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强制法律教济学习箱导行政制法第七章 学习目标: 了解:行政强制法律数济的概念 拿罪:行政强制行致复议、国家赌偿的概之和程序 应用:行政强制行政诉论的程序 第一节概述 一、行政强制法律数济的概念 行政强制法律教济是指国家为了保护敲强制人的合法权益而设立的,排除违法域不当行 政强制行为的法律措能。法律数济有司法救济和非司法救济等方式。 我国《行政强制法》第七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 谋取利益。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能行或强制,享有陈述权、申 瓣权:有权依法中请行政复议成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实盖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 有权依法要求赌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中有违法行为或者扩 大强制执行范围受到损害的,有权饭法要求贴偿。 根据上述规定,我国行政强制的法律牧济途径包括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行或暗偿等。 其中行政诉讼是棒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最主要途轻,行政黯偿则是行政诉讼结果的延 续。 二,行政强制法律载济的意义 行政当制法律教济的意文为 第一。建立行政强制法律载济制度,是对行政相对方合法权益的有利保障。 第二,建立行政强制法律教济制度,有助于行政机关依法行政,防止行政权的道用。 第三,建立行政强制法律数济制度有利于维持国家行政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的平衡关 系。 第二节行政复议 一、行政复议的涵义与特任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依法向上级行政机美是出申请,由受理中请的行或机美对具体行政行为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 处理决定的活动。对于行政机关米说,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系统内部自我监督的一种重要形
行政强制法律救济 学习辅导_行政强制法第七章 学习目标: 了解:行政强制法律救济的概念 掌握:行政强制行政复议、国家赔偿的概念和程序 应用:行政强制行政诉讼的程序 第一节 概述 一、行政强制法律救济的概念 行政强制法律救济是指国家为了保护被强制人的合法权益而设立的,排除违法或不当行 政强制行为的法律措施。法律救济有司法救济和非司法救济等方式。 我国《行政强制法》第七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 谋取利益。 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 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 有权依法要求赔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中有违法行为或者扩 大强制执行范围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根据上述规定,我国行政强制的法律救济途径包括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等。 其中行政诉讼是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最主要途径,行政赔偿则是行政诉讼结果的延 续。 二、行政强制法律救济的意义 行政强制法律救济的意义为: 第一,建立行政强制法律救济制度,是对行政相对方合法权益的有利保障。 第二,建立行政强制法律救济制度,有助于行政机关依法行政,防止行政权的滥用。 第三,建立行政强制法律救济制度有利于维持国家行政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的平衡关 系。 第二节 行政复议 一、行政复议的涵义与特征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依法向上级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 处理决定的活动。对于行政机关来说,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系统内部自我监督的一种重要形

式:对于行政相对人来说,行致复议是对其被程犯的权益的一种霞济手段成途径。 行政复议具有以下特点: 1,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行为,是上领行政机关对下领行政机关行使盈督权的一 种形式。因此。行政复议是一种行政行为。 2,行政复议是以行政争议为处理对象的行为 行政争议是由于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行使行政管理权,侵犯其合法权盛面引起的争议。 行或复议只以行或争议为处理对象,它不解决民事争议和其他争议。 3,行政复议是由行政相对人提起的一种依中请而产生的行为 行成复议应由行成相对人提出,行政相对人不提出复议中请,行政机关不能白主启动行政复 议程序。因此。行政复议是一种被动的、依申请面产生的行为面不是依职权而产生的行为。 4,行政复议是一种行政可法行为 行政复议虽然是一种行政行为,但创设这项制度的目的是为了解决行政争议。从公正性 的要求考虑,行政复议需要有比较严格的程序,从复议申请的提出,到复议申请的受理和审 理直到作出复议速定,都与司法行为相类制,而与一般的行政行为则有较明显的区别。因此: 人门肥它当作一种行政司法行为,或移为“准司法行为”。 (二》行政复议的范圆 我国《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的范围包括下列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 1.具体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组织作出的影响其权益的决定。 具体到行政强制,主要是指《行政复议法》第6条第一项、第二项的线定:(1)对行玫机关 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暂扣成者吊销执照,行政构图等行政处罚不服的。(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成者 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能决定不服的。 2.抽象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的对象作出的具有普遍钓束力的决定和命令的 行为。包括制定行玫法规、规章和发布决定、命令。《行政复议法》第了条规定,公民法人 或者其他组凯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 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1)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2)县级以上地方各缓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3)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前款
式;对于行政相对人来说,行政复议是对其被侵犯的权益的一种救济手段或途径。 行政复议具有以下特点: 1.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行为,是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行使监督权的一 种形式,因此,行政复议是一种行政行为。 2.行政复议是以行政争议为处理对象的行为 行政争议是由于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行使行政管理权,侵犯其合法权益而引起的争议。 行政复议只以行政争议为处理对象,它不解决民事争议和其他争议。 3.行政复议是由行政相对人提起的一种依申请而产生的行为 行政复议应由行政相对人提出,行政相对人不提出复议申请,行政机关不能自主启动行政复 议程序。因此,行政复议是一种被动的、依申请而产生的行为而不是依职权而产生的行为。 4.行政复议是一种行政司法行为 行政复议虽然是一种行政行为,但创设这项制度的目的是为了解决行政争议。从公正性 的要求考虑,行政复议需要有比较严格的程序,从复议申请的提出,到复议申请的受理和审 理直到作出复议决定,都与司法行为相类似,而与一般的行政行为则有较明显的区别。因此, 人们把它当作一种行政司法行为,或 称为“准司法行为”。 (二)行政复议的范围 我国《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的范围包括下列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 1.具体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组织作出的影响其权益的决定。 具体到行政强制,主要是指《行政复议法》第 6 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1)对行政机关 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不服的。(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 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2.抽象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的对象作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和命令的 行为。包括制定行政法规、规章和发布决定、命令。《行政复议法》第 7 条规定,公民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 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1)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3)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前款

所列线定不合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规章的审查依愿法律、行政法规 办理。 3,行政复议的排除。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8条的规定,下列事项,不能中请复议:(1)不服行政机关作出 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2)不服行或机关对民事纠盼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 理的。 此外,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不服的,也不能申请复议。 (三)行政复议管辖 《行政复议法》对行政复议的管辖作了如下规定: 1,对政啊工作部的行为不服的管辖。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2条的规定,对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 行或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透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缓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 一级主管部门中请行政复议。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额导的行政机关和 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白上一级主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实行垂直领导的行 政机关还有者级以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技术监督部门, 2,对地方人民攻府的行为不服的管基。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3条的规定,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 上一级人民政府中请行政复议。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 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康的,向该深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3。对国务院部门或省级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管辖。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4条的提定,对国务院部门成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中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 钱决,国务院紫照本法规定作出最终我决。 4.对派出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管辖。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5条的规定,对县级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议立的派出机关 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中请行政夏议。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 设立的派出机构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以白己的名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 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5,对授权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管辖
所列规定不合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办理。 3.行政复议的排除。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 8 条的规定,下列事项,不能申请复议:(1)不服行政机关作出 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2)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 理的。 此外,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不服的,也不能申请复议。 (三)行政复议管辖 《行政复议法》对行政复议的管辖作了如下规定: 1.对政府工作部的行为不服的管辖。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 12 条的规定,对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 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 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 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实行垂直领导的行 政机关还有省级以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技术监督部门。 2.对地方人民政府的行为不服的管辖。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 13 条的规定,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 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 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3.对国务院部门或省级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管辖。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 14 条的规定,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 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4.对派出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管辖。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 15 条的规定,对县级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 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 设立的派出机构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 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5.对授权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管辖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5条的规定,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攻府、地方人民政攻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中请行政复 议。 6.对共同行成行为不服的管辖。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5条的规定,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名义作出的 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白其共月上一级人民政府或者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指定的行政机关申 请行政复议。 7,对被量销的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不服的管辖。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5条的规定,对被搬销的行政机关在搬销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 为不服的,向莲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或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8,移送管辖。 根据《行政复议法)效15条和效18条的规定,对派出机关、派出机构、授权的组凯 共同行政行为或梭撒销的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申请人也可以向具体行政行 为发生地的县缓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中请,接受中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在接到该行 政复议中请之日起5日内,转送有关行政复议机关,并告知中请人。 《五》行政复议的程序 根据《行成复议法》的规定,行或复议程序分为申请、受理、市理、决定和执行五个阶 段 1.申请 第一,申请复议的期限。申请复议的期限是指复议申请人是出复议中请的法定有效期间。 (行政复议法》第9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 法权益的,可以白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阅日内提出行政复议,但是法律提定的中请 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此外,《行政复议法》还对期限廷长的情形作了规定。该条例第9 条第2款规定,“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中请期限的,中请啊限白障得消除 之日起胜线计算。” 第二,复议巾情的形式。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1条的规定,中请人中请行政复议,可 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行政复议请求,中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书面中请的,中请人应当向行政机 关递交复议申请书。 《行政复议法》第1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 15 条的规定,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 议。 6.对共同行政行为不服的管辖。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 15 条的规定,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名义作出的 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或者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指定的行政机关申 请行政复议。 7.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不服的管辖。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 15 条的规定,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作出的具体行政行 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8.移送管辖。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 15 条和第 18 条的规定,对派出机关、派出机构、授权的组织、 共同行政行为或被撤销的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申请人也可以向具体行政行 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接受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在接到该行 政复议申请之日起 5 日内,转送有关行政复议机关,并告知申请人。 (五)行政复议的程序 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程序分为申请、受理、审理、决定和执行五个阶 段 1.申请 第一,申请复议的期限。申请复议的期限是指复议申请人提出复议申请的法定有效期间。 《行政复议法》第 9 条第 1 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 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 60 日内提出行政复议,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 期限超过 60 日的除外。”此外,《行政复议法》还对期限延长的情形作了规定。该条例第 9 条第 2 款规定,“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 之日起继续计算。” 第二,复议申请的形式。根据《行政复议法》第 11 条的规定,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 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书面申请的,申请人应当向行政机 关递交复议申请书。 《行政复议法》第 16 条第 2 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

论,人民法院己经依法受理的,不得中请行或复议。 2.受理 根据《行政复议法》勇17条的提定,行政复议机关接到行政复议中请后,应当在5日 内进行事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中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中请人:对符 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 提出。除上述规定的情形外,行政复议申请白行政复议机关负责复议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 即为受理。根据《行政复议法)第0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凯依法提出行政复 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上级行或机关应当责令其受理:必要时,上 缓行政机关也可以直接受理。 3.审理 复议市理是复议机关受理复议申请后,对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实质审查的话 动。根据《行政复议法》第3条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自行政复 议中请受理之日起7日内,将行政复议巾请节刷本或者行政复议中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中请 人. 敲中请人应当自牧到中请书副本或者中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 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行政复议法》第2条规 定,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中请人是出要求成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 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应当所取申请人、被中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 人员调查情况。 4.换定 复议机关经过对复议案件的审理,应当白受理中请之日起60日内按组下列规定作出行 政复议决定:(1)具体行或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雷,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 适当的。决定维持。(2)蔽中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3)具体 行或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撒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辙销或者 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或行为:主要 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适用依据情误的,违反法定程序的,超越成者谧用职权的,具体行 政行为明显不当的。(4)被中睛人不按照本法第23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 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祝为该具体行政行为设有证据、然据, 决定撒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5,执行
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2.受理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 17 条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接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 5 日 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 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 提出。除上述规定的情形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复议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 即为受理。根据《行政复议法》第 20 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行政复 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受理;必要时,上 级行政机关也可以直接受理。 3.审理 复议审理是复议机关受理复议申请后,对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实质审查的活 动。根据《行政复议法》第 23 条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自行政复 议申请受理之日起 7 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 人。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 10 日内,提出书面答复, 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行政复议法》第 22 条规 定,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 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应当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 人员调查情况。 4.决定 复议机关经过对复议案件的审理,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60 日内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 政复议决定:(1)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 适当的,决定维持。(2)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3)具体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 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主要 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适用依据错误的,违反法定程序的,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具体行 政行为明显不当的。(4)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 23 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 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 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5.执行

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到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即发生法律效力,行政复议决定书要求被申 请人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积责的或撒销、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梭申请人应当履行行 政复设决定。核申请人不厘行或者无正当理由艳延限行行政复议读定的,行政复说机关或者 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厦行, 行或复议决定书维持或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人不服的,应当到法院起诉。申请人逾 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咸者不限行最终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的,分不同情况进 行处理:(一)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美依法 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二)变更具体行或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行政 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成各中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节行政诉论 一,行政诉讼概念和特征 行政诉诊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 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对被诉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并作出钱决的活动。我国的行或诉论具有如下特证: 第一,行政诉诊的原告是行政管理相对人,即认为行政机关和法律法提授权的组织作出 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二,行政诉讼的核告只能是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第三,行政诉讼的主管机关是人民法院。 第四,行政诉论的内容是解决行政争议。 二,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 《一)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的分类 行政诉论的基本眼则可以分为两类: 1.共有原则 行政诉讼作为法院主特下的三大诉论制度之一,与民事、利事诉论制度有一些共同的可 法原侧。主要有:(1)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列权原则。(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 绳原则。(3)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原则。(4》两审终事制原则。(5)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 原则。(6)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论原则。(7)荷论原则。(8)人民检察院实行法律监 督原则。 2特有原则
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到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即发生法律效力。行政复议决定书要求被申 请人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的或撤销、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 政复议决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 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 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或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人不服的,应当到法院起诉。申请人逾 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或者不履行最终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的,分不同情况进 行处理: (一)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依法 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二)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行政 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节 行政诉讼 一、行政诉讼概念和特征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 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对被诉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并作出裁决的活动。我国的行政诉讼具有如下特征: 第一,行政诉讼的原告是行政管理相对人,即认为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 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二,行政诉讼的被告只能是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第三,行政诉讼的主管机关是人民法院。 第四,行政诉讼的内容是解决行政争议。 二、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 (一)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的分类 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可以分为两类: 1.共有原则 行政诉讼作为法院主持下的三大诉讼制度之一,与民事、刑事诉讼制度有一些共同的司 法原则,主要有:(1)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 绳原则。(3)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原则。(4)两审终审制原则。(5)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 原则。(6)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7)辩论原则。(8)人民检察院实行法律监 督原则。 2.特有原则

行政诉论以解决外部行政争议为对象,面外部行政争议的最大特任是双方当事人的法律 地位不平等。这一特味性决定了行政诉讼具有与其能诉讼不同的原则,主要有:(1)当事人 选择复议原则。(2)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原则.(3)具体行政行为不因诉讼面停止执行 原则。(4)不适用调解原则。(5)司法变更权有限原则。《6)被告行政机关负举证责任原则 等。 三、行政诉论的受案范国与管辖 《一》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是指法院受理并审理行政争议的范围。《行政诉讼法》确定人民 法院的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时从背定与否定两方面作出线定: 1,行政诉论的具体受室范围《肯定性范围)》 具体到行政强制: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地组织提起的两类诉论:(1)对狗留、 罚款、名崎许可证和执阻、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2)对限制人身自 由成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挥,涂结等行政强制措能不服的。 2行成诉论法除的受案葡围(否定性范围) 《行政诉论法》第12条烧定了可法市查的排除性条款,即明确规定某些事项法院不子 受理:(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国家行为在我国是指国务院、中奥军事委员会、国防部、 外交部等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授权,以国家的名文实施的有关国防和外交事务的行为,以 及经(宪法》和法律授权的国家机关宜布紧急状态、实随减严和总动员等行为。(2)行政法 规、规章成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的束力的决定、命令,(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 关工作人员的笑惩、任免等决定,即所谓的内部行政行为。《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我 决的具体行政行为。此处的“法律”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援范性文件。 《二)行政诉讼管辖 行攻诉松管辖是指上下级法院之间和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行政诉必管辖分为级别管辖、地城管辖和裁定管辖三类。其中领别管辖和地域管辖是由法律 明确战定的,又合称为“法定管辖”。 1.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与权限,《行政诉讼法》关于级别管 辖的规定是: (])基层人民法院管甚除上级人民法.院管甚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以外的其他第一审行改
行政诉讼以解决外部行政争议为对象,而外部行政争议的最大特征是双方当事人的法律 地位不平等。这一特殊性决定了行政诉讼具有与其他诉讼不同的原则,主要有:(1)当事人 选择复议原则。(2)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原则。(3)具体行政行为不因诉讼而停止执行 原则。(4)不适用调解原则。(5)司法变更权有限原则。(6)被告行政机关负举证责任原则 等。 三、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与管辖 (一)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是指法院受理并审理行政争议的范围。《行政诉讼法》确定人民 法院的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时从肯定与否定两方面作出规定: 1.行政诉讼的具体受案范围(肯定性范围) 具体到行政强制: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两类诉讼:(1)对拘留、 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2)对限制人身自 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2.行政诉讼法排除的受案范围(否定性范围) 《行政诉讼法》第 12 条规定了司法审查的排除性条款,即明确规定某些事项法院不予 受理:(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国家行为在我国是指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防部、 外交部等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授权,以国家的名义实施的有关国防和外交事务的行为,以 及经《宪法》和法律授权的国家机关宣布紧急状态、实施戒严和总动员等行为。(2)行政法 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 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即所谓的内部行政行为。(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 决的具体行政行为。此处的“法律”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二)行政诉讼管辖 行政诉讼管辖是指上下级法院之间和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行政诉讼管辖分为级别管辖、地域管辖和裁定管辖三类,其中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是由法律 明确规定的,又合称为“法定管辖”。 1.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与权限。《行政诉讼法》关于级别管 辖的规定是: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除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以外的其他第一审行政

案件。 (2)中领人民法院管辖三类案件:①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和海关处理的案件:②对 国务院各部门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论的案件:③本 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木辖区内重大、复桑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管结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2地城管辖 地域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市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地域管辖分为一般 地域管辖和转殊地域管辖。 《1)一般地域管辖。一般地域管辖是指按到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 确定的管辖。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以下两种情况下,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 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①凡是未经复议而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②经过复议,复 议机关雀持原决定的。这一规定的出发点主要是考忠便于双方当事人进行诉论、便于人民法 院审理案件及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的适用。 (2)特殊地域管辖。又称“特别管辖”。是指根据具体行政行为的特殊性成者标的物所 在地米确定管辖的人民法院。又分为: ①共同管辖,即两个成者两个以上的人民法院对月一行政案件都有管辖权。共同管辖 有两种情况: 第一,经过复议,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 关所在地或者由复议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对限制人身白由的行政强制精,不服提起的行政诉论,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 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②专属管辖,即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及裁定管辖 裁定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以我定的方式确定行政案件的管辖法院。裁 定管辖是法定管辖的补充。裁定管辖分为: (1)移送管辖。移送管辖是指某一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后,发现本法院对该案件没 有管辖权,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移送管辖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①移送法院己经受理了该案作: ②移送法晚对该案件没有管辖权:
案件。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三类案件:① 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和海关处理的案件;② 对 国务院各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③ 本 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2.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地域管辖分为一般 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 (1)一般地域管辖。一般地域管辖是指按照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 确定的管辖。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以下两种情况下,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 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① 凡是未经复议而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② 经过复议,复 议机关维持原决定的。这一规定的出发点主要是考虑便于双方当事人进行诉讼、便于人民法 院审理案件及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的适用。 (2)特殊地域管辖。又称“特别管辖”,是指根据具体行政行为的特殊性或者标的物所 在地来确定管辖的人民法院。又分为: ① 共同管辖,即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民法院对同一行政案件都有管辖权。共同管辖 有两种情况: 第一,经过复议,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 关所在地或者由复议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行政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 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② 专属管辖,即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裁定管辖 裁定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以裁定的方式确定行政案件的管辖法院。裁 定管辖是法定管辖的补充。裁定管辖分为: (1)移送管辖。移送管辖是指某一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后,发现本法院对该案件没 有管辖权,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移送管辖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① 移送法院已经受理了该案件; ② 移送法院对该案件没有管辖权;

④接受移送的法院必類对该案件有管辖权。 (2)指定管辖。折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以裁定的方式指定某一下级人民法院管辖 某一行政案件。适用于以下两种情况: ①由于特殊眼因,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无法行使管辖权。此处的“特殊 原因”包括事实原因和法律原因。事实原因包括水灾,地震、战争、动乱、意外事件等, 法律原因包括因法官回避而无法组成合议庭、人民法院缺乏审理该案件的技术条件等。 ②人民法院之间对管辖权发生争议,协商不成的。 (3)管辖权的转移。管辖权的转移是指由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或者同意,把有管辖权的 案作,由下级人民法院移运上领人民法院审判,咸者由上领人民法院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判 行政案件的管辖权在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的移动: 《4)管辖权异议。.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应当在接到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之日起10日内 以书面形式提出。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 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致目。 四、行政诉论参如人 行政诉讼参加人是指因与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存在直接利害关系,而参加行政诉论 的整个过程或者主要阶爱的人及与能们的诉讼地位相类似的人,行政诉讼参加人包括当事人 和诉讼代理人,政诉途当事人是指因具体行政行为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到人民法院起诉, 应诉和参加诉论,并受法律裁判的束的公民、法人或者其触组织以及行政机美。包括原告、 被告和第三人。 五、行政诉松审理程序 行政诉运的起诉和受理 (一)起诉 1.起诉的条件 (行政诉论法》第41条线定,提起诉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起诉人经须是认为具 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起诉要有明确的被告。〔3)有 具体的诱讼请求和事实根据。(4)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2.起诉期限 起诉期限具体沙及以下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后的起诉时效。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后, 如果不服行政复议决定,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机关 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论,法律另有规
③ 接受移送的法院必须对该案件有管辖权。 (2)指定管辖。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以裁定的方式指定某一下级人民法院管辖 某一行政案件。适用于以下两种情况: ① 由于特殊原因,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无法行使管辖权。此处的“特殊 原因”包括事实原因和法律原因。事实原因包括水灾、地震、战争、动乱、意外事件等, 法律原因包括因法官回避而无法组成合议庭、人民法院缺乏审理该案件的技术条件等。 ② 人民法院之间对管辖权发生争议,协商不成的。 (3)管辖权的转移。管辖权的转移是指由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或者同意,把有管辖权的 案件,由下级人民法院移送上级人民法院审判,或者由上级人民法院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判 行政案件的管辖权在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的移动。 (4)管辖权异议。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应当在接到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之日起 10 日内 以书面形式提出。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 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四、行政诉讼参加人 行政诉讼参加人是指因与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存在直接利害关系,而参加行政诉讼 的整个过程或者主要阶段的人及与他们的诉讼地位相类似的人。行政诉讼参加人包括当事人 和诉讼代理人。政诉讼当事人是指因具体行政行为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到人民法院起诉、 应诉和参加诉讼,并受法律裁判约束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及行政机关。包括原告、 被告和第三人。 五、行政诉讼审理程序 行政诉讼的起诉和受理 (一)起诉 1.起诉的条件 《行政诉讼法》第 41 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起诉人必须是认为具 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起诉要有明确的被告。(3)有 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4)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2.起诉期限 起诉期限具体涉及以下内容:(1)申请行政复议后的起诉时效。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后, 如果不服行政复议决定,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机关 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 15 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

定的除外。②直接起诉的时效。起诉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论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 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3)起诉时效的延长。起诉人因不可 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期限的,在障骨消除后的10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由 人民法院决定。 (二)受理 1.受理的概念 受理是指人民法院对起诉人的起诉合法性进行审查,确认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作,决定 立案予以受理的行为。 2.审查和立案 审查是依照《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对起养条件等内容进行核查 对照,并作出起诉能否成立,是否合法的判断。经过串直,认为起诉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 立案。认为起诉缺乏充分理由,应当我定不予受理。起诉人对裁定不量的,可以提起上诉, 3.受理期限 受理期限是人民法院审查起诉并作出处理的时间限度。人民法院应当在接到起诉状之 日起7日内,进行审查并块定是否立案受理 (三)行政案件的开庭审理 1.开庭前的有关事项 开庭前的有关事项,包括召开合议庭准备会议:传唤、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3日前,应当用传票或者通知书通如当事人和其他诉梁参与人。传票或 者通知书须写明案由、开庭日期,时间和地点等: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在开庭审理3日前 向社会公告,内容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案由、开庭日期、时间、地点等。 2庭审预备 庭审预备,包括审查出庭情况:直布案由、合议庭组成和工作人员名单:告知当事人 的诉讼权利和义务:面间当事人是否回避。当事人中请回避的,应当说明理由。回避事由得 知减者发生在审理开始以后的,当事人也可以在法庭得论终结前提出。申请回避可以口头提 出,也可以节面提出。被巾请回避的人员,应当暂停执行眼务。但是,案件雷要采取紧急措 随的除外。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3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 的形式作出决定。中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中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对复议 中请应当在3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中请人。 3.法庭调查
定的除外。(2)直接起诉的时效。起诉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 行政行为之日起 3 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3)起诉时效的延长。起诉人因不可 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 10 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由 人民法院决定。 (二)受理 1.受理的概念 受理是指人民法院对起诉人的起诉合法性进行审查,确认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决定 立案予以受理的行为。 2.审查和立案 审查是依照《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对起诉条件等内容进行核查 对照,并作出起诉能否成立,是否合法的判断。经过审查,认为起诉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 立案。认为起诉缺乏充分理由,应当裁定不予受理。起诉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3.受理期限 受理期限是人民法院审查起诉并作出处理的时间限度。人民法院应当在接到起诉状之 日起 7 日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受理。 (三)行政案件的开庭审理 1.开庭前的有关事项 开庭前的有关事项,包括召开合议庭准备会议;传唤、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 3 日前,应当用传票或者通知书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传票或 者通知书须写明案由、开庭日期、时间和地点等;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在开庭审理 3 日前 向社会公告,内容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案由、开庭日期、时间、地点等。 2.庭审预备 庭审预备,包括审查出庭情况;宣布案由、合议庭组成和工作人员名单;告知当事人 的诉讼权利和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回避。当事人申请回避的,应当说明理由。回避事由得 知或者发生在审理开始以后的,当事人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申请回避可以口头提 出,也可以书面提出。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应当暂停执行职务。但是,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 施的除外。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 3 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 的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对复议 申请应当在 3 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3.法庭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