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强制法主体学习轴导行政强制法第二章 学习目标: 了解:行政强制主体的分类和法律地位 拿罪:行政强制主体概念、特征和职权眼职责 应用:被授权和被委托组织的区别、行政相对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节概述 行政强法主体和行政强制主体同属于法学概念,但二者之间有严格区别。行政服制法 主体是行政强制法律关系主体的简称,具体是指行政强制法调整的各种行政强制法律关系的 参加者。即行政强制权力的行使者和承受者、行政强制的管理者和被管理者的总称。其中, 作为行政强制权力行使者和行或强制管理者的国家机关或社会组织,称为行政强制主体:作 为行政强制权力承受者和被管理者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枫。称为行政强制相对方,因 此,我们通常认为,行政强制法主体包括行政强制主体、行政强制相对方以及行政强制监督 主体等,它与行政强制主体的内函和外廷是不同的。行政强刺法主体的靠围要大于行政强制 主体的范围,行政强制主体是行或强制法主体的一部分,面不是全部,行政强制主体必定是 行或强制法主体,但行政强制法主体不仅仅包括行或强制主体,还包括行政强制相对方和行 政强制监督主体等。在行政蜜制法律关系中,行政强制主体作为行政强制法主体具有相对恒 定性。因此,行政强制主体是最重要的行或强制法主体之一。另外,行政强制主体仅限于组 织,不包含个人,而行政强制法主体却可以包含个人。 在行政强制法学研究中采用行政强制主体的概老有利于行政强制法理论的发展和行或 强制法学体系的完霉:有利于确定行政强制行为的效力,保证行政强制职权的顺利实能:有 利于防止职责不明、权限不清和行政强制权力滥用。保证依法行政:有利于确定行政强制诉 经的被告,及时解决行政强制争议,保障行政强制相对方的合法权益。 一,行政强制主体的概念与特征 (行政强制法》第16条规定:“行政机美履行行政管理眼责,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实施行政强制婚随。”第1了条规定:“行政强制搭施由法律、法蜣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 眼权范围内实。行政强制措随权不得委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 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美,可以实蓝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 制措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各货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
行政强制法主体 学习辅导_行政强制法第二章 学习目标: 了解:行政强制主体的分类和法律地位 掌握:行政强制主体概念、特征和职权职责 应用:被授权和被委托组织的区别、行政相对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节 概述 行政强制法主体和行政强制主体同属于法学概念,但二者之间有严格区别。行政强制法 主体是行政强制法律关系主体的简称,具体是指行政强制法调整的各种行政强制法律关系的 参加者,即行政强制权力的行使者和承受者、行政强制的管理者和被管理者的总称。其中, 作为行政强制权力行使者和行政强制管理者的国家机关或社会组织,称为行政强制主体;作 为行政强制权力承受者和被管理者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称为行政强制相对方。因 此,我们通常认为,行政强制法主体包括行政强制主体、行政强制相对方以及行政强制监督 主体等,它与行政强制主体的内涵和外延是不同的。行政强制法主体的范围要大于行政强制 主体的范围,行政强制主体是行政强制法主体的一部分,而不是全部,行政强制主体必定是 行政强制法主体,但行政强制法主体不仅仅包括行政强制主体,还包括行政强制相对方和行 政强制监督主体等。在行政强制法律关系中,行政强制主体作为行政强制法主体具有相对恒 定性。因此,行政强制主体是最重要的行政强制法主体之一。另外,行政强制主体仅限于组 织,不包含个人,而行政强制法主体却可以包含个人。 在行政强制法学研究中采用行政强制主体的概念有利于行政强制法理论的发展和行政 强制法学体系的完善;有利于确定行政强制行为的效力,保证行政强制职权的顺利实施;有 利于防止职责不明、权限不清和行政强制权力滥用,保证依法行政;有利于确定行政强制诉 讼的被告,及时解决行政强制争议,保障行政强制相对方的合法权益。 一、行政强制主体的概念与特征 《行政强制法》第 16 条规定:“行政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责,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第 17 条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 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 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 制措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

第0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 以自己的名复实施行政强制。适用本法有关行或机关的规定。”由此可见。行政强制主体是 指依法享有行政强制错施职权,能以白己的名义进行行政强制活动,并能鞋立承粗由此而产 生的法律后果的围家机关或社会组织。行政强制主体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一)行政制主体是享有行政强制职权,实施行政密制活动的国家机关或社会组织 行政强制主体不能由个人构成,即使是实雀行政强制话动的国家公务员也不能成为行政 强制主体。公务员可以是行政强制主体的组成分子,甚至可以是行政强制主体的法定代表人, 但本身并不是行或强制主体,行政机关只有在行使法律赋予的行政强制权力的条件下才可以 成为行政强制主体,我国的行政强制主体主要是国家行政机关。而行使立法权的国家立法机 关、行使审判权和检黎权的司法机关以及一般的企事业单位和杜会团体,由于不享有宪法和 法律威子的行政强制权力,因而不能成为行政强制主体。国家行政机关享有行政强制权,是 最重要的行政强制主体,但不是惟一的行政强制主体,一定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在法定授权蔻围内,也可以成为行政强制主体。 (二)行政强制主体是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强制积权的国家机关或杜会组织 所谓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强制职权,是指有关国家机关减社会组织应具有独立的法 律人格。能验立地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塑白己的意志,以自己的名义,对外作出行成强制 处理决定,发布行政强制命令,采取行政强制措核。以自己的职责保障这些决定,命令,措 能的实能。能否以白己的名文对外鞋立地行使行政强制职权,进行行政强制活动,是判断国 家机关或社会组织能否成为行政强制主体的重要标准,这一特征将行政强制主体与其内部的 各种组成机构区别开来。如治安处罚行为大多由公安局的治安处(科)具体实施,但处罚书 应以公安局的名义作出。因为公安局才具有行政强制主体资格。 (三)行或强制主体是能够对自己行使行政强制职权的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独立承担 相应法律责任的围家机关或社会组织 行政强制主体具有独文的法律人格,既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强制职权,也能够鞋立 地参加行或复议、行政诉论和国家赌德活动,并能粒立地承担自己的行为所引起的相应法律 责任。依据这一特征,如果仅仅从事某项公务活动,并不负担由此产生的责任,如国家行或 机关的内部工作部门或机构,因不能对自己作出的行政强制行为塑立承粗法律责任而不能成 为行政强制主体。 二、行政强制主体的分类 根据不月的标准。可以对行政强制主体作不同的分类。对行政强制主体选行分类研究
第 70 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 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强制,适用本法有关行政机关的规定。”由此可见,行政强制主体是 指依法享有行政强制措施职权,能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行政强制活动,并能独立承担由此而产 生的法律后果的国家机关或社会组织。行政强制主体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一)行政强制主体是享有行政强制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活动的国家机关或社会组织 行政强制主体不能由个人构成,即使是实施行政强制活动的国家公务员也不能成为行政 强制主体。公务员可以是行政强制主体的组成分子,甚至可以是行政强制主体的法定代表人, 但本身并不是行政强制主体。行政机关只有在行使法律赋予的行政强制权力的条件下才可以 成为行政强制主体。我国的行政强制主体主要是国家行政机关。而行使立法权的国家立法机 关、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司法机关以及一般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由于不享有宪法和 法律赋予的行政强制权力,因而不能成为行政强制主体。国家行政机关享有行政强制权,是 最重要的行政强制主体,但不是惟一的行政强制主体,一定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也可以成为行政强制主体。 (二)行政强制主体是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强制职权的国家机关或社会组织 所谓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强制职权,是指有关国家机关或社会组织应具有独立的法 律人格,能独立地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照自己的意志,以自己的名义,对外作出行政强制 处理决定,发布行政强制命令,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以自己的职责保障这些决定、命令、措 施的实施。能否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独立地行使行政强制职权,进行行政强制活动,是判断国 家机关或社会组织能否成为行政强制主体的重要标准。这一特征将行政强制主体与其内部的 各种组成机构区别开来。如治安处罚行为大多由公安局的治安处(科)具体实施,但处罚书 应以公安局的名义作出。因为公安局才具有行政强制主体资格。 (三)行政强制主体是能够对自己行使行政强制职权的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独立承担 相应法律责任的国家机关或社会组织 行政强制主体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既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强制职权,也能够独立 地参加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活动,并能独立地承担自己的行为所引起的相应法律 责任。依据这一特征,如果仅仅从事某项公务活动,并不负担由此产生的责任,如国家行政 机关的内部工作部门或机构,因不能对自己作出的行政强制行为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而不能成 为行政强制主体。 二、行政强制主体的分类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行政强制主体作不同的分类。对行政强制主体进行分类研究

可以更清楚地认识行政强制主体的性质和特点,了解行政强制主体在行政强制法理论与实践 中的地位和作用。行政高制主体主要分为以下类型: 《一)外部行政强制主体与内部行政强制主体 根据行政强制主体行使行政强制眼权的范围,行政蛋制主体可以分为外部行政强制主体 与内部行或强制主体。外部行政强制主体是指依法对本行政强制主体之外的行或强制相对方 实施行政强制管理的行或强制主体,内部行政强制主体是指依法树本行政强制主体内部相对 方实族行政强制管理的行政强制主体。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外部行政强制主体是按强社会 管辖关系对社会上的行或强制相对方进行管理,而内部行政强制主体是按狐行政隶属关系对 行政系统内部的相对方进行管理,如我国各级人民政府对属于自己管辖范围内的社会上的行 政强制相对方行使行政强制管理权到是外部行政强制主体:对其内部机构或部门和公务员行 使行政强制管理权是就是内部行政强制主体。 (二)地域性行政强制主体与公务性行政强制主伟 根据行政强制主体管辖的对象不同,行政强制主体可以分为地城性行政强制主体和公务 性行政强制主体。地城性行政强制主体是指以行政地域为基础,行使行政强制权的行政强制 主体,如我国地方各领人民政府有权对其所在地域的所有公共事务和公民,法人及其也社会 组织实能行政强制管理,属于地域性行政强制主体。公务性行政强制主体是指以特定公务, 事务为基础,行使行政强制权的行政强制主体,如我国各领人民政府的取能部门主要是针对 某种行政事务实巅行政强制管理话动,属于公务性行改强制主体。 《三》职权行政强制主体与授权行政强制主体 根据行政强制职权的产生方式不同,行政强制主体可以分为职权行政强制主体与授权行 政强制主体。职权行政强制主体是指依照完法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其成立时设具有行政 强制积权的行政强制主体,即国家行政机关。授权行政强制主体是指因完法和法律、法线以 外的线定而获得行政强制肌权的行政强制主体, 三、行政强制主体的法律地位 行政强制主体的法律地位是霜行或强制主体在国家行成强制管理中享有的行或强制职 权和所承担的行或强制肌责的综合体现,是行政强制主体作为独立行使行政离制职权的行或 强制管理者而在行政强制法律关系中所具有的地位。 行政强制主体的法律地位是由行政强制主体的行政强制职权和行政强制职责所确定的, 是行政强制主体实现行政强制管理目的的重要身份标志和身份保证。因此,正确认识行政强 制主体的法律地位,必须明确行政强制主体的行政强制职权和行政强制眼责的具体内容
可以更清楚地认识行政强制主体的性质和特点,了解行政强制主体在行政强制法理论与实践 中的地位和作用。行政强制主体主要分为以下类型: (一)外部行政强制主体与内部行政强制主体 根据行政强制主体行使行政强制职权的范围,行政强制主体可以分为外部行政强制主体 与内部行政强制主体。外部行政强制主体是指依法对本行政强制主体之外的行政强制相对方 实施行政强制管理的行政强制主体。内部行政强制主体是指依法对本行政强制主体内部相对 方实施行政强制管理的行政强制主体。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外部行政强制主体是按照社会 管辖关系对社会上的行政强制相对方进行管理,而内部行政强制主体是按照行政隶属关系对 行政系统内部的相对方进行管理。如我国各级人民政府对属于自己管辖范围内的社会上的行 政强制相对方行使行政强制管理权时是外部行政强制主体;对其内部机构或部门和公务员行 使行政强制管理权是就是内部行政强制主体。 (二)地域性行政强制主体与公务性行政强制主体 根据行政强制主体管辖的对象不同,行政强制主体可以分为地域性行政强制主体和公务 性行政强制主体。地域性行政强制主体是指以行政地域为基础,行使行政强制权的行政强制 主体。如我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权对其所在地域的所有公共事务和公民、法人及其他社会 组织实施行政强制管理,属于地域性行政强制主体。公务性行政强制主体是指以特定公务、 事务为基础,行使行政强制权的行政强制主体。如我国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主要是针对 某种行政事务实施行政强制管理活动,属于公务性行政强制主体。 (三)职权行政强制主体与授权行政强制主体 根据行政强制职权的产生方式不同,行政强制主体可以分为职权行政强制主体与授权行 政强制主体。职权行政强制主体是指依照宪法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其成立时就具有行政 强制职权的行政强制主体,即国家行政机关。授权行政强制主体是指因宪法和法律、法规以 外的规定而获得行政强制职权的行政强制主体。 三、行政强制主体的法律地位 行政强制主体的法律地位是指行政强制主体在国家行政强制管理中享有的行政强制职 权和所承担的行政强制职责的综合体现,是行政强制主体作为独立行使行政强制职权的行政 强制管理者而在行政强制法律关系中所具有的地位。 行政强制主体的法律地位是由行政强制主体的行政强制职权和行政强制职责所确定的, 是行政强制主体实现行政强制管理目的的重要身份标志和身份保证。因此,正确认识行政强 制主体的法律地位,必须明确行政强制主体的行政强制职权和行政强制职责的具体内容

《一)行政强制主体的行致阻制眼权 1.行致强制眼权的概之和特征 行政强制职权是指行政强制主体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时拥有和行使的具体国家行 政强权,即依法定位到具体行政强制主体身上的国家行成强制权。行成强制职权是国家行 政强制权在行政强制管理领城的转化和表现形式,是国家行政强制权的具体化。 行政强制熙权作为国家行政夏制权的具体表现形式,主要具有以下特征: (1)法定性,任何行政强制主体拥有和行使行政强制职权都必策有法律候据。行政强 制主体取得行政强制眼权有两种合法途径:一是光法、法律和法规的直接设定和授予:二是 有权机关的依法授予。 (2)登制性。行政强制围权是体现国家意志,实现国家肌能的种家权力,因此它 的行使必须以国家强制力作为保障。 (3)不可处分性。行政强制职权作为隆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公权力,与私权 力不同。不能随意转让、放弃、增加和减少。行政强制主体必领忠实地履行围责,依法行使 职权而不得任意加以处分,否则应当承相法律责任。 (4)单方性。行政强制眼权的行使一般是行政强制主体的单方行为,不必征得行政强 制相对方的同意,其效力的产生也不以行政强制相对方的意表为转移。 (5)优益性。行政强制主体行使行政强制职权时享有行政优先权和行政受益权。行政 优先权是指行政强制主体行使行政强制职权时依法享有积务上的优惠条件,主要色桥:①先 行处置权。一般情况下,行政强制主体行使行政强制限权,应当格守完整的法律程序,但在 紧急情况下,可以不受程序刺约,先行处置紧急事项,②获得社会协助权。行政强制主体依 法履行公务时,有关机关和个人均有协助义务,香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③优先通行 优先使用权。行政强制主体依法执行公务时,相关交通工具及其工作人员可以优先通行:相 关器具可以优先使用,法律赋子行威强制主体此项权利是为了保障高质高效地实规行政强制 目的。④性定有效权。《行政强制法》特许行政强制行为一旦做出即被推定为有效,即使在 被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情况下,也可以先行执行,行政受益权,是指行政强制主体行 使行玫强制职权时依法享有的物质上的优惠条件,主要包括享有从国家取得行政强制话动经 费、办公设施、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物质优惠。 2行致程制积权的内容 不同的行政强制主体所享有的行政强制眼权的内容是不门的。从总体来说,行政强制眼 权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行政强制主体的行政强制职权 1.行政强制职权的概念和特征 行政强制职权是指行政强制主体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时拥有和行使的具体国家行 政强制权,即依法定位到具体行政强制主体身上的国家行政强制权。行政强制职权是国家行 政强制权在行政强制管理领域的转化和表现形式,是国家行政强制权的具体化。 行政强制职权作为国家行政强制权的具体表现形式,主要具有以下特征: (1)法定性。任何行政强制主体拥有和行使行政强制职权都必须有法律依据。行政强 制主体取得行政强制职权有两种合法途径:一是宪法、法律和法规的直接设定和授予;二是 有权机关的依法授予。 (2)强制性。行政强制职权是体现国家意志,实现国家职能的一种国家权力,因此它 的行使必须以国家强制力作为保障。 (3)不可处分性。行政强制职权作为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公权力,与私权 力不同,不能随意转让、放弃、增加和减少。行政强制主体必须忠实地履行职责,依法行使 职权而不得任意加以处分,否则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4)单方性。行政强制职权的行使一般是行政强制主体的单方行为,不必征得行政强 制相对方的同意,其效力的产生也不以行政强制相对方的意志为转移。 (5)优益性。行政强制主体行使行政强制职权时享有行政优先权和行政受益权。行政 优先权是指行政强制主体行使行政强制职权时依法享有职务上的优惠条件。主要包括:①先 行处置权。一般情况下,行政强制主体行使行政强制职权,应当恪守完整的法律程序,但在 紧急情况下,可以不受程序制约,先行处置紧急事项。②获得社会协助权。行政强制主体依 法履行公务时,有关机关和个人均有协助义务,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③优先通行、 优先使用权。行政强制主体依法执行公务时,相关交通工具及其工作人员可以优先通行;相 关器具可以优先使用,法律赋予行政强制主体此项权利是为了保障高质高效地实现行政强制 目的。④推定有效权。《行政强制法》特许行政强制行为一旦做出即被推定为有效,即使在 被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情况下,也可以先行执行。行政受益权,是指行政强制主体行 使行政强制职权时依法享有的物质上的优惠条件。主要包括享有从国家取得行政强制活动经 费、办公设施、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物质优惠。 2.行政强制职权的内容 不同的行政强制主体所享有的行政强制职权的内容是不同的。从总体来说,行政强制职 权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行政强制立法权。行或强制立法权是指行致程制机关依法制定和发布行政强制法 规、规章,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等行政强制规范性文件的取权。它是行政强制主体进行行政强 制管理的首要职权。 (2)行政强制决定权。行政强制洗定权是行政强制主体通过赋予,限制成剥夺行政强 制相对方的权利和文务等方式对行政强制管理中的具体事务进行管理的眼权,行政强制决定 权浅及的内容十分广泛,是行政强制主体选行行政强制管理的主要职权。 (3)行政强制命令权。行或强制命令权是行政强制主体依法爱布行成强制命令,要求 行或强制相对方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积权,行政强制金令通常是行成强制主体为解 决某一时间内的某种特殊性问思而发布的,不具有普遍性和稳定性,却具有及时性、有效性 的特点。 《4)行政强制制俄权。行政强制制裁权是行政强制主体对行政违法行为人运用警告、 罚款,没收,拘留等方式进行处罚的眼权。行政强制制裁权也可称行政强制处罚权: (5)行政强制裁判权。行做强制我判权是行政强制主体居中我判,判决部分民事纠输 和行政纠吻的限权。行政强制裁列权是行或强制主体以独立的第三人身份解决特定争议的活 动,具有准司法权的特点。 (6)行政强制稀认权。行政强制确认权是行政强制主体对已经存在的行政强制法律美 系依法予以认定的职权。行政强制主体通过对公民、法人成其他社会组织的法律地位成权利 义务关系进行确认、认可使其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7)行政强制权。行政强制权是行政强制主体依法对有关相对方采取行政强制情能的 期权。它一般通过强制检查、强制约束、强制扶行等行政行为表现出来。 (8)行政强制收济权。行政强制数济权是特定行政强制主体依法变更、搬销违法或不 当的行政强制行为,对行政强制相对方的合法权益所受到的损害进行补数的职权。 (二》行政强制主体的行或强制职责 1.行或器制围责的短老和特征 行政强制职责是指行政强制主体在行使行政强制积权的过程中依法必须承担的文务,按 愿现代民主与法治的要求,权利和义务是统一的,不可分离的。因此,任何行政强制主体在 享有行政强制眼权的同时,也必须展行相应义务,即承担相应的行政强制职责。行政强制眼 责具有以下籍任: (1)法定性。行政强制围责是《行政强制法》上的义务在行政强制主体及其工作人员 身上的体现和转化形式,是行政强制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强制管理中必须履行的作为与
(1)行政强制立法权。行政强制立法权是指行政强制机关依法制定和发布行政强制法 规、规章,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等行政强制规范性文件的职权。它是行政强制主体进行行政强 制管理的首要职权。 (2)行政强制决定权。行政强制决定权是行政强制主体通过赋予、限制或剥夺行政强 制相对方的权利和义务等方式对行政强制管理中的具体事务进行管理的职权。行政强制决定 权涉及的内容十分广泛,是行政强制主体进行行政强制管理的主要职权。 (3)行政强制命令权。行政强制命令权是行政强制主体依法发布行政强制命令,要求 行政强制相对方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职权。行政强制命令通常是行政强制主体为解 决某一时间内的某种特殊性问题而发布的,不具有普遍性和稳定性,却具有及时性、有效性 的特点。 (4)行政强制制裁权。行政强制制裁权是行政强制主体对行政违法行为人运用警告、 罚款、没收、拘留等方式进行处罚的职权。行政强制制裁权也可称行政强制处罚权。 (5)行政强制裁判权。行政强制裁判权是行政强制主体居中裁判,判决部分民事纠纷 和行政纠纷的职权。行政强制裁判权是行政强制主体以独立的第三人身份解决特定争议的活 动,具有准司法权的特点。 (6)行政强制确认权。行政强制确认权是行政强制主体对已经存在的行政强制法律关 系依法予以认定的职权。行政强制主体通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的法律地位或权利 义务关系进行确认、认可使其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7)行政强制权。行政强制权是行政强制主体依法对有关相对方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 职权。它一般通过强制检查、强制约束、强制执行等行政行为表现出来。 (8)行政强制救济权。行政强制救济权是特定行政强制主体依法变更、撤销违法或不 当的行政强制行为,对行政强制相对方的合法权益所受到的损害进行补救的职权。 (二)行政强制主体的行政强制职责 1.行政强制职责的概念和特征 行政强制职责是指行政强制主体在行使行政强制职权的过程中依法必须承担的义务。按 照现代民主与法治的要求,权利和义务是统一的,不可分离的。因此,任何行政强制主体在 享有行政强制职权的同时,也必须履行相应义务,即承担相应的行政强制职责。行政强制职 责具有以下特征: (1)法定性。行政强制职责是《行政强制法》上的义务在行政强制主体及其工作人员 身上的体现和转化形式,是行政强制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强制管理中必须履行的作为与

不作为义务,这种文务是依法设定的,同时也要求依法履行。 (2)不可推郭性,行政强制眼责作为行政强制主体在行使眼权过程中必须承担的义务, 是不能任意放弃和推卸的。行政强制职责的不可推卸性表明,任何行政强制主体不依法厘行 行或强制肌责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与行政强制限权的并存性。行政强制积责和行政强制职权是相作相随、不可分割 的。任何行政强制主体在拥有行政强制取权的问时,都担负着行政强制职责,法律不允许存 在无行政强刺眼权的行政强制眼责,也不允许存在无行攻强制眼责的行政强制眼权,这是由 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性所决定的, 2行或强制肌责的内容 不同的行政强制主体所担负的行政强制职责的内容是不列的。行政强制职责随行政强制 限权的产生、变更或消灭面在相应变化。从总体来说,行政强制期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行政强制主体必策按m法定取权。在法定的权限范围内履行职责,不得失职、越 权成者查用权力: (2)行政强制主体实施的行政强制行为,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的程序,避免程序违法: (3)行政制主体还经须遵循合理、适当的原则,道免行政不当。 总之,行政强制职责的核心内容是依法行政。尽职尽责。 第二节行政机关 一,行改机关的藏念和特征 (一》行政机关的概念 行政机美是指依光法和行政机关组织法的规定而设置的,享有且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国 家行政权,并能独立承担由此面产生的法律责任的国家机关。其含义表现在:首先,行政机 关是国家机关,由国家设置,这使它与政党、社会团体相区别,其次,它是行使国家行成职 能的国家机关,这使它与立法、司法机关相区别。再次,它是依据宪法和组织法的规定面设 立的,这使它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相区别: 行政机关具有双重性质:一是相对干国家权力机关一人民代表大会,它是执行机关: 二是相对于行政相对方,它是行政主体。作为执行机关,行政机关的基本职能是执行最高权 力机关制定的法律和地方权力机关制定的法规、决议。作为行政主体,行政机关代表国家行 使行致权,鞋立地进行行政管理话动: (二》行政机关的特征
不作为义务,这种义务是依法设定的,同时也要求依法履行。 (2)不可推卸性。行政强制职责作为行政强制主体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必须承担的义务, 是不能任意放弃和推卸的。行政强制职责的不可推卸性表明,任何行政强制主体不依法履行 行政强制职责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与行政强制职权的并存性。行政强制职责和行政强制职权是相伴相随、不可分割 的。任何行政强制主体在拥有行政强制职权的同时,都担负着行政强制职责,法律不允许存 在无行政强制职权的行政强制职责,也不允许存在无行政强制职责的行政强制职权,这是由 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性所决定的。 2.行政强制职责的内容 不同的行政强制主体所担负的行政强制职责的内容是不同的。行政强制职责随行政强制 职权的产生、变更或消灭而在相应变化。从总体来说,行政强制职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行政强制主体必须按照法定职权,在法定的权限范围内履行职责,不得失职、越 权或者滥用权力; (2)行政强制主体实施的行政强制行为,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的程序,避免程序违法; (3)行政强制主体还必须遵循合理、适当的原则,避免行政不当。 总之,行政强制职责的核心内容是依法行政,尽职尽责。 第二节 行政机关 一、行政机关的概念和特征 (一)行政机关的概念 行政机关是指依宪法和行政机关组织法的规定而设置的、享有且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国 家行政权,并能独立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法律责任的国家机关。其含义表现在:首先,行政机 关是国家机关,由国家设置,这使它与政党、社会团体相区别。其次,它是行使国家行政职 能的国家机关,这使它与立法、司法机关相区别。再次,它是依据宪法和组织法的规定而设 立的,这使它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相区别。 行政机关具有双重性质:一是相对于国家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它是执行机关; 二是相对于行政相对方,它是行政主体。作为执行机关,行政机关的基本职能是执行最高权 力机关制定的法律和地方权力机关制定的法规、决议。作为行政主体,行政机关代表国家行 使行政权,独立地进行行政管理活动。 (二)行政机关的特征

根据上述界定,行政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相比,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1.行致机美依法行使行政眼权,管理国家行攻事务 依幅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立法权和对其他国家机关 的监督权:人民法院行使国家审判权:人民检察院行使国家检察权:行成机关行使国家行政 权。行政权的具体表观形式是行政职权。行政机关通过行使行政职权,实现对国家政治、经 济、文化、外交、科技、教育、卫生等领域的有效管理。 2行政机关组织系饶具有饶一性、层级性和从属性 在行政机关内部。以最高行政机关为顶点,形成金字塔型的行政组凯系统,实行统一管 理,下级行政机关服从上级行政机关,上级行政机关领导下级行政机关,以保证行政管理的 效率和行政目的的实现。而国家权力机关和审判机关由其性质所决定并不具备这一特狂, 怎行政机关与社会成员的联系最经常、最广泛和最紧密 行政机关所从事的行政管理话动,与每一个社会成员都发生着最为经常的、广泛的和密 切的联系。行政机关管理各项行政事务的职能,具有根的杜会性、专业性和服务性,这就 决定了行政机关比立法机关,可法机关具有更多的机会和条件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姐织 打交道。并通过限行行或职责准护其合法权战,实现行政目的。 二、行政机关的分类 行政机关的数量很多,且各有不同的行政职权和特点。银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行政机 关作以下分类: 《一)中央行政机关和地方行政机关 根据行政机关管辖的地域范围不同,可以将行政机关分为中央行政机关和地方行政机 关。中央行政机关管辖范围遍及全国:地方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只限于某一地区。我因中央 行政机关主要包括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委,国务院直属机构和国务院办事机构等。地方行政 机关主要包括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 部门的派出机关或者派出机构。地方行政机关服从中央行政机关的领导。 (二)一般行政机关和部门行政机关 根据行政机关的权限范围不闪,可以将行政机美分为一般行成机美和部门行政机美。一 般行政机关是指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管理权限是全方位的,梦及各个行业领域的 各种行政事务。部门行政机关是指国务院各部委行暑、围务院直属机构、办公机构和地方各 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其管理权限是局部性的,仅移及特定行政领域或特定行政事项。 (三)综合性行政机关和专业性行政机关
根据上述界定,行政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相比,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1.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管理国家行政事务 依照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立法权和对其他国家机关 的监督权;人民法院行使国家审判权;人民检察院行使国家检察权;行政机关行使国家行政 权。行政权的具体表现形式是行政职权。行政机关通过行使行政职权,实现对国家政治、经 济、文化、外交、科技、教育、卫生等领域的有效管理。 2.行政机关组织系统具有统一性、层级性和从属性 在行政机关内部,以最高行政机关为顶点,形成金字塔型的行政组织系统,实行统一管 理,下级行政机关服从上级行政机关,上级行政机关领导下级行政机关,以保证行政管理的 效率和行政目的的实现。而国家权力机关和审判机关由其性质所决定并不具备这一特征。 3.行政机关与社会成员的联系最经常、最广泛和最紧密 行政机关所从事的行政管理活动,与每一个社会成员都发生着最为经常的、广泛的和密 切的联系。行政机关管理各项行政事务的职能,具有很强的社会性、专业性和服务性,这就 决定了行政机关比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具有更多的机会和条件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打交道,并通过履行行政职责维护其合法权益,实现行政目的。 二、行政机关的分类 行政机关的数量很多,且各有不同的行政职权和特点。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行政机 关作以下分类: (一)中央行政机关和地方行政机关 根据行政机关管辖的地域范围不同,可以将行政机关分为中央行政机关和地方行政机 关。中央行政机关管辖范围遍及全国;地方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只限于某一地区。我国中央 行政机关主要包括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委、国务院直属机构和国务院办事机构等。地方行政 机关主要包括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 部门的派出机关或者派出机构。地方行政机关服从中央行政机关的领导。 (二)一般行政机关和部门行政机关 根据行政机关的权限范围不同,可以将行政机关分为一般行政机关和部门行政机关。一 般行政机关是指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管理权限是全方位的,涉及各个行业领域的 各种行政事务。部门行政机关是指国务院各部委行署、国务院直属机构、办公机构和地方各 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其管理权限是局部性的,仅涉及特定行政领域或特定行政事项。 (三)综合性行政机关和专业性行政机关

根据围家行或机关管理内容的复杂程度,可以将行政机关分为综合性行政机关和专业性 行政机关,筹合性行政机关是指对多个管理对象进行统筹诗调性的组织管理的行政机关,如 国土晓源部,其管理对象浅及多种业务都门,而不是单纯某一部门。专业性行致机关是指对 单一的管理对象进行全面业务管理的行政机关,如水利部、农业部,铁道部,公安部等。 (四》常设性行政机关和非常设性行政机关 根据行政机关设置和存在时间的长短,可以将行政机关分为常设性行政机关和非常设性 行或机关。常设性行政机关通常根据宪法和行政组织法由国家权力机关决定设置,面且管理 的行政事务具有长期性和稳定性,如各级人民政府中设置的具有长期稳定性的工作部门。非 常设性行政机关通常由权力机关或人民政府根基某一略时性任务成工作的需要而设置,相应 任务或工作完成后即予以量睛,如政府部门设置的各种协调委员会、办公室等。 (五)专门执法机关和普通执法机关 根据行政机关的行政职能以及与行政相对方的关系,可以将行政机关分为专门执法机关 和普通管理机美。专门执法机美一般直接与行成相对人接触,直接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对 行或相对方作出具体行或行为,如公安、税务、工商。土地、环保、海关、卫生等行政机关。 普通管理机关一般不直接与行政相对方接触,其行政职能更侧重于对某些行政额城机关事务 的宏观管理,如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财威部等行政机关, (六》决策机关,执行机关、监督机关、睿陶机关 根据行政机关承担任务的性质。可以将行政机关分为决策机关、执行机关、监督机关、 咨询机关。决策机关即领导机关,是指对行政管理中的有关事项作出判断、选择和决定,担 负领导职责的机关,如中奥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将。执行机关是指将决策机美的行政误策付请 实施的机关,如中央和地方各领人民或府的工作部门。监督机关是指对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 连守和执行法律、法规,规意的情况进行专门监督的机关,如监察部,审计署等。咨询机关 是指在行或管理中为决簧机关提供建议。信息和参考意见的机关。如国务院研究室,参事室 等。 三、行政机关的体制与职权 (一》国务院 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或府,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委员会监督,国务院由总理,刚总理, 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程书长组成。实行总理负责制。总理负责领
根据国家行政机关管理内容的复杂程度,可以将行政机关分为综合性行政机关和专业性 行政机关。综合性行政机关是指对多个管理对象进行统筹协调性的组织管理的行政机关,如 国土资源部,其管理对象涉及多种业务部门,而不是单纯某一部门。专业性行政机关是指对 单一的管理对象进行全面业务管理的行政机关,如水利部、农业部、铁道部、公安部等。 (四)常设性行政机关和非常设性行政机关 根据行政机关设置和存在时间的长短,可以将行政机关分为常设性行政机关和非常设性 行政机关。常设性行政机关通常根据宪法和行政组织法由国家权力机关决定设置,而且管理 的行政事务具有长期性和稳定性,如各级人民政府中设置的具有长期稳定性的工作部门。非 常设性行政机关通常由权力机关或人民政府根基某一临时性任务或工作的需要而设置,相应 任务或工作完成后即予以撤销,如政府部门设置的各种协调委员会、办公室等。 (五)专门执法机关和普通执法机关 根据行政机关的行政职能以及与行政相对方的关系,可以将行政机关分为专门执法机关 和普通管理机关。专门执法机关一般直接与行政相对人接触,直接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对 行政相对方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如公安、税务、工商。土地、环保、海关、卫生等行政机关。 普通管理机关一般不直接与行政相对方接触,其行政职能更侧重于对某些行政领域机关事务 的宏观管理,如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财政部等行政机关。 (六)决策机关、执行机关、监督机关、咨询机关 根据行政机关承担任务的性质,可以将行政机关分为决策机关、执行机关、监督机关、 咨询机关。决策机关即领导机关,是指对行政管理中的有关事项作出判断、选择和决定,担 负领导职责的机关,如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执行机关是指将决策机关的行政决策付诸 实施的机关,如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监督机关是指对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 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专门监督的机关,如监察部、审计署等。咨询机关 是指在行政管理中为决策机关提供建议、信息和参考意见的机关,如国务院研究室、参事室 等。 三、行政机关的体制与职权 (一)国务院 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委员会监督。国务院由总理、副总理、 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组成,实行总理负责制。总理负责领

导围务院的工作,刚总理和国务委员协助总理工作,由总理召集和主持国务院全体会议和国 务院常委会议。国务院中重大间题,您须经国务院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国务院每 届任期5年,总理,副总理、国务委贝莲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国务院对内领导,组织,雷 挥、协调全国的行政管理工作:对外代表中国政府进行外交活动, 根据宪法和国务院组飘法的规定,国务院所拥有的行政积权主要分为以下四类:第一, 制定行政法规,规定行政措施,发布行政决定和命令:第二,管理全国政治、经济、文化等 杜会各方面的行政事务:第三。额导各缓国家行政机关:第四,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授子的其 他职权。 《二》国务院的组成部门 国务院各部、委、行、署是国务院的组成部门。主要包括:外交部,国防密、国家发展 和政革委员会、教育部等,国务院的组成部门接受国务院的领导和监督,执行国务院的行政 法规、决定和命令,同时在其法定的职权范围内,藏自己所管辖的事项,独立地作出行政行 为,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 国务院的阻成部门主要有以下行政积权:第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制定部门规章,发 布命令、指示:第二,管理本部门所辖的行政事务:第三,管理木邻门的机构和人员。 《三》国务院的直属机构 国务院直属机构是国务院设立的主管各项专门业务的行政管理机构,主要有:春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国家体育 总局、圆家统计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具,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国家林业局,国家质量技 术监督局、国家旅游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常教事务局、国务院 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直属机构由国务院根据工作需要和精简的原则设立。其中正部级直 属机构称为总局,聊部级直属机构称为同。式主管业务单一,不具有综合性 根据法律规定,国务院直属机构可以鞋立地对外行使以下行政职权:第一,依思法律, 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部门烧章:第二,管理本部门 所辖的行政事务:第三,管理本部门的机构和人员。 (四》国务院的办事机构 国务院办事机构是诗助总理办理专门事项的辅助性机构,主要包括国务院桥务办公室, 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务院经济体制成革办公室、国务院研究室。 国务院办事机构的主要积能是协助总理承办具体事务,一校不享有对外管理的独立权限,因 而不具有行政独立主体资格。它通常由国务院根据工作需要和精简的愿则自行读是设立,无
导国务院的工作,副总理和国务委员协助总理工作。由总理召集和主持国务院全体会议和国 务院常委会议。国务院中重大问题,必须经国务院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国务院每 届任期 5 年,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国务院对内领导、组织、指 挥、协调全国的行政管理工作;对外代表中国政府进行外交活动。 根据宪法和国务院组织法的规定,国务院所拥有的行政职权主要分为以下四类:第一, 制定行政法规,规定行政措施,发布行政决定和命令;第二,管理全国政治、经济、文化等 社会各方面的行政事务;第三,领导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第四,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授予的其 他职权。 (二)国务院的组成部门 国务院各部、委、行、署是国务院的组成部门。主要包括:外交部、国防部、国家发展 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等,国务院的组成部门接受国务院的领导和监督,执行国务院的行政 法规、决定和命令,同时在其法定的职权范围内,就自己所管辖的事项,独立地作出行政行 为,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 国务院的组成部门主要有以下行政职权:第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制定部门规章,发 布命令、指示;第二,管理本部门所辖的行政事务;第三,管理本部门的机构和人员。 (三)国务院的直属机构 国务院直属机构是国务院设立的主管各项专门业务的行政管理机构,主要有: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国家体育 总局、国家统计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国家林业局、国家质量技 术监督局、国家旅游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宗教事务局、国务院 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直属机构由国务院根据工作需要和精简的原则设立,其中正部级直 属机构称为总局,副部级直属机构称为局。其主管业务单一,不具有综合性。 根据法律规定,国务院直属机构可以独立地对外行使以下行政职权:第一,依照法律, 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部门规章;第二,管理本部门 所辖的行政事务;第三,管理本部门的机构和人员。 (四)国务院的办事机构 国务院办事机构是协助总理办理专门事项的辅助性机构,主要包括国务院侨务办公室、 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务院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国务院研究室。 国务院办事机构的主要职能是协助总理承办具体事务,一般不享有对外管理的独立权限,因 而不具有行政独立主体资格。它通常由国务院根据工作需要和精简的原则自行决定设立,无

须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五》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 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是指国务院设立的主管专门业务,由部委管理但又具有相对独 立性的行政机关。如文化部管理的国家文物局:国土赏源部管理的国家离洋局、国家测绘同: 卫生部管理的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管理的国家外汇管理局:等等。部委管理的 国家同在其成立时就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依法行使专项行政事务的行威管理权,因面具有 行政主体资格。 (六》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根据宪法和组织法的提定,按组行政区域的划分,我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分为省(自治 区、直辖市)、市(副省级、地级市)、县(县级市)和多(镇)四级,在省级人民政府之下 设立的行政公署,在县级人民政府之下设立的区公所和在市,市辖区人民政府之下设立的街 道办事处不是一级地方行政机关,而是相应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具 有双重性质:一方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利拉的代表:另 一方面地方各缓人民政府又是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的国家行政机关。代表国家进行行政管理。 因此,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既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和报告工作,又对上一级国家行政机美 负责和报告工作,并实行首长舞责制。县缓以上地方各缓人民或府由正副职政府首长和各政 府工作部门负责人组成。乡镇人民成府则贝设乡长、刷乡长、镇长、副镇长,不再设专门工 作部门,地方各领人民政府中的重大问题,须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决定。 根据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行或积权主要是:第一,根据法律和国务 院的行政法规制定地方规章成发布决定命令:第二,管理本行政区减内的各种行政事务:第 三,领导和监督下级行或机关的行政工作。 (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 依属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 工作部门,承担某一方面行政事务的组织和管理职能。地方各级人民玫府工作部门的设置, 由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通常既受本缓 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又受上一级人民政将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法定积权主要是:第一,紫据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发布 有关的决定和命令!第二·管理本部门所辖的行政事务,对具体事项作出处理。 (八》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 据出机关是指头线以上地方人民致将经有权机关批准,在一定区域内设立的行玫机关
须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五)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 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是指国务院设立的主管专门业务,由部委管理但又具有相对独 立性的行政机关。如文化部管理的国家文物局;国土资源部管理的国家海洋局、国家测绘局; 卫生部管理的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管理的国家外汇管理局;等等。部委管理的 国家局在其成立时就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依法行使专项行政事务的行政管理权,因而具有 行政主体资格。 (六)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根据宪法和组织法的规定,按照行政区域的划分,我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分为省(自治 区、直辖市)、市(副省级、地级市)、县(县级市)和乡(镇)四级。在省级人民政府之下 设立的行政公署,在县级人民政府之下设立的区公所和在市、市辖区人民政府之下设立的街 道办事处不是一级地方行政机关,而是相应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具 有双重性质:一方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利益的代表;另 一方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又是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的国家行政机关,代表国家进行行政管理。 因此,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既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和报告工作,又对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 负责和报告工作,并实行首长负责制。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由正副职政府首长和各政 府工作部门负责人组成。乡镇人民政府则只设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不再设专门工 作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中的重大问题,须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决定。 根据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职权主要是:第一,根据法律和国务 院的行政法规制定地方规章或发布决定命令;第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各种行政事务;第 三,领导和监督下级行政机关的行政工作。 (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 依照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 工作部门,承担某一方面行政事务的组织和管理职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设置, 由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通常既受本级 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又受上一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法定职权主要是:第一,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发布 有关的决定和命令;第二,管理本部门所辖的行政事务,对具体事项作出处理。 (八)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 派出机关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有权机关批准,在一定区域内设立的行政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