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难点同题解答4 中央电大文法学院叶志宏 何:何为商业秘密? 答: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克争法》第十条规定:“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 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登、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能的技术信 息和经营信息.“据国家工商局1995年11月3日发布的《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 干规定》第二条的解释是:不为公众所知悉,是指该信息是不能从公开氣道直接获取的。能 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登、具有实用性。是指该信息具有确定的可应用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现 实的或者潜在的经济利臣或者竞争优势。权利人采取保密情菌,包括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 密制度及果取其它合理的保密排施。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 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 容等信息,此即商业秘密的具体锅盖范围: 倍鉴国家秘密密级的分类方法,可以将企业的商业秘密的密赁做这样的分类:“绝密”、 “机密”、“秘密”三领。“绝密“是最重要的商业秘密,滑露会使企业的安全和利盐造受特别严 重的极害:“机密”是重要的商业程密。漫露会使企业的安全和利益遗受严重的根害:“程密” 是一般的商业秘密,沿周会使企业的安全和利益造受损害。 间:如何采取保密措炼保护商业秘密? 容:商业秘密有三大构成要件,其中之一即是”权利人采取保密槽放”。一般认为,权利 人没有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即或该信息对权利人米说是育业秘密,也不能 取得育业秘密的法律保护。因此,对商业秘常必须采取保溶情能。 第一,普通的文件资料不得涉及全业的商业秘密,对涉及商业秘密的文件资料多须标识 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对此类文件资料必须由专人予以候管和存做,标识”秘密"的文件必须 存放在铁皮文件柜内。标识”机密”或者”绝密“的文件资料必领存放在保险柜内。题印标识秘 密等级的金业文件贤料,应当视情况经董事会或者总裁款准。销殿标识秘密等级的文件货料 必须进行登记并视情况报薰事会成者总裁审批,审数通过后,方可进行情爱工作,销吸标识 秘密等级的企业文件贵料时,必须指定场所由二人以上监销,保旺不丢失、不漏销: 第二,加强企业的电子信息保密工作。电脑办公及网络查海的出现,提高了工作效率, 但是,现阶段网格的不安全性不利于金业商业秘密的保护,因网储犯罪静致权利人重要信息
难点问题解答 4 中央电大文法学院 叶志宏 问:何为商业秘密? 答: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 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 息和经营信息。"据国家工商局 1995 年 11 月 23 日发布的《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 干规定》第二条的解释是:不为公众所知悉,是指该信息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能 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是指该信息具有确定的可应用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现 实的或者潜在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包括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 密制度及采取其它合理的保密措施。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 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 容等信息,此即商业秘密的具体涵盖范围。 借鉴国家秘密密级的分类方法,可以将企业的商业秘密的密级做这样的分类:"绝密"、 "机密"、"秘密"三级。"绝密"是最重要的商业秘密,泄露会使企业的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 重的损害;"机密"是重要的商业秘密,泄露会使企业的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秘密" 是一般的商业秘密,泄露会使企业的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 问:如何采取保密措施保护商业秘密? 答:商业秘密有三大构成要件,其中之一即是"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一般认为,权利 人没有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即或该信息对权利人来说是商业秘密,也不能 取得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因此,对商业秘密必须采取保密措施。 第一,普通的文件资料不得涉及企业的商业秘密,对涉及商业秘密的文件资料必须标识 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对此类文件资料必须由专人予以保管和存放,标识"秘密"的文件必须 存放在铁皮文件柜内,标识"机密"或者"绝密"的文件资料必须存放在保险柜内。翻印标识秘 密等级的企业文件资料,应当视情况经董事会或者总裁批准。销毁标识秘密等级的文件资料 必须进行登记并视情况报董事会或者总裁审批。审批通过后,方可进行销毁工作。销毁标识 秘密等级的企业文件资料时,必须指定场所由二人以上监销,保证不丢失、不漏销。 第二,加强企业的电子信息保密工作。电脑办公及网络查询的出现,提高了工作效率, 但是,现阶段网络的不安全性不利于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因网络犯罪导致权利人重要信息

货料敲查和滑密的案例在国内外时有发生,因此,应当特别注意加强企业的电子信息保密工 作。 一般不宜在与因特网及其它外部网相连接的电脑上处理渗及企业商业程密的电子文件 货料,可以借鉴外国企业加强电子信息保密工作的方法。即对企业内部电脑系饶设立侦测监 视的方法,同时在电转内设下管制,要进入特别系统应有识别代号及密码。并且密码视情况 每日或者每周暖者每月更换,对任何非经授权即想进入电查山者,不但会拒绝并留下记录, 而且可测出是由螺部电脑或终端机所进入以遍查可疑者,对于企业内都使用的作业系统也应 作预斯潜施,防止外人以网络违线方式将企业机密取走或如以复制、毁损。 第三,加强门卫管理和登记。金业工作人员进出办公大棱应当佩带证件,门卫对外米访 客必须要求其出示真实身份证件并且要求其登记签名,由被访者亲自带入企业。不允许来访 者任意自由走动。接待部门设置电视屏幕监视系统,就入口及各主要通道,实行控制管理。 何:何调限制接触原则? 容:"限制接触”原则即是对接触企业商业秘密的工作人员及其接触到的商业秘密进行限 制。具体应当做到:全业工作人员的积级与该工作人员能够接触到的商业秘密应音呈现一个 倒金字塔结构:企业各个部门和工作人员所知悉的商业格密以及金业各个不同业务领域的商 业程密不能共享,确探不同的部门和工作人员只知悉有限的业务领域的商业秘密,并且该商 业程密在该业务额域同时也是有限的。,确保极少的工作人员知悉该商业程密的整体部分,不 仅知此。对知悉这些商业程密的工作人员还应当不定期的调换。 另外,还必须建立商业秘密登记制度。即对企业各个部门和工作人员所知悉的商业秘密 的具体内容进行登记,建立部门和工作人员的商业秘密档案,同时,还必须由该部门负责人 和该工作人员签署姓名。建立商业径密登记制度主要目的在于,日后万一发生全业商业秘密 侵权诉论时的举证活要. 何:如何保护商业秘密? 答:祝巧霞提出建构多层次立体法律保护空间: 保护商业秘密,应当全方位的利用已有的法律资源,建构多层次立体法律保护空间,以 剔得到最佳保护。 商标。专利保护与商业整密月属知识产权范睛,但它们树客体的保护方式却存在差异。 前者,特别是专利,虽然可以得到样他性使用的保护,但是必须以该技术的公开为代价,并 且,这种保护还带有时何和空间上的条件。面商业秘密的保护采取的是一种隐蔽的方式。无
资料被盗和泄密的案例在国内外时有发生,因此,应当特别注意加强企业的电子信息保密工 作。 一般不宜在与因特网及其它外部网相连接的电脑上处理涉及企业商业秘密的电子文件 资料。可以借鉴外国企业加强电子信息保密工作的方法,即对企业内部电脑系统设立侦测监 视的方法,同时在电脑内设下管制,要进入特别系统应有识别代号及密码,并且密码视情况 每日或者每周或者每月更换,对任何非经授权即想进入电脑查询者,不但会拒绝并留下记录, 而且可测出是由哪部电脑或终端机所进入以追查可疑者。对于企业内部使用的作业系统也应 作预防措施,防止外人以网络连线方式将企业机密取走或加以复制、毁损。 第三,加强门卫管理和登记。企业工作人员进出办公大楼应当佩带证件。门卫对外来访 客必须要求其出示真实身份证件并且要求其登记签名,由被访者亲自带入企业。不允许来访 者任意自由走动。接待部门设置电视屏幕监视系统,就入口及各主要通道,实行控制管理。 问:何谓限制接触原则? 答:"限制接触"原则即是对接触企业商业秘密的工作人员及其接触到的商业秘密进行限 制。具体应当做到:企业工作人员的职级与该工作人员能够接触到的商业秘密应当呈现一个 倒金字塔结构;企业各个部门和工作人员所知悉的商业秘密以及企业各个不同业务领域的商 业秘密不能共享,确保不同的部门和工作人员只知悉有限的业务领域的商业秘密,并且该商 业秘密在该业务领域同时也是有限的。确保极少的工作人员知悉该商业秘密的整体部分。不 仅如此,对知悉这些商业秘密的工作人员还应当不定期的调换。 另外,还必须建立商业秘密登记制度。即对企业各个部门和工作人员所知悉的商业秘密 的具体内容进行登记,建立部门和工作人员的商业秘密档案,同时,还必须由该部门负责人 和该工作人员签署姓名。建立商业秘密登记制度主要目的在于,日后万一发生企业商业秘密 侵权诉讼时的举证需要。 问:如何保护商业秘密? 答:祝巧霞提出建构多层次立体法律保护空间。 保护商业秘密,应当全方位的利用已有的法律资源,建构多层次立体法律保护空间,以 期得到最佳保护。 商标、专利保护与商业秘密同属知识产权范畴,但它们对客体的保护方式却存在差异。 前者,特别是专利,虽然可以得到排他性使用的保护,但是必须以该技术的公开为代价,并 且,这种保护还带有时间和空间上的条件。而商业秘密的保护采取的是一种隐蔽的方式,无

须技术的公开,但是,如果他人合法知悉该商业秘密所反映的信息内诵,并利用该信息为其 谋取利洞时,权利人则不能阻止其使用。 所以,企业如果既想保有该技术的排他使用权,面同时又不想该技术会开,可以采取建 构多层次立体法律保护空向的方法。即一项技术投产使用后,如果该技术其中某一创新点” 易于被”反向工程”解密,而其它都是不易被产品所反映的工艺程序、结构等信息,那么企业 完全可以针对那一项创新点去申请专利的保护“。同时,对记载该商业秘密的文件货料可以 采取著作权的候护方法,而”一旦这项含有商业秘密的产品享有盛誉占领了市场。商业秘密 在某线情况下又可借助商标法的保护,其他人即使利用了月样的方法或配方制成了同样的产 品,由于不能使用该畅销商品的注册商标,也就不能挤占该畅销产品的市场从面获利。· 何:运动质的肯像权属于谁? 答:这是一个很有意思的问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李摇对此做了一些研究, 地在一篇文章中写到: 最近,我国著名蓝球运动员姚明向法院起诉可口可乐(中国)有限公可侵犯其肖像权。 纠纷源于目前可口可乐公司市场上热卖的一种瓶身上印有中国蓝球飘队员姚明,巴特尔和郭 士强肖像(城明居中)的可口可乐产品。姚明诉称,他只与百事可乐公司签约,授权该公司 使用其肖像。而可口可乐公司未经他本人同意擅自使用其肖像和姓名并用于商业销售,侵犯 其肖像权和姓名权,故要求可口可乐公司停止将其背像和姓名川于产品外包装的行为,在全 国性煤体上公开道款。并要求1元钱的“精棉和经济损失”。 可口可乐则表老说,根据他们和中国蓝跟协会的协议,他们有权使用至少3人以上中国 队成员在一起的照片。因为当中国队队员一起穿着国家队球衣时,他们代表的并不是他们自 己,而是中国队。案件的关键方,国家男管的商务总代理中体经纪管理公可(以下简称中体 公司)则称,国家体委1996年出台的505号文件,强调现段运动员的所有无形资产归 国家体委所有,其中包括姓名权、肖像权。中国篮球管理中心对运动员肖像权的门恩也有规 定,中体公可拥有国家队的集体肖像权。根据这些文件,该公可在3年前代理中国男篮与可 口可乐公司签的,授予可口可乐公司相美产品享有“中国男整惟一专用饮料称号”,同时还 用有中国男蓝的整队背像使用权。 本案在各界引起轰动,形成了大致两种不洞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可口可乐公司的行为并未侵犯姚明的权利
须技术的公开,但是,如果他人合法知悉该商业秘密所反映的信息内涵,并利用该信息为其 谋取利润时,权利人则不能阻止其使用。 所以,企业如果既想保有该技术的排他使用权,而同时又不想该技术公开,可以采取建 构多层次立体法律保护空间的方法。即一项技术投产使用后,如果该技术其中某一创新点" 易于被'反向工程'解密,而其它都是不易被产品所反映的工艺程序、结构等信息,那么企业 完全可以针对那一项创新点去申请专利的保护"。同时,对记载该商业秘密的文件资料可以 采取著作权的保护方法。而"一旦这项含有商业秘密的产品享有盛誉占领了市场,商业秘密 在某些情况下又可借助商标法的保护,其他人即使利用了同样的方法或配方制成了同样的产 品,由于不能使用该畅销商品的注册商标,也就不能挤占该畅销产品的市场从而获利。" 问:运动员的肖像权属于谁? 答:这是一个很有意思的问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李蕊对此做了一些研究, 她在一篇文章中写到: 最近,我国著名篮球运动员姚明向法院起诉可口可乐(中国)有限公司侵犯其肖像权。 纠纷源于目前可口可乐公司市场上热卖的一种瓶身上印有中国篮球队队员姚明、巴特尔和郭 士强肖像(姚明居中)的可口可乐产品。姚明诉称,他只与百事可乐公司签约,授权该公司 使用其肖像。而可口可乐公司未经他本人同意擅自使用其肖像和姓名并用于商业销售,侵犯 其肖像权和姓名权,故要求可口可乐公司停止将其肖像和姓名用于产品外包装的行为,在全 国性媒体上公开道歉,并要求1元钱的“精神和经济损失”。 可口可乐则表态说,根据他们和中国篮球协会的协议,他们有权使用至少3人以上中国 队成员在一起的照片。因为当中国队队员一起穿着国家队球衣时,他们代表的并不是他们自 己,而是中国队。案件的关键方,国家男篮的商务总代理中体经纪管理公司(以下简称中体 公司)则称,国家体委1996年出台的505号文件,强调现役运动员的所有无形资产归 国家体委所有,其中包括姓名权、肖像权。中国篮球管理中心对运动员肖像权的问题也有规 定,中体公司拥有国家队的集体肖像权。根据这些文件,该公司在3年前代理中国男篮与可 口可乐公司签约,授予可口可乐公司相关产品享有“中国男篮惟一专用饮料称号”,同时还 拥有中国男篮的整队肖像使用权。 本案在各界引起轰动,形成了大致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可口可乐公司的行为并未侵犯姚明的权利

省先,姚明是国家篮球队的正式队员,其应当服从国家体有总局和中国蓝球管理中心的 管理线定,可口可乐公可通过中体公可的代理,取得了中国蓝球管理中心的同意使用中国队 集体肖像,授权合法有效。国家体委和中国篮球管理中心对运动员集体肖像权的月恶有明文 规定,集体肖像权只要是2人成3人以上线可以,既然姚明是国家队的一员,在使用集体肖 像权时用到他的肖像就没什么问题。 其次,姚明作为运动员与一般公民不月。由于中国特有的体育体制,运动员都是国家财 政搜款培养的,运动员首先应属于国家。在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冲突的情况下,应以国家利 益为重, 第二种意见则认为,姚明主张其对白己肖像的权利,合理合法。肖像权是公民作为民事 主体国有的权利,是与生偶来的,不可转让也不能被剥夺。行成机构的文件不能作为依据来 剥夺个人作为民事主体所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除非当事人允许。否则,使用他人肖像瓷违 反了民法有关平等,自愿,公平的原则。 地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第一,上述问题的关键,是如何认识肖像权的权利性质。肖像权是公民民事权利中人格 权的一种,是法律赋予每个公民应该享有的权利,不因年龄,收入,家庭出身,社会地位的 整异面有所不同,也不因公民隶属于不同机构、组织、团体而有所改变。同时,肖像权作为 民事权利的一种,与生俱有,既不可被他人剥夺,也不得由本人放弃,但可以授权他人使用 并获取商业利益。民法通则第一百条线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其本人同意,不得以营 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可口可乐使用上述肖像权,是否己经姚明本人月意,是对被告 侵权行为事实认定的关键。如果未经妹明同意,就是侵权。 第二,国家体委和中国蓝球管理中心的规定只是一种行政规定,不是基于它和运动员之 间平等、自愿、公平和等价有偿的协议。法律明确规定肖像权是公民自身的权利,一纸行或 规定是不能剩夺一个人只属于自身的权利,但公民可就自身的民事权利通过签订合同成协议 等民事方式授权他人使用,合同等民事法律行为的方式反映了双方当事人的愿望,因而是有 效的 第三,所请“集体背像权”的理论,其中心意思是说,如果使用的是几个人的肖像。而 这几个人的肖像在一起,具有代表某个集体的含义到,权利主体就归于集体,而肖像中的这 几个人。对其中使用自己的肖像则丧失了权利。这种所谓“集体肖像权的”的理论,没有法 律依据。其实质是笼提和剥夺了法律所赋予肖像组成人员对其本人肖像所享有的人身权利, 集体不是一个法律的概念,民法通则也没有规定“集体肖像权”。集体的概念,并不能排斥
首先,姚明是国家篮球队的正式队员,其应当服从国家体育总局和中国篮球管理中心的 管理规定。可口可乐公司通过中体公司的代理,取得了中国篮球管理中心的同意使用中国队 集体肖像,授权合法有效。国家体委和中国篮球管理中心对运动员集体肖像权的问题有明文 规定,集体肖像权只要是2人或3人以上就可以。既然姚明是国家队的一员,在使用集体肖 像权时用到他的肖像就没什么问题。 其次,姚明作为运动员与一般公民不同,由于中国特有的体育体制,运动员都是国家财 政拨款培养的,运动员首先应属于国家。在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冲突的情况下,应以国家利 益为重。 第二种意见则认为,姚明主张其对自己肖像的权利,合理合法。肖像权是公民作为民事 主体固有的权利,是与生俱来的,不可转让也不能被剥夺。行政机构的文件不能作为依据来 剥夺个人作为民事主体所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除非当事人允许,否则,使用他人肖像就违 反了民法有关平等、自愿、公平的原则。 她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第一,上述问题的关键,是如何认识肖像权的权利性质。肖像权是公民民事权利中人格 权的一种,是法律赋予每个公民应该享有的权利,不因年龄、收入、家庭出身、社会地位的 差异而有所不同,也不因公民隶属于不同机构、组织、团体而有所改变。同时,肖像权作为 民事权利的一种,与生俱有,既不可被他人剥夺,也不得由本人放弃,但可以授权他人使用 并获取商业利益。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其本人同意,不得以营 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可口可乐使用上述肖像权,是否已经姚明本人同意,是对被告 侵权行为事实认定的关键。如果未经姚明同意,就是侵权。 第二,国家体委和中国篮球管理中心的规定只是一种行政规定,不是基于它和运动员之 间平等、自愿、公平和等价有偿的协议。法律明确规定肖像权是公民自身的权利,一纸行政 规定是不能剥夺一个人只属于自身的权利。但公民可就自身的民事权利通过签订合同或协议 等民事方式授权他人使用,合同等民事法律行为的方式反映了双方当事人的愿望,因而是有 效的。 第三,所谓“集体肖像权”的理论,其中心意思是说,如果使用的是几个人的肖像,而 这几个人的肖像在一起,具有代表某个集体的含义时,权利主体就归于集体,而肖像中的这 几个人,对其中使用自己的肖像则丧失了权利。这种所谓“集体肖像权的”的理论,没有法 律依据,其实质是蔑视和剥夺了法律所赋予肖像组成人员对其本人肖像所享有的人身权利。 集体不是一个法律的概念,民法通则也没有规定“集体肖像权”。集体的概念,并不能排斥

个体的权利,以集体肖像形式使用运动员的肖像权,可以通过运动员本人的授权或事先同意 取得 月,注册商标如何被撒销? 答:我国商标法所称注糖商标,是指经国家商标同核准面予以注册的商标。注册商标的 专用权属于注册商标的所有权人。商标专用权人对注册商标享有的权利并不具有绝对性,得 因注册商标的撒销面清灭。注册育标的量销,是指商标的注册或者使用违反商标法的强制性 规定,国家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市委员会依幅法定的程序注销已经注册的商标。依题我国商标 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基于法定的事由,商标局成者高标评审委 员会可以撤销注糖育标。 因注册育标的撕销事由的差异,注册商标的搬销分为使用不当的撒销和注册不当的撒销 两种,使用不当的撒销,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违反合理使用注静商标的义务而其注骨商标应 予维销的情形。注用不当的激销,是指注册商标的所有人中请注历的商标违反商标构咸的禁 用规定或者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哥面应当予以撒销的情形: 注附商标使用不当的量防,仅以注册商标所有人违反其合理使用注册商标的义务且情节 严重的情形为限。注册商标所有人承担注册商标的合理使用文务,注册商标所有人应当使用 注糖商标,并按丽法律规定的要求使用注册商标,注册商标所有人怠于使用注质商标减者违 反法律规定使用注册商标,构成使用不当,诸如使用注册商标时白行改变注颗商标、白行改 变注厅商标的注糖人名义或者地址成者其他注糖事项、自行转让注颗商标、持线停止使用注 册商标。或者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粗制道造而斯编清费者。 注册不当的缴销。又可以具体分为以下两类:(1)注册商标不附期限的量销。己经注 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线定的,或者以斯输手段或者其他不正 当于段取得注册的,不论注精后经过多长时间,均得以撤销。(2)注用商标附别限的撒销 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自商标 注精之日起5年内,阁因利害关系人的申请而撞销。但有以上附期限抛销的事由存在时,若 商标所有人恶意注册的,抛名商标所有人请求撤睛恶意注清的商标,不受5年期限的限制: 注册商标的不附期限量销,其法定事由主要有:(】)注册商标使用禁用商标标志的。 注册育标的禁用标志,凡与我国商标法第十条所规定的与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相关的标志相 同或者近似的标志,均为禁用标志。《2)注精商标使用欠缺显著性的标志的。凡与商品本 身的性质,特征,质量成者数量不可区分的标志,除经过使用己经取得显著特征而便于识别
个体的权利,以集体肖像形式使用运动员的肖像权,可以通过运动员本人的授权或事先同意 取得。 问:注册商标如何被撤销? 答:我国商标法所称注册商标,是指经国家商标局核准而予以注册的商标。注册商标的 专用权属于注册商标的所有权人。商标专用权人对注册商标享有的权利并不具有绝对性,得 因注册商标的撤销而消灭。注册商标的撤销,是指商标的注册或者使用违反商标法的强制性 规定,国家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依照法定的程序注销已经注册的商标。依照我国商标 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基于法定的事由,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 员会可以撤销注册商标。 因注册商标的撤销事由的差异,注册商标的撤销分为使用不当的撤销和注册不当的撤销 两种。使用不当的撤销,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违反合理使用注册商标的义务而其注册商标应 予撤销的情形。注册不当的撤销,是指注册商标的所有人申请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构成的禁 用规定或者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而应当予以撤销的情形。 注册商标使用不当的撤销,仅以注册商标所有人违反其合理使用注册商标的义务且情节 严重的情形为限。注册商标所有人承担注册商标的合理使用义务,注册商标所有人应当使用 注册商标,并按照法律规定的要求使用注册商标。注册商标所有人怠于使用注册商标或者违 反法律规定使用注册商标,构成使用不当,诸如使用注册商标时自行改变注册商标、自行改 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或者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自行转让注册商标、持续停止使用注 册商标,或者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粗制滥造而欺骗消费者。 注册不当的撤销,又可以具体分为以下两类:(1)注册商标不附期限的撤销。已经注 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 当手段取得注册的,不论注册后经过多长时间,均得以撤销。(2)注册商标附期限的撤销。 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自商标 注册之日起5年内,得因利害关系人的申请而撤销。但有以上附期限撤销的事由存在时,若 商标所有人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请求撤销恶意注册的商标,不受5年期限的限制。 注册商标的不附期限撤销,其法定事由主要有:(1)注册商标使用禁用商标标志的。 注册商标的禁用标志,凡与我国商标法第十条所规定的与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相关的标志相 同或者近似的标志,均为禁用标志。(2)注册商标使用欠缺显著性的标志的。凡与商品本 身的性质、特征、质量或者数量不可区分的标志,除经过使用已经取得显著特征而便于识别

的以外,均为欠缺显著性的标志。(3)以欺编或其他不正当手段注精的。以收需手段或其 触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直接损害社会公共管理秩序,为社会公益所不许,应当予以 激销。 注册商标的用期限鞭销,其法定率由主要有:(1)注册商标复制、幕仿或者翻译他人 的单名商标的。注期商标使用的标志,为复制、幕伤或者译能人的驰名商标的,应当予以 激销。(2)注册商标侵犯他人的其他在先权刊的。注桥商标侵犯了他人的在先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侵犯他人享有的青像权,注册商标专用权、外观设计专利权,著作权,知名商品的 特有名称、知名商品的包装装潢、知名的未注颗商标所有人享有的利益等。(3)代理人溢 用其地位取得商标注册的。“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 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的。(4)注册商标含有地理标怎的。注册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 志,而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并幸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应当予以撞销,但 商标所有人春意取得注册的,不在此限。 在我围,注静商标的搬销实行申请主文和积权主义“双轨制”,注册商标所有人违反合 理使用义务,商标局得依任何人的中请成者依职权作出撒销注册商标的决定:注厅商标所有 人对商标局作出的量销其注册商标的决定不服的,得白商标评审委员会中请复审。注册商标 存在不附期限散销的法定事由的,国家商标局得依积权作出量销注册商标的决定:对商标局 作出的撒销注哥商标的决定,注册商标所有人不服的,可以向商标评市委员会申睛复审:注 香商标存在不附期限撒销的法定事由的,任何人也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我定撒销该注精 商标:目注册商标存在附期限攆销的法定事由的,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 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撒睛该注册商标,凡商标局作出的搅销注历商标的决定,当事人均得向商 标评审委员会中请复审:若当事人在法定的复审请求期限内来申请复审,则商标局撤销注香 商标的决定,自复审请求期限届诱之日发生效力。凡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推持商标局量销 注册商标决定的复审决定,或者育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撒销注册商标的我定,均受司法审查 的的東。商标评审委员会有关撒销注册商标的复审决定或者载定,不具有终局的效力。商标 评审委贝会作出的撒销注厨商标的复审决定或者裁定,经过法定的起诉期限而当事人末提起 诉讼的。白起诉期限届清之日起发生效力:若在法定的起诉期限内当事人提起诉论的,则白 人民法院作出雀持商标评审委员会复市决定或截定的判决生效之日起发生效力。原则上,注 册商标因使用不当被撒销的,注用商标专用权自教销之日起消灭:注香商标因注册不当蔽辙 销的,其商标专用权程为自始不存在
的以外,均为欠缺显著性的标志。(3)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注册的。以欺骗手段或其 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直接损害社会公共管理秩序,为社会公益所不许,应当予以 撤销。 注册商标的附期限撤销,其法定事由主要有:(1)注册商标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 的驰名商标的。注册商标使用的标志,为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的驰名商标的,应当予以 撤销。(2)注册商标侵犯他人的其他在先权利的。注册商标侵犯了他人的在先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侵犯他人享有的肖像权、注册商标专用权、外观设计专利权、著作权、知名商品的 特有名称、知名商品的包装装潢、知名的未注册商标所有人享有的利益等。(3)代理人滥 用其地位取得商标注册的。“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 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的。(4)注册商标含有地理标志的。注册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 志,而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应当予以撤销,但 商标所有人善意取得注册的,不在此限。 在我国,注册商标的撤销实行申请主义和职权主义“双轨制”。注册商标所有人违反合 理使用义务,商标局得依任何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作出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注册商标所有 人对商标局作出的撤销其注册商标的决定不服的,得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注册商标 存在不附期限撤销的法定事由的,国家商标局得依职权作出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对商标局 作出的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注册商标所有人不服的,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注 册商标存在不附期限撤销的法定事由的,任何人也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 商标;但注册商标存在附期限撤销的法定事由的,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 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凡商标局作出的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当事人均得向商 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若当事人在法定的复审请求期限内未申请复审,则商标局撤销注册 商标的决定,自复审请求期限届满之日发生效力。凡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维持商标局撤销 注册商标决定的复审决定,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撤销注册商标的裁定,均受司法审查 的约束。商标评审委员会有关撤销注册商标的复审决定或者裁定,不具有终局的效力。商标 评审委员会作出的撤销注册商标的复审决定或者裁定,经过法定的起诉期限而当事人未提起 诉讼的,自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发生效力;若在法定的起诉期限内当事人提起诉讼的,则自 人民法院作出维持商标评审委员会复审决定或裁定的判决生效之日起发生效力。原则上,注 册商标因使用不当被撤销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自撤销之日起消灭;注册商标因注册不当被撤 销的,其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不存在

间:T0的反便销规则的背景。 答:在乌拉圭日合谈判期间和结束后,反顿销政策和规侧一直是国际经济学界和法学界 藏烈争论的话思。争论不仅涉及规则是否合理,而且谈论的主要都是整套政策成制度存废的 大问题。 事情的源头或许应从为什么要举行乌拉圭国合的多边贸易该列说起,GT为了改进其 体制以更好地促进各成员国的经济繁荣与发展,于80年代初聘请了以瑞士国家根行行长柳 维粉(Fritz Leuwi1er)为首的七名著名经济专家进行专题研究,提出相应对策。碰巧, 经济与合作组织(①)出自同一考虑也成立一个专题委员会,作同步研究。两个专家组不 约而同地聚中到一个盟目:对己采取威将采取的一切政策性措能,都先要用成本效登分析法 (cost-bene一fit analyses)作出评估,以对整个国民经济或民众福利的利弊来权衡,切忌 受制于本国某个产业部门,受局邻利益塑使。举个例子说,当用这种方法米制析当时颜为盛 行的”灰色区"错施时。得出的结论就◆人大吃一惊。以1981年美国政府与日本两家之间私 订的”白愿节制汽车出口协议”为例,日本商家”白愿”承话每年只向美国出口168方辆汽车, 美方答应每辆车如价400美元。据测算,这相当于美国或府向本国用户加征了3亿美元的 清费税。问样,欧共体与日商私,订:磁带录音机自凰节制出口诗议”。在限制向欧出口 登量的同时,每台录着机提价5%。这样以三年为期,欧洲消贵者要付给日商5亿英锈作 保护利润”。由此可见。”灰色区”措镜不过是一种“饮鸿止渴”的盘事。不仅扭曲了竟争秩序。 也怠害国家经济和国民福利。这笔帐一算,就为乌拉主回合铲除”灰色区“铺平了道路。举一 反三,由此坊织品翼易应从FA回归,进而推动了农产品关税减让的起步。 推而广之,处理经济问题的法律规则,其实质内容是否合理,要靠科学的经济理论来鉴 别。这或许正是国际经济法有别于只处理国家间政治关系的传统国际法的基本特任。试想, 现今T0多边贸号体制的贸易自由化政策和法律原则。是以”(动态)比较优势“和市场实现 最佳宽源配置的理论为依据的:作为国际贸易柱石的最惠国原则不恰恰是从市场竟争机会均 等演化或派生出来的马?凡此等等,川这种观点来审程GT/T⑩体制的各项具体或策或规 则时,反顿销就成为人们怀疑的配子 事实的进程的确为此提铁了证明。当人门用成本效登分析法米讨论反顿睛时,就遇到了 强大的阻力。欧共体主管贸易的首脑布黑且爵士就出来挡驾,他说:反頫销处理的是“不公 平贸易行为”,不适用成本效益分析。接着,欧共体法院就出了个典型案例:图S V。Comissi0n(欧洲清费者协会诉欧共体委员会),主审此案的法官竟公然说:反倾销不 损害消费者的利登。这种蓬唐的论悖规定要在审理中听取消费者成产品用户的意见。但相对
问:WTO 的反倾销规则的背景。 答:在乌拉圭回合谈判期间和结束后,反倾销政策和规则一直是国际经济学界和法学界 激烈争论的话题。争论不仅涉及规则是否合理,而且谈论的主要都是整套政策或制度存废的 大问题。 事情的源头或许应从为什么要举行乌拉圭回合的多边贸易谈判说起。GATT 为了改进其 体制以更好地促进各成员国的经济繁荣与发展,于 80 年代初聘请了以瑞士国家银行行长柳 维勒( Fritz Leuwiler)为首的七名著名经济专家进行专题研究,提出相应对策。碰巧, 经济与合作组织(OECD)出自同一考虑也成立一个专题委员会,作同步研究。两个专家组不 约而同地聚中到一个题目:对已采取或将采取的一切政策性措施,都先要用成本效益分析法 (cost-bene-fit analyses)作出评估,以对整个国民经济或民众福利的利弊来权衡,切忌 受制于本国某个产业部门,受局部利益驱使。举个例子说,当用这种方法来剖析当时颇为盛 行的"灰色区"措施时,得出的结论就令人大吃一惊。以 1981 年美国政府与日本两家之间私 订的"自愿节制汽车出口协议"为例,日本商家"自愿"承诺每年只向美国出口 168 万辆汽车, 美方答应每辆车加价 400 美元。据测算,这相当于美国政府向本国用户加征了 43 亿美元的 消费税。同样,欧共体与日商私订?quot;磁带录音机自愿节制出口协议",在限制向欧出口 数量的同时,每台录着机提价 5%。这样以三年为期,欧洲消费者要付给日商 5 亿英镑作" 保护利润"。由此可见,"灰色区"措施不过是一种"饮鸩止渴"的蠢事,不仅扭曲了竞争秩序, 也危害国家经济和国民福利。这笔帐一算,就为乌拉圭回合铲除"灰色区"铺平了道路。举一 反三,由此纺织品贸易应从 MFA 回归,进而推动了农产品关税减让的起步。 推而广之,处理经济问题的法律规则,其实质内容是否合理,要靠科学的经济理论来鉴 别。这或许正是国际经济法有别于只处理国家间政治关系的传统国际法的基本特征。试想, 现今 WTO 多边贸易体制的贸易自由化政策和法律原则,是以"(动态)比较优势"和市场实现 最佳资源配置的理论为依据的;作为国际贸易柱石的最惠国原则不恰恰是从市场竞争机会均 等演化或派生出来的吗?凡此等等,用这种观点来审视 GATT/WTO 体制的各项具体政策或规 则时,反倾销就成为人们怀疑的靶子。 事实的进程的确为此提供了证明。当人们用成本效益分析法来讨论反倾销时,就遇到了 强大的阻力。欧共体主管贸易的首脑布里坦爵士就出来挡驾,他说:反倾销处理的是"不公 平贸易行为",不适用成本效益分析。接着,欧共体法院就出了个典型案例:BEUS v. Commission(欧洲消费者协会诉欧共体委员会)。主审此案的法官竟公然说:反倾销不 损害消费者的利益。这种荒唐的论悖规定要在审理中听取消费者或产品用户的意见。但相对

米说,美国审理反领防重大规物“并作载定的围际贸易委员会”(1TC)的有些委员(法官) 倒要开明些。布兰斯丹(eE.Brunsd血le)委员的高级经济顺问写的文章中公布了数起 经过经济分析的典型案例,用以表明反顿销树美国经济总体和消费者造成的视伤。这里仅举 其中一例,1991年对从挪碱进口的马哈鱼裁定为征反倾销税后,使美国的相问行业每增收1 美元,消费者要多付23一27美元,对美国经济也有不小损害。 总之,由此引发的国际经贸界对反领销政策的讨论,越米越热烈越深入,人们对是否要 废止或用竟争(反托校断)法米替代,各抒己见。我们在本文后面部分再作评介。当然,从 本世纪初开始的各国反领销立法,后又于1948年收人GAT条款,迄今已整整一个世纪,可 谓根深蒂图”,要对之动大手术,又谈何容易?著名GAT/T0专家态克森教授在他的一本 199年出版的一本著作中,谈及此事时说:“尽管对反模销法表现出那么多怀疑,但看来要 废除它或作出重大修政,在可预见的未来,尚缺乏现实的可陵? 乌拉圭日合报定的《执行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6条的协议》,统称”1994年反倾销好 则”,本文一般简称作“⑩反颜销守(规)则”,正是在这种历史背景下达成的。它基本上 是维承了G厅原有的煤则,作些修补面成,是一整套包括实体法和程序规则的庞杂体系。 就近率个纪的实践而言,国际上论述的反顿销的著作与典型案例。汗牛充椅。本文的口的, 在于从基本轻济理论和法律上对0反颜销法的总体根据和新发展出来的若干具体规则,作 出评述。限于篇幅,不可能全面逐条讨论它的所有具体规则, 何:什么叫佩脑”(即1g)?在国际贸易中它是不是件应予遗责“的坏事?是不是 一种“不公平的页晶行为成不正当竟争行为? 答:(一)“差价销售”是正当竞争行为 作为经济常识,人们说的“顿销”,指的是一种”差价销售”(price diserimination》即 在两个市场上,同一种货物用两种不同价格出售。用经济学术语来说,“销售人对在成本上 没有多大不同的产品。对两个以上顺客需要有较大差别的价格“。当将反倾销法引人多边贸 易体制时,GT的第6条就是循此给领销下定义的:将本国产品以低于国内市场的价值, 销人另一国市场。这就是0反倾销线则使用的领销餐名: 人们注意到,在现代经济生清中“差价销售“是一种常见的现象,但人们对这种现象的认 识与分析却经历了一个从感性到理性的历史过程。当本世纪初,最早树这种差价销售形式的 倾销作出立法反应的加拿大和美国,几平完全根据一种直观感凳和白我保护意识。“有证据 表明,郑是出自一种恐机C心态,按雅各布·温钠(Jacob Viner,美国著名早期经济学家) 的说法,加拿大第一个反倾销立法是对美国钢铁公可用大大低于本国价格精售其出口产品做
来说,美国审理反倾销"重大损伤"并作裁定的"国际贸易委员会"(ITC)的有些委员(法官) 倒要开明些。布兰斯丹(Anne E.Brunsdale)委员的高级经济顾问写的文章中公布了数起 经过经济分析的典型案例,用以表明反倾销对美国经济总体和消费者造成的损伤。这里仅举 其中一例,1991 年对从挪威进口的马哈鱼裁定为征反倾销税后,使美国的相同行业每增收 1 美元,消费者要多付 23-27 美元,对美国经济也有不小损害。 总之,由此引发的国际经贸界对反倾销政策的讨论,越来越热烈越深入,人们对是否要 废止或用竞争(反托拉斯)法来替代,各抒己见,我们在本文后面部分再作评介。当然,从 本世纪初开始的各国反倾销立法,后又于 1948 年收人 GATT 条款,迄今已整整一个世纪,可 谓"根深蒂固"。要对之动大手术,又谈何容易?著名 GATT/WTO 专家杰克森教授在他的一本 1989 年出版的一本著作中,谈及此事时说:"尽管对反倾销法表现出那么多怀疑,但看来要 废除它或作出重大修改,在可预见的未来,尚缺乏现实的可能? 乌拉圭回合拟定的《执行 1994 年关贸总协定第 6 条的协议》,统称"1994 年反倾销守 则",本文一般简称作"WTO 反倾销守(规)则",正是在这种历史背景下达成的。它基本上 是继承了 GATT 原有的规则,作些修补而成,是一整套包括实体法和程序规则的庞杂体系。 就近半个纪的实践而言,国际上论述的反倾销的著作与典型案例,汗牛充栋。本文的目的, 在于从基本经济理论和法律上对 WTO 反倾销法的总体根据和新发展出来的若干具体规则,作 出评述。限于篇幅,不可能全面逐条讨论它的所有具体规则。 问:什么叫"倾销"(dumping)?在国际贸易中它是不是件"应予谴责"的坏事?是不是 一种"不公平的贸易行为"或"不正当竞争行为"? 答:(一)"差价销售"是正当竞争行为 作为经济常识,人们说的"倾销",指的是一种"差价销售"(price discrimination)即 在两个市场上,同一种货物用两种不同价格出售。用经济学术语来说,"销售人对在成本上 没有多大不同的产品,对两个以上顾客索要有较大差别的价格"。当将反倾销法引人多边贸 易体制时,GATT 的第 6 条就是循此给倾销下定义的:将本国产品以低于国内市场的价值, 销人另一国市场。这就是 WTO 反倾销规则使用的"倾销"概念。 人们注意到,在现代经济生活中"差价销售"是一种常见的现象,但人们对这种现象的认 识与分析却经历了一个从感性到理性的历史过程。当本世纪初,最早对这种差价销售形式的 倾销作出立法反应的加拿大和美国,几乎完全根据一种直观感觉和自我保护意识。"有证据 表明,那是出自一种恐惧心态。按雅各布·温纳(Jacob Viner,美国著名早期经济学家) 的说法,加拿大第一个反倾销立法是对美国钢铁公司用大大低于本国价格销售其出口产品做

法所作出的反应,美国的反模销立法也常被称作是对国际差价销售(尤其从德国进口的产品》 作出反应的一种措孩”。何见。初次面对外国资的”顿销”,并未有经过经济理论上思考,匆 匆作出了反应。 现代经济学家们经过镇密分析和科学论证,得出的结论是有充分说服力的。他们认为, 差价情售作为商业策略,在市场竟争中仍在比较优势”允许的范围,并没有出格。谈不上“ 不公平”。“就模销以低价冲击进口国市场面言,对该(进口)国相同行业自然会造成销售量 下降,经营战略受挫以及劳动就业率差等机害,但它对消费者和中闻生产人有益,最重要的 是,这种冲击暖影响。与外国非顿销式低价产品的冲击相比,并没有什么不用。” 态克森教授用一个虚拟的例子把这种彻销”的经济原形清楚地演示出来:一家生产收音 机的公司原米只作日班生产,年产100万台,每台以20元价格在市场南售。这20元价格中 含有固定成本(厂房、生产设备等)6元,可变资本(工人工资,原材料等)10元,利洞4 元。这种收音机在本区城市场销路不错,价格稳定,使该公司每年嫌00万元。但公司老板 想多赚。就增加了夜班生产每年再增加100万台,但这00万台以低些价格每台14元销往 别处市场,同3样每年可多塘0万元。为什么?原米日班产品的价格足以整付固定成本。 而夜班产品每台14元中已不含该固定成本,只是按边际成本”(rginal cost)计算的: 然而,要实现这种差价销售(或叫规防“)必领先具备一个先决条件:把高价区与低价区这 两个市场隔断开,使低价区产品不致创流回高价区。面跨国界的贸号恰可用关税或非关税方 法提债这种隔断, 当然,现实生话中的差价销售自然还会涉及种种复杂因素,诸如货币差别、克争环境不 同、货本回报率以及产业政策等等。上述这个简单例子却通俗易馑地解开了其中共性原理。 经济学家们把残在己有的差价销售类型作出过各自不尽相同的分类,例如有周期性顿销 (Cy心ical即ig),即商业周期性数软封商家作的可收回“边际成本"的低价精售,以稳 住生产度过难关。又如为探索规模生产的经济适度最住值,以低价达到端负背运转并尽快降 低学习曲线(1 earning curve)等等。 上述对差价销售的评价,现在己日益为经济学界、法学(包括可法机关》界所接受和共 识。例如,1S8的年美国最高法院审理的"United5 tates¥。tsushita”(美国诉三菱电视 公可)案,就涉及日本公司以比本国价格低许多的价格在美国销售其产品这种“领销“的典型 情况,美国最高法院镜决说,尽管这种低价进口产品销售在美围己出现多年了,但美围月业 仍然生存下案
法所作出的反应。美国的反倾销立法也常被称作是对国际差价销售(尤其从德国进口的产品) 作出反应的一种措施"。何见,初次面对外国货的"倾销",并未有经过经济理论上思考,匆 匆作出了反应。 现代经济学家们经过缜密分析和科学论证,得出的结论是有充分说服力的。他们认为, 差价销售作为商业策略,在市场竞争中仍在"比较优势"允许的范围,并没有出格,谈不上" 不公平"。"就倾销以低价冲击进口国市场而言,对该(进口)国相同行业自然会造成销售量 下降,经营战略受挫以及劳动就业率差等损害,但它对消费者和中间生产人有益。最重要的 是,这种冲击或影响,与外国非倾销式低价产品的冲击相比,并没有什么不同。" 杰克森教授用一个虚拟的例子把这种"倾销"的经济原形清楚地演示出来:一家生产收音 机的公司原来只作日班生产,年产 100 万台,每台以 20 元价格在市场销售。这 20 元价格中 含有固定成本(厂房、生产设备等)6 元,可变资本(工人工资、原材料等)10 元,利润 4 元。这种收音机在本区域市场销路不错,价格稳定,使该公司每年嫌 400 万元。但公司老板 想多赚,就增加了夜班生产每年再增加 100 万台,但这 100 万台以低些价格每台 14 元销往 别处市场,同 3 样每年可多嫌 400 万元。为什么?原来日班产品的价格足以偿付固定成本, 而夜班产品每台 14 元中已不含该固定成本,只是按"边际成本"(marginal cost)计算的。 然而,要实现这种差价销售(或叫"倾销")必须先具备一个先决条件:把高价区与低价区这 两个市场隔断开,使低价区产品不致倒流回高价区。而跨国界的贸易恰可用关税或非关税方 法提供这种隔断。 当然,现实生活中的差价销售自然还会涉及种种复杂因素,诸如货币差别、竞争环境不 同、资本回报率以及产业政策等等。上述这个简单例子却通俗易懂地解开了其中共性原理。 经济学家们把现在已有的差价销售类型作出过各自不尽相同的分类,例如有周期性倾销 (Cycical dumping),即商业周期性疲软时商家作的可收回"边际成本"的低价销售,以稳 住生产度过难关。又如为探索规模生产的经济适度最佳值,以低价达到满负荷运转并尽快降 低学习曲线(learning curve)等等。 上述对差价销售的评价,现在已日益为经济学界、法学(包括司法机关)界所接受和共 识。例如,1986 年美国最高法院审理的"United States v.Matsushita"(美国诉三菱电视 公司)案,就涉及日本公司以比本国价格低许多的价格在美国销售其产品这种"倾销"的典型 情况。美国最高法院裁决说,尽管这种低价进口产品销售在美国已出现多年了,但美国同业 仍然生存下来

因此·"国际差价精售本身,只不过是一种可接受的《acceptable》商业战略而己”。正 如有些经济学家所折出,“以低于母国市场价销售的出口产品,不一定就”不公平',反而是 一种商业竟争的健康战略”,“只因该(出口》价格高于边际成本。就被当作领销并受到反顿 销机关的追查,这个事实晶示我们。用这种办法不可能把真正不公平行为与他家的商业竟争 分辨清楚。“英国一位著名经济学家按领情动机“分类法列表说明。共有8种不问类型,除 有一种(pedt0,见下文)外,其余均有正当经济理由。 总之,科学的经济理论分析表明:笼统地把懒销说成是“不公平贸易行为”、“不正当党 争行为是不对的 (二)关于Predatory Pricing. 当然,也有一种含有馨断市场意图的横销,共识为是应予反对、禁止乃至依各国意争(反 整斯)法给子基处的,这件倾销叫做predatory pricing《or dumping)。国内有的英汉词 典把这Predatory直译作"撑夺性的”,但并未把它在这里本意表达清楚。oredatory pricing 指的是,以低价销售撵走市场的其他竞争者,以达到粒占或支配市场,再提价最取雾断利润。 本文一律译作“用低价撵走充争者以支配市场的行为”,对于这种行为,不论美国反托拉斯法, 还是欧共体法都是坚决制止的。成立欧共体的19妈7年罗马条约第86条规定,当倾销者适 用市场支配地意,并芒意争者遥出市场时,就构成进法。因此对付这种行为,恰是反们销法 与反坐斯法的文叉点。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究竟会不会发生这种用低价增走竟争者以支配市场的行为,历来是 个有争议的问恩。各派经济学家见仁见智主张不一。美国早期著名经济学家温纳(Ja©动 Vier)对此特怀量态度。美国第一个反横销立法(1916年),要惩处的正是这种行为,但 因用证据证明这种“支配市场”意图十分闲难。无法实际近用,终于被1921年内容更广泛的 立法所取代。在现代经济学家中,认为不会出联这种行为者。仍大有人在。有人将这种否定 论点概述如下 “其实,惧怕这种用低价撑走克争者以支配市场的行为是不您要的,因为要实现它。市 场的垄断者不仅需要全部排挤国内竟争者,还要能阻止住国外竞争者进来。换句话说,它必 须实行全球性整断,成者说服东道国政府限制对该市场的进人。这是完全不可能的。再者, 一且肥价格怡高,被挥走的当地供应商数会卷土重来。因此战后年代,打predatory顿销官 司并胜的案件的记录廖廖,就不足为奇了“。 然而,在欢美起诉的这类案作,或说不上根多。却也连续不断,据T0的一位经济事务 官员默伦达(Jorge Mirane由)的分析,欧共体处理过三起案件,其争诉的共同焦点是衡量
因此'"国际差价销售本身,只不过是一种可接受的(acceptable)商业战略而已"。正 如有些经济学家所指出,"以低于母国市场价销售的出口产品,不一定就'不公平',反而是 一种商业竞争的健康战略","只因该(出口)价格高于边际成本,就被当作倾销并受到反倾 销机关的追查,这个事实揭示我们,用这种办法不可能把真正不公平行为与他家的商业竞争 分辨清楚。"英国一位著名经济学家按"倾销动机"分类法列表说明,共有 8 种不同类型,除 有一种( predatory,见下文)外,其余均有正当经济理由。 总之,科学的经济理论分析表明:笼统地把倾销说成是"不公平贸易行为"、"不正当竞 争行为"是不对的。 (二)关于 Predatory Pricing. 当然,也有一种含有垄断市场意图的倾销,共识为是应予反对、禁止乃至依各国竟争(反 垄断)法给予惩处的。这种倾销叫做 predatory pricing(or dumping)。国内有的英汉词 典把这Predatory直译作"掠夺性的",但并未把它在这里本意表达清楚。predatory pricing 指的是,以低价销售撵走市场的其他竞争者,以达到独占或支配市场,再提价赚取垄断利润。 本文一律译作"用低价撵走竞争者以支配市场的行为"。对于这种行为,不论美国反托拉斯法, 还是欧共体法都是坚决制止的。成立欧共体的 1957 年罗马条约第 86 条规定,当倾销者滥 用市场支配地位,并把竟争者逐出市场时,就构成违法。因此对付这种行为,恰是反倾销法 与反垄断法的交叉点。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究竟会不会发生这种用低价撵走竟争者以支配市场的行为,历来是 个有争议的问题。各派经济学家见仁见智主张不一。美国早期著名经济学家温纳(Jacob Viner)对此持怀疑态度。美国第一个反倾销立法(1916 年),要惩处的正是这种行为,但 因用证据证明这种"支配市场"意图十分困难,无法实际适用,终于被 1921 年内容更广泛的 立法所取代。在现代经济学家中,认为不会出现这种行为者,仍大有人在。有人将这种否定 论点概述如下: "其实,惧怕这种用低价撵走竞争者以支配市场的行为是不必要的,因为要实现它,市 场的垄断者不仅需要全部排挤国内竞争者,还要能阻止住国外竞争者进来。换句话说,它必 须实行全球性垄断,或者说服东道国政府限制对该市场的进人,这是完全不可能的。再者, 一旦把价格抬高,被撵走的当地供应商就会卷土重来。因此战后年代,打 predatory 倾销官 司并胜诉的案件的记录廖廖,就不足为奇了"。 然而,在欧美起诉的这类案件,虽说不上很多。却也连续不断。据 WTO 的一位经济事务 官员默伦达(Jorge Miranda)的分析,欧共体处理过三起案件,其争诉的共同焦点是衡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