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强制执行程序学习精导行攻强制法第五章 学习目标 了解:行政强制执行概念和性质 拿据:行政强制执行的种类 应用,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程序 第一节概述 一、行政强执行的假之 行或强制执行是适用强制搭随事先行政法义务的国家执行制度。当公民、法人和式他 组织没有及时充分的厦行行政法上的义务,国家机关有权依法采取强制措麓。迫使其履行义 务或达到义务履行的同一状志。我国实行以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实能为主,由行政机关依 法律法规授权独立实随为辅的制度。 二、行政强制执行的特征 1。行政强制执行以行政相对方不展行行政法上的义务为前提 只有行政相对方负有法定义务又拒不履行,行政机关为了保证行政管理话动正常进行, 才能采取一定的强制手受强迫相对方履行义务。行政法上的义务既有法律、法规,规章中规 定的文务,也有行政机关所作出的行政读定中所提定的义务,还有人民法院的行政判决,载 定中确定的由行或相对方展厅的义务。 2。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实递 根据法律、法规的线定,行政强制执行的主体有两类:一类是由行政机关依照法律、 法规的授权对行或相对方直接采取强制执行加楂:另一类是由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 执行申请,由人民法院执行 3。行政强制执行的对象藏围广泛 低可以是物,也可以是行为,还可以是人, 4。行政强制执行不允许进行执行和解 行威强制执行是法律赋予行政机关的职权与职责,行政机关如放弃强制执行而与被执 行人和解,藏等于政弃了自己的积权与积责,即为失积。这是法律所不能允许的: 三,行政强制执行的性质
行政强制执行程序 学习辅导_行政强制法第五章 学习目标: 了解:行政强制执行概念和性质 掌握:行政强制执行的种类 应用: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程序 第一节 概 述 一、行政强制执行的概念 行政强制执行是适用强制措施事先行政法义务的国家执行制度。当公民、法人和其他 组织没有及时充分的履行行政法上的义务,国家机关有权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迫使其履行义 务或达到义务履行的同一状态。我国实行以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实施为主,由行政机关依 法律法规授权独立实施为辅的制度。 二、行政强制执行的特征 1.行政强制执行以行政相对方不履行行政法上的义务为前提 只有行政相对方负有法定义务又拒不履行,行政机关为了保证行政管理活动正常进行, 才能采取一定的强制手段强迫相对方履行义务。行政法上的义务既有法律、法规、规章中规 定的义务,也有行政机关所作出的行政决定中所规定的义务,还有人民法院的行政判决、裁 定中确定的由行政相对方履行的义务。 2.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实施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的主体有两类:一类是由行政机关依照法律、 法规的授权对行政相对方直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另一类是由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 执行申请,由人民法院执行。 3.行政强制执行的对象范围广泛 既可以是物,也可以是行为,还可以是人。 4.行政强制执行不允许进行执行和解 行政强制执行是法律赋予行政机关的职权与职责,行政机关如放弃强制执行而与被执 行人和解,就等于放弃了自己的职权与职责,即为失职。这是法律所不能允许的。 三、行政强制执行的性质

1.行政性 行做强制执行是行政机美为实观行政权力而依法定职权实域的单方的具体行政行为, 具有明显的行政性。 2.强制性 这是行政强制执行的根本特征。正是这种错巅所具有的强制性使其区别于行政机关实能 的不需要借助于强制即能实现的其他行政情菌。 3,执行性 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在于促使行政相对方履行义务,保障行政处理决定的实际,有效执 行. 行政强制执行的行政性、强制性、执行性是相互联系的,缺一不可, 四、行政强制执行的种类 我国学者对行政强制执行种类的认识,因受制于对行政强制执行认试的楚异,面星现 多元化的形态,对行政强制执行涵盖范围大小理解的不同,多然反映在对行政强制执行种类 的认识上。 究意以什么标准对行政强制执行进行种类划分?进行什么样的种类划分?美系到陵否从 理论上深入、科学地认识行政强制执行,也关系到行政强制这法能香科学地规范行政强制执 行,还关系到行政强制执行的实效性间题。根据有的学者的统计和归纳,我国行政法理论对 行或强制执行主要有如下几种划分方式:第一,以强制执行方式和强度为标准,分为代限行, 执行罚、直接强制三种。第二,以执行主体为标准,分为由可法机关实施的强制执行和由行 政机关的强制执行,第三,以执行标的为标准,分为对财产的强制执行,对人身的强制执行 和对行为的强制嫩示。第四,以执行对象为标准,分为对公民的强制执行、对法人的强制执 行和对其它组织的强制执行。 上述分类方式使用的标准不一,分类结果也大小不相同。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并结 合我国行政强制树示的实我,以下两种分类或许更有理论和实置意义: 1,间按强制执行和直接强制执行 根据行政强料执行实燕的手段可分为直接强制执行和间接强制执行。直接强制执行是 指执行机关自身采取强制手段,直到当事人根行义务或达到文务被假行的状态。直接强制执 行是迫使义务方厦行义务成实现与履行义务相同的状态之最有效的方法也是执行中最严厉 的手段。它既利于直接、有效地实观执行目的,又易于造成对公民合法权益的损害或冲击, 因此,深取直接强制执行必须十分慎重,对实随直接强制的条件作必要的、严格的规定。间
1.行政性 行政强制执行是行政机关为实现行政权力而依法定职权实施的单方的具体行政行为, 具有明显的行政性。 2.强制性 这是行政强制执行的根本特征。正是这种措施所具有的强制性使其区别于行政机关实施 的不需要借助于强制即能实现的其他行政措施。 3.执行性 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在于促使行政相对方履行义务,保障行政处理决定的实际、有效执 行。 行政强制执行的行政性、强制性、执行性是相互联系的,缺一不可。 四、行政强制执行的种类 我国学者对行政强制执行种类的认识,因受制于对行政强制执行认识的差异,而呈现 多元化的形态,对行政强制执行涵盖范围大小理解的不同,必然反映在对行政强制执行种类 的认识上。 究竟以什么标准对行政强制执行进行种类划分?进行什么样的种类划分?关系到能否从 理论上深入、科学地认识行政强制执行,也关系到行政强制立法能否科学地规范行政强制执 行,还关系到行政强制执行的实效性问题。根据有的学者的统计和归纳,我国行政法理论对 行政强制执行主要有如下几种划分方式:第一,以强制执行方式和强度为标准,分为代履行、 执行罚、直接强制三种。第二,以执行主体为标准,分为由司法机关实施的强制执行和由行 政机关的强制执行。第三,以执行标的为标准,分为对财产的强制执行、对人身的强制执行 和对行为的强制撇示。第四,以执行对象为标准,分为对公民的强制执行、对法人的强制执 行和对其它组织的强制执行。 上述分类方式使用的标准不一,分类结果也大小不相同。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并结 合我国行政强制树示的实践,以下两种分类或许更有理论和实践意义: 1.间接强制执行和直接强制执行 根据行政强制执行实施的手段可分为直接强制执行和间接强制执行。直接强制执行是 指执行机关自身采取强制手段,直到当事人履行义务或达到义务被履行的状态。直接强制执 行是迫使义务方履行义务或实现与履行义务相同的状态之最有效的方法也是执行中最严厉 的手段。它既利于直接、有效地实现执行目的,又易于造成对公民合法权益的损害或冲击, 因此,采取直接强制执行必须十分慎重,对实施直接强制的条件作必要的、严格的规定。间

接强制执行是指执行机关通过第三者代为履行减执行罚等间接强制手段,以达到当事人展行 义务成当事人义务敲履行的状态,间接强制执行又分为代履行和执行罚。代限行是指当事人 不限行行政义务,由第三者代替当事人履行义务,再由当事人负粗相关费用的强制制度。执 行罚是当事人不限行法定复务,而该义务又不能由他人代为履行,有执行权的机关可对当事 人不履行义务的行为进行处罚,以迫使当事人履行义务,执行机关一最先果取间接制执行 手受,当这种手段不能达到目的时,才适用直接强制执行手授。 2。金钱给付文务的强制执行和行为义务的强制执行 行或强制执行的理念和制度设计,在相当程度上数决于行或强制执行所要解决的问题 及其性质,行政强制执行所要解决的问题,是行政相对人不限行具体行功示为所确定的义务, 如何使其履行或者实现与履行有相同状药的问愿。对行政强制执行进行的种类划分,也不能 脱离行政强制执行所要解决的问题,不旋脱离行政强制执行的目标追求。 基于上述考虑,并借显国外、境外的理论、制度和实际做法,以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 的义务内容的不同,可以将行政强制执行划分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强料执行和行为义务的 行或强制执行。对行政强制执行作这种划分的理由,首先在于行或强制执行是对生效具体行 政行为的执行,更进一步讲,是对生效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义务的实现。评判特定国度成特 定区域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的得失,对行政强制执行进行科学、合理的设计和规范。对行政强 制执行作出有理论和实践价值的类别划分,都不能不考虑具体行政行为,不能不考虑具体行 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 对行政强制执行作这种划分的理由,其次在于具体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内容是有 很大差别的,是可以作类别划分的。不仅如此在可强制执行的具体行或行为之外,还有不可 强制执行、也没必要强制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存在,如确认、宜告与形成性具体行政行为。 这些具体行政行为一般在其成立之时,行政主体作出该具体行为的目标即已实现,没必要再 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上述现象的存在。进一步说明,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是可以作类 别划分的。 对行政强制执行作这种划分的理由,还在于可强制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因其内容的 不同,能够达到目的成奏效的执行手段也不同。换言之,执行手段只有适合于可强制执行的 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才能成为有效的和有用的执行手段。考察建立了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的 国家和地区,其执行手段的设计和规定,无不以可强制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为依据。 是义务的内容决定了执行手段的种类和形式,是义务内容实现的难号程度决定了手段的严厉 程度和力度。因此,以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内容的不同,对行政强制执行选行种类划
接强制执行是指执行机关通过第三者代为履行或执行罚等间接强制手段,以达到当事人履行 义务或当事人义务被履行的状态。间接强制执行又分为代履行和执行罚。代履行是指当事人 不履行行政义务,由第三者代替当事人履行义务,再由当事人负担相关费用的强制制度。执 行罚是当事人不履行法定义务,而该义务又不能由他人代为履行,有执行权的机关可对当事 人不履行义务的行为进行处罚,以迫使当事人履行义务。执行机关一般先采取间接强制执行 手段,当这种手段不能达到目的时,才适用直接强制执行手段。 2.金钱给付义务的强制执行和行为义务的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执行的理念和制度设计,在相当程度上取决于行政强制执行所要解决的问题 及其性质。行政强制执行所要解决的问题,是行政相对人不履行具体行功示为所确定的义务, 如何使其履行或者实现与履行有相同状态的问题。对行政强制执行进行的种类划分,也不能 脱离行政强制执行所要解决的问题,不能脱离行政强制执行的目标追求。 基于上述考虑,并借鉴国外、境外的理论、制度和实际做法,以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 的义务内容的不同,可以将行政强制执行划分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强制执行和行为义务的 行政强制执行。对行政强制执行作这种划分的理由,首先在于行政强制执行是对生效具体行 政行为的执行,更进一步讲,是对生效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义务的实现。评判特定国度或特 定区域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的得失,对行政强制执行进行科学、合理的设计和规范,对行政强 制执行作出有理论和实践价值的类别划分,都不能不考虑具体行政行为,不能不考虑具体行 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 对行政强制执行作这种划分的理由,其次在于具体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内容是有 很大差别的,是可以作类别划分的。不仅如此在可强制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之外,还有不可 强制执行、也没必要强制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存在,如确认、宣告与形成性具体行政行为。 这些具体行政行为一般在其成立之时,行政主体作出该具体行为的目标即已实现,没必要再 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上述现象的存在,进一步说明,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是可以作类 别划分的。 对行政强制执行作这种划分的理由,还在于可强制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因其内容的 不同,能够达到目的或奏效的执行手段也不同。换言之,执行手段只有适合于可强制执行的 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才能成为有效的和有用的执行手段。考察建立了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的 国家和地区,其执行手段的设计和规定,无不以可强制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为依据。 是义务的内容决定了执行手段的种类和形式,是义务内容实现的难易程度决定了手段的严厉 程度和力度。因此,以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内容的不同,对行政强制执行进行种类划

分,是有科学根据的。也是有理论和实我意义的。 对行政强制执行作金线给付义务的冠制执行和行为义务的强制执行的类别划分,具体 考虑如下,首先,金钱给付义务的强制执行,是指具体行政行为为相对人确定了对行政主体 或国家的金钱给付文务,行政相对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义务,有强制执行权的国家机关采 用强制手段,强制其给付的行政强制执行。金钱给付义务内容的明确性,属性的单一化都使 科学设计和规范对金钱规范义务的强制执行成为可能,其次,对行为义务的强制执行,是指 具体行政行为为相对人确定了实放某一行为或不实嫩某线行为的义务,行政相对人在法定期 限内未履行文务,有强制执行权的国家机关采用强制手段,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或直核实现 义务内容的行政强制执行,与前述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强制执行相比,这里梢显复杂的是行 为义务本身的千差万别性。 第二节行政机关凿制执行的一般程序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明限内不限行义务的,依飄法 律规定有行政饼制执行权的行或机关可以实随强制执行。 根据我国行政强制执行的实践。信寥国外行政强制执行程序立法的成功经验并结合行政 强制执行鼎理。我国统一的、科学的行政强制执行程序内容规定如下: 一、事前督促催告 行政强制事前督促霍告是一个与行政强制执行密不可分的从行为,是指在具体行政行 为作出之后,文务人白行履行义务的期限届满之前,行成相对人不履行其义务时,行或机美 通过法定形式向行政相对人发出通知,期特其白觉履行,并告知其如不自爱履行所产生的不 利的法律后果。事前督促雁告程序是整个强制执行程序的核心。事前督促霍告程序的设定, 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通过使文务人知悉行或强制执行的可修性和危险性,对被执行人心理产生 强大压力,敦促行政相对人自觉履行义务,廷缓或减少强制手段的使用和行政强制执行的实 第。此外事前督促催告程序还为行政相对人在行政强制执行前提出执行异议,维护白身的合 法权益提供了时间上的可能。 (一》事前督促催告的主体一一行致机关 作出事前餐促很告是行政主体在行政强制执行程序中应当承担的程序义务。事前督促碳 告的主体必须是行政机关,这是由行或强制执行自身的性质所决定的,行政强制执行是行威 机关依职权作出的并能够影响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的行为,基于“有权利必有教济”这一
分,是有科学根据的,也是有理论和实践意义的。 对行政强制执行作金钱给付义务的强制执行和行为义务的强制执行的类别划分,具体 考虑如下:首先,金钱给付义务的强制执行,是指具体行政行为为相对人确定了对行政主体 或国家的金钱给付义务,行政相对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义务,有强制执行权的国家机关采 用强制手段,强制其给付的行政强制执行。金钱给付义务内容的明确性,属性的单一化都使 科学设计和规范对金钱规范义务的强制执行成为可能。其次,对行为义务的强制执行,是指 具体行政行为为相对人确定了实施某一行为或不实施某些行为的义务,行政相对人在法定期 限内未履行义务,有强制执行权的国家机关采用强制手段,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或直接实现 义务内容的行政强制执行。与前述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强制执行相比,这里稍显复杂的是行 为义务本身的千差万别性。 第二节 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一般程序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依照法 律规定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实施强制执行。 根据我国行政强制执行的实践,借鉴国外行政强制执行程序立法的成功经验并结合行政 强制执行原理,我国统一的、科学的行政强制执行程序内容规定如下: 一、事前督促催告 行政强制事前督促催告是一个与行政强制执行密不可分的从行为,是指在具体行政行 为作出之后,义务人自行履行义务的期限届满之前,行政相对人不履行其义务时,行政机关 通过法定形式向行政相对人发出通知,期待其自觉履行,并告知其如不自觉履行所产生的不 利的法律后果。事前督促催告程序是整个强制执行程序的核心。事前督促催告程序的设定, 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通过使义务人知悉行政强制执行的可能性和危险性,对被执行人心理产生 强大压力,敦促行政相对人自觉履行义务,延缓或减少强制手段的使用和行政强制执行的实 施。此外事前督促催告程序还为行政相对人在行政强制执行前提出执行异议,维护自身的合 法权益提供了时间上的可能。 (一)事前督促催告的主体——行政机关 作出事前督促催告是行政主体在行政强制执行程序中应当承担的程序义务。事前督促催 告的主体必须是行政机关,这是由行政强制执行自身的性质所决定的。行政强制执行是行政 机关依职权作出的并能够影响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的行为,基于“有权利必有救济”这一

法治原则,行政相对人有权知道行政强制执行的内容,行或机关应音履行事前督促催告的法 定义务。否则,行威相对人有权主张以“程序进法”拒绝履行义务,行政强制执行也因不具 有程序上的合法性面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以至不得强制执行, (二)事前督促催告的客体一一行成相对人 得到事前督促雁告是行政相人在行政强制执行程序中依法享有的程序权利。尽管行政 相对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法定义务可陵已经构成了违法行为,但这并不影响行政相对人依 法应享有的主体地位,他有权参与行政强制执行过程,依法享有程序上的权利,承担程序上 的义务和责任。行政相对人有权通过法定的程序了解事前督促催告的内容,知无不履行义务 可能带来的最大法律后果,决定是否自觉履行以避免强制执行可能对自身带来的不刊后果, 在行政相对人知悉事前督促履告的内容后,如他认为行政主体所事前督促霍告的内容不 合法,他有权提出执行异议。行政主体应当听取行政相对人异议,如认为行政相对人异议成 立,应当撬回事前督餐衡告,终止强制执行程序。反之,如果缺少事先事前督促能告的环节, 行或机关在相对人因某种理由在法定别限内未履行义务时即予以强制执行,相对人此时即使 愿意白觉履行义务,也核剩夺了自觉履行义务的机会,以至造成本可以面免的损失 《三)事前督促催告的内容 行政强制应当对事前督促催告的内容作出更如明确化及相应的限制性要求事前督促霍 告的内容应当包括:第一,明确的当事人自动履行义务所需的合理期限:第二,强制执行 方式:第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必湖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第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 利. (因)事前督促催告的方式 事前督促催告的目的是使行政相对人知卷行政强制执行的内容,而行政相对人确己知 悉事前督促催告内容的依据是行政主体通过法定的程序将事前督促催告行为到达行政相树 人。这里的“到达”可使包括“法律上的到达”和与之相适应的“事实上的到达”两种事前 督促催告结果:1,“事实上的到达”是指行政相对人客观上角实知悉了事前督促催告的内容: 行政相对人知悉行政强制事前督促催告内容是客观上的实在状态,如行政机关将行政强制执 行法律文书当场送交当事人。2。“法律上的到达”是指行政相对人确实不知道事前督促雁告 的内容,行政相对人如悉行政强制事前督促催告的内容是法律上的推定结果,即事前督促催 告行为在经过一个法定程序后,形成了行政相对人充分了解核事前督促凰告内容的客观条 件,从而在法律上推定行政相对人己经知悉事前督促儒告内容,而事实上行政相对人可能确 实不知道事前督促催告内容,如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事前督促霍告
法治原则,行政相对人有权知道行政强制执行的内容,行政机关应当履行事前督促催告的法 定义务。否则,行政相对人有权主张以“程序违法”拒绝履行义务,行政强制执行也因不具 有程序上的合法性而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以至不得强制执行。 (二)事前督促催告的客体——行政相对人 得到事前督促催告是行政相对人在行政强制执行程序中依法享有的程序权利。尽管行政 相对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法定义务可能已经构成了违法行为,但这并不影响行政相对人依 法应享有的主体地位,他有权参与行政强制执行过程,依法享有程序上的权利,承担程序上 的义务和责任。行政相对人有权通过法定的程序了解事前督促催告的内容,知悉不履行义务 可能带来的最大法律后果,决定是否自觉履行以避免强制执行可能对自身带来的不利后果。 在行政相对人知悉事前督促催告的内容后,如他认为行政主体所事前督促催告的内容不 合法,他有权提出执行异议。行政主体应当听取行政相对人异议,如认为行政相对人异议成 立,应当撤回事前督促催告,终止强制执行程序。反之,如果缺少事先事前督促催告的环节, 行政机关在相对人因某种理由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义务时即予以强制执行,相对人此时即使 愿意自觉履行义务,也被剥夺了自觉履行义务的机会,以至造成本可以避免的损失。 (三)事前督促催告的内容 行政强制应当对事前督促催告的内容作出更加明确化及相应的限制性要求事前督促催 告的内容应当包括:第一,明确的当事人自动履行义务所需的合理期限; 第二,强制执行 方式;第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必须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第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 利。 (四)事前督促催告的方式 事前督促催告的目的是使行政相对人知悉行政强制执行的内容,而行政相对人确已知 悉事前督促催告内容的依据是行政主体通过法定的程序将事前督促催告行为到达行政相对 人。这里的“到达”可能包括“法律上的到达”和与之相适应的“事实上的到达”两种事前 督促催告结果:1.“事实上的到达”是指行政相对人客观上确实知悉了事前督促催告的内容, 行政相对人知悉行政强制事前督促催告内容是客观上的实在状态,如行政机关将行政强制执 行法律文书当场送交当事人。2.“法律上的到达”是指行政相对人确实不知道事前督促催告 的内容,行政相对人知悉行政强制事前督促催告的内容是法律上的推定结果,即事前督促催 告行为在经过一个法定程序后,形成了行政相对人充分了解被事前督促催告内容的客观条 件,从而在法律上推定行政相对人已经知悉事前督促催告内容,而事实上行政相对人可能确 实不知道事前督促催告内容,如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事前督促催告

关于两种到达标准,在实际工作中应结合具体情况灵活运用。如果仅以“事实上的到达” 为标准。那么行政相对人可能会以售口不知道事前督促催告行为而拒绝行政强制执行,使得 行致机关无法有效地行使职权,降低行政效率。反之,如果仅以“法律上的到达”为标准, 行政机关可能会以“效率”为规子不遵守事前督促催告程序,能送达的不送达。为图省事而 采用公告的方式事前督促催告,从而阻断了行政相对人的锐听,侵犯了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 损害行政相对人的民主权益。所以在实我工作中对于行政相对人采取阿种事前督促雁告方 式,由行政机关根据具体情况决定。从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盘的角度出发,应以“事实上 的到达”为原则,但在确因客观情况无法透达给相对人(如相对人下落不明)、行政相对人 故意不接收或选避找收事前督促雁告文书的情况下可以采用“法律上的到达”标准。 (五)率前督促催告的形式 事前督促催告均领采用书面形式,禁止任何形式的口头事前督促催告,避免事前督促催 告的随意性。对于事前督促催告无效果的。由行致机关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再次事前督促 催告,既可以进行再次事前督促依告,也可以不进行再次事前督促雁告而直接实施行政强制 执行。 二,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 经过事前督促催告之后,行政相对人仍未自动限行义务的。作为行成强制执行主体的 行政机关檀当依法作出对行政相对人采取行政强制执行措施的决定,行政强制执行决定是实 能行政强制执行的直接法律依据,也是行政强制执行程序不可缺少的基本环节。 (一)行政强制执行决定的条件 由于行政强制执行系到行或相对人的人身或财产权益,行政机关在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 应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详细地了解行政相对人的思想情绪、经济状况,是否已知显事 前督促催告的内容,弄清楚其不履行义务的真实原因。从面区分不同情况,决定是香作出强 制执行决定,如果义务人不履行复务是由行政处理决定造法成不适当造成的。行政机关应对 原行政处理决定进行纠正:如果行政相对人此时尚不知悉事前督促催告的内容,经告知后表 示思意自觉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不予强制执行:如果发现行政相对人不是主观上不愿 意履行义务,而是客观上由于某些情况使之难以厦行义务,行政机关应当智缓作出强制执行 决定:如果行政相对人在事前督促催告带定的期限届满后,知悉事前督促催告的内容无正当 理由能履行面拒不履行,逾期低不申请复议,又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则可 以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 (二)行政强制执行决定的形式和内容
关于两种到达标准,在实际工作中应结合具体情况灵活运用。如果仅以“事实上的到达” 为标准,那么行政相对人可能会以借口不知道事前督促催告行为而拒绝行政强制执行,使得 行政机关无法有效地行使职权,降低行政效率。反之,如果仅以“法律上的到达”为标准, 行政机关可能会以“效率”为幌子不遵守事前督促催告程序,能送达的不送达,为图省事而 采用公告的方式事前督促催告,从而阻断了行政相对人的视听,侵犯了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 损害行政相对人的民主权益。所以在实践工作中对于行政相对人采取何种事前督促催告方 式,由行政机关根据具体情况决定。从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应以“事实上 的到达”为原则,但在确因客观情况无法送达给相对人(如相对人下落不明)、行政相对人 故意不接收或逃避接收事前督促催告文书的情况下可以采用“法律上的到达”标准。 (五)事前督促催告的形式 事前督促催告均须采用书面形式,禁止任何形式的口头事前督促催告,避免事前督促催 告的随意性。对于事前督促催告无效果的,由行政机关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再次事前督促 催告,既可以进行再次事前督促催告,也可以不进行再次事前督促催告而直接实施行政强制 执行。 二、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 经过事前督促催告之后,行政相对人仍未自动履行义务的,作为行政强制执行主体的 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对行政相对人采取行政强制执行措施的决定。行政强制执行决定是实 施行政强制执行的直接法律依据,也是行政强制执行程序不可缺少的基本环节。 (一)行政强制执行决定的条件 由于行政强制执行系到行政相对人的人身或财产权益,行政机关在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 应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详细地了解行政相对人的思想情绪、经济状况,是否已知悉事 前督促催告的内容,弄清楚其不履行义务的真实原因,从而区分不同情况,决定是否作出强 制执行决定。如果义务人不履行义务是由行政处理决定违法或不适当造成的,行政机关应对 原行政处理决定进行纠正;如果行政相对人此时尚不知悉事前督促催告的内容,经告知后表 示愿意自觉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不予强制执行;如果发现行政相对人不是主观上不愿 意履行义务,而是客观上由于某些情况使之难以履行义务,行政机关应当暂缓作出强制执行 决定;如果行政相对人在事前督促催告指定的期限届满后,知悉事前督促催告的内容无正当 理由能履行而拒不履行,逾期既不申请复议,又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则可 以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 (二)行政强制执行决定的形式和内容

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应采用决定书即书面形式。在通常情况下,应当在实施行政强制执 行简的一定时间内,将执行决定送达相对人。督促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义务,减少因货制执行 带来的不安定因素。决定书的内容应包括,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机关决定的, 行政机关可以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行政机关的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 并载明下列事项:第一,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第二,行政强制执行的事实和依据: 第三,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期限:第四,中请行政复议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逸径和期限, 第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在执行时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民事 公法的有关规定在执行后的五日内送达, 三,实燕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执行的实施,是在前述事前督促催告、作出强制执行决定之后,行政相对人仍 不履行行政强制执行决定要求其履行的文务的情形之下,行政机关将行政强制执行决定按照 一定程序付诸实现的过程。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是实现行政行为的执行力,是维护法律权威 的需要,作为行政强制执行过程的最后阶段,行政强制执行的实施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执行主伟 行政强刺执行的实施是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正面发生冲突的过程,因此规范执行主体 的行为。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是十分必要的。对行政强制执行主体而言,必须核法定的程 序使用法定的强制情熊实施强制执行,具体要求如下: 第一,在执行开始时,执行人员须向相对人出示表明身份的证件和执行的法律文书,并 详细说明情况,告知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争取行威相对人的配合。 第二,执行人员应完睿执行手段。非因特殊情况,不得使用城具。 第三,执行人员应递请行政相对人到场。如果行政相对人拒不到场,可以递请其成年家 属到场作为见证人,监督执行人员的执行活动,这样一方面可以促使执行人员正确行使行政 强制执行权,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可以起到证人的作用。一旦行政强制执 行结束后,行政相对人若认为行政强刺执行超出了执行读定节的内容或执行不当造成不应有 的损害而提起行政诉论主张略德时,见证人可以证明行政强制执行过程的正当性与香: 第四,执行人员应当场制作执行笔录,并由行政相对人暖见证人签名暖盖章。执行笔录 的内容应尽可能的真实详尽,具体应包括执行机美、执行负责人和执行依据:核执行的公民 的姓名、职积业,住所或被执行的组织的名称、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执行的时间及地点: 执行的内容和方式:执行标的物的现状和义务履行情况:行政相对人或现场见证人签名及盖
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应采用决定书即书面形式。在通常情况下,应当在实施行政强制执 行前的一定时间内,将执行决定送达相对人,督促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义务,减少因强制执行 带来的不安定因素。决定书的内容应包括: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机关决定的, 行政机关可以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行政机关的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 并载明下列事项:第一,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第二,行政强制执行的事实和依据; 第三,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期限;第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第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在执行时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民事诉 讼法的有关规定在执行后的五日内送达。 三、实施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执行的实施,是在前述事前督促催告、作出强制执行决定之后,行政相对人仍 不履行行政强制执行决定要求其履行的义务的情形之下,行政机关将行政强制执行决定按照 一定程序付诸实现的过程。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是实现行政行为的执行力,是维护法律权威 的需要,作为行政强制执行过程的最后阶段,行政强制执行的实施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执行主体 行政强制执行的实施是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正面发生冲突的过程,因此规范执行主体 的行为,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是十分必要的。对行政强制执行主体而言,必须按法定的程 序使用法定的强制措施实施强制执行,具体要求如下: 第一,在执行开始时,执行人员须向相对人出示表明身份的证件和执行的法律文书,并 详细说明情况,告知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争取行政相对人的配合。 第二,执行人员应完善执行手段,非因特殊情况,不得使用械具。 第三,执行人员应邀请行政相对人到场。如果行政相对人拒不到场,可以邀请其成年家 属到场作为见证人,监督执行人员的执行活动,这样一方面可以促使执行人员正确行使行政 强制执行权,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可以起到证人的作用。一旦行政强制执 行结束后,行政相对人若认为行政强制执行超出了执行决定书的内容或执行不当造成不应有 的损害而提起行政诉讼主张赔偿时,见证人可以证明行政强制执行过程的正当性与否。 第四,执行人员应当场制作执行笔录,并由行政相对人或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执行笔录 的内容应尽可能的真实详尽,具体应包括执行机关、执行负责人和执行依据;被执行的公民 的姓名、职业、住所或被执行的组织的名称、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执行的时间及地点; 执行的内容和方式;执行标的物的现状和义务履行情况;行政相对人或现场见证人签名及盖

章、执行人员及记录人员签名及盖章等内容。 第五,需要有关单位、机美协励执行的,执行机美可以依法请求有美单位、机美予以协 助 第六,执行终结后,在代执行的场合下,行政机关还可向行政相对人征收合理的执行费 用。 (二)执行相对人 由于行政强制执行的实施是行政相对人在事前督促催告、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后的合 理期同内仍不履行文务所明起的直接法律后果,所以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执 行过程中必须履行容忍的义务,甚至在特定情形下还应配合执行工作,不得对执行人员的执 行工作进行暴力成丰暴力的悉意阳拦,如果行政相对人暴力阻碍执行工作的进行,则行政机 关可以采取必要的手段予以制止,必要时可请求公安机关予以配合。 〔三)执行阻止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并告知行政相对人之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中 止执行:第一,行政机关认为活要中止执行的:第二,当事人履行行政机关的决定确有困难 或者无履行能力,经行政机关月意的:第三,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的:第四。执行可 能迹成垂以券补的凝失,且中止执行不违背杜会公共利益的。 影响中止案件执行的情形消失,行或机关可以重新作出执行决定,对设有明显社会危害, 涉案财物数量较少,或者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经中止执行三年后未重新执行的。行政机关 不再执行。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并容知行政相对人之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锋结 执行:第一,公民死亡,无速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第二,法人或者其他组枫终 止,又无权利义务承受人的:第三,执行标的物灭失的:第四,其他无法执行情形的 (四)执行禁止 行攻强制执行不得在夜间和法定节假日实蓝。但是,因情况紧急或者当事人同意的除外: 另外,行政机关不得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行政义务: 四,执行救济 由于行政主体实随行政强制执行行为离不开行政相对人的参与,因而行政相对人的参与 程序也是行政强制执行程序的有机组成部分。行政相对人参与行政强制执行程序的主要途径 和形式就是对自己权利的救济,“有权利必有数济,有根害必有赌德”,数济程序的设置使“当 事人在行政过程中,不仅仅是被动的受到保护,还应是积极主动的保护自己”。我国的行政
章、执行人员及记录人员签名及盖章等内容。 第五,需要有关单位、机关协助执行的,执行机关可以依法请求有关单位、机关予以协 助。 第六,执行终结后,在代执行的场合下,行政机关还可向行政相对人征收合理的执行费 用。 (二)执行相对人 由于行政强制执行的实施是行政相对人在事前督促催告、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后的合 理期间内仍不履行义务所引起的直接法律后果,所以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执 行过程中必须履行容忍的义务,甚至在特定情形下还应配合执行工作,不得对执行人员的执 行工作进行暴力或非暴力的恶意阻拦。如果行政相对人暴力阻碍执行工作的进行,则行政机 关可以采取必要的手段予以制止,必要时可请求公安机关予以配合。 (三)执行阻止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并告知行政相对人之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中 止执行:第一,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中止执行的;第二,当事人履行行政机关的决定确有困难 或者无履行能力,经行政机关同意的;第三,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的;第四,执行可 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执行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 影响中止案件执行的情形消失,行政机关可以重新作出执行决定。对没有明显社会危害, 涉案财物数量较少,或者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经中止执行三年后未重新执行的,行政机关 不再执行。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并告知行政相对人之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结 执行:第一,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第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 止,又无权利义务承受人的;第三,执行标的物灭失的;第四,其他无法执行情形的。 (四)执行禁止 行政强制执行不得在夜间和法定节假日实施。但是,因情况紧急或者当事人同意的除外。 另外,行政机关不得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行政义务。 四、执行救济 由于行政主体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为离不开行政相对人的参与,因而行政相对人的参与 程序也是行政强制执行程序的有机组成部分。行政相对人参与行政强制执行程序的主要途径 和形式就是对自己权利的救济,“有权利必有救济,有损害必有赔偿”,救济程序的设置使“当 事人在行政过程中,不仅仅是被动的受到保护,还应是积极主动的保护自己”。我国的行政

强制执行可以采用以下几种救济途径: 《一》声明异议 无论是作为一种程序,还是作为一种制度,声明异议都不是我国氏有的法律程序成制度 安排,而是源于奥地利行政执行法的相关内容和我国台湾地区新“行政执行法”的有关规定, 在行政凿制执行过程中设置声明异议程序的意义在于,首先对行或机关而言。声明异议作为 一种行政戴济方法,可以“促使行政执行机关检讨其己为之执行措幽是否速法、适当。以决 定是否停止执行及搔消或更正其执行行为”。从面阻止错误的行政处理决定进入执行活动, 或者停止正在进行的错误的执行活动:其次对行政相对人而言,声明异议是排护其合法权益 的一种逢径,行政相对人不自凳履行义务,白然有他的理由,尽管他的理由可能在法律上无 立足之地,但是作为一个现代法治杜会应当为其提供一个说明其理由的平台,行政机关应当 所取行政相对人的异议,如认为行政相对人异议成立,应当终止行政强制执行程序:最后对 行政强制执行自身而言,声明异议可以弱化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矛盾冲突,使行政 强制执行的效果达到最住状态。声明异议程序可以为相对人授置一个事先的说理过程,让相 对人有秩序地发多,并通过与行政机关的沟通与协调,了解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 的理由和根据,心服口服地接受行政强制执行的合理性,从而使行政强制执行的实效最大化, 设置并强化行政强制执行读定作出之后的声明异议程序,使声明异议真正成为阻止递法 具体行政行为适入执行过程的屏障,真正成为检验和纠正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及其内容的手 段。那么如何建构声明异议制度呢?只要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强制执行方法、金额、执行程 序或者其他事项侵犯其人身权或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便可在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作出之后, 行或强制执行程序终结以前向执行机关书面申请异议。执行机关不予受理的,可以向该执行 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起异议。执行机美对异议处理方式分为三种:第一种,认为异议有理由 的,应停止执行,并撒消或变更已实施的行为:第二种,认为异议无理由的,应在一定期限 内说明理由,取日相对人的请求。相对人不服的,可再向上级机关提出异议:第三种,对于 异议有无理由无法确定的,应先停止执行,是香辙消域变更已实施的行为,由上领机关决定。 上领机关在收到执行机关移送的异议声明后,应在法定期限内对异议进行审查,相对人对上 缓机关作出的决定,不得再声明不服。 (二》行政复议 “复议”是指对于违法和不当的行政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有权在法定期间内向上领机关 提出行政复议,请求上领机关对行政强制执行的合法性及适当性重新审查和裁定,行政复议 机关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错误的基础决定以及强制执行措储可直接予以刘正或责◆行玫机关
强制执行可以采用以下几种救济途径: (一)声明异议 无论是作为一种程序,还是作为一种制度,声明异议都不是我国既有的法律程序或制度 安排,而是源于奥地利行政执行法的相关内容和我国台湾地区新“行政执行法”的有关规定。 在行政强制执行过程中设置声明异议程序的意义在于,首先对行政机关而言,声明异议作为 一种行政救济方法,可以“促使行政执行机关检讨其已为之执行措施是否违法、适当,以决 定是否停止执行及撤消或更正其执行行为”。从而阻止错误的行政处理决定进入执行活动, 或者停止正在进行的错误的执行活动;其次对行政相对人而言,声明异议是维护其合法权益 的一种途径。行政相对人不自觉履行义务,自然有他的理由,尽管他的理由可能在法律上无 立足之地,但是作为一个现代法治社会应当为其提供一个说明其理由的平台,行政机关应当 听取行政相对人的异议,如认为行政相对人异议成立,应当终止行政强制执行程序;最后对 行政强制执行自身而言,声明异议可以弱化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矛盾冲突,使行政 强制执行的效果达到最佳状态。声明异议程序可以为相对人设置一个事先的说理过程,让相 对人有秩序地发怒,并通过与行政机关的沟通与协调,了解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 的理由和根据,心服口服地接受行政强制执行的合理性,从而使行政强制执行的实效最大化。 设置并强化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作出之后的声明异议程序,使声明异议真正成为阻止违法 具体行政行为进入执行过程的屏障,真正成为检验和纠正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及其内容的手 段。那么如何建构声明异议制度呢?只要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强制执行方法、金额、执行程 序或者其他事项侵犯其人身权或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便可在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作出之后, 行政强制执行程序终结以前向执行机关书面申请异议。执行机关不予受理的,可以向该执行 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起异议。执行机关对异议处理方式分为三种:第一种,认为异议有理由 的,应停止执行,并撤消或变更已实施的行为;第二种,认为异议无理由的,应在一定期限 内说明理由,驳回相对人的请求,相对人不服的,可再向上级机关提出异议;第三种,对于 异议有无理由无法确定的,应先停止执行,是否撤消或变更已实施的行为,由上级机关决定。 上级机关在收到执行机关移送的异议声明后,应在法定期限内对异议进行审查,相对人对上 级机关作出的决定,不得再声明不服。 (二)行政复议 “复议”是指对于违法和不当的行政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有权在法定期间内向上级机关 提出行政复议,请求上级机关对行政强制执行的合法性及适当性重新审查和裁定,行政复议 机关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错误的基础决定以及强制执行措施可直接予以纠正或责令行政机关

纠正成赔修,因复议标的不同。形成两种不同的认识:一种是认为可以对行政强制执行的内 容不鼎调申请行或复议:另一种认为可以对行政强制执行手段和方式不服面申请行政复议。 对鹤者来讲,由于行政强制执行是在具体行政行为做出之后,行政相对人在法定期间内既不 履行文务,又不申请复议域提起诉论的情况下实随的,其已经丧失了申中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 权利,如若在行政强制执行过程中再次允许其通过行政复议予以数济,则会陷入循环复议的 泥潭,严重影响行政效率,所以在行政强制执行过程中行政相对人不能再因对行政强制行 内容不服而通过行政复议予以数济,而只能采取其他的教济手段:对后者来讲若行政相对人 认为行政强制执行的手段、方式侵害了其合法权盒,给其增添了新的义务,迹成了新的极失 而中请行政复议,由于此时的损害是行政强制执行本身所造成的损害。与行政强制执行的内 容无美。对这一新的损害行政相对人当松有权利采用一切裁济手段,包括行政复议。 (三)行政诉讼 在中国大陆的行政诉论理论界,关于行政强制执行的可诉性问题,学者们历米存在争议。 有的学者把行政强制执行行为定性为具体行政行为,认为其具有可诉性。有的学者认为行政 强制执行不具有可诉性,“行政强制执行是行成机关做出行或处理决定后,当事人既不履行 又不起露的情况下才可能采取。行政强制执行所执行的行政处理决定,既然当事人对行政处 理决定没有起诉,就不可能对执行决定起诉。除非是执行机关在执行过程中有错误,才可能 提起新的诉诊,”【46]即认为行或强制执行的前提是相对人逾期距不履行行政机关为其确定 的行政法义务,又不提起复议。也不起诉,其己经丧失了向法院质疑该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权 利一一诉权,行政强制执行行为只是将该不能争议的行政行为内容付诸实植,本身并未给相 对人授定新的权利文务,因此对该种强制执行行为不旋提起行政诉松。还有的学者认为只有 对行政强制执行的过程作详细划分,才能对不月情况下的执行行为和可诉性酸出判定。对于 先期事前督促催告行为,相对人不得提起行政诉论。原因是先期事前督促催告的内容只是向 相附人传达行政机关为其确定的行政义务,本身并未给相对人造成新的利益损失。而对于各 种具体的执行手段,要分情况进行讨论。如果该种手段的运用未超出行政决定中设定文务的 意围,相对人只能白行政机关提出异议。如果行威机关采取的执行手段超出行政决定设定的 义务内容,则说明谈执行行为已构成对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侵害,在这种情况下,相对人完全 可以依黑行政诉讼法和国家赔使法的规定对该执行行为的合法性提出质疑。 对导于对相对人合法权益迹成损害的直接强制执行赋予可诉性,是促使行政机关严格按 展适度原则执行,保障相对人合法权益的需要,在实现行政数率的同时,又为相对人潍护自 身的合法权益设置了一道司法审查防线
纠正或赔偿。因复议标的不同,形成两种不同的认识:一种是认为可以对行政强制执行的内 容不服而申请行政复议;另一种认为可以对行政强制执行手段和方式不服而申请行政复议。 对前者来讲,由于行政强制执行是在具体行政行为做出之后,行政相对人在法定期间内既不 履行义务,又不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实施的,其已经丧失了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 权利,如若在行政强制执行过程中再次允许其通过行政复议予以救济,则会陷入循环复议的 泥潭,严重影响行政效率,所以在行政强制执行过程中行政相对人不能再因对行政强制执行 内容不服而通过行政复议予以救济,而只能采取其他的救济手段;对后者来讲若行政相对人 认为行政强制执行的手段、方式侵害了其合法权益,给其增添了新的义务,造成了新的损失 而申请行政复议,由于此时的损害是行政强制执行本身所造成的损害,与行政强制执行的内 容无关,对这一新的损害行政相对人当然有权利采用一切救济手段,包括行政复议。 (三)行政诉讼 在中国大陆的行政诉讼理论界,关于行政强制执行的可诉性问题,学者们历来存在争议。 有的学者把行政强制执行行为定性为具体行政行为,认为其具有可诉性。有的学者认为行政 强制执行不具有可诉性,“行政强制执行是行政机关做出行政处理决定后,当事人既不履行 又不起诉的情况下才可能采取。行政强制执行所执行的行政处理决定,既然当事人对行政处 理决定没有起诉,就不可能对执行决定起诉。除非是执行机关在执行过程中有错误,才可能 提起新的诉讼。”[46]即认为行政强制执行的前提是相对人逾期拒不履行行政机关为其确定 的行政法义务,又不提起复议,也不起诉,其已经丧失了向法院质疑该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权 利——诉权,行政强制执行行为只是将该不能争议的行政行为内容付诸实施,本身并未给相 对人设定新的权利义务,因此对该种强制执行行为不能提起行政诉讼。还有的学者认为只有 对行政强制执行的过程作详细划分,才能对不同情况下的执行行为和可诉性做出判定。对于 先期事前督促催告行为,相对人不得提起行政诉讼。原因是先期事前督促催告的内容只是向 相对人传达行政机关为其确定的行政义务,本身并未给相对人造成新的利益损失。而对于各 种具体的执行手段,要分情况进行讨论。如果该种手段的运用未超出行政决定中设定义务的 范围,相对人只能向行政机关提出异议。如果行政机关采取的执行手段超出行政决定设定的 义务内容,则说明该执行行为已构成对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侵害,在这种情况下,相对人完全 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和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对该执行行为的合法性提出质疑。 对易于对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直接强制执行赋予可诉性,是促使行政机关严格按 照适度原则执行,保障相对人合法权益的需要,在实现行政效率的同时,又为相对人维护自 身的合法权益设置了一道司法审查防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