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集装箱运输法规学习轴导集装箱与国际多式联远第十章 第一节集装箱运输法抚凝述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发展,集装箱运输越米越多的应用到国际经济合作中。集装箱 运输发展的程度是一个国家工业化、现代化程度的重要特征之一。我国集装箱运输快速发 展,是我国筹合国力显著提高的体现。我国国民经济保持持铁。快速,健康的发展态势 无最给我国集装葡运输带来新的发展机遇。提供充足的发展空间。在集装箱运输过程中, 住往会发生许多矛盾,需要我们依法办事,建免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一、关于集装箱运输的国尿祛规 (一》1972年集装箱海关公约 国际上曾子1956年制定了《集装箱海关公约),旨在爱展集装前运输业务,统一监管 海关制度,1972年12月2日。联合国和或府间海事协商组织在日内瓦共同召开集装箱运输 会议,就集装箱暂时选口及其程序,以及取得运输海关加封集装萄资物资格条件等内容进 行了新的协商,制定了《1972年集转箱牌关公约》,1975年12月6日正式生效,原1956 年的《集装箱海关公约》同时废止, (二》国际集装箱安全公钓 为了更好的发展国际集装箱运输,满足在集装箱的装卸,堆政和运输过程中高度保障 人身安全的需要,国际上决定正式提出有关集装箱结构上的要求,以保证在正常营运中集 装箱的装卸,堆码和运输的安全。1972年12月2日在日内瓦订立了《国际集装箱安全公约》, 1977年9月6日生效,1981年9月23日对我国生效. (三)1978年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钓 为了更好地开展海上货物运输,统一关于托运人、承运人和收货人在海上货物运输合 同下的权利和义务,于198年3月在汉堡联合国会议上通过了《1978年联合国海上货物运 输公约,公约所载的规则称为“汉堡规则” 此外,尚有国际标准化组织集装箱技术委员会制定的一系列集装箱硬件方面的标准: 国际商会、国小海事组织也曾制定过关干于联运单证方面的规则的, 二、关于集装箱运输的因内主要法神、法规 (一》与集装箱运输有关的主要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海商法是调整海上运输当事人。船帕当事人之间横向财产、经济关系的一部重要的特
1 集装箱运输法规 学习辅导_集装箱与国际多式联运第十章 第一节 集装箱运输法规概述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发展,集装箱运输越来越多的应用到国际经济合作中。集装箱 运输发展的程度是一个国家工业化、现代化程度的重要特征之一。我国集装箱运输快速发 展,是我国综合国力显著提高的体现。我国国民经济保持持续、快速、健康的发展态势, 无疑给我国集装箱运输带来新的发展机遇,提供充足的发展空间。但在集装箱运输过程中, 往往会发生许多矛盾,需要我们依法办事,避免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一、关于集装箱运输的国际法规 (一)1972 年集装箱海关公约 国际上曾于 1956 年制定了《集装箱海关公约》,旨在发展集装箱运输业务,统一监管 海关制度。1972 年 12 月 2 日,联合国和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在日内瓦共同召开集装箱运输 会议,就集装箱暂时进口及其程序,以及取得运输海关加封集装箱货物资格条件等内容进 行了新的协商,制定了《1972 年集装箱海关公约》,1975 年 12 月 6 日正式生效,原 1956 年的《集装箱海关公约》同时废止。 (二)国际集装箱安全公约 为了更好的发展国际集装箱运输,满足在集装箱的装卸、堆放和运输过程中高度保障 人身安全的需要,国际上决定正式提出有关集装箱结构上的要求,以保证在正常营运中集 装箱的装卸、堆码和运输的安全。1972 年 12 月 2 日在日内瓦订立了《国际集装箱安全公约》, 1977 年 9 月 6 日生效,1981 年 9 月 23 日对我国生效。 (三)1978 年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 为了更好地开展海上货物运输,统一关于托运人、承运人和收货人在海上货物运输合 同下的权利和义务,于 1978 年 3 月在汉堡联合国会议上通过了《1978 年联合国海上货物运 输公约》,公约所载的规则称为“汉堡规则”。 此外,尚有国际标准化组织集装箱技术委员会制定的一系列集装箱硬件方面的标准; 国际商会、国际海事组织也曾制定过关于联运单证方面的规则的。 二、关于集装箱运输的国内主要法律、法规 (一)与集装箱运输有关的主要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海商法是调整海上运输当事人、船舶当事人之间横向财产、经济关系的一部重要的特

别民事法律。制定海商法,对于运用法律手段调整海上运输关系、船帕关系,维护当率人 各方的合法权益。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促进海上运输和经济贸易的发展,具有重要意 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育法)是1992年11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28次会议通过的,1993年7月1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为了推护国家的主权和利位,如图海关监督管理,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和科技文化交往, 于1987年1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9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 和国海关法》,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6次会议上选行了 修订。 (二)与集装箱运输有关的行政法规和规则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管理规定》 为如强为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管理,明确有关各方责任,适应国家对外贸易的需要,于 1990年12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68号令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因际集装 箱运输管理规定》,1998年4月18日修订后重新发布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帕和为上设施检验条例) 为了保证船静、海上设施和船运货物集装箱具备安全航行、安全作业的技术条作,保 障人民生命尉产的安全和方式水域环境污染,1993年2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 10叫号令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船和海上设随检验条例》,要求集装葡的所有人或者经 营人,必须白船检局设置或指定的船触检险机构申请蜣定的检验。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用于装我海关监管货物的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和的监 管办法) 为规范海关树用于装截海关监管货物的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贤车车厕的监管,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海关总署于2004年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对用于装载海关监管贤物的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厕的监管办法》。 4,《进出境集装箱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为加强透出境集装箱检验检疫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透出口商品检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技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具于2000年制定了《进 出境集装箱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5.《集技箱汽车运输线则】 2
2 别民事法律。制定海商法,对于运用法律手段调整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维护当事人 各方的合法权益,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促进海上运输和经济贸易的发展,具有重要意 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是 1992 年 11 月 7 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28 次会议通过的,1993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为了维护国家的主权和利益,加强海关监督管理,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和科技文化交往, 于 1987 年 1 月 22 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19 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 和国海关法》,2000 年 7 月 8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16 次会议上进行了 修订。 (二)与集装箱运输有关的行政法规和规则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管理规定》 为加强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管理,明确有关各方责任,适应国家对外贸易的需要,于 1990 年 12 月 5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 68 号令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国际集装 箱运输管理规定》,1998 年 4 月 18 日修订后重新发布。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 为了保证船舶、海上设施和船运货物集装箱具备安全航行、安全作业的技术条件,保 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和方式水域环境污染,1993 年 2 月 14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 104 号令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要求集装箱的所有人或者经 营人,必须向船检局设置或指定的船舶检验机构申请规定的检验。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用于装载海关监管货物的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的监 管办法》 为规范海关对用于装载海关监管货物的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的监管,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海关总署于 2004 年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对用于装载海关监管货物的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的监管办法》。 4.《进出境集装箱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为加强进出境集装箱检验检疫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于 2000 年制定了《进 出境集装箱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5.《集装箱汽车运输规则》

为了提范汽车运输集装箱基本条件,运输合月的订立,厘行、变更和解意,运输黄任 的划分,装拆箱、装却和交接,运输费用和饶计,货运事故处理,罚则等内容,交通部于 1995年12月领布了《集装箱汽华运输规则) 6,《关于印发<关于促进国际集装箱内支线运输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为了提高内支线船帕利用率和航运公可与港口的资源利用效率,降低运输成木,促进 我国集装箱枢细港的形成和发展,提高我国集装箱运输服务质量,更好地为国民经济和对 外贸导提供运输保障,交通部于2001年发布了《关于印发(关于促进国际内支线运输发展 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T,《铁路运输危险货物采用集装箱的规定》 为了加强铁路危险货物集装箱运输的管理,铁道部于1995年4月24日发布了《铁路 运输危险货物采用集装前的规定》: 第二节1972年集装箱海关公钓 一、发布的背景 由于集装箱在国际货物运输中的业务的日益扩大,各国海关针对其运输的特点,对集 装箱所装货物的进出境都实核了一套专门的监管制度。国际运输的集装箱是在不同国家通 通使用。出口国的集装箱要到进口围境内光成运载任务,因此,对集装箱的监管不单纯是 一个国家的海关业务,它涉及到其他有关国家。为了发展和推动集装箱运输业务,统一监 管海关制度,联合国制定了这一公的。 二、主要内容 (一)线定了集装前的定义 《1972年集装箱离关公约》中规定,集装箱是一种运输设备物件(能吊起的货箱、可移 动的柜,键成其他类似结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装货物用的全部封闭的分隔间。 2具有水久性质和足够车固、适宜于重复使用的。 3,特别设计,便于以多种运输方式运输资物而无缓中途换装货物, 4,装有观成的:运装置,特别在转换运输方式时使用。 5.设计成易于装入和起出货物的, 6.内部容积在1暖以上者, “集装箱”一词包括其附件和设备在内,这些附件和设备必须是有关集装箱类里所适
3 为了规范汽车运输集装箱基本条件,运输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解除,运输责任 的划分,装拆箱、装卸和交接,运输费用和统计,货运事故处理,罚则等内容,交通部于 1995 年 12 月颁布了《集装箱汽车运输规则》 6.《关于印发的通知》 为了提高内支线船舶利用率和航运公司与港口的资源利用效率,降低运输成本,促进 我国集装箱枢纽港的形成和发展,提高我国集装箱运输服务质量,更好地为国民经济和对 外贸易提供运输保障,交通部于 2004 年发布了《关于印发的通知》。 7.《铁路运输危险货物采用集装箱的规定》 为了加强铁路危险货物集装箱运输的管理,铁道部于 1995 年 4 月 24 日发布了《铁路 运输危险货物采用集装箱的规定》。 第二节 1972 年集装箱海关公约 一、发布的背景 由于集装箱在国际货物运输中的业务的日益扩大,各国海关针对其运输的特点,对集 装箱所装货物的进出境都实施了一套专门的监管制度。国际运输的集装箱是在不同国家流 通使用,出口国的集装箱要到进口国境内完成运载任务,因此,对集装箱的监管不单纯是 一个国家的海关业务,它涉及到其他有关国家。为了发展和推动集装箱运输业务,统一监 管海关制度,联合国制定了这一公约。 二、主要内容 (一)规定了集装箱的定义 《1972 年集装箱海关公约》中规定,集装箱是一种运输设备物件(能吊起的货箱、可移 动的柜、罐或其他类似结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装货物用的全部封闭的分隔间。 2.具有永久性质和足够牢固、适宜于重复使用的。 3.特别设计,便于以多种运输方式运输货物而无须中途换装货物。 4.装有现成的搬运装置,特别在转换运输方式时使用。 5.设计成易于装入和起出货物的。 6.内部容积在 1m3 或以上者。 “集装箱”一词包括其附件和设备在内,这些附件和设备必须是有关集装箱类型所适

当需要的,并要同集装箱一起载运的。“集装箱”一词不包括车辆,车钙附件或备件和色装 在内。 (二》统一了集装箱的特遇和性用 1,集装箱的营运人是指对集装箱的使用有确定控制的人员。不论其是否为该集装箱的 所有人。 2,第约国给符合技术标准的新制造的集装箱顺发存关核准,方可凭春关封景在国际 间运输货物,第的各国准予上述集装箱享受暂时进口待遇,免交有关税或保证金。 3.每一裤约国都应准许集装箱暂时进口,暂时进口的集装箱应允许在一定条件下从事 顺道的国内运输。 4经特的国海关检验符合公约有关要求的集装箱,可获准从事海关加封运输,以享受 有关便利和优惠 5第钓国就有关集装箱的批准及实随本公约条款方围应互通情况。 (三)规定了集装萄的标记 《1972年集装箱海关公约钓》中规定,集装箱须按附件一的规定刷上标记.附作二规定 集装箱必须具有的标记有:所有人或主要经营者的识别标记。集装箱识别唛头和箱号,集 装箱包括所有水久性因定装置在内的皮重,国别标记以及在疑准牌上必须具有制造者的系 列号成型号的批准识别号: (四)其他 1,关于杂项的规定。 2关于程序方面的规定。 3,关于签字议定书的声明。 第三节国际集装箱安全公约 一、发布背景 为了使集装箱安全结构上的主要都件国际化,保证集装箱在正常的装郭、堆放和运输 中的安全及高度保障集装葡在装卸、堆放和运输过程中的人身安全,促进围际集装箱运输 的发展,192年联合国和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共同召开了集装箱运输会议,发布了《国际 集装箱安全公的》,就集装箱主要结构的安全性能达到国际标准作了线定,并要求各峰约国 根据公约制定相应的国内法,规定凡符合公约对集装箱结构的主要构件、集装箱试验、集 装箱维修和检查规定的集装箱,要得到各缔约国主管当局的:准,并领取“CC安全牌型
4 当需要的,并要同集装箱一起载运的。“集装箱”一词不包括车辆、车辆跗件或备件和包装 在内。 (二)统一了集装箱的待遇和使用 1.集装箱的营运人是指对集装箱的使用有确定控制的人员,不论其是否为该集装箱的 所有人。 2.缔约国给符合技术标准的新制造的集装箱颁发海关核准牌,方可凭海关封条在国际 间运输货物,缔约各国准予上述集装箱享受暂时进口待遇,免交海关税或保证金。 3.每一缔约国都应准许集装箱暂时进口,暂时进口的集装箱应允许在一定条件下从事 顺道的国内运输。 4.经缔约国海关检验符合公约有关要求的集装箱,可获准从事海关加封运输,以享受 有关便利和优惠。 5.缔约国就有关集装箱的批准及实施本公约条款方面应互通情况。 (三)规定了集装箱的标记 《1972 年集装箱海关公约》中规定,集装箱须按附件一的规定刷上标记。附件一规定 集装箱必须具有的标记有:所有人或主要经营者的识别标记,集装箱识别唛头和箱号,集 装箱包括所有永久性固定装置在内的皮重、国别标记以及在批准牌上必须具有制造者的系 列号或型号的批准识别号。 (四)其他 1.关于杂项的规定。 2.关于程序方面的规定。 3.关于签字议定书的声明。 第三节 国际集装箱安全公约 一、发布背景 为了使集装箱安全结构上的主要部件国际化,保证集装箱在正常的装卸、堆放和运输 中的安全及高度保障集装箱在装卸、堆放和运输过程中的人身安全,促进国际集装箱运输 的发展,1972 年联合国和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共同召开了集装箱运输会议,发布了《国际 集装箱安全公约》,就集装箱主要结构的安全性能达到国际标准作了规定,并要求各缔约国 根据公约制定相应的国内法,规定凡符合公约对集装箱结构的主要构件、集装箱试验、集 装箱维修和检查规定的集装箱,要得到各缔约国主管当局的批准,并领取“CSC 安全牌照

二、主要内容 (一)美于公约中涉及术语的定义 对集装箱、角配件、新集装箱、样箱和最大允许载货重量等属于进行了统一规定,便 于只体操作。 (二》关于该公的的适用范围 《国际集装箱安全公约》适用于国际运输中所使用的现有或新集装箱,但不包括为空 运专门设计的集装箱。 (三)关于集装箱的试验、检查、批准、推修和接受批准 1.各饰约国成立专门的主管机关并建立有效的集装箱试单、检查和批准程序。 2集装箱均应按概附件中的各项规定,保特在安全状老。 3,对本公钓中规定的集装箱,第钓国不得擅白对此提出任阿其他安全结构和试验的要 求。但本公约中的任何规定不得妨碍应用国家规章或法律或国际协定中的条款,对专门设 计运输危险品或具有鞋特装置的运输散装液体货物的集装箱或空运的集装葡,在安全结构 或试验方面提出补充要求。“意险品”一词应含有国际协定中赋予它的意义。 (四)其他 1.关于签字。核准和加入的蜣定。 2.关千程序方面的规定。 3.关于争端的解决和保留。 剪四节美于集装箱报关方面的公的 一、关于僧化和协调海关业务制度的国际公约 由于各国海关业务制度的规定繁多粉杂。会阻碍国际贸易及其也国际交流,为了推选 国际贸易交流和促成国际合作,使更多的国家都能享受到国际交流和国际贸易的利丝,对 各国海关业务制度进行简化和协调就显得非常有必要。于是在1973年5月18日,多国在 京都整订了《关于荷化和协测而关业务制度的国际公约》,也称《京都公钓》。 该公约包括主约和30项附的,公的的内容囊括了各项海关业务制度。被公认为国际海 关领域的基础性公钓,是当今世界唯一全面规定海关基本手续标准,集世界各国海关先进 制度之大成的国际性法律文件。它全面、系统且有重点的协调、规范了海关事务的各项制 度: 该公约曾根据国际集装箱运输市场的实际进行了修正,经修正的《京都公约》的总附
5 二、主要内容 (一)关于公约中涉及术语的定义 对集装箱、角配件、新集装箱、样箱和最大允许载货重量等属于进行了统一规定,便 于具体操作。 (二)关于该公约的适用范围 《国际集装箱安全公约》适用于国际运输中所使用的现有或新集装箱,但不包括为空 运专门设计的集装箱。 (三)关于集装箱的试验、检查、批准、维修和接受批准 1.各缔约国成立专门的主管机关并建立有效的集装箱试验、检查和批准程序。 2.集装箱均应按照附件一中的各项规定,保持在安全状态。 3.对本公约中规定的集装箱,缔约国不得擅自对此提出任何其他安全结构和试验的要 求。但本公约中的任何规定不得妨碍应用国家规章或法律或国际协定中的条款,对专门设 计运输危险品或具有独特装置的运输散装液体货物的集装箱或空运的集装箱,在安全结构 或试验方面提出补充要求。“危险品”一词应含有国际协定中赋予它的意义。 (四)其他 1.关于签字、核准和加入的规定。 2.关于程序方面的规定。 3.关于争端的解决和保留。 第四节 关于集装箱报关方面的公约 一、关于简化和协调海关业务制度的国际公约 由于各国海关业务制度的规定繁多纷杂,会阻碍国际贸易及其他国际交流,为了推进 国际贸易交流和促成国际合作,使更多的国家都能享受到国际交流和国际贸易的利益,对 各国海关业务制度进行简化和协调就显得非常有必要。于是在 1973 年 5 月 18 日,多国在 京都签订了《关于简化和协调海关业务制度的国际公约》,也称《京都公约》。 该公约包括主约和 30 项附约,公约的内容囊括了各项海关业务制度,被公认为国际海 关领域的基础性公约,是当今世界唯一全面规定海关基本手续标准,集世界各国海关先进 制度之大成的国际性法律文件。它全面、系统且有重点的协调、规范了海关事务的各项制 度。 该公约曾根据国际集装箱运输市场的实际进行了修正,经修正的《京都公约》的总附

钓和各专风附钓明确了海关的管理范围,全面、系统并且有重点的海关事务的各项制度 作出了协调性安排,其中总附钓对海关机构、通关程序、关税、担保,信息技术的应用, 海关与第三人的关系、海关提供的信息、决定和行政裁定、海关事务中诉等制度作出了原 则性规定,同时各项附的还对提优报关单之前的海关手线、货物的署时储存,通关、相同 状态复进口、进口税的免章,直接出口、海关仓库、自由区,转关、转装、沿海货物运输、 进境加工、出境加工,退税、国内使用货物的加工、暂准进境、海关事务违法行为、能客, 笔件运输、商业性运输工具、储存等制度作出了具体的规定,确立了海关管理的基本制度。 二、关于货物实行国际转运成过境运输的海关公约 为了满足围际货运和国际直达货运的日益增长,给予货物实行国际转运成过境运输的 便利,使国际贸易参与者获得重大利盆,海关合作理事会于1971年6月7日在布鲁事尔制 定了《关于货物实行国际转运或过境运输的海关公钓》,简称《ITΠ公钓》, 《IT1公钓》共14章说条,对于国际转运和过境运输所能涉及到的月题分别作出提定。 该公约首先对涉及的术语进行了规定,如对运输车柜,特种装载货物、退口美税、T1业务、 装货地海关、起运地海关、沿途经过的海关、到达地海关、载货清单、IT1地区、IT1申报 单格式、TI中报单、联保公会、联保证、报运人,批准、理事会等词都作了明确的规定。 《1T1公的》适用于包括航海、航空或陆路行程须经过该公的蜂的国美境的运输业务。 该公约规定了对转运的运输车柜成特种装我货物的海关封志和固定物要求:提定此项运输 应由联保公会保迁:规定了发生递法行为时的索黯:规定了在起运地、沿途及到达地脚关 分别应办的手续:规定精的国可通过双边或多边助议,设立若干国际转运地区以简化手续: 该公约对有关争议的处理及批准、如入、生效、废约程序也作了规定, 三、1975年国际公路运输公的 《195年国际公路运输公约》是为改善运输环境,便利国际间货物公路运输,对过境 运输荷化和统一管理手续而签订的。也称(TIR公约》。该公钓包括总则,签发TIR手历担 保团体的义务、担保下的货物运输、违章处罚等内容。 (TIR公约》适用于公路车辆、组合车锈辆或集装前运载的货物,在饰约国阿从地海关至 目的地海关,通过一国域一国以上国家的边境而中途无需换装额运输。(TIR公釣》规定凡 是符合规定的技术标准。并于事先得到批准,在发贤地由海关加封,运输时己经办理并获 取《1975年国际公路运输手册》((TIR手期》)的粗保手续的集装箱,在任何饰约国境内, 由公路车柄运输。免除其经由地海关进口脱成出口税征收,或免除激钠担保金,原则上免 除经由地海关的检查。当货物在经由国发生灭失等事放封,《TR手期》作为保任,对事故
6 约和各专项附约明确了海关的管理范围,全面、系统并且有重点的对海关事务的各项制度 作出了协调性安排,其中总附约对海关机构、通关程序、关税、担保、信息技术的应用、 海关与第三人的关系、海关提供的信息、决定和行政裁定、海关事务申诉等制度作出了原 则性规定,同时各项附约还对提供报关单之前的海关手续、货物的暂时储存、通关、相同 状态复进口、进口税的免除、直接出口、海关仓库、自由区、转关、转装、沿海货物运输、 进境加工、出境加工、退税、国内使用货物的加工、暂准进境、海关事务违法行为、旅客、 邮件运输、商业性运输工具、储存等制度作出了具体的规定,确立了海关管理的基本制度。 二、关于货物实行国际转运或过境运输的海关公约 为了满足国际货运和国际直达货运的日益增长,给予货物实行国际转运或过境运输的 便利,使国际贸易参与者获得重大利益,海关合作理事会于 1971 年 6 月 7 日在布鲁塞尔制 定了《关于货物实行国际转运或过境运输的海关公约》,简称《ITI 公约》。 《ITI 公约》共 14 章 62 条,对于国际转运和过境运输所能涉及到的问题分别作出规定。 该公约首先对涉及的术语进行了规定,如对运输车柜、特种装载货物、进口关税、ITI 业务、 装货地海关、起运地海关、沿途经过的海关、到达地海关、载货清单、ITI 地区、ITI 申报 单格式、ITI 申报单、联保公会、联保证、报运人、批准、理事会等词都作了明确的规定。 《ITI 公约》适用于包括航海、航空或陆路行程须经过该公约缔约国关境的运输业务。 该公约规定了对转运的运输车柜或特种装载货物的海关封志和固定物要求;规定此项运输 应由联保公会保证;规定了发生违法行为时的索赔;规定了在起运地、沿途及到达地海关 分别应办的手续;规定缔约国可通过双边或多边协议,设立若干国际转运地区以简化手续。 该公约对有关争议的处理及批准、加入、生效、废约程序也作了规定。 三、1975 年国际公路运输公约 《1975 年国际公路运输公约》是为改善运输环境,便利国际间货物公路运输,对过境 运输简化和统一管理手续而签订的,也称《TIR 公约》。该公约包括总则、签发 TIR 手册担 保团体的义务、担保下的货物运输、违章处罚等内容。 《TIR 公约》适用于公路车辆、组合车辆或集装箱运载的货物,在缔约国间从地海关至 目的地海关,通过一国或一国以上国家的边境而中途无需换装额运输。《TIR 公约》规定凡 是符合规定的技术标准,并于事先得到批准,在发货地由海关加封,运输时已经办理并获 取《1975 年国际公路运输手册》(《TIR 手册》)的担保手续的集装箱,在任何缔约国境内, 由公路车辆运输,免除其经由地海关进口税或出口税征收,或免除缴纳担保金,原则上免 除经由地海关的检查。当货物在经由国发生灭失等事故时,《TIR 手册》作为保证,对事故

发生国的海关支付关税,同时,负责激钠在该手册担保下进行运输时发生的税款,罚款等, (TR公约》系统能够缩短货物通关时间,提高运输效率,并最大限度的降低海关的行 政干顶,酒障贤物跨境时的传统障四。目前。该系统己经覆盖了整个改洲.大部分美洲, 中东及北事,在我国周边。俄罗斯、哈萨克斯坦、蒙古、韩国等都已经成为《T服公约》筛 约国,而我国还未加入该公约。 第五节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用于装鞭海关监管货物 的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和的监管办法 为规范海关对用于装载海关监管资物的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刚的监管,海关总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于004年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对用于装载海关监管货物的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的监管办法》。用于装载海关监管货 物的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刚的制造、改装和排修。并在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刚指 定位置上安装海关批准牌型等内容作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用于装载海关监管货物的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资车车用的监管 办法》在按国际公约明确海关监管标准的基础上,允许国际集装箱琉轮公司空集装箱调运。 允许进出境集装箱箱体不再单鞋中报,新增了对集装箱式货车车厢结构标准要求。本办法 中的各项规定既有围际公钓的内容,又有现代化管理的要求。表明我国海关管理更趋于标 准化、规范化、科学化。 一、关于秒及到的术哥 本办法首先对沙及到的术语透行了规定。如“营运人”是指对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 车和实际控制使用者。不论其是否为该集装箱成者集装箱式货车车厢的所有人。“承运人” 是指承载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进出境的运输工具的负费人。“申睛人”是指申睛办理 吾关批准解观的制造或者推修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布的工「厂 二、关于采用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运输业务的规定 (一》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标准或者未安装海关批准照的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 不得用于装载海关监管货物。 (二》境内制造、改装和维修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资车车和的工厂,应当接受海关检查: (三)承载集装箱或者集装箱式货车车厢的运输工具在进出境时,承运人、营运人或 者其代理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并递交载货清单(舱单》,载货清单(舱单)上应当列明运输 工具名称、航(班)次号成者集装箱式资车车伸号,国篇、卸货港口,集装箱箱号成者集装
7 发生国的海关支付关税。同时,负责缴纳在该手册担保下进行运输时发生的税款、罚款等。 《TIR 公约》系统能够缩短货物通关时间,提高运输效率,并最大限度的降低海关的行 政干预,消除货物跨境时的传统障碍。目前,该系统已经覆盖了整个欧洲、大部分美洲、 中东及北非,在我国周边,俄罗斯、哈萨克斯坦、蒙古、韩国等都已经成为《TIR 公约》缔 约国,而我国还未加入该公约。 第五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用于装载海关监管货物 的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的监管办法 为规范海关对用于装载海关监管货物的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的监管,海关总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于 2004 年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对用于装载海关监管货物的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的监管办法》。用于装载海关监管货 物的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的制造、改装和维修,并在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指 定位置上安装海关批准牌照等内容作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用于装载海关监管货物的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的监管 办法》在按国际公约明确海关监管标准的基础上,允许国际集装箱班轮公司空集装箱调运, 允许进出境集装箱箱体不再单独申报,新增了对集装箱式货车车厢结构标准要求。本办法 中的各项规定既有国际公约的内容,又有现代化管理的要求,表明我国海关管理更趋于标 准化、规范化、科学化。 一、关于涉及到的术语 本办法首先对涉及到的术语进行了规定,如“营运人”是指对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 车厢实际控制使用者,不论其是否为该集装箱或者集装箱式货车车厢的所有人。“承运人” 是指承载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进出境的运输工具的负责人。“申请人”是指申请办理 海关批准牌照的制造或者维修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的工厂。 二、关于采用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运输业务的规定 (一)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标准或者未安装海关批准牌照的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 不得用于装载海关监管货物。 (二)境内制造、改装和维修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的工厂,应当接受海关检查。 (三)承载集装箱或者集装箱式货车车厢的运输工具在进出境时,承运人、营运人或 者其代理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并递交载货清单(舱单)。载货清单(舱单)上应当列明运输 工具名称、航(班)次号或者集装箱式货车车牌号、国籍、卸货港口,集装箱箱号或者集装

箱式货车车啊号、尺寸、总重、自重,以及箱()体内装载货物的商品名称、件数、重量, 经营人,收发货人,提(运)单或者装费单号等有美内容。 (四)营运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飄海关规定向海关传输相关找货清单(舱单)的电子 数据。电子数据应当规意、准确,并与所交验的纸质载货清单(舱单)的有关内容一致。所 传输的电子数据与纸质单证均具有法律效力。 (五)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国际集装箱班轮公司可以在境内沿海港口之间调 运其周转空箱及租用空箱。国际集装葡班轮公司或者其代理人凭交通主管忽门的批准文 和白制的集装箱调运清单,向调出地和调入陆海关中报。调运清单内容应当包括:承运集 装箱原进境船帕名称、航(班)次号、日期,承运调话空箱的船帕名称、航(班)次号、集装 箱葡号、尺寸、目的口岸、前体数量等,并向调出地和调入地寿关传输相关的电子数据。 其他运输方式在境内调搜成者运输的空集装箱,不需再办理海关手线。 (六》用于承运装载海关监管货物的雨体与车辆不可分隔的厢式货车,其营远人或者 承运人应按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境内公路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及其车辆, 驾驶员的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海关手线: (七)未经测关许可,任何人不得檀白开启或者捐毁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上的 海关封志、更改、涂抹箱(厢)号、取出或者装入货物、将集装箱或者集装箱式货车车厢及 其所找贤物移离海关监管场所 三、关干集装箱制造核准的规定 (一)境内制造集装箱的工厂,应当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無 及中国船级社额发的《工厂认可证书》,向其所在地海关中请递交《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资车 车和制造、维修工厂海关核准申请书》(见附作2,经核准后由海关额发《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和制造、维修工厂海关核准证书)(附件3》,方可从事集装箱 制违。 (二)境内制造的集装翰可以中请我国海关批准牌照,也可以向加入联合国《一九七 二年集装箱关务公约》的境外有关国家当局中请外围海关的批准牌型。境外制造的集装箱。 可以中请我国有美的量准牌照。 (三)海关总署授权中国饭杜统一办理集装箱我国将关数准牌黑。 (四》中国船级社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要求签发批准正明书。境内制造的集装箱的所有 人中请我国海关批准牌照的,中国船级社按照本办法提定的标准,对集装箱图纸进行审查, 并按無规定进行实体检验,检险合格的,楼发(按定型设计数准证明书》(见附件4)或者《按
8 箱式货车车厢号、尺寸、总重、自重,以及箱(厢)体内装载货物的商品名称、件数、重量, 经营人、收发货人、提(运)单或者装货单号等有关内容。 (四)营运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海关规定向海关传输相关载货清单(舱单)的电子 数据。电子数据应当规范、准确,并与所交验的纸质载货清单(舱单)的有关内容一致。所 传输的电子数据与纸质单证均具有法律效力。 (五)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国际集装箱班轮公司可以在境内沿海港口之间调 运其周转空箱及租用空箱。国际集装箱班轮公司或者其代理人凭交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和自制的集装箱调运清单,向调出地和调入地海关申报。调运清单内容应当包括:承运集 装箱原进境船舶名称、航(班)次号、日期,承运调运空箱的船舶名称、航(班)次号、集装 箱箱号、尺寸、目的口岸、箱体数量等,并向调出地和调入地海关传输相关的电子数据。 其他运输方式在境内调拨或者运输的空集装箱,不需再办理海关手续。 (六)用于承运装载海关监管货物的厢体与车辆不可分隔的厢式货车,其营运人或者 承运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境内公路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及其车辆、 驾驶员的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海关手续。 (七)未经海关许可,任何人不得擅自开启或者损毁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上的 海关封志、更改、涂抹箱(厢)号、取出或者装入货物、将集装箱或者集装箱式货车车厢及 其所载货物移离海关监管场所。 三、关于集装箱制造核准的规定 (一)境内制造集装箱的工厂,应当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及中国船级社颁发的《工厂认可证书》,向其所在地海关申请递交《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 车厢制造、维修工厂海关核准申请书》(见附件 2),经核准后由海关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制造、维修工厂海关核准证书》(附件 3),方可从事集装箱 制造。 (二)境内制造的集装箱可以申请我国海关批准牌照,也可以向加入联合国《一九七 二年集装箱关务公约》的境外有关国家当局申请外国海关的批准牌照。境外制造的集装箱, 可以申请我国海关的批准牌照。 (三)海关总署授权中国船级社统一办理集装箱我国海关批准牌照。 (四)中国船级社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要求签发批准证明书。境内制造的集装箱的所有 人申请我国海关批准牌照的,中国船级社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对集装箱图纸进行审查, 并按照规定进行实体检验,检验合格的,核发《按定型设计批准证明书》(见附件 4)或者《按

制成以后批准证明书》。境外制造的集装箱的所有人申请我围海关批准伸翻的。制造厂或者 所有人应当提交集装箱有关图纸,经中国船缓社审查并现场确认后核发《按制成以后批准 证明书》。 (五)集装箱的海关批准棒照中请人在取得《按定型设计授准正明书》成者《按制成 以后批准证明书》后,应当在经批准的集装箱上按愿本办法规定安装中国船级社核发的海 关批准牌盟,并在箱体外部规定位置标识序列号。 (六)海关对中国船级社检验的集装箱有权进行复验,并可以随时对中国船级社办理 海关批准牌想的情况进行核查。发现签发批准牌阻管理不香的,海关将视情决定是香停止 授权其签发海关批准牌盟。 因、集装箱式货车车厢的制盗或者改装 (一》境内制造或者改装集装箱式货车车厢的工厂,应当持有工商行或管理部门核发 的金业法人藿业执照及中国船领社额发的《工厂认可证书》,向其所在地海关中请逸交《集 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制迹、隆修工厂海关核准中请书),经核准后由海关蘭发《中华人 民共和国海关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制违、维修工厂春关核裤证书),方可从事集装箱 式货车车和制造咸者改装: (二》海关总署授权中国船级社统一办果在境内装载海关监管货物的集装箱式货车车 厢的海关批准牌照。中国船级社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对申请海关批准牌题的集装箱式 货车车厢的图纸进行审查,并按题规定对集装箱式货车车进行实体检验,检验合格的, 核发《集装箱式货车车厢批准证明书》。 (三)集装箱式货车车厢的海关批淮牌属申请人在取得《集装箱式货车车厢批准证明 书》后,应当在经批准的集装箱式货车车厕上按塑本办法规定安装中国船级社核发的脚美 批准牌黑,并在厢体外部规定位置标识序列号。 五、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费车车霜的推修 (一)境内维修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和的工厂,应当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瓢及中国船领杜颜发的(工「厂认可证节),向其所在地海关申请运交《集 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和制造、推修工厂海关核准中请书》,经核准后由海关顺发《中华人 民共和国海关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厕制随、维修工厂海关核准证书》,方可从事集装箱 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的隆修。已取得《工厂认可证书》并经海关核准的集装箱和集装箱式 货车车厢制造成者改装的工厂,可以从事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刚的维修。 (二》未经海关许可,任何人不得罐白改变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和的结构。推修 9
9 制成以后批准证明书》。境外制造的集装箱的所有人申请我国海关批准牌照的,制造厂或者 所有人应当提交集装箱有关图纸,经中国船级社审查并现场确认后核发《按制成以后批准 证明书》。 (五)集装箱的海关批准牌照申请人在取得《按定型设计批准证明书》或者《按制成 以后批准证明书》后,应当在经批准的集装箱上按照本办法规定安装中国船级社核发的海 关批准牌照,并在箱体外部规定位置标识序列号。 (六)海关对中国船级社检验的集装箱有权进行复验,并可以随时对中国船级社办理 海关批准牌照的情况进行核查。发现签发批准牌照管理不善的,海关将视情决定是否停止 授权其签发海关批准牌照。 四、集装箱式货车车厢的制造或者改装 (一)境内制造或者改装集装箱式货车车厢的工厂,应当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中国船级社颁发的《工厂认可证书》,向其所在地海关申请递交《集 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制造、维修工厂海关核准申请书》,经核准后由海关颁发《中华人 民共和国海关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制造、维修工厂海关核准证书》,方可从事集装箱 式货车车厢制造或者改装。 (二)海关总署授权中国船级社统一办理在境内装载海关监管货物的集装箱式货车车 厢的海关批准牌照。中国船级社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对申请海关批准牌照的集装箱式 货车车厢的图纸进行审查,并按照规定对集装箱式货车车厢进行实体检验,检验合格的, 核发《集装箱式货车车厢批准证明书》。 (三)集装箱式货车车厢的海关批准牌照申请人在取得《集装箱式货车车厢批准证明 书》后,应当在经批准的集装箱式货车车厢上按照本办法规定安装中国船级社核发的海关 批准牌照,并在厢体外部规定位置标识序列号。 五、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的维修 (一)境内维修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的工厂,应当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中国船级社颁发的《工厂认可证书》,向其所在地海关申请递交《集 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制造、维修工厂海关核准申请书》,经核准后由海关颁发《中华人 民共和国海关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制造、维修工厂海关核准证书》,方可从事集装箱 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的维修。已取得《工厂认可证书》并经海关核准的集装箱和集装箱式 货车车厢制造或者改装的工厂,可以从事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的维修。 (二)未经海关许可,任何人不得擅自改变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的结构。维修

后的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和结构应保持源状。如发生箱(刚)体特征变更的,集装箱和 集装箱式货车车厢的所有人或者申请人多须拆除海关数准辩愿,同时应当向中国船领社提 出书面检验中请,并重新办理车关授准牌照。 (三)海关可以随时对推修工厂推修的安装海关批准牌愿的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资车车 厢进行核查。 六、对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用的监管 (一》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和投入运背时,应当安装海关批准牌照。集装箱和集 装箱式货车车厢外部标识的序列号应当与安装的海关批准牌强所标记的序列号一致。 (二)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和序列号变更的,应当重新中请检验并办理海关批准 牌照。序列号模糊不清以及酸损的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不得装我海关监管货物。 (三)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作为货物进出口时,无论其是否装载货物,有关收 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进出口资物向海关办理报关于续: (四》境内生产的集装箱及我国营运人购买选口的集装箱在授入国际运输前,营运人 应当向其所在地海关办理登记手续。境内生产的集装箱已经办理出口及国内环节税出口退 税手续的,不在海关登记:已经登记的,予以注销: (五)承运海关监管贤物的运输金业在集装箱式货车车图获得《集装箱式货车车厢数 准正明书》后,应当按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境内公路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 业及其车辆、驾驶员的管理办法》的规定向其所在地海关申请办理车辆注颗。本办法第二 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十六条所述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报废时,营运人凭登记成者注 册资料向所在地海美办理注销手续。 (大)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无论其是否装载货物。海关准 予暂时进境和异地出境,营运人或者其代理人无需对箱(厢)体单独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 (七》暂时进境的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于入境之日起8个月内复运出境。如 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复运出境的,营运人应当向暂时进境地海关提出廷期申请,经客关核 准后可以延期,但延长期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逾期成按规定向海关办理进口及钠税手续。 对干已经按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在海关登记的集装箱,进出境时不受前款规定的 期限限制。 0
10 后的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结构应保持原状,如发生箱(厢)体特征变更的,集装箱和 集装箱式货车车厢的所有人或者申请人必须拆除海关批准牌照,同时应当向中国船级社提 出书面检验申请,并重新办理海关批准牌照。 (三)海关可以随时对维修工厂维修的安装海关批准牌照的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 厢进行核查。 六、对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的监管 (一)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投入运营时,应当安装海关批准牌照。集装箱和集 装箱式货车车厢外部标识的序列号应当与安装的海关批准牌照所标记的序列号一致。 (二)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序列号变更的,应当重新申请检验并办理海关批准 牌照。序列号模糊不清以及破损的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不得装载海关监管货物。 (三)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作为货物进出口时,无论其是否装载货物,有关收 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进出口货物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 (四)境内生产的集装箱及我国营运人购买进口的集装箱在投入国际运输前,营运人 应当向其所在地海关办理登记手续。境内生产的集装箱已经办理出口及国内环节税出口退 税手续的,不在海关登记;已经登记的,予以注销。 (五)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在集装箱式货车车厢获得《集装箱式货车车厢批 准证明书》后,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境内公路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 业及其车辆、驾驶员的管理办法》的规定向其所在地海关申请办理车辆注册。本办法第二 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十六条所述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报废时,营运人凭登记或者注 册资料向所在地海关办理注销手续。 (六)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无论其是否装载货物,海关准 予暂时进境和异地出境,营运人或者其代理人无需对箱(厢)体单独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 (七)暂时进境的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应于入境之日起 6 个月内复运出境。如 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复运出境的,营运人应当向暂时进境地海关提出延期申请,经海关核 准后可以延期,但延长期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逾期应按规定向海关办理进口及纳税手续。 对于已经按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在海关登记的集装箱,进出境时不受前款规定的 期限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