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如何学习中国法制史 如何学习中团法制史是初学者普遍面临的一个问题。下面健此问题谈几点想法 供初学者参考,希望有所帮助。 一、学习中国法制史,首先要培养学习的兴擅 中国法制史以中国法律制度的形成、发展为主线,上下四千年、内容复杂、 资料众多,给学习带来了一定的难度,学生学起来往往觉得枯燥乏味,不象学 部门法那样有兴趣。但是中国法制史。作为教育部确定的全国高等学校法学专业 14门必修的核心课程之一,是一门重要的专业基础误。在整个法学教有中占有 重要的位置,它对于我们学好其他部门法(学)具有重要的作用,它可以为部门 法(学)提供理论指导和历史功底,是学好部门法(学)的前提,可以说,学不好 中国法制史这样的基 础法学,就学不好部门法(学),即使是学好了也是零散的、肤浅的、不系统的。 事实上,一个在部门法学上有所造指的人,在中国法制史方面也都有较深的修 养。再从与理论法学的关系来讲,任何法的理论无不是法律的历史与现实的高度 概括和拍 象。离开了这些,理论法学就成了无源之水。也就是说,法的历史与现实,是理 论法学的基本内容,没有它,就没有理论法学及其发展。另外很重要的一点,就 是中圆法制史与现实中国的法制建设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并不是没有任何关 系的。现实 是历史的产物,是从历史发展而来的,学习中国法制史可以为现实的法制建设 服务。中国有数千年的法制史,有深厚的传统法制,有丰富的经险教训,具有丰 富的“本土资源”,可以为现今中国的法治建设、为法制现代化建设所用,从这 里可以看出,学习中国法制史,具有很多的“功用”,因此,我们不仅要学,而 且要学好,要自觉地学,主动地学,带着浓厚的兴趣学 二、学习中国法制史,要前后贯通,纵横结合 中国法制史教程一般都是按照时间的先后顺序来编排内容的。从中国法制文 明的起源、夏商周的法律制度,一直到革命根据地民主政权的法制建设,前后时 间跨度数千年。全书共十余章,每一章所阐述的内容一般都是从法制指导思想到 立法概况特点,从方方面面的法律内容到诉讼审判等司法制度。.其中既有利事民
如何学习中国法制史 如何学习中国法制史是初学者普遍面临的一个问题。下面就此问题谈几点想法, 供初学者参考, 希望有所帮助。 一、学习中国法制史, 首先要培养学习的兴趣 中国法制史以中国法律制度的形成、发展为主线, 上下四千年、内容复杂、 资料众多, 给学习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学生学起来往往觉得枯燥乏味, 不象学 部门法那样有兴趣。但是中国法制史, 作为教育部确定的全国高等学校法学专业 14 门必修的核心课程之一, 是一门重要的专业基础课, 在整个法学教育中占有 重要的位置。它对于我们学好其他部门法(学) 具有重要的作用, 它可以为部门 法(学) 提供理论指导和历史功底, 是学好部门法(学) 的前提。可以说, 学不好 中国法制史这样的基 础法学, 就学不好部门法(学) , 即使是学好了也是零散的、肤浅的、不系统的。 事实上, 一个在部门法学上有所造诣的人, 在中国法制史方面也都有较深的修 养。再从与理论法学的关系来讲, 任何法的理论无不是法律的历史与现实的高度 概括和抽 象。离开了这些, 理论法学就成了无源之水。也就是说, 法的历史与现实, 是理 论法学的基本内容,没有它, 就没有理论法学及其发展。另外很重要的一点, 就 是中国法制史与现实中国的法制建设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 并不是没有任何关 系的。现实 是历史的产物, 是从历史发展而来的, 学习中国法制史可以为现实的法制建设 服务。中国有数千年的法制史, 有深厚的传统法制, 有丰富的经验教训, 具有丰 富的“本土资源”, 可以为现今中国的法治建设、为法制现代化建设所用。从这 里可以看出, 学习中国法制史, 具有很多的“功用”, 因此, 我们不仅要学, 而 且要学好, 要自觉地学, 主动地学,带着浓厚的兴趣学。 二、学习中国法制史, 要前后贯通, 纵横结合 中国法制史教程一般都是按照时间的先后顺序来编排内容的。从中国法制文 明的起源、夏商周的法律制度, 一直到革命根据地民主政权的法制建设,前后时 间跨度数千年。全书共十余章, 每一章所阐述的内容一般都是从法制指导思想到 立法概况特点, 从方方面面的法律内容到诉讼审判等司法制度。其中既有刑事民

事又有经济行政,既有沿革继承又有变化发展。这就要求我们在学习的过程中, 要注意中国法制史内容上的连贯性,要前后贯通,纵横结合: 所谓前后贯通,纵横结合,即是在学习中国法制史时,把前后相关内容联 系起来并远行比较。例如,可以就法律形式、法典编损体例、利罚制度、婚据家 庭制度等问题前后串联起来,对其发展变化的重要环节和原因予以归纳和总结, 从而认识到中国法制史上的各种制度和问题是连贯的、整体的。这样才能较好地 把握中国法制史的发展规律性以及不同时期的本质特点,不仅知其然,而且知 其所以然。 三、全面学习,突出重点 中国法制史作为法学核心专业基础课程,以中国法律制度的形成、发展为主 线。具有时间跨度长、函盖内容广、专有名词多等特点,给自学带来了一定的难 度。要学好中国法制史,必须全面学习,突出重点,特别是在中国法制发展史上 具有重大影响的事件或制度,例如:西周的明德慎罚的思想、宗法制度、周礼的 制定、内容及其与刑的关系、刑法原则与刑事政策、婚烟制度:春秋时期成文 法的公布与影响:战国时明地主阶级的法律思想、《法经》:秦朝的商映变法, 刑法原则与利名:汉代的立法指导思想与主要立法、利法原则与刑制改革、春 秋决狱:貔晋南北朝时期的主要立法成就及法律情家化:隋朝的《开皇律》及 其内容上的新变化:唐阴的立法思想及主要成就、刑法原则、刑罚制度与适用 主要罪名、契约制度、家庭婚烟制度、唐律的主要特点及影响、宋代的主要立法、 刑罚制度与原则、契约制度与典 当制度、婚媚家庭制度的发展:元代娇烟家庭制度的发展:明代的立法思想与 主要立法、刑法原则与刑罚制度及其发展变化与特点、民事法律制度的发展,申 明亭与息论、会审制度:清代的主要立法、刑罚制度的发展与特点,典权制度 的发展:清末顶备立宪的主要活动、清末修律的指导思想、主要成就与特点, 诉讼市判制度的改革与司法制度的半殖民地化: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主要 内容与特点:北洋政府法律调度的特点:南京国民政府的立法体制与法律体系, 《六法全书》的主要内容与特点、法院组织体系。如果掌握了这些具有重大影响 的事件或制度,那么,对于整个中国法制史就有了一个基本的了解和轮廓,然 后在此基础上向其他内容深入和展开
事又有经济行政, 既有沿革继承又有变化发展。这就要求我们在学习的过程中, 要注意中国法制史内容上的连贯性, 要前后贯通,纵横结合。 所谓前后贯通, 纵横结合, 即是在学习中国法制史时, 把前后相关内容联 系起来并进行比较。例如, 可以就法律形式、法典编撰体例、刑罚制度、婚姻家 庭制度等问题前后串联起来, 对其发展变化的重要环节和原因予以归纳和总结, 从而认识到中国法制史上的各种制度和问题是连贯的、整体的。这样才能较好地 把握中国法制史的发展规律性以及不同时期的本质特点, 不仅知其然, 而且知 其所以然。 三、全面学习, 突出重点 中国法制史作为法学核心专业基础课程, 以中国法律制度的形成、发展为主 线, 具有时间跨度长、涵盖内容广、专有名词多等特点, 给自学带来了一定的难 度, 要学好中国法制史, 必须全面学习, 突出重点。特别是在中国法制发展史上 具有重大影响的事件或制度。例如: 西周的明德慎罚的思想、宗法制度、周礼的 制定、内容及其与刑的关系、刑法原则与刑事政策、婚姻制度; 春秋时期成文 法的公布与影响; 战国时期地主阶级的法律思想、《法经》; 秦朝的商鞅变法、 刑法原则与刑名; 汉代的立法指导思想与主要立法、刑法原则与刑制改革、春 秋决狱; 魏晋南北朝时期的主要立法成就及法律儒家化; 隋朝的《开皇律》及 其内容上的新变化; 唐朝的立法思想及主要成就、刑法原则、刑罚制度与适用、 主要罪名、契约制度、家庭婚姻制度、唐律的主要特点及影响、宋代的主要立法、 刑罚制度与原则、契约制度与典 当制度、婚姻家庭制度的发展; 元代婚姻家庭制度的发展; 明代的立法思想与 主要立法、刑法原则与刑罚制度及其发展变化与特点、民事法律制度的发展、申 明亭与息讼、会审制度; 清代的主要立法、刑罚制度的发展与特点、典权制度 的发展; 清末预备立宪的主要活动、清末修律的指导思想、主要成就与特点、 诉讼审判制度的改革与司法制度的半殖民地化;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主要 内容与特点;北洋政府法律制度的特点;南京国民政府的立法体制与法律体系、 《六法全书》的主要内容与特点、法院组织体系。如果掌握了这些具有重大影响 的事件或制度, 那么, 对于整个中国法制史就有了一个基本的了解和轮廓, 然 后在此基础上向其他内容深入和展开

四、学习中国法制史,要具备一些基本功 学习中国法制史,要特别具备古汉语古文字等方面的知识,以扫除文字上 的障碍。中国法制史上下几千年,史料浩紧,内客复杂,涉及面广,是同类其他 学科所无法比拟的。特别是古代法制史部分,法制史料基本上是文言文,有许多 难认、难读、难懂的地方,如果古汉语功底较差,面对生辟、酶涩的古文,就会 手足无措。因此,要学好中圆法制史,要具备一些古汉语古文字方面的基本功。 另外,学习中国法制史,更要懂得中国历史,应该说,中国法制史是中国历 史中制度史的一部分,把中国法制史放在中国历史这个大背影下去学习和研究, 将有利于对中国法制史的深入理解。例如,孔子为什么要反对公布成文法?汉文 帝为什 么要将利切改重为轻?唐代为什么能够制定影啊深远的中华法系的代表作《唐律 疏议》?如果把诸如此类的问题放在各自当时的历史大背景下去思考,这些问题 就不难解决了。 五、要学好中国法制史。还要具备较扎实的部门法知识作基础 我们说中国法制史是一门基础学科,对学好其他部门法(学)具有重要的基 础作用。但是,反过来,学好其他部门法(学)对于学好中国法制史也具有重要 的帮助作用。学好部门法学如刑法学、民法学、经济法学、行政法学、诉诊法学 等学科中的一些概念、制度、理论有助于对中国法制史中的一些概念、制度的理 解,并可以通过对比,弄清楚相关概念、制度的区别,加深对中国法制史相关内 容的理解,进一步李界中国法制史的内容。可以说学好中国法制史与学好部门法 是相互促进的。 六、要学好中国法制史,只学国家指定的自学教材是不够的,还要多读一些 参考书 例如: 1.《历代刑法志》,这是一本最基础的参考书,它由二十五史中的关于历朝 历代法律制度的《刑法志》汇编而成。二十五史中的(刑法志》,有人称之为中 国古代最早的法史学著作。应该说这是一本必读的中国法制史参考书: 2.《历代刑法考》,这是我国近代著名的法制史专家、清水修律大臣沈家本 研究中国古代法制史的专著。沈家本任职刑部四十余年,专心律学,精通我国旧
四、学习中国法制史, 要具备一些基本功 学习中国法制史, 要特别具备古汉语古文字等方面的知识, 以扫除文字上 的障碍。中国法制史上下几千年, 史料浩繁, 内容复杂, 涉及面广, 是同类其他 学科所无法比拟的。特别是古代法制史部分, 法制史料基本上是文言文, 有许多 难认、难读、难懂的地方, 如果古汉语功底较差, 面对生僻、晦涩的古文, 就会 手足无措。因此, 要学好中国法制史, 要具备一些古汉语古文字方面的基本功。 另外, 学习中国法制史, 更要懂得中国历史。应该说, 中国法制史是中国历 史中制度史的一部分, 把中国法制史放在中国历史这个大背影下去学习和研究, 将有利于对中国法制史的深入理解。例如, 孔子为什么要反对公布成文法?汉文 帝为什 么要将刑罚改重为轻? 唐代为什么能够制定影响深远的中华法系的代表作《唐律 疏议》? 如果把诸如此类的问题放在各自当时的历史大背景下去思考, 这些问题 就不难解决了。 五、要学好中国法制史, 还要具备较扎实的部门法知识作基础 我们说中国法制史是一门基础学科, 对学好其他部门法(学) 具有重要的基 础作用。但是, 反过来, 学好其他部门法(学) 对于学好中国法制史也具有重要 的帮助作用。学好部门法学如刑法学、民法学、经济法学、行政法学、诉讼法学 等学科中的一些概念、制度、理论有助于对中国法制史中的一些概念、制度的理 解, 并可以通过对比, 弄清楚相关概念、制度的区别, 加深对中国法制史相关内 容的理解, 进一步掌握中国法制史的内容。可以说学好中国法制史与学好部门法 是相互促进的。 六、要学好中国法制史, 只学国家指定的自学教材是不够的, 还要多读一些 参考书 例如: 1.《历代刑法志》, 这是一本最基础的参考书,它由二十五史中的关于历朝 历代法律制度的《刑法志》汇编而成。二十五史中的《刑法志》, 有人称之为中 国古代最早的法史学著作。应该说这是一本必读的中国法制史参考书。 2.《历代刑法考》, 这是我国近代著名的法制史专家、清末修律大臣沈家本 研究中国古代法制史的专著。沈家本任职刑部四十余年, 专心律学,精通我国旧

律,对近代西方日本各国的法律也有较深的了解。《历代刑法考》的编慕,在系 统整理我 国法制史资料方面,可说是一次创举,其表现首先是内容的丰富与取材的广博, 历代与利法有关的资料,巨细无遭,成登毕录,其次是文就资料考订的精核,对 文献的考辨,一般从训诂入手,引经据典,追本湖源,旁征博引,力求阐发其 本意,其中尤其对先秦两汉法律制度的研究,创获甚多,本书替经作为中国早明 大学法科的教材 3.《批判与重建:中国法制史研究反载》,这是以上海大学法学院教授倪正 茂为代表的几位当代中圆法律史专家对长期以来的中法史研究进行反思的一本 力著。该书对中国古代法律的功能、中华法系的特点、古代法典的偏暴体例、古 代法史资料的研究与运用等一系列问题中的局限性,进行了批判与反思,为将 来的中国法律史的研究与教学指出了方向,该书的出版将对中国法律史的研究与 教学,在一个相当长的时间内产生重大影响,将促使《中国法制史》和《中国法 律思想史》的重新改写。对于法理学也将产生一定的影响,也将促使人们重新认 识法和法律, 4,《中国法制史》,这是一本由复旦大学法学院叶拳信教授主编的最新出版 的中国法制史教材。该书吸收了近年来中围法制史研究的最新成果,具有相当的 学术深度,同时又具有较强的可读性。 5.《中国古代法学词典》,这是由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古籍整理研究所高潮等 教授编写的一部学习中国法制史的工具书。该词典收词目3700余条,包括古代 法学论署、刑律法令、史书、类书、案例、判腰等文献资料中的名词术语、以及 有关的制 度、人物、官职、典籍的释义与介绍。该词典释文简明准确,是一部学习中国法 制史的不可多得的重要的工具书。《中国法制史》的参考书很多,在此就不一一 列举了。 另外,还要多阅读一些相关的法制史论文,阅读法制史论文,一方面有利 于扩大知识面。另一方面,有利于进一步加深对相关的法制史内容的了解。 上一个世纪以米,田野考古取得了重大成就,一大批汉魏晋竹简、木牍、帛书被 发现,尤其是《睡虎地秦慕竹简》、《张家山汉蔡竹简》等古代法律文就相维出 土。通过对这些出土法律文献的研究,可以使我们更深刻地认识中国法律发展史 甚至改变我们以往对中国古代法制史特别是唐以前法律的某些模糊或错误认识
律, 对近代西方日本各国的法律也有较深的了解。《历代刑法考》的编纂, 在系 统整理我 国法制史资料方面, 可说是一次创举, 其表现首先是内容的丰富与取材的广博, 历代与刑法有关的资料, 巨细无遗, 咸登毕录。其次是文献资料考订的精核, 对 文献的考辨, 一般从训诂入手, 引经据典, 追本溯源, 旁征博引, 力求阐发其 本意, 其中尤其对先秦两汉法律制度的研究, 创获甚多。本书曾经作为中国早期 大学法科的教材。 3.《批判与重建: 中国法制史研究反拨》, 这是以上海大学法学院教授倪正 茂为代表的几位当代中国法律史专家对长期以来的中法史研究进行反思的一本 力著。该书对中国古代法律的功能、中华法系的特点、古代法典的编纂体例、古 代法史资料的研究与运用等一系列问题中的局限性, 进行了批判与反思, 为将 来的中国法律史的研究与教学指出了方向。该书的出版将对中国法律史的研究与 教学, 在一个相当长的时间内产生重大影响, 将促使《中国法制史》和《中国法 律思想史》的重新改写, 对于法理学也将产生一定的影响, 也将促使人们重新认 识法和法律。 4.《中国法制史》, 这是一本由复旦大学法学院叶孝信教授主编的最新出版 的中国法制史教材。该书吸收了近年来中国法制史研究的最新成果, 具有相当的 学术深度, 同时又具有较强的可读性。 5.《中国古代法学词典》, 这是由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古籍整理研究所高潮等 教授编写的一部学习中国法制史的工具书。该词典收词目 3700 余条, 包括古代 法学论著、刑律法令、史书、类书、案例、判牍等文献资料中的名词术语、以及 有关的制 度、人物、官职、典籍的释义与介绍。该词典释文简明准确, 是一部学习中国法 制史的不可多得的重要的工具书。《中国法制史》的参考书很多, 在此就不一一 列举了。 另外, 还要多阅读一些相关的法制史论文, 阅读法制史论文, 一方面有利 于扩大知识面。另一方面, 有利于进一步加深对相关的法制史内容的了解。 上一个世纪以来,田野考古取得了重大成就,一大批汉魏晋竹简、木牍、帛书被 发现,尤其是《睡虎地秦墓竹简》、《张家山汉墓竹简》等古代法律文献相继出 土。通过对这些出土法律文献的研究,可以使我们更深刻地认识中国法律发展史 甚至改变我们以往对中国古代法制史特别是唐以前法律的某些模糊或错误认识

重新政写中国法制史。本文将历史文献与出土文献相结合,对秦汉律与唐律进行 了比较,重新阐述唐以前律的发展林络,认识秦汉律在中国法律发展史上的地位。 一、汉律到唐律之沿革 商轶变法以魏《法经》为基础,改“法”为律”。汉初,萧何“瘦抽秦法,取 其宜于时者,作律九章。“从秦律六篇到汉律九章、再到唐律十二篇的中国早期 法律篇目的变化,唐人在作《晋书法志》时有较详细记载,沈家本撰《律目 考》对从汉律至唐律的篇目变化及内容分化组合做了论述,近人也有不少相关论 述,但限于资料,有关律的演变过程仍不很清楚,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出现 律名,与萧何《九章律》相同者,计有《跋律》、《盗律》、《具律》、《捕律》、 《杂律》、《户律》、《兴律》,只有《囚律》、《暖律)没有出现。这些都是 汉代所滑正罪量利的正律,法律条文一般有罪有刑。汉《九章律》经过魏晋的 改制,到唐律发展为十二篇,如《蓝律》、《碱律》合并为唐《贼蓝律》,《具 律》演变为《名例律》,《户律》演变为《户婚律》,《杂律》最为稳定没有变 化等等,其沿革变化一般都比较清楚,没有疑义,兹不赘述。 汉《九章》之外为汉之单行律,或称之为傍(旁)章”,程树德说:“若夫 九章之外以律称者,如尉律大乐上计耐金诸律,其为属旁章以下,抑系别出,书 缺有间。然《说文》引尉律,《艺文志》则引作萧何草律,是尉律亦萧何所造。 《晋志》称魏有乏留律,在魏律十八篇之外。盖正律以外,尚有单行之律,因汉 魏间通制也,汉代单行律又可分为两类,其中一部分律如《告律》,《亡律》, 《钱律》等,其内容结构一般规定哪些行为构成犯罪,并明确规定了相应的刑罚。 这类单行律由于随附罚则,在魏晋立法时仍划归为正罪名”的律,在唐律中一假 有与之相应的内容或律名。如汉《告律》演变发展为唐的《斗讼律》之一部分, 《亡律》与《新律》合并成为唐之《捕亡律》,《钱律》成为唐《杂律》之一部 分。 汉《告律》首次发现,唐《斗讼律》“告讼之事即由此而来。但因文献失载, 以往学者对此有不正确的认识,如清代律学家吴坛说:“诉讼律汉未有其名。 学术界一般认为唐律中的“告讼之事源于秦汉之《囚律》。在曹魏修订《新律》 时,才从汉《囚律》中分出《告劾》、《系讯》、《断狱》,西晋又在此基础上, “辨《囚律》为《告劾》、《系讯》、《断就》”。北齐又将告讼附于斗律,曰斗 论。后周改为告言律。隋唐仍曰斗讼。诚如《晋书刑法志》所言,汉“《四律 有告劾、传覆”之事,但主要内容为系囚、髯狱、断狱之法”,这些内容都演变 为唐之《断狱律》。汉《告律》中告讼之事"与汉《赋律》中“斗霞之科”演变为 唐之《斗讼律》。 汉初《钱律》,当继承自秦律,“孝文五年…除盗铸钱令,使民放铸。” 景帝中元六年十二月,又“定铸钱伪黄金弃市律,”王荞时,“莽以私转钱死,及 沮宝货投四督,犯法者多,不可胜行,乃更轻其法:私铸作泉布者,与麦子没 人为官奴婢:史及比伍,知而不举告,与同罪:祖宝货,民罚作一岁,吏免官,” 王葬制定的《钱律》终以汉《钱律》为基础,刑罚有所轻重而且。唐代以后,律 典中已无《钱律》,仅在《杂律》中规定了相应的盗铸钱”犯罪。 汉代还有一些单行律,没设罚则”,与后世所谓“正刑定罪“的律"明显的不
重新改写中国法制史。本文将历史文献与出土文献相结合,对秦汉律与唐律进行 了比较,重新阐述唐以前律的发展脉络,认识秦汉律在中国法律发展史上的地位。 一、汉律到唐律之沿革 商鞅变法以魏《法经》为基础,改“法”为“律”。汉初,萧何“攈摭秦法,取 其宜于时者,作律九章。”从秦律六篇到汉律九章、再到唐律十二篇的中国早期 法律篇目的变化,唐人在作《晋书·刑法志》时有较详细记载,沈家本撰《律目 考》对从汉律至唐律的篇目变化及内容分化组合做了论述,近人也有不少相关论 述,但限于资料,有关律的演变过程仍不很清楚。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出现 律名,与萧何《九章律》相同者,计有《贼律》、《盗律》、《具律》、《捕律》、 《杂律》、《户律》、《兴律》,只有《囚律》、《厩律》没有出现。这些都是 汉代所谓“正罪量刑”的正律,法律条文一般有罪有刑。汉《九章律》经过魏晋的 改制,到唐律发展为十二篇,如《盗律》、《贼律》合并为唐《贼盗律》,《具 律》演变为《名例律》,《户律》演变为《户婚律》,《杂律》最为稳定没有变 化等等,其沿革变化一般都比较清楚,没有疑义,兹不赘述。 汉《九章》之外为汉之单行律,或称之为“傍(旁)章”,程树德说:“若夫 九章之外以律称者,如尉律大乐上计酎金诸律,其为属旁章以下,抑系别出,书 缺有间。然《说文》引尉律,《艺文志》则引作萧何草律,是尉律亦萧何所造。 《晋志》称魏有乏留律,在魏律十八篇之外。盖正律以外,尚有单行之律,固汉 魏间通制也。”汉代单行律又可分为两类,其中一部分律如《告律》、《亡律》、 《钱律》等,其内容结构一般规定哪些行为构成犯罪,并明确规定了相应的刑罚。 这类单行律由于随附罚则,在魏晋立法时仍划归为“正罪名”的律,在唐律中一般 有与之相应的内容或律名。如汉《告律》演变发展为唐的《斗讼律》之一部分, 《亡律》与《捕律》合并成为唐之《捕亡律》,《钱律》成为唐《杂律》之一部 分。 汉《告律》首次发现,唐《斗讼律》“告讼之事”即由此而来。但因文献失载, 以往学者对此有不正确的认识,如清代律学家吴坛说:“诉讼律汉未有其名。” 学术界一般认为唐律中的“告讼之事”源于秦汉之《囚律》。在曹魏修订《新律》 时,才从汉《囚律》中分出《告劾》、《系讯》、《断狱》,西晋又在此基础上, “辨《囚律》为《告劾》、《系讯》、《断狱》”。北齐又将告讼附于斗律,曰斗 讼。后周改为告言律。隋唐仍曰斗讼。诚如《晋书·刑法志》所言,汉“《囚律》 有告劾、传覆”之事,但主要内容为“系囚、鞫狱、断狱之法”,这些内容都演变 为唐之《断狱律》。汉《告律》中“告讼之事”与汉《贼律》中“斗殴之科”演变为 唐之《斗讼律》。 汉初《钱律》,当继承自秦律,“孝文五年……除盗铸钱令,使民放铸。” 景帝中元六年十二月,又“定铸钱伪黄金弃市律。”王莽时,“莽以私铸钱死,及 非沮宝货投四裔,犯法者多,不可胜行,乃更轻其法:私铸作泉布者,与妻子没 人为官奴婢;吏及比伍,知而不举告,与同罪;非沮宝货,民罚作一岁,吏免官。” 王莽制定的《钱律》终以汉《钱律》为基础,刑罚有所轻重而且。唐代以后,律 典中已无《钱律》,仅在《杂律》中规定了相应的“盗铸钱”犯罪。 汉代还有一些单行律,没设“罚则”,与后世所谓“正刑定罪”的“律”明显的不

同。正因为如此,以往的学者一般都依魂晋以后律的特点或标准来衡量汉律,认 为汉代“律“的内容极为杂歌,往往律令不分、律礼不分。如程树德曾说:“汉沿 秦制,顾其时去古未远,礼与律之别,犹不甚严。《礼乐志》叔孙通所撰礼仪与 律同录藏于理官。《说文》引汉律祠宗庙丹书告,《和帝纪》汉引汉律春日朝秋 日请,是可证朝翼宗庙之仪,告凶丧祭之典,后世以之入礼者,而汉时则多属律 也。魏晋以后,律令之别极严,而汉则否。《杜周传》前主所是著为律,后主所 是疏为令:文帝五年除盗铸钱令,《史记将相名臣表》作除钱律:《萧望之传》 引金布令,《后书》则作汉律金布令,《晋志》则直称金布律,是令亦可称律 也。”在这一点上,我很赞同张建国的说法:律在最早出现的时候,“律是一种成 这法,又是法字的替代,在这一法律形式下包含有刑罚或非刑罚法规是很正常 的,如同我们今天在法这种法律形式下可以有刑法、民法、行政法一样,不是 必须成为单一的某一类法规。■ 大概在魏晋立法时,才将律,令,律、礼严格区分开来。西晋律学家杜预说: “律以正罪名,令以存事制。“并以此为标准将旧律中“若军事、田农、酷酒,未 得皆从人心,权设其法,太平当除,故不入律,悉以为令。施行制度,以此设教, 违令有罪则入律。“日本学者堀敏一说:“在晋以前。令后随附罚则。律和令区别 不清晰。晋令去掉罚则,入之于律,律和令相互独立、分工明确。因此,晋律设 违令罪'意味着晋代律和令建立了划时代的关系。”其实,汉律中没有随附罚则 的律在魏晋以后也被归入令。例如秦汉时期的《传食律》,魏晋时期即改为《郑 降令》,《晋书法志》云:“秦世旧有暖置、乘传、副车、食厨,汉初承秦不 政,后以费广稍省,故后汉但没骑置而无车马,而律犹着其文,则为虚设,故(魏) 除《概律》,取其可用合科者,以为《都驿令》。”其它的汉律如《秩律》、《置 后律》、《传食律》、《爵律》、《徭律》、《复律》等与后世《官品令》、《户 令》、《封爵令》、《赋役令》、《复除令》的内容相当 汉初有《收律》,是从秦律继承因麦而来,应劭说:“秦法,一人有罪,并 其室家。“文帝“(元年十二月)尽除收帑相坐律令。“景帝时恢复,如“吴楚七国 反时,其首事者麦子没入为官奴婢”。汉代单行的《收律》到唐代,在《唐律》 中已经没有专门的《收律》了。 二、秦汉律与唐律中的诉讼制度 薛允升在《唐明律合编》中指出:“昔人立法,各有所本,《唐律》古奥难 读之处,大抵多从《汉律》而来”日本学者仁并田壁在《唐律的通则性规定及其 来源》一文,也对唐律中一些定罪量刑的通则往往追测到秦汉的法律。事实上, 不但唐律一些通则性规定可以追湖到秦汉法律,就是一些具体的法律条文也可以 在秦汉律中找到来源。下面再单从诉讼制度方面加以分析和说明,汉律与唐律的 相关规定是有渊源关系的。 第一,鼓励告奸。从商映变法始,秦国“令民为什伍,而相牧可连坐。不告 奸者腹斩,告奸者与斩敌首同赏,蛋奸者与降敌同罚。“汉承秦制,也鼓励告奸, 例如张家山汉简《捕律》:“阴罪人,史辅得之,半购调者。”《具律》;“诸欲 告罪人,及有罪先自告而远其具廷者,皆得告所在乡,乡官谨听,书其告,上县 道官。"针对盗铸钱这种隐敲性较强的鬼罪,《钱律》还特别规定:捕盗铸钱及
同。正因为如此,以往的学者一般都依魏晋以后律的特点或标准来衡量汉律,认 为汉代“律”的内容极为杂驳,往往律令不分、律礼不分。如程树德曾说:“汉沿 秦制,顾其时去古未远,礼与律之别,犹不甚严。《礼乐志》叔孙通所撰礼仪与 律同录藏于理官。《说文》引汉律祠宗庙丹书告,《和帝纪》汉引汉律春曰朝秋 曰请,是可证朝觐宗庙之仪,告凶丧祭之典,后世以之入礼者,而汉时则多属律 也。魏晋以后,律令之别极严,而汉则否。《杜周传》前主所是著为律,后主所 是疏为令;文帝五年除盗铸钱令,《史记·将相名臣表》作除钱律;《萧望之传》 引金布令,《后书》则引作汉律金布令,《晋志》则直称金布律,是令亦可称律 也。”在这一点上,我很赞同张建国的说法:律在最早出现的时候,“律是一种成 文法,又是‘法’字的替代,在这一法律形式下包含有刑罚或非刑罚法规是很正常 的,如同我们今天在‘法’这种法律形式下可以有刑法、民法、行政法一样,不是 必须成为单一的某一类法规。” 大概在魏晋立法时,才将律、令,律、礼严格区分开来。西晋律学家杜预说: “律以正罪名,令以存事制。”并以此为标准将旧律中“若军事、田农、酤酒,未 得皆从人心,权设其法,太平当除,故不入律,悉以为令。施行制度,以此设教, 违令有罪则入律。”日本学者堀敏一说:“在晋以前,令后随附罚则,律和令区别 不清晰。晋令去掉罚则,入之于律,律和令相互独立、分工明确。因此,晋律设 ‘违令罪’意味着晋代律和令建立了划时代的关系。”其实,汉律中没有随附罚则 的律在魏晋以后也被归入令。例如秦汉时期的《传食律》,魏晋时期即改为《邮 降令》,《晋书·刑法志》云:“秦世旧有厩置、乘传、副车、食厨,汉初承秦不 改,后以费广稍省,故后汉但没骑置而无车马,而律犹着其文,则为虚设,故(魏) 除《厩律》,取其可用合科者,以为《邮驿令》。”其它的汉律如《秩律》、《置 后律》、《传食律》、《爵律》、《徭律》、《复律》等与后世《官品令》、《户 令》、《封爵令》、《赋役令》、《复除令》的内容相当。 汉初有《收律》,是从秦律继承因袭而来,应劭说:“秦法,一人有罪,并 其室家。”文帝“(元年十二月)尽除收帑相坐律令。”景帝时恢复,如“吴楚七国 反时,其首事者妻子没入为官奴婢”。汉代单行的《收律》到唐代,在《唐律》 中已经没有专门的《收律》了。 二、秦汉律与唐律中的诉讼制度 薛允升在《唐明律合编》中指出:“昔人立法,各有所本,《唐律》古奥难 读之处,大抵多从《汉律》而来”日本学者仁井田陞在《唐律的通则性规定及其 来源》一文,也对唐律中一些定罪量刑的通则往往追溯到秦汉的法律。事实上, 不但唐律一些通则性规定可以追溯到秦汉法律,就是一些具体的法律条文也可以 在秦汉律中找到来源。下面再单从诉讼制度方面加以分析和说明,汉律与唐律的 相关规定是有渊源关系的。 第一,鼓励告奸。从商鞅变法始,秦国“令民为什伍,而相牧司连坐。不告 奸者腰斩,告奸者与斩敌首同赏,匿奸者与降敌同罚。”汉承秦制,也鼓励告奸, 例如张家山汉简《捕律》:“诇罪人,吏捕得之,半购诇者。”《具律》:“诸欲 告罪人,及有罪先自告而远其具廷者,皆得告所在乡,乡官谨听,书其告,上县 道官。”针对盗铸钱这种隐蔽性较强的犯罪,《钱律》还特别规定:“捕盗铸钱及

佐者,智(知)人盗铸钱,为买铜、炭,及为行其新钱,若为通之,而能板相捕, 若先自告、告其与,吏捕,颇得之,除捕者罪。”《唐律疏议斗讼律》:“诸知 谋反及大逆者,密告随近官司,不告者,纹。知谋大逆,谋叛不告者,流二千里。 知指斥乘奥及妖言不告者,各减本罪五等。官司承告,不即掩捕,经半日者,各 与不告罪同, 第二,诬告反坐的原则。古代法律显然鼓励人们举告犯罪,但却无一例外地 严禁诬告。秦律实行“诬告反坐"的原则。《法律答问》:“甲告乙盗牛若跋伤人 今乙不盗牛、不伤人,问甲可(何)论?端为,为评人:不端,为告不审。张 家山竹简汉律是汉初的法律,在很大程度上直接承袭了秦律。从汉简《告律》的 规定来看,秦律确有“速告反坐”的原则。汉简《告律》规定诬告人以死罪,踪 为城且春:它各反其罪。针对“告不审”,汉简《告律》还规定:“告人不审,所 告者有它罪与告也罪等以上,告者不为不审。”三国时期,曹魏政权鉴于“相速告 者滋甚,于是规定:“敢以诽谤相告者,以所告者罪罪之。“之所以实行逐告反 坐”,原因在于“囚徒诬告人反,罪及亲属,异于善人,所以累之使省刑息诬也。 唐律因装不改,“诸诬告人者,各反坐。诸诬告谋反及大逆者,斩:从者,较。“ 第三,自首减免原则。“自首”,指犯罪行为人在犯罪行为被发觉之前自己将 罪行报告官府,法律规定一般可以宽忽其罪行或减轻处罚,《唐律蔬议》解释道: “过而不改,斯成过矣。今能改过,来首其罪,皆合得原。自首”在秦律中被称 分“自出”、“自告”。从目前的资料看,秦律没有明确的自告减免”规定,但在《法 律答问》中的许多案例解释中却体现了这样一个原则,例:“司寇盗百一十钱, 先自告,可(何)论?当耐为求臣,或曰费二甲。汉律明确规定:“先自告者除 其罪。”但针对一些特殊犯罪如杀伤罪,特别是卑幼杀伤尊来属、奴蝶杀伤家主 等行为则不适用,如张家山竹简《告律》:“杀伤大父母、父母,及奴婢杀伤主 主父母妻子,自告者皆不得或。”《唐律》:“诸犯罪米发而自首者,原其罪。正 雕犹征如法。”相形之下,唐律的规定更细致、系统,遣人代首、由法律规定得 兼容隐的亲属告发其罪,皆与自首同,但正脏仍须追缴。 第四,禁止卑幼控告尊长。针对于父与子、主与奴这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古 代无论是受法家思想影响的秦代,还是受儒家思想影响的唐代,都是从伦理的角 度来立法,维护这种不平等的社会关系,秦律都深受法家思想的影响,法家主张: “为人臣忠,为人子孝,少长有礼,男女有别。因此秦律也禁止卑幼控告尊长。 《法律答问》:“子告父母,臣妾告主,非公室告,勿听,何谓非公室告?主擅 杀、刑、是其子、臣妾,是谓非公室告,勿所。而行告,告者罪。告者罪己行, 它人有(又)袭其告之,亦不当听。”秦律对于卑幼控告尊长,只是规定“勿听”。 如果竖持要告发,那么告发尊长的单幼有要。从目前的资料看,告发尊长的卑幼 如何处罚,是不是处死,不得而知。而汉简《告律》则明确规定:“子告父母, 妇告威公,奴婢告主,主父母妻子。勿听而弃告者市。"就是卑幼告尊长,官府 不予受理,并将举告者弃市。北朝立法一如汉律,即使“母杀其父,子不得告, 告者死。”唐律深受情家思想的影响,认为父为子天,有隐无犯。如有违失,理 须谏净,起敢起孝,无令路罪。若有忘情弃礼而故告者,纹。”因此《唐律》规 定:“诸告祖父母、父母当,饺。谓非线坐之罪及谋叛以上而故告者,“对于主复 关系,唐律以为:“日月所照,莫非王巨。奴婢、部曲,虽属于主,其主若犯谋 反、逆、叛,即是不臣之人,故许论告。非此三事而告之者,皆纹。因此《唐
佐者,智(知)人盗铸钱,为买铜、炭,及为行其新钱,若为通之,而能颇相捕, 若先自告、告其与,吏捕,颇得之,除捕者罪。”《唐律疏议·斗讼律》:“诸知 谋反及大逆者,密告随近官司,不告者,绞。知谋大逆,谋叛不告者,流二千里。 知指斥乘舆及妖言不告者,各减本罪五等。官司承告,不即掩捕,经半日者,各 与不告罪同”。 第二,诬告反坐的原则。古代法律虽然鼓励人们举告犯罪,但却无一例外地 严禁诬告。秦律实行“诬告反坐”的原则,《法律答问》:“甲告乙盗牛若贼伤人, 今乙不盗牛、不伤人,问甲可(何)论?端为,为诬人;不端,为告不审。”张 家山竹简汉律是汉初的法律,在很大程度上直接承袭了秦律。从汉简《告律》的 规定来看,秦律确有“诬告反坐”的原则。汉简《告律》规定“诬告人以死罪,黥 为城旦舂;它各反其罪。”针对“告不审”,汉简《告律》还规定:“告人不审,所 告者有它罪与告也罪等以上,告者不为不审。”三国时期,曹魏政权鉴于“相诬告 者滋甚”,于是规定:“敢以诽谤相告者,以所告者罪罪之。”之所以实行“诬告反 坐”,原因在于“囚徒诬告人反,罪及亲属,异于善人,所以累之使省刑息诬也。” 唐律因袭不改,“诸诬告人者,各反坐。”“诸诬告谋反及大逆者,斩;从者,绞。” 第三,自首减免原则。“自首”,指犯罪行为人在犯罪行为被发觉之前自己将 罪行报告官府,法律规定一般可以宽恕其罪行或减轻处罚,《唐律疏议》解释道: “过而不改,斯成过矣。今能改过,来首其罪,皆合得原。”“自首”在秦律中被称 分“自出”、“自告”,从目前的资料看,秦律没有明确的“自告减免”规定,但在《法 律答问》中的许多案例解释中却体现了这样一个原则,例:“司寇盗百一十钱, 先自告,可(何)论?当耐为隶臣,或曰赀二甲。”汉律明确规定:“先自告者除 其罪。”但针对一些特殊犯罪如杀伤罪,特别是卑幼杀伤尊亲属、奴婢杀伤家主 等行为则不适用,如张家山竹简《告律》:“杀伤大父母、父母,及奴婢杀伤主、 主父母妻子,自告者皆不得减。”《唐律》:“诸犯罪未发而自首者,原其罪。正 赃犹征如法。”相形之下,唐律的规定更细致、系统,遣人代首、由法律规定得 兼容隐的亲属告发其罪,皆与自首同,但正赃仍须追缴。 第四,禁止卑幼控告尊长。针对于父与子、主与奴这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古 代无论是受法家思想影响的秦代,还是受儒家思想影响的唐代,都是从伦理的角 度来立法,维护这种不平等的社会关系。秦律都深受法家思想的影响,法家主张: “为人臣忠,为人子孝,少长有礼,男女有别”。因此秦律也禁止卑幼控告尊长。 《法律答问》:“子告父母,臣妾告主,非公室告,勿听。何谓非公室告?主擅 杀、刑、髡其子、臣妾,是谓非公室告,勿听。而行告,告者罪。告者罪己行, 它人有(又)袭其告之,亦不当听。”秦律对于卑幼控告尊长,只是规定“勿听”, 如果坚持要告发,那么告发尊长的卑幼有罪。从目前的资料看,告发尊长的卑幼 如何处罚,是不是处死,不得而知。而汉简《告律》则明确规定:“子告父母, 妇告威公,奴婢告主、主父母妻子,勿听而弃告者市。”就是卑幼告尊长,官府 不予受理,并将举告者弃市。北朝立法一如汉律,即使“母杀其父,子不得告, 告者死。”唐律深受儒家思想的影响,认为“父为子天,有隐无犯。如有违失,理 须谏诤,起敬起孝,无令陷罪。若有忘情弃礼而故告者,绞。”因此《唐律》规 定:“诸告祖父母、父母当,绞。谓非线坐之罪及谋叛以上而故告者。”对于主奴 关系,唐律以为:“日月所照,莫非王巨。奴婢、部曲,虽属于主,其主若犯谋 反、逆、叛,即是不臣之人,故许论告。非此三事而告之者,皆绞”。因此《唐

律》规定:“诸部曲、奴婢告主,非谋反、逆、叛者,皆纹:告主之期亲及外相 父母者,流。” 第五,禁止罪犯、老幼告他事。在中国古代的诉讼制度中,一般对在押罪囚, 老幼笃疾者的诉论权加以限制.为什么,刘俊文推测“盖因其不具备责任能力也.” 因为历代法律规定“老、小及笃疾之辈,犯法既得勿论”,因此历代法律都禁止霉 犯。老幼告他事,“此法之律意,乃在剥夺囚犯及无责任能力者之一般诉权, 以保证司法之正常秩序也。“吉代对老幼及因犯的诉权加以限制的法律制度,制 定不晚于秦代。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免老告人以为不孝,围杀,当三环 之不?不当环,亟执勿失。“即“免老”之人“必须经反复告三次,司法部门才予受 理的程序。汉简《贱律》:“年七十以上告子不孝,必三环之,三环之各不同日 面尚告,乃听之。”《告律》:“年未盈十岁及(系)者、城旦春、鬼薪白粲告人 皆勿听。“西晋法律规定:“十岁,不得告言人。”北齐时法律也规定:“负罪不得 告人事。”《唐律》:诸被囚禁,不得告举他事。即年八十以上,十岁以下及 笃疾者,听告谋反、递、叛、子孙不孝及同居之内为人侵见者,余并不得告。“ 第六,禁止以“投书的方式告发犯罪。秦律禁止以投书"的方式告发犯罪: “有投书,勿发,见辄燔之:能捕者购臣妾二人,系投书者鞫审谳之。"所谓者, 见书而投者不得,燔书,勿发:投者[得],书不播,鞫审献之之谓(也)。”秦 律对受理投书的可法官员如何处罚,不得而知,但汉简《具律》明确规定:“毋 败以投书者言(系)治人。不从律者,以鞫狱故不直论。"很显然,汉律禁止以“投 书”的方式告发犯罪,并规定对于受理“投书的司法官员,以审判案件故意不直 罪论处。曹魏立法以汉律为基础,曾一或投书弃市之科“,并说是“所以轻刑也,“ 可见,在汉律中投书罪有可能是处以弃市刑。唐代将“投书称为投匿名书告人 罪”。“诸投匿名书告人罪者,置二千里。得书者。皆即楚之,若将送官司者,徒 一年。官司受而为理者,加二等,被告者,不坐。“显然与秦汉法律如出一辙。 第七,证人及翻译者的法律责任。汉筒《具律》规定:“证不言请(情), 以出入人罪者,死罪,踪为城旦春:它各以其所出入罪反罪之。狱未鞫而更喜请 (情》者,除。吏谨先以舞告。证”。“译讯人为非(诈)伪。以出入罪人,死罪。 幕为城且春:它各以其所出入罪反罪之。”汉律规定证人证言故意不实及翻译者 有意作伪,导致对他人的定罪量刑有出入,如果因此被错判死罪。作证的人及翻 译者相应地处以黥城且的利罚。如他人被判其它罪的,实行反坐。《唐律》将以 上两条合并起来,言简意腹:“诸证不言情,及译人诈伪,致罪有出人者,证人 减二等,译人与同那。” 前面是对秦律,汉律、唐律中有美诉讼制度的内容进行个案比较,通过比较, 我们可以清楚地知道,唐律中的诉讼制度源于秦汉法律。事实上,唐律乃至唐以 后的法律在很多方面渊源于泰汉法律。汉初的法律制度,很大程度上沿麦了泰律, 章炳认为:“后世之有律,自萧何作《九章》始,远不本鞅,而近不本李斯。” 这是不符合历史事实的。不但汉律承发了秦律,甚至立法思想也受法家思想的影 响,有学者指出:“汉初的法治思想也许在政论家那里已没有市场,但作为一种 政治现实,其客观性,其惯性力量,都是不容忽视的。“通过比较,秦汉法律内 容大体上是相同的,基本上是法家思想的产物,是战国以来变法活动的成果。 唐律与秦汉法律比较,最大的差别仅在于形式,即篇日、编暴体例的变化 而内容的变化相对来说较小,大多数的唐律条文都可以追湖到秦汉的法律制度
律》规定:“诸部曲、奴婢告主,非谋反、逆、叛者,皆绞;告主之期亲及外祖 父母者,流。” 第五,禁止罪犯、老幼告他事。在中国古代的诉讼制度中,一般对在押罪囚、 老幼笃疾者的诉讼权加以限制。为什么,刘俊文推测“盖因其不具备责任能力也。” 因为历代法律规定“老、小及笃疾之辈,犯法既得勿论”,因此历代法律都禁止罪 犯。老幼告他事。“此法之律意,乃在剥夺囚犯及无责任能力者之一般诉讼权, 以保证司法之正常秩序也。”古代对老幼及囚犯的诉权加以限制的法律制度,制 定不晚于秦代。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免老告人以为不孝,谒杀,当三环 之不?不当环,亟执勿失。”即“免老”之人“必须经反复告三次,司法部门才予受 理”的程序。汉简《贼律》:“年七十以上告子不孝,必三环之。三环之各不同日 而尚告,乃听之。”《告律》:“年未盈十岁及(系)者、城旦舂、鬼薪白粲告人, 皆勿听。”西晋法律规定:“十岁,不得告言人。”北齐时法律也规定:“负罪不得 告人事。”《唐律》:“诸被囚禁,不得告举他事。…即年八十以上,十岁以下及 笃疾者,听告谋反、逆、叛、子孙不孝及同居之内为人侵犯者,余并不得告。” 第六,禁止以“投书”的方式告发犯罪。秦律禁止以“投书”的方式告发犯罪: “‘有投书,勿发,见辄燔之;能捕者购臣妾二人,系投书者鞫审谳之。’所谓者, 见书而投者不得,燔书,勿发;投者[得],书不燔,鞫审献之之谓(也)。”秦 律对受理“投书”的司法官员如何处罚,不得而知。但汉简《具律》明确规定:“毋 敢以投书者言(系)治人。不从律者,以鞫狱故不直论。”很显然,汉律禁止以“投 书”的方式告发犯罪,并规定对于受理“投书”的司法官员,以审判案件故意不直 罪论处。曹魏立法以汉律为基础,曾“改投书弃市之科”,并说是“所以轻刑也。” 可见,在汉律中投书罪有可能是处以弃市刑。唐代将“投书”称为“投匿名书告人 罪”,“诸投匿名书告人罪者,流二千里。得书者,皆即焚之,若将送官司者,徒 一年。官司受而为理者,加二等,被告者,不坐。”显然与秦汉法律如出一辙。 第七,证人及翻译者的法律责任。汉简《具律》规定:“证不言请(情), 以出入人罪者,死罪,黥为城旦舂;它各以其所出入罪反罪之。狱未鞫而更喜请 (情)者,除。吏谨先以辨告,证”。“译讯人为非(诈)伪,以出入罪人,死罪, 黥为城旦舂;它各以其所出入罪反罪之。”汉律规定证人证言故意不实及翻译者 有意作伪,导致对他人的定罪量刑有出入,如果因此被错判死罪,作证的人及翻 译者相应地处以黥城旦的刑罚。如他人被判其它罪的,实行反坐。《唐律》将以 上两条合并起来,言简意赅:“诸证不言情,及译人诈伪,致罪有出人者,证人 减二等,译人与同罪。” 前面是对秦律、汉律、唐律中有关诉讼制度的内容进行个案比较。通过比较, 我们可以清楚地知道,唐律中的诉讼制度源于秦汉法律。事实上,唐律乃至唐以 后的法律在很多方面渊源于秦汉法律。汉初的法律制度,很大程度上沿袭了秦律, 章炳麟认为:“后世之有律,自萧何作《九章》始,远不本鞅,而近不本李斯。” 这是不符合历史事实的。不但汉律承袭了秦律,甚至立法思想也受法家思想的影 响,有学者指出:“汉初的法治思想也许在政论家那里已没有市场,但作为一种 政治现实,其客观性,其惯性力量,都是不容忽视的。”通过比较,秦汉法律内 容大体上是相同的,基本上是法家思想的产物,是战国以来变法活动的成果。 唐律与秦汉法律比较,最大的差别仅在于形式,即篇目、编纂体例的变化, 而内容的变化相对来说较小,大多数的唐律条文都可以追溯到秦汉的法律制度

汉律粗琉,唐律精详而已。萧何的《九章律》被后世尊为律经,说明了汉律在中 国法律史上的重要地位。沈家本说:“《唐律》之承用《汉律》者不可枚举,有 经重略相等者,有经重不尽同者,“后世的法律体系尤其是封建的罪名体系在秦 汉时期已经建立,汉代视为犯罪的行为,后世法律一般都视为成规旧例,从而遵 循沿袭这些罪名。因为刑罚体系从秦汉到隋唐有逐渐减轻的趋势,刑罚往往随着 人们对与之相对应的罪名的观念变化而变化,也没有超出“刑罚世轻世重的刑罚 观念。无论如何,秦汉法律对后肚法律产生了重大影响,关于这一点,学术界绝 不能低估。 三、秦汉律与唐律的立法精神 法史学界普追认为:从董仲舒提出“罢陆百家,独尊儒术"以后,中国的法律 开始受儒家礼教思想的影响和漆透,经魏晋的纳礼入律,至唐代出现了一部一 准乎礼“的唐律,这就是所谓的法律儒家化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中国古代法律 的变化集中表现在两个方面:即开始出现了体现“亲亲”原则的准五服以制罪“原 则,体现“尊尊原则的良贱相犯以身份论处"原则。过去,一般认为:这种特点 开始出现于《晋律》。秦律是法家思想的产物,提侣“不别亲硫,不殊贵贱,一 断于法”,因而秦律具有“刑无等缓的特点:汉承秦制,汉初的法律完全受秦律 的影响,因面也不具备“亲疏有别,贵贱有等”的特点。由于处在转折点上的《晋 律》已不存在,我们无法确定《晋律》与以往的法律具体有球些变化。但通过以 上秦律,汉律与唐律从篇目体例到法律内容的比较,我们发现中国古代的法律是 一林相承的,并没有因为立法指导思想的转变而出现明显的断裂或质的转变。因 此,有的学者认为:“儒法融合并非陡然之肇始于汉律,秦律己初露端倪。”甚至 “由于以维护家族伦理为特征的,家宗法思想与礼义规范的深度浸洇,战国法制 已经带有明显的伦理粥常印记。“那就是都维护“君臣“、“父子“、“夫麦”之间“贵 贱有等”、“长幼有序的封建伦理秩序。秦律如此,汉初的法律如此,那么汉武 帝时期儒家开始居于正统地位以后的法律更是如此,这勿庸置疑。以下,根据张 家山汉慕竹简进行分析。 第一,秦汉律中的以血缘亲琉以制罪的原则,“五服”代表人们之间血缘及亲 属关系。在东汉时,五服制度已对当时的立法产生影响。“熹平五年,水昌太守 曹鸾上书大讼党人,言其方切。帝省奏大怒,即诏司隶、益州槛车收鸾,送槐里 狱掠杀之。于是又诏州郡更考党人门生故吏父子兄弟,其在位者,免官禁铟,爱 及五属。光和二年,上禄长和海上言:“礼,从相兄弟别居异财,恩义已轻,服 属疏末。而今党人钢及五熊,既乖典训之文。有漆经常之法。帝览而悟之,党 钢自从祖以下,皆得解释。 事实上,秦汉法律已受到亲疏、尊卑关系的影响,如前面所论述,汉律在诉 论上禁止卑幼控告尊长。在定罪量刑上,汉律对规定同一种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以 及罪之轻重,应追究的刑事责任的大小与应受利罚的轻重都考虑到行为相对人之 间的亲硫、尊卑关系。这就是汉人所谓的“定亲疏,决嫌凝,别同异,明是非也。 这一点在人身伤害一类犯罪的规定中表现的尤为突出。如杀伤行为,如果子女杀 伤父母即为重罪,如汉简《跋律》规定:“子赋杀伤父母,奴绅赋杀伤主、主父 母妻子,皆聚其首市。戡杀伤父母,牧杀父母,欧《殿》臀父母,父母告子不
汉律粗疏,唐律精详而已。萧何的《九章律》被后世尊为律经,说明了汉律在中 国法律史上的重要地位。沈家本说:“《唐律》之承用《汉律》者不可枚举,有 轻重略相等者,有轻重不尽同者。”后世的法律体系尤其是封建的罪名体系在秦 汉时期已经建立,汉代视为犯罪的行为,后世法律一般都视为成规旧例,从而遵 循沿袭这些罪名。因为刑罚体系从秦汉到隋唐有逐渐减轻的趋势,刑罚往往随着 人们对与之相对应的罪名的观念变化而变化,也没有超出“刑罚世轻世重”的刑罚 观念。无论如何,秦汉法律对后世法律产生了重大影响,关于这一点,学术界绝 不能低估。 三、秦汉律与唐律的立法精神 法史学界普遍认为:从董仲舒提出“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以后,中国的法律 开始受儒家礼教思想的影响和渗透,经魏晋的纳礼入律,至唐代出现了一部“一 准乎礼”的唐律。这就是所谓的法律儒家化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中国古代法律 的变化集中表现在两个方面:即开始出现了体现“亲亲”原则的“准五服以制罪”原 则,体现“尊尊”原则的“良贱相犯以身份论处”原则。过去,一般认为:这种特点 开始出现于《晋律》。秦律是法家思想的产物,提倡“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 断于法”,因而秦律具有“刑无等级”的特点;汉承秦制,汉初的法律完全受秦律 的影响,因而也不具备“亲疏有别,贵贱有等”的特点。由于处在转折点上的《晋 律》已不存在,我们无法确定《晋律》与以往的法律具体有哪些变化。但通过以 上秦律、汉律与唐律从篇目体例到法律内容的比较,我们发现中国古代的法律是 一脉相承的,并没有因为立法指导思想的转变而出现明显的断裂或质的转变。因 此,有的学者认为:“儒法融合并非陡然之肇始于汉律,秦律已初露端倪。”甚至 “由于以维护家族伦理为特征的儒家宗法思想与礼义规范的深度浸洇,战国法制 已经带有明显的伦理纲常印记。”那就是都维护“君臣”、“父子”、“夫妻”之间“贵 贱有等”、“长幼有序”的封建伦理秩序。秦律如此,汉初的法律如此,那么汉武 帝时期儒家开始居于正统地位以后的法律更是如此,这勿庸置疑。以下,根据张 家山汉墓竹简进行分析。 第一,秦汉律中的以血缘亲疏以制罪的原则。“五服”代表人们之间血缘及亲 属关系,在东汉时,五服制度已对当时的立法产生影响。“熹平五年,永昌太守 曹鸾上书大讼党人,言甚方切。帝省奏大怒,即诏司隶、益州槛车收鸾,送槐里 狱掠杀之。于是又诏州郡更考党人门生故吏父子兄弟,其在位者,免官禁锢,爰 及五属。光和二年,上禄长和海上言:‘礼,从祖兄弟别居异财,恩义已轻,服 属疏末。而今党人锢及五族,既乖典训之文,有谬经常之法。’帝览而悟之,党 锢自从祖以下,皆得解释。” 事实上,秦汉法律已受到亲疏、尊卑关系的影响,如前面所论述,汉律在诉 讼上禁止卑幼控告尊长。在定罪量刑上,汉律对规定同一种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以 及罪之轻重,应追究的刑事责任的大小与应受刑罚的轻重都考虑到行为相对人之 间的亲疏、尊卑关系。这就是汉人所谓的“定亲疏,决嫌疑,别同异,明是非也。” 这一点在人身伤害一类犯罪的规定中表现的尤为突出。如杀伤行为,如果子女杀 伤父母即为重罪,如汉简《贼律》规定:“子贼杀伤父母,奴婢贼杀伤主、主父 母妻子,皆枭其首市。”“贼杀伤父母,牧杀父母,欧〈殴〉詈父母,父母告子不

孝,其麦子为收者,皆钢,令毋得以爵偿、免除及赎,“在汉代人的思想观念中, 子弟杀父兄、妻杀夫这种行为是逆天理的。《汉书魏相传》:“案今年计,子弟 杀父兄、妻杀夫者,凡二百二十二人,臣愚以为此非小变也。”后世也将这种行 为视为罪大恶极而予以严惩,刘宋时法律规定:“律文,子赋杀伤殴父母,枭首, 骂曾,弃市,谋杀夫之父母,亦弃市。值赦,免刑补泊。“唐律将这种犯罪称作一 逆”,入“十恶”。“诸霄祖父母、父母者,纹:殴者,斩:过失杀伤者,流三千里: 伤,徒三年。”与竹简律文对比,显然与汉初法律的精神是一致的。相反,如果 是以尊犯卑,汉律的规定就明显不同,汉简《贼律》:“父母段箔子及奴婢,子 及奴婢以段答察死,令嗽死。”《历代刑法考》“杀子”条引《后汉书贾彪传》: “小民困贫,多不养子。慰严为其制。与杀人同。城南有盗勒害人者,北有妇人 杀子者,彪出案,发而掾吏欲引南,彪怒曰:贼寇害人,此则常理,母子相残, 逆天违道。遂驱车北行,案验其罪。沈家本按:“此乃伟节,律外办法,非《汉 律》如此。《健书刑罚志》引《斗律》:诸祖父母,父母忿怒以兵刃杀子孙者 五岁刑,股杀及爱憎而杀者减一等。似即出于汉法。《唐律》殴杀徒一年半, 以刃杀者徒二年,较后魏为轻。而故杀备加一等,则又与后魏不同矣。”再如殿 冒行为,汉简《贼律》:“妇跋伤、殿股智夫之泰父母、父母、主母、后母,督弃 市,段父偏麦父母、男子问产之麦、泰父母之同产,及夫父母同产、夫之同产, 若霞冒之父母,皆赎耐。其奥韵冒之,罚金四两。段兄姊及来父母之同产,耐 为求妾。其韵置之,赎黥。以上这些行为都属于段置行为,量刑显然都轻重 有别,当燃是考忠了当事人之间尊电、亲琥关系的峰故。 夫妻之间,汉《贼律》规定:“妻悍而夫没答之,非以兵刃也,显伤之,毋 罪。妻殴夫,耐为隶妾。”说明汉律承认丈夫对麦子有一定的人身支配权力和教 诚权,夫妻法律地位悬殊,而秦律规定反映夫妻地位相对较汉律平等,如妻悍, 夫殴治之,夹(决)其耳,若折支(肢)指。肤罐(体),问夫何论?当附。” 再如奸非“行为,如果发生在血亲之间,就视为重罪,汉律称为禽兽行”, 在量刑上也因行为相对人的服制亲疏尊卑而有所区别,“同产相与奸,若取(娶) 以为妻,及所取(娶)皆弃市。其强与奸,除所强。复兄弟、孝(季)父柏(伯) 父之麦、御蝶,皆为城旦春,复男弟兄子、孝(季)父柏(伯)父子之麦、御 婢,皆完为城旦,”《唐律疏议》中“十恶”有“内乱”,就是指奸小功以上亲、父 祖丧及与和者。” 第二,秦汉律中的良贱相犯以身份论的原则。古代社会,贵族宫僚属于特权 阶层,平民阶层一般被称为良人“,法律地位更低的是贱民阶层,其法律地位, 唐律规定:“奴婢贱人。律比畜产”。秦汉时期也大致如此,《后汉书刘宽传》 记载一个有趣的故事:刘宽请客,“遗苍头市酒,迁久,大醉而还。客不堪之, 骂曰:畜产。宽须臾遭人视奴,疑必白杀。顾左右日:此人也,骂言畜产,辱 孰甚焉!故吾惧其死也。” 为维护这种杜会等级制,秦汉法律体现出同罪不同刑的立法精神。例如好 幸行为,唐律规定:“其部曲及奴,奸主及主之期亲,若期亲之妻者纹,妇女减 一等:强者,斩。汉律也规定:“奴取(要)主、主之母及主妻、子以为妻,若 与奸,弃市,而耐其女子以为求要。其强与奸,除所强。“ 对于段曾行为,汉律除考虑是否段伤以及伤之轻重以外,也考虑行为相对人 之间的身份,对于以贱犯贵、以卑犯尊者,竹简汉律规定:“口母麦子者,弃市
孝,其妻子为收者,皆锢,令毋得以爵偿、免除及赎。”在汉代人的思想观念中, 子弟杀父兄、妻杀夫这种行为是逆天理的。《汉书·魏相传》:“案今年计,子弟 杀父兄、妻杀夫者,凡二百二十二人,臣愚以为此非小变也。”后世也将这种行 为视为罪大恶极而予以严惩,刘宋时法律规定:“律文,子贼杀伤殴父母,枭首, 骂詈,弃市,谋杀夫之父母,亦弃市。值赦,免刑补冶。”唐律将这种犯罪称作“恶 逆”,入“十恶”。“诸詈祖父母、父母者,绞;殴者,斩;过失杀伤者,流三千里; 伤,徒三年。”与竹简律文对比,显然与汉初法律的精神是一致的。相反,如果 是以尊犯卑,汉律的规定就明显不同,汉简《贼律》:“父母殴笞子及奴婢,子 及奴婢以殴笞辜死,令赎死。”《历代刑法考》“杀子”条引《后汉书·贾彪传》: “小民困贫,多不养子,彪严为其制,与杀人同。城南有盗劫害人者,北有妇人 杀子者,彪出案,发而掾吏欲引南,彪怒曰:‘贼寇害人,此则常理,母子相残, 逆天违道。’遂驱车北行,案验其罪。”沈家本按:“此乃伟节,律外办法,非《汉 律》如此。《魏书·刑罚志》引《斗律》:‘诸祖父母。父母忿怒以兵刃杀子孙者 五岁刑,殴杀及爱憎而杀者减一等。’似即出于汉法。《唐律》殴杀徒一年半, 以刃杀者徒二年,较后魏为轻。而故杀备加一等,则又与后魏不同矣。”再如殴 詈行为,汉简《贼律》:“妇贼伤、殴詈夫之泰父母、父母、主母、后母,皆弃 市。”“殴父偏妻父母、男子同产之妻、泰父母之同产,及夫父母同产、夫之同产, 若殴詈之父母,皆赎耐。其奊訽詈之,罚金四两。”“殴兄姊及亲父母之同产,耐 为隶妾。其奊訽詈之,赎黥。”以上这些行为都属于殴詈行为,量刑显然都轻重 有别,当然是考虑了当事人之间尊卑、亲疏关系的缘故。 夫妻之间,汉《贼律》规定:“妻悍而夫殴笞之,非以兵刃也,虽伤之,毋 罪。妻殴夫,耐为隶妾。”说明汉律承认丈夫对妻子有一定的人身支配权力和教 诫权,夫妻法律地位悬殊,而秦律规定反映夫妻地位相对较汉律平等,如“妻悍, 夫殴治之,夹(决)其耳,若折支(肢)指,胅軆(体),问夫何论?当耐。” 再如“奸非”行为,如果发生在血亲之间,就视为重罪,汉律称为“禽兽行”。 在量刑上也因行为相对人的服制亲疏尊卑而有所区别,“同产相与奸,若取(娶) 以为妻,及所取(娶)皆弃市。其强与奸,除所强。”“复兄弟、孝(季)父柏(伯) 父之妻、御婢,皆黥为城旦舂。复男弟兄子、孝(季)父柏(伯)父子之妻、御 婢,皆完为城旦。”《唐律疏议》中“十恶”有“内乱”,就是指“奸小功以上亲、父 祖妾及与和者。” 第二,秦汉律中的良贱相犯以身份论的原则。古代社会,贵族官僚属于特权 阶层,平民阶层一般被称为“良人”,法律地位更低的是贱民阶层,其法律地位, 唐律规定:“奴婢贱人,律比畜产”。秦汉时期也大致如此,《后汉书·刘宽传》 记载一个有趣的故事:刘宽请客,“遣苍头市酒,迂久,大醉而还。客不堪之, 骂曰:‘畜产。’宽须臾遣人视奴,疑必自杀。顾左右曰:‘此人也,骂言畜产,辱 孰甚焉!故吾惧其死也。’” 为维护这种社会等级制,秦汉法律体现出“同罪不同刑”的立法精神。例如奸 非行为,唐律规定:“其部曲及奴,奸主及主之期亲,若期亲之妻者绞,妇女减 一等;强者,斩。”汉律也规定:“奴取(娶)主、主之母及主妻、子以为妻,若 与奸,弃市,而耐其女子以为隶妾。其强与奸,除所强。” 对于殴詈行为,汉律除考虑是否殴伤以及伤之轻重以外,也考虑行为相对人 之间的身份,对于以贱犯贵、以卑犯尊者,竹简汉律规定:“□母妻子者,弃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