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段份有限公可的法人治理结构学习精导公司法第六章 学习目标: 了解:股份公司组织机构的基本构成、公司经理的眼责和义务 掌握:监事会的眼权和组成、独立董事制度 应用:股东大会的职权、薰事会的职权 第一节酸份有限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概述 公可的法人治理结构是公司成为法人组织的必要条件,也是公司存在与运行的制度体 现与保障,也是公司有效治理的基础.由于各国的立法传统以及市场爱展与爱育的程度不同, 迹成了公可权利资薄分配的差异,公可的组织机构也因此不一而同,一殿认为英美法系国家 不设监事会,奉行的是单层治理结构。大陆法系国家称为双层治理结构。但目黄两大法系的 公可治理结构也可以出现相直融合和相互渗透的趋势,比如我国遵循大陆法系治理结构的基 留上,引入了莫美法系的独立董事制度(上市公司)。我国的的法人治理结构是指处于公可 内部,由权力机构(殿东大会),决策与代表机构(薰事会》,执行机构(经理等高级管理 人员)、监督机构(监事会)等机构组成的,并且按里分权与制衡的原则有机运作的系统, 一、与有限责任公司相比,校份有限公可的优势与局限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优越性 1,集贷的便利性股份有限公司是筹集资本的最有效公司组织形式,。因为殿份有限公 司的贤本分为等额般份,公开对外发行,对会可发展前景看好的人都可以认购:公司认购单 位金额较小,可以广泛的吸收杜会闲散资金: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具有稳定性,一方面有利 于公司有计划的组凯经营活动,另一方面也增强了投资者对公司的信心, 2,风险的分做性股东仅以出魔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总体上决定了其风险的分散 性,另外由于股份可以随时白由的转让和单位金额较小,大量股东只占公司总资本的一小部 分,从而有利于分散投资者的风险。 3,投隆的灵话性投魔者可以基于自己的意志自由的这择投资方式,是购买股份还是 购买债券,也可以自由的转让自己所持有的股份。 4.管理的科学性与公司组织的完备性股份有限公司适应了杜会化大生产的需要,实 行所有权与轻营权分离,实行管理的专门化。 (二)股份有限公可的局限性 1,设立程序复条,资本数额要求运高于有限责任公司。这一局限性决定了中小投资者
股份有限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 学习辅导_公司法第六章 学习目标: 了解:股份公司组织机构的基本构成、公司经理的职责和义务 掌握:监事会的职权和组成、 独立董事制度 应用:股东大会的职权、董事会的职权 第一节 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概述 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是公司成为法人组织的必要条件,也是公司存在与运行的制度体 现与保障,也是公司有效治理的基础。由于各国的立法传统以及市场发展与发育的程度不同, 造成了公司权利资源分配的差异,公司的组织机构也因此不一而同,一般认为英美法系国家 不设监事会,奉行的是单层治理结构,大陆法系国家称为双层治理结构。但目前两大法系的 公司治理结构也可以出现相互融合和相互渗透的趋势,比如我国遵循大陆法系治理结构的基 础上,引入了英美法系的独立董事制度(上市公司)。我国的的法人治理结构是指处于公司 内部,由权力机构(股东大会)、决策与代表机构(董事会)、执行机构(经理等高级管理 人员)、监督机构(监事会)等机构组成的,并且按照分权与制衡的原则有机运作的系统。 一、与有限责任公司相比,股份有限公司的优势与局限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优越性 1.集资的便利性 股份有限公司是筹集资本的最有效公司组织形式,因为股份有限公 司的资本分为等额股份,公开对外发行,对公司发展前景看好的人都可以认购;公司认购单 位金额较小,可以广泛的吸收社会闲散资金;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具有稳定性,一方面有利 于公司有计划的组织经营活动,另一方面也增强了投资者对公司的信心。 2.风险的分散性 股东仅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总体上决定了其风险的分散 性,另外由于股份可以随时自由的转让和单位金额较小,大量股东只占公司总资本的一小部 分,从而有利于分散投资者的风险。 3.投资的灵活性 投资者可以基于自己的意志自由的选择投资方式,是购买股份还是 购买债券,也可以自由的转让自己所持有的股份。 4.管理的科学性与公司组织的完备性 股份有限公司适应了社会化大生产的需要,实 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实行管理的专门化。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局限性 1.设立程序复杂,资本数额要求远高于有限责任公司。这一局限性决定了中小投资者

对成这取份有限责任公可望面却步。 2,公司股东责任感到。由于股粉转让的白由性,公司经营情况转坏时,众多股东基于 自身刊益的考虑,往往选择抛售散原,成为“单纯的资本所有者”,面不是公司的主人公。 3.效半低下。这种情况在我国尤其严重,因为一且以股东大会为核心,面股东大会召 开的复杂性,使得公司运作效率低下。 4.易被操控和投机。般东人数众多,股份高度分散,根容导被大股东操控,中小股东 的利益得不到候护:由于资本运营的公开性,即通过服票市场交易。根容易被投机者通过操 纵市场、内喜交易等非法行为车取暴利。 二、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的基本构成 虽然受政着,经济、文化和法律等各种因素的响,各国公可的组织模式有一定的差异, 概括起米有两种模式。一种是以英美为代表的“外部监控横式”。一种是以德国、日本为代 表的内都监控模式,在市场经济发达的英美等国家,由于其证雾市场成熟,股权高度分散, 其公司治理更蛋调信息披露,公可接管等证券市场力量,当公同治理出现问题时,股东往往 会采取抛售股票,即所酬的用脚授票的方式来制衡公可的组织机构,而二战后发展起米的日, 德等国其股权结构较为集中,银行持股与法人交叉持股较为普游,因而其公司治理更强调服 东董事通过内部权力机关进行直接控制的“内部监控模式” 公司治理结构模式的差异读定各国公司组织机构的类型和具体权力明责不尽相同,但世 界上大多数国家在公可所需要的四种围能上还是基本一致的:那线是公司姐织机构基本时由 权力机关(服东大会)、经营决策与管理机关(一般为董事会》、监督机关(一般为监事会), 执行机关(经理)等组成。上述四类机关在各国的公司组织机构种均有体现,但具体设置略 有差异,如在英美国家不设监事会,但在董事制度种规定了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实际承担了 监督职能。而在德国采取了双层委员会制度,股素会速举监事,成立监督委员会,其权力强 大,主要行使决策与监督两大明晚,监事会则理事成立管理委员会,理事会是执行监事会 决议并负责公司日常运作的执行机构,与经理共同承粗执行职能。我国的新公司法既规定了 监事会。又提定了鞋立董事,就是不知双管齐下是否有双重效果。 第二节股素大会 一、股东大会的摄念与特征 〔一)股东大会的概念 股东大会是指由全体殿东组成的眼份有限公司的权力机构。在发起人组建股份有限公
对成立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望而却步。 2.公司股东责任感弱。由于股份转让的自由性,公司经营情况转坏时,众多股东基于 自身利益的考虑,往往选择抛售股票,成为“单纯的资本所有者”,而不是公司的主人公。 3.效率低下。这种情况在我国尤其严重,因为一旦以股东大会为核心,而股东大会召 开的复杂性,使得公司运作效率低下。 4.易被操控和投机。股东人数众多,股份高度分散,很容易被大股东操控,中小股东 的利益得不到保护;由于资本运营的公开性,即通过股票市场交易,很容易被投机者通过操 纵市场、内幕交易等非法行为牟取暴利。 二、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的基本构成 虽然受政治、经济、文化和法律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各国公司的组织模式有一定的差异, 概括起来有两种模式,一种是以英美为代表的“外部监控模式”,一种是以德国、日本为代 表的内部监控模式,在市场经济发达的英美等国家,由于其证券市场成熟,股权高度分散, 其公司治理更强调信息披露,公司接管等证券市场力量,当公司治理出现问题时,股东往往 会采取抛售股票,即所谓的用脚投票的方式来制衡公司的组织机构,而二战后发展起来的日、 德等国其股权结构较为集中,银行持股与法人交叉持股较为普遍,因而其公司治理更强调股 东董事通过内部权力机关进行直接控制的“内部监控模式” 公司治理结构模式的差异决定各国公司组织机构的类型和具体权力职责不尽相同,但世 界上大多数国家在公司所需要的四种职能上还是基本一致的:那就是公司组织机构基本时由 权力机关(股东大会)、经营决策与管理机关(一般为董事会)、监督机关(一般为监事会)、 执行机关(经理)等组成。上述四类机关在各国的公司组织机构种均有体现,但具体设置略 有差异,如在英美国家不设监事会,但在董事制度种规定了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实际承担了 监督职能。而在德国采取了双层委员会制度,股东会选举监事,成立监督委员会,其权力强 大,主要行使决策与监督两大职能,监事会则 理事成立管理委员会,理事会是执行监事会 决议并负责公司日常运作的执行机构,与经理共同承担执行职能。我国的新公司法既规定了 监事会,又规定了独立董事,就是不知双管齐下是否有双重效果。 第二节 股东大会 一、股东大会的概念与特征 (一)股东大会的概念 股东大会是指由全体股东组成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权力机构。在发起人组建股份有限公

可的过程中,随着授魔者财产所有权向股权和公司法人权利的转亿,同时产生了两种权利之 间的相互独立和相互制衡,我国公司法为平衡这两种权科,一方面赋予公司的粒立法人货格, 公司有独立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独立的承担责任。另一方面又默予股东作为授盛者分红, 重大决策权,人事权等权利。一般情况下,通过股东大会行使共益权的方式对推护股系权益 更为直接,正因为如此,公同法规定殿东大会为全体股东组成的权力机构,有权透举和罢免 董事会与监事会成员。决定公可的一切重大事项。 (二)殿东大会的特征 1。股东大会是公同的最高权力机关 虽然公司法并没有明文规定股东大会是公同的最高权力机关,但从股东大会的职权来 看,很明显,股东大会是作为公司的权力机关,行使的是最高权力,即使是现代企业制度当 中,胶东大会的权利竭化,董事会的核心地位加强,但不管是象征性的还是实质性的,股家 大会都是公司的权力机关, 2.股东大会是公可的必要的但非常设的意思表示机关。 会司虽然具有独立的人格,但它华竟与自然人是不月的,它不能表达自己的意志,必须 通过自己的餐舌,即自己的意思机关米表达,但从公可酸东大会的眼权案看,并不是所有的 公司事项都由股东大会来决定,它只是对公司的重大事项行使决定权。不具体管理公司的日 常事务与树外代表公司。因而没有必要常设。 3.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般东组成的公司机关。 股东大会作为股东行使权力的机关,当然是由股东所组成。原则上,所有酸东均可出席 股东大会,但法律并没有规定所有的股东均必须出席大会。在此,我们要知道股份有限公司 的股东大会是由所有的股东组成,即使是无表决权股东,也应当可以出信胶东大会。 二、段东大会的性质及其组成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99条的规定,股盼有限公可股东大会由全体殿东组成。股东大会是公 司的权力机构。依飄本法行使眼权。股东大会为殿份有限公可经须设立的机关,是般份有 限公司的最高意思决定机关,依据公可法规定行使眼权,并可就公可运营重大事项作出决议。 这是股东大会的法律陆位与性质的规定。法律具时明确规定股东大会的性质,构成人职权与 议事线则等内容。胶东大会必须由全体胶东组成,去论是普通胶殿东,还是优先股殿东,都 是股东大会的组成人员,任何公司与个人都应保障股东的这一权利。不能剥夺与限制,但也 要明白。股东大会虽是必设机构,但是非常设机构,这是它现董事会的区别。股东大会由于
司的过程中,随着投资者财产所有权向股权和公司法人权利的转化,同时产生了两种权利之 间的相互独立和相互制衡,我国公司法为平衡这两种权利,一方面赋予公司的独立法人资格, 公司有独立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独立的承担责任。另一方面又赋予股东作为投资者分红、 重大决策权、人事权等权利。一般情况下,通过股东大会行使共益权的方式对维护股东权益 更为直接,正因为如此,公司法规定股东大会为全体股东组成的权力机构,有权选举和罢免 董事会与监事会成员,决定公司的一切重大事项。 (二)股东大会的特征 1.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 虽然公司法并没有明文规定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但从股东大会的职权来 看,很明显,股东大会是作为公司的权力机关,行使的是最高权力,即使是现代企业制度当 中,股东大会的权利弱化,董事会的核心地位加强,但不管是象征性的还是实质性的,股东 大会都是公司的权力机关。 2.股东大会是公司的必要的但非常设的意思表示机关。 公司虽然具有独立的人格,但它毕竟与自然人是不同的,它不能表达自己的意志,必须 通过自己的喉舌,即自己的意思机关来表达,但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来看,并不是所有的 公司事项都由股东大会来决定,它只是对公司的重大事项行使决定权,不具体管理公司的日 常事务与对外代表公司。因而没有必要常设。 3.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股东组成的公司机关。 股东大会作为股东行使权力的机关,当然是由股东所组成。原则上,所有股东均可出席 股东大会,但法律并没有规定所有的股东均必须出席大会。在此,我们要知道股份有限公司 的股东大会是由所有的股东组成,即使是无表决权股东,也应当可以出席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的性质及其组成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 99 条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大会是公 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 股东大会为股份有限公司必须设立的机关,是股份有 限公司的最高意思决定机关,依据公司法规定行使职权,并可就公司运营重大事项作出决议。 这是股东大会的法律地位与性质的规定。法律同时明确规定股东大会的性质、构成人职权与 议事规则等内容。股东大会必须由全体股东组成,去论是普通股股东,还是优先股股东,都 是股东大会的组成人员,任何公司与个人都应保障股东的这一权利,不能剥夺与限制。但也 要明白,股东大会虽是必设机构,但是非常设机构,这是它跟董事会的区别。股东大会由于

它的人数众多且分散,非常不容易召集,且只有在公司遇到重大问题时才行使职权,决定了 它没有常设的必要。服东大会行使权力必领以会议的方式进行。 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包括:股份有限公可的发起人:公可设立过程中的认股人1 公词发行新股的认股人等,各股东之间在法律上地位平等,法律维护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三、酸东大会的职权 根据《公司法》第8条规定:殿东会行使下列眼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透爷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倾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路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如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可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可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能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月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 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依属公司法规定,股东大会作为合议制机构,其可以决议的事项,就是股东大会的眼权。 上述权利主要有两类:其一,审议批准事项。如市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市议批准监事会的 报告:审议批准公司的年瘦时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等。其二,决定,决议事项。如决定公可的经营方针和授资计划:选举和更换由颗 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蓝事的根例事项:对公司增如或减少注骨资本作出决议:对发行 公可债券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修改公司章程等。 股东大会的职权除由法律予以规定外,还可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原则下,由公司章程规 定需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其他事项。 一、股东大会的召开
它的人数众多且分散,非常不容易召集,且只有在公司遇到重大问题时才行使职权,决定了 它没有常设的必要。股东大会行使权力必须以会议的方式进行。 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包括: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公司设立过程中的认股人; 公司发行新股的认股人等。各股东之间在法律上地位平等,法律维护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三、股东大会的职权 根据《公司法》第 38 条规定: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 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依照公司法规定,股东大会作为合议制机构,其可以决议的事项,就是股东大会的职权。 上述权利主要有两类:其一,审议批准事项。如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审议批准监事会的 报告;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等。其二,决定,决议事项。如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选举和更换由股 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监事的报酬事项;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对发行 公司债券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修改公司章程等。 股东大会的职权除由法律予以规定外,还可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原则下,由公司章程规 定需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其他事项。 一、 股东大会的召开

(一)股东大会的种类。 股东大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两种。定期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通常在每个 会计年度终了后6个月内召开。临时殿东大会则应在有下列情况之一时2个月内召开: 1.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2:公可末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召集和主持人 《公司法》对股东大会的召集与主转在立法上进行了完暮,主要是规定了监事会与符合 规定的服东的召集与主持的权力。殿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薰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限 行职务或者不履行积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限行职务或者不履行眼务的。由 半数以上薰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薰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殿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 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殿份的服 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三)会议通知, 召开胶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 知各股东:略时股索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殿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 会议召开三十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 一般情况下,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不以亲自出席为限。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 大会。但代理人出席殿东大会,应向公可提交股东开具的载明授权意围的委托书。其中,法 人股东的委托书,应该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开具,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出席股素大会,仅能在 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四》会议事项与监提案的提出 殿东大会的决议事项一般有董事会、监事会预先决定并通如其他般东,但公可法规定, 大会除了对预先提出的事项进行决议以外,还可以对符合规定要求的股东提出的临时提案进 行表决。即《公可法》第1心条提定:单独或者合计特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以在般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
(一)股东大会的种类。 股东大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两种。定期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通常在每个 会计年度终了后 6 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则应在有下列情况之一时 2 个月内召开: 1. 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2.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3.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4.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5.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6.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召集和主持人。 《公司法》对股东大会的召集与主持在立法上进行了完善,主要是规定了监事会与符合 规定的股东的召集与主持的权力。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 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 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 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三)会议通知。 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 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 会议召开三十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 一般情况下,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不以亲自出席为限。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 大会。但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应向公司提交股东开具的载明授权范围的委托书。其中,法 人股东的委托书,应该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开具,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仅能在 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四)会议事项与临时提案的提出 股东大会的决议事项一般有董事会、监事会预先决定并通知其他股东,但公司法规定, 大会除了对预先提出的事项进行决议以外,还可以对符合规定要求的股东提出的临时提案进 行表决。即《公司法》第 103 条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

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略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 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股东大会不得对输两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无记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五日酸至股东大会闭会封将股票交 存于公司。 (五)殿东大会的决议, 关于表决权。股东大会的决议是通过酸东行使表决权作出的。股东的表决权,以其拥有 的股份量额确定。 关于议事规则。股东大会决议,一般情况下实行殿份多数决定的解测,所谓股份多数决 定原则。是指股素大会依转有多数股份的股东意志作出决议,这体现了股份有限公司的班合 性质,它注重资本信用,强调贤本的地位和作用。面股骨有限公司的资本,又是由散份构成, 这就使得胶份成为表明胶东在公司中地位和作用的标志。又由于股东表决权的行使,实行一 股一票表决权的原则。股东拥有的表决权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量成正比,殿东持有的股份越 多,他拥有的表决权瓷越多,他在股东大会通过的任何决议,都不以股东总人数为计算标准, 面是以已发行股份总数为计算标准的: 股东大会决议实行股份多数表决原测,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要有代表股份多数的股 东出席:二是要有出席会议的殿东所持表决权的多数通过,对于普通读议事项,以简单多数 即可通过决议。对于特别决议事项。则要以绝对多数方可通过决议。《公可法》第104条规 定:胶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特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 表读权。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 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如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可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 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服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当然,股东大会实行的般份多数决定原则也不是绝对的,为了防止大股东操纵股东大会, 可以用公可章程来限制大股东的表决权,比如实行累积投票制: 殿东大会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应当作成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薰事签名。会议记录应当 与出席股东的鉴名册及代理出房的委托书一并保存,供般东查阅(公司法第1仍条): 五、股东大会决?造法的敕济。 般东大会必须按照法定的召集方法召集,并依照法定的决议方法通过内容不违法的决 议。具备该条件的决议。才具有法律效力,如果股东大会的决议违法,股东有权通过诉论途 径使之无效。我国《公司法》第111条规定,股东大会的读议进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
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 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股东大会不得对前两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无记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五日前至股东大会闭会时将股票交 存于公司。 (五)股东大会的决议。 关于表决权。股东大会的决议是通过股东行使表决权作出的。股东的表决权,以其拥有 的股份数额确定。 关于议事规则。股东大会决议,一般情况下实行股份多数决定的原则。所谓股份多数决 定原则,是指股东大会依持有多数股份的股东意志作出决议。这体现了股份有限公司的资合 性质,它注重资本信用,强调资本的地位和作用。而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又是由股份构成, 这就使得股份成为表明股东在公司中地位和作用的标志。又由于股东表决权的行使,实行一 股一票表决权的原则,股东拥有的表决权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量成正比,股东持有的股份越 多,他拥有的表决权就越多,他在股东大会通过的任何决议,都不以股东总人数为计算标准, 而是以已发行股份总数为计算标准的。 股东大会决议实行股份多数表决原则,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要有代表股份多数的股 东出席;二是要有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多数通过。对于普通决议事项,以简单多数 即可通过决议。对于特别决议事项,则要以绝对多数方可通过决议。《公司法》第 104 条规 定: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 表决权。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 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 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当然,股东大会实行的股份多数决定原则也不是绝对的。为了防止大股东操纵股东大会, 可以用公司章程来限制大股东的表决权,比如实行累积投票制。 股东大会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应当作成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名。会议记录应当 与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一并保存,供股东查阅(公司法第 108 条)。 五、股东大会决议违法的救济。 股东大会必须按照法定的召集方法召集,并依照法定的决议方法通过内容不违法的决 议。具备该条件的决议,才具有法律效力。如果股东大会的决议违法,股东有权通过诉讼途 径使之无效。我国《公司法》第 111 条规定,股东大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

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的诉论。 股东大会决议的违法通常有三种情况:即程集程序违法、决议方法违法、决议内容违 法。相应地,股东可以提起停止违法召集股东大会成违法进行决议的行为之诉,包可以提起 确认违法的决议内容无效之诉,如果股东因决议违法受到侵害,还可以提起要求停止侵害行 为之诉。 第三节董率会 一、董事会的性质及其姐成 《一)薰事会的性质,薰事会是股份有限公可的业务执行机构和公司代表机构,应对股 东大会负责。董事会是股份有限公司的常设机构。在公司存续期间始终存在。 《二)黄事会的组成。董事会由全体董事组成,依公可法第1的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可 董事会成员为5人至19人。董事的产生有两种情况:在公可设立时,采发起方式设立的公 司,董事由发起人选举产生:采取靠集方式设立的公司,董事由创立大会选茶产生,在公可 成立后,董率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率 数选常产生,薰事长主持股份有限公可股东大会会议和薰事会会议,为会议主席,主要行使 下列职权:(1)主持殿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2)检查董事会读议的实植情况: (3)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此外,根暴公司的需要。可以由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在董事 会闭会期间,行使薰事会的部分职权。 有关法定代表人规定,5年公可法作了改动,3年公司明确媛定董事长就是公司的法 定代表人。5年公司改为董事长可以是法定代表人。我国公司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司法定 代表人依照公可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可法定代 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三)董事任期。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屈满, 连透可以违任。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 人数的。在改透出的董事就任前,星薰事仍应当依州法律、行改法规和公可家程的规定,履 行董事眼务。(《公司法》第6条)。 二、薰事会的积权 《公同法》第47条对董事会职权作了明确规定,薰事会对股系会负责,行使下列眼权
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的诉讼。 股东大会决议的违法通常有三种情况:即召集程序违法、决议方法违法、决议内容违 法。相应地,股东可以提起停止违法召集股东大会或违法进行决议的行为之诉,也可以提起 确认违法的决议内容无效之诉。如果股东因决议违法受到侵害,还可以提起要求停止侵害行 为之诉。 第三节 董事会 一、董事会的性质及其组成 (一)董事会的性质。董事会是股份有限公司的业务执行机构和公司代表机构,应对股 东大会负责。董事会是股份有限公司的常设机构,在公司存续期间始终存在。 (二)董事会的组成。董事会由全体董事组成,依公司法第 109 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成员为 5 人至 19 人。董事的产生有两种情况:在公司设立时,采发起方式设立的公 司,董事由发起人选举产生;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公司,董事由创立大会选举产生。在公司 成立后,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 数选举产生。董事长主持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会议和董事会会议,为会议主席,主要行使 下列职权:(1)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2)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3)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此外,根据公司的需要,可以由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在董事 会闭会期间,行使董事会的部分职权。 有关法定代表人规定,05 年公司法作了改动,93 年公司明确规定董事长就是公司的法 定代表人。05 年公司改为董事长可以是法定代表人。我国公司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司法定 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 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三)董事任期。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 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 行董事职务。(《公司法》第 46 条)。 二、董事会的职权 《公司法》第 47 条对董事会职权作了明确规定,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读议: (三)读定公可的经营计划和授货方案: (四)制订公可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承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可增如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养的方案: (七)制订公可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读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例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 解阴公可刷经理,时务黄黄人及其报例事项: (十)制定公可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积权。 三、董事会会议召开 1,董事会会议类型 股粉有限公司的董事会会议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两种。董事会定期会议,每年度至少 有开二次会议,每次应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其会议 通知方式和通如时限。可由公可章程作出烧定。 2,董事会的召集与出席。 般粉有限公可的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负责召集。董事长不能履行积权时,可由董事长 指定副董事长代其负责召集。 薰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时,可以采用委托也人出 席会议的方式。目公可法在第113条对此作了严格的限制:其一,必须采用书面委托形式: 第二,委托的代理人必须是其他黄事:第三,必须在委托书中载明授权范围: 1.议事规则。 股份有限公可薰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董事出席会议方可爷行。素事会作出决议,必 须经出席会议全体量事过半数通过。董事会会议的结果表现于董事会决议之中。 2.董事会会议记录: 素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薰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相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 章程,致使公司遗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在董事对公可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普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 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三、董事会会议召开 1.董事会会议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会议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两种。董事会定期会议,每年度至少 召开二次会议,每次应于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其会议 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可由公司章程作出规定。 2.董事会的召集与出席。 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负责召集。董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可由董事长 指定副董事长代其负责召集。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时,可以采用委托他人出 席会议的方式,但公司法在第 113 条对此作了严格的限制;其一,必须采用书面委托形式; 第二,委托的代理人必须是其他董事;第三,必须在委托书中载明授权范围。 1. 议事规则。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会议应由 1/2 以上的董事出席会议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 须经出席会议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董事会会议的结果表现于董事会决议之中。 2. 董事会会议记录。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 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在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

表明异议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公可法第113条)。 第四节独立董率 一、鞋立薰事制度振述 鞋立董事制度像始于美国,美国1940年顺和的《投资公可法》中即有“至少需要4心 的董事由塑立人土粗任”的规定。那么何谓独立董事,美国证券交易会(SC)将独立董事 界定为“与公可没有重大关系的事”,英国伦数证券交易所认为”独立董事是独立于公司 经营者,没有会实质性影响其行使独立判断的任何商业关系或其它关系之董事”,我国证监 会在《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薰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把鞋立薰事定义为在公司担任障董 事以外的其它眼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取东不存在可能防得其进行独立客观 列断的关系的董事。 一般认为英美国家出现的内部人控制(1ns1 der control》是验立董事产生的主要原因, 因此鞋立董事的功能应主要定位于监督,即对公可的内部薰事和高层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 督。我国在公司治理方面所存在的月题,为鞋立董事提供了巨大的生存空间。首先我国内部 人控钊极为严重,中国的上市公司分为国有和幸国有企业,国有金业普遍存在着所有者缺位 的同恶。公司的经背管果层成为公司的的实际控制者,非国有金业中,公司的经营管理往往 是由公可的大股东把持,很多时候对中小殿东利益透成侵害:其次外部市场监控机制失灵, 作为外部市场监控的组成部分公司控制权、经理市场在我国实际上并未确立起来,而我国资 本市场由于存在着结构性失衡的同墨使得其对公司经营者产生的压力是极为有限的:第三公 可的内部监督机关一监事会软弱无力,导致监事会在公司中是无所作为的。所以就我国上市 公可的规状面言,将监督职能作为独立藏事的主要眼能是合适的。 另外笔者认为粒立董事与执行董事的职权应明确区分,独立董事不应具有内部董事的业 务执行权,鞋立薰事们能利用其专业知识和经验为公司发展提供有建设性的建议,为董事会 的决策提供参考意见,但不应过多干预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因为如果独文董事过多的参与 公可事务,那就很希保证他的独立性,根难摆脱“自己监督自己“的嫌疑,面且独立董事多 为兼职。他们对公可的熟悉程度是无法与公司内部董事,经理相比的,那么独立薰事能否提 出正确到位的意见吗?特别是独立董事的经背理念与公司经营层有分歧时,情况则变得更为 复杂。 二、目前孩立董事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鞋立董事的选任机制存在重大月恩
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公司法第 113 条)。 第四节 独立董事 一、独立董事制度概述 独立董事制度肇始于美国。美国 1940 年颁布的《投资公司法》中即有“至少需要 40% 的董事由独立人士担任”的规定。那么何谓独立董事,美国证券交易会(SEC)将独立董事 界定为“与公司没有重大关系的董事”。英国伦敦证券交易所认为”独立董事是独立于公司 经营者,没有会实质性影响其行使独立判断的任何商业关系或其它关系之董事”。我国证监 会在《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把独立董事定义为在公司担任除董 事以外的其它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防碍其进行独立客观 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一般认为英美国家出现的内部人控制(insider control)是独立董事产生的主要原因, 因此独立董事的功能应主要定位于监督,即对公司的内部董事和高层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 督。我国在公司治理方面所存在的问题,为独立董事提供了巨大的生存空间。首先我国内部 人控制极为严重,中国的上市公司分为国有和非国有企业,国有企业普遍存在着所有者缺位 的问题,公司的经营管理层成为公司的的实际控制者,非国有企业中,公司的经营管理往往 是由公司的大股东把持,很多时候对中小股东利益造成侵害;其次外部市场监控机制失灵。 作为外部市场监控的组成部分公司控制权、经理市场在我国实际上并未确立起来,而我国资 本市场由于存在着结构性失衡的问题使得其对公司经营者产生的压力是极为有限的;第三公 司的内部监督机关—监事会软弱无力,导致监事会在公司中是无所作为的。所以就我国上市 公司的现状而言,将监督职能作为独立董事的主要职能是合适的。 另外笔者认为独立董事与执行董事的职权应明确区分,独立董事不应具有内部董事的业 务执行权,独立董事们能利用其专业知识和经验为公司发展提供有建设性的建议,为董事会 的决策提供参考意见,但不应过多干预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因为如果独立董事过多的参与 公司事务,那就很难保证他的独立性,很难摆脱“自己监督自己”的嫌疑,而且独立董事多 为兼职,他们对公司的熟悉程度是无法与公司内部董事、经理相比的,那么独立董事能否提 出正确到位的意见吗?特别是独立董事的经营理念与公司经营层有分歧时,情况则变得更为 复杂。 二、目前独立董事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独立董事的选任机制存在重大问题

一般认为鞋立性是貌立董事的第一要义,否测。独立薰事将混同于公司执行董事,因此 我国就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做了严格的规定以建免与公司可能有利害关系人出任独文董事。 但由于我围立董事的产生机制存在着问题致使融立薰事缺乏实质上的独立性,首先关于独 立董事的任职货格,我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可建文独立藏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 下简称指导意见)规定了7种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包括: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 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直接成间接持有上市公可己发行股份1以上成者 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白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己发行股 份%以上的般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和最近一 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为上市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提供时务,法律、咨面萝 服务的人员: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从这些规定看。它 着重是从独立于公司高管、大股东方面考虑的,面对子公司的鞋立方面,考虑就不够周详, 况且鞋立董事的其他任职条件缺乏硬性的衡量标准,这就导致了貌文董事透任的自由度,随 意性都过大,那么我围上市公司中出现了大量“人情董事”,“花框薰事”就毫不奇怪了:其 次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机刺,我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鞋立董事制度的指 导意见》规定上市公可董事会、监事会、单独域者合并特有上市公可已发行毅份%以上的 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薰事候选人,在通过中国证监会事核后,并经股东大会速举决定,方可任 命。从上述规定看独立薰事的提名权实际上是绿据在公司的大殿东手中,而且验立董事选举 属于公司的重大事务还是一般事务语焉不样,所谓股东大会的读定很可能就变成了控股股东 的徒定。因此必须对大股东的提名权成选举权进行适度限制,才能使独立薰事真正成为中小 股东利益的“守护神”。 (二》鞋立董事制度缺乏立法上的有力支持 目前,粒立董事制度在我国仍处于探索阶段,我国《公司法》有关鞋立董事的规定只有 一条,独立董事具体运作规范仅存在于我国证整会制定的《上市公司准测)、《指导意见》等 规范性文件,这些文件甚至连部门规章都算不上,南鞋立董事的出现必将对我国的法人治理 结构产生深远的影响。如果我们不能根好的协调独立薰事制度与我国公可法的关系,协调独 立董事和监事会的职能,那就根库想象鞋立董事制度能够在我国顺利实施,并产生良好的效 果。监事会是我国公司法所提定的内部监督机关,由于它事实上的软霜无力,才导致我国证 监会引入验立董事制度强化监督功能。尽管《指导意见》中就独立董事的选任、明权做了规 定,但并表就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关系做明确界定,这使上市公可的监事会的地位镜越发植尬 了。如果两者的关系处理不好,就很容易造成机构重叠和班源浪费。而且鞋立薰事作为一项
一般认为独立性是独立董事的第一要义,否则,独立董事将混同于公司执行董事,因此 我国就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做了严格的规定以避免与公司可能有利害关系人出任独立董事。 但由于我国独立董事的产生机制存在着问题致使独立董事缺乏实质上的独立性。首先关于独 立董事的任职资格,我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 下简称指导意见)规定了 7 种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包括: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 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 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 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和最近一 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为上市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 服务的人员;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从这些规定看。它 着重是从独立于公司高管、大股东方面考虑的,而对于公司的独立方面,考虑就不够周详。 况且独立董事的其他任职条件缺乏硬性的衡量标准,这就导致了独立董事选任的自由度、随 意性都过大,那么我国上市公司中出现了大量“人情董事”、“花瓶董事”就毫不奇怪了;其 次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机制,我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 导意见》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 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在通过中国证监会审核后,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方可任 命。从上述规定看独立董事的提名权实际上是掌握在公司的大股东手中,而且独立董事选举 属于公司的重大事务还是一般事务语焉不祥,所谓股东大会的决定很可能就变成了控股股东 的决定。因此必须对大股东的提名权或选举权进行适度限制,才能使独立董事真正成为中小 股东利益的“守护神”。 (二)独立董事制度缺乏立法上的有力支持 目前,独立董事制度在我国仍处于探索阶段,我国《公司法》有关独立董事的规定只有 一条,独立董事具体运作规范仅存在于我国证监会制定的《上市公司准则》、《指导意见》等 规范性文件,这些文件甚至连部门规章都算不上,而独立董事的出现必将对我国的法人治理 结构产生深远的影响。如果我们不能很好的协调独立董事制度与我国公司法的关系,协调独 立董事和监事会的职能,那就很难想象独立董事制度能够在我国顺利实施,并产生良好的效 果。监事会是我国公司法所规定的内部监督机关,由于它事实上的软弱无力,才导致我国证 监会引入独立董事制度强化监督功能。尽管《指导意见》中就独立董事的选任、职权做了规 定,但并未就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关系做明确界定,这使上市公司的监事会的地位就越发尴尬 了。如果两者的关系处理不好,就很容易造成机构重叠和资源浪费。而且独立董事作为一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