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间愿解答2 中央电大文法学院王刚 何:什么是壁承权丧失? 答:摆承权之表失,又称推承权的剥夺,是指对被继承人或其他腿承人犯有某种罪行成 者有其能违法行为的雅承人,依盟法律取消其星来享有的继承权。 维承权之丧失可分为绝对丧失与相对丧失维承权之绝对丧失,又称藤承权的终局丧失, 是指因发生某种法定事由,燃承人的继承权等同的丧失。该雅承人绝对不得也不能享有雅承 权。雏承权之相对丧失。是指因发生某种法定事由,雅承人的壁承权暂时丧失,若其有悔过 表现,且得到被第承人宽能,其维承权可恢复,若无,则丧失雕承权。 道藏是自然人生前按塑法律的规定处分自己的财产及安排与此有关的事务并于死亡后 发生法律效力的单方民事行为。 间:法律是如何规定壁承权丧失的? 答:继承法总则及燃承法可法解释于雅承权之丧失有如下规定:①雅承法总则第七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老失继承权:(一)故意桑害被继承人的!(二》为争夺速产 而杀害其他维承人的:(三》遗弃被雏承人的,或者待被维承人情节严重的:(四)伪造 葛改成者销吸遗属,情节严重的。”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得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围雅承法》 若干日题意见:“关于总则部分第10条:构待技饿承人情节严重的,不论是否追究刑事责 任,均可确认其丧失雕承权。(第二款》。第11条:雕承人放意杀害被维承人的。不论是 既递还是未逐,均应确认其丧失维承权。第12条:雅承人有燧承法第七条第(一)项或第 (二)项所列之行为。而被雕承人以速嘱将速产指定由该燃承人生承的,可确认速展无效, 并按推承法第七条的规定处理。第]3条:继承人虚特棱继承人情节严重的,或者遵弃被腿 承人的,如以后确有悔过表现。而且蔽店特人、,核遗弃人生前又表示宽恕,可不确认其丧失 继承权。第14条:继承人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速刚。侵害了缺乏芳动能力又无生活米源的 爆承人的利益,并违成其生活困难的,应认定其行为情节严重。第8条:燧承人丧失雅承权 的,其骁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糕承。如该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话米源,成对被 雕承人尽购界义务较多的,可适当分给遗产。· 月:避承人为杀害及伤害致死行为是否使其烂承权丧失? 答:1,雅承人杀害被推承人但为预备犯
问题解答 2 中央电大文法学院 王刚 问:什么是继承权丧失? 答:继承权之丧失,又称继承权的剥夺,是指对被继承人或其他继承人犯有某种罪行或 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继承人,依照法律取消其原来享有的继承权。 继承权之丧失可分为绝对丧失与相对丧失。继承权之绝对丧失,又称继承权的终局丧失, 是指因发生某种法定事由,继承人的继承权终局的丧失,该继承人绝对不得也不能享有继承 权。继承权之相对丧失,是指因发生某种法定事由,继承人的继承权暂时丧失,若其有悔过 表现,且得到被继承人宽恕,其继承权可恢复,若无,则丧失继承权。 遗嘱是自然人生前按照法律的规定处分自己的财产及安排与此有关的事务并于死亡后 发生法律效力的单方民事行为。 问:法律是如何规定继承权丧失的? 答:继承法总则及继承法司法解释于继承权之丧失有如下规定:①继承法总则第七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二)为争夺遗产 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四)伪造、 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若干问题意见:“关于总则部分第 10 条: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不论是否追究刑事责 任,均可确认其丧失继承权。(第二款)。第 11 条: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不论是 既遂还是未遂,均应确认其丧失继承权。第 12 条:继承人有继承法第七条第(一)项或第 (二)项所列之行为,而被继承人以遗嘱将遗产指定由该继承人继承的,可确认遗嘱无效, 并按继承法第七条的规定处理。第 13 条: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或者遗弃被继 承人的,如以后确有悔过表现,而且被虐待人、被遗弃人生前又表示宽恕,可不确认其丧失 继承权。第 14 条:继承人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 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的,应认定其行为情节严重。第 28 条:继承人丧失继承权 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如该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对被 继承人尽赡养义务较多的,可适当分给遗产。” 问:继承人为杀害及伤害致死行为是否使其继承权丧失? 答:1、继承人杀害被继承人但为预备犯

推承法及最高院之意见规定“故意桑害被继承人的,不论是既遂还是未逐。继承人之器 承权都绝对丧失”。则慨遵犯与未逐犯都绝对丧失其继承权,然于预备犯是香适用上述规 定 构成故意杀害被雅承人的行为须具下述两条件:其一,客观上推承人实随了桑害继承人 的行为:其二,箧承人于主观上有杀害之故意。以此为依据,观预备见之情况:主观上行为 人虽有杀害之植意,然客观上行为人排末实监杀害继承人之行为,似乎预备犯不符合上述条 件,其雕承权不应丧失。但,“实旅”究应作何解释?实嫩即实行。则实行之内容包含什么? 含实行犯罪预备行为及着手实行纪罪实行行为。预备犯虽未着手实行犯罪实行行为,但已实 行犯掌预备行为。且构成预备灵系由于行为人意志外之事由而使犯罪停止于着于之前,雅承 人于主观己有杀害被雅承人之故意。于此,足见预备犯的主观恶性大,社会影响恶劣,严重 破坏中华民族之优良传统及杜会之善良风俗。度立法者于此所超求之目标,当为保护被雅承 人之安全及推护社会之公序良耀。故。为彰显立法之精神,傅理律以为,预备犯应论为己实 熊杀害行为,即符合上述之绝对丧失其继承权条件,应绝对剥夺其继承权。 2、候承人为伤害行为面致被维承人死亡 推承人伤害棱推承人且致其死亡,其结果与杀害被雅承人遂之结果月,且桑害未逐犯 亦绝对丧失雕承权,植向有不少人以为伤害致死行为也使继承权绝对丧失。 推承法总则规定故意桑害被推承人的,范对丧失其雅承权。则“杀害”与“伤害致死” 究有否区别?若有,则伤害被雕承人而致其死亡之雅承人不绝对丧失其雕承权:若无,则 承人绝对丧失其继承权。故,问题之关键在于“杀害”与“伤害”二者之关系。 杀害,杀死:伤害,使身体组织受到损害。究二闻之字面意思,行为人于主观并丰一致: 杀害有将受害人致之死地之放意:伤害则仅有伤之故意:致死非系行为人所渔求之最终目的 甚至为其所排斥,而结果之发生多为意外或过失。情况过失致死有相以之处,即主观均无杀 害之故意,客观有死亡之后果。于过失致死是否表失继承权,理论与实务有一致之见解:不 丧失。風伤害致死之主观恶性略大,然仍不足以使行为人丧失其推承权。另为够显私法自治 之原则,笔者以为,公权力不应介入此中来,即法律不因行为人为伤害行为而剩夺其维承权。 持“不丧失”凳点之学者有郭明瑞先生,彭万林先生及蒋月先生。 则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伤害其能继承人并致其死亡的不表失篷承权同理,且于此尚有核 等承人得以遗酱形式使行为人丧失藤承权,并辈定要公权力介入。 及莲承人不如其为濮承人而为杀害被推承人之行为
继承法及最高院之意见规定“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不论是既遂还是未遂,继承人之继 承权都绝对丧失”。则既遂犯与未遂犯都绝对丧失其继承权,然于预备犯是否适用上述规 定? 构成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行为须具下述两条件:其一,客观上继承人实施了杀害继承人 的行为;其二,继承人于主观上有杀害之故意。以此为依据,观预备犯之情况:主观上行为 人虽有杀害之故意,然客观上行为人并未实施杀害继承人之行为,似乎预备犯不符合上述条 件,其继承权不应丧失。但,“实施”究应作何解释?实施即实行。则实行之内容包含什么? 含实行犯罪预备行为及着手实行犯罪实行行为。预备犯虽未着手实行犯罪实行行为,但已实 行犯罪预备行为。且构成预备犯系由于行为人意志外之事由而使犯罪停止于着手之前,继承 人于主观已有杀害被继承人之故意。于此,足见预备犯的主观恶性大,社会影响恶劣,严重 破坏中华民族之优良传统及社会之善良风俗。度立法者于此所追求之目标,当为保护被继承 人之安全及维护社会之公序良俗。故,为彰显立法之精神,傅理律以为,预备犯应论为已实 施杀害行为,即符合上述之绝对丧失其继承权条件,应绝对剥夺其继承权。 2、继承人为伤害行为而致被继承人死亡 继承人伤害被继承人且致其死亡,其结果与杀害被继承人既遂之结果同,且杀害未遂犯 亦绝对丧失继承权,故向有不少人以为伤害致死行为也使继承权绝对丧失。 继承法总则规定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绝对丧失其继承权。则“杀害”与“伤害致死” 究有否区别?若有,则伤害被继承人而致其死亡之继承人不绝对丧失其继承权;若无,则继 承人绝对丧失其继承权。故,问题之关键在于“杀害”与“伤害”二者之关系。 杀害,杀死;伤害,使身体组织受到损害。究二词之字面意思,行为人于主观并非一致: 杀害有将受害人致之死地之故意;伤害则仅有伤之故意。致死非系行为人所追求之最终目的 甚至为其所排斥,而结果之发生多为意外或过失。情况过失致死有相似之处,即主观均无杀 害之故意,客观有死亡之后果。于过失致死是否丧失继承权,理论与实务有一致之见解:不 丧失。虽伤害致死之主观恶性略大,然仍不足以使行为人丧失其继承权。另为彰显私法自治 之原则,笔者以为,公权力不应介入此中来,即法律不因行为人为伤害行为而剥夺其继承权。 持“不丧失”观点之学者有郭明瑞先生,彭万林先生及蒋月先生。 则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伤害其他继承人并致其死亡的不丧失继承权同理。且于此尚有被 继承人得以遗嘱形式使行为人丧失继承权,并非定要公权力介入。 3.继承人不知其为继承人而为杀害被继承人之行为

谁承人若不知其为候承人而为杀害被谁承人之行为,其雅承权是否丧失?既遂与未逐是 否有区别: 行为人之杀害行为完全符合法定故意杀人罪犯罪构成之客观要件,于主观有杀害被推承 人之故意。故杀害行为于法上之应遍究性当无疑义。然于维承法,法律应否予以否定? 盖立法者于此所追求之价植当为家庭关系之和臻及馨良风俗之彩显,放创设绝对刹夺攀 承权之四条款以否定于其所追求价值相严重冲突的行为。行为人于上述情形,其杀害被雅承 人之行为未破坏家庭关系之和睦及雅承法所郁显之善良风俗, 盖行为人不知成不可得而知之其具有继承人之身份,故于主观并无桑害其事实上之被塑 承人之真正故意,即从行为人之角度观之,杀被雕承人与杀其他人并无区别,仅如同杀A 域柔用等与之并无亲属关系之其他人。虽桑害行为之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极大,社会影响 极其墨劣,然其共究未破坏家庭关系之和整及继承法所彭显之善良风俗,不应为潍承法所否 定。 且魅承法意义上之杀害行为,当为明知杀害之对象为梭推承人或其也推承人,即行为人 明知其为继承人。故规定雅承人杀害非敲雅承人及继承顺序之外的其他人,既遂成未遂在所 不论,皆不丧失裤承权。反而性之,若膝承人不知或不可得而知之白已为饿承人,则不论既 遂或未遂,继承权皆未丧失。 傅理律以为,当行为人不知或不可得而知之其为维承人面为杀害被继承人之行为,其继 承权不丧失。 4雕承人柔害被继承人之行为未被法院最终确定 推承人桑害核推承人之行为末鼓法院最终确定,其继承权是否丧失?法院表最终确定有 三种情形:。.一审判决书生效前:b上诉期间:。二审判决书生效前。依无罪推定原测,于 判快书生效前被告人军应被看作是清白的。上述三种情形均为判读书未生效。故雅承人在法 律上应被视为无罪之人。既燃候承人于此阶段为请白的,其候承权当无被剥夺之理。法律之 程序公正性于此得以彭暴。 然向有不少人以为犯罪嫌疑人绝大多数都会技判有果,则保护其雅承权纯为浪费资源, 徒增成本,因而丰张只要行为人被检查机关提起公诉,人民法院受理后即可认定已符合法定 隧承权丧失要件,可请求人民法院确认行为人丧失篷承权。 法之公正价植的中流既柱乃为程序之公正,上述之观点过于强调法之效益而忽略了法之 公正,将效率与公平置于对立。法之正义(公正)与效丝是并存的而不是截然对立的。“社 会主文之效率观,除了投入产出的比较分析外,还有更为深层的溢义,印根据顺期目的对社
继承人若不知其为继承人而为杀害被继承人之行为,其继承权是否丧失?既遂与未遂是 否有区别? 行为人之杀害行为完全符合法定故意杀人罪犯罪构成之客观要件,于主观有杀害被继承 人之故意。故杀害行为于刑法上之应追究性当无疑义。然于继承法,法律应否予以否定? 盖立法者于此所追求之价值当为家庭关系之和睦及善良风俗之彰显,故创设绝对剥夺继 承权之四条款以否定于其所追求价值相严重冲突的行为。行为人于上述情形,其杀害被继承 人之行为未破坏家庭关系之和睦及继承法所彰显之善良风俗。 盖行为人不知或不可得而知之其具有继承人之身份,故于主观并无杀害其事实上之被继 承人之真正故意,即从行为人之角度观之,杀被继承人与杀其他人并无区别,仅如同杀 A 或杀 B 等与之并无亲属关系之其他人。虽杀害行为之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极大,社会影响 极其恶劣,然其终究未破坏家庭关系之和睦及继承法所彰显之善良风俗,不应为继承法所否 定。 且继承法意义上之杀害行为,当为明知杀害之对象为被继承人或其他继承人,即行为人 明知其为继承人。故规定继承人杀害非被继承人及继承顺序之外的其他人,既遂或未遂在所 不论,皆不丧失继承权。反而推之,若继承人不知或不可得而知之自己为继承人,则不论既 遂或未遂,继承权皆未丧失。 傅理律以为,当行为人不知或不可得而知之其为继承人而为杀害被继承人之行为,其继 承权不丧失。 4.继承人杀害被继承人之行为未被法院最终确定 继承人杀害被继承人之行为未被法院最终确定,其继承权是否丧失?法院未最终确定有 三种情形:a.一审判决书生效前;b.上诉期间;c.二审判决书生效前。依无罪推定原则,于 判决书生效前被告人都应被看作是清白的。上述三种情形均为判决书未生效,故继承人在法 律上应被视为无罪之人。既然继承人于此阶段为清白的,其继承权当无被剥夺之理。法律之 程序公正性于此得以彰显。 然向有不少人以为犯罪嫌疑人绝大多数都会被判有罪,则保护其继承权纯为浪费资源, 徒增成本,因而主张只要行为人被检查机关提起公诉,人民法院受理后即可认定已符合法定 继承权丧失要件,可请求人民法院确认行为人丧失继承权。 法之公正价值的中流砥柱乃为程序之公正,上述之观点过于强调法之效益而忽略了法之 公正,将效率与公平置于对立。法之正义(公正)与效益是并存的而不是截然对立的。“社 会主义之效率观,除了投入产出的比较分析外,还有更为深层的涵义,即根据预期目的对社

会资源的配置和利用的最终结果作出社会评价”,“是伦理与功利的统一”。“效率是以自 由而公平的竞争为前提的。”即法之公正价值当为法之效益价值之前提,惟此方可推护真正 之法之效益。故上述观点碱不足取。 傅理律以为,为表彰法律之程序公正性,站勿论莲承人之实质是否有罪,只要法院表作 最终之南定,其继承权均不宜论为丧失。若以争夺速产为川的而为桑害其他推承人之行为, 未经法院最后之确定。亦不宜论为雅承权丧失。其理与前述同。 间:因可白贵于被继承人之情事而致速闲非系被啡承人之真实意思表示,则其维承权 是香丧失7 容:1,被篷承人所立之遭属不合法,雅承人为幕改成者销爱之行为 被承人所立之遗瞩不合法,法律予以否定当无疑义,然若维承人出于恶意或善意幕改 或者萌毁该遗属,情节严重,则继承人之推承权是香丧失? 依胜承法总则规定之字面意思,篇改成者情爱速展情节严重者,勿论出于善意威恶意均 丧失其雅承权,且为绝对丧失,然基于善意面为上述行为者,究隆否构成法定之“情节严重” 程度?盖行为人善意之成立,当因行为人为保护其他合法拥有燃承权人之利益面为墓改或者 销吸遗属行为。当无理由构成“情节严重”之法定要作。故行为人之继承权不应论为丧失。 若行为人系基于悉意而为算改或者销吸速嘱且情节严重,行为人继承权之丧失当无疑 义。但行为人若非至情节严重之程度,则其继承权应否论为丧失?究应论为绝对老失抑成相 对丧失?盖遗需系被膝承人按黑白己之意愿处置其财产之法律行为,设立遗瞩当为被饿承人 之权利。合法遗嘱当受法律之保护。幕改或者销吸遗属之行为,劳必危及被雅承人,其触合 法继承人和受遗赠人之合法权战。于此,行为人之行为未至子“情节严重”,论为论对丧失 缺乏法律依据。依现今之法律,行为人当不丧失其继承权。然其行为足以破坏家美系之和 睦,规害社会之善良风俗,且绝对保留其谁承权,实无益于够显爆承法所保护之社会关系, 论为相对表失实无不当之处。现今之法律无此规定实为遗够: 总而言之,截继承人所文之边鼠不合法,继承人为墓改或者销毁之行为,按主观之不同 可分为两类:善意者当不失其莲承权:恶意且情节严重者当丧失其灌承权。恶意但情节半严 重者,虽于理应论为相对表失,然依现今之法律,不失其继承权。 2,以诈欺或眇迫使被雅承人为关于维承之遗瞩,或使其量回成变更 以诈斯或粉追手段使被继承人为关于谁承之遗据,或使其歡回或变更,则行为人之雅承 权是香丧失?应论为绝对丧失抑或相对表失?于此,继承法及其可法解释均无明文规定,我
会资源的配置和利用的最终结果作出社会评价”,“是伦理与功利的统一”。“效率是以自 由而公平的竞争为前提的。”即法之公正价值当为法之效益价值之前提,惟此方可维护真正 之法之效益。故上述观点诚不足取。 傅理律以为,为表彰法律之程序公正性,姑勿论继承人之实质是否有罪,只要法院未作 最终之确定,其继承权均不宜论为丧失。若以争夺遗产为目的而为杀害其他继承人之行为, 未经法院最后之确定,亦不宜论为继承权丧失。其理与前述同。 问:因可归责于被继承人之情事而致遗嘱非系被继承人之真实意思表示,则其继承权 是否丧失? 答:1.被继承人所立之遗嘱不合法,继承人为篡改或者销毁之行为 被继承人所立之遗嘱不合法,法律予以否定当无疑义,然若继承人出于恶意或善意篡改 或者销毁该遗嘱,情节严重,则继承人之继承权是否丧失? 依继承法总则规定之字面意思,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者,勿论出于善意或恶意均 丧失其继承权,且为绝对丧失。然基于善意而为上述行为者,究能否构成法定之“情节严重” 程度?盖行为人善意之成立,当因行为人为保护其他合法拥有继承权人之利益而为篡改或者 销毁遗嘱行为,当无理由构成“情节严重”之法定要件。故行为人之继承权不应论为丧失。 若行为人系基于恶意而为篡改或者销毁遗嘱且情节严重,行为人继承权之丧失当无疑 义。但行为人若非至情节严重之程度,则其继承权应否论为丧失?究应论为绝对丧失抑或相 对丧失?盖遗嘱系被继承人按照自己之意愿处置其财产之法律行为,设立遗嘱当为被继承人 之权利,合法遗嘱当受法律之保护。篡改或者销毁遗嘱之行为,势必危及被继承人,其他合 法继承人和受遗赠人之合法权益。于此,行为人之行为未至于“情节严重”,论为绝对丧失 缺乏法律依据。依现今之法律,行为人当不丧失其继承权。然其行为足以破坏家庭关系之和 睦,损害社会之善良风俗,且绝对保留其继承权,实无益于彰显继承法所保护之社会关系, 论为相对丧失实无不当之处。现今之法律无此规定实为遗憾。 总而言之,被继承人所立之遗嘱不合法,继承人为篡改或者销毁之行为,按主观之不同 可分为两类:善意者当不失其继承权;恶意且情节严重者当丧失其继承权。恶意但情节非严 重者,虽于理应论为相对丧失,然依现今之法律,不失其继承权。 2.以诈欺或胁迫使被继承人为关于继承之遗嘱,或使其撤回或变更 以诈欺或胁迫手段使被继承人为关于继承之遗嘱,或使其撤回或变更,则行为人之继承 权是否丧失?应论为绝对丧失抑或相对丧失?于此,继承法及其司法解释均无明文规定。我

国台清地区“民法典亲属编”第115条关于雅承权表失之事由将上述行为明确钠入相对丧 失之范围。 盖以诈斯成陟迫手段使被继承人为关于继承之遗嘱,或使其撒回成变更之行为,均系对 被继承人自由支配其附产的权利之干涉与侵犯,使速鼠非为被莲承人之真实意思表示,遗属 有效之实质五要件之第二项:速隔须是边剩人的真实意恩表示。于此,边(之无效可归责于 继承人。则继承人应承担民事责任当无疑义。然遗嘱是一种单方的民事行为,故遗属人如 基于推持家关系及给予行为人改过之机会而原家维承人之不当行为实无可丰议之处。法律 应予以肯定.且给人以政过的机会一直是我中华民族的优秀传统。若法律将隧承人之继承权 论为绝对表失。则行为人知其水无改过之机会,其改过与否将于事无补,家庭关系有进一步 酸裂之危险,其至于无可挽日。此实非我们所愿意看到之结果。当然也不排除仍有少数改过 的。遗属人于此情形下更容易表示宽忽。则法律仍测夺其雅承权实有不公正之嫌。若论为相 对丧失。则行为人大有改过从善之可能:枫使仍不思悔政,尚有速剩人剥夺其承权。 是植,台湾法律将有以诈斯或胁迫手段使被雅承人为关于雅承之造属,或使其撒回成变 更之雅承人的藤承权论为相对丧失,即雕承人的医承权丧失与否由遗属人最终决定。此举充 分尊重了边剩人之透择自由,影是了私法自治原测,且真正表彰了摆承法所追求的价值取向, 以法律手受推护了家庭关系之和陵及社会之善良风俗,大有可借墓的地方。 3,以诈欺或肋迫妨害蔽篷承人为关于雅承之遗属后妨害其轍回成变更 以诈敷或静迫妨害核继承人为关于继承之遗属后妨害其耀回或变更的,攀承人之排承权 当论为相树老失。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亲属编”第1145条关于继承权老失之事由将上运 行为明确纳入相对丧失之蔻围。理由与前述同,故不再赞述。 4,整承人伪造、慕改成者销段漆属符合被继承人的真意 谁承人風为伪造、慕改或者销吸遗嘱行为,然系遗嘱人之真意,则其雅承权是否丧失? 考立法者之立法本意,当为保护速属人于速刚上之意思表示自由。是故,立法者通过将 伪迹、慕改或者销毁遗髯之避承人的隧承权绝对测夺米彰显其价值追求。 若藤承人系基于遗嘱人之明示或默示下而为伪迹、幕改或者销毁遗瞩行为,即候承人所 为伪造、幕改或者销毁速属行为全部得到逍藏人之认可(事前认可或事后追认),在此情形 中,行为人仅系速属人用以更改减销爱速展之工具。根本无独立之意思表示。如同遗嘱人之 代理人。值得注意的是遗%不适用代理[18),此情形仅与代理与相似之处面已。是故,行为 人之伪适、算改或者南毁速属行为并未危及遗解人于速剩上之意思表示自由,相反,还有利
国台湾地区“民法典亲属编”第 1145 条关于继承权丧失之事由将上述行为明确纳入相对丧 失之范围。 盖以诈欺或胁迫手段使被继承人为关于继承之遗嘱,或使其撤回或变更之行为,均系对 被继承人自由支配其财产的权利之干涉与侵犯,使遗嘱非为被继承人之真实意思表示。遗嘱 有效之实质五要件之第二项:遗嘱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于此,遗嘱之无效可归责于 继承人。则继承人应承担民事责任当无疑义。然遗嘱是一种单方的民事行为, 故遗嘱人如 基于维持家庭关系及给予行为人改过之机会而原谅继承人之不当行为实无可非议之处。法律 应予以肯定。且给人以改过的机会一直是我中华民族的优秀传统。若法律将继承人之继承权 论为绝对丧失,则行为人知其永无改过之机会,其改过与否将于事无补,家庭关系有进一步 破裂之危险,甚至于无可挽回。此实非我们所愿意看到之结果。当然也不排除仍有少数改过 的。遗嘱人于此情形下更容易表示宽恕。则法律仍剥夺其继承权实有不公正之嫌。若论为相 对丧失,则行为人大有改过从善之可能;纵使仍不思悔改,尚有遗嘱人剥夺其继承权。 是故,台湾法律将有以诈欺或胁迫手段使被继承人为关于继承之遗嘱,或使其撤回或变 更之继承人的继承权论为相对丧失,即继承人的继承权丧失与否由遗嘱人最终决定。此举充 分尊重了遗嘱人之选择自由,彰显了私法自治原则。且真正表彰了继承法所追求的价值取向, 以法律手段维护了家庭关系之和睦及社会之善良风俗,大有可借鉴的地方。 3.以诈欺或胁迫妨害被继承人为关于继承之遗嘱后妨害其撤回或变更 以诈欺或胁迫妨害被继承人为关于继承之遗嘱后妨害其撤回或变更的,继承人之继承权 当论为相对丧失。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亲属编”第 1145 条关于继承权丧失之事由将上述 行为明确纳入相对丧失之范围。理由与前述同,故不再赘述。 4.继承人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符合被继承人的真意 继承人虽为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行为,然系遗嘱人之真意,则其继承权是否丧失? 考立法者之立法本意,当为保护遗嘱人于遗嘱上之意思表示自由。是故,立法者通过将 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之继承人的继承权绝对剥夺来彰显其价值追求。 若继承人系基于遗嘱人之明示或默示下而为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行为,即继承人所 为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行为全部得到遗嘱人之认可(事前认可或事后追认)。在此情形 中,行为人仅系遗嘱人用以更改或销毁遗嘱之工具,根本无独立之意思表示。如同遗嘱人之 代理人。值得注意的是遗嘱不适用代理[18],此情形仅与代理与相似之处而已。是故,行为 人之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行为并未危及遗嘱人于遗嘱上之意思表示自由,相反,还有利

于速属人之真实意思表示:与立法者所遍求之价值不自不矛屑,面且利于其实现。故笔者以 为,雕承人于此情形下,其雕承权不应丧失。 然于实务,盖此推承人于客观确有伪适、墓改或者销级速嘱行为,多数情形下,其他合 法潍承人及受遗赠人并不得知式中隐情,故得白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该膝承人丧失 鞋承权。该维承人得以其伪造,慕改或者销吸遗属行为系遗瞩人之真意为由抗料,然应负担 举证之责任。 5,篷承人为伪造、慕改或者情爱速鼠之行为。但拿对其有利 雅承人虽为伪造,幕改或者销吸遗嘱之行为,然遗嘱内容最终非利于该继承人,则其继 承权是否丧失? 立法者之所以剩夺有伪造、幕改减者销级道属之行为的继承人之胜承权,其川的在于保 护速嘱人之真实意思表示,故只要为足以使遗瞩人真实意思表示受妨碍威侵犯之行为的继承 人均论为丧失其馍承权,面不因其行为于最终遗属内容上是否利于该雅承人面有所不同, 盖法律之所以追究违法者之责任,当系违法者破坏了其所保护之杜会关系,违背了立法 者所追求之价值。而并不以违法行为之最终结果是否于其有利于违法者为转移。在上述情形 中,膝承人虽未曾从其不当行为中得丝,然其行为之本身已足以使遗弱人表示真实意思之权 利受到侵害或妙明,已与立法者所追求之价值相冲突。故谁承人之行为应受到的否定(该遗 嘱法定无效),雅承人本身丧失继承权。且该雅承人能否核复堡承权之最后决定权应交给遗 藏人,横此方能真正影最雅承法所超求的价值取向,即以法律于段推护家庭关系之和堕及杜 会之善良风俗。是故,有上述行为的继承人之继承权应论为相对丧失,即如速嘱人于生前表 示了宽想,该继承人可恢复继承权。 问:学界对修承权之丧失是否及于代位维承人的观点, 容:台湾理论界于此问题向有两派观点。即因有权说与代位权说。台清身份法学大家林 秀雄先生持因有权说。通说亦采因有权说。当采因有权说,盖代位膝承人之隙承权为其固 有之权利,非系代位继承人代表被代位人行使被代位人之继承权,放被代位人继承权之丧失 并不及于代位胜承人,即代位继承人本于其自己固有之权利而直接继承核潍承人,仅在雅承 顺序上代袭被代位继承人之地位而已。 于大陆地区亦存两派,即国有权说与代表权说。通说为代表权说。亦有学者持固有权说, 如郭明瑞先生与房绍坤先生。当采代表权说,代位推承人仅代表敲代位人行使被代位人之 壁承权。故被代位人一且丧失维承权必波及代位雕承人。即代位维承人系承受被雕承人之雕 承权,亦即代替被代位继承人之地位面为港承
于遗嘱人之真实意思表示;与立法者所追求之价值不但不矛盾,而且利于其实现。故笔者以 为,继承人于此情形下,其继承权不应丧失。 然于实务,盖此继承人于客观确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行为,多数情形下,其他合 法继承人及受遗赠人并不得知其中隐情,故得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该继承人丧失 继承权。该继承人得以其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行为系遗嘱人之真意为由抗辩,然应负担 举证之责任。 5.继承人为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之行为,但非对其有利 继承人虽为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之行为,然遗嘱内容最终非利于该继承人,则其继 承权是否丧失? 立法者之所以剥夺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之行为的继承人之继承权,其目的在于保 护遗嘱人之真实意思表示。故只要为足以使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受妨碍或侵犯之行为的继承 人均论为丧失其继承权,而不因其行为于最终遗嘱内容上是否利于该继承人而有所不同。 盖法律之所以追究违法者之责任,当系违法者破坏了其所保护之社会关系,违背了立法 者所追求之价值。而并不以违法行为之最终结果是否于其有利于违法者为转移。在上述情形 中,继承人虽未曾从其不当行为中得益,然其行为之本身已足以使遗嘱人表示真实意思之权 利受到侵害或妨碍,已与立法者所追求之价值相冲突。故继承人之行为应受到的否定(该遗 嘱法定无效),继承人本身丧失继承权。且该继承人能否恢复继承权之最后决定权应交给遗 嘱人,惟此方能真正彰显继承法所追求的价值取向,即以法律手段维护家庭关系之和睦及社 会之善良风俗。是故,有上述行为的继承人之继承权应论为相对丧失,即如遗嘱人于生前表 示了宽恕,该继承人可恢复继承权。 问:学界对继承权之丧失是否及于代位继承人的观点。 答:台湾理论界于此问题向有两派观点。即固有权说与代位权说。台湾身份法学大家林 秀雄先生持固有权说。 通说亦采固有权说。当采固有权说,盖代位继承人之继承权为其固 有之权利,非系代位继承人代表被代位人行使被代位人之继承权,故被代位人继承权之丧失 并不及于代位继承人。即代位继承人本于其自己固有之权利而直接继承被继承人,仅在继承 顺序上代袭被代位继承人之地位而已。 于大陆地区亦存两派,即固有权说与代表权说。通说为代表权说。亦有学者持固有权说, 如郭明瑞先生与房绍坤先生。 当采代表权说,代位继承人仅代表被代位人行使被代位人之 继承权,故被代位人一旦丧失继承权必波及代位继承人。即代位继承人系承受被继承人之继 承权,亦即代替被代位继承人之地位而为继承

间:不同国家地区同对望承权之丧失是否及于代位望承人的规定。 容:我国大陆地区: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得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圆 意见“第8条:雅承人丧失维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柔不得代位维承。知该代位继承人缺乏 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米源,成对按雅承人尽赠养复务较多的,可适当分给遗产。”可见我大 陆地区于立法上系采代表权说,法国民法典也果代表权说, 我国台湾地区:目前实务及学说所采见解皆为一致,晋采固有权说。 《日本民法典》采用的是因有权说,即代位维承人系基于自己的因有权利继承被潍承人, 而不是基于被代位人的继承地位维承,故,敲代位人丧失推承权,放弃继承权时,其直系卑 亲属仍可基于白己的固有权利代其位而继承。意大利新民法,德国民法奥,瑞士民法奥亦 同。 月:失妻一方向第三人册款,未向第三人表明是失费共同借的还是自己借的。也未表 明将米由谁来还。实际中惜款用于给白己19岁的孩子安排工作。 1、这笔借款应由谁来偿还? 2、给孩子安排工作属于为抚养或是为共同生活的落等西? 容:这笔出款应当由夫麦双方共问偿还。我国的婚娟法司法解释实际承认了日常家事代 理权,即夫妻双方互为代理人。由于夫委在家庭生活中关系密切,日常事务又非常繁项,赋 予夫妻相互日常家事代理权,可以扩张夫妻双方意思自治能力,方便经济交往。同时由于夫 委对一方作出的处理负违带责任,对第三人来说也是公平的。这是商品经济时代保护交易安 全的香要。重要的财产事务的处理夫妻双方应当协商一致,如果是单方植自酸出的读定,另 一方可以否认。但是考虑到保护蓉意第三人也很重要,在婚侧权利与交易安全中可法解释做 出权衡,隐含的意思是保护善意第三人的程度要高于保护夫麦对共同财产的处理权。同时婚 法线定:“夫麦可约定娇烟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的。也呵约定债务各自承 担。此时,夫成妻一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成妻一方的财产清整。 第三人不知道该钓定的,如属夫麦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第三人有权要求夫麦应当共同德 还”。 同时,应当认为给孩子安排工作属于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父母对于未成年人子女的抚 养,是一种无条件的抚养,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任何时候都不能被免除,即使父母已经离 婚,对未成年子女仍应依法抚养。父母对成年子女的抚养是一种有条件的法定文务,如果成 年子女没有劳动能力暖者不能维持生活,父母也要根据需要和可能,对其负担生活费用或者 给予一定的经济帮励。作为父母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例外。是己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
问:不同国家地区间对继承权之丧失是否及于代位继承人的规定。 答:我国大陆地区: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 意见“第 28 条: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如该代位继承人缺乏 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对被继承人尽赡养义务较多的,可适当分给遗产。”可见我大 陆地区于立法上系采代表权说。法国民法典也采代表权说。 我国台湾地区:目前实务及学说所采见解皆为一致,皆采固有权说。 《日本民法典》采用的是固有权说,即代位继承人系基于自己的固有权利继承被继承人, 而不是基于被代位人的继承地位继承。故,被代位人丧失继承权,放弃继承权时,其直系卑 亲属仍可基于自己的固有权利代其位而继承。 意大利新民法、德国民法典、瑞士民法典亦 同。 问:夫妻一方向第三人借款,未向第三人表明是夫妻共同借的还是自己借的,也未表 明将来由谁来还。实际中借款用于给自己 19 岁的孩子安排工作。 1、这笔借款应由谁来偿还? 2、给孩子安排工作属于为抚养或是为共同生活的范筹吗? 答:这笔借款应当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我国的婚姻法司法解释实际承认了日常家事代 理权,即夫妻双方互为代理人。由于夫妻在家庭生活中关系密切,日常事务又非常繁琐,赋 予夫妻相互日常家事代理权,可以扩张夫妻双方意思自治能力,方便经济交往。同时由于夫 妻对一方作出的处理负连带责任,对第三人来说也是公平的。这是商品经济时代保护交易安 全的需要。重要的财产事务的处理夫妻双方应当协商一致,如果是单方擅自做出的决定,另 一方可以否认。但是考虑到保护善意第三人也很重要,在婚姻权利与交易安全中司法解释做 出权衡,隐含的意思是保护善意第三人的程度要高于保护夫妻对共同财产的处理权。同时婚 姻法规定:“夫妻可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的,也可约定债务各自承 担。此时,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的财产清偿。 第三人不知道该约定的,如属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第三人有权要求夫妻应当共同偿 还”。 同时,应当认为给孩子安排工作属于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父母对于未成年人子女的抚 养,是一种无条件的抚养,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任何时候都不能被免除,即使父母已经离 婚,对未成年子女仍应依法抚养。父母对成年子女的抚养是一种有条件的法定义务,如果成 年子女没有劳动能力或者不能维持生活,父母也要根据需要和可能,对其负担生活费用或者 给予一定的经济帮助。作为父母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例外,是已满 16 周岁不满 18 周岁的未成

年人,己经参加社会工作,有鞋立的经济米源。并具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可作为免障父母抚 养责任的一件特殊情形 月:对重婚及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如何举证了 答: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领取结婚证明,两个婚娟法律关系并存的时候,无过错方的 举证相对容易,调取过错方重新领取的结婚证即可证明对方过情,从而提起赌偿。但是对于 未经婚烟登记,而以夫妻关系共问生活的事实婚的证明相对困难。首先,“以夫麦名义共同 生话”可以向过错方重婚行为所在地的深出所、居委会、周围群众取迁,以证言的形式予以 证明:其次,以夫麦名义共月生活形成了一些夫麦共同财产:最后,双方有无生育子女等均 可以成为认定重婚的证据。但是,此种重婚行为与长期同居较难区分,实我中应积据当事人 举证,抗前等相关证据综合分析,加以区别。当然,认定有重婚行为最有力的一个证据是过 错方已经人民法院判决认定其犯有重婚罪,此时,无过错方无需再另行举证。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区别于重婚。也不同于通奸和蜡居,它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对象的 特定性和时间的延续性。同时,它是相对隐整的,不公开的,最为重要的是同居双方对外不 以夫委名义从事各项活动。离师时,无过情方以此条法定情形为祸害赌借之请求时,证据的 收集调取就尤为重要。实践中,有无过错方以输拍过错方与同居对象鹏片的行为。无过错方 采取秘密跟踪的方式等等,笔者认为。这两种行为有些欠妥,这里对取证方式智不讨论,仅 就证据效力谈一下看法。我国婚据法香否认了饼居,通奸的离婚损害赔整,那么,仅就几张盟 片,无法判定是解居还是同居行为。有的当事人提供了公安机关对过错方予以治安处罚的相 关材料。但是这仅正明了过错方有违反《治安管理处条例》的短妇行为,与事法同居没有 必然联系。举证用难就导致无过情方在请求收济的时候,不择手爱,采取极璃措施完成率证 行为,使社会产生不稳定因素,其清极影响要近近大于积极影响。而且当事人举证的困难, 以及给法院认定工作的不利,也违成法院在实践操作中的尴检。因此,法院在认定是否有同 店关系时应持审慎态度,避免因法院的裁判,导致第三人名誉受损。 月:对实施家庭操力如何举证 答:认定家庭暴力可以参强以下标准:(1)延续性。夫委一方长期地、习惯性地对另 一方实施暖打等暴力行为:《2)严重性,提害领达到一定程度,应以身体实际造成严重伤 害为起点,直至致残。 对于实施家庭暴力的率证问愿,无过错方应按人身餐害赔偿的举证冢测进行,证明伤害 事实及因果关系。同时,对于无过情方由干长期生活在恐惧、不如、不能反抗的情形下的当
年人,已经参加社会工作,有独立的经济来源,并具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可作为免除父母抚 养责任的一种特殊情形。 问:对重婚及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如何举证? 答: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领取结婚证明,两个婚姻法律关系并存的时候,无过错方的 举证相对容易,调取过错方重新领取的结婚证即可证明对方过错,从而提起赔偿。但是对于 未经婚姻登记,而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的事实婚的证明相对困难。首先,“以夫妻名义共同 生活”可以向过错方重婚行为所在地的派出所、居委会、周围群众取证,以证言的形式予以 证明;其次,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形成了一些夫妻共同财产;最后,双方有无生育子女等均 可以成为认定重婚的证据。但是,此种重婚行为与长期同居较难区分,实践中应根据当事人 举证、抗辩等相关证据综合分析,加以区别。当然,认定有重婚行为最有力的一个证据是过 错方已经人民法院判决认定其犯有重婚罪,此时,无过错方无需再另行举证。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区别于重婚,也不同于通奸和姘居,它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对象的 特定性和时间的延续性。同时,它是相对隐蔽的,不公开的,最为重要的是同居双方对外不 以夫妻名义从事各项活动。离婚时,无过错方以此条法定情形为损害赔偿之请求时,证据的 收集调取就尤为重要。实践中,有无过错方以偷拍过错方与同居对象照片的行为,无过错方 采取秘密跟踪的方式等等,笔者认为,这两种行为有些欠妥,这里对取证方式暂不讨论,仅 就证据效力谈一下看法。我国婚姻法否认了姘居、通奸的离婚损害赔偿,那么,仅就几张照 片,无法判定是姘居还是同居行为。有的当事人提供了公安机关对过错方予以治安处罚的相 关材料,但是这仅证明了过错方有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嫖娼行为,与非法同居没有 必然联系。举证困难就导致无过错方在请求救济的时候,不择手段,采取极端措施完成举证 行为,使社会产生不稳定因素,其消极影响要远远大于积极影响,而且当事人举证的困难, 以及给法院认定工作的不利,也造成法院在实践操作中的尴尬。因此,法院在认定是否有同 居关系时应持审慎态度,避免因法院的裁判,导致第三人名誉受损。 问:对实施家庭暴力如何举证? 答:认定家庭暴力可以参照以下标准:(1)延续性。夫妻一方长期地、习惯性地对另 一方实施殴打等暴力行为;(2)严重性。损害须达到一定程度,应以身体实际造成严重伤 害为起点,直至致残。 对于实施家庭暴力的举证问题,无过错方应按人身损害赔偿的举证原则进行,证明伤害 事实及因果关系。同时,对于无过错方由于长期生活在恐惧、不知、不能反抗的情形下的当

事人,其举证有一定困承,法院应依法子以调查,律师也可依法给予司法规助。帮助受害当 事人举证。 月:对烟特、遗弃家庭成员如何举证? 答:对此的举证当事人可参照刑事白诉案件的举证,在此不再多述。但应提出的是,有 人认为,过错方在其家人,亲属、朋友的帮励下实嫩唐待、速弃行为的,相助人也应作为略 德主体。笔者认为,离婚诉论双方当事人仅为夫麦双方,其他任何人均不能成为此类案件主 体,无过错方可另案起诉帮助实植店特、遗弃行为的人请求赔怪。 同:如何理解离婚案件法定理由? 答:离婚的法定理由应当如何规定,受到法学界、司法都门和杜会各界人士的广泛关注。 杨大文认为,在这个问题上一定要认真汲取建国以米两次婚烟立法的经险教酒。气要坚持以 婚婚关系确己酸裂作为离婚的法定理由,又要将离婚的法定理由具体化,使其在适用中具有 可操作性。 关于离婚法定理由的一般规定,杨大文主张在新法中可用“婚媚关系确已酸裂,经调解 无效,应准予离婚”,代替观行婚烟法中的“如感情确已陆裂,调解无效,应准于离婚”。 娇媚是男女双方以水久共同生活为目的结合而成的一种伦理关系和法律关系:就法律关系而 言,双方当事人是被夫妻何的权利和义务紫密地联系在一起的。夫麦感情是婚据关系借以建 立和存续的恩想基础。一般说来,夫委的感情状况同娇州状况是一致的。但是,感情一司肖 不足以概括婚期关系的全部内容,感情具有出烈的主观色彩,涉及当事人的心理活动。婚烟 关系中权利的行使和义务的履行却是客观外在的。大量的事实证明,某些婚州关系之所以不 能继续推持,并非出于感情上的原因。而是其他星因造成的。一方因患精神病而花失婚烟行 为能力,一方失踪、下落不明等便是这方面的明显例证,就法律用语的科学性和准确性而言 婚婚关系确己酸裂在提法上显然是优于夫麦感情确己破裂的。 为了完蓉有关离娇法定理由的规定,必须在立法中为好烟关系确已破裂确定若干客观外 在的标志,否则是难以操作和贯得执行的。因此,在立法的方式上应当兼采概括主义和列举 主义,将一般规定和具体规定有机地结合在一起。 依杨大文之见,夫委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视为斯娟美系确已破裂,一方要求离婚, 经调解无效,得依法判决准予离师:(一)一方惠有严重的精神病或恶疾经治不意,致使婚 烟关系无法继续的:《二)一方有重婚、通好、非法同居等情事,另一方不予饶恕的:(三) 双方缺乏夫妻感情,分居已诱三年,互不履行婚烟义务的:(四)一方下落不明超过二年, 另一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公告期届满后被告未应诉的:(五)一方受另一方的嗜特
事人,其举证有一定困难,法院应依法予以调查,律师也可依法给予司法援助,帮助受害当 事人举证。 问:对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如何举证? 答:对此的举证当事人可参照刑事自诉案件的举证,在此不再多述。但应提出的是,有 人认为,过错方在其家人、亲属、朋友的帮助下实施虐待、遗弃行为的,帮助人也应作为赔 偿主体。笔者认为,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仅为夫妻双方,其他任何人均不能成为此类案件主 体,无过错方可另案起诉帮助实施虐待、遗弃行为的人请求赔偿。 问:如何理解离婚案件法定理由? 答:离婚的法定理由应当如何规定,受到法学界、司法部门和社会各界人士的广泛关注。 杨大文认为,在这个问题上一定要认真汲取建国以来两次婚姻立法的经验教训,既要坚持以 婚姻关系确已破裂作为离婚的法定理由,又要将离婚的法定理由具体化,使其在适用中具有 可操作性。 关于离婚法定理由的一般规定,杨大文主张在新法中可用“婚姻关系确已破裂,经调解 无效,应准予离婚”,代替现行婚姻法中的“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于离婚”。 婚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结合而成的一种伦理关系和法律关系;就法律关系而 言,双方当事人是被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夫妻感情是婚姻关系借以建 立和存续的思想基础。一般说来,夫妻的感情状况同婚姻状况是一致的。但是,感情一词尚 不足以概括婚姻关系的全部内容,感情具有强烈的主观色彩,涉及当事人的心理活动。婚姻 关系中权利的行使和义务的履行却是客观外在的。大量的事实证明,某些婚姻关系之所以不 能继续维持,并非出于感情上的原因,而是其他原因造成的。一方因患精神病而丧失婚姻行 为能力,一方失踪、下落不明等便是这方面的明显例证。就法律用语的科学性和准确性而言, 婚姻关系确已破裂在提法上显然是优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为了完善有关离婚法定理由的规定,必须在立法中为婚姻关系确已破裂确定若干客观外 在的标志,否则是难以操作和贯彻执行的。因此,在立法的方式上应当兼采概括主义和列举 主义,将一般规定和具体规定有机地结合在一起。 依杨大文之见,夫妻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视为婚姻关系确已破裂,一方要求离婚, 经调解无效,得依法判决准予离婚:(一)一方患有严重的精神病或恶疾经治不愈,致使婚 姻关系无法继续的;(二)一方有重婚、通奸、非法同居等情事,另一方不予饶恕的;(三) 双方缺乏夫妻感情,分居已满三年,互不履行婚姻义务的;(四)一方下落不明超过二年, 另一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公告期届满后被告未应诉的;(五)一方受另一方的虐待

速弃,不堪与其共同生活的:(六)一方有赌博、卧酒,吸毒等恶习,厘教不改,双方难以 共同生活的:(七)一方对另一方有金图杀害,伤害等犯意表示或预备行为,对另一方的人 身安全构成重大成粉的:(八)一方被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或其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 情,另一方不予饶恕的:(九》出于其他重大原因致使婚烟关系确己酸裂的。上述(一)至 (八)项列举性的具体理由可能不够全面,还需再作补充。考虑到我国家庭结构和家庭生活 的现状。一方虑待同居一家的另一方的直系直亲成受同居一家的另一方的直系直亲店待,致 使双方难以共同生活的,似乎也可作为列举性的规定之一。 月:法律如何界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烟法》若干问恩的解释(一》。有 配偶者与他人同屏,是指有配偶者与娇外的异性不以夫委名义,特续、稳定的共同居住的行 为,构成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要件有四个:1、有配偶者:2、不以夫麦名复:3,领与婚 外异性(同性不算):4,持续,整定的共同居住。符合这四个要件,构成有配偶者与他人月 居的行为。也就是我们在观实生活中经常陕到的“包二奶”问愿。“包二奶”并非一个法律 顺念,对于这种现象,“杜会奥论的主要领向是持否定和反对的态度。人们主要是从伦理道 德角度看特月题,认为其违青婚恋道德,是对夫麦一方的不忠,更是对一个和睦家庭的破 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和重婚都是违反《婚烟法》的两种行为,但二者之间有本顺的 区别:有配偶者与能人同居属于一种违法行为,与重婚不同,重婚是进反《刷法》的犯罪行 为,是指有配属者与他人结婚或者行为人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而有配属者与 触人同居并不违反《刑法》的规定,构不成犯罪。有配俱者与他人同居“速反了我国蜂烟法 的一夫一数制原则,但还没有对一夫一数制形成公开的桃战”。因此,有配偶者与他人同 居的不能用刑得的手段进行处理,而只能作为一个民事付题来解决。 在民法上,有配钙者与他人同居是属一种侵害配偶权的侵权行为。配偶权是男女双方因 结婚而生之亲属关系。表明夫麦之间互为配,的身份利益,。由权利人专属支配,配偶权的性 质属绝对权,“是表明该配偶之所以为配偶。其他任何人均不能与其成为配偶,且均负有不 得侵害该配偶权的文务,这种义务是不作为的义务,违反该义务面作为,构成侵害配偶权的 侵权行为。”就配偶权的内容来看。具有复杂性。是多种权利基于该种身份关系的合成: 包括夫妻之阿相互鬼实的义务、同居的义务、住所决定的权利等等。有配偶者与他人月居害 及配偶权的,主要是对夫委之间相互忠实文务和月居义务的违反。“夫麦同居,是夫委共同 生活的基本条件,是婚烟的本质义务,是夫妻关系区别于其他两性关系的重要标志,夫麦忠 实,是婚媚关系的伦理要求,也是夫妻关弱的白然属性。从夫妻关系的白然属性来看,要求
遗弃,不堪与其共同生活的;(六)一方有赌博、酗酒、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双方难以 共同生活的;(七)一方对另一方有企图杀害、伤害等犯意表示或预备行为,对另一方的人 身安全构成重大威胁的;(八)一方被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或其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 情,另一方不予饶恕的;(九)出于其他重大原因致使婚姻关系确已破裂的。上述(一)至 (八)项列举性的具体理由可能不够全面,还需再作补充。考虑到我国家庭结构和家庭生活 的现状,一方虐待同居一家的另一方的直系血亲或受同居一家的另一方的直系血亲虐待,致 使双方难以共同生活的,似乎也可作为列举性的规定之一。 问:法律如何界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有 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的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的行 为,构成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要件有四个:1、有配偶者;2、不以夫妻名义;3、须与婚 外异性(同性不算);4、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符合这四个要件,构成有配偶者与他人同 居的行为。也就是我们在现实生活中经常谈到的“包二奶”问题。“包二奶”并非一个法律 概念,对于这种现象,“社会舆论的主要倾向是持否定和反对的态度。人们主要是从伦理道 德角度看待问题,认为其违背婚恋道德,是对夫妻一方的不忠,更是对一个和睦家庭的破 坏。”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和重婚都是违反《婚姻法》的两种行为,但二者之间有本质的 区别: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属于一种违法行为,与重婚不同,重婚是违反《刑法》的犯罪行 为,是指有配偶者与他人结婚或者行为人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而有配偶者与 他人同居并不违反《刑法》的规定,构不成犯罪。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违反了我国婚姻法 的一夫一妻制原则,但还没有对一夫一妻制形成公开的挑战”。 因此,有配偶者与他人同 居的不能用刑罚的手段进行处理,而只能作为一个民事问题来解决。 在民法上,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属一种侵害配偶权的侵权行为。配偶权是男女双方因 结婚而生之亲属关系,表明夫妻之间互为配偶的身份利益,由权利人专属支配。配偶权的性 质属绝对权,“是表明该配偶之所以为配偶,其他任何人均不能与其成为配偶,且均负有不 得侵害该配偶权的义务,这种义务是不作为的义务,违反该义务而作为,构成侵害配偶权的 侵权行为。” 就配偶权的内容来看,具有复杂性,是多种权利基于该种身份关系的合成, 包括夫妻之间相互忠实的义务、同居的义务、住所决定的权利等等。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害 及配偶权的,主要是对夫妻之间相互忠实义务和同居义务的违反。“夫妻同居,是夫妻共同 生活的基本条件,是婚姻的本质义务,是夫妻关系区别于其他两性关系的重要标志。夫妻忠 实,是婚姻关系的伦理要求,也是夫妻关系的自然属性。从夫妻关系的自然属性来看,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