的措施。夫妻相互间的关系如何,不同的历史时期有不同的看法。 古代社会中居于统治地位的是男为尊、女为卑的思想,因此,夫妻关系成立之后双方人格互 相吸收,这种吸收也绝非是夫妻双方对等地融合,实质是妻子的人格被丈夫吸收,而这种人 格上的吸收必然导致财产上的吸收,古代的东西方在这一点上并无二致。封建社会的中国, 妇女在结婚后成为男方的家庭成员,已婚女子恪守的"三从四德"和"夫为妻纲"以及夫妻之间 的内部事务不应当由法律来干涉的意识,不仅成为法律准则,更是人们普遍认同的伦理要求 和处理夫妻关系的准绳。这种情形中的妻子完全处于夫权的支配之下,不仅人格减等,更无 财产权利可言。在资产阶级革命中提出的"人生而平等"的思想使得婚姻契约理论出现,它承 认了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中具有平等的地位。该观念无疑是社会进步的体现。已婚妇女的独 立人格权越来越被社会所重视,在日益高涨的妇女解放运动的强大压力下,西方国家的夫妻 关系在法律上逐渐出现向夫妻地位平等演化的趋势。如英国 1882 年的《已婚妇女财产法》 肯定了夫妻分别财产制,规定已婚妇女可以独立享有一系列的财产权;1907 年的法律又规 定,妻子无需丈夫的同意即可转让个人财产。但是理念上的平等在私有制社会中不可能真正 成为社会的主导思想,不可能成为现实,像美国这种受封建传统影响相对较小的国家,在其 独立后的 100 余年中,妇女的社会处境和家庭地位并未得到根本的改善。1804 年的《法国 民法典》中明文规定夫应保护其妻,妻应顺从夫。1900 年的《德国民法典》依然规定"夫有 权决定有关共同婚姻生活的一切事物",未经夫之同意,妻单独处分个人婚姻财产无效。随 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科学技术的进步以及女权运动的深入,提高妇女地位,实现妇女解放的 思想越来越成为世界性的主题。《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在联合国大会上的通过 (1979 年)与其在各缔约国的实施(1981 年)正是对男女平等思想主题的体现。该公约第 四部分要求缔约各国给予男女在法律面前平等的地位,并特别强调"应采取一切适当的措施, 消除在有关婚姻和家庭关系的一切事物上对妇女的歧视",尤其是应在法律上确认"夫妻有相 同的个人权利,包括选择姓氏、专业和职业的权利",确认"配偶双方在财产的所有、取得、 经营、享有、处置方面,不论免费的或是收取价值酬报,具有相同的权利"。从新中国成立 到现在,党和政府在《宪法》和《婚姻法》等法律中一直提倡和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为更 好地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特别制定了《妇女权利保障法》,故从根本法和部门法两个角度

规定了夫委家庭生活的准则。提倡妇女解政、消除封建思想意识的影响、树立男女平等的思 组意园一直是社会工作者奋斗的方向。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入世的契机,使广大妇女面临着新 的机遇与挑战。嗅醒广大妇女的自觉、自知、自卫和自醒意识,不仅要从各方面消除实现男 女平等过程中的消极因素,更要适时、适度、不间断地宣传平等的思想。真正使妇女从法律 上的平等步入实际生活中的平等。 从法律层面上看,婚烟是男女双方以水久生活为目的的,以夫委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合法 结合。这种结合是一种身份法上的行为,它不应当是双方利益的交换,而应当是主体之间利 益的和嘴统一,应当视为对本人、对方和家庭、社会的一种责任。双方一旦选择步入婚烟假 堂,其阿的权利文务就由法律设定。作为其他法律部门共有的法律溪源和立法基础的《宪法》 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 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个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先法的原则性规定 体现在《民法通则》和《婚烟法》中就是要保护夫委之间的平等地位和双方合法权益。“婚 幅、家庭、老人、母亲和儿童受法律保护“,实行“男女平等的婚据制度”,“夫娄在家庭中地 位平等”。这是婚婚家庭关系立法的指导思把所在,是调整夫妻之间关系的基本出发点。 探究婚烟关系的内在法律特征,首先在主体上要求饰结娇烟关系的当事人是两个几有独 立人格的平等主体,具有在他们的意思表示一致基础上才能够组成的具有特殊身舒关系的联 合体。对外该联合体具有整体的性顺,对内夫秀双方并不因为师据关系的建立而使各自丧失 独立的人格,当事人双方鞋立的民事主体地位是夫妻关系存续前提。婚据关系中平等主体的 特性使其属于私法调整的范畴,是民法的组成部分,因此,婚解关系的博整脱离不了民法的 根本原则和精神,夫麦关系的法律调整应当连循《民法通则》的一般规定,即当事人只在法 律设定的范围内,在不违反社会公德、不影响杜会和第三人的合法利整的条作下,双方不但 可以充分地享有意思自治(如夫麦可就双方的财产属性进行钓定),而且还享有法律这种 意思白由予以的保护。但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能由当事人任意创设、任意更 改,破坏了法定的权利文务,就必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民法通则》和《婚烟法》对夫 妻关系的调整是以假设为前是的,这是一种抓制的权利复务,法律上的权利,必定件有相应 的数济方式,使其在受到极害时得以诉诸公力寻求保护。这种公力的实现不仪靠程序法来绿 正,更为重要的是靠实体法中侵权条款的悦定来使责任人承担民事责任、对受害人实施牧济。 侵权条款设置的基本前提是侵权行为和侵权行为人的存在以及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 因果美系。夫妻间的侵权主体和侵权行为的存在己是不争的事实,因果关系的存在也可被证 据证明,若此类侵权行为在法律上因无法可循面得不到有效地制止,就社会功效面言会造成
规定了夫妻家庭生活的准则。提倡妇女解放、消除封建思想意识的影响、树立男女平等的思 想意识一直是社会工作者奋斗的方向。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入世的契机,使广大妇女面临着新 的机遇与挑战。唤醒广大妇女的自觉、自知、自卫和自醒意识,不仅要从各方面消除实现男 女平等过程中的消极因素,更要适时、适度、不间断地宣传平等的思想,真正使妇女从法律 上的平等步入实际生活中的平等。 从法律层面上看,婚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生活为目的的,以夫妻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合法 结合。这种结合是一种身份法上的行为,它不应当是双方利益的交换,而应当是主体之间利 益的和谐统一,应当视为对本人、对方和家庭、社会的一种责任。双方一旦选择步入婚姻殿 堂,其间的权利义务就由法律设定。作为其他法律部门共有的法律渊源和立法基础的《宪法》 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 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个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宪法的原则性规定, 体现在《民法通则》和《婚姻法》中就是要保护夫妻之间的平等地位和双方合法权益,"婚 姻、家庭、老人、母亲和儿童受法律保护",实行"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夫妻在家庭中地 位平等"。这是婚姻家庭关系立法的指导思想所在,是调整夫妻之间关系的基本出发点。 探究婚姻关系的内在法律特征,首先在主体上要求缔结婚姻关系的当事人是两个具有独 立人格的平等主体,只有在他们的意思表示一致基础上才能够组成的具有特殊身份关系的联 合体。对外该联合体具有整体的性质,对内夫妻双方并不因为婚姻关系的建立而使各自丧失 独立的人格,当事人双方独立的民事主体地位是夫妻关系存续前提。婚姻关系中平等主体的 特性使其属于私法调整的范畴,是民法的组成部分,因此,婚姻关系的调整脱离不了民法的 根本原则和精神,夫妻关系的法律调整应当遵循《民法通则》的一般规定,即当事人只在法 律设定的范围内,在不违反社会公德、不影响社会和第三人的合法利益的条件下,双方不但 可以充分地享有意思自治(如夫妻可就双方的财产属性进行约定),而且还享有法律对这种 意思自由予以的保护。但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能由当事人任意创设、任意更 改,破坏了法定的权利义务,就必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民法通则》和《婚姻法》对夫 妻关系的调整是以假设为前提的,这是一种拟制的权利义务,法律上的权利,必定伴有相应 的救济方式,使其在受到损害时得以诉诸公力寻求保护。这种公力的实现不仅靠程序法来保 证,更为重要的是靠实体法中侵权条款的规定来使责任人承担民事责任、对受害人实施救济。 侵权条款设置的基本前提是侵权行为和侵权行为人的存在以及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 因果关系。夫妻间的侵权主体和侵权行为的存在已是不争的事实,因果关系的存在也可被证 据证明,若此类侵权行为在法律上因无法可循而得不到有效地制止,就社会功效而言会造成

人们对法律的失望,会使当事人在得不到法律再助的情况下采取一些丰法化的自我救济途 径,从而使社会秩序出现恶性循环,更多人的权控将遗政机失,这不符合立法者在创设婚姻 关系调整规范时就夫妻间侵权问思设定以道德及公序良俗进行约制的初衷:就法律制度整体 而言,势必存在体系上的缺憾。影响法律完整、有效地保护公民合法权利功能的实现。法律 是一套活的运动着的制度,它通过对侵权行为的基罚,不仅解徒了致害人与受害人之间的利 益平街。又通过对致害人的惩罚反味了公权力对加害行为的否定评价,从而对潜在致害人进 行了事前预防。纵览西方国家的民法、婚州家庭法或侵权法,露有关于侵害配偶权面承粗法 律责任的规定,有的还相当完备。如《法国民法具》规定,认为麦子不贞而给丈夫造成的精 神损失可以金钱计算略修,英美法等国家把诱拐,通奸、虚待,离间夫麦感情作为树配每权 的违法侵权行为而线定要负赔德责任。建立我国的夫委间损害赌德体系制度,不仅有他山之 石可供惜鉴,而且就民事法律的侵权责任体系完善、推护社会公平公正株序而言也是必不可 少的环节。 从物质基础看,市场经济的建立不仅使家庭财富增加,而且也使得夫委之间的财产美系 出现了一些与计划经济时期不同的特任:第一,家庭经济的发达使得夫麦经济上有了相对的 独立性。市场经济条件下,夫麦双方收入的差距由大变小,收入由少变多,各自的经济能力 由弱变强:夫委各白可以名正言顺地拥有自己的君房钱,保持自我经济上的相对鞋立性,可 以使夫成妻个人的娱乐、体闲和消贵活动有了更强的自主性和白由性,第二,夫麦独立经济 能力的提高使得夫委个人财产的保护意识增强,婚前财产公证以及婚后对尉产约定的现象越 发普追。虽然从当今的社会状况来看。夫妻共同财产制是比较符合我国传统的,也符合定 杜会主义家庭关系的需要。但是法律对夫委共月财产有严格限制:一方面只有在夫委共洞体 解体后这种共同用有的状态才能够结束:另一方面,修订后的《婚侧法》在家庭美系一章中, 专门线定了夫菱财产的法定个人财产制和约定制,在2001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 委员会第122次会议通过《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烟法》若干问恩的解释(一)》中 的第19条。已彻底否定了婚前个人财产因婚烟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不恰当 立法(当事人自行约定的除外)·受传统思维方式和习俗的影响,国人未完全赤裸根地在感 情与金钱之阿建造桥果,相当一部分人在婚婚关系存续期间表就夫麦财产进行钓定,这样微 的结果就是实行法定共同所有制和个人财产制: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定将财产全部共同所有的 诸多不便使得当事人双方选择此种方式者数量颜微:双方当事人约定实行共月财产制之时, 不放弃个人财产制方式,既不损伤感情,又不酸坏习俗,尚有可供自行支配的财产,比较倪 劣白然技视为首选:如此分析,现有国情条件下,选择共月财产制与个人财产制并行为绝大
人们对法律的失望,会使当事人在得不到法律帮助的情况下采取一些非法化的自我救济途 径,从而使社会秩序出现恶性循环、更多人的权益将遭致损失,这不符合立法者在创设婚姻 关系调整规范时就夫妻间侵权问题设定以道德及公序良俗进行约制的初衷;就法律制度整体 而言,势必存在体系上的缺憾,影响法律完整、有效地保护公民合法权利功能的实现。法律 是一套活的运动着的制度,它通过对侵权行为的惩罚,不仅解决了致害人与受害人之间的利 益平衡,又通过对致害人的惩罚反映了公权力对加害行为的否定评价,从而对潜在致害人进 行了事前预防。纵览西方国家的民法、婚姻家庭法或侵权法,都有关于侵害配偶权而承担法 律责任的规定,有的还相当完备。如《法国民法典》规定,认为妻子不贞而给丈夫造成的精 神损失可以金钱计算赔偿。英美法等国家把诱拐、通奸、虐待、离间夫妻感情作为对配偶权 的违法侵权行为而规定要负赔偿责任。建立我国的夫妻间损害赔偿体系制度,不仅有他山之 石可供借鉴,而且就民事法律的侵权责任体系完善、维护社会公平公正秩序而言也是必不可 少的环节。 从物质基础看,市场经济的建立不仅使家庭财富增加,而且也使得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 出现了一些与计划经济时期不同的特征:第一,家庭经济的发达使得夫妻经济上有了相对的 独立性。市场经济条件下,夫妻双方收入的差距由大变小,收入由少变多,各自的经济能力 由弱变强;夫妻各自可以名正言顺地拥有自己的私房钱,保持自我经济上的相对独立性,可 以使夫或妻个人的娱乐、休闲和消费活动有了更强的自主性和自由性。第二,夫妻独立经济 能力的提高使得夫妻个人财产的保护意识增强,婚前财产公证以及婚后对财产约定的现象越 发普遍。虽然从当今的社会状况来看,夫妻共同财产制是比较符合我国传统的,也符合稳定 社会主义家庭关系的需要。但是法律对夫妻共同财产有严格限制:一方面只有在夫妻共同体 解体后这种共同拥有的状态才能够结束;另一方面,修订后的《婚姻法》在家庭关系一章中, 专门规定了夫妻财产的法定个人财产制和约定制,在 2001 年 12 月 24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 委员会第 1202 次会议通过《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中 的第 19 条,已彻底否定了婚前个人财产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不恰当 立法(当事人自行约定的除外)。受传统思维方式和习俗的影响,国人未完全赤裸裸地在感 情与金钱之间建造桥梁,相当一部分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就夫妻财产进行约定,这样做 的结果就是实行法定共同所有制和个人财产制;市场经济条件下约定将财产全部共同所有的 诸多不便使得当事人双方选择此种方式者数量颇微;双方当事人约定实行共同财产制之时, 不放弃个人财产制方式,既不损伤感情,又不破坏习俗,尚有可供自行支配的财产,比较优 劣自然被视为首选;如此分析,现有国情条件下,选择共同财产制与个人财产制并行为绝大

多数,他们每一方都有了可属于自己支配,不受他人干预的个人财产,立法者在修订《婚据 法》时,在权衡保护个人利益与保护杜会利益的基础上,根据现有经济发展的趋向,有意将 夫妻这一特定的社会群体分为对内关系和对外关系两部分法进行法律调整,对外注重市场经济 条作下的交易安全和有序发展:对内双方不仅人格独立,可以完全独立地享有民事权利、履 行民事义务,面且财产可以个人所有。有可以自己处分的财产,这种可形成实质意义上的人 格平等的财产制度,可以使当事人对内、对外都驰立地承粗民事责任,从而使夫菱内部之间 的侵权损害,受害方要求赔一的,有了可以执行的物质基础。 学生问:娇闻法中夹妻何提害赔偿的性质? 容:婚烟法的私法属性决定了夫麦阿损害赔偿的性质。法作为国家公权力对公民生活的 介入和调整,不仅担负着帮助个案当事人解决纠输、平衡利登的重任,其更为宏观的终极目 标乃为实现一种社会预期,从而引导公民建立一套利已又利他的行为模式,按塑传统的观念, 公法援范是强制性的。私人协议不得变更公法:私法规范具有任意性,私法的意思自治不仅 在于确认私权的白主处分性,而且献予意思白治优先于法律的效力,私法的任意性可以通过 当事人单方、双方或多方的意思表示来排斥对公法的适用,遍免公力对式的一种武断干涉。 在私,法体系中。特别是婚据关系中,要彻底根除法制不健全、实行人治的时代留下的顷症, 纠正将夫妻之间的矛盾视为家庭内部矛盾,不用法律即可调试的深误。在运用民法的一般源 理处理共同体内部平等主体之间的侵权纠粉的问时,又要考虑到夫麦之间特殊的亲情关系与 伦理性调整的特点,在个人权利的保护中,适当加入公法的渗透,靶法律调整的强制性与民 事调整的任意性有机结合。 在私法领域,损害赌德的产生原因无丰是二个:一是由于侵权:一是由于选的。对于婚 姻法中的损害略修性质,有持违约之责的观点的。一般将婚烟法中的损害赔楼定性为侵权责 任。 第一,从婚烟饰结后的夫妻关系米看,婚烟不是合同成相当于合同,所谓合同,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为合月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合同是平等主体的 白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阿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文务关系的协议。婚烟、收养、监 护等身粉关系的恃议。适用其也法律的规定。“从该规定中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合同是涉 及民事权利,民事义务的诗议。该协议是由民事主体间围绕着相关的财产间思约定所成。而 娇细的峰结虽说需要当事人的合意,要求当事人的完全白显。但是随着婚烟的饰结而产生的 夫表关系是无法通过合问来约定愎此之间的所享有的民事权利与被此之何所承担的民事义
多数,他们每一方都有了可属于自己支配、不受他人干预的个人财产。立法者在修订《婚姻 法》时,在权衡保护个人利益与保护社会利益的基础上,根据现有经济发展的趋向,有意将 夫妻这一特定的社会群体分为对内关系和对外关系两部分进行法律调整,对外注重市场经济 条件下的交易安全和有序发展;对内双方不仅人格独立,可以完全独立地享有民事权利、履 行民事义务,而且财产可以个人所有,有可以自己处分的财产,这种可形成实质意义上的人 格平等的财产制度,可以使当事人对内、对外都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从而使夫妻内部之间 的侵权损害,受害方要求赔偿的,有了可以执行的物质基础。 学生问:婚姻法中夫妻间损害赔偿的性质? 答:婚姻法的私法属性决定了夫妻间损害赔偿的性质。法作为国家公权力对公民生活的 介入和调整,不仅担负着帮助个案当事人解决纠纷、平衡利益的重任,其更为宏观的终极目 标乃为实现一种社会预期,从而引导公民建立一套利己又利他的行为模式。按照传统的观念, 公法规范是强制性的,私人协议不得变更公法;私法规范具有任意性,私法的意思自治不仅 在于确认私权的自主处分性,而且赋予意思自治优先于法律的效力,私法的任意性可以通过 当事人单方、双方或多方的意思表示来排斥对公法的适用,避免公力对其的一种武断干涉。 在私法体系中,特别是婚姻关系中,要彻底根除法制不健全、实行人治的时代留下的顽症, 纠正将夫妻之间的矛盾视为家庭内部矛盾、不用法律即可调试的谬误,在运用民法的一般原 理处理共同体内部平等主体之间的侵权纠纷的同时,又要考虑到夫妻之间特殊的亲情关系与 伦理性调整的特点,在个人权利的保护中,适当加入公法的渗透,把法律调整的强制性与民 事调整的任意性有机结合。 在私法领域,损害赔偿的产生原因无非是二个:一是由于侵权;一是由于违约。对于婚 姻法中的损害赔偿性质,有持违约之责的观点的,一般将婚姻法中的损害赔偿定性为侵权责 任。 第一,从婚姻缔结后的夫妻关系来看,婚姻不是合同或相当于合同。所谓合同,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为合同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合同是平等主体的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 护等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从该规定中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合同是涉 及民事权利、民事义务的协议,该协议是由民事主体间围绕着相关的财产问题约定所成。而 婚姻的缔结虽说需要当事人的合意,要求当事人的完全自愿。但是随着婚姻的缔结而产生的 夫妻关系是无法通过合同来约定彼此之间的所享有的民事权利与彼此之间所承担的民事义

务。夫委关系包括夫委之间的财产关系与夫委之间的人身关系。夫委间的人身关系由于具有 特定的精神利益,不体现财产利盆。是不能适用合同法的调整的。 夫费问的附产关系虽具有财产利益,但是夫数俊此之间所享有的权利却并非是由夫委双 方当事人约定所成的。婚烟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夫委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 理权。”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夫妻 有互相藤承遗产的权利。这些规定均表明夫麦财产关系中的民事权利是法定的。虽然师州 法允许婚婚当事人对夫麦财产制进行钓定,但是这并套是夫麦财产制的唯一的形式,法律还 规定了法定财产制、个人财产制的。在婚婚关系当事人对财产没有的定的情况下。适用法定 财产制与个人财产制。在婚烟当事人对财产有约定的情况,且约定合法的前提下,才实行” 约定优先于法定“原则,可以这样说。夫妻财产关系能适用合同法调整的余地甚小。鉴于上 述的分析,婚烟第结后所产生的夫妻关系,人身关系的内容不能通过协商进行创设,财产关 系的内容贝脆针对夫责财产制度进行约定。整个夫委关系的内容基本上是法定而成,不存在 合同内容设定的自由。 第二,从婚媚关系的解除来看,婚帽不是合同成相当于合同。婚烟关系的解除可基于当 事人之间的协议,也可基于法定情形。基于当事人协议时,不会直接产生协商一致径行解除 被此何的婚烟关系的效果。其还需要国家对该协议的市查,还需要国家对该协议的认可。因 此,婚烟关系当事人达成了离婚协议之后,还应向斯侧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最终由婚烟 登记管理机关米徒定该协议的能否发生解除婚斯关系的效力,而在合同关系中,属于双方当 事人约定解除的,具要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便能直接产生合同解除的效果,无需国家的干涉, 同样都是协议解除方式,但所产生的结果是大相径庭的,在婚据关系法定解除情形中,其法 定的理由是夫委感情确已破数,具体表现为:重婚、实随家庭暴力、分居等等。根据合同法 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合同法定解障的理由有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在吸行期限 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已的行为表明不限行主要货务、当事人一方迟廷圈 行主要债务,经霍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使务或者有其能违约行 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等。这二者的法定理由所映村出的权整是截然不同的。法定的离 婚理由所反骏的是婚烟当事人的忠实权、身体健康权、同居权等带有特定精神利性的权利: 合同的法定解除理由反映的是合同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合同出现法定解除情形时,合月自通 知到达对方时解除!而婚烟关弱的解除却是需要人民法院的截判。 第三,从我国婚烟法立法本身来看,婚烟不是合同或相当于合同。婚烟法第四十六条所 规定的情形,不仅侵犯了夫费关系中的法定权利。面且违背了娇据家庭法的基本原则或者违
务。夫妻关系包括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与夫妻之间的人身关系。夫妻间的人身关系由于具有 特定的精神利益,不体现财产利益,是不能适用合同法的调整的。 夫妻间的财产关系虽具有财产利益,但是夫妻彼此之间所享有的权利却并非是由夫妻双 方当事人约定所成的。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 理权。"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夫妻 有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这些规定均表明夫妻财产关系中的民事权利是法定的。虽然婚姻 法允许婚姻当事人对夫妻财产制进行约定,但是这并非是夫妻财产制的唯一的形式,法律还 规定了法定财产制、个人财产制的。在婚姻关系当事人对财产没有约定的情况下,适用法定 财产制与个人财产制。在婚姻当事人对财产有约定的情况,且约定合法的前提下,才实行" 约定优先于法定"原则。可以这样说,夫妻财产关系能适用合同法调整的余地甚小。鉴于上 述的分析,婚姻缔结后所产生的夫妻关系,人身关系的内容不能通过协商进行创设,财产关 系的内容只能针对夫妻财产制度进行约定。整个夫妻关系的内容基本上是法定而成,不存在 合同内容设定的自由。 第二,从婚姻关系的解除来看,婚姻不是合同或相当于合同。婚姻关系的解除可基于当 事人之间的协议,也可基于法定情形。基于当事人协议时,不会直接产生协商一致径行解除 彼此间的婚姻关系的效果。其还需要国家对该协议的审查,还需要国家对该协议的认可。因 此,婚姻关系当事人达成了离婚协议之后,还应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最终由婚姻 登记管理机关来决定该协议的能否发生解除婚姻关系的效力。而在合同关系中,属于双方当 事人约定解除的,只要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便能直接产生合同解除的效果,无需国家的干涉。 同样都是协议解除方式,但所产生的结果是大相径庭的。在婚姻关系法定解除情形中,其法 定的理由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具体表现为:重婚、实施家庭暴力、分居等等。根据合同法 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合同法定解除的理由有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在履行期限 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当事人一方迟延履 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 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等。这二者的法定理由所映衬出的权益是截然不同的。法定的离 婚理由所反映的是婚姻当事人的忠实权、身体健康权、同居权等带有特定精神利益的权利; 合同的法定解除理由反映的是合同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合同出现法定解除情形时,合同自通 知到达对方时解除;而婚姻关系的解除却是需要人民法院的裁判。 第三,从我国婚姻法立法本身来看,婚姻不是合同或相当于合同。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所 规定的情形,不仅侵犯了夫妻关系中的法定权利,而且违背了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或者违

反了婚烟家庭立法的禁止性规定。例如,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即侵复了夫所 享有的忠实权或者麦所享有的忠实权,又违背了”一夫一麦“这一婚婚家庭法的基本原则。又 如,实雀家避暴力,店待、速弃家庭成员这两种情形,即是侵望了婚婚一方当事人的生命园 康权,抚养权,又是违反了婚烟法第三条中明确的禁止性规定。正是由于这些侵权行为,才 产生了权源被侵犯者的损害佳请求权。再者,着干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婚烟法第四十 六条援定的视害赠偿',包括物质赔怪和精神损害赔整。涉及精神提害黯怪的,适用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愿的解释》的有关规定。“从该条款规 定中可知,在婚据立法其本身便是将损害赔偿认定为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德。正如笔者在前文 所分析的样,由于合同是围烧着财产利益而达成的静议,其不具有人身利查的内容,所以 对合同的违反所需要承担的递的赔德责任以际补合同一方当事人受履尉产利盆为限,不存在 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具有在侵权行为场合下的损害赔偿才会即包括物质赔偿又包括精神损害 略整。 学生问:离师精神损害赔偿制皮的内容是什么? 答:我国台湾学者认为,关于离婚之损害可分为两种,一种是离因损害,另一种是离婚 损害,亦限于夫妻一方之行为是构成离婚原因之侵权行为时,他方可请求因侵权行为所生之 损害醉德。例如因杀害而侵害对方之生命、身体或人格,或因重婚、通奸等贞慢义务的违反 而侵害到树方之配偶权等都属于离因损害。而离婚损害与离因损害不同,不具有侵权行为之 要件,而离狮本身即为构成损害赔德之直接原因。例如由于夫委一方被判处三年以上传刑或 虑特他方配偶之直系尊亲属面离婚倒,对能方配氧不构成侵权行为,但他方配偶仍得请求铜 害赠份。[13]学说上有认为台湾民法1506条第2款之半财产上损害,包括受害人因离师所 受之精神上痛苦及因能方喝待、遗年、通奸、重师等所受之痛苦。 离因损害和离婚损害都能发生精神损害,但两者还是有根大区别的:首先,两者构成要 件不同。离因损害精神赔:,其实质是引起离婚的原因,如虚特、遮弃,不真等行为构成侵 权行为。足以降低社会对受害方已有的评价,侵害了受害方对正常结婚生活的期待感,导致 其对将来生活的不安,以及因离婚面丧失对子女的日常监护与共同生活而遭受的感情痛苦 等,因而由实施离婚的侵权行为人支付精神损害赔整金,因而它必须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 件。而离婚损害精神赔德,并丰由于引起离婚发生的原因构成侵权行为产生精神规害,而离 师本身即是精神损害赔德发生的原因,对这种精神损害,依侵权行为理论解释,在法的构成 上,尚属不足,如果解释为教济因离婚所产生的损害而设定的法律保护政策则较为妥当。对 这种靓害,最早规定的是190行年瑞士民法典。以后,1920年北欧诸国的婚烟法,19然1年的
反了婚姻家庭立法的禁止性规定。例如,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即侵犯了夫所 享有的忠实权或者妻所享有的忠实权,又违背了"一夫一妻"这一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又 如,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这两种情形,即是侵犯了婚姻一方当事人的生命健 康权、抚养权,又是违反了婚姻法第三条中明确的禁止性规定。正是由于这些侵权行为,才 产生了权源被侵犯者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再者,若干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婚姻法第四十 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从该条款规 定中可知,在婚姻立法其本身便是将损害赔偿认定为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正如笔者在前文 所分析的那样,由于合同是围绕着财产利益而达成的协议,其不具有人身利益的内容,所以 对合同的违反所需要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以弥补合同一方当事人受损财产利益为限,不存在 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只有在侵权行为场合下的损害赔偿才会即包括物质赔偿又包括精神损害 赔偿。 学生问: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内容是什么? 答:我国台湾学者认为,关于离婚之损害可分为两种,一种是离因损害,另一种是离婚 损害。亦限于夫妻一方之行为是构成离婚原因之侵权行为时,他方可请求因侵权行为所生之 损害赔偿。例如因杀害而侵害对方之生命、身体或人格,或因重婚、通奸等贞操义务的违反 而侵害到对方之配偶权等都属于离因损害。而离婚损害与离因损害不同,不具有侵权行为之 要件,而离婚本身即为构成损害赔偿之直接原因。例如由于夫妻一方被判处三年以上徒刑或 虐待他方配偶之直系尊亲属而离婚时,对他方配偶不构成侵权行为,但他方配偶仍得请求损 害赔偿。[13]学说上有认为台湾民法 1506 条第 2 款之非财产上损害,包括受害人因离婚所 受之精神上痛苦及因他方虐待、遗弃、通奸、重婚等所受之痛苦。 离因损害和离婚损害都能发生精神损害,但两者还是有很大区别的:首先,两者构成要 件不同。离因损害精神赔偿,其实质是引起离婚的原因,如虐待、遗弃、不贞等行为构成侵 权行为,足以降低社会对受害方已有的评价,侵害了受害方对正常结婚生活的期待感,导致 其对将来生活的不安,以及因离婚而丧失对子女的日常监护与共同生活而遭受的感情痛苦 等,因而由实施离婚的侵权行为人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因而它必须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 件。而离婚损害精神赔偿,并非由于引起离婚发生的原因构成侵权行为产生精神损害,而离 婚本身即是精神损害赔偿发生的原因,对这种精神损害,依侵权行为理论解释,在法的构成 上,尚属不足,如果解释为救济因离婚所产生的损害而设定的法律保护政策则较为妥当。对 这种损害,最早规定的是 1907 年瑞士民法典。以后,1920 年北欧诸国的婚姻法,1931 年的

台湾民法,1941年的法国民法典等都有规定。如《法国民法奥》第218条规定:如离婚的 过情全在夫或麦一方,则该方得被判决规害赔倍,以补他方因解除婚烟)遭受的物质和精神 损害。《日本民法典》第151条第2款规定:因离婚而导致无责配偶一方的生活有重大视害 时,法官可允其向他方要求一定的抚慰金,其次,法律适用不同,因离因损害而生之精神损 害赠倍,:侵权行为之规定面为请求,属于时产法上之规定:面因离婚损害调生之精神损害 略整,虽未满足侵权行为之要件,亦得请求赌偿。乃属亲属法上之特殊规定 学生间:魂立离婚损害陆偿制度需要解决的问题? 答:其一,明确夫委配偶身份关系,确定配需权及由配偶权派生出身份权的范围。现行 法律有关夫妻间侵权行为法律责任体系欠缺的根本?因在于没有明确夫麦间的配偶权,特别 是调整具有转定身份人之间相互关系的枝心法一《婚烟法》,没有明确夫妻的转定身份权利, 没有对夫责这一特殊身份关系所产生的特殊权利义务加以涉及,这种立法上的空白使得夫费 关系的法律调整不可道免地出现漏洞。因此,立法者必巍正视夫姜人身关系的特殊性,在立 法中明确规定配国权的内容以及由此而派生出来的身份权,为怎罚配,间侵权行为和救济受 害人创造前提条件。其次,协调法律与道德对配偶关系的调整,确立配偶侵权的法律责任和 例外性条款。法律确立配偶间侵权的法律责任,是依法治国和法律平等、公平原则的必然, 是婚烟内部配属间鞋立平等人格权的强制保障:它体现着公法对私,法的渗透。是当事人选择 法律途径保护合法权益的根本保证,法律与道德之间并不存在实质性的冲突。二者都是通过 规范或确立某种原则观念的方法维护社会秩序和正义,婚烟关系的伦理性要求配偶之间关系 的调整具有法律与道德的相互诗调性:若过分地依赖道德,容易出现淡视法律,轻视权利的 现象:配属美系中融入了太多的情感因素,若忽视道德的作用,又不利于筛造和谐的婚烟家 庭生活氛围和是高婚姻家庭生活质量。因此,法律在制定配,间侵权责任体系时。应当充分 考虑娇烟关系私法的属性,在侵权行为肖未构成犯罪时,充分尊重受害当事人的合理请求, 适度烧定免障如害人民事责任的例外性条款 其二,对于离婚之精神餐害,会不会导致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滋用,我国法律应如 何继受?配偶一方由于配偶另一方或第三人的过错行为导致其婚烟关系碳裂,而遭受的非财 产上规害自可请求精神损害赔德,权利受到侵害法律镜应当提供数济的途径,因此确立离婚 之精神损害黯使制度是必要的。当然。法律应设计严格的构成要件以控制渣用:须有违法行 为。因配偶一方或第三人之违法行为致使婚侧关系破裂,即有违法性之存在。违法行为主要 指,实施同居、重婚、虚特、遵弃、意图杀害配偶,因见罪被判处长期徒刑等导致婚州关系 酸裂的造法行为。有精神损害的事实发生。即因配侧一方成第三人之违法行为致婚据关系
台湾民法,1941 年的法国民法典等都有规定。如《法国民法典》第 216 条规定:如离婚的 过错全在夫或妻一方,则该方得被判决损害赔偿,以补他方因解除婚姻而遭受的物质和精神 损害。《日本民法典》第 151 条第 2 款规定:因离婚而导致无责配偶一方的生活有重大损害 时,法官可允其向他方要求一定的抚慰金。其次,法律适用不同。因离因损害而生之精神损 害赔偿,依侵权行为之规定而为请求,属于财产法上之规定;而因离婚损害而生之精神损害 赔偿,虽未满足侵权行为之要件,亦得请求赔偿,乃属亲属法上之特殊规定。 学生问:建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需要解决的问题? 答:其一,明确夫妻配偶身份关系,确定配偶权及由配偶权派生出身份权的范围。现行 法律有关夫妻间侵权行为法律责任体系欠缺的根本原因在于没有明确夫妻间的配偶权,特别 是调整具有特定身份人之间相互关系的核心法--《婚姻法》,没有明确夫妻的特定身份权利, 没有对夫妻这一特殊身份关系所产生的特殊权利义务加以涉及,这种立法上的空白使得夫妻 关系的法律调整不可避免地出现漏洞。因此,立法者必须正视夫妻人身关系的特殊性,在立 法中明确规定配偶权的内容以及由此而派生出来的身份权,为惩罚配偶间侵权行为和救济受 害人创造前提条件。其次,协调法律与道德对配偶关系的调整,确立配偶侵权的法律责任和 例外性条款。法律确立配偶间侵权的法律责任,是依法治国和法律平等、公平原则的必然, 是婚姻内部配偶间独立平等人格权的强制保障;它体现着公法对私法的渗透,是当事人选择 法律途径保护合法权益的根本保证。法律与道德之间并不存在实质性的冲突,二者都是通过 规范或确立某种原则观念的方法维护社会秩序和正义。婚姻关系的伦理性要求配偶之间关系 的调整具有法律与道德的相互协调性:若过分地依赖道德,容易出现漠视法律、轻视权利的 现象;配偶关系中融入了太多的情感因素,若忽视道德的作用,又不利于缔造和谐的婚姻家 庭生活氛围和提高婚姻家庭生活质量。因此,法律在制定配偶间侵权责任体系时,应当充分 考虑婚姻关系私法的属性,在侵权行为尚未构成犯罪时,充分尊重受害当事人的合理请求, 适度规定免除加害人民事责任的例外性条款。 其二,对于离婚之精神损害,会不会导致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滥用,我国法律应如 何继受?配偶一方由于配偶另一方或第三人的过错行为导致其婚姻关系破裂,而遭受的非财 产上损害自可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权利受到侵害法律就应当提供救济的途径,因此确立离婚 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是必要的。当然,法律应设计严格的构成要件以控制滥用:须有违法行 为。因配偶一方或第三人之违法行为致使婚姻关系破裂,即有违法性之存在。违法行为主要 指,实施同居、重婚、虐待、遗弃、意图杀害配偶,因犯罪被判处长期徒刑等导致婚姻关系 破裂的违法行为。须有精神损害的事实发生。即因配偶一方或第三人之违法行为致婚姻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