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竞争法学重难点(四) 第十三章公用企业滥用独占地位的行为 一、霍用独占地位限制竞争的行为 1。主体是公用企业或者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 2。侵害的客体是巾场交易关系 5.行为客观方面表现为“安排也人之间的交易“ 4。行为的目的是从被指定的经营者处获得利控 二、遭用独占地位限制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 在实践中。滥用独占地位的行为具体表残为以下几种: 1。限定用户、消费者只能购买和使用其附带提供的相关商品 2。限定用户,清费者只能购买和使用其雷定的轻营者生产咸经销的商品 3。强制用户、消费者只能期买其提供的不多要的商品及配件 4,强制用户,清费者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不必要的商品 5。以检验商品质量性能为情口,妨得用户,消费者只能购买、使用其他经营者提供符合技 术标准要求的其他商品 6。树不接受其不合理条件的用户,清费者拒范,中斯成者削减供应相关商品,或者渣收费 用 7。其他限制竟争的行为 三、注用数占地位限制竞争的法律责任 1.整督检查机关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2.公用企业及其他独占地位的经营者的责任 3。後指定经营者的责任
1 竞争法学重难点(四) 第十三章 公用企业滥用独占地位的行为 一、滥用独占地位限制竞争的行为 1.主体是公用企业或者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 2.侵害的客体是市场交易关系 3.行为客观方面表现为“安排他人之间的交易” 4.行为的目的是从被指定的经营者处获得利益 二、滥用独占地位限制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 在实践中,滥用独占地位的行为具体表现为以下几种: 1.限定用户、消费者只能购买和使用其附带提供的相关商品 2.限定用户、消费者只能购买和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生产或经销的商品 3.强制用户、消费者只能购买其提供的不必要的商品及配件 4.强制用户、消费者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不必要的商品 5.以检验商品质量性能为借口,妨碍用户、消费者只能购买、使用其他经营者提供符合技 术标准要求的其他商品 6.对不接受其不合理条件的用户、消费者拒绝、中断或者削减供应相关商品,或者滥收费 用 7.其他限制竞争的行为 三、滥用独占地位限制竞争的法律责任 1.监督检查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2.公用企业及其他独占地位的经营者的责任 3.被指定经营者的责任

第十四章搭售行为 一、售的概念 1,搭售行为及其危害 搭售,是指经营者在出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违背交易对方的意愿。蛋行拼配其他商品或附 如其他不合理条件的行为。 违背了商品交易的基本准则,酸坏了合同自由。 2.搭售行为的法律规制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2条规定:“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指售商品或者 附加其能不合理的条件“ 二、指售行为的队定 1。主体必须是经营者 2。行为在客观上表现为经济优势渣用 3.主产品和搭售产品互不相干 +。搭售行为足以给他人造成损害 三、带售行为的法律责任 《反不正当竟争法》第0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 应当承担损害赔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本以计算的,赔德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 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粗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控的不正当竟 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第十五章低价销售行为 一、低价领销行为及其危害 (一)餐念 低价顿销行为是指经营者以排挤竟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情售商品。 影响用户和消费者的购买决策,使同业竞争者利益受橱。 (二)低价顿销行为的认定
2 第十四章 搭售行为 一、搭售的概念 1.搭售行为及其危害 搭售,是指经营者在出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违背交易对方的意愿,强行搭配其他商品或附 加其他不合理条件的行为。 违背了商品交易的基本准则,破坏了合同自由。 2.搭售行为的法律规制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12 条规定:“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 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 二、搭售行为的认定 1.主体必须是经营者 2.行为在客观上表现为经济优势滥用 3.主产品和搭售产品互不相干 4.搭售行为足以给他人造成损害 三、搭售行为的法律责任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20 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 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 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 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第十五章 低价销售行为 一、低价倾销行为及其危害 (一)概念 低价倾销行为是指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影响用户和消费者的购买决策,使同业竞争者利益受损。 (二)低价倾销行为的认定

1。行为人具有排挤竞争对手的目的 2.行为人实施了低于成本的价格行为 二、低价倾销行为的表现形式 1.法律禁止的低价顿销行为 2.低价倾销的例外 低于成本销售鲜活商品:销售积压商品:季节性降价;因清债、转产、重业降价。 三、低价领销行为的法律贵任 第十六章 串通招标、投标行为 一、事透招标、投标行为的瓶念及表现形式 串通招标、授标行为是在招投标活动中,两个以上行为人以协议形式或共同行动限制竞 争的共谋行为。 表现为:投标者串通授标:授标者与都标者之间的共谋行为, 二、中通招标、投标行为的法律贵任 主要有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利事责任。 3
3 1.行为人具有排挤竞争对手的目的 2.行为人实施了低于成本的价格行为 二、低价倾销行为的表现形式 1.法律禁止的低价倾销行为 2.低价倾销的例外 低于成本销售鲜活商品;销售积压商品;季节性降价;因清债、转产、歇业降价。 三、低价倾销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章 串通招标、投标行为 一、串通招标、投标行为的概念及表现形式 串通招标、投标行为是在招投标活动中,两个以上行为人以协议形式或共同行动限制竞 争的共谋行为。 表现为:投标者串通投标;投标者与招标者之间的共谋行为。 二、串通招标、投标行为的法律责任 主要有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