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疑难问题解容8 中央电大文法学院叶志志 问:怎样认识民法和商品生产关系?民法对轻济体制改革有什么作用? 答:民法是直接反映并渊整社会商品经济关系和所有制关系的法律部门,志格斯说:“民 法的准则是以法律的形式表观了礼会的经济生活条件”,民法与商品经济的关系土要有两个 方面: 1,育品经济是民法产生的前提。只有产生了商品经济关系,才会有民法。商品经济关 系本身必然包括三个方面: (1)主韩,也就是说商品经济关系巾必颈有发牛经济狱系的人存在。因为商品本身 不会去市场交换,必须通过人的行为,这说明商品经济关系休现的不是物与物的关系,而是 人与人的关系。这里的人就是法佛上的丰体,即公民和法人。从商品经济关系的性两看,商 品的买卖与交换必须在平等的地位上进行,它就要求主体色须平等,这就决定了民法中角品 经济关系的民事权利丰体的地位应该是平等的。 (2》商品经济关系必须要有一定的客体,即物。这就是说,在商品交换中,人必须 是拿自己的物或财产去交筷,问时必须对这些物或财产享有所有权、使用权、承包权,经营 权等权利。 (3)商品经济联系必须耍有合可的联系,也就是在商品流通中,当事人被此要各自 承担一定的权利和义务·这里,双方当事人应当是平等的,即他们的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 如果不平等,狱诈咸最失公平是大效行为,因此行政调拔等不属民法调整范围。 而以上关系,正是民法调整的范圈。因此商品经济越发达、越复杂,民法的内容也越发 展、越完善、越重要。 2,民法对商仙经济的反作用。民法是在商品经济的基础上产生的,可对商品经济的发 候发生反作用。民法对商品经济的测整主安表现任两个方面:·是物质宽料的所有和文配关 系,主斐表现为所有制关系,二是物质喷料的流通和分配关系,主发表现为商品流转关系。 如我回民法通则规定,民事活动不得损害礼会公共利篇,这就是要保护礼会主义公有材。民 法还规定了平梦、自愿原测,保护合法民事权益的原则,这又保护了育品经济的流转。所以 民法越完普,应越能反作用于商品经济,促使其发蒸尾霰。 四此可见,民法在社会经济生活中,主要是调整横向的、平等者之间的经济关系。这就 用法律的彩式保防了经济体制政革的进行。例如,民法酒则规定了法人制度,为快我们的金
疑难问题解答 8 中央电大文法学院 叶志宏 问:怎样认识民法和商品生产关系?民法对经济体制改革有什么作用? 答:民法是直接反映并调整社会商品经济关系和所有制关系的法律部门。恩格斯说:“民 法的准则是以法律的形式表现了社会的经济生活条件”。民法与商品经济的关系主要有两个 方面: 1 、商品经济是民法产生的前提。只有产生了商品经济关系,才会有民法。商品经济关 系本身必然包括三个方面: ( 1 )主体,也就是说商品经济关系中必须有发生经济联系的人存在。因为商品本身 不会去市场交换,必须通过人的行为。这说明商品经济关系体现的不是物与物的关系,而是 人与人的关系。这里的人就是法律上的主体,即公民和法人。从商品经济关系的性质看,商 品的买卖与交换必须在平等的地位上进行,它就要求主体必须平等,这就决定了民法中商品 经济关系的民事权利主体的地位应该是平等的。 ( 2 )商品经济关系必须要有一定的客体,即物。这就是说,在商品交换中,人必须 要拿自己的物或财产去交换,同时必须对这些物或财产享有所有权、使用权、承包权,经营 权等权利。 ( 3 )商品经济联系必须要有合同的联系,也就是在商品流通中,当事人彼此要各自 承担一定的权利和义务。这里,双方当事人应当是平等的,即他们的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 如果不平等,欺诈或显失公平则是无效行为,因此行政调拨等不属民法调整范围。 而以上关系,正是民法调整的范围。因此商品经济越发达、越复杂,民法的内容也越发 展、越完善、越重要。 2 、民法对商品经济的反作用。民法是在商品经济的基础上产生的,可对商品经济的发 展发生反作用。民法对商品经济的调整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物质资料的所有和支配关 系,主要表现为所有制关系;二是物质资料的流通和分配关系,主要表现为商品流转关系。 如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民事活动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这就是要保护社会主义公有制。民 法还规定了平等、自愿原则,保护合法民事权益的原则,这又保护了商品经济的流转。所以 民法越完善,应越能反作用于商品经济,促使其发燕尾服。 因此可见,民法在社会经济生活中,主要是调整横向的、平等者之间的经济关系,这就 用法律的形式保障了经济体制改革的进行。例如,民法通则规定了法人制度,为使我们的企

业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富有话力的经济实体起了积极促进作用。再如民法还规定了农 村土地的承包制,规定了个体工商户、各种共同经营体(包括个人合伙和金业横联合)等多 种经济形式,另外还规定了合同的原则,代理制度,知识产权制度等,这引起都肯定并发展 了经济体制夜革的成果, 总之,我国民法用法律形式促进了经济改革,在壁持计划经济的前提下,充分保护合理 的商品流通和分配,注意调整横向的经济关系,把发蒸尾服商品经济和坚持社会主义公有制 有机地结合在一起。 间: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容:我国民法的原则是建立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之上的,同时也符合商品经济的规律,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三、四、五、六、七等条的规定,我国民法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则: 】,平等原则。民法调整对象主要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所以最根本的原则就是平等 原则。民法通侧第三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这是横向经济关系所要 求的,它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任何民事主体都应享有平等的权利脆力,承担对等的民事义务,并在权利遗到 侵犯时有得到平等保护的权利。例如。国家保护公民的储蓄权利,那么任何公民都平等地享 有储蓄和收益权。同时。平等的权利能力也包括承担义务的范围。如法律规定。任何人在从 事经营活动时,不得损害公共利益,这对任何民事主体米说都是一样的,不允许有特殊公民 存在。恩格斯说:“大规柄的贸易,特别是国际贸易,允其是世界贸易,要求有白由的、在 行动上不受限制的商品所有者,他们作为商品所有者米说是有平等权利的,他们根据对他们 来说全都平等的(至少在各该当地是平等的)权利进行交换。“ (2)参加民事活动的双方当事人地位应该是平等的。这就是说在民事活动中,不论 是上、下级法人或是处于特殊地位的部门都应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从事民事活动,面应因享 有行致权力而进行不对等话动,也不应因自己处于特殊地位而谋取不对等的利益。例如,煤 气部门不应利用煤气供应的紧张状况,在买卖关系或供应合月关系中给对方施如压力,谋取 额外利点。 《3》生产经营者地位应当是平等的。国家提四并保护社会主文竞争。这就是说,只 有平等者才能竟争,不允许以大欺小,欺行霸市,封镜和限制市场。在全国范围内商品市场 应当开放,各省之倒应相1交流,不能限制商品的跨省流通
业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富有活力的经济实体起了积极促进作用。再如民法还规定了农 村土地的承包制,规定了个体工商户、各种共同经营体(包括个人合伙和企业横联合)等多 种经济形式,另外还规定了合同的原则、代理制度、知识产权制度等,这引起都肯定并发展 了经济体制改革的成果。 总之,我国民法用法律形式促进了经济改革,在坚持计划经济的前提下,充分保护合理 的商品流通和分配,注意调整横向的经济关系,把发燕尾服商品经济和坚持社会主义公有制 有机地结合在一起。 问: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答:我国民法的原则是建立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之上的,同时也符合商品经济的规律。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三、四、五、六、七等条的规定,我国民法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则: 1 、平等原则。民法调整对象主要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所以最根本的原则就是平等 原则。民法通则第三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这是横向经济关系所要 求的,它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 1 )任何民事主体都应享有平等的权利能力,承担对等的民事义务,并在权利遭到 侵犯时有得到平等保护的权利。例如,国家保护公民的储蓄权利,那么任何公民都平等地享 有储蓄和收益权。同时,平等的权利能力也包括承担义务的范围。如法律规定,任何人在从 事经营活动时,不得损害公共利益,这对任何民事主体来说都是一样的,不允许有特殊公民 存在。恩格斯说:“大规模的贸易,特别是国际贸易,尤其是世界贸易,要求有自由的、在 行动上不受限制的商品所有者,他们作为商品所有者来说是有平等权利的,他们根据对他们 来说全都平等的(至少在各该当地是平等的)权利进行交换。” ( 2 )参加民事活动的双方当事人地位应该是平等的。这就是说在民事活动中,不论 是上、下级法人或是处于特殊地位的部门都应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从事民事活动,而应因享 有行政权力而进行不对等活动,也不应因自己处于特殊地位而谋取不对等的利益。例如,煤 气部门不应利用煤气供应的紧张状况,在买卖关系或供应合同关系中给对方施加压力,谋取 额外利益。 ( 3 )生产经营者地位应当是平等的。国家提倡并保护社会主义竞争。这就是说,只 有平等者才能竞争,不允许以大欺小,欺行霸市,封锁和限制市场。在全国范围内商品市场 应当开放,各省之间应相互交流,不能限制商品的跨省流通

《4)在权利保护上是平等的。这是说只要是法律规定的民事主体,不论国营企业、 集体企业、个体企业,还是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或外盛企业,都有享有平等的权利,受到平等 的保护。 2、自愿原则。民事活动中,民事主体的地位既然是平等的,也就要求其行为完全白愿。 这一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民事主体参如民事活动应当是自愿的。这是指任何部门和机关不得强追下级或 其他人参加民事活动、,签订合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现在实行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问号 2,就是要使企业法人有更多的白主权,自主选择参加民事话动。 《2)强调企业的经营白主权,即自己支配其财产,在财务上自负盈亏, 《3)横向联合以自愿为简提,现在,我们提四打破地区行业界线,搞企业联合。这 必须以白显为前提,而不能常行政命令: 我们这里该的白愿,具有社会主义性质,而不是无原则的自愿。这就是说,自愿不得损 害国家利益,酸坏国家计划。换言之,这是在一定前提下的自愿, 3,等价有使原则。它是价值规律在民法中的反缺,是平等原则在商品交换关系中的表 现。这里并不是绝对地指价值和价格的相等,面是指在商品交换美系中双方权利文务是对等 的。如买方买东西就要付线。面卖方收了钱也必须付货,等价有偿是相互联系、密不可分的。 就当注意的是,民法中有些活动并不适用这一原则。例赠子、候承等就不存在这一间 题,它只要单方面的自思线可以。 4、就实信用和会平原则.民事活动是以双方自愿平等订立合同为主要形式的各种活动。 那么,它就应当符合社会主文道德标准,即应是减实,信用公平的。这一源则主要包括以下 几方面的内容: 《1)各种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是以善意,减实、公平为要件的。在民法通则第四章 民事法律行为一节里指出,法律行为不能够用欺诈、威勒、强迫、乘人之危面又显失公平、 代理人恶意通谋等方式来进行。 《2)任何从事经营活动的公民减法人必须减实公正地进行经查活动,反对不正当的 经营和竞争。例如,虚假广告,括配出售,哄拍物价等,都是应当禁止的。 (3)民事主体版行其自思承担的文务时,应是自学的。如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应严 格履行。不能随意吸弃
( 4 )在权利保护上是平等的。这是说只要是法律规定的民事主体,不论国营企业、 集体企业、个体企业,还是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或外资企业,都有享有平等的权利,受到平等 的保护。 2 、自愿原则。民事活动中,民事主体的地位既然是平等的,也就要求其行为完全自愿。 这一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 1 )民事主体参加民事活动应当是自愿的。这是指任何部门和机关不得强迫下级或 其他人参加民事活动、签订合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现在实行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问号 2 ,就是要使企业法人有更多的自主权,自主选择参加民事活动。 ( 2 )强调企业的经营自主权,即自己支配其财产,在财务上自负盈亏。 ( 3 )横向联合以自愿为前提。现在,我们提倡打破地区行业界线,搞企业联合,这 必须以自愿为前提,而不能靠行政命令。 我们这里谈的自愿,具有社会主义性质,而不是无原则的自愿。这就是说,自愿不得损 害国家利益,破坏国家计划。换言之,这是在一定前提下的自愿。 3 、等价有偿原则。它是价值规律在民法中的反映,是平等原则在商品交换关系中的表 现。这里并不是绝对地指价值和价格的相等,而是指在商品交换关系中双方权利义务是对等 的。如买方买东西就要付钱,而卖方收了钱也必须付货。等价有偿是相互联系、密不可分的。 就当注意的是,民法中有些活动并不适用这一原则。例如赠予、继承等就不存在这一问 题,它只要单方面的自愿就可以。 4 、诚实信用和公平原则。民事活动是以双方自愿平等订立合同为主要形式的各种活动。 那么,它就应当符合社会主义道德标准,即应是诚实、信用公平的。这一原则主要包括以下 几方面的内容: ( 1 )各种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是以善意、诚实、公平为要件的。在民法通则第四章 民事法律行为一节里指出,法律行为不能够用欺诈、威胁、强迫、乘人之危而又显失公平、 代理人恶意通谋等方式来进行。 ( 2 )任何从事经营活动的公民或法人必须诚实公正地进行经营活动,反对不正当的 经营和竞争。例如,虚假广告,搭配出售,哄抬物价等,都是应当禁止的。 ( 3 )民事主体履行其自愿承担的义务时,应是自学的。如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应严 格履行,不能随意毁弃

5,候护合法民事权登原则。民法通则第五条援定:“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 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这里。法律对公民和法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是一律平 等的。 6,车家和社会利益原则,民法通则第七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等重社会公德,不得损 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拢礼社会经济秩序。第六条规定:民事活动必领道守 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这一原则不能简单理解为个人利益服从国家利 益,它包括以下几方而: 《】)民事活动必類遵守国家的法律,法律没有悦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这是民 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 (2)民事活动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盛,必须摩重公共生活准则和社会主文道德风尚。 《3)任柯经营活动,都不得损害国家和消费者利益。 (4》任何民事活动都不得破环围家计划。 间:我国民法的主要任务是什么了 答:作为国家基本法律之一的民法,主要承担以下任务: 1,促进商品经济的发展。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只有充分利用各种手段,如合同制度 代理制度、信贷制度、粗质制度、专利制度、商标制度等。才能达到繁荣市场、活跃经济、 发展科学技术,提高社会生产力的目的。 2,巩因和发展社会主文经济基础。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发展商品经济的目的是端足 人民罪众日益增长的需要,而不是为了少数人发财致富。这也需要充分运用多种民事手受, 如法人制度、所有权制度、经营权制度、承包权制度、使用权制度、保险制度等,提高经济 效丝,增强企业活力。发展公有制经济,巩固社会主义经济基础。 3、满足并保护公民的合法权植。民法不但调整社会经济关系,也调整公民的财产关系 和人身关系。公民的合法权益。有许多要靠各种民事法律手段来实现并加以保护,如人身权 制度、损害赔偿制度、差承制度、版权制度,发明权制度等。完善民法。是不断改善和提高 公民物质生活和文化生活水平的必要保证, 4、促进安定团结,提高精神文明,巩固杜会秩序。制定完蓉的民事法律规范,就是在 社会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中有积极作用。面且,这引起行为准则为解决公民、法人以及其能 经济组织相互间的关系提供了绳,有利于预防和解决各种民事纠翰,巩因社会秩序。 总之,在全国的工作重心已经转移到经济建设上米的今天,我们必類充分重视和发挥民 法的作用,努力完成建设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任务
5 、保护合法民事权益原则。民法通则第五条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 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这里,法律对公民和法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是一律平 等的。 6 、车家和社会利益原则。民法通则第七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 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第六条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守 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这一原则不能简单理解为个人利益服从国家利 益,它包括以下几方面: ( 1 )民事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这是民 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 ( 2 )民事活动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必须尊重公共生活准则和社会主义道德风尚。 ( 3 )任何经营活动,都不得损害国家和消费者利益。 ( 4 )任何民事活动都不得破坏国家计划。 问:我国民法的主要任务是什么? 答:作为国家基本法律之一的民法,主要承担以下任务: 1 、促进商品经济的发展。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只有充分利用各种手段,如合同制度、 代理制度、信贷制度、租赁制度、专利制度、商标制度等,才能达到繁荣市场、活跃经济、 发展科学技术、提高社会生产力的目的。 2 、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经济基础。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发展商品经济的目的是满足 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需要,而不是为了少数人发财致富。这也需要充分运用多种民事手段, 如法人制度、所有权制度、经营权制度、承包权制度、使用权制度、保险制度等,提高经济 效益,增强企业活力,发展公有制经济,巩固社会主义经济基础。 3 、满足并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民法不但调整社会经济关系,也调整公民的财产关系 和人身关系。公民的合法权益,有许多要靠各种民事法律手段来实现并加以保护,如人身权 制度、损害赔偿制度、继承制度、版权制度、发明权制度等。完善民法,是不断改善和提高 公民物质生活和文化生活水平的必要保证。 4 、促进安定团结,提高精神文明,巩固社会秩序。制定完善的民事法律规范,就是在 社会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中有积极作用。而且,这引起行为准则为解决公民、法人以及其他 经济组织相互间的关系提供了准绳,有利于预防和解决各种民事纠纷,巩固社会秩序。 总之,在全国的工作重心已经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的今天,我们必须充分重视和发挥民 法的作用,努力完成建设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任务

何:我国民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民法通则第八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 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降外,”这就是说,我国民事法律规范,适用于我国公民、法人及 相互之间在我国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 我国民法中的一些规范,如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凯的法律地位、民事权利、法律行 为、代理、时效、民事责任和民事保护措等,适用于一切平等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我国民法是调参平等财产关系和人身美系的基本法,娇婚法、经济法、劳动法等法律部 门中调整平等主体阿关系的法律规范,要以民法的法律准则为其依据的准绳。 我国民法也有涉外效力,这是指当我国民法与外国民法的有关规定发生冲突时,应该使 用娜一个国家的法律规范的何思。民法通则第八条作了专门规定。 付:什么是民事主体?民率主体有哪些种点, 容:民事主体就是在民事法律关系中鞋立享有民事权利域承担民事义务的公民和法人。 任阿公民都可以是民事主体,都是有民事主体资格。我国公民即具有中序人民共和国箱 的人,当然可以作为我国民事关系的主体,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同样也可以作为我国民事关 系的主体。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依理我国民法规范取得的权利,同样受我国民法保护。作为 民事主体的公民,也称作自然人,即区别于团体组织(法人》的个人。 法人是一种组织。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 民事文务的组织。并非任何组织能成为法人,能够作为法人的组织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 在一定情况下,国家也可以是民事主体。国家不是一殿的民事主体,而是特殊的民事主 体 民事主体与其他法律关系中的主体相比有两个特点: 《1)主体资格的广泛性。任何公民(自然人),一定的团体组凯(法人)以及国家 (在特定情况下),都可以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其他法律关系的主体测设有这么广泛。 例如才出生的要儿便可以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却不能享有宪法中规定的选举权、粮选举权, 即不能作为完法权刊义务的主体。 (2)主体资格的平等性。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主体资格平等,也称权势能力平等, 例如某公民立下速嘱。将其财产捐赠国家,在这一法律关系中,圆家与某公民便具有平等的 主体盛格。当然,这并不作斥由于主体的不同,其所享受的权利微围也不同。 国家作为特殊的民事主体,比起一殿的民事主体(自然人。法人)米也有其特殊性:
问:我国民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民法通则第八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 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就是说,我国民事法律规范,适用于我国公民、法人及 相互之间在我国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 我国民法中的一些规范,如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的法律地位、民事权利、法律行 为、代理、时效、民事责任和民事保护措施等,适用于一切平等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我国民法是调整平等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基本法,婚姻法、经济法、劳动法等法律部 门中调整平等主体间关系的法律规范,要以民法的法律准则为其依据的准绳。 我国民法也有涉外效力,这是指当我国民法与外国民法的有关规定发生冲突时,应该使 用哪一个国家的法律规范的问题。民法通则第八条作了专门规定。 问:什么是民事主体?民事主体有哪些特点。 答:民事主体就是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或承担民事义务的公民和法人。 任何公民都可以是民事主体,都是有民事主体资格。我国公民即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籍 的人,当然可以作为我国民事关系的主体,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同样也可以作为我国民事关 系的主体。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依照我国民法规范取得的权利,同样受我国民法保护。作为 民事主体的公民,也称作自然人,即区别于团体组织(法人)的个人。 法人是一种组织,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 民事义务的组织。并非任何组织能成为法人,能够作为法人的组织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 在一定情况下,国家也可以是民事主体。国家不是一般的民事主体,而是特殊的民事主 体。 民事主体与其他法律关系中的主体相比有两个特点: ( 1 )主体资格的广泛性。任何公民(自然人),一定的团体组织(法人)以及国家 (在特定情况下),都可以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其他法律关系的主体则没有这么广泛。 例如才出生的婴儿便可以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却不能享有宪法中规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 即不能作为宪法权利义务的主体。 ( 2 )主体资格的平等性。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主体资格平等,也称权势能力平等。 例如某公民立下遗嘱,将其财产捐赠国家,在这一法律关系中,国家与某公民便具有平等的 主体资格。当然,这并不排斥由于主体的不同,其所享受的权利范围也不同。 国家作为特殊的民事主体,比起一般的民事主体(自然人、法人)来也有其特殊性:

《1)在一校情况下,国家不直接参如民事活动,而是通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 营企业等法人组织来参加民事活动。只有在特殊情况下,国家才以白己的名义直接参加民事 活动,如发行国库券。 《2)国家作为民事主体不享有人身权 (3国家参与民事活动时当然也承担义务。阻对其财产不能采取扣押等强制精嫩。 月:什么是民事权利能力?什么是民事行为能力?公民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行为能 力有愿些异月? 容: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财予民事主体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资格。它是取得权利的 先决条件,是一种享受权利的可陵性,是赏格。 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民事主体以自己的行为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从而享受民事权利、承担 民事义务的资格。在民事法律行为中,主体的行为能力是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之一。 公民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既有相同之处,又有不同之处: 从民事权利能力米看,两者的权利能力都是享受权利、承担文务的贷格,都是从出生或 成立时发生,从死亡减停止存在时消灭。但是它们也有许多不同之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公司的民事权利能力具有广泛性,即可以享有法律规定的一切权利。而法人的民事 权利能力则具有限制性,也就是说只能享有从事特定范国活动的权利, 2,公民之间权利能力是绝对平等的,面法人与法人之间,由于它成立时的经营范围规 定不同。因此权利能力也就不一样。例如,一个儿童他与成年人一样享有一切法律所赋予的 权利。法人则不然,一个商业法人同一个全业法人所享有的权利是不一样的,做为膺业法人 可以有经营销售权,做为企业法人就设没有经营销售权。 3、自然人与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在内容上也不相同,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某些内容, 法人是不能享有的,如财产继承权。而法人所享有的某些权利能力,白然人也同样不隆享有, 如银行业务经营权,在我国就不允许白然人享有。 公民的行为能力与法人的行为能力都是以白己的行为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从而享受权 利、承担义务的资格。但是两者也存在一些不河之处 1,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同时发生,同时消灭。白然人则由于年龄的精 神状态的不月,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可以分开。如不满十岁的儿童,具有全部民事权利能 力,却没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的行为能力一般分为三种,无行为橙力的人。限制 行为为能力的人,完全行为能力人
( 1 )在一般情况下,国家不直接参加民事活动,而是通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 营企业等法人组织来参加民事活动。只有在特殊情况下,国家才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参加民事 活动,如发行国库券。 ( 2 )国家作为民事主体不享有人身权 ( 3 )国家参与民事活动时当然也承担义务,但对其财产不能采取扣押等强制措施。 问:什么是民事权利能力?什么是民事行为能力?公民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行为能 力有哪些异同? 答: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资格。它是取得权利的 先决条件,是一种享受权利的可能性,是资格。 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民事主体以自己的行为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从而享受民事权利、承担 民事义务的资格。在民事法律行为中,主体的行为能力是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之一。 公民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既有相同之处,又有不同之处。 从民事权利能力来看,两者的权利能力都是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资格,都是从出生或 成立时发生,从死亡或停止存在时消灭。但是它们也有许多不同之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 、公司的民事权利能力具有广泛性,即可以享有法律规定的一切权利。而法人的民事 权利能力则具有限制性,也就是说只能享有从事特定范围活动的权利。 2 、公民之间权利能力是绝对平等的,而法人与法人之间,由于它成立时的经营范围规 定不同,因此权利能力也就不一样。例如,一个儿童他与成年人一样享有一切法律所赋予的 权利。法人则不然,一个商业法人同一个企业法人所享有的权利是不一样的,做为商业法人 可以有经营销售权,做为企业法人就没有经营销售权。 3 、自然人与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在内容上也不相同。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某些内容, 法人是不能享有的,如财产继承权。而法人所享有的某些权利能力,自然人也同样不能享有, 如银行业务经营权,在我国就不允许自然人享有。 公民的行为能力与法人的行为能力都是以自己的行为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从而享受权 利、承担义务的资格。但是两者也存在一些不同之处: 1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同时发生,同时消灭。自然人则由于年龄的精 神状态的不同,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可以分开。如不满十岁的儿童,具有全部民事权利能 力,却没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的行为能力一般分为三种:无行为能力的人,限制 行为为能力的人,完全行为能力人

2,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总是一致的,这是它的又一个特点。上面我们 己流到。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则不具有这一特点, 3,法人与自然人不同。法人是组织,因此法人的与事行为能力是由法人的机关来行使 的。而自然人则由其本人行使。 月:什么要规定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制度?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程序和法律后果是什 么 答:自然人的死亡标志着其民事权利能力的消灭。因此,确定人的残废就具有重大的法 律意文。从法律规定看,自然人的死亡有自然死亡宣告死亡之分。另外法律还规定了宣告失 除制度。宣告死亡的效力同于白然死亡效力。宣告失踪则可以引起一定的法律事实的发生和 财产关系的变化: 民法通则确立这两项法律制度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原因:其一,是由于干财产所有人的正东 不明,致使财产元因管理。宣告死亡可以将财产所有权转移。保护财产免避视失,保护财产 管理人的利盆。宜告失踪,则可以使产委托能人代管起来。这样做有得保护财产所有人及 法定谁承人、射产管理人的利益。其二,确立这两项制度还可以使失踪人的债权和债务等权 利和义务明确下业,完成其应享受的权利,承粗其应履行的复务,不致使许多事情久髓不决。 这样有利于法院处理民事纠粉,保障社会的稳定。 宜告死亡也称推定死亡,它必须由法笼来进行。宣告死亡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根据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公民下落不明 必须满四年:如果是由于意外事故而下落不明,如飞机失事等,则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 可以宣告死亡。 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要从战争结束之日起来计算四年。这是因为,由于工作看要,军 人可能在敌后战斗,因此要在战争结束后才计算时间。 《2)无法正明该公民死亡,宣告死亡不是对死亡事实的确认,是对下落不明的人的 死亡推定。如果能证明公民的死亡,则不能适用这一制度。 (3)法院发出寻找失踪人公告。我国民事诉论法〔试行)第一百三十周条规定:“人 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人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公告期间为一年。”要注 意的是。这黑的一年期间,不是下落不明的时间: 人民法院判诀中宜告的死亡日期,就是失踪人死亡的日期。宣告死亡的法律效力与自然 死亡的法律效力相同
2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总是一致的,这是它的又一个特点。上面我们 已谈到,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则不具有这一特点。 3 、法人与自然人不同。法人是组织,因此法人的与事行为能力是由法人的机关来行使 的。而自然人则由其本人行使。 问:什么要规定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制度?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程序和法律后果是什 么? 答:自然人的死亡标志着其民事权利能力的消灭。因此,确定人的残废就具有重大的法 律意义。从法律规定看,自然人的死亡有自然死亡宣告死亡之分。另外法律还规定了宣告失 踪制度。宣告死亡的效力同于自然死亡效力。宣告失踪则可以引起一定的法律事实的发生和 财产关系的变化。 民法通则确立这两项法律制度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原因:其一,是由于财产所有人的正东 不明,致使财产元因管理。宣告死亡可以将财产所有权转移,保护财产免遭损失,保护财产 管理人的利益。宣告失踪,则可以使财产委托他人代管起来。这样做有得保护财产所有人及 法定继承人、财产管理人的利益。其二,确立这两项制度还可以使失踪人的债权和债务等权 利和义务明确下业,完成其应享受的权利,承担其应履行的义务,不致使许多事情久拖不决。 这样有利于法院处理民事纠纷,保障社会的稳定。 宣告死亡也称推定死亡,它必须由法院来进行。宣告死亡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 1 )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根据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公民下落不明 必须满四年;如果是由于意外事故而下落不明,如飞机失事等,则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 可以宣告死亡。 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要从战争结束之日起来计算四年。这是因为,由于工作需要,军 人可能在敌后战斗,因此要在战争结束后才计算时间。 ( 2 )无法证明该公民死亡。宣告死亡不是对死亡事实的确认,是对下落不明的人的 死亡推定。如果能证明公民的死亡,则不能适用这一制度。 ( 3 )法院发出寻找失踪人公告。我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人 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人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公告期间为一年。”要注 意的是,这里的一年期间,不是下落不明的时间。 人民法院判决中宣告的死亡日期,就是失踪人死亡的日期。宣告死亡的法律效力与自然 死亡的法律效力相同

如果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就会出现两个后果,一个是财产关系的变化。一个是人 身关系的变化。当补宣告死亡的人出现后或有了明确的下落,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 法院应当量销关于宣告死亡的判决,并对作出宣告死亡而引起的后果作出适当处理,对于本 人财产已转给他人的。如原物尚在。应返还本人,如原物不在无法延还的。应给予适当补偿。 婚州关系如果是原配偶没另行结婚的,予以栈复,如果已另婚,应承认原婚烟关系已消灭, 新婚烟关系为合法。 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宜告死亡朝向实菌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有效的: 民法通则还规定了宣告失踪制度,也就是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 法院中请宣告他为失踪人。法院宣告失踪会产生以下后果。(【)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 偶、父母、成年子女或其他近亲属代管,或者由法院指定的人代管。《2)失踪人所欠债 务或税款,以及因管理其财产所需的费用,从失踪人的附产中支付。 失踪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也的下落时,可由木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护睛失 除宣告。 月:为什么要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制度?上述两种人的法律 地位如何? 答:白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不是与民事权利隆力同时产生、生米就有的,而是要根据其 智力发展情况而确定,所谓智力发展的状况。主要是指能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不能辨认自 己的行为,就是指缺乏认识能力和起码的判断隆力。 民法通则假据这一标准规定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制度,这样规 定是为了保护缺乏认识能力或起码判断能力人的利益,以及他们的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缺乏 认识能力和判断能力的人如果参加民事话动,他们自己的利益既得不到保障,还会扰乱政党 的民事活动秩序,使第三人的利盒遗受损失。 民法通则确定自然人是香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两个标准,一是年龄,二是精神状态。 对于年静,民法通则是这样分类的: 十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岁到十八岁的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十 八以上的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这里的民事活动是指具有一定经济意义活动,面不是简单 的民事活动,例如买冰程、铅笔等活动。 此外,民法通则第十一条第二款还规定: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岁的公民,以白已的劳 动收入为主要生活米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如果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就会出现两个后果、一个是财产关系的变化,一个是人 身关系的变化。当补宣告死亡的人出现后或有了明确的下落,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 法院应当撤销关于宣告死亡的判决,并对作出宣告死亡而引起的后果作出适当处理。对于本 人财产已转给他人的,如原物尚在,应返还本人,如原物不在无法返还的,应给予适当补偿。 婚姻关系如果是原配偶没另行结婚的,予以恢复,如果已另婚,应承认原婚姻关系已消灭, 新婚姻关系为合法。 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有效的。 民法通则还规定了宣告失踪制度,也就是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 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法院宣告失踪会产生以下后果。( 1 )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 偶、父母、成年子女或其他近亲属代管,或者由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2 )失踪人所欠债 务或税款,以及因管理其财产所需的费用,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失踪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的下落时,可由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护销失 踪宣告。 问:为什么要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制度?上述两种人的法律 地位如何? 答: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不是与民事权利能力同时产生、生来就有的,而是要根据其 智力发展情况而确定。所谓智力发展的状况,主要是指能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不能辨认自 己的行为,就是指缺乏认识能力和起码的判断能力。 民法通则根据这一标准规定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制度。这样规 定是为了保护缺乏认识能力或起码判断能力人的利益,以及他们的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缺乏 认识能力和判断能力的人如果参加民事活动,他们自己的利益既得不到保障,还会扰乱政党 的民事活动秩序,使第三人的利益遭受损失。 民法通则确定自然人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两个标准,一是年龄,二是精神状态。 对于年龄,民法通则是这样分类的: 十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岁到十八岁的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十 八以上的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这里的民事活动是指具有一定经济意义活动,而不是简单 的民事活动,例如买冰棍、铅笔等活动。 此外,民法通则第十一条第二款还规定: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 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对于精神状况,民法通则区别三种情况: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 力人:不能完全辨认白已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拼认白己行为的精神病 人,是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法院针对精神璃人规定了宣告无民事行为脆力制度。 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可以独立地从事民事活动: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可以都分地 从事民事话动: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则雷要规定监护人。这样的规定可使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人和无行为能力人的民事行为无效。明确了他门的地位,对保护交号的安全,以及他们本人 和监护人利益都有好处, 同:我国“个人合伙”的法神特征是什么? 答:民法通则第三十条规定:“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货金、 实物、技术等,合伏经营,共同劳动。”根据这一媛定,我门说个人合伙也藏是公民个人之 间的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公民按照协议共同出费,共享盈余,共同承担情务、共同劳动, 共同经营的一种形式。它是公民参加民事活动的一种特殊组凯形式。它的法律特征主要有以 下几个方面: 】、共同出隆,共同经藿。这一点也是世界各围合饮的共同特征。共同出班。就是共月 经营、共享利洞、共担风险、共担责任,因此,合伙是一个共同经营体。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共同出货可以是多种方式,可以是金钱、实物,也可以是技术, 这样就发挥了合伙人各自的优势。 2、共同劳动,这是我国民法的特别规定。是同宽本主义国家“合饮”的区别之处,在 我国参加个人合伏的个体经营者,必须共同劳动,不能只出贷不出力。 3,合伙是基于合同而成立的,民法通则第三十一条规定:“合伏人应当对出资数额, 置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伏,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可立书面协议”,这是合伏人共同经 营的基础,也是发生纠粉时解决问题的依据。 根据法律规定,合同要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合饮还可以有白己的组凯形式, 起字号,设立企业,并有相对鞋立的财产和公共积累。以字号名义进行活动,这是它的又一 主要特征。 4,合伙财产的性质是共有财产。合伏财产是由两都分组成的。即合伙人的共同出资和 合伏经营积累的财产。民法通则第三十二条规定:“合伙人投入的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 和使用。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饮人共有。”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合秋人的出隆是按 份共有。而其同经套积累的财产则是共只共有,最后如何分料,则由合同来规定
对于精神状况,民法通则区别三种情况: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 力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 人,是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法院针对精神病人规定了宣告无民事行为能力制度。 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可以独立地从事民事活动;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可以部分地 从事民事活动;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则需要规定监护人。这样的规定可使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人和无行为能力人的民事行为无效。明确了他们的地位,对保护交易的安全,以及他们本人 和监护人利益都有好处。 问:我国“个人合伙”的法律特征是什么? 答:民法通则第三十条规定:“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 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根据这一规定,我们说个人合伙也就是公民个人之 间的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公民按照协议共同出资、共享盈余、共同承担债务、共同劳动、 共同经营的一种形式。它是公民参加民事活动的一种特殊组织形式。它的法律特征主要有以 下几个方面: 1 、共同出资、共同经营。这一点也是世界各国合伙的共同特征。共同出资。就是共同 经营、共享利润、共担风险、共担责任,因此,合伙是一个共同经营体。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共同出资可以是多种方式,可以是金钱、实物,也可以是技术, 这样就发挥了合伙人各自的优势。 2 、共同劳动。这是我国民法的特别规定,是同资本主义国家“合伙”的区别之处。在 我国参加个人合伙的个体经营者,必须共同劳动,不能只出资不出力。 3 、合伙是基于合同而成立的。民法通则第三十一条规定:“合伙人应当对出资数额, 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订立书面协议”。这是合伙人共同经 营的基础,也是发生纠纷时解决问题的依据。 根据法律规定,合同要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合伙还可以有自己的组织形式, 起字号,设立企业,并有相对独立的财产和公共积累。以字号名义进行活动,这是它的又一 主要特征。 4 、合伙财产的性质是共有财产。合伙财产是由两部分组成的。即合伙人的共同出资和 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民法通则第三十二条规定:“合伙人投入的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 和使用。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合伙人的出资是按 份共有,而共同经营积累的财产则是共同共有,最后如何分割,则由合同来规定

合伙财产是共有财产,对财产的使用管理,应由全体合饮人共同陕定。对于合秋的组织 管理,则由合伏人推举的人负责。合伏负责人和合伙人的经营活动,要求合体合伙人都承担 民事责任。 5,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的无限责任,这是合伙的主要法律特征,这正是它与 法人的区别之处。民法通则第三十五条规定:“合伙人的倩务,由合饮人按愿出资比例或者 协议的约定,以各白的财产承担清饶责任。”这表明合饮人应按出宽比例成的定来承担无限 责任,面不仅以合伙的财产为限。 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合伙人对合秋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使还合伙情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饮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这就是合伙的债 权人可以向任何一个合伏人要求请傍全部债务,然后这一合伏人再向其他合伙人按比例追 德。 以上几个方面是合伙的法律特证。 间:法人的基本特征是什么?法人应具盖哪些条件? 答:民法通则第三十六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触立 享有民事权利和承粗民事又务的组织。”根据法律的这一规定,可以看出法人有这样一些特 狂: 1,法人者先是一种社会组织,是人的集合体。这种社会组织是要具备一定条件的,要 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这是法人区别于法人团体以及白然人的主要特点。 2,法人是民事主体,这就是说法律赋予这种社会组织参加民事活动的资格,即赋予法 人以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这是其参如民事活动所必须的, 3,法人既然享有民事主体资格,就应当以白已的名义独立享受权利,承扣义务。法人 具有鞋立的主体资格,就要求其参加民事活动,以实现其宗首。这是法人作为独立主体的最 重要标志。 法人应当具备哪些条件死?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米看: 】、依法成立。这里包含两层含义:(1)承认某个组织具有法人地位,不应当违反 法律的规定,法人从事什么范围内的经营活动,要按法律规定办理。例如法人不得从事买卖 土地的活动。(2)必须按法定程序成立。依法成立的法人应有章程,条例、命令、法律 等文件规定这一组飘的职脆和业务范围,并且要经主管部门楼谁注册登记, 2,法人您须有必要的时产减经费,这一点是法人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物质条件。没有 财产就无法参加财产是指:《1)依法归法人白己所有成依法白它白己独立经营管理的财
合伙财产是共有财产,对财产的使用管理,应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决定。对于合伙的组织 管理,则由合伙人推举的人负责。合伙负责人和合伙人的经营活动,要求合体合伙人都承担 民事责任。 5 、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的无限责任。这是合伙的主要法律特征,这正是它与 法人的区别之处。民法通则第三十五条规定:“合伙人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 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这表明合伙人应按出资比例或约定来承担无限 责任,而不仅以合伙的财产为限。 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这就是合伙的债 权人可以向任何一个合伙人要求清偿全部债务,然后这一合伙人再向其他合伙人按比例追 偿。 以上几个方面是合伙的法律特征。 问:法人的基本特征是什么?法人应具备哪些条件? 答:民法通则第三十六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 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根据法律的这一规定,可以看出法人有这样一些特 征: 1 、法人首先是一种社会组织,是人的集合体。这种社会组织是要具备一定条件的,要 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这是法人区别于非法人团体以及自然人的主要特点。 2 、法人是民事主体,这就是说法律赋予这种社会组织参加民事活动的资格,即赋予法 人以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这是其参加民事活动所必须的。 3 、法人既然享有民事主体资格,就应当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享受权利,承担义务。法人 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就要求其参加民事活动,以实现其宗旨。这是法人作为独立主体的最 重要标志。 法人应当具备哪些条件呢?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看: 1 、依法成立。这里包含两层含义:( 1 )承认某个组织具有法人地位,不应当违反 法律的规定。法人从事什么范围内的经营活动,要按法律规定办理。例如法人不得从事买卖 土地的活动。( 2 )必须按法定程序成立。依法成立的法人应有章程、条例、命令、法律 等文件规定这一组织的职能和业务范围,并且要经主管部门核准注册登记。 2 、法人必须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这一点是法人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物质条件。没有 财产就无法参加财产是指:( 1 )依法归法人自己所有或依法归它自己独立经营管理的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