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限责任公可的特殊问愿学习辅导公司法第五章 学习目标 了解:一人公可概之和特征、国有独资公司制度 掌握:公可法对一人公可的限制、一人公司的人格否认制度 应用:有限黄任公司的股权传让 第一节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一、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由米 一人有限公可的出现,实际上是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特别是市场经济的不新发履,个 人投赏者为追求一种有限责任的利性,将其企业采取有限责任公司或散份有限公司形态的结 果。 一人公可出现的最早也是最奥型的一个案例就是187年英国的“萨洛婚诉萨洛母有 限公司”的判例,此例标志着一人公司在法律上的确立。萨洛蒙是一个多年从事皮常业务 的商人,在1892年,他把自己加有的靴店卖给了由他本人组建的公司,转让的价格为39000 英锈。此后,公司发行了每股1莫榜的股份20007股,他的妻子和五个子女各拥有1股, 萨洛蒙本人拥有20001股(这主要是为了达到当时法律规定的最低股东人数一7人》。公词 还以其所有资产作担保向萨洛蒙发行了10000英榜的债券,其余差额用现金支付。公司不 久陷入困境,一年后公司进行清算。若公司清整了萨洛蒙的有粗保的债权,其他的无担保 的债权人就将一无所获。无担保的债权人认为,萨洛蒙和其公司实际上是同一人,公司不 能欠他的债,因为自己不能欠自己的债,公司的则产应该用来堡还其他债权人的债。初审 法院和上诉法院都认为,萨洛蒙公可贝不过是萨洛蒙的化身、代理人,公可的钱就是萨洛 蒙的线。萨洛蒙没有理由还钱给自己,从而判决萨洛蒙应清偿无担保债权人的债务。但是, 上议院推题了初审法院和上诉法院的判决。英国上议院认为,萨洛蒙公司是合法有效成立 的,因为法律仅要求有七个成员并且每人至少持有一殿作为公司成立的条件,而对于这些 服东是香独立、是否参与管理则设有作出明文规定。因此,从法律角度讲,该公司一经正 式注历。就成为一个区别于萨洛蒙的法律上的人。拇有自己独立的权利和义务。以其独立 的财产承担责任。本案中,萨洛蒙既是公司的唯一股东,也是公司的享有相保债权的债权 人,具有双重身份。因此,他有权获得优先清德。最后,法院列决萨洛蒙获得公司清算后 的全部财产
有限责任公司的特殊问题 学习辅导_公司法第五章 学习目标: 了解:一人公司概念和特征、国有独资公司制度 掌握:公司法对一人公司的限制、一人公司的人格否认制度 应用: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第一节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一、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由来 一人有限公司的出现,实际上是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特别是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个 人投资者为追求一种有限责任的利益,将其企业采取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形态的结 果。 一人公司出现的最早也是最典型的一个案例就是 1897 年英国的“萨洛姆诉萨洛母有 限公司”的判例,此例标志着一人公司在法律上的确立。萨洛蒙是一个多年从事皮靴业务 的商人。在 1892 年,他把自己拥有的靴店卖给了由他本人组建的公司,转让的价格为 39000 英镑。此后,公司发行了每股 1 英镑的股份 20007 股,他的妻子和五个子女各拥有 1 股, 萨洛蒙本人拥有 20001 股(这主要是为了达到当时法律规定的最低股东人数—7 人)。公司 还以其所有资产作担保向萨洛蒙发行了 10000 英镑的债券,其余差额用现金支付。公司不 久陷入困境,一年后公司进行清算。若公司清偿了萨洛蒙的有担保的债权,其他的无担保 的债权人就将一无所获。无担保的债权人认为,萨洛蒙和其公司实际上是同一人,公司不 能欠他的债,因为自己不能欠自己的债,公司的财产应该用来偿还其他债权人的债。初审 法院和上诉法院都认为,萨洛蒙公司只不过是萨洛蒙的化身、代理人,公司的钱就是萨洛 蒙的钱,萨洛蒙没有理由还钱给自己,从而判决萨洛蒙应清偿无担保债权人的债务。但是, 上议院推翻了初审法院和上诉法院的判决。英国上议院认为,萨洛蒙公司是合法有效成立 的,因为法律仅要求有七个成员并且每人至少持有一股作为公司成立的条件,而对于这些 股东是否独立、是否参与管理则没有作出明文规定。因此,从法律角度讲,该公司一经正 式注册,就成为一个区别于萨洛蒙的法律上的人,拥有自己独立的权利和义务,以其独立 的财产承担责任。本案中,萨洛蒙既是公司的唯一股东,也是公司的享有担保债权的债权 人,具有双重身份。因此,他有权获得优先清偿。最后,法院判决萨洛蒙获得公司清算后 的全部财产

“使洛姆诉萨洛母有限公可”一案一直被认为是承认实顺意义上的一人公司的典型 案例。最早以成文法的形式背定一人公司法律地位的应是1925年的列士敦支堡制定的《白 然人和公可法》. 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存在的价值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产生,与市场经济的发展有着紧密的联系。当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 市场竞争形式的多样性,必然要求市场主体的多样性。从某种意文上讲,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的产生是市场经济生产资源的充分配置的结果,其存在的价植主要体现以下几方面: 1、一人公可可使壁一投贵者最大限度利用有限责任源则规避经营风险,实现经济效 率最大化 2、一人公可多为中小型公司,对于公司经营管理不仅较为简易,而且可以因此降低经 营成本。 3、有利于高科技、高风险的新兴行业的发展。进入高科技、高风险的新兴行业领域的 企业修香在竞争中取胜,主要依赖于高新技术的先进程度和授资机会的准确把握,而津货本 的多寡及规核的大小,成者依赖于高素质的人:一人公可具有资合性蜀化但人合性凸显的特 点,正是中、小规慎投资可深取的较住组飘形式 三,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和特征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其特 征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点: 1.股东的槛一性。不论是一名自然人发起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还是有限公可的 股份全部转自一人持有的一人公司,在其成立或存续期间,公司股东仅为一人 2.责任的有限性。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出货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公可以其全部资产为限对公司债务独立承担责任。 3.一人有限责任公可,特别是白然人一人有限责任公可的所有者和经营者大多是不分 的。所以在一人公司中,一人股东通常都身兼数眼。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与个人毯资金业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二者的区别在于 (1)法律性质不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需要原则满足公司法为殿权多元化的公司设 置的会司资本制度、公司财务会计审计制度以及公司治理制度,而个人独资企业贝适用个 人独晓企业法。受该法的调整和的束。 (2)承担责任的主体不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独立的金业法人。具有完全的民事 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责任能力,是有限责任公司中的特殊类型:面后者则不是
“萨洛姆诉萨洛母有限公司”一案一直被认为是承认实质意义上的一人公司的典型 案例。最早以成文法的形式肯定一人公司法律地位的应是 1925 年的列士敦支堡制定的《自 然人和公司法》。 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存在的价值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产生,与市场经济的发展有着紧密的联系。当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 市场竞争形式的多样性,必然要求市场主体的多样性。从某种意义上讲,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的产生是市场经济生产资源的充分配置的结果,其存在的价值主要体现以下几方面: 1、一人公司可使唯一投资者最大限度利用有限责任原则规避经营风险,实现经济效 率最大化。 2、一人公司多为中小型公司,对于公司经营管理不仅较为简易,而且可以因此降低经 营成本。 3、有利于高科技、高风险的新兴行业的发展。进入高科技、高风险的新兴行业领域的 企业能否在竞争中取胜,主要依赖于高新技术的先进程度和投资机会的准确把握,而非资本 的多寡及规模的大小,或者依赖于高素质的人。一人公司具有资合性弱化但人合性凸显的特 点,正是中、小规模投资可采取的较佳组织形式。 三、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和特征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其特 征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点: 1.股东的惟一性。不论是一名自然人发起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还是有限公司的 股份全部转归一人持有的一人公司,在其成立或存续期间,公司股东仅为一人。 2.责任的有限性,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出资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公司以其全部资产为限对公司债务独立承担责任。 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特别是自然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所有者和经营者大多是不分 的。所以在一人公司中,一人股东通常都身兼数职。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二者的区别在于: (1)法律性质不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需要原则满足公司法为股权多元化的公司设 置的公司资本制度、公司财务会计审计制度以及公司治理制度,而个人独资企业只适用个 人独资企业法,受该法的调整和约束。 (2)承担责任的主体不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独立的企业法人,具有完全的民事 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责任能力,是有限责任公司中的特殊类型;而后者则不是

独立的企业法人,不能以其财产鞋立承担民事责任,而是投者以个人财产对企业德务承 担无限责任。 (3)承担的税收义务有所不月。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及其股素雷分别就其公司所得和 股东股利分别激纳法人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而个人独魔企业自身不爱纳法人所得税,只 特投货者取得投资国报时激钠个人所得悦。 (四)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 《公可法》第58条第1款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凯机构,适用本节规定: 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章第一节、第二节的规定。”所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除了 适用特别的提定外,其他方面都应该与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和程序相同。 1、最低赏本额要求 根据《公司法》第59条第1款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可的注桥货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万元,且要求股东应当一次足额嫩纳公可章程规定的出资额。根据本条的规定,我国对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适用严格的法定货本制度。规定一人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的注册赏本最低限 颗,并且在公司登记成立时必须一次性嫩是。同时城定公司成立后殿东不将抽日出资。即一 人有限责任公可的注册资本最氨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骚纳公司章程规定 的出贤额。如果虚假出资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鼠据本法的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 假出隆的,未交付成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货的货币成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可登记机关责令 改正:对虚假出资的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2、股东的限制 《公可法》第59条第2款线定:“一个自然人贝脆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也量是说,法律上不允许一个白 然人拥有多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可,主要是考虑到一人有限责任公可的无限责任的特性,’如 果允许自然人同时拥有不月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可,则其所拥有的无限责任势必形月虚设,债 权人权益的保障也无从谈起。 3、公可登记的特期要求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晓成者法人验宽,其应在公可营业执 照中载明。法律要求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贤”或“法人独贤”的 字样,其目的是在于使与之交易的第三人能够非常清楚地 知道该公可的候一股东是自然人还是法人。 作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出于减信和促进社会经济秘健发展的考虑,对于股东及出臺情
独立的企业法人,不能以其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而是投资者以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 担无限责任。 (3)承担的税收义务有所不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及其股东需分别就其公司所得和 股东股利分别缴纳法人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而个人独资企业自身不缴纳法人所得税,只 待投资者取得投资回报时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 《公司法》第 58 条第 1 款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适用本节规定; 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章第一节、第二节的规定。”所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除了 适用特别的规定外,其他方面都应该与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和程序相同。 1、最低资本额要求 根据《公司法》第 59 条第 1 款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 万元,且要求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根据本条的规定,我国对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适用严格的法定资本制度。规定一人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的注册资本最低限 额,并且在公司登记成立时必须一次性缴足。同时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回出资。即一 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 的出资额。如果虚假出资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本法的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 假出资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 改正;对虚假出资的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2、股东的限制 《公司法》第 59 条第 2 款规定:“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也就是说,法律上不允许一个自 然人拥有多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主要是考虑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无限责任的特性,’如 果允许自然人同时拥有不同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则其所拥有的无限责任势必形同虚设,债 权人权益的保障也无从谈起。 3、公司登记的特别要求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其应在公司营业执 照中载明。法律要求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法人独资”的 字样,其目的是在于使与之交易的第三人能够非常清楚地 知道该公司的惟一股东是自然人还是法人。 作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出于诚信和促进社会经济稳健发展的考虑,对于股东及出资情

况也应当以一定的形式向社会公示,以便对方根据实际情况米决定自己的行为,这是“市场 经济就是法制经济”原则在本法中的重要体残:同时,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及其出货 情况予以公示,也利于積权人及时保护自身的权益,因一人有限责任公可的股东不能正明公 可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可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公司章程的制定 一人有限责任公可,其不设般东会,殿东贝有一个自然人或者一个投资主体,因此, 其公司章程必须由股东制定。当燃,虽然只有一个股东,但是公司章程的内容与其他有限 责任会司应当基本一致,如经营范围、注册赏本、组凯机构、毅东的权利和义务、利润分 配、解散事由及清算办法等,而且服东还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五)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枸 1、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胶东会 实置中,股东多元化的公可由于服东之间的利益不同,极易导致服东间的权利之争,或 者读而不断,或者相互推逶址皮,从而站偶公司效率,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投魔主体惟一 性,则有助于简化公司内部法律关系,不存在股东冲突问愿。因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 狂之一,便是公词没有股东会, 在一人公司股东仅有一人,事实上也无法组成股东会。再则,一人公司的产权单一,股 东会己失去存在的基础,殿东无需通过股东会就可以直接向外界表达,否则就会得出“单一 股东出席即等于公司法所提定的股东全体出房的股东会,因此,无须适用会议召集的程序规 定”及“单鞋股东由股东大会所赋予的权限”等牵强的结论。 2、对白然人为难一股东的一人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 对于自然人为唯一股东的一人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而仅设一名执行薰事,由惟一股 东来粗任,作为公可的法定代表人:同时,对其权力加以限制,如规定其不具有对公司经营 的全权决定权。不得兼任经理等等。 若要求公司设这董事会,无异于以法律强追一人公可增设人头董事。如果这样的话, 则其后果不仅使该组织成为有名无实的机关,而且必将滋生一人公司内部美系的困扰,例 如,人头董事行使积权、要求薪贷给付、要求竞选薰事长等 3、自然人为唯一股东的一人公司应当设立监事会 白然人为惟一股东的一人公司应当设立监事会,以对公司的经营运作进行监督,监事可 以在公司积工中民主选举产生,也可以在公司外部人员中聘任,如果一人公可未设立监事会, 由于公可内部缺乏监督机制,若仅靠或府权责机关负亮全监督责任,则可引发的经济问题
况也应当以一定的形式向社会公示,以便对方根据实际情况来决定自己的行为。这是“市场 经济就是法制经济”原则在本法中的重要体现;同时,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及其出资 情况予以公示,也利于债权人及时保护自身的权益,因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 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公司章程的制定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其不设股东会,股东只有一个自然人或者一个投资主体,因此, 其公司章程必须由股东制定。当然,虽然只有一个股东,但是公司章程的内容与其他有限 责任公司应当基本一致,如经营范围、注册资本、组织机构、股东的权利和义务、利润分 配、解散事由及清算办法等,而且股东还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五)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1、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 实践中,股东多元化的公司由于股东之间的利益不同,极易导致股东间的权利之争,或 者决而不断,或者相互推诿扯皮,从而妨碍公司效率,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投资主体惟一 性,则有助于简化公司内部法律关系,不存在股东冲突问题。因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 征之一,便是公司没有股东会。 在一人公司股东仅有一人,事实上也无法组成股东会。再则,一人公司的产权单一,股 东会已失去存在的基础,股东无需通过股东会就可以直接向外界表达。否则就会得出“单一 股东出席即等于公司法所规定的股东全体出席的股东会,因此,无须适用会议召集的程序规 定”及“单独股东由股东大会所赋予的权限”等牵强的结论。 2、对自然人为唯一股东的一人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 对于自然人为唯一股东的一人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而仅设一名执行董事,由惟一股 东来担任,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同时,对其权力加以限制,如规定其不具有对公司经营 的全权决定权,不得兼任经理等等。 若要求公司设立董事会,无异于以法律强迫一人公司增设人头董事。如果这样的话, 则其后果不仅使该组织成为有名无实的机关,而且必将滋生一人公司内部关系的困扰,例 如,人头董事行使职权、要求薪资给付、要求竞选董事长等 3、自然人为唯一股东的一人公司应当设立监事会 自然人为惟一股东的一人公司应当设立监事会,以对公司的经营运作进行监督,监事可 以在公司职工中民主选举产生,也可以在公司外部人员中聘任。如果一人公司未设立监事会, 由于公司内部缺乏监督机制,若仅靠政府权责机关负完全监督责任,则可能引发的经济问题

绝非政府所能完全控制。因现代公可理论要求公可承粗一定的杜会责任,面不是仅为谋利而 已,公司的业务经营与社会经济发展息是相美,所以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我们一人公司必须设立内部蓝事会。 〔六)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人格否认 法律上承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容易出现对保护公司债权人利丝不利的同面。 因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使原本有限责任公司所拥有的复数殿东之何相互制约、相互监督 眼能丧失,复数服东之共同意思形成公可意思的机能也形同虚设,毕竟,一人有限责任公可 最重要的特征便是股东的惟一性,既然惟一股东的意思便是公司的童思,则容易造成一人有 限责任公可业务与惟一股东的业务多方面的混月,诸如经营业务的完全一致、公司资本与惟 一股东生話费用的混条使用、公司营业场所与惟一股东店所的合一等,由此使公司相对人难 以分请与之交易的对象是公司还是股东个人。也无法保证公司之财产的完整性,最终导致公 司债权人承粗较大的经营风验。 同时,由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经营的混同性,导政企业所得悦与个人所得税的混乱, 势必影响围家税收收入,而且公可员工的利登也无法切实得到保障,因此。在一人有限责任 公司中,为了防止一人有限责任公可之独立人格及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之单鞋取东的有限责任 原则被法用的现象,公可法人格否认的适用至关重要。 《公可法》第61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胶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粒立于授东自己 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可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是通过带证责任倒置的烧定对一人有限责任 公可造用有限责任进行矫正,防止混希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将公可财产充作私用,以及有 可能以公可名义为自己目的情贷和担保:有可能诈欺情权人等等。 第二节国有独贤公可 一、国有独资公司的概念与特征 国有独宽公司是我国《公可法》中规定的一种特殊形态的有限责任公司,是雷国家单独 出资,由国务院成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服行出货人职责 的有限责任公司。 国有独货公可是我国公司法借鉴现代世界通行的公司制度,针对中国的特殊国情,为促 进中国国有企业制度改革而专门叫立的一种特殊公司形老。 与其他的有限责任公司相比,国有鞋赏公司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殿东的单一性
绝非政府所能完全控制。因现代公司理论要求公司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而不是仅为谋利而 已,公司的业务经营与社会经济发展息息相关。所以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我们一人公司必须设立内部监事会。 (六)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人格否认 法律上承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容易出现对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不利的局面。 因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使原本有限责任公司所拥有的复数股东之间相互制约、相互监督 职能丧失,复数股东之共同意思形成公司意思的机能也形同虚设。毕竟,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最重要的特征便是股东的惟一性,既然惟一股东的意思便是公司的意思,则容易造成一人有 限责任公司业务与惟一股东的业务多方面的混同,诸如经营业务的完全一致、公司资本与惟 一股东生活费用的混杂使用、公司营业场所与惟一股东居所的合一等。由此使公司相对人难 以分清与之交易的对象是公司还是股东个人,也无法保证公司之财产的完整性,最终导致公 司债权人承担较大的经营风险。 同时,由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经营的混同性,导致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的混乱, 势必影响国家税收收入,而且公司员工的利益也无法切实得到保障,因此,在一人有限责任 公司中,为了防止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之独立人格及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之单独股东的有限责任 原则被滥用的现象,公司法人格否认的适用至关重要。 《公司法》第 64 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 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是通过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对一人有限责任 公司滥用有限责任进行矫正,防止混淆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将公司财产充作私用,以及有 可能以公司名义为自己目的借贷和担保;有可能诈欺债权人等等。 第二节 国有独资公司 一、国有独资公司的概念与特征 国有独资公司是我国《公司法》中规定的一种特殊形态的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国家单独 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 的有限责任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是我国公司法借鉴现代世界通行的公司制度,针对中国的特殊国情,为促 进中国国有企业制度改革而专门创立的一种特殊公司形态。 与其他的有限责任公司相比,国有独资公司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股东的单一性

围有公可成立后其股东仅一人,因此国有鞋资公司属于一人公可的范睛,其在组积机 构的设置和管理权的分配方面均与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同, 2、投资主体的鞋特性。 国有独魔公可的投资主体是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成国家授权的部门,这包括两方面的含 义:一是国有独资公可的投货主体必類是国家的机构或部门,二是该国家机构咸国家忽门领 经国家的授权。 因此非国家的机构或部门不能设立国有独资公司,即使是国家的机构或部门,如未取得 国家的授权,也不能议立国有独贷公司。 3,适用范围的特定性。 对于国有鞋资公司的话用领域,公可法并没有规定,一般来说,在下列领域深取国有独 货公司的形式: 第一,关系围家安全的行业,知重要军事工业和涉及围防安全关健额域以及国家错备系 统等: 第二,具有较强杜会效益,非国有货本目前尚无力或不愿进入的大型基瑞设施建设项目 (大江,大河的治理,重点防护林的建设,重点公益工程建设、,藏市基础设植的建设等: 第三,特大型不可再生赏源,如油田、煤矿等开发项目: 第四,对国家长期发展具有战略意义的高新技术开发项目,如超大规核集成电路的研制 等 4,资产的国有性。 所谓资产的国有性,是布国有往资公司是由国家投资设立,货产归国家所有,属于国有 企业的一种味形式。 二、国有鞋资公司与一般的国有企业的区别 国有验魔公可与一般的国有企业的区别,具体可以概括为 第一,设文根据不同。国有独资公可依照公可法设立,受公同法调整:而一最意文上的 国有企业则是依照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设立的。并受其调整: 第二,财产权不月。国有鞋资公司作为有限责任公可的一种特殊形式。实行股权与法人 财产权的分离,国有鬓产监督管理机构作为股素,依法享有股权,国有组贤公可拥有法人财 产权:而一般意文上的国有企业与国家实行的是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国家作为企业的所 有人,候法享有所有权,企业则拥有经营权: 第三,管理体制不同。国有独资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
国有公司成立后其股东仅一人,因此国有独资公司属于一人公司的范畴,其在组织机 构的设置和管理权的分配方面均与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同。 2、投资主体的独特性。 国有独资公司的投资主体是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的部门。这包括两方面的含 义:一是国有独资公司的投资主体必须是国家的机构或部门,二是该国家机构或国家部门须 经国家的授权。 因此非国家的机构或部门不能设立国有独资公司,即使是国家的机构或部门,如未取得 国家的授权,也不能设立国有独资公司。 3、适用范围的特定性。 对于国有独资公司的适用领域,公司法并没有规定,一般来说,在下列领域采取国有独 资公司的形式: 第一,关系国家安全的行业,如重要军事工业和涉及国防安全关键领域以及国家储备系 统等; 第二,具有较强社会效益,非国有资本目前尚无力或不愿进入的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大江、大河的治理、重点防护林的建设、重点公益工程建设、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等); 第三,特大型不可再生资源,如油田、煤矿等开发项目; 第四,对国家长期发展具有战略意义的高新技术开发项目,如超大规模集成电路的研制 等。 4、资产的国有性。 所谓资产的国有性,是指国有独资公司是由国家投资设立,资产归国家所有,属于国有 企业的一种特殊形式。 二、国有独资公司与一般的国有企业的区别 国有独资公司与一般的国有企业的区别,具体可以概括为: 第一,设立根据不同。国有独资公司依照公司法设立,受公司法调整;而一般意义上的 国有企业则是依照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设立的,并受其调整; 第二,财产权不同。国有独资公司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种特殊形式,实行股权与法人 财产权的分离,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作为股东,依法享有股权,国有独资公司拥有法人财 产权;而一般意义上的国有企业与国家实行的是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国家作为企业的所 有人,依法享有所有权,企业则拥有经营权; 第三,管理体制不同。国有独资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

会聘任暖解特经理,而一般意义上的国有企业则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厂长成经理是金业 的法定代表人。 因此,国有独资公司与一般围有企业并不是简单的名义转换,而是机制的转换,这(意 味着单国有企业要转变为国有独贷公可也要进行公可化改组。 三、国有独资公司的设立 国有验魔公可是我国法律所确认的一种特殊形态的有限责任公可形式,国是国有熟魔公 司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单独授货设立,其设立条件和程序除本法有特别规定外,与一般 的有限责任公司大体相同,所不月的主要是胶东的人数以及会司章程的制定。国有独公可 的公司章程由国有魔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制定,咸者由公司薰事会制订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机构批准。 实置中,在本法随行前已设立的单一投资主体的国有企业,符合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设 立条件的,可以依法改建为国有独宽公可,并按国务院规定的有关实施步碑和具体办法进行, 四、国有独资公司的组织机构 国有独资公可,作为一种独立的企业法人经营组织,应包括执算决策、执行和监督功能 在内的健全的领导体制和机构, 1,国有鞋资公司的决策机构 国有验资公可不设股东会,由国有魔产整督管理机构代表国家履行出魔人取责,行使服 东会的眼权。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主要是因为其只有一个投资主体,不必要也无法设立 股东会,股东会的职权只能交由单个的授资者享有和行使。国有验隆公可不设股东会并不意 味着股东会的明责和功能不复存在:而是通过其他形式子以体现,即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 构代表国家履行出盛人职责,行使股东会的职权。 根据公司法关于股东会职权的规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行使下列职权: (》制定、修改公可章程成批准由董事会制定、修改的公司章程。 2》决定公可的经营方针和投贤计划: (③》选配国家股权代表参加国有独资公司的黄事会,更换或买免其委派的董事,并从董 事会成员中制定董事长和测董事长:授权董事会行使散东会的部分积权: ()决定公可增加成者减少注历资本和发行公司衡券 (5)决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⑥市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或监事的工作报告:, ()事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利而分配方案和补亏视方案:
会聘任或解聘经理;而一般意义上的国有企业则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厂长或经理是企业 的法定代表人。 因此,国有独资公司与一般国有企业并不是简单的名义转换,而是机制的转换,这就意 味着原国有企业要转变为国有独资公司也要进行公司化改组。 三、国有独资公司的设立 国有独资公司是我国法律所确认的一种特殊形态的有限责任公司形式,但是国有独资公 司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单独投资设立,其设立条件和程序除本法有特别规定外,与一般 的有限责任公司大体相同,所不同的主要是股东的人数以及公司章程的制定。国有独资公司 的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制定,或者由公司董事会制订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机构批准。 实践中,在本法施行前已设立的单一投资主体的国有企业,符合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设 立条件的,可以依法改建为国有独资公司,并按国务院规定的有关实施步骤和具体办法进行。 四、国有独资公司的组织机构 国有独资公司,作为一种独立的企业法人经营组织,应包括执掌决策、执行和监督功能 在内的健全的领导体制和机构。 1、国有独资公司的决策机构 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行使股 东会的职权。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主要是因为其只有一个投资主体,不必要也无法设立 股东会,股东会的职权只能交由单个的投资者享有和行使。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并不意 味着股东会的职责和功能不复存在;而是通过其他形式予以体现,即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 构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行使股东会的职权。 根据公司法关于股东会职权的规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行使下列职权: (1)制定、修改公司章程或批准由董事会制定、修改的公司章程。 (2)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3)选配国家股权代表参加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更换或罢免其委派的董事,并从董 事会成员中制定董事长和副董事长;授权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 (4)决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 (5)决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6)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或监事的工作报告;。 (7)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补亏损方案;

⑧》公司依法转让产权时,办理产权登记和产权交易事项的法律手续: 9)检查公司财务,对薰事、经理的行为进行监督,向公司派出监事会。 其中,重要的国有鞋货公司合并、分这、申请破产、解散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2、国有鞋资公司的执行机构 国有独资公可设董事会,执行公司业务。董事会是国有独货公可的常设经营管理机构, 而且是必设机关。 《公可法》第68条规定,国有鞋蹙公司设董事会,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第大十七条 的规定行使职权。这就改变了过去《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所规定的领导体制。《全民所 有制工业金业法》规定的是厂长负责制,即企业的厂长为公可的最高业务的指挥者,而按愿 《公司法》的提定,国有独资公司要设立董事会,即薰事会为公司的最高业务的指挥者,实 行集体负责制。 按属国家有关规定,经济体制改革的方向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而现代企业制度的内容 之一,就是建立科学的全业领导体制和组织管理制度,形成激历和约束相结合的经营机制 同时,作出这样的立法安排地主要考虑,市场经济是一个平等凳争的经济,在这种情况下, 要求公可的决策做到科学化、民主化,、防止由于一个人说了算。出现决策的失误,影响公 可的利益。 国有独货公词董事会依瓢《公司法》第四十七条,第大十七条的规定行使以下积权: (》选聘或者解聘公可总经理(中央管理主要领导人员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并 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春解明公可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负责对总经理的考核,决定 其报侧事项,并根据总经理建议决定刷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的报例: 2)决定公可的经营计划,授资方案(含投资设立企业、收购股权和实物资产授货方案), 以及公司对外担保: 3》制订公可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制订公可的利洞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5》制订公可增加或者减少生册货本的方案以及发行公可倩野的方案: ()报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决定公可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决定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威者撒销 8)制定公可可的基本管理制度。 国有独货公可董事会在行使以上眼权事,还须限行以下义务:
(8)公司依法转让产权时,办理产权登记和产权交易事项的法律手续; (9)检查公司财务,对董事、经理的行为进行监督,向公司派出监事会。 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申请破产、解散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2、国有独资公司的执行机构 国有独资公司设董事会,执行公司业务。董事会是国有独资公司的常设经营管理机构, 而且是必设机关。 《公司法》第 68 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设董事会,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七条 的规定行使职权。这就改变了过去《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所规定的领导体制。《全民所 有制工业企业法》规定的是厂长负责制,即企业的厂长为公司的最高业务的指挥者。而按照 《公司法》的规定,国有独资公司要设立董事会,即董事会为公司的最高业务的指挥者,实 行集体负责制。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济体制改革的方向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而现代企业制度的内容 之一,就是建立科学的企业领导体制和组织管理制度,形成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经营机制。 同时,作出这样的立法安排也主要考虑,市场经济是一个平等竞争的经济,在这种情况下, 要求公司的决策做到科学化、民主化,、防止由于一个人说了算,出现决策的失误,影响公 司的利益。 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依照《公司法》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行使以下职权: (1)选聘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中央管理主要领导人员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并 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负责对总经理的考核,决定 其报酬事项,并根据总经理建议决定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的报酬; (2)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投资方案(含投资设立企业、收购股权和实物资产投资方案), 以及公司对外担保; (3)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4)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5)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6)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7)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决定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或者撤销; (8)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在行使以上职权事,还须履行以下义务:

(1》执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读定,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最大限度地追 求所有者的授货回报。完成国家交给的任务 2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提交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和货产经营责任制目标完成情 况的服告 3)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提供董事会的重大投脓货决策信息: ()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提供真实,准确,全面的财务和运营信息: (⑤)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提供董事和经理人员的实际薪例以及经理人员的提名、聘 任或解聘的程序和方法等信息: (6)推护公可职工,债权人和用户的合法权益: ()确保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规章在公可的贯彻执行: 国有独货公可董事会由3至13名董事组成。董事会的成员主要米源于以下两方面:一 是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深!二是由公可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薰事会成员中规定 一定比例的职工代表主要是考虑到国有独贤公可要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 会和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既加强积工的国家主人公使命感,也有利干加强对国有资产保 值增值和防止国有隆产的流失。薰事会每届任期三年。 承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视看要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薰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国有独贤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即经理对董事会负责。 按属《公司法》的有关提定,经理具有以下眼权:主转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活动,组织 实施董事会的决议:组织实施公可的年度经营计划:拟订公可的内部管理机构方案:提情聘 任或者解聘副经理、财务负责人:拟订公司的基本管弹制度:制定公司的具体线章:决定明 任或者解鸭除应由董事会决定鸭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公司章程、董事会授予的 其他职权。 我国公司法对国有独货公可的负责人实行专任制度,明确规定国有独资公可的薰事长, 刚董事长、董事、高饭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贷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兼任其他有限责任 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成者其他经济组织的负责人 我国公司法对国有独资公可薰事会成员及“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了比竟业禁止还要严 格的专任原则。适用的范围更广泛。 3、国有鞋资公司的监督机构 《公司法》第71条规定:“国有验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五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
(1)执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决定,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最大限度地追 求所有者的投资回报,完成国家交给的任务; (2)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提交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和资产经营责任制目标完成情 况的报告; (3)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提供董事会的重大投融资决策信息; (4)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提供真实、准确、全面的财务和运营信息; (5)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提供董事和经理人员的实际薪酬以及经理人员的提名、聘 任或解聘的程序和方法等信息; (6)维护公司职工、债权人和用户的合法权益; (7)确保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规章在公司的贯彻执行; 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由 3 至 13 名董事组成。董事会的成员主要来源于以下两方面:一 是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二是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董事会成员中规定 一定比例的职工代表主要是考虑到国有独资公司要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 会和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既加强职工的国家主人公使命感,也有利于加强对国有资产保 值增值和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董事会每届任期三年。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视需要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国有独资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即经理对董事会负责。 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经理具有以下职权:主持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活动,组织 实施董事会的决议;组织实施公司的年度经营计划;拟订公司的内部管理机构方案;提请聘 任或者解聘副经理、财务负责人;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决定聘 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公司章程、董事会授予的 其他职权。 我国公司法对国有独资公司的负责人实行专任制度,明确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 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兼任其他有限责任 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的负责人。 我国公司法对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成员及“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了比竞业禁止还要严 格的专任原则,适用的范围更广泛。 3、国有独资公司的监督机构 《公司法》第 71 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五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

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词章程规定,”而原《公同法》没有规定国有貌魔公可 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 国有验质公可监事应具备以下条件:《1》熟悉并能够黄制执行围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和规章制度:2)具有财务、会计、审计或者宏观经济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比较熟卷企业经 营管理工作:(3)竖持原则,廉洁白特,忠于积守:()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和文字携 写能力。并具备独立工作橙力。 国有粒贤公可的监事分为专积监事和兼眼监事。 从有关部门和单位选任的监事,为专积监事:监事会中国务院有关部门、单位派出代表 和全业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为兼取监事。专职监事由监事会管理机构任命。 蓝事会成颜中的企业职工代表由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报监事会管理机构批 准。企业典责人不得担任监事会中的企业职工代表。 国有独魔公同监事会成黄的来源主要有两方围:一是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二 是监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途举产生。其中,监事会主富由国有资产监 督管理机构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 监事会的职权分为两方直: 一是《公可法》所规定的职权,即检查公司财务:对重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 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成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提出县免的建议: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监时,要求薰事、高级管理人 员予以纠正。 二是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权,如校查企业贯利执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情 况:检查企业的轻营效益,利洞分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资产运营等情况:检查企业负责 人的经营行为,并对其经营管理业绩进行评价,提出奖惩、任免建议。 监事会一般每年对企业定则检查一至二次,并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地对企业进行专 项检查。 蓝事会开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所取企业舞责人有关财务、资产民况和经营管理情况的汇报:在全业召开与蓝餐检 查事项有关的会议: 2)查司企业的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经营管理话 动有关的其他货料: 3)核查企业的财务,晓产状况。向职工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必要时要求企业负责人
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而原《公司法》没有规定国有独资公司 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 国有独资公司监事应具备以下条件:(1)熟悉并能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和规章制度;(2)具有财务、会计、审计或者宏观经济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比较熟悉企业经 营管理工作;(3)坚持原则,廉洁白持,忠于职守;(4)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和文字撰 写能力,并具备独立工作能力。 国有独资公司的监事分为专职监事和兼职监事。 从有关部门和单位选任的监事,为专职监事;监事会中国务院有关部门、单位派出代表 和企业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为兼职监事。专职监事由监事会管理机构任命。 监事会成员中的企业职工代表由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报监事会管理机构批 准。企业负责人不得担任监事会中的企业职工代表。 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的来源主要有两方面:一是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二 是监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其中,监事会主席由国有资产监 督管理机构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 监事会的职权分为两方面: 一是《公司法》所规定的职权,即检查公司财务;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 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提出罢免的建议;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予以纠正。 二是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权,如检查企业贯彻执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情 况;检查企业的经营效益、利润分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资产运营等情况;检查企业负责 人的经营行为,并对其经营管理业绩进行评价,提出奖惩、任免建议。 监事会一般每年对企业定期检查一至二次,并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地对企业进行专 项检查。 监事会开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1)听取企业负责人有关财务、资产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的汇报;在企业召开与监督检 查事项有关的会议; (2)查阅企业的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经营管理活 动有关的其他资料; (3)核查企业的财务、资产状况,向职工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必要时要求企业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