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难点问题解答5 中央电大文法学院叶志宏 月,商标案件的级别管精。 答:级别管辖是指按飄一定的标准,划分上下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 权限,即由一级法院作为第一审法院的判度。在2002年1月1日前事理商标案件,法律 对商标案件的管辖没有做出特别的规定,因此,商标案件的管辖与普通民事纠物的管辖基本 一政.但在2002年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 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随行后,情况就有所不同。根据《解释》第2条的规定。 商标民事纠勤案一审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 况,经最高人民法院裁准,可以在较大城市确定1一2个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商标民事 纠粉案件,商标案件较以往在整体上提高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的领别管辖,提高商标等知识 产权案件级测管辖,是人民法晚为加强我国入量后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和提高整体执法水平的 重委指德之一。我国目前有30多个中级人民法院,分布全国各地,审判力量较强,能够负 担起商标等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工作,由这些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商标民事纠粉案作, 能够在商标案件数量少,案件分布相对分收的情况下,解决事判经验的积累和统一执法尺度 问题,也不会产生当事人参加诉讼不方便的问题。为保证饶一商标司法标准,积累审判经验, 受善保护商标专用权人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该司法解释规定商标民事案件由中圾以上 人民法院作为第一串法院,考虑到部分较大城市的少数基层人民法院近年来也处理了不少商 标民事纠纷案件,积累了一定的审判经验。该司法解释对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商标民事 纠纷案件也没有完全排斥,而是作了一定的保图,即授权高级人民法院在较大城市可以指定 1一2个基层人民法院市理第一审商标民事纠畅案件。 何:商标案件的地域管糖, 答:地域管辖,又称为土地管辖、区线管辖或属地管辖,是按靨各法院的辖区和民事案 件的隶属关系来划分诉讼管辖的,其作用在于确定同一级法院在各白辖区内受理第一审民事 案件的分工和权限。一个商标案件一般首先要确定由哪一领人民法院,然后再确定在同一领 的人民法院之间由何法院作为一审法院,这就是地线管结。 按属《解释》,商标民事纠物案件包括:1、商标专用权权属纠纷案件:2、侵鬼商标 专用权纠纷案件:3、商标专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4、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纠盼案作:5 中请诉前停止侵犯商标专用权案件:6、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案件:了、中请诉前证据保全案
难点问题解答 5 中央电大文法学院 叶志宏 问:商标案件的级别管辖。 答:级别管辖是指按照一定的标准,划分上下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 权限,即由哪一级法院作为第一审法院的制度。在 2002 年 1 月 21 日前审理商标案件,法律 对商标案件的管辖没有做出特别的规定,因此,商标案件的管辖与普通民事纠纷的管辖基本 一致。但在 2002 年 1 月 21 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 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施行后,情况就有所不同。根据《解释》第 2 条的规定, 商标民事纠纷案一审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 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在较大城市确定 1-2 个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商标民事 纠纷案件。商标案件较以往在整体上提高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的级别管辖,提高商标等知识 产权案件级别管辖,是人民法院为加强我国入世后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和提高整体执法水平的 重要措施之一。我国目前有 300 多个中级人民法院,分布全国各地,审判力量较强,能够负 担起商标等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工作。由这些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商标民事纠纷案件, 能够在商标案件数量少、案件分布相对分散的情况下,解决审判经验的积累和统一执法尺度 问题,也不会产生当事人参加诉讼不方便的问题。为保证统一商标司法标准,积累审判经验, 妥善保护商标专用权人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该司法解释规定商标民事案件由中级以上 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法院。考虑到部分较大城市的少数基层人民法院近年来也处理了不少商 标民事纠纷案件,积累了一定的审判经验,该司法解释对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商标民事 纠纷案件也没有完全排斥,而是作了一定的保留,即授权高级人民法院在较大城市可以指定 1-2 个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商标民事纠纷案件。 问:商标案件的地域管辖。 答:地域管辖,又称为土地管辖、区域管辖或属地管辖,是按照各法院的辖区和民事案 件的隶属关系来划分诉讼管辖的,其作用在于确定同一级法院在各自辖区内受理第一审民事 案件的分工和权限。一个商标案件一般首先要确定由哪一级人民法院,然后再确定在同一级 的人民法院之间由何法院作为一审法院,这就是地域管辖。 按照《解释》,商标民事纠纷案件包括: 1、商标专用权权属纠纷案件; 2、侵犯商标 专用权纠纷案件; 3、商标专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 4、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纠纷案件;5、 申请诉前停止侵犯商标专用权案件;6、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案件; 7、申请诉前证据保全案

件:8、其他商标案件。从上述来分析,商标民事案件大致可以分为育标权属案件、商标合 同案件,侵害商标权案件、商标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案件等。案件的性质不同,其确定管辖 的标准就有所不同,下面就这些商标案件的地域管辖分述之, 《一)侵害商标权案件的地域管辖 对于侵权案件来讲,民事诉讼法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论,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 地法院管辖。由于最高人民法院对商标案件规定了特深的管辖,因此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盼的 案件的管辖与一般侵权案件的管辖不同,基层人民法院对商标侵权案件一般并无管辖权,而 基层人民法晚对一般性侵权纠纷一般有管辖权。因此,对于商标侵权纠粉而言,侵权地法院 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一粮粉的是侵权地或者按告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面不是基层人民法 院,只有高级人民法院确定的并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的较大城市的基层人民法院才有商标案 件的管辖权。 按属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商标侵权案件的侵权行为地也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对干侵权案件来讲, 民事诉论法提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论,由侵权行为地暖按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由于最高人 民法院对商标案件规定了特味的管辖,因此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的案件的管辖与一般侵权案 件的管辖不月。基层人民法院对商标侵权案件一般并无管辖权,而基层人民法院对一校性侵 权纠勤一粮有管辖权。因此,对于商标侵权纠纷而言,侵权地法院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一般 指的是侵权地域者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而不是基层人民法院,只有高领人民法院确 定的并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的较大戴市的基层人民法院才有商标案件的管辖权。 按属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商标侵权案件的侵权行为地也色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对干商标侵权行为实 施地,是高人民法凳0论年10月顺布的《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粉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思的 解释》第6条规定,因侵犯注册育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论,由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 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钾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商品的德藏地。是指大量 成者经常性储存、隐匿侵权商品所在地!查封扣押地。是指海关,工商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 扣押侵权商品所在地。 关于侵权行为地。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由于该解释并没有规定侵权结果发生地,因此,在侵犯商标专用权案件,中不再以 侵权结果发生地来确定管辖。从总的趋势来看,最高人民法院正在逐步地取清侵权结果发生 地的烧定。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件;8、其他商标案件。从上述来分析,商标民事案件大致可以分为商标权属案件、商标合 同案件、侵害商标权案件、商标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案件等。案件的性质不同,其确定管辖 的标准就有所不同,下面就这些商标案件的地域管辖分述之。 (一)侵害商标权案件的地域管辖 对于侵权案件来讲,民事诉讼法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 地法院管辖。由于最高人民法院对商标案件规定了特殊的管辖,因此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的 案件的管辖与一般侵权案件的管辖不同。基层人民法院对商标侵权案件一般并无管辖权,而 基层人民法院对一般性侵权纠纷一般有管辖权。因此,对于商标侵权纠纷而言,侵权地法院 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一般指的是侵权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而不是基层人民法 院,只有高级人民法院确定的并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的较大城市的基层人民法院才有商标案 件的管辖权。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商标侵权案件的侵权行为地也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对于侵权案件来讲, 民事诉讼法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由于最高人 民法院对商标案件规定了特殊的管辖,因此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的案件的管辖与一般侵权案 件的管辖不同。基层人民法院对商标侵权案件一般并无管辖权,而基层人民法院对一般性侵 权纠纷一般有管辖权。因此,对于商标侵权纠纷而言,侵权地法院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一般 指的是侵权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而不是基层人民法院,只有高级人民法院确 定的并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的较大城市的基层人民法院才有商标案件的管辖权。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商标侵权案件的侵权行为地也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对于商标侵权行为实 施地,最高人民法院 2002 年 10 月颁布的《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 解释》第 6 条规定,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 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是指大量 或者经常性储存、隐匿侵权商品所在地;查封扣押地,是指海关、工商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 扣押侵权商品所在地。 关于侵权行为地,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由于该解释并没有规定侵权结果发生地,因此,在侵犯商标专用权案件,中不再以 侵权结果发生地来确定管辖。从总的趋势来看,最高人民法院正在逐步地取消侵权结果发生 地的规定。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规定,因慢犯著作权行为提起的民事乔讼,由著作权法第6条,第4?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 实施地、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技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该规定排除了其他 法院如侵权结果发生地法晚的管辖权。最高人民法院在1998年《关于全国部分法院知识产 权审判工作座流会纪要》中包曾经指出,在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中,侵权结果发生地, 当理解为是侵权行为直接产生的结果发生地,不能以原告受到损害藏认为原告所在地就是侵 权结果发生地。 学界与理论界对侵权结果爱生地的确定也观点纷呈,如很多人认为,侵权结果发生地是 一个比较明确的概念,只要在某一个地方给权利人迹成了损害后果,椰么该地就是侵权结果 发生地。例如一般来说。商标权人的住所地成者主要蕾业机构所在地为侵权结果发生地,因 为侵权的结果就是对商标权人的生产,销售,收入产生影响,从这个意义上诗,商标权人的 住所地或者主要营业机构所在地为侵权结果发生地。从这个意义上讲,侵权结果发生地与原 告的住所地并不矛盾。 正是由于侵权结果发生地的复条性,使之在司法实我中难以操作,侵权结果发生地与合 同履行地问题一起成为民事诉论中确定管辖的疑难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适用意见》中关 于侵权结果发生地的规定虽然有利于对受害人的特殊保护,但这一规定在根大程度上改变了 “原就被”的管辖原则,且在可法实置中不易操作,其合理性值得商棒。因此,对于侵权案 件的管辖,应当一般性地废常侵权结果发生地的规定,当怨。为了体观对某些受害者的特殊 保护,可以对一些特株的侵权案件规定特别的管辖,例如侵害名誉权案件、环境污染案件等· 2、该解释的侵权行为实嫩地应当作扩大解释。依到最高人民法晚《关于审理专利纠纷 案件适用法律问间题的若干规定)关于专利案件侵权行为地的线定,侵害商标专用权行为地的 实黄地应当具体包括下列各地:侵权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话销售、销售、速口等行为实蔬 地:假冒他人商标行为的实施地:伪造域者推自制造他人商标标识的行为实施地或者销售伪 造或各壶自制造的他人商标标识的精售地等。 3、查封扣押地是指海关、工商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商品所在地,不包括人 民法院采取保全措随或者采取诉前停止侵权措施的查封扣押地。 (二》商标合同纠纷 合同纠粉的管辖。民事诉松法第4条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论法)若干月题的意见》的规定,当 事人约定的履行地与实际履行地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为准。如果合同没有实际限行。当 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的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规定,因侵犯著作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著作权法第 46 条、第 47 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 实施地、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该规定排除了其他 法院如侵权结果发生地法院的管辖权。最高人民法院在 1998 年《关于全国部分法院知识产 权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中也曾经指出,在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中,侵权结果发生地,应 当理解为是侵权行为直接产生的结果发生地,不能以原告受到损害就认为原告所在地就是侵 权结果发生地。 学界与理论界对侵权结果发生地的确定也观点纷呈,如很多人认为,侵权结果发生地是 一个比较明确的概念,只要在某一个地方给权利人造成了损害后果,那么该地就是侵权结果 发生地。例如一般来说,商标权人的住所地或者主要营业机构所在地为侵权结果发生地,因 为侵权的结果就是对商标权人的生产、销售、收入产生影响,从这个意义上讲,商标权人的 住所地或者主要营业机构所在地为侵权结果发生地。从这个意义上讲,侵权结果发生地与原 告的住所地并不矛盾。 正是由于侵权结果发生地的复杂性,使之在司法实践中难以操作,侵权结果发生地与合 同履行地问题一起成为民事诉讼中确定管辖的疑难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适用意见》中关 于侵权结果发生地的规定虽然有利于对受害人的特殊保护,但这一规定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 “原就被”的管辖原则,且在司法实践中不易操作,其合理性值得商榷。因此,对于侵权案 件的管辖,应当一般性地废除侵权结果发生地的规定,当然,为了体现对某些受害者的特殊 保护,可以对一些特殊的侵权案件规定特别的管辖,例如侵害名誉权案件、环境污染案件等。 2、该解释的侵权行为实施地应当作扩大解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 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关于专利案件侵权行为地的规定,侵害商标专用权行为地的 实施地应当具体包括下列各地:侵权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实施 地;假冒他人商标行为的实施地;伪造或者擅自制造他人商标标识的行为实施地或者销售伪 造或者擅自制造的他人商标标识的销售地等。 3、查封扣押地是指海关、工商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商品所在地,不包括人 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或者采取诉前停止侵权措施的查封扣押地。 (二)商标合同纠纷 合同纠纷的管辖,民事诉讼法第 24 条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当 事人约定的履行地与实际履行地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为准。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 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合同履行地的确定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首先是对于合同限行地的含义,实践与理论 中就存在不同的看法。目前通说认为合同履行地是指合同的特征义务履行地。一个合同的特 征履行地是唯一的,因此合月履行地应当是唑一的。这种观点是值得商桂的。合同一般为双 务合同。并且往往有多项义务,因此其履行地并非一定是唯一的,民事诉讼法所媛定的合同 履行地应当指的是发生争议的合月义务履行地,合同纠纷由发生争议的合同义务履行地法院 管辖,这也是世界各国的通例。例如当事人对于付款义务发生争议。则合同限行地指的是付 款义务的履行陆。一般来说,合同限行地的确定要遵循以下原则:如果当事人有明确的的定 并且当事人约定的履行地与实际履行地又一政的,或者约定与实际履行地不一效的,一律以 实际履行地为准,如果当事人没有钓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合同法第6配,141条的规定, 当事人没有的定交付电点或者的定不明确,依盟依据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 适用下列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 人: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 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 标的物: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 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对于商标合同纠纷案件,应当按照上述管辖原则来确定。还应当注意的是,商标合同纠 纷与技术合同纠船并非相同。一般情况下纯粹的商标使用合问纠粉并不属于技术合月纠粉, 因此其管辖的确定不能依塑《全国法就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关于审理技术合网纠纷案件若 干问题的纪要)的精神米处理。国如果商标合同有涉及到技术合月内容的。暖者商标合同中 包含技术合同内容,当事人对技术合同内容和育标合同内容都发生争议的,则按孤技术合同 纠纷来确定管辖。 最后,在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自标案件,由于当事人可以选择听因起诉,因此该 案作的管辖应当按规当事人透托的诉因米确定。 (三)诉前停止侵权与保全案件 食标法第57条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白人民法院提出际前责令停止侵犯注册 商标专用权行为的申请。2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停止侵灵注精商标专用权行为和 绿全证据适用法律月盟的解释》第2条规定,诉前责令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成者保 全证据的申请,应当向侵权行为地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对商标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 出
合同履行地的确定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首先是对于合同履行地的含义,实践与理论 中就存在不同的看法。目前通说认为合同履行地是指合同的特征义务履行地,一个合同的特 征履行地是唯一的,因此合同履行地应当是唯一的。这种观点是值得商榷的。合同一般为双 务合同,并且往往有多项义务,因此其履行地并非一定是唯一的,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合同 履行地应当指的是发生争议的合同义务履行地,合同纠纷由发生争议的合同义务履行地法院 管辖,这也是世界各国的通例,例如当事人对于付款义务发生争议,则合同履行地指的是付 款义务的履行地。一般来说,合同履行地的确定要遵循以下原则:如果当事人有明确的约定, 并且当事人约定的履行地与实际履行地又一致的,或者约定与实际履行地不一致的,一律以 实际履行地为准。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合同法第 62、141 条的规定,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依据合同法第 61 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 适用下列规定: 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 人;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 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 标的物;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 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对于商标合同纠纷案件,应当按照上述管辖原则来确定。还应当注意的是,商标合同纠 纷与技术合同纠纷并非相同,一般情况下纯粹的商标使用合同纠纷并不属于技术合同纠纷, 因此其管辖的确定不能依照《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若 干问题的纪要》的精神来处理。但如果商标合同有涉及到技术合同内容的,或者商标合同中 包含技术合同内容,当事人对技术合同内容和商标合同内容都发生争议的,则按照技术合同 纠纷来确定管辖。 最后,在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商标案件,由于当事人可以选择诉因起诉,因此该 案件的管辖应当按照当事人选择的诉因来确定。 (三)诉前停止侵权与保全案件 商标法第 57 条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前责令停止侵犯注册 商标专用权行为的申请。2002 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 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 2 条规定,诉前责令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或者保 全证据的申请,应当向侵权行为地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对商标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 出

诉前停止侵见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是否属于诉前财产保全,二者不能等同,诉前停止侵 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是一种我国民事诉论法规定的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两种制度所不使 涵盖的制度,在大陆法系可称为“定暂时状态之假处分”《诉论保全的一种,尉产保全与诉 论保全也并幸同一概念)·我国商标法对诉前停止侵犯商标专用权和财产保全进行了区分, 例如商标法第57条规定,商标注题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城或者即将实 施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本以条补的极害的, 可以在园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时产保全的措筐,对诉前停止侵权行 为这种制度应当有特殊的管辖法院。《解释》将其规定为侵权行为地或者被中请人住所地法 院有管辖权。 至于涉商标案件的诉前财产保全案件,《最高人民法究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若干问思的意见》第31条规定:“诉前财产保全,由当事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 院申请。在人民法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后,申请人起诉的,可以向采取诉前尉产保全的人民法 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至干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时是香有数额限制, 目懒没有明确规定,由于保全措施并不是审理行为,因此并不涉及到级别管辖的问盟,因此, 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时对诉讼标的额并无要求。当然,法律法规对某些案件的保全规定由中级 人民法院采取,应当执行这一规定。例如,涉外种裁过程中的财产保全则由相应的中领人民 法院管辖。 商标案件的证据保全案件,按理《解释》,也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中请人住所地的有商 标管辖权的法院管辖。这与普通证据保全案件的管辖是不同的。 (四)商标专用权权属纠纷等其他商标案件 商标专用权权属纠纷案件,是指双方当事人对商标专用权的归属发生争议。该类纠份医 不是侵权纠粉,也不是合同纠物,因此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原就被原则,由按告 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暴《解释》的规定,该管辖法院是有商标案件管辖权的法院,即带 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或者被告住所地有商标案件管辖权的琴层人民法院。其他商标民 事案件与商标专用权权属纠粉案件管辖基本是一样的,由核告住所地有商标案件管辖权的人 民法院管辖。 月:知识产权的侵权有何转性? 容:鱼菊生认为 知识产权侵权是一种特殊的民事侵权行为,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了承担民事 责任的过情原则和无过储面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无过错原则.这部1986年颤布的民法
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是否属于诉前财产保全,二者不能等同,诉前停止侵 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是一种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两种制度所不能 涵盖的制度,在大陆法系可称为“定暂时状态之假处分”(诉讼保全的一种,财产保全与诉 讼保全也并非同一概念)。我国商标法对诉前停止侵犯商标专用权和财产保全进行了区分, 例如商标法第 57 条规定,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 施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 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对诉前停止侵权行 为这种制度应当有特殊的管辖法院,《解释》将其规定为侵权行为地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法 院有管辖权。 至于涉商标案件的诉前财产保全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31 条规定:“诉前财产保全,由当事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 院申请。在人民法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后,申请人起诉的,可以向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人民法 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 至于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时是否有数额限制, 目前没有明确规定。由于保全措施并不是审理行为,因此并不涉及到级别管辖的问题,因此, 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时对诉讼标的额并无要求。当然,法律法规对某些案件的保全规定由中级 人民法院采取,应当执行这一规定。例如,涉外仲裁过程中的财产保全则由相应的中级人民 法院管辖。 商标案件的证据保全案件,按照《解释》,也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的有商 标管辖权的法院管辖。这与普通证据保全案件的管辖是不同的。 (四)商标专用权权属纠纷等其他商标案件 商标专用权权属纠纷案件,是指双方当事人对商标专用权的归属发生争议。该类纠纷既 不是侵权纠纷,也不是合同纠纷,因此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原就被”原则,由被告 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解释》的规定,该管辖法院是有商标案件管辖权的法院,即指 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或者被告住所地有商标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其他商标民 事案件与商标专用权权属纠纷案件管辖基本是一样的,由被告住所地有商标案件管辖权的人 民法院管辖。 问:知识产权的侵权有何特性? 答:詹菊生认为: 知识产权侵权是一种特殊的民事侵权行为,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了承担民事 责任的过错原则和无过错而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无过错原则。这部1986年颁布的民法

通则,虽然首次正式使用“知识产权”这一法学称谓,也对著作权,商标权和专利权等受到 到商,慕改、假冒等侵害的作了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规定,但从这些 规定及1990年9月额布并于2001年10月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其 他己厦行的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来看,基本上都对知识产权侵权的归责即则规定为过错责任 原则,即“债权之诉”原则,知识产权侵权只适用过错归责原则的规定,使法律规定和审判 实践产生了冲突,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一是同为民事侵权,无法普遍话用民事侵权归责原 则:二是法律原则与审判实我相子盾,使知武产权的法律保护受到制的:三是制裂了物上请 求权与债之请求权的关系,使法官在个案的我判中陪入困境。 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与一般的民事侵权行为有基本相月的法律性质,当然也该有基本 相似的法律后果。但由于知识产权的性质和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基本特征有别于一般的民事 权利和侵权行为,故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表现形式也有别于一最的民事侵权行为。知识产权 的权利客体的非物质性是其区别于财产所有权的本质特征,其客体是一种丰物质性无形体的 精神尉富,不具有物质形态、不占有空间、其被占有也非实在而具体的占据。且知识产权的 存在与其他财产权(特别是所有权)相比,有其独有的专有排他性、地域效力性和时间限制 性特征。由于知识产权的这些性质和特征,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基本上都具有双重性,这 就是既侵了知识产权人的物权,也同时侵鬼了知识产权人的债权:既有对独立物权的侵犯 (著作人身权),也有对单一情权的侵犯(商业程密权):既有校意侵犯的有过错侵权行为, 也有暮意无过错侵权行为(接权):既有行为发生即侵权,也有行为结果为侵权。这种知 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双重性,决定了该侵权归责罩则的双重性。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等法律规定,发生了侵纪知识产权行为或因侵权行 为产生的后果,侵权人承民事责任的方式也如民法通则所规定的几乎一数,如停止侵害 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款、赌偿损失和没收侵权所得等。况且,只要发生或认定了侵权行为: 不论侵权人是否知道和是否应该知道侵权,也不论该侵权行为是否己造成成可能造成权利人 的财产损失,承担停止侵害的民事黄任都是不可推即的。因此,知肌家权侵权行为表现形式 的双重性,直接决定了知试产权侵权归责原则的双重性。 月:作品数字化的法常性质是什么? 容:李顺德认为作品数字化属于复制。也的理由如下: 2001年著作权法第10条第1款第(五)项:“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 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域者多舒的权利
通则,虽然首次正式使用“知识产权”这一法学称谓,也对著作权、商标权和专利权等受到 剽窃、篡改、假冒等侵害的作了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规定,但从这些 规定及1990年9月颁布并于2001年10月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其 他已颁行的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来看,基本上都对知识产权侵权的归责原则规定为过错责任 原则,即“债权之诉”原则。知识产权侵权只适用过错归责原则的规定,使法律规定和审判 实践产生了冲突,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一是同为民事侵权,无法普遍适用民事侵权归责原 则;二是法律原则与审判实践相矛盾,使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受到制约;三是割裂了物上请 求权与债之请求权的关系,使法官在个案的裁判中陷入困境。 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与一般的民事侵权行为有基本相同的法律性质,当然也该有基本 相似的法律后果。但由于知识产权的性质和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基本特征有别于一般的民事 权利和侵权行为,故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表现形式也有别于一般的民事侵权行为。知识产权 的权利客体的非物质性是其区别于财产所有权的本质特征,其客体是一种非物质性无形体的 精神财富,不具有物质形态、不占有空间、其被占有也非实在而具体的占据。且知识产权的 存在与其他财产权(特别是所有权)相比,有其独有的专有排他性、地域效力性和时间限制 性特征。由于知识产权的这些性质和特征,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基本上都具有双重性,这 就是既侵犯了知识产权人的物权,也同时侵犯了知识产权人的债权;既有对独立物权的侵犯 (著作人身权),也有对单一债权的侵犯(商业秘密权);既有故意侵犯的有过错侵权行为, 也有善意无过错侵权行为(邻接权);既有行为发生即侵权,也有行为结果为侵权。这种知 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双重性,决定了该侵权归责原则的双重性。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等法律规定,发生了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或因侵权行 为产生的后果,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也如民法通则所规定的几乎一致,如停止侵害、 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和没收侵权所得等。况且,只要发生或认定了侵权行为, 不论侵权人是否知道和是否应该知道侵权,也不论该侵权行为是否已造成或可能造成权利人 的财产损失,承担停止侵害的民事责任都是不可推卸的。因此,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表现形式 的双重性,直接决定了知识产权侵权归责原则的双重性。 问:作品数字化的法律性质是什么? 答:李顺德认为作品数字化属于复制。他的理由如下: 2001 年著作权法第 10 条第 1 款第(五)项:“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 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在2000年11月国务院提请审议的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中表述为:“复制权,即以印 倒、复印、拓印、录音、录像、敲录、翻拍等数字化或非数字化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 份的权利”) 1991年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5条:“著作权法和木实随条例中下列使用作品方式的含 义是: (一)复制,指以印料、复印,临察、拓印、柔音、柔像,翻录、阻的等方式将作 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行为 1999年国家夜权局12月9日发布的《关于制作数字化制品的著作权规定》第二条:“将 己有作品制成数字化制品,不论已有作品以何种形式表现和固定。都属于《中华人民共和 国著作权法实能条例》第五条(一)所番的复制行为,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所 称的复制行为。“ 第三条:“除著作权法另有规定外,利用受著作权保护的他人作晶制作数字化制品的, 应事先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可以直接向被利用作品的著作权人取得许可,也可以通过著作 权集体管理组织取得许可。“ 2000年11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44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路著作权纠粉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包括著作权法第三条援定的各类作品的数字化形式。 在网铬环境下无法日于著作权法第三条列举的作品范围,但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 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其他智力创作成果,人民法院应当予以保护。 著作权法第十条对著作权各项权利的规定均适用于数字化作品的著作权。将作品通 过网铬向公众传播,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使用作品的方式,著作权人享有以该种方式使用或 者许呵他人使用作品,并由此获得报例的权利。 第三条:“己在报刊上刊登或者料络上传播的作品,除著作权人声明或者上载该作品的 网络服务提供者受著作权人的委托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网站予以转载、摘偏并按有 关规定支付报例、注明出处的,不构成侵权。但网站转载、摘编作品超过有关报刊转载作品 范围的。应当认定为侵权。一 伯尔尼公约第九条:“一、受本公约保护的文学艺术作品的作者,享有批准以任何方 式和采取任何彩式复制这些作品的专有权。” I0的CT的注解1:“关于第1条第(4)款的议定声明:《自尔尼公钓》第9条所 规定的复制权及其所允许的例外,完全适用于数字环境,尤其是以数字形式使用作品的情况:
(在 2000 年 11 月国务院提请审议的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中表述为:“复制权,即以印 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数字化或非数字化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 份的权利”) 1991 年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 5 条:“著作权法和本实施条例中下列使用作品方式的含 义是: (一)复制,指以印刷、复印、临摹、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 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行为” 1999 年国家版权局 12 月 9 日发布的《关于制作数字化制品的著作权规定》第二条:“将 已有作品制成数字化制品,不论已有 作品以何种形式表现和固定,都属于《中华人民共和 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五条(一)所指的复制行为,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所 称的复制行为。” 第三条:“除著作权法另有规定外,利用受著作权保护的他人作品制作数字化制品的, 应事先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可以直接向被利用作品的著作权人取得许可,也可以通过著作 权集体管理组织取得许可。” 2000 年 11 月 22 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144 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包括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的各类作品的数字化形式。 在网络环境下无法归于著作权法第三条列举的作品范围,但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 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其他智力创作成果,人民法院应当予以保护。 著作权法第十条对著作权各项权利的规定均适用于数字化作品的著作权。将作品通 过网络向公众传播,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使用作品的方式,著作权人享有以该种方式使用或 者许可他人使用作品,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 第三条:“已在报刊上刊登或者网络上传播的作品,除著作权人声明或者上载该作品的 网络服务提供者受著作权人的委托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网站予以转载、摘编并按有 关规定支付报酬、注明出处的,不构成侵权。但网站转载、摘编作品超过有关报刊转载作品 范围的,应当认定为侵权。” 伯尔尼公约第九条:“ 一、受本公约保护的文学艺术作品的作者,享有批准以任何方 式和采取任何形式复制这些作品的专有权。” WIPO 的 WCT 的注解 1:“关于第 1 条第(4)款的议定声明:《伯尔尼公约》第 9 条所 规定的复制权及其所允许的例外,完全适用于数字环境,尤其是以数字形式使用作品的情况

不言面喻,在电子媒体中以数字形式存销受保护的作品,构成《伯尔尼公约》第9条意义下 的复制。“ I0的00T的注解6:“关于第7、11和16条的议定声明:第7条和第11条所规定 的复制权及其中通过第16条允许的例外,完全适用于量字环境,尤其是以数字形式使用表 演和录音制品的情况。不言而喻,在电子媒体中以数字形式存储受保护的表滴和录音制品, 构成这些条款意义下的复制。“ 欧里2001年5月22日发布、2001年12月22日实在的《关于协调信息社会版权与相 关权利指令》第2条规定的复制权是:“授权或禁止直接或阿接、暂时或水久,以任何方式 和形式进行全部或部分复制的排他权利“ 对作品的数字化,目前仅限于: 1,经合法许可的受版权保护的作品 2、不受版权保护的作品 3、对“已在报刊上刊登或者网络上传播的作品,除著作权人声明或者上载该作品的网 路服务提供者受著作权人的委托声明不得转载,裤编的以外”的国内作品,实行“法定许可”。 其依据是2001年著作权法第10条第2款:“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找、 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捕、货料刊登,但应当按题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 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 释》第3条。 间:数字化作品的主要利用方式是什么了 容:李顺德提出网络传播是数字化作品的主要利用方式。因为: 2001年著作权法第10条第1款第(十二)项:“信皂料络传播权,即以有线域者无线 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速定的时间和地点铁得作品的权利” 2000年11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41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何恶的解释》: 第五条:“提供内容服务的网铬服务提侯者,明知网路用户通过网路实施侵犯他人著作 权的行为,或者经著作权人提出确有证据的警告,但仍不采取移除侵权内容等措燕以消除侵 权后果的,人民法烷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超究其与该网络用户的共月侵 权责任
不言而喻,在电子媒体中以数字形式存储受保护的作品,构成《伯尔尼公约》第 9 条意义下 的复制。” WIPO 的 WCCT 的注解 6:“关于第 7、11 和 16 条的议定声明:第 7 条和第 11 条所规定 的复制权及其中通过第 16 条允许的例外,完全适用于数字环境,尤其是以数字形式使用表 演和录音制品的情况。不言而喻,在电子媒体中以数字形式存储受保护的表演和录音制品, 构成这些条款意义下的复制。” 欧盟 2001 年 5 月 22 日发布、2001 年 12 月 22 日实施的《关于协调信息社会版权与相 关权利指令》第 2 条规定的复制权是:“授权或禁止直接或间接、暂时或永久、以任何方式 和形式进行全部或部分复制的排他权利” 对作品的数字化,目前仅限于: 1、经合法许可的受版权保护的作品 2、不受版权保护的作品 3、对“已在报刊上刊登或者网络上传播的作品,除著作权人声明或者上载该作品的网 络服务提供者受著作权人的委托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的国内作品,实行“法定许可”。 其依据是 2001 年著作权法第 10 条第 2 款:“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 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 酬。”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 释》第 3 条。 问:数字化作品的主要利用方式是什么? 答:李顺德提出网络传播是数字化作品的主要利用方式。因为: 2001 年著作权法第 10 条第 1 款第(十二)项:“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 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2000 年 11 月 22 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144 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提供内容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网络用户通过网络实施侵犯他人著作 权的行为,或者经著作权人提出确有证据的警告,但仍不采取移除侵权内容等措施以消除侵 权后果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追究其与该网络用户的共同侵 权责任

第六条:“提供内容服务的网铬服务提供者,对著作权人要求其提供侵权行为人在 其网储的注厨货韩以追究行为人的侵权责任,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 法通则第一百零大条的规定,遍究其相应的侵权责任。, 第七条:“著作权人发现侵权信息向网铬服务提供者提出警告成者素要侵权行为人 网第注府资料时,不能出示身份证明、著作权权属证明及侵权情况证明的。视为来提出警告 成者未是出素要请求。 著作权人出示上述证明后网络服务提供者仍不采取排施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时申请 人民法院先行截定停止侵害、排除妙阴、消除影响。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第八条:“网络服务提供者经著作权人提出确有证据的警告而采取移除被控侵权内 容等情塘,被控侵权人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承相违的责任的,人民法就不予支持。 著作权人指挖侵权不实,被控侵权人因网络服务提供者果取措能避受损失而请情求赔 使的,人民法院应当判◆由提出警告的人承担黯偿责任。” 10的CT第8条“向公众传插的权利”:“在不帽害(伯尔尼公约)第1山条第(1) 款第(2)目、第11条之二第(1)款第(1)目和第(2)目、第11条之三第(1)款第(2) 目、第14条第(1)款第(2)目和的4条之二第(1)款的规定的情况下,文学和艺术作品 的作者应享有专有权。以授权将其作品以有线成无线方式向公众传播。包暂将其作品向公众 提供,使公众中的成员在其个人选定的地点和时间可获得这些作品。 10的CT注解8:“关于第8条的议定声明:不言面喻,仅仅为促成或进行传播授供 实物设熊不致构成本条钓或《自尔尼公的》意义下的传播。并且,第8条中的任何内容均不 得理解为阻止怖约方适用第11条之二第(2》款。” 10的T第10条“提供已录制表演的权利”:“表演者应享有专有权,以授权通 过有线域无线方式白公众提供其以录音制品录制的表演,使该表演可为公众中的成员在其个 人速定的地点和时何获得。” 0的T第14条“提供录音制品的权利”;“录音制品制作者应享有专有权,以 授权通过有线或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其录音制品,使该录音制品可为公众中的域员在其个人 选定的地点和时间获得。” 款里2001年5月22日发布、2001年12月22日实族的《关于协调信息社会版权与相 关权刊指令》第3条规定的向公众传播权和提供获取权是:“以授权或禁止通过有线或无线 方式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权利,包括允许公众中的个体成员在其个人选定的地点和时间获得 作品的行为
第六条:“提供内容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对著作权人要求其提供侵权行为人在 其网络的注册资料以追究行为人的侵权责任,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 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追究其相应的侵权责任。” 第七条:“著作权人发现侵权信息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提出警告或者索要侵权行为人 网络注册资料时,不能出示身份证明、著作权权属证明及侵权情况证明的,视为未提出警告 或者未提出索要请求。 著作权人出示上述证明后网络服务提供者仍不采取措施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时申请 人民法院先行裁定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第八条:“网络服务提供者经著作权人提出确有证据的警告而采取移除被控侵权内 容等措施,被控侵权人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著作权人指控侵权不实,被控侵权人因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措施遭受损失而请求赔 偿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由提出警告的人承担赔偿责任。” WIPO 的 WCT 第 8 条“向公众传播的权利”:“在不损害《伯尔尼公约》第 11 条第(1) 款第(2)目、第 11 条之二第(1)款第(1)目和第(2)目、第 11 条之三第(1)款第(2) 目、第 14 条第(1)款第(2)目和的 4 条之二第(1)款的规定的情况下,文学和艺术作品 的作者应享有专有权,以授权将其作品以有线或无线方式向公众传播,包括将其作品向公众 提供,使公众中的成员在其个人选定的地点和时间可获得这些作品。” WIPO 的 WCT 注解 8:“关于第 8 条的议定声明:不言而喻,仅仅为促成或进行传播提供 实物设施不致构成本条约或《伯尔尼公约》意义下的传播。并且,第 8 条中的任何内容均不 得理解为阻止缔约方适用第 11 条之二第(2)款。” WIPO 的 WPPT 第 10 条“提供已录制表演的权利”:“表演者应享有专有权,以授权通 过有线或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其以录音制品录制的表演,使该表演可为公众中的成员在其个 人选定的地点和时间获得。” WIPO 的 WPPT 第 14 条“提供录音制品的权利”:“录音制品制作者应享有专有权,以 授权通过有线或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其录音制品,使该录音制品可为公众中的成员在其个人 选定的地点和时间获得。” 欧盟 2001 年 5 月 22 日发布、2001 年 12 月 22 日实施的《关于协调信息社会版权与相 关权利指令》第 3 条规定的向公众传播权和提供获取权是:“以授权或禁止通过有线或无线 方式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权利,包括允许公众中的个体成员在其个人选定的地点和时间获得 作品的行为

何:应如何对数学化作品采取保护槽:? 答:2001年著作权法第了条,第(六)真:“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人许可,故意避开成者破环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候护著作权成者与著作 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随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项:“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刷除或者改变作品、 录音素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援另有凝定的除外” 10的CT第11条“美于技术措城的义务”:“缩的方应规定适当的法律保护和有效 的法律补数办法,制止规避由作者为行使本条约所规定的权利面使用的、对就其作品进行未 经该有关作者许可或未由法律准许的行为加以约束的有效技术措施。” 10的CT第12条“关于权利管理信息的义务”:“(1)镭约各方应规定适当和有 效的法律补数办法,制止任何人明知、或就民事补牧二言有合理根据如道其行为会诱使、促 成、便利域包庇对本条钓或《怕尔尼公约》所活盖的任何权利的侵犯而故意从事以下行为: (1)未经许可去除或改变任何权利管理的电子信息: (2)未经许可发行、为发行目的进口、广播、或白公众传播明知已被未经许可去除或 改变行目的作品线作品的复制品, 本条中的用语“权利管理信息”系指识别作品,作品的作者,对作品拥有任阿权利的所 有人的信息,或有关作品使用的条款和条件的信息,和代表此种信息的任何数字成代码。各 该项信息均附于作品的每件复制品上或在作品向公众进行传播时出现。知 阳的T第18条“关于技术措的义务”,“缔约方应提定适当的法律保护和有 效的法律补数办法,制止规避由表演者或录膏制品制作者为行使本条的所规定的权利而使用 的、对就其表演或录音制品进行未经该有关表演者或录音制品制作者许可、或未由法律准许 的行为加以约束的有效技术精菌。“ 门0的T第19条“关于权利管理信息的义务”:“(1)饰约各方应规定适当和有 效的法律补数办法,制止任何人明知、或就民事补牧二言有合理根据知道其行为会诱使、促 成、便利或包底对本条钓所涵盖的任何权利的侵犯而故意从事以下行为: 《1)未数许可去除或改变任何权利管理的电子信息: (2)表经许可发行,为发行目的进口、广播,或向公众传播明知己被未经许可去除成 改变行目的表演、录制的表演或录音制品的复制品。 本条中的用语‘权利管理信息”系指识别表演者、表演者的表演、录音制品制作者、录 音制品、对表演减录音制品拥有任何权利的所有人的信息,成有关使用表流成录音制品的条
问:应如何对数字化作品采取保护措施? 答:2001 年著作权法第 47 条,第(六)项:“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 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项:“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 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WIPO 的 WCT 第 11 条“关于技术措施的义务”:“缔约方应规定适当的法律保护和有效 的法律补救办法,制止规避由作者为行使本条约所规定的权利而使用的、对就其作品进行未 经该有关作者许可或未由法律准许的行为加以约束的有效技术措施。” WIPO 的 WCT 第 12 条“关于权利管理信息的义务”:“(1)缔约各方应规定适当和有 效的法律补救办法,制止任何人明知、或就民事补救二言有合理根据知道其行为会诱使、促 成、便利或包庇对本条约或《伯尔尼公约》所涵盖的任何权利的侵犯而故意从事以下行为: (1)未经许可去除或改变任何权利管理的电子信息; (2)未经许可发行、为发行目的进口、广播、或向公众传播明知已被未经许可去除或 改变行目的作品或作品的复制品。 本条中的用语‘权利管理信息’系指识别作品、作品的作者、对作品拥有任何权利的所 有人的信息,或有关作品使用的条款和条件的信息,和代表此种信息的任何数字或代码,各 该项信息均附于作品的每件复制品上或在作品向公众进行传播时出现。” WIPO 的 WPPT 第 18 条“关于技术措施的义务”:“缔约方应规定适当的法律保护和有 效的法律补救办法,制止规避由表演者或录音制品制作者为行使本条约所规定的权利而使用 的、对就其表演或录音制品进行未经该有关表演者或录音制品制作者许可、或未由法律准许 的行为加以约束的有效技术措施。” WIPO 的 WPPT 第 19 条“关于权利管理信息的义务”:“(1)缔约各方应规定适当和有 效的法律补救办法,制止任何人明知、或就民事补救二言有合理根据知道其行为会诱使、促 成、便利或包庇对本条约所涵盖的任何权利的侵犯而故意从事以下行为: (1)未经许可去除或改变任何权利管理的电子信息; (2)未经许可发行、为发行目的进口、广播、或向公众传播明知已被未经许可去除或 改变行目的表演、录制的表演或录音制品的复制品。 本条中的用语‘权利管理信息’系指识别表演者、表演者的表演、录音制品制作者、录 音制品、对表演或录音制品拥有任何权利的所有人的信息,或有关使用表演或录音制品的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