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间愿解答6 中央电大文法学院王刚 何:夫妻一方向第三人借款,未向第三人表明是夫妻共同借的还是白己倩的,包未表 明将来由龄来还。实际中借漱用于给自己19岁的孩子安排工作。 1,这笔借款应由谁米签还? 2、给孩子安排工作属于为抚养或是为共同生活的落得用? 请老师解惑! 容:这笔做敌应当由夫麦双方共同隆还。我国的婚烟法司法解释实际承认了日常家事代 理权,即夫委双方互为代理人。由于夫委在家庭生活中关系密切,日常事务又非常繁瑰,赋 予夫麦相互日常家事代理权,可以扩张夫麦双方意思自治能力,方便经济交住。同时由干夫 妻对一方作出的处理负莲替责任,对第三人来说也是公平的。这是商品经济时代保护交易安 全的香要。重要的财产事务的处理夫委双方应当协商一数,如果是单方擅白殿出的决定,另 一方可以否认。但是考虑到保护善意第三人也很重要,在婚烟权利与交易安全中司法解释做 出权街,隐含的意思是保护善意第三人的程度要高于保护夫妻对共同财产的处理权,问时婚 烟法规定:“夫妻可的定婚烟关系存线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白所有的。也可的定货务各自承 担。此时,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成妻一方的财产清怪, 第三人不知道该的定的,如知属夫麦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第三人有权要求夫委应当共同情 还”。 同时,应当认为给孩子安排工作属于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父母对于未成年人子女的抚 养,是一种无条件的抚养,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任何时候都不能被免除,即使父母已经离 婚,对未成年子女仍应紫法抚养。父母对成年子女的抚养是一种有条件的法定义务,如果成 年子女没有劳动能力成者不能维持生活,父母也要根据需要和可能,对其负担生活费用成者 给予一定的经济帮助。作为父母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例外,是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 年人,已经参加杜会工作,有鞋立的经济来源,并具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可作为免除父母抚 养责任的一种特殊情形。 间:间接便害婚烟美系是否便权? 答:我们先来看一个案件:(2001年4月27日,南京市建期区环境卫生管理所汽 车驾驶员徐某,在工作时间驾驶东风牌自卸车倒车时,将正在卡车后面帮助关军门的张某撞 伤,医院诊断为左骨盆骨折,后尿道损伤。法医鉴定结果为:因外伤致阴装轴起功能障得
问题解答 6 中央电大文法学院 王刚 问:夫妻一方向第三人借款,未向第三人表明是夫妻共同借的还是自己借的,也未表 明将来由谁来还。实际中借款用于给自己 19 岁的孩子安排工作。 1、这笔借款应由谁来偿还? 2、给孩子安排工作属于为抚养或是为共同生活的范筹吗? 请老师解惑! 答:这笔借款应当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我国的婚姻法司法解释实际承认了日常家事代 理权,即夫妻双方互为代理人。由于夫妻在家庭生活中关系密切,日常事务又非常繁琐,赋 予夫妻相互日常家事代理权,可以扩张夫妻双方意思自治能力,方便经济交往。同时由于夫 妻对一方作出的处理负连带责任,对第三人来说也是公平的。这是商品经济时代保护交易安 全的需要。重要的财产事务的处理夫妻双方应当协商一致,如果是单方擅自做出的决定,另 一方可以否认。但是考虑到保护善意第三人也很重要,在婚姻权利与交易安全中司法解释做 出权衡,隐含的意思是保护善意第三人的程度要高于保护夫妻对共同财产的处理权。同时婚 姻法规定:“夫妻可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的,也可约定债务各自承 担。此时,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的财产清偿。 第三人不知道该约定的,如属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第三人有权要求夫妻应当共同偿 还”。 同时,应当认为给孩子安排工作属于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父母对于未成年人子女的抚 养,是一种无条件的抚养,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任何时候都不能被免除,即使父母已经离 婚,对未成年子女仍应依法抚养。父母对成年子女的抚养是一种有条件的法定义务,如果成 年子女没有劳动能力或者不能维持生活,父母也要根据需要和可能,对其负担生活费用或者 给予一定的经济帮助。作为父母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例外,是已满 16 周岁不满 18 周岁的未成 年人,已经参加社会工作,有独立的经济来源,并具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可作为免除父母抚 养责任的一种特殊情形。 问:间接侵害婚姻关系是否侵权? 答:我们先来看一个案件:(2001年4月27日,南京市建邺区环境卫生管理所汽 车驾驶员徐某,在工作时间驾驶东风牌自卸车倒车时,将正在卡车后面帮助关车门的张某撞 伤,医院诊断为左骨盆骨折,后尿道损伤。法医鉴定结果为:因外伤致阴茎勃起功能障碍

张某的麦子王女士认为,自己作为张的合法妻子,丈夫因车祸表失性功能,使自己的生理及 心理健康受到了严重伤害,今后将陷入浸长的、不完整的夫麦生活。于是,夫菱二人共同以 环境卫生管理所为被告起诉,要求赔修各项损失152700元,其中包括性权利损害的精 神损失赔偿。 南京市用花台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建韩区环卫所司机徐某在工作中倒车时疏于观察,将 张某撞伤,环卫所应负全部责任,性权利是公民健康权的一个方面,正是由于徐某的侵害, 使王某作为妻子的性权利受到了侵害。因此,该法院于2002年9月2日作出判读,建郎 区环卫所赔偿张某医疗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德金等损失1】09207元,赔倍王某 精神视害抚塑金1万元。》 杨立新教授认为这是一个典里的间接侵害夫麦关系的授权案件,法院的判决结果是正确 的,为正确审理这类案件授供了一个很好的范例。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经法院审理的侵害婚烟关系案件还比较少见,很多学者们议法院受 理这类案件,但是,除了婚婚法第四十大条规定的离婚过错损害赔偿案件外,法豌目前对其 他侵害娇州关系的侵权案件基本上不受理。 在美国,间接侵害婚烟关系的案作被称为阿接干扰婚娟关系的侵权案件,美国侵权行为 法重述明确规定,干扰家庭关系侵权案件包括直接干扰婚烟关系,间接干扰婚烟关系,直接 干扰父母子女关系和间接干扰父母子女关系四种,其中,直接干扰婚媚关系的侵权案件,类 似于大陆法系的侵害配偶权的案件,如离间夫妻感情、导致夫妻一方与他方分居或导致一方 拒绝目复与他方共同生话,与夫妻一方有犯罪的性交往行为(通奸》。如果实这些行为是 由于当事人父母建议、受害配偶同意、宽想,或者有正当离娇理由的,则不构成该种侵权行 为。间接干扰婚婚关系的侵权案件,是指受害人因被告的侵权行为而患有疾病成造受其他身 体伤害。以数性能力丧失的情形。对该受害者承担责任的被告,对于受害人的配得因此所遗 受的社会地位的丧失及其配偶服务提供的丧失,包括性交能力的损害,应对受害人的配偶乐 担侵权责任,其责任范围包括受害人的健康损害以及受害人的配偶的婚娟关系餐害。此外, 向有吸毒习惯的配偶售药,也是一种间接干扰婚侧关系的侵权行为。 本案正是由于加害人的行为造成受害人的健康损害,损害了其性能力,间接造成受害人 及其配偶的婚烟关系的损害,构成间接侵害婚烟关系的侵权室件。法院在事理这种侵权案件 时,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愿: 第一,间接侵害婚据关系的侵权行为是一种儒阳于主侵权法律关系的侵权法律关系,不 是一个独立的侵权行为
张某的妻子王女士认为,自己作为张的合法妻子,丈夫因车祸丧失性功能,使自己的生理及 心理健康受到了严重伤害,今后将陷入漫长的、不完整的夫妻生活。于是,夫妻二人共同以 环境卫生管理所为被告起诉,要求赔偿各项损失152700元,其中包括性权利损害的精 神损失赔偿。 南京市雨花台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建邺区环卫所司机徐某在工作中倒车时疏于观察,将 张某撞伤,环卫所应负全部责任。性权利是公民健康权的一个方面,正是由于徐某的侵害, 使王某作为妻子的性权利受到了侵害。因此,该法院于2002年9月2日作出判决,建邺 区环卫所赔偿张某医疗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109207元,赔偿王某 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杨立新教授认为这是一个典型的间接侵害夫妻关系的侵权案件。法院的判决结果是正确 的,为正确审理这类案件提供了一个很好的范例。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经法院审理的侵害婚姻关系案件还比较少见。很多学者倡议法院受 理这类案件,但是,除了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离婚过错损害赔偿案件外,法院目前对其 他侵害婚姻关系的侵权案件基本上不受理。 在美国,间接侵害婚姻关系的案件被称为间接干扰婚姻关系的侵权案件。美国侵权行为 法重述明确规定,干扰家庭关系侵权案件包括直接干扰婚姻关系、间接干扰婚姻关系、直接 干扰父母子女关系和间接干扰父母子女关系四种。其中,直接干扰婚姻关系的侵权案件,类 似于大陆法系的侵害配偶权的案件,如离间夫妻感情、导致夫妻一方与他方分居或导致一方 拒绝回复与他方共同生活、与夫妻一方有犯罪的性交往行为(通奸)。如果实施这些行为是 由于当事人父母建议、受害配偶同意、宽恕,或者有正当离婚理由的,则不构成该种侵权行 为。间接干扰婚姻关系的侵权案件,是指受害人因被告的侵权行为而患有疾病或遭受其他身 体伤害,以致性能力丧失的情形。对该受害者承担责任的被告,对于受害人的配偶因此所遭 受的社会地位的丧失及其配偶服务提供的丧失,包括性交能力的损害,应对受害人的配偶承 担侵权责任,其责任范围包括受害人的健康损害以及受害人的配偶的婚姻关系损害。此外, 向有吸毒习惯的配偶售药,也是一种间接干扰婚姻关系的侵权行为。 本案正是由于加害人的行为造成受害人的健康损害,损害了其性能力,间接造成受害人 及其配偶的婚姻关系的损害,构成间接侵害婚姻关系的侵权案件。法院在审理这种侵权案件 时,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间接侵害婚姻关系的侵权行为是一种依附于主侵权法律关系的侵权法律关系,不 是一个独立的侵权行为

在这种案件中,存在两个侵权行为法律关系,即加害人在实施一个侵权行为时产生了两 个侵权法律美系:一个是主侵权法律美系,侵害的是受害人的健康权,产生的是人身损害赔 偿法律关系:另一个是从侵权法律关系,侵害的是配偶权,产生的是侵害婚烟关系的精神损 害赌偿法律关系。前一个侵权法律关系是主要的法律关系,后一个侵权法律关系是依附于主 要侵权法律关系的次要的法律关系。两者是重合的法律关系,而不是意合的法律关系。因此, 主侵权行为的当事人是侵害健素权的双方当事人,面从侵权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则是健康权受 侵害的受害人的配偶和加害人,雨花台区法院在认定这两个重合的侵权法律关系上,意见是 完全正确的。 第二,间接侵害婚烟关系侵权案件的责任构成,应当具备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 系和主观过错四个要件, 速法行为的要件,应当是作为(也包括特殊情况下的不作为》的行为违反法定义务,直 接违反的是不得侵害生命健康权的不作为文务或某些情况下的作为义务。损害事实的要件, 损害的低是健康权,也是配偶之何的娇解关系,即配偶相互之间的性利整,因果关系的要件, 则是造成人身伤害的行为与人身伤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以及与受害人配偶权利义务关系中 的性利登的餐害事实之间也具有因果关系。必须具备这样两个因果关系,才能够构成间接侵 害婚烟关系的侵权责任。最后,主观过情的要件,故意或者过失均可以构成。 处理这类侵权案件应当注意的是,确定侵权责任主要的是要确定主侵权责任的构成,在 主侵权行为责任构成的基础上再确定间接侵害婚烟关系的责任构成是香成立,雨花台区法院 对这个案件的列决,在认定侵权责任构成中基本上是正确的,贝是在认定侵权行为间接侵害 的客体时略有不足,最好进一步认定侵权行为侵害了受害人配,的婚烟权利义务关系,提害 了配偶之间的性利益, 第三,间接侵害婚婚关系侵权责任所适用的归责原则,应当视造成人身损害侵权责任性 质所适用的白责冢则而定。 如果主侵权行为的责任性顾是过错责任,那么,间接侵害婚婚关系的侵权责任就适用过 错责任原则归责。如果主侵权行为的责任性质是无过错责任,那么。间接侵害婚烟关系的侵 权责任就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归责,在责任构成上就不再必须具备主观过错的要件。如果主 侵权行为的责任性质是推定过情,其主观过排的要件适用举证责任倒置,郑么,附随主侵权 行为的间接侵害婚烟关系的侵权责任构成同样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受害人不必举证证明加害 人的主观过错,直接推定如害人具有主观过错:如果加害人认为自己没有过错,则须举证证 明其主张,证明成立者,不负责任
在这种案件中,存在两个侵权行为法律关系,即加害人在实施一个侵权行为时产生了两 个侵权法律关系:一个是主侵权法律关系,侵害的是受害人的健康权,产生的是人身损害赔 偿法律关系;另一个是从侵权法律关系,侵害的是配偶权,产生的是侵害婚姻关系的精神损 害赔偿法律关系。前一个侵权法律关系是主要的法律关系,后一个侵权法律关系是依附于主 要侵权法律关系的次要的法律关系。两者是重合的法律关系,而不是竞合的法律关系。因此, 主侵权行为的当事人是侵害健康权的双方当事人,而从侵权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则是健康权受 侵害的受害人的配偶和加害人。雨花台区法院在认定这两个重合的侵权法律关系上,意见是 完全正确的。 第二,间接侵害婚姻关系侵权案件的责任构成,应当具备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 系和主观过错四个要件。 违法行为的要件,应当是作为(也包括特殊情况下的不作为)的行为违反法定义务,直 接违反的是不得侵害生命健康权的不作为义务或某些情况下的作为义务。损害事实的要件, 损害的既是健康权,也是配偶之间的婚姻关系,即配偶相互之间的性利益。因果关系的要件, 则是造成人身伤害的行为与人身伤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以及与受害人配偶权利义务关系中 的性利益的损害事实之间也具有因果关系。必须具备这样两个因果关系,才能够构成间接侵 害婚姻关系的侵权责任。最后,主观过错的要件,故意或者过失均可以构成。 处理这类侵权案件应当注意的是,确定侵权责任主要的是要确定主侵权责任的构成,在 主侵权行为责任构成的基础上再确定间接侵害婚姻关系的责任构成是否成立。雨花台区法院 对这个案件的判决,在认定侵权责任构成中基本上是正确的,只是在认定侵权行为间接侵害 的客体时略有不足,最好进一步认定侵权行为侵害了受害人配偶的婚姻权利义务关系,损害 了配偶之间的性利益。 第三,间接侵害婚姻关系侵权责任所适用的归责原则,应当视造成人身损害侵权责任性 质所适用的归责原则而定。 如果主侵权行为的责任性质是过错责任,那么,间接侵害婚姻关系的侵权责任就适用过 错责任原则归责。如果主侵权行为的责任性质是无过错责任,那么,间接侵害婚姻关系的侵 权责任就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归责,在责任构成上就不再必须具备主观过错的要件。如果主 侵权行为的责任性质是推定过错,其主观过错的要件适用举证责任倒置,那么,附随主侵权 行为的间接侵害婚姻关系的侵权责任构成同样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受害人不必举证证明加害 人的主观过错,直接推定加害人具有主观过错;如果加害人认为自己没有过错,则须举证证 明其主张,证明成立者,不负责任

本案被吉在倒车的时候造成人身损害,侵权责任性质应当是过错责任,法院判决确认适 用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也是正确的,如果害是在高度危险作业中所致。那线要适 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归责,行为人即便无过错也要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间接侵害婚媚关系侵权行为的责任是精神损害赔整责任,即赔使精神损害抚慰金。 侵害健康权构成侵权责任,同时又构咸间接侵害婚婚关系责任,就应当判决侵权人在承担侵 害健康权的人身损害脑修责任的月时,再承担侵害婚婚关系的精神损害赌怪责任。 有人怀疑,对于这种间接侵害婚烟关系的侵权案件,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法院是否可以 像用花台区法院这样作出判决?我认为,这种侵权案件的关键是如害人的行为是不是构成主 侵权行为。加害人的主侵权行为构成侵权责任,醒康权受到提害的受害人就享有人身损害脑 德的请求权,法院应当保障这种赔偿请求权得到实现。至于间接侵害婚烟关系的侵权行为, 主要还是一个认识月题。只要侵害健康权的行为不仅造成了健康的损害,而且由于这种极害 导致了受害人性功能障到,不能履行配偶之间的月因义务,损害了受害人配偶的性利益。就 应当认定为侵害婚烟美系的侵权行为。这是侵权行为法的应有之意,不一定要有明文规定, 法院自可以直接认定为侵权行为,作出背定的判决。 月:离婚操害赔偿中一无过情方如何举证? 锌:我国婚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果 损害赔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鞋家庭琴力的:(四) 待,遵弃家庭成员的。”离娇损害赌德中无过错方的率证问愿沙及以下儿个方面: 1,关于重婚及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举证间思 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领取结师证明,两个婚州法律关系并存的时候,无过错方的举证 相对容导,调取过错方重新领取的结娇证即可证明对方过错,从而提起暗钠。但是对于未经 婚州登记,面以夫麦关系共同生话的事实婚的证明相对困难.首先,“以夫麦名文共同生活” 可以向过错方重婚行为所在地的深出所,居委会,周围群众取证。以证言的形式予以证明: 其次,以夫麦名义共同生活形成了一些夫妻共同财产:最后。双方有无生育子女等均可以成 为认定重婚的证据。但是,此种重婚行为与长期同居较区分,实践中应根据当事人举证、 抗辩等相关证据镶合分析,加以区别,当然,认定有重婚行为最有力的一个证据是过情方己 经人民法院判决认定其乳有重婚罪,此时,无过错方无香再另行举证。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区别于重婚,也不同于通奸和耕居,它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对象的 特定性和时间的延续性,同时,它是相对隐薮的,不公开的,最为重要的是同居双方对外不 以夫妻名义从事各项活动。离婚时,无过错方以此条法定情形为机害赌偿之请求时,匠据的
本案被告在倒车的时候造成人身损害,侵权责任性质应当是过错责任,法院判决确认适 用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也是正确的。如果损害是在高度危险作业中所致,那就要适 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归责,行为人即便无过错也要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间接侵害婚姻关系侵权行为的责任是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即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侵害健康权构成侵权责任,同时又构成间接侵害婚姻关系责任,就应当判决侵权人在承担侵 害健康权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同时,再承担侵害婚姻关系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有人怀疑,对于这种间接侵害婚姻关系的侵权案件,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法院是否可以 像雨花台区法院这样作出判决?我认为,这种侵权案件的关键是加害人的行为是不是构成主 侵权行为。加害人的主侵权行为构成侵权责任,健康权受到损害的受害人就享有人身损害赔 偿的请求权,法院应当保障这种赔偿请求权得到实现。至于间接侵害婚姻关系的侵权行为, 主要还是一个认识问题。只要侵害健康权的行为不仅造成了健康的损害,而且由于这种损害 导致了受害人性功能障碍,不能履行配偶之间的同居义务,损害了受害人配偶的性利益,就 应当认定为侵害婚姻关系的侵权行为。这是侵权行为法的应有之意,不一定要有明文规定, 法院自可以直接认定为侵权行为,作出肯定的判决。 问:离婚损害赔偿中——无过错方如何举证? 答: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 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离婚损害赔偿中无过错方的举证问题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1.关于重婚及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举证问题 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领取结婚证明,两个婚姻法律关系并存的时候,无过错方的举证 相对容易,调取过错方重新领取的结婚证即可证明对方过错,从而提起赔偿。但是对于未经 婚姻登记,而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的事实婚的证明相对困难。首先,“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可以向过错方重婚行为所在地的派出所、居委会、周围群众取证,以证言的形式予以证明; 其次,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形成了一些夫妻共同财产;最后,双方有无生育子女等均可以成 为认定重婚的证据。但是,此种重婚行为与长期同居较难区分,实践中应根据当事人举证、 抗辩等相关证据综合分析,加以区别。当然,认定有重婚行为最有力的一个证据是过错方已 经人民法院判决认定其犯有重婚罪,此时,无过错方无需再另行举证。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区别于重婚,也不同于通奸和姘居,它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对象的 特定性和时间的延续性。同时,它是相对隐蔽的,不公开的,最为重要的是同居双方对外不 以夫妻名义从事各项活动。离婚时,无过错方以此条法定情形为损害赔偿之请求时,证据的

收集调取就尤为重要,实践中。有无过错方以输拍过错方与同居对象照片的行为。无过错方 采取秘密跟踪的方式等等,笔者认为,。这两种行为有些欠妥,这里对取证方式暂不讨论,仅 就证据效力谈一下看法。我国婚婚法否认了饼居,通奸的离婚损害赔整,事么,仅瓷几张盟 片,无法判定是蝶居还是同苫行为,有的当事人提供了公安机关对过错方予以治安处罚的相 关材料,但是这仅证明了过错方有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娜帽行为,与法同居设有 必然联系。举证困难就导我无过错方在请求牧济的封候,不择手段,采段瑞措随亮成爷证 行为,使社会产生不稳定因素,其消极影响要近远大于积极影响,而且当事人举证的困难, 以及给法院认定工作的不利,也违成法院在实践操作中的尴检。因此,法院在认定是否有同 雷关系时应持审慎老度,避免因法院的截判,导致第三人名誉受损。 2,关于实燕家庭暴力的举证间思 笔者认为,认定家庭暴力可以参照以下标准:(1)廷续性。夫麦一方长期地、习惯性 地对另一方实施陵打等暴力行为:(2)严重性,损害窺达到一定程度,应以身体实好际透成 严重伤害为起点,直至致残。 对于实施家庭暴力的举证问愿,无过错方应按人身损害赔偿的举证冢则进行,王明伤害 事实及因果关系,同时,对干无过情方由于长别生活在恐惧,不知、不能反抗的情形下的当 事人,其举证有一定困难,法院应依法予以调查,律师也可依法给予司法提助。帮励受害当 事人常证, 3,关于唐特、避弃家庭成员的举证同思 对此的常证当事人可参照利事自诉案件的带证,在此不再多运。但应提出的是,有人认 为,过情方在其家人、亲属、阴友的帮助下实族待、速年行为的,帮助人也应作为赔债主 体。笔者认为。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仅为夫妻双方,其他任何人均不雀成为此类案件主体, 无过错方可另案起诉帮助实庵待、遗弃行为的人请求赔德· 问:离婚案件责任回怎样分制? 答:师据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烧定:“夫或麦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 当依法予以保护。”婚州法把土地承包经营权与共同财产分刺放在洞一条之中,体现了对夫 或麦一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重视,因为这是直接关系婚烟当事人生活米源的切身利益,但是 人民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中,怎样适用这一条款,实我中存在不同的做法,理论上也有分歧, 主要表规在: 一种观点认为,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婚烟当事人有诉讼请求予以处理,没有诉论请求则 不予处理。这种认识和做法幸常督追。也有理论上的依据,因为士地承包经营权是与夫妻财
收集调取就尤为重要。实践中,有无过错方以偷拍过错方与同居对象照片的行为,无过错方 采取秘密跟踪的方式等等,笔者认为,这两种行为有些欠妥,这里对取证方式暂不讨论,仅 就证据效力谈一下看法。我国婚姻法否认了姘居、通奸的离婚损害赔偿,那么,仅就几张照 片,无法判定是姘居还是同居行为。有的当事人提供了公安机关对过错方予以治安处罚的相 关材料,但是这仅证明了过错方有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嫖娼行为,与非法同居没有 必然联系。举证困难就导致无过错方在请求救济的时候,不择手段,采取极端措施完成举证 行为,使社会产生不稳定因素,其消极影响要远远大于积极影响,而且当事人举证的困难, 以及给法院认定工作的不利,也造成法院在实践操作中的尴尬。因此,法院在认定是否有同 居关系时应持审慎态度,避免因法院的裁判,导致第三人名誉受损。 2.关于实施家庭暴力的举证问题 笔者认为,认定家庭暴力可以参照以下标准:(1)延续性。夫妻一方长期地、习惯性 地对另一方实施殴打等暴力行为;(2)严重性。损害须达到一定程度,应以身体实际造成 严重伤害为起点,直至致残。 对于实施家庭暴力的举证问题,无过错方应按人身损害赔偿的举证原则进行,证明伤害 事实及因果关系。同时,对于无过错方由于长期生活在恐惧、不知、不能反抗的情形下的当 事人,其举证有一定困难,法院应依法予以调查,律师也可依法给予司法援助,帮助受害当 事人举证。 3.关于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举证问题 对此的举证当事人可参照刑事自诉案件的举证,在此不再多述。但应提出的是,有人认 为,过错方在其家人、亲属、朋友的帮助下实施虐待、遗弃行为的,帮助人也应作为赔偿主 体。笔者认为,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仅为夫妻双方,其他任何人均不能成为此类案件主体, 无过错方可另案起诉帮助实施虐待、遗弃行为的人请求赔偿。 问:离婚案件责任田怎样分割? 答: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 当依法予以保护。”婚姻法把土地承包经营权与共同财产分割放在同一条之中,体现了对夫 或妻一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重视,因为这是直接关系婚姻当事人生活来源的切身利益。但是 人民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中,怎样适用这一条款,实践中存在不同的做法,理论上也有分歧, 主要表现在: 一种观点认为,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婚姻当事人有诉讼请求予以处理,没有诉讼请求则 不予处理。这种认识和做法非常普遍,也有理论上的依据,因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与夫妻财

产权相关的陵够给婚烟当事人带来财产利益的一项基本权益,人民法院应比照共同财产的分 制方法予以分制。如当事人不提出请情求视为放弃诉绘请求,应当允许。这种做法的缺点在于 容易导致分制不均、希以分制或抛荒现象的发生。 另外一种做法是法院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分制请求,转送当事人所在衡体经济组织, 交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处理。这种做法也有一定的道理。其一,土地的划分应属村集体经济组 织的权限范围:其二,婚州法对共同尉产的分制方法明确了协议和判决的途径,面对土地承 包经营权则表明确保护的途径,法院不能超越权限处理。 笔者以为,上述两种观点和数法都有一定道理,但也有缺陷。对士地承包经营权依法 保护,较好的办法是有诉论请求应予处理,无解讼请求应告知其有分割权利,对放弃分刺的 应当允许。在分制时应着重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判决。理由是。法院此时不是在代替村 集体行使划分土地承包权,而是在一并处理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粉。另外,对涉及土地上的树 木,特别是多年生经济作物,一方要求分割其价值,但不主张分制经济作物及土地承包权本 身的,应当依法进行评估作价。 总之,在农村离婚案件中,土地承但经营权与离婚诉讼一并审理,能够防止离婚后新的 矛屑产生,促进社会稳定,符合婚烟法的立法精神,人民法院应音高度重视,不断总结经验, 切实做好这一工作。 同:如何才能丧失继承权? 答:重庆大学的傅理律从以下几方面对此进行了论述,我们可以参考, 一、相关概念简述 推承权之丧失,又称雅承权的剥夺,是指对被继承人或其他继承人犯有某种罪行咸者有 其他违法行为的继承人,依瓢法律取消其原来享有的推承权, 继承权之丧失可分为绝对丧失与相对丧失。继承权之绝对丧失,又称雅承权的锋局丧失, 是指因发生某种法定事由,候承人的嘴承权终具的丧失,该雕承人绝对不得也不能享有雕承 权。继承权之相对丧失。是指因发生某种法定事由,雅承人的壁承权暂时丧失,若其有悔过 表现,且得到技继承人宽忽,其推承权可恢复,若无,则丧失雅承权: 遗瞩是自然人生前按组法律的规定处分白已的财产及安排与此有美的事务并于死亡后 发生法律效力的单方民事行为。 二,法之规定 维承法总则及维承法司法解释于潍承权之丧失有如下规定:①潍承法总则第七条:“雕 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维承人的:(二)为争夺速产面杀
产权相关的能够给婚姻当事人带来财产利益的一项基本权益,人民法院应比照共同财产的分 割方法予以分割。如当事人不提出请求视为放弃诉讼请求,应当允许。这种做法的缺点在于 容易导致分割不均、难以分割或抛荒现象的发生。 另外一种做法是法院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分割请求,转送当事人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 交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处理。这种做法也有一定的道理。其一,土地的划分应属村集体经济组 织的权限范围;其二,婚姻法对共同财产的分割方法明确了协议和判决的途径,而对土地承 包经营权则未明确保护的途径,法院不能超越权限处理。 笔者以为,上述两种观点和做法都有一定道理,但也有缺陷。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应依法 保护,较好的办法是有诉讼请求应予处理,无诉讼请求应告知其有分割权利,对放弃分割的 应当允许。在分割时应着重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判决。理由是,法院此时不是在代替村 集体行使划分土地承包权,而是在一并处理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另外,对涉及土地上的树 木,特别是多年生经济作物,一方要求分割其价值,但不主张分割经济作物及土地承包权本 身的,应当依法进行评估作价。 总之,在农村离婚案件中,土地承包经营权与离婚诉讼一并审理,能够防止离婚后新的 矛盾产生,促进社会稳定,符合婚姻法的立法精神,人民法院应当高度重视,不断总结经验, 切实做好这一工作。 问:如何才能丧失继承权? 答:重庆大学的傅理律从以下几方面对此进行了论述,我们可以参考。 一、相关概念简述 继承权之丧失,又称继承权的剥夺,是指对被继承人或其他继承人犯有某种罪行或者有 其他违法行为的继承人,依照法律取消其原来享有的继承权。 继承权之丧失可分为绝对丧失与相对丧失。继承权之绝对丧失,又称继承权的终局丧失, 是指因发生某种法定事由,继承人的继承权终局的丧失,该继承人绝对不得也不能享有继承 权。继承权之相对丧失,是指因发生某种法定事由,继承人的继承权暂时丧失,若其有悔过 表现,且得到被继承人宽恕,其继承权可恢复,若无,则丧失继承权。 遗嘱是自然人生前按照法律的规定处分自己的财产及安排与此有关的事务并于死亡后 发生法律效力的单方民事行为。 二、法之规定 继承法总则及继承法司法解释于继承权之丧失有如下规定:①继承法总则第七条:“继 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二)为争夺遗产而杀

害其他胜承人的:(三)遗弃被雅承人的。成者虚特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四)伪造,第 改或者销假遗藏。情节严重的。”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贺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乐法》 若干问思意见:“关于总则部分第10条:店待被维承人情节严重的。不论是否追究刑事责 任,均可确认其丧失雅承权。(第二款)。第11条:胜承人故意杀害被潍承人的,不论是 遂还是表逐。均应确认其丧失维承权。第12条:雅承人有篷承法第七条第(一)项域第 (二)项所列之行为。而被雅承人以速展将速产指定由该继承人整承的,可确认速属无效, 并按潍承法第七条的规定处理。第13条:饿承人齿待被维承人情节严重的,或者遗弃被圈 承人的。如以后确有悔过表现。而且被店特人、梭遗弃人生前又表示宽忽,可不确认其丧尖 篷承权。第14条:继承人伪造,慕改成者销吸速属。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 霞承人的利盆,并造成其生活困难的,应认定其行为情节严重。第8条:候承人丧失雕承凤 的,其骁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整承。如该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米源,或对被 继承人尽喻养义务较多的,可适当分给遗产。 基于以上规定,关于雕承权之丧失存有几个问愿:①维承人为桑害及伤害致死行为究是 否定使继承权丧失,②继承人以诈欺或勒迫行为使被推承人为非真实之意思表示,其继承权 是否丧失,③避承人伪造,慕改成者销爱速展符合被雅承人的真意,其雅承权是否表失,© 雅承人为伪造、慕成或者销毁遗属之行为,但非对其有利,其维承权是否丧失。回潍承权之 丧失是否及于代位继承人,笔者将以我国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为主线。兼以他立法例为补充 展开论述。蕴分述之: 首先,维承人为杀害及伤害致死行为究是否定使维承权丧失 1、堡承人杀害被隧承人但为预备犯 雕承法及最高院之意见规定“故意杀害技第承人的,不论是既遂还是未逐,维承人之雕 承权都绝对丧失”。则慨逐犯与未逐犯都绝对丧失其继承权,然于预备犯是香适用上述规 定? 构成故意杀害被鞋承人的行为领具下述两条件:其一,客观上雅承人实施了桑害继承人 的行为:其二,腿承人于主观上有系害之故意。以此为依据,观预备犯之情况:主观上行为 人虽有杀害之故意,然客观上行为人并来实施杀害继承人之行为,似乎预备犯不符合上述条 件,其雕承权不应丧失。但。“实能”究应作何解释?实能即实行。则实行之内容包含什么? 含实行犯罪预备行为及着手实行犯罪实行行为。预备犯虽未着手实行犯罪实行行为,但已实 行犯里预备行为。且构成预备犯系由于行为人意志外之事由而使犯里停止于着于之前,雅承 人于主观己有杀害被雅承人之截意。于此,足见预备犯的主观恶性大,社会影响恶劣,严重
害其他继承人的;(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四)伪造、篡 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若干问题意见:“关于总则部分第 10 条: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不论是否追究刑事责 任,均可确认其丧失继承权。(第二款)。第 11 条: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不论是 既遂还是未遂,均应确认其丧失继承权。第 12 条:继承人有继承法第七条第(一)项或第 (二)项所列之行为,而被继承人以遗嘱将遗产指定由该继承人继承的,可确认遗嘱无效, 并按继承法第七条的规定处理。第 13 条: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或者遗弃被继 承人的,如以后确有悔过表现,而且被虐待人、被遗弃人生前又表示宽恕,可不确认其丧失 继承权。第 14 条:继承人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 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的,应认定其行为情节严重。第 28 条:继承人丧失继承权 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如该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对被 继承人尽赡养义务较多的,可适当分给遗产。” 基于以上规定,关于继承权之丧失存有几个问题:①继承人为杀害及伤害致死行为究是 否定使继承权丧失,②继承人以诈欺或胁迫行为使被继承人为非真实之意思表示,其继承权 是否丧失,③继承人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符合被继承人的真意,其继承权是否丧失,④ 继承人为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之行为,但非对其有利,其继承权是否丧失,⑤继承权之 丧失是否及于代位继承人。笔者将以我国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为主线,兼以他立法例为补充 展开论述。兹分述之: 首先,继承人为杀害及伤害致死行为究是否定使继承权丧失 1、继承人杀害被继承人但为预备犯 继承法及最高院之意见规定“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不论是既遂还是未遂,继承人之继 承权都绝对丧失”。则既遂犯与未遂犯都绝对丧失其继承权,然于预备犯是否适用上述规 定? 构成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行为须具下述两条件:其一,客观上继承人实施了杀害继承人 的行为;其二,继承人于主观上有杀害之故意。以此为依据,观预备犯之情况:主观上行为 人虽有杀害之故意,然客观上行为人并未实施杀害继承人之行为,似乎预备犯不符合上述条 件,其继承权不应丧失。但,“实施”究应作何解释?实施即实行。则实行之内容包含什么? 含实行犯罪预备行为及着手实行犯罪实行行为。预备犯虽未着手实行犯罪实行行为,但已实 行犯罪预备行为。且构成预备犯系由于行为人意志外之事由而使犯罪停止于着手之前,继承 人于主观已有杀害被继承人之故意。于此,足见预备犯的主观恶性大,社会影响恶劣,严重

酸坏中华民陕之优良传饶及杜会之善良风俗。度立法各于此所追求之目标,当为保护被雅承 人之安全及推护社会之公序良俗。故,为够显立法之精神,笔者以为,预备犯应论为已实施 杀害行为,即符合上运之绝对丧失其继承权条件,应绝对剥夺其鞋承权。 2、篷承人为伤害行为而政被推承人死亡 推承人伤害梭推承人且致其死亡,其结果与杀害被莲承人既遂之结果月,且杀害未逐犯 亦绝对丧失雅承权,故向有不少人以为伤害致死行为也使继承权绝对丧失: 维承法总则规定放意杀害按维承人的,绝对丧失其雕承权。则“杀害”与“伤害致死 究有香区别?若有,则伤害被隧承人而政其死亡之继承人不绝对丧失其雅承权:若无,则隧 承人绝对表失其继承权。故。问题之关键在于“杀害”与“伤害”二者之关系。 杀害,杀死:伤害,使身体组织受到损害,究二词之字面意思,行为人于主观并丰一致: 杀害有将受害人改之死地之故意:伤害则仅有伤之故意.政死非系行为人所遍求之最终目的 甚至为其所排斥,而结果之发生多为意外或过失。情况过失致死有相叙之处,即主观均无杀 害之放意,客观有死亡之后果。于过失致死是否丧失整承权,理论与实务有一致之见解:不 丧失。虽伤害致死之主观恶性略大,然仍不足以使行为人丧失其潍承权。另为彰显私法自淘 之解则。笔者以为,公权力不应介入此中米,即法律不因行为人为伤害行为而测夺其推承权。 持“不丧失”观点之学者有郭明瑞先生,彭万林先生及蒋月先生。 则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伤害其他摆承人并致其死亡的不表失篷承权同理,且于此尚有被 雅承人得以遗据形式使行为人丧失雕承权,并非定要公权力介入。 3,望承人不知其为继承人而为杀害被雅承人之行为 维承人若不知其为隙承人而为杀害被雕承人之行为,其雕承权是否丧失?既逐与未逐是 否有区别? 行为人之杀害行为完全符合法定故意杀人罪犯罪构成之客观要件,于主观有杀害被雅承 人之故意。故杀害行为于刑法上之应追究性当无疑义。然于推承法,法律应香予以香定? 盖立法者于此所追求之价植当为家庭关系之和睦及善良风俗之够显,故创设绝对刹夺爆 承权之四条款以否定于其所追求价值相严重冲突的行为。行为人于上逃情形,其杀害被雅承 人之行为未破坏家庭关系之和睦及雅承法所够最之善良风俗。 盖行为人不知成不可得而知之其具有继承人之身份,故于主观并无杀署其事实上之被继 承人之真正故意,即从行为人之角度观之,杀被雕承人与杀其他人并无区别,仅如同杀A 或杀用等与之并无亲属关系之其他人。虽采害行为之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验性极大,社会影响
破坏中华民族之优良传统及社会之善良风俗。度立法者于此所追求之目标,当为保护被继承 人之安全及维护社会之公序良俗。故,为彰显立法之精神,笔者以为,预备犯应论为已实施 杀害行为,即符合上述之绝对丧失其继承权条件,应绝对剥夺其继承权。 2、继承人为伤害行为而致被继承人死亡 继承人伤害被继承人且致其死亡,其结果与杀害被继承人既遂之结果同,且杀害未遂犯 亦绝对丧失继承权,故向有不少人以为伤害致死行为也使继承权绝对丧失。 继承法总则规定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绝对丧失其继承权。则“杀害”与“伤害致死” 究有否区别?若有,则伤害被继承人而致其死亡之继承人不绝对丧失其继承权;若无,则继 承人绝对丧失其继承权。故,问题之关键在于“杀害”与“伤害”二者之关系。 杀害,杀死;伤害,使身体组织受到损害。究二词之字面意思,行为人于主观并非一致: 杀害有将受害人致之死地之故意;伤害则仅有伤之故意。致死非系行为人所追求之最终目的 甚至为其所排斥,而结果之发生多为意外或过失。情况过失致死有相似之处,即主观均无杀 害之故意,客观有死亡之后果。于过失致死是否丧失继承权,理论与实务有一致之见解:不 丧失。虽伤害致死之主观恶性略大,然仍不足以使行为人丧失其继承权。另为彰显私法自治 之原则,笔者以为,公权力不应介入此中来,即法律不因行为人为伤害行为而剥夺其继承权。 持“不丧失”观点之学者有郭明瑞先生,彭万林先生及蒋月先生。 则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伤害其他继承人并致其死亡的不丧失继承权同理。且于此尚有被 继承人得以遗嘱形式使行为人丧失继承权,并非定要公权力介入。 3、继承人不知其为继承人而为杀害被继承人之行为 继承人若不知其为继承人而为杀害被继承人之行为,其继承权是否丧失?既遂与未遂是 否有区别? 行为人之杀害行为完全符合法定故意杀人罪犯罪构成之客观要件,于主观有杀害被继承 人之故意。故杀害行为于刑法上之应追究性当无疑义。然于继承法,法律应否予以否定? 盖立法者于此所追求之价值当为家庭关系之和睦及善良风俗之彰显,故创设绝对剥夺继 承权之四条款以否定于其所追求价值相严重冲突的行为。行为人于上述情形,其杀害被继承 人之行为未破坏家庭关系之和睦及继承法所彰显之善良风俗。 盖行为人不知或不可得而知之其具有继承人之身份,故于主观并无杀害其事实上之被继 承人之真正故意,即从行为人之角度观之,杀被继承人与杀其他人并无区别,仅如同杀 A 或杀 B 等与之并无亲属关系之其他人。虽杀害行为之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极大,社会影响

极其悉劣,然其终究未破坏家庭关系之和睦及维承法所彭显之善良风俗,不应为雅承法所否 定。 且继承法意义上之杀害行为,当为明知杀害之对象为被潍承人或其也推承人,即行为人 明知其为维承人。故规定裤承人杀害非被藤承人及蝶承顺序之外的其能人,既遂或未遂在所 不论,皆不丧失璧承权。反而性之,若雅承人不知或不可得而知之白己为整承人,则不论既 莲或未递,继承权皆未丧失。 故笔者以为,当行为人不知或不可得而知之其为潍承人而为桑害鼓继承人之行为,其莲 承权不丧失。 4、堡承人杀害被楼承人之行为未按法院最终确定 淮承人杀害梭推承人之行为表鼓法院最终确定,其塞承权是否丧失?法院未最终确定有 三种情形:a,一审判决书生效前:山上诉期间:心,二串判决书生效前。依无罪推定原则,于 判决书生效前被告人应被看作是清白的。上述三种情形均为判诀书未生效,故藤承人在法 律上应被视为无罪之人。既然腿承人于此阶段为清白的,其燃承权当无被剥夺之理。法律之 程序公正性于此得以彭显。 然向有不少人以为鬼罪嫌疑人绝大多数都会被判有墨,则保护其维承权纯为浪费资源, 使增成本,因而主张贝要行为人被检查机关提起公诉,人民法院受理后即可认定己符合法定 候承权丧失要件,可请求人民法院确认行为人丧失惬承权。 法之公正价植的中流既柱乃为程序之公正,上述之观点过于强调法之效益而忽略了法之 公正,将效率与公平置于对立。法之正义(公正)与效撞是并存的面不是截然对立的。“社 会主文之效率观,除了投入产出的比较分析外,还有更为深层的涵义,即根据预期目的对社 会资尊的配置和利用的最终结果作出社会评价”,“是伦理与功利的统一”。“效率是以自 由而公平的竟争为前提的。”即法之公正价植当为法之效益价值之前提,惟此方可维护真正 之法之效丝。故上述观点诚不足取。 笔者以为,为表彰法律之程序公正性,姑匆论维承人之实质是否有罪,只要法院未作最 终之确定,其继承权均不直论为丧失。若以争夺遗产为目的而为桑害其他胜承人之行为,未 经法就最后之确定,亦不宜论为维承权丧失。其理与前述同。 其次,因可归责于被雅承人之情事面政速属非系被隧承人之真实意思表示,则其继承权 是否丧失 1,被维承人所立之遗嘱不合法。维承人为算改或者销吸之行为
极其恶劣,然其终究未破坏家庭关系之和睦及继承法所彰显之善良风俗,不应为继承法所否 定。 且继承法意义上之杀害行为,当为明知杀害之对象为被继承人或其他继承人,即行为人 明知其为继承人。故规定继承人杀害非被继承人及继承顺序之外的其他人,既遂或未遂在所 不论,皆不丧失继承权。反而推之,若继承人不知或不可得而知之自己为继承人,则不论既 遂或未遂,继承权皆未丧失。 故笔者以为,当行为人不知或不可得而知之其为继承人而为杀害被继承人之行为,其继 承权不丧失。 4、继承人杀害被继承人之行为未被法院最终确定 继承人杀害被继承人之行为未被法院最终确定,其继承权是否丧失?法院未最终确定有 三种情形:a.一审判决书生效前;b.上诉期间;c.二审判决书生效前。依无罪推定原则,于 判决书生效前被告人都应被看作是清白的。上述三种情形均为判决书未生效,故继承人在法 律上应被视为无罪之人。既然继承人于此阶段为清白的,其继承权当无被剥夺之理。法律之 程序公正性于此得以彰显。 然向有不少人以为犯罪嫌疑人绝大多数都会被判有罪,则保护其继承权纯为浪费资源, 徒增成本,因而主张只要行为人被检查机关提起公诉,人民法院受理后即可认定已符合法定 继承权丧失要件,可请求人民法院确认行为人丧失继承权。 法之公正价值的中流砥柱乃为程序之公正,上述之观点过于强调法之效益而忽略了法之 公正,将效率与公平置于对立。法之正义(公正)与效益是并存的而不是截然对立的。“社 会主义之效率观,除了投入产出的比较分析外,还有更为深层的涵义,即根据预期目的对社 会资源的配置和利用的最终结果作出社会评价”,“是伦理与功利的统一”。“效率是以自 由而公平的竞争为前提的。”即法之公正价值当为法之效益价值之前提,惟此方可维护真正 之法之效益。故上述观点诚不足取。 笔者以为,为表彰法律之程序公正性,姑勿论继承人之实质是否有罪,只要法院未作最 终之确定,其继承权均不宜论为丧失。若以争夺遗产为目的而为杀害其他继承人之行为,未 经法院最后之确定,亦不宜论为继承权丧失。其理与前述同。 其次,因可归责于被继承人之情事而致遗嘱非系被继承人之真实意思表示,则其继承权 是否丧失 1、被继承人所立之遗嘱不合法,继承人为篡改或者销毁之行为

被继承人所立之遗瞩不合法,法律予以否定当无疑义,然若维承人出于瑟意或善意幕改 或者肺爱该遗属,情节严重,则继承人之雅承权是否表失? 依雅承法总则规定之字面意思,第改或者销爱速展情节严重者,勿论出于睿意或恶意均 丧失其雅承权,且为绝对表失,然基于善意而为上述行为者,究伦否构成法定之“情节严重” 程度?盖行为人善意之成文,当因行为人为保护其他合法拥有摆承权人之利丝而为慕改或者 销吸遗瞩行为。当无理由构成“情节严重”之法定要件。植行为人之继承权不应论为丧失。 若行为人系基于悉意面为慕政或者销吸速隔且情节严重,行为人维承权之丧失当无疑 义。但行为人若非至情节严重之程度,则其潍承权应香论为丧失?究应论为绝对丧失抑或相 对丧失?盖遗瞩系被雅承人按照白己之意愿处置其财产之法律行为,设立遗属当为被继承人 之权利。合法遗瞩当受法律之保护。幕改或者销吸道髯之行为,劳必危及被维承人,其他合 法继承人和受速赠人之合法权丝。于此,行为人之行为未至于“情节严重”,论为馋对餐失 缺乏法律依据。依现今之法律,行为人当不老失其雅承权。然其行为足以破环家斑关系之和 臻,枫害社会之善良风俗,且绝对保留其雅承权,实无益于彩显修承法所保护之社会美系, 论为相对丧失实无不当之处。现今之法律无此规定实为道感。 总而言之,被继承人所立之属不合法,继承人为篇改暖者销爱之行为,按主观之不同 可分为两类:零意者当不失其雅承权:恶意且情节严重者当丧失其雕承权。系意但情节丰严 重者,虽于理应论为相树丧失,燃依现今之法律,不失其继承权。 2、以诈(或助迫使被罐承人为关于雅承之遗瞩,或使其搔回或变更 以诈斯或静迫手段使被继承人为关于雅承之透瞩,或使其徽回或变更,则行为人之雅承 权是否丧失?应论为绝对丧失抑或相对丧失?于此,灌承法及其司法解释均无明文规定。我 国台清地区“民法典亲属编”第115条关于雕承权丧失之事由将上述行为明确钠入相对丧 失之范围。笔者甚以为是。 盖以诈欺成陟迫手段使鼓继承人为关于继承之速属,咸使其输目成变更之行为,均系对 被继承人自由支配其财产的权利之干涉与侵犯,使速剩非为敲继承人之真实意思表示。遵剩 有效之实质五要件之第二项:速嘱须是遗属人的真实意恩表示。于此,速剩之无效可归责于 继承人。则继承人应承担民事责任当无疑久,然遗属是一种单方的民事行为,故遗属人如基 于维转家避美系及给子行为人成过之机会面原锦雕承人之不当行为实无可非议之处,法律应 予以肯定。且命人以改过的机会一直是我中华民族的优秀传统。若法律将雅承人之继承权论 为绝对丧失,则行为人知其水无改过之机会,其改过与香将于事无补,家庭关系有进一步酸 裂之危险,甚至于无可能回。此实非我们所易意看到之结果。当然也不排除仍有少数改过的
被继承人所立之遗嘱不合法,法律予以否定当无疑义,然若继承人出于恶意或善意篡改 或者销毁该遗嘱,情节严重,则继承人之继承权是否丧失? 依继承法总则规定之字面意思,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者,勿论出于善意或恶意均 丧失其继承权,且为绝对丧失。然基于善意而为上述行为者,究能否构成法定之“情节严重” 程度?盖行为人善意之成立,当因行为人为保护其他合法拥有继承权人之利益而为篡改或者 销毁遗嘱行为,当无理由构成“情节严重”之法定要件。故行为人之继承权不应论为丧失。 若行为人系基于恶意而为篡改或者销毁遗嘱且情节严重,行为人继承权之丧失当无疑 义。但行为人若非至情节严重之程度,则其继承权应否论为丧失?究应论为绝对丧失抑或相 对丧失?盖遗嘱系被继承人按照自己之意愿处置其财产之法律行为,设立遗嘱当为被继承人 之权利,合法遗嘱当受法律之保护。篡改或者销毁遗嘱之行为,势必危及被继承人,其他合 法继承人和受遗赠人之合法权益。于此,行为人之行为未至于“情节严重”,论为绝对丧失 缺乏法律依据。依现今之法律,行为人当不丧失其继承权。然其行为足以破坏家庭关系之和 睦,损害社会之善良风俗,且绝对保留其继承权,实无益于彰显继承法所保护之社会关系, 论为相对丧失实无不当之处。现今之法律无此规定实为遗憾。 总而言之,被继承人所立之遗嘱不合法,继承人为篡改或者销毁之行为,按主观之不同 可分为两类:善意者当不失其继承权;恶意且情节严重者当丧失其继承权。恶意但情节非严 重者,虽于理应论为相对丧失,然依现今之法律,不失其继承权。 2、以诈欺或胁迫使被继承人为关于继承之遗嘱,或使其撤回或变更 以诈欺或胁迫手段使被继承人为关于继承之遗嘱,或使其撤回或变更,则行为人之继承 权是否丧失?应论为绝对丧失抑或相对丧失?于此,继承法及其司法解释均无明文规定。我 国台湾地区“民法典亲属编”第 1145 条关于继承权丧失之事由将上述行为明确纳入相对丧 失之范围。笔者甚以为是。 盖以诈欺或胁迫手段使被继承人为关于继承之遗嘱,或使其撤回或变更之行为,均系对 被继承人自由支配其财产的权利之干涉与侵犯,使遗嘱非为被继承人之真实意思表示。遗嘱 有效之实质五要件之第二项:遗嘱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于此,遗嘱之无效可归责于 继承人。则继承人应承担民事责任当无疑义。然遗嘱是一种单方的民事行为,故遗嘱人如基 于维持家庭关系及给予行为人改过之机会而原谅继承人之不当行为实无可非议之处。法律应 予以肯定。且给人以改过的机会一直是我中华民族的优秀传统。若法律将继承人之继承权论 为绝对丧失,则行为人知其永无改过之机会,其改过与否将于事无补,家庭关系有进一步破 裂之危险,甚至于无可挽回。此实非我们所愿意看到之结果。当然也不排除仍有少数改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