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绪论学习辅导公司法第一章 学习目标 了解公司法的概念及特征、公可制度的历史发展 拿据:公司的种类、公司章程 应用:公司的概念及种类、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第一章绪论 第一节公司概述 一、公司的概之 (一》公司的概念 根据方流芳教授的考证,公可的称谓由“公班街”一问转化而来,是当时请政府对英国 享有鞋占对华贸易的东印度公可的称呼,原因是清政府认为该公可在商务活动方面是代表英 国政府的,带有官方性质。故有此名。也有学者认为“公司”一词是郑成功政权与荷兰殖民 者交往过程中首先提出的,但这一说法欠缺附实史料的支樟。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条及第3条的规定,“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 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 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可的殿东以其认数的出 资额为限对公可承粗责任:殿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授份为限对公可承担责任。”根 据上述规定,我国公可是指依照我国公司法设立的,殿东以其出资额或股奇对公司承相有限 责任的企业法人。我国公司分为有限责任公可和殿份有限公可两种类型。 (二)公司的法律特征 1、公司是具有挂立人格的商事组织。人格一词米源于罗马法,所谓人格,是指民事权 利主体的资格。公司具有独立人格首先意味着公司设立成功后,就与其股东的人格相分离, 成为一个完全独立的实体,不能将公与其股东混为一流:其次公司具有鞋立人格意味着公 司能够以自己的名文。从事育事经营活动,对外独立承粗民商事法律责任。公司对外承粗法 律责任的基础是具有自己粒立的财产,因此我国公可法明确线定公司享有的法人尉产权,与 公可股东享有货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遗择管理者等殿东权益是相分离的。 2、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全业法人。营利性是公司作为商事组织的本质属性,营利性
绪论 学习辅导_公司法第一章 学习目标 了解:公司法的概念及特征、公司制度的历史发展 掌握:公司的种类、公司章程 应用:公司的概念及种类、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第一章 绪论 第一节公司概述 一、公司的概念 (一)公司的概念 根据方流芳教授的考证,公司的称谓由“公班衙”一词转化而来,是当时清政府对英国 享有独占对华贸易的东印度公司的称呼,原因是清政府认为该公司在商务活动方面是代表英 国政府的,带有官方性质,故有此名。也有学者认为“公司”一词是郑成功政权与荷兰殖民 者交往过程中首先提出的,但这一说法欠缺翔实史料的支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 2 条及第 3 条的规定,“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 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 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 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根 据上述规定,我国公司是指依照我国公司法设立的,股东以其出资额或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 责任的企业法人。我国公司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类型。 (二)公司的法律特征 1、公司是具有独立人格的商事组织。人格一词来源于罗马法,所谓人格,是指民事权 利主体的资格。公司具有独立人格首先意味着公司设立成功后,就与其股东的人格相分离, 成为一个完全独立的实体,不能将公司与其股东混为一谈;其次公司具有独立人格意味着公 司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商事经营活动,对外独立承担民商事法律责任。公司对外承担法 律责任的基础是具有自己独立的财产,因此我国公司法明确规定公司享有的法人财产权,与 公司股东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股东权益是相分离的。 2、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营利性是公司作为商事组织的本质属性,营利性

要求公可要以尽可能小的授入获取最大限度的利益,公可存在的首要目的就是要促进公司资 产的很值与增值,实现公可及其股东利盈的最大化,我国公同法规定公司的料益受法律保护, 不受侵犯。但公司从事轻营活动,追逐利润的同时,也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 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杜会公众的监督,承担杜会责任, 3、公司是依法成立的企业组凯。依法成立主要包括两大方面的要求:第一,公司成立 应当具备我国公可法所规定的实质条件,比如设立有限责任公可首先要达到我围公可法所规 定的最低出资限额,股素人数不得超过0人等:第二,公司成立必须遵循我国公司法所规 定的程序,履行相关的法律手续。我国《会可法》第6条规定,“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 可登记机关中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可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 任公司暖者股份有限公司:法律、行政法规提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授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 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二,公司的种类 (一)有限责任公同与股份有限公可 根据我国公同法的规定可以将公司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可两类,这也瓷是我 们通常所说的法定分类。 有限责任公可是指依公司法设立的,股东以其出魔额为限对公同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 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有限责任公司起源于19世纪的德国。有限责任公 可具有如下几个方面的特色:股东对公可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这是有限责任公可在今天铁得 长足发展的重要原因。有限责任公可要以其全部法人财产对公司债务承相责任,公司股东仅 以出冕额为限对公司债权人承担间接有限的清偻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素可以是白然人 也可以是法人,但投东人数按照我国公司法的要求不超过50人:有限责任公可的殿权不能 公开等集并自由转让,股东拥有能够证明自己股份的权利证书(出资证明书》,并按所持有 的股份额行使殿东权利,但有限责任公司的胶权并不能象股份有限公司的般票一样,可以在 资本市场白由流通。有限责任公司股素出资的转让受到了严格的限制:有限责任公可带有一 定人合公司的性颜,设立比较简便,组织机构比较简单,公司代理成本、内部监督成本较低 决策比较灵活,对市场反应比较迅速。是中小型金业的理想组织形式,在市场经济中发挥着 巨大的作用。 般份有限公可是指公司全部贷本划分为等颗股份,服东以其所持有的般份额对公司承担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企业法人。股份有限公可具有如下几个
要求公司要以尽可能小的投入获取最大限度的利益,公司存在的首要目的就是要促进公司资 产的保值与增值,实现公司及其股东利益的最大化。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的利益受法律保护, 不受侵犯。但公司从事经营活动,追逐利润的同时,也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 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3、公司是依法成立的企业组织。依法成立主要包括两大方面的要求:第一,公司成立 应当具备我国公司法所规定的实质条件。比如设立有限责任公司首先要达到我国公司法所规 定的最低出资限额,股东人数不得超过 50 人等;第二,公司成立必须遵循我国公司法所规 定的程序,履行相关的法律手续。我国《公司法》第 6 条规定,“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 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 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 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二、公司的种类 (一)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可以将公司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类。这也就是我 们通常所说的法定分类。 有限责任公司是指依公司法设立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 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有限责任公司起源于 19 世纪的德国。有限责任公 司具有如下几个方面的特色: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这是有限责任公司在今天获得 长足发展的重要原因。有限责任公司要以其全部法人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公司股东仅 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权人承担间接有限的清偿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是自然人, 也可以是法人,但股东人数按照我国公司法的要求不超过 50 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不能 公开募集并自由转让。股东拥有能够证明自己股份的权利证书(出资证明书),并按所持有 的股份额行使股东权利,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并不能象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一样,可以在 资本市场自由流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的转让受到了严格的限制;有限责任公司带有一 定人合公司的性质,设立比较简便,组织机构比较简单。公司代理成本、内部监督成本较低, 决策比较灵活,对市场反应比较迅速,是中小型企业的理想组织形式,在市场经济中发挥着 巨大的作用。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公司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有的股份额对公司承担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企业法人。股份有限公司具有如下几个

方面的特征:取东以其所用有的般舒颗对公可债务承相有限责任,在这一点上胶份有限公司 与有限责任公司具有相似性: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划分为等额股粉,股票《股份的凭证》向 杜会公开发行并自由转让,资本运营具有杜会性与公开性,这一点是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责 任公司的重要区别:与有限责任公司相比,殿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程序都更为严格,注 册资本要求更高,当然社会影响力也更大。 (二)人合公司、资合公可和两合公司 这是根据公司信用标准不同,在学理上所做的分类。公司作为商事主体月自然人一样, 在从事经营话动时必须具有一定的信用。以股东的信用作为公司信用基留的,是人合公司: 以公司所相有的资产为基础的,为货合公司。 人合公可对外承担责任的信用实际上是以殿东的人格对公可信用的担保,人合公司具有如下 特征:第一,股东以其所拥有的全部尉产对公司倩务承担连带赌怪责任。因此人合公司不强 调公司资产,而关注股东的实力和信用,股东的信用决定了公司对外承担责任的陵力:第二, 人合公可胶东之间互负无限连带赔偿责任,股东之间的信任城显得极为重要了,无限责任公 司是奥型的人合公司。实际上人合公司和我国的合伙企金业并没有本质上的区别。 赏合公司对外承扣责任的能力是由公司所相有的净鬓产数额决定的,与殿东的信用没有 关系。货合公司具有如下特征:第一,由公司的全部净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粗责任。公司资 产数额与公司的信用成正比,股东的信用与公可的信用并无关系:第二,殿东对公司货务承 担有限责任,殿东的责任以其对公司的投货额为限:第三宽合公司殿东之间不承担莲箭责任, 因此无须具备信任关系,甚至相互都可以不认识。取份有限公司是典型的资合公可, 既以公司殿东的信用为基础又以公司魔产为信用基础的公司是两合公可,两合公司一般 是指公司一部分股东承担连带责任而另一部分股东又以其出资为限承担有限责任的情况。 《三)本国公司,外国公可和药国公司 按公司国箱的不同,可将公司分为本国公司、外国公司和跨国公司。 本国公司是雷一国按黑本国公可法所规定的公司国籍标准,确定具有该围国籍的公司。外国 公可是与本国公可相对应的概念,是指素道国(本国公司所在国)所确定的不具有东道国国 籍,但可以在东道国从事商事话动的公司。一般来说外国公司在东道国从事商事活动的只是 该公司的分公可或分支机构。与本国公可、外国公司相关的一个概念是跨国公司。跨国公司 是指在某一个国家设立,在多个国家成地区开设分公司威子公同开展业务活动的国际性营利 组织。由于骑国公司涉及多国国籍,所以它也被称为多国公可: 《四)母公可与子公可
方面的特征:股东以其所拥有的股份额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在这一点上股份有限公司 与有限责任公司具有相似性;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股票(股份的凭证)向 社会公开发行并自由转让,资本运营具有社会性与公开性,这一点是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责 任公司的重要区别;与有限责任公司相比,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程序都更为严格,注 册资本要求更高,当然社会影响力也更大。 (二)人合公司、资合公司和两合公司 这是根据公司信用标准不同,在学理上所做的分类。公司作为商事主体同自然人一样, 在从事经营活动时必须具有一定的信用。以股东的信用作为公司信用基础的,是人合公司; 以公司所拥有的资产为基础的,为资合公司。 人合公司对外承担责任的信用实际上是以股东的人格对公司信用的担保。人合公司具有如下 特征:第一,股东以其所拥有的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人合公司不强 调公司资产,而关注股东的实力和信用,股东的信用决定了公司对外承担责任的能力;第二, 人合公司股东之间互负无限连带赔偿责任,股东之间的信任就显得极为重要了。无限责任公 司是典型的人合公司,实际上人合公司和我国的合伙企业并没有本质上的区别。 资合公司对外承担责任的能力是由公司所拥有的净资产数额决定的,与股东的信用没有 关系。资合公司具有如下特征:第一,由公司的全部净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资 产数额与公司的信用成正比,股东的信用与公司的信用并无关系;第二,股东对公司债务承 担有限责任,股东的责任以其对公司的投资额为限;第三资合公司股东之间不承担连带责任, 因此无须具备信任关系,甚至相互都可以不认识。股份有限公司是典型的资合公司。 既以公司股东的信用为基础又以公司资产为信用基础的公司是两合公司。两合公司一般 是指公司一部分股东承担连带责任而另一部分股东又以其出资为限承担有限责任的情况。 (三)本国公司、外国公司和跨国公司 按公司国籍的不同,可将公司分为本国公司、外国公司和跨国公司。 本国公司是指一国按照本国公司法所规定的公司国籍标准,确定具有该国国籍的公司。外国 公司是与本国公司相对应的概念,是指东道国(本国公司所在国)所确定的不具有东道国国 籍,但可以在东道国从事商事活动的公司。一般来说外国公司在东道国从事商事活动的只是 该公司的分公司或分支机构。与本国公司、外国公司相关的一个概念是跨国公司。跨国公司 是指在某一个国家设立,在多个国家或地区开设分公司或子公司开展业务活动的国际性营利 组织。由于跨国公司涉及多国国籍,所以它也被称为多国公司。 (四)母公司与子公司

以公可的外部控制关系为标准,可以将公司分为辱公可与子公可两类。 母公司是指拥有其他公司一定数量的服份,因此能够支配控制其他公可主要经营活动的公 司。母公司是一种控制公司,有时又称控股公司。但实际上两者是有区别的。凡拥有另一公 可的股粉己达到控股程度并直接拿程其经营活动的公司,是控制公司:凡拥有另一公司的股 份己达到控股程度但不直接参加公可业务活动的公可,则是控殿公司。 子公司是指主要经营业务被另外一家公可实际控制,支配的公司。子公司具有独立的 法人赏格,对外可以独立地开展业务和承担责任。母公司一般情况下是以其所持有的服份对 子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母公可与子公同的关系实际上是大股东与公司的关系,如果母 公可对子公司的控制使子公司丧失了魏立的地位,司法机关就可以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制 度“,要求母公司对子公司的债务承相无限责任。 (五)总公可与分公司 基于组织系统上的从属关系所做的分类,可以将公司分为总公司与分公可。 总公司又称本公司,是指在组织系统中处于支配和管理若干分支机构或部门的地位,具有独 立法人货格的公可。分公司是相对于总公司而言的,分会可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 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从事经营话动的机构。分公司是总公可的一个附属机构成业务部门, 没有自己验立的财产和组织机构,而只有业务管理人,因此分公司活动的后果将全都由总公 可承受。 (六》多人公司与一人公可 根据公司股东数量,可以将公司分为多人公司和一人公司。 多人公司是指由两个以上(包括两个)的股东共同出货设立的公可。多人公司是传统公 司法上的公司,是公司存在的常态、一般形式。一人公可是指由一个股素单独出赏设立的公 司。我国现行公司法规定了两种一人公可:一个自然人、法人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 货公司。一人公可由于缺乏股东间的制衡机制,而明显不利于公司债权人利登的保护,所以 各国在承认一人公司的同时,又对其做了许多限制性规定。如我国《公可法》藏规定,一人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粒立于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 责任。 三、公司存在的价值 (一)公司制度,特别是殿份有限公可可以有效地将社会资金转化为资本。马克思说过 的这句话经常被人提及,“假如必须等特积黑以使某些单个货木增长到能够修建铁路的程度, 那么要怕直到今天世界上还设有株路,但是集中通过股份公司转颜之间线把这件事完成了
以公司的外部控制关系为标准,可以将公司分为母公司与子公司两类。 母公司是指拥有其他公司一定数量的股份,因此能够支配控制其他公司主要经营活动的公 司。母公司是一种控制公司,有时又称控股公司。但实际上两者是有区别的。凡拥有另一公 司的股份已达到控股程度并直接掌握其经营活动的公司,是控制公司;凡拥有另一公司的股 份已达到控股程度但不直接参加公司业务活动的公司,则是控股公司。 子公司是指主要经营业务被另外一家公司实际控制、支配的公司。子公司具有独立的 法人资格,对外可以独立地开展业务和承担责任。母公司一般情况下是以其所持有的股份对 子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母公司与子公司的关系实际上是大股东与公司的关系,如果母 公司对子公司的控制使子公司丧失了独立的地位,司法机关就可以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制 度”,要求母公司对子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五)总公司与分公司 基于组织系统上的从属关系所做的分类,可以将公司分为总公司与分公司。 总公司又称本公司,是指在组织系统中处于支配和管理若干分支机构或部门的地位,具有独 立法人资格的公司。分公司是相对于总公司而言的,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 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分公司是总公司的一个附属机构或业务部门, 没有自己独立的财产和组织机构,而只有业务管理人,因此分公司活动的后果将全部由总公 司承受。 (六)多人公司与一人公司 根据公司股东数量,可以将公司分为多人公司和一人公司。 多人公司是指由两个以上(包括两个)的股东共同出资设立的公司。多人公司是传统公 司法上的公司,是公司存在的常态、一般形式。一人公司是指由一个股东单独出资设立的公 司。我国现行公司法规定了两种一人公司:一个自然人、法人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 资公司。一人公司由于缺乏股东间的制衡机制,而明显不利于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保护,所以 各国在承认一人公司的同时,又对其做了许多限制性规定。如我国《公司法》就规定,一人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 责任。 三、公司存在的价值 (一)公司制度,特别是股份有限公司可以有效地将社会资金转化为资本。马克思说过 的这句话经常被人提及,“假如必须等待积累以使某些单个资本增长到能够修建铁路的程度, 那么恐怕直到今天世界上还没有铁路,但是集中通过股份公司转瞬之间就把这件事完成了

从古到今资本都是相对比较稀缺的货源,特别是现代市场经济社会。人力货源(资本)相对 过剩,人们对资本极度肌调。般份有限公可制度可以说是目前最有效率的慰资工具,与其他 险资工具相比,无论是在等集货金的数量,宽本募集范围,还是融隆安全性等方面都具有很 大的优势, (二》公可有限责任制度可以使投货者可以预测、控制自己的投货风险。这一点对鲁 通投货者(中小投资各)是至关重要的,因为机构授魔者咸大投资者可以通过直接参与经营 或明请专业人士去控制、化解白已的投盛风险。普通投资者如果要投资合伙等要承担无限连 带责任的全业的话,他本人由于缺乏专业知识与技能,无法预计未来的经营风险,很可能就 不收将自己手中的魔金投入到生产经营中去,而公可制度出现后,普通授宽者无须参与企业 的实际经营话动,而且只是以自己的出鬓额为限对公司承相责任,更何况证券市场的存在使 得普通投资者可以很方便的成为公司的股东,这些将极大的提高普通投资者的投资热情。 (三)公司高度专业化管理制度可以更为有效地创造社会附富,裤动社会经济的发展。 公司制度发展到今天可以说己经形成了一整套产权明晰、权责分明、分工合理、合作高效, 监督完备的科学管理体制,公司的高度专业化管理制度可以有效地降低公司成本,整合资源、 诚少内托,从而可以比传统企业创造更多的利铜。同时也为整个社会经济的稳定和繁荣创造 了条件。 (四)公可制度对我国市场轻济制度的建立和发展有着特殊意文,建立权属清晰、权 责明确、保护到位、运营顺畅的暖代产权制度。是市场经济存在和发展的基健。而公司制度 是现代产权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公可制度的确立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清除过去计划体制 下一线错误观念和做法的影响,使公可这种主要的商事主体能够吸收观代经营理么,更好地 技市场经济价值规律从事生产经营。 (五)公司制度的建立和发展为解决生产经营、可法实务中的问题有着广泛的意文。因 为公司制度与一般的企业组织有很大的差别,不斯完善的公司制度的可以为公司的行为提供 明确的指引,最大限度避免未来可能发生的问题和麻顿。 第二节公可法人人格香认制度 一,公司法人勉立人格与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考察 公司作为观代企业制度的代表形式,其具有法律上的粒立人格已广泛为法学理论界和司 法实务界所普薄接受,公司这一法律上虚报主体独文人格的内涵和外运在不同国家中的理解 是有差异的,就我围而言,公司法人独立人格一般包括财产独立,意思独立,责任独立等方
从古到今资本都是相对比较稀缺的资源,特别是现代市场经济社会,人力资源(资本)相对 过剩,人们对资本极度饥渴。股份有限公司制度可以说是目前最有效率的融资工具,与其他 融资工具相比,无论是在筹集资金的数量、资本募集范围,还是融资安全性等方面都具有很 大的优势。 (二)公司有限责任制度可以使投资者可以预测、控制自己的投资风险。这一点对普 通投资者(中小投资者)是至关重要的,因为机构投资者或大投资者可以通过直接参与经营 或聘请专业人士去控制、化解自己的投资风险。普通投资者如果要投资合伙等要承担无限连 带责任的企业的话,他本人由于缺乏专业知识与技能,无法预计未来的经营风险,很可能就 不敢将自己手中的资金投入到生产经营中去,而公司制度出现后,普通投资者无须参与企业 的实际经营活动,而且只是以自己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更何况证券市场的存在使 得普通投资者可以很方便的成为公司的股东,这些将极大的提高普通投资者的投资热情。 (三)公司高度专业化管理制度可以更为有效地创造社会财富,推动社会经济的发展。 公司制度发展到今天可以说已经形成了一整套产权明晰、权责分明、分工合理、合作高效、 监督完备的科学管理体制,公司的高度专业化管理制度可以有效地降低公司成本、整合资源、 减少内耗,从而可以比传统企业创造更多的利润,同时也为整个社会经济的稳定和繁荣创造 了条件。 (四)公司制度对我国市场经济制度的建立和发展有着特殊意义。建立权属清晰、权 责明确、保护到位、运营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是市场经济存在和发展的基础,而公司制度 是现代产权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公司制度的确立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消除过去计划体制 下一些错误观念和做法的影响,使公司这种主要的商事主体能够吸收现代经营理念,更好地 按市场经济价值规律从事生产经营。 (五)公司制度的建立和发展为解决生产经营、司法实务中的问题有着广泛的意义。因 为公司制度与一般的企业组织有很大的差别,不断完善的公司制度的可以为公司的行为提供 明确的指引,最大限度避免未来可能发生的问题和麻烦。 第二节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一、公司法人独立人格与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考察 公司作为现代企业制度的代表形式,其具有法律上的独立人格已广泛为法学理论界和司 法实务界所普遍接受。公司这一法律上虚拟主体独立人格的内涵和外延在不同国家中的理解 是有差异的,就我国而言,公司法人独立人格一般包括财产独立、意思独立、责任独立等方

面内容。财产鞋立是指公可一旦依法成立,公司的尉产和殿东的尉产即告分离,面且除季是 公可解胜等法定事由或公司章程规定情形外,股东只能转让,不得取回出货,我国公可法中 有法人财产权和殿东所有权的分类即是财产独立的反骏:意思鞋立是指公司是以自己的名 义,而不是股东的名义自主从事民商事活动,公可追求的是公可利益最大化,而不单纯是股 东利益最大化,名称独立也是意思独立的一部分,因为意思鞋立的前提是公可要拥有区别于 其他公司的名称、组凯机构和营业场所:责任鞋立是建立在时产独立、意思粒立的基础上的, 公词作为一个法律实体,作为法律的“叛制人”一方围享受了自己行为的利益,必然要以自 己的全部财产对白己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全部责任,责任验立是公司独立人格的核心 内容,公司责任独立是相对于殿东面言的,我们讲公司的有限责任实际上是取东的有限责任, 服东仅以自己的出宽额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殿东可以箱此预测并挖制自己的授宽风 险,可以说正是股东的有限责任使公同这种企业形式有了长足的发展。 鼻庸质疑的是公司对社会经济发展也有巨大推动作用,在前一节公司存在的意义中已经 有了说明,这里就不累述了。任何事物都有两面性,鼠然形式上公同是与股东相分离,但公 可,特别是有限责任公可毕竟是在股东或公可内部人的定全控制之下,在利性的距动下,股 东或公司内部人濫用公司法人独立人格,致使公司“空洞化”的事件时有发生,同时由于程 东或公司内部人对公可债务并不负连带责任,结果导致公可债权人利数受到了很严重的侵 害,面得不到牧济,出现了大量的我们通常所说的“公司问愿”。比如我国近年来房地产市 场火爆。大的房地产公可急速扩《,成立项川子公司成为线道经营风险的重要手段,一旦地 产市场逆转,房地产公可可以“壮士断臂”,蒙受巨大餐失的将可能是购房者。法人人格否 认制度正是各国解决“公司问题”的重要成果。 公可法人人格香认制度有人认为是发端于英国衡平法院16图年就Edrunds诉 r0mWT1u1d一案所作的判决,也有人说是肇始于美国。在英美国家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被形 象的称为“揭开公司面纱”(1 ifting the corporation”s veil)或“刺破公司面纱” (piereing the corporatio赠'8eil:在德国,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常用“Durehgriff" 指移,字面的意思为“穿过而抓”,通常翻译为“直索”理论,在法国公可法上,公司法人 人格否认的情形通常被成为“独立财产性的凿用或法人人格的透用”。日本称其为“公司法 人格香认”,也有形象地称其为“透祝”理论。“各国会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具体内容有一 定的差异,但基本上各国对公可法人否认制度有一个共识:公可法人否认制度并幸要得底否 ,郭升选。“公司人格否认”辩[山].中国商法学精草(2001年春),机械工业出版 社
面内容。财产独立是指公司一旦依法成立,公司的财产和股东的财产即告分离,而且除非是 公司解散等法定事由或公司章程规定情形外,股东只能转让,不得取回出资,我国公司法中 有法人财产权和股东所有权的分类即是财产独立的反映;意思独立是指公司是以自己的名 义,而不是股东的名义自主从事民商事活动,公司追求的是公司利益最大化,而不单纯是股 东利益最大化,名称独立也是意思独立的一部分,因为意思独立的前提是公司要拥有区别于 其他公司的名称、组织机构和营业场所;责任独立是建立在财产独立、意思独立的基础上的, 公司作为一个法律实体,作为法律的“拟制人”一方面享受了自己行为的利益,必然要以自 己的全部财产对自己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全部责任,责任独立是公司独立人格的核心 内容。公司责任独立是相对于股东而言的,我们讲公司的有限责任实际上是股东的有限责任, 股东仅以自己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东可以籍此预测并控制自己的投资风 险,可以说正是股东的有限责任使公司这种企业形式有了长足的发展。 毋庸质疑的是公司对社会经济发展也有巨大推动作用,在前一节公司存在的意义中已经 有了说明,这里就不累述了。任何事物都有两面性,虽然形式上公司是与股东相分离,但公 司,特别是有限责任公司毕竟是在股东或公司内部人的完全控制之下,在利益的驱动下,股 东或公司内部人滥用公司法人独立人格,致使公司“空洞化”的事件时有发生,同时由于股 东或公司内部人对公司债务并不负连带责任,结果导致公司债权人利益受到了很严重的侵 害,而得不到救济,出现了大量的我们通常所说的“公司问题”。比如我国近年来房地产市 场火爆,大的房地产公司急速扩张,成立项目子公司成为规避经营风险的重要手段,一旦地 产市场逆转,房地产公司可以“壮士断臂”,蒙受巨大损失的将可能是购房者。法人人格否 认制度正是各国解决“公司问题”的重要成果。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有人认为是发端于英国衡平法院 1668 年就 Edmunds 诉 Brown&Tiuid 一案所作的判决,也有人说是肇始于美国。在英美国家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被形 象的称为“揭开公司面纱”(lifting the corporation’s veil )或“刺破公司面纱” (piercing the corporation’s veil);在德国,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常用“Durchgriff” 指称,字面的意思为“穿过而抓”,通常翻译为“直索”理论;在法国公司法上,公司法人 人格否认的情形通常被成为“独立财产性的滥用或法人人格的滥用”。日本称其为“公司法 人格否认”,也有形象地称其为“透视”理论。1各国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具体内容有一 定的差异,但基本上各国对公司法人否认制度有一个共识:公司法人否认制度并非要彻底否 1.郭升选.“公司人格否认”辩[J].中国商法学精萃(2001 年卷),机械工业出版 社

认公司法人的独立人格,而是法人魏立人格的补充,法人人格否认以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形为 限。在个案中即使否认了公司法人的独立人格,其效力也仅限于具体的法律关系。并不影响 公司在其他法律关系中的鞋立人格。有学者因此是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其实名不刚实, 容易引发歧义,笔者认为可以将名移修正为公司法人人格个案否认制度可能会更符合其立法 本意。(考虑到通说,以下仍然称公可法人人格者认制度) 二、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情形分析 公司人格香认制度,超求的是娇正偏离法人制度本身存在的忽视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弊 端,如果盲目的全盘引进适用。就会导致整个法人制度处于不稳定状态,也与创立人格否认 制度的初衷相违背。一般认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话用藏围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彩: 《一)毅东与公可的人格混同。公可和服东彻底分离是公司取得法人独立货格的前提, 也是股东有限责任的法律基础。,但实我中公可的大股东利用自己在公司中的优势地位谋求法 外利益的情况十分普海,如根据04年年报的统计,我国上市公司的控股最东单是侵占上 市公司的货金高达509亿元,另外还有416亿元的违规担保。作为我国最优良货产代表的上 市公司尚且如此,其他的公司就可想而知了,所以许多时候公可虽在法律上、名义上具有鞋 立的人格,但公司实际上已论为大股东谋取不法利益,遮避责任的工具了,股东与公司之间 出现了严重的人格混同,在这种情况下很有必要追究躲在公司魏立面纱后面股东的责任。现 实生活中,人格混同现象主要有下面儿种: ,股东与公司的财产混同。拥有独立的财产是公司独立人格的基础,财产不分离,债 务自然也无法单独测离。我国《公司法》第大十四条明确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可的股东 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粒立于股东白已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机连带责任”。在此之前《海 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第8条也有类似规定:“几个公可的财产 管理机构、根行存款帐户,财务收支核算均未分开的,可视为这几个公同的法人人格混同, 对其中任何公司的债务均可裁定其他公司负连带责任,并执行其财产”,公司与股东的贷本 或其他财产混合,易使公可尉产被殿东非法转移、侵占、君吞,从面使会司对外承担债务的 能力减少直至丧失。在这种情况下股东的不当得利正是米自公可债权人合法利益的损失,因 此可法机关可以要求股素对公可倩务承相个人责任。 2、虚拟殿东所导致的人格混月。虚拟股东是指为达到或线避法律对公可殿东的要求, 公可的实际控制者故意捏造出来的并不存在或不符合法律要求的公司股东,比如我国公司法 虽然规定可以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但存在着语多限制,一个可能的理性选释是至少由两
认公司法人的独立人格,而是法人独立人格的补充,法人人格否认以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形为 限。在个案中即使否认了公司法人的独立人格,其效力也仅限于具体的法律关系,并不影响 公司在其他法律关系中的独立人格。有学者因此提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其实名不副实, 容易引发歧义,笔者认为可以将名称修正为公司法人人格个案否认制度可能会更符合其立法 本意。(考虑到通说,以下仍然称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二、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情形分析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追求的是矫正偏离法人制度本身存在的忽视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弊 端,如果盲目的全盘引进适用,就会导致整个法人制度处于不稳定状态,也与创立人格否认 制度的初衷相违背。一般认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一)股东与公司的人格混同。公司和股东彻底分离是公司取得法人独立资格的前提, 也是股东有限责任的法律基础。但实践中公司的大股东利用自己在公司中的优势地位谋求法 外利益的情况十分普遍,如根据 2004 年年报的统计,我国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单是侵占上 市公司的资金高达 509 亿元,另外还有 416 亿元的违规担保。作为我国最优良资产代表的上 市公司尚且如此,其他的公司就可想而知了。所以许多时候公司虽在法律上、名义上具有独 立的人格,但公司实际上已沦为大股东谋取不法利益,逃避责任的工具了,股东与公司之间 出现了严重的人格混同,在这种情况下很有必要追究躲在公司独立面纱后面股东的责任。现 实生活中,人格混同现象主要有下面几种: 1、股东与公司的财产混同。拥有独立的财产是公司独立人格的基础,财产不分离,债 务自然也无法单独剥离。我国《公司法》第六十四条明确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 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在此之前《海 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第 48 条也有类似规定:“几个公司的财产 管理机构、银行存款帐户、财务收支核算均未分开的,可视为这几个公司的法人人格混同, 对其中任何公司的债务均可裁定其他公司负连带责任,并执行其财产”。 公司与股东的资本 或其他财产混合,易使公司财产被股东非法转移、侵占、私吞,从而使公司对外承担债务的 能力减少直至丧失。在这种情况下股东的不当得利正是来自公司债权人合法利益的损失,因 此司法机关可以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个人责任。 2、虚拟股东所导致的人格混同。虚拟股东是指为达到或规避法律对公司股东的要求, 公司的实际控制者故意捏造出来的并不存在或不符合法律要求的公司股东。比如我国公司法 虽然规定可以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但存在着诸多限制,一个可能的理性选择是至少由两

个以上的股东出资设立有限公可。在现实生話中我门会发现很多公司的股东是由夫麦,家庭 成员、亲戴用友组成的,其中根多还是空头股东,所以这些公司是实际上的“一人公司”, 应当准用我国《公司法》第大十四条的规定。 3、母子公司同的人格混问。我国《公可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子公 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货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根据此规定母子公司都是独立的法人, 相互同不存在连带青任。但子公司实际上是在母公可的整制之下,子公间虽系验立的法人实 体,但如果没有白己鞋立的业务范围、组织机构和场所,或两者之间存在行政管理关系。那 就根难保证其自身意志的独立性。如果查证属实的话,可依据浅实信用原则,否认子公司的 独立人格,把子公司与母公司视为一体,由母公可对子公司的债权人承担连带赠偿责任。在 我国由国有企业政制而成的集团公司特别容易出观此类门思: 《二)利用公司规避法律义务的情况。在美国历史上,出租汽车行业曾盛行同样的出资 者注册多家出租汽车公可、但对每家公可授入较少资本的做法。如此操作,即可以利用出资 者的各公司的独立人格,减轻车祸等意外事故给出资者造成的脑整压力。此即利用公司规避 法律责任的典型例子。规避法律责任是公司人格潘用所追求的直接目的,线避法律行为是指 当事人通过隐蔽、间接的方法使某项强行法立法川的落空的行为。因为其对象是强行法,结 果使体现社会整体利登的强行法失去规范作用,加之提避法律常常被认为有欺诈因素,因此 在发生法律规看的情况下,就应排豫当事人所要援用的法律的适用,而适用本应适用的法律, 利用公司规避法律文务主要表现为股东利用新设公司或既存公司的法人人格,人为陆改变强 制性法律规范的适用前提,达到规范法律复务的真正目的。此种情况下,可将公司之行为视 为局藏于公司背后股东之行为,香认公司独立人格,阻止股东企图利用公司的法人格规避法 律以期铁得进避债务的目的。如法律规定雇工人数达到一定数量则要交销相应税款。为了少 交税,投资者把一个公司分授成数个公可,但在组凯、营业内容上与之完全相同,公司因此 违避了候法钠税的文务,据此可否认其法人货格,而将几个公可视为一个公可,要求公司承 担相应的纳税义务。再此如目前我国许多地方外货、合资企业可以享有税收、政策等多方而面 的优惠待遇,不少内货企业就企图通过“假合资”的方式来得到这些优惠待遇。在这种情形 下,可以香认企业的独立人格,而要求内鬓服东承担相应的法律义务 (三)利用公司选避合同义务的情形。现实生活中不法投资者利用公司魏立人格以进歪 公可数的义务的情形十分普湖。比如某国有公司已经景不抵货,但企业部分富门仍有盈利能 力,这时公司控制者将公司的优良资产转移至新设公司中,面由具剩空壳的原公司承担所有 债务,即脱壳经营现象。这种选避倩务的经营方式极大损害了正常的市场文易秩序,故应否
个以上的股东出资设立有限公司。在现实生活中我们会发现很多公司的股东是由夫妻、家庭 成员、亲戚朋友组成的,其中很多还是空头股东,所以这些公司是实际上的“一人公司”, 应当准用我国《公司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 3、母子公司间的人格混同。我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子公 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根据此规定母子公司都是独立的法人, 相互间不存在连带责任。但子公司实际上是在母公司的控制之下,子公司虽系独立的法人实 体,但如果没有自己独立的业务范围、组织机构和场所,或两者之间存在行政管理关系,那 就很难保证其自身意志的独立性。如果查证属实的话,可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否认子公司的 独立人格,把子公司与母公司视为一体,由母公司对子公司的债权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 我国由国有企业改制而成的集团公司特别容易出现此类问题。 (二)利用公司规避法律义务的情况。在美国历史上,出租汽车行业曾盛行同样的出资 者注册多家出租汽车公司、但对每家公司投入较少资本的做法。如此操作,即可以利用出资 者的各公司的独立人格,减轻车祸等意外事故给出资者造成的赔偿压力。此即利用公司规避 法律责任的典型例子。规避法律责任是公司人格滥用所追求的直接目的,规避法律行为是指 当事人通过隐蔽、间接的方法使某项强行法立法目的落空的行为。因为其对象是强行法,结 果使体现社会整体利益的强行法失去规范作用,加之规避法律常常被认为有欺诈因素,因此 在发生法律规避的情况下,就应排除当事人所要援用的法律的适用,而适用本应适用的法律。 利用公司规避法律义务主要表现为股东利用新设公司或既存公司的法人人格,人为地改变强 制性法律规范的适用前提,达到规范法律义务的真正目的,此种情况下,可将公司之行为视 为隐藏于公司背后股东之行为,否认公司独立人格,阻止股东企图利用公司的法人格规避法 律以期获得逃避债务的目的。如法律规定雇工人数达到一定数量则要交纳相应税款,为了少 交税,投资者把一个公司分设成数个公司,但在组织、营业内容上与之完全相同,公司因此 逃避了依法纳税的义务,据此可否认其法人资格,而将几个公司视为一个公司,要求公司承 担相应的纳税义务。再比如目前我国许多地方外资、合资企业可以享有税收、政策等多方面 的优惠待遇,不少内资企业就企图通过“假合资”的方式来得到这些优惠待遇。在这种情形 下,可以否认企业的独立人格,而要求内资股东承担相应的法律义务 (三)利用公司逃避合同义务的情形。现实生活中不法投资者利用公司独立人格以逃避 公司契约义务的情形十分普遍。比如某国有公司已经资不抵债,但企业部分部门仍有盈利能 力,这时公司控制者将公司的优良资产转移至新设公司中,而由只剩空壳的原公司承担所有 债务,即脱壳经营现象。这种逃避债务的经营方式极大损害了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故应否

认新设公可鞋立人格,认定已转移尉产仍为原公司所有:再比如不法投资人设立公可后,并 不专心企业的经背管理,而是大量对外签的,举债,最终通过公司的破产来途避街务。这种 方式在我国房地产业一度十分流行,房地产公司先通过虚假宜传广告、虚假购房合同等手段 拍高房价,再以商品房、土地做無押编取银行巨颗贷款,然后转移、藏匿、浪费掉银行贷款, 最后在公司无力德还贷款的时候,银行只能以抵押物来抵债,但实际上商品房、土地根本就 不值这么多钱。这种情况下应允许可法机关否认公可的独立人格,要求公司的控制者承担连 带责任, 三,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构成要件分析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构成要件是公可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内涵与外廷的几体化,它为司法 机关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提供了明确的标准,构成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要件主要 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公可符合法律规定的实质要件,并依法登记成立,这是适用法人人格个案否认 制度的前提条件。如果公司实际上未能达到法律规定的各项条件,根据现行法律制度可以由 有关机关量酒公可成宣告公司成立无效,同时要求公司的设立人,发起人成股东对公司的德 权人承扣损害赔德责任,那就无须考虑设立专门的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了。贝有当公司合法有 效成立的前提下,公司的实际控制者造用公司的粒立人格,规避侵权责任或奥约义务,凝害 公可债权人合法权益。才考虑“揭开公司独立人格的面妙”,追究其背后违法行为者的法律 责任。 (二)公可的实际拉制者实德了违反就实信用原则的不正当行为。这里需要澄清的是 公可的实际控制者不单指公司的控股股东,还有可能是公司的经营管理层,如国有企业的厂 长、经理。从国外的同法实践米看,这类不正当行为主要表现为:一是公可控制者有城诈行 为,而根据现行法律无法追究公司股素等实际控制者责任的法律责任的情形。作为公可的白 愿债权人虽然可以通过一定的方式来分散白己的交易风验,但即使是银行、保险公司等专业 机构这种能力毕竟是有限的,如果公司的实际控制者采用景诈手段误导公司债权人对交易风 险作出不恰当的判断时,法律上必须采取一定的措盖对公可债权人给予数济,以体现法律所 追求的公平、正义这一水恒目标:二是公司控制者有违反法律或公司章程强制性规定的行为: 以上内容在国外已经有立法上的支持,如《1993年得克萨斯商事公司法)第22条规定: 认购人暖股东对公司和公司的债权人承担直接责任的场合,一是债权人逢证明股东成认股人 使公司被用于非法目的,并对债权人实城了实际诈欺:二是认购人或股东不遵守公司形式
认新设公司独立人格,认定已转移财产仍为原公司所有;再比如不法投资人设立公司后,并 不专心企业的经营管理,而是大量对外签约、举债,最终通过公司的破产来逃避债务。这种 方式在我国房地产业一度十分流行,房地产公司先通过虚假宣传广告、虚假购房合同等手段 抬高房价,再以商品房、土地做抵押骗取银行巨额贷款,然后转移、藏匿、浪费掉银行贷款, 最后在公司无力偿还贷款的时候,银行只能以抵押物来抵债,但实际上商品房、土地根本就 不值这么多钱。这种情况下应允许司法机关否认公司的独立人格,要求公司的控制者承担连 带责任。 三、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构成要件分析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构成要件是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内涵与外延的具体化,它为司法 机关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提供了明确的标准。构成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要件主要 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公司符合法律规定的实质要件,并依法登记成立,这是适用法人人格个案否认 制度的前提条件。如果公司实际上未能达到法律规定的各项条件,根据现行法律制度可以由 有关机关撤消公司或宣告公司成立无效,同时要求公司的设立人、发起人或股东对公司的债 权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那就无须考虑设立专门的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了。只有当公司合法有 效成立的前提下,公司的实际控制者滥用公司的独立人格,规避侵权责任或契约义务,损害 公司债权人合法权益,才考虑“揭开公司独立人格的面纱”,追究其背后违法行为者的法律 责任。 (二)公司的实际控制者实施了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不正当行为。这里需要澄清的是 公司的实际控制者不单指公司的控股股东,还有可能是公司的经营管理层,如国有企业的厂 长、经理。从国外的司法实践来看,这类不正当行为主要表现为:一是公司控制者有欺诈行 为,而根据现行法律无法追究公司股东等实际控制者责任的法律责任的情形。作为公司的自 愿债权人虽然可以通过一定的方式来分散自己的交易风险,但即使是银行、保险公司等专业 机构这种能力毕竟是有限的。如果公司的实际控制者采用欺诈手段误导公司债权人对交易风 险作出不恰当的判断时,法律上必须采取一定的措施对公司债权人给予救济,以体现法律所 追求的公平、正义这一永恒目标;二是公司控制者有违反法律或公司章程强制性规定的行为。 以上内容在国外已经有立法上的支持,如《1993 年得克萨斯商事公司法》第 221 条规定: 认购人或股东对公司和公司的债权人承担直接责任的场合,一是债权人能证明股东或认股人 使公司被用于非法目的,并对债权人实施了实际诈欺;二是认购人或股东不遵守公司形式

如没有遵守本法或公司法规成公司章程的任可要件,或没有连守本法或公司法规或公司章程 规定的公司必领采取的其他要件,如股东会、董事会等…。: (三)具体案件中当事人主动提出中请为司法机关审查、判断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的必要条件。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公司法人融立人路制度的补充,是在特定情形下否队 法人鞋立人格。让公可的实际控制者承粗责任的制度。因此司法机关不宜主动宣告公可法人 独立人格的丧失,而应在当事人提出诉求后,瓷个案的情况否认公司法人验立人格。 (四)公司的实际控制者不得因自己的利益主素否认公司人格。这一点类以英美法 中“禁反言”的规定。公可法人人格香认制度主要是对公司实际挖制者不法行为的进行想罚, 保护公可的外部债权人。如果允许公司的实际控制者为候护自己的利登而否认公司的鞋立人 格的话,那与公可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立法本意是背道面德的,其后果也是十分党深的。由 于公司的外部债权人要证明公可实际控制者在主观上具有故意十分困难,所以西方国家一般 采用客观过错法,即只要股东从事了遣用行为即应视其主观上具有过错,编者比较赞同,公 司的实际控制者应当是经济学上所说的“理性人”,只要有道用公司法人人格的行为时,即 可推定其有过罐,因此公可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无领以不法行为人主观是否有过错为必要条 件。 四、关于我国法人人格否制度的完养建议 (一)关于法人人格否认的规则总体上米说是笼统的,抽象的。现实上存在着邀用“揭 开公司面妙”原理的可能。我国《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可股东潜用公司法人独立地 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选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可以预见的是要求否认公司独立人格的诉求将大量增加,因为对公司债权人而言,当公司资 产不足。可能使他们的债权落空时,要求股东承相连带责任将是一个不错的选择。但由子缺 乏统一的适用范围、适用条件或标准。或者说在理论上就没有什么适用边际,在司法实践中 必然要靠法官的自由载量,有人认为公司人格被否认,好比在某些情况下以公可形式所经立 起米的有限责任之培上被估了一个孔,但对于被钻孔之外的所有其他目的面言,这堵墙仍然 高立着,笔者也比较赞成这种说法,但如果法官滥用了手中的自由裁量权的话,普意发生的 公可人格否认将会使这堵培千疮百孔,最锋特塌。(孟勤国.张素华,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理 论与股东有限责任[U】.中国法学,2004(3),) 、朱慈蕴.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法理与公司的社会责任[山】.法学研究,1998年(⑤)
如没有遵守本法或公司法规或公司章程的任何要件,或没有遵守本法或公司法规或公司章程 规定的公司必须采取的其他要件,如股东会、董事会等……。 2 (三)具体案件中当事人主动提出申请为司法机关审查、判断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的必要条件。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公司法人独立人格制度的补充,是在特定情形下否认 法人独立人格,让公司的实际控制者承担责任的制度。因此司法机关不宜主动宣告公司法人 独立人格的丧失,而应在当事人提出诉求后,就个案的情况否认公司法人独立人格。 (四)公司的实际控制者不得因自己的利益主张否认公司人格。这一点类似英美法 中“禁反言”的规定。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主要是对公司实际控制者不法行为的进行惩罚, 保护公司的外部债权人。如果允许公司的实际控制者为保护自己的利益而否认公司的独立人 格的话,那与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立法本意是背道而驰的,其后果也是十分荒谬的。由 于公司的外部债权人要证明公司实际控制者在主观上具有故意十分困难,所以西方国家一般 采用客观过错法,即只要股东从事了滥用行为即应视其主观上具有过错。编者比较赞同,公 司的实际控制者应当是经济学上所说的“理性人”,只要有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的行为时,即 可推定其有过错,因此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无须以不法行为人主观是否有过错为必要条 件。 四、关于我国法人人格否制度的完善建议 (一)关于法人人格否认的规则总体上来说是笼统的、抽象的,现实上存在着滥用“揭 开公司面纱”原理的可能。我国《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 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可以预见的是要求否认公司独立人格的诉求将大量增加,因为对公司债权人而言,当公司资 产不足,可能使他们的债权落空时,要求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将是一个不错的选择。但由于缺 乏统一的适用范围、适用条件或标准,或者说在理论上就没有什么适用边际,在司法实践中 必然要靠法官的自由裁量。有人认为公司人格被否认,好比在某些情况下以公司形式所竖立 起来的有限责任之墙上被钻了一个孔,但对于被钻孔之外的所有其他目的而言,这堵墙仍然 矗立着,笔者也比较赞成这种说法,但如果法官滥用了手中的自由裁量权的话,普遍发生的 公司人格否认将会使这堵墙千疮百孔,最终坍塌。 (孟勤国.张素华.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理 论与股东有限责任[J].中国法学,2004(3).) 2、朱慈蕴.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法理与公司的社会责任[J].法学研究,1998 年(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