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限责任公同法人治理结构学习辅导公司法第四章 学习目标 了解:公可股东的权利和文务、公可高领管理人员 掌握:公可监事会制度、兼事的任职资格、权利和义务 应用:公可股东会的地位,性质和职权,公同薰事会的地位,性质和职权 有限责任公可法人治理结构是有限责任公司内部依法设立的对公司业务进 行决策、执行和监督的组织机构和管理核式的总称,由于有限责任公可具有封闭性及人合兼 资合性的特点,有限责任公司的法人治理机构的设置和管理慎式也具有相当的灵活性。根累 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可的治理机构包括:股东会、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监事会或 监事。它们分别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权力机构、业务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 第一节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 (一)股东会的地位和性质 《公司法》第37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可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案会是公司的权力 机构,依照本法行使眼权,”由此可见,有限责任公可股东会是由全体殿东所组成的,是有 限责任公司必设机美,是公司的权力机构,有限责任公可的重大决策均应由股东会以会议形 式作出。从而成为有限责任公司最高意思决定机关。股东会对外不代表公可,对内不执行业 务,但公司的其他机构必须执行般东会的决议,对股东会负责。 股东会可以从实质意义和形式意义两个方面进行理解。从实质意义上讲,股东会是按圆 公可法或公司章程线定而设立的由全体教东组成的公可最高权力机关。从形式意文上讲,股 东会是指依盟公可立法或者公可章程的规定定期或者赣时举行的由全体股东或者部分服索 参加的会议,即一种合议性机构,是般东集体决策的会议形式,是殿东门直接参与公可经营 管理的重要形式。 在我国,导国有独资公司和·人有限责任公司外,有限责任公可的服东会是必设机关 国有鞋资公司和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可不设立股东会,而是由薰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 权。 二)股东会的积权 根据《公司法》第38条提定,有限责任公可的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学习辅导_公司法第四章 学习目标: 了解:公司股东的权利和义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掌握:公司监事会制度、董事的任职资格、权利和义务 应用:公司股东会的地位、性质和职权、公司董事会的地位、性质和职权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有限责任公司内部依法设立的对公司业务进 行决策、执行和监督的组织机构和管理模式的总称。由于有限责任公司具有封闭性及人合兼 资合性的特点,有限责任公司的法人治理机构的设置和管理模式也具有相当的灵活性。根据 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治理机构包括:股东会、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监事会或 监事。它们分别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权力机构、业务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 第一节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 (一)股东会的地位和性质 《公司法》第 37 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 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由此可见,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是由全体股东所组成的,是有 限责任公司必设机关,是公司的权力机构,有限责任公司的重大决策均应由股东会以会议形 式作出,从而成为有限责任公司最高意思决定机关。股东会对外不代表公司,对内不执行业 务,但公司的其他机构必须执行般东会的决议,对股东会负责。 股东会可以从实质意义和形式意义两个方面进行理解。从实质意义上讲,股东会是按照 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而设立的由全体股东组成的公司最高权力机关。从形式意义上讲,股 东会是指依照公司立法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定期或者临时举行的由全体股东或者部分股东 参加的会议,即一种合议性机构,是股东集体决策的会议形式,是股东们直接参与公司经营 管理的重要形式。 在我国,除国有独资公司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外,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是必设机关。 国有独资公司和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不设立股东会,而是由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 权。 (二)股东会的职权 根据《公司法》第 38 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1)诀定公可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粗任的薰事、监事,决定有美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冻董事会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室,决算方案: (6)审议批冻公司的利洞分配方案和条补亏餐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初货本作出决议: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可形式作出决议: (10)修政公可章程: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取权。 香要说明的是,05年《公司法山第3粥条将原《公可法)第(10)项规定“对眼东向取东 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读议”剩除了,这是因为公司法将股权转让独立为一章之后,将殿东 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限制条件由原公可法的“必颈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改为“应 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这样,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的决议事项就不再是股东会的 限权之一,面成为了股东自己相互协商的一个事项。, (三》般东会会议 股东会会议与股东会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股东会是有限责任公同的组织机构,殿东会会 议是般东会的工作方式,是殿东会为行使其职权,依照法律或公司章程召开的会议, 1,股东会会议的种类 根据我国公可法的规定,股东会会议可以分为首次会议、定期会议和扇时会议。 省次会议,是有限责任公可成立后的第一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定期会议,定期会议应当按盟公可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由于实践中该期限多为一年, 因此又可移为年度会议。 峰时会议,是指根据公司情况,依照法定程序不时召开的股东会会议。根据新公法的 规定,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监事提议 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和修时会议在权利的行使和决议的效力上没有区别,主要是在会议召开的时间 和原因。召开的形式和决议事项的蓖围有所区别: 2、股东会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需要说明的是,05 年《公司法》第 38 条将原《公司法》第(10)项规定“对股东向股东 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删除了。这是因为公司法将股权转让独立为一章之后,将股东 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限制条件由原公司法的“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改为“应 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这样,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的决议事项就不再是股东会的 职权之一,而成为了股东自己相互协商的一个事项。 (三)股东会会议 股东会会议与股东会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股东会是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股东会会 议是股东会的工作方式,是股东会为行使其职权,依照法律或公司章程召开的会议。 1、股东会会议的种类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会会议可以分为首次会议、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首次会议,是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的第一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定期会议,定期会议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由于实践中该期限多为一年, 因此又可称为年度会议。 临时会议,是指根据公司情况,依照法定程序不时召开的股东会会议。根据新公司法的 规定,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监事提议 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在权利的行使和决议的效力上没有区别,主要是在会议召开的时间 和原因,召开的形式和决议事项的范围有所区别。 2、股东会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根据《公司法》第41条的提定,“有限责任公可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 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旋履行肌务成者不限行职务的,由副薰事长主持:刚董事长不能 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眼务的,由半数以上素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薰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薰事召集和主诗, 董事会域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务的,由监事会或 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成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1/10以上 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5年公同法改变了原公司法中对董事长没有指定、不指定或者不能指定情形下股东会 如何召集的缺漏,财予了剧薰事长、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爷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立监事 会的公司的蓝事以及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段东以殿东会会议的主持或召集权利,从而可 以有效道免以前出现的那种董事长不主持殿东会会议,并且不指定其他人员主持情况下的运 址境地。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15天通知全体股素,通知中应说明取东会会议召开 的时何、地点及特经审议的事项等内容,以便公司取东有所准备,充分行使自己的决议权。 股东应亲自出席股东会会议,如因故确实无法出席会议,可书面委托他人代为出席股东会会 议,委托中应载明其委托授权的蓖围。 关于会议通知的形式。我国公司法没有明确规定。公司法对会议通知应有形式上的要 求,一般应采用信函的方式。 3、股东会会议读议 《公可法》第M条烧定:“般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可 章程线定。”殿东会会议由殿东按展出资比创行使表决权(新《公司法》第3条)。股东会 会议所议事项。均以决议的方式作出 根据股东会决议通过所需表决权大小的不同。股东会决议可分为特别决 议和曾通决议, 特别决议是对公司重大事项所作的决议,需经代表特别多数表决权的胶东通过。《公可 法》第44条第2款规定,下列决议事项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1)修改公 司章程:(2)增加成减少公司注两贤本:(3)公司的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4)公司的 解散:其他事项是否以特别决议通过,由公可章程规定。 普通决议是对需经特别决议的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作出的决议,一般只需经代表1/2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读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
根据《公司法》第 41 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 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 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务的,由监事会或 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 1/10 以上 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05 年公司法改变了原公司法中对董事长没有指定、不指定或者不能指定情形下股东会 如何召集的缺漏,赋予了副董事长、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立监事 会的公司的监事以及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以股东会会议的主持或召集权利。从而可 以有效避免以前出现的那种董事长不主持股东会会议,并且不指定其他人员主持情况下的尴 尬境地。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 15 天通知全体股东,通知中应说明股东会会议召开 的时间、地点及待经审议的事项等内容,以便公司股东有所准备,充分行使自己的决议权。 股东应亲自出席股东会会议,如因故确实无法出席会议,可书面委托他人代为出席股东会会 议,委托书中应载明其委托授权的范围。 关于会议通知的形式,我国公司法没有明确规定。公司法对会议通知应有形式上的要 求,一般应采用信函的方式。 3、股东会会议决议 《公司法》第 44 条规定:“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 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新《公司法》第 43 条)。股东会 会议所议事项,均以决议的方式作出。 根据股东会决议通过所需表决权大小的不同,股东会决议可分为特别决 议和普通决议。 特别决议是对公司重大事项所作的决议,需经代表特别多数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公司 法》第 44 条第 2 款规定,下列决议事项须经代表 2/3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1) 修改公 司章程;(2)增加或减少公司注册资本;(3)公司的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4)公司的 解散;其他事项是否以特别决议通过,由公司章程规定。 普通决议是对需经特别决议的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作出的决议,一般只需经代表 1/2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公词法》第44条》, 般东会应该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殿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应当妥善保存。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 《一)股东的概念 有限责任公可的股东置持有有限责任公可股权的人。股东是有限青任公司的存在基础, 股东不仅向公司出贤以形成公司财产,使得公司具有对外从事经营话动的物质基础,而且股 东是般东会的构成人员,形成了有限责任公可的最高权力机关,从面使有限责任公司得以形 成自己的验文意志, 虽然股东与有限责任公司之间存在如此密切的关系,但在公司法上,股东与有限责任公 司本身毕竟是彼此相互独立的两个民事主体,授东对公司依法享有权刊并承粗相应的义务, 反之,公可对服东也候法享有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二》有限责任公同股东的种类 1、原始股东和雅受股东 有限责任公同成立后,发起人成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原始股东,我国《公司法》在有限责 任公司设立阶段即称发起人为股东。所谓继受股东,指在有限责任公司存续期间,因受让, 受赠成继承等原因而依法推受取得服权的人。 无论是原始股东,还是继受股东,均对公司享有相同的权利承粗相同的义务,两者均受 公同春程的约束。 2、法人殿东、白然人股东和丰法人组织股东 在我国,白然人,法人、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独资企业和合秋企业,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 织、村民委员会、具有投资能力的城市居民委员会,均可以成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国依 黑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经商办企业的除外,法人股东和非法人组织殿东需遗派代表行使其在 有限责任公司中的股东权。 尽管法人殿东、自然人股东和非法人组织般东在法律人格上有所不同,但其作为有限责 任公司的股东时,在有限责任公司中的地位是平等的,即均拔篇其所持有的股权比例行使权 利和承担义务。 (三)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1、股东的权利 股东的权利,即股东基于股系隆格而享有的权利。根据顺予股东权利的规范的不月,股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公司法》第 44 条)。 股东会应该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应当妥善保存。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 (一)股东的概念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指持有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人。股东是有限责任公司的存在基础, 股东不仅向公司出资以形成公司财产,使得公司具有对外从事经营活动的物质基础,而且股 东是股东会的构成人员,形成了有限责任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从而使有限责任公司得以形 成自己的独立意志。 虽然股东与有限责任公司之间存在如此密切的关系,但在公司法上,股东与有限责任公 司本身毕竟是彼此相互独立的两个民事主体,股东对公司依法享有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反之,公司对股东也依法享有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种类 1、原始股东和继受股东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成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原始股东。我国《公司法》在有限责 任公司设立阶段即称发起人为股东。所谓继受股东,指在有限责任公司存续期间,因受让、 受赠或继承等原因而依法继受取得股权的人。 无论是原始股东,还是继受股东,均对公司享有相同的权利承担相同的义务,两者均受 公司章程的约束。 2、法人股东、自然人股东和非法人组织股东 在我国,自然人、法人、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 织、村民委员会、具有投资能力的城市居民委员会,均可以成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但依 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经商办企业的除外。法人股东和非法人组织股东需选派代表行使其在 有限责任公司中的股东权。 尽管法人股东、自然人股东和非法人组织股东在法律人格上有所不同,但其作为有限责 任公司的股东时,在有限责任公司中的地位是平等的,即均按照其所持有的股权比例行使权 利和承担义务。 (三)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1、股东的权利 股东的权利,即股东基于股东资格而享有的权利。根据赋予股东权利的规范的不同,股

东享有的权利有如下两类: 一是有美法律规定的权利 依属我国公可法的有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殿东的法定权利主要包括:()参如校东会 并按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2)选释和被选举为孟事、监事的权刊:(3)查阅股东会会议记 录和公可财务会计服告,监督公可经营的权利:(4)按属出贤比例分取红利的权利:(⑤)依法 转让出资的权利:⑥)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的权利:()优先认购公司 新增宽本的权利:(⑧)公可解散时依法分配公问剩余资产的权利等等, 除公司法规定的上述权利外,其他的法律,法规也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在某些方面 享有权利,如(担保法》第75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服东可依法将其拇有的公司股份进行 质押的权利。 二是公司章程规定的权利。公司章程可以规定股东享有上运法定权利以外的其他权利, 但是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得与法律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2、服东的义务 股东的复务,即股东基于股系班格而负有的复务。根据公同法的有关规定,有限责任公 司取东应负有如下文务:(1)足额徽钠出资的义务2)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的义务: (3)遵守公可章程的义务:(4)依法定程序行使有关权利的义务。当然,公司章程也可以规定 股东应负有上述法定义务以外的其他义务,但该规定也不得与法律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四》股东名团 有限责任公可的股东名册是记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及其出货等有关事项的名桥,其记载 事项由法律加以规定。 根据《公司法》第33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胶东名韧记载下列事项:(》股东的姓 名或名称及住所:《2股素的出资额:(3)出资证明书编号。 有限责任公可的股东名册是有限责任公可的法定必备账册,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制备。该 股东名册具有如下效力:(1)确定股东的依据。如无相反证据,记载于公司名用之上的人均 应为公司的股东:2公可对股素发出通知的依据。公司向股东发出通知,仅以股素名册记 载的股东及其佳所为根据,如因此股东没有收到通知,公可并不承未送达通知的责任:(3) 确认转让出货的效力。服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以及受 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厨。如股东转让出资后,没有将受让人的姓名成名称,住所记载于 股东名册,则不得对抗公司。据此,公司可不承认其出席股东会的权利、表读权,以及出资 受拉权
东享有的权利有如下两类: 一是有关法律规定的权利 依照我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法定权利主要包括:(1)参加股东会 并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2)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监事的权利;(3)查阅股东会会议记 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监督公司经营的权利;(4)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的权利;(5)依法 转让出资的权利;(6)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的权利;(7)优先认购公司 新增资本的权利;(8)公司解散时依法分配公司剩余资产的权利等等。 除公司法规定的上述权利外,其他的法律、法规也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在某些方面 享有权利,如《担保法》第 75 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依法将其拥有的公司股份进行 质押的权利。 二是公司章程规定的权利。公司章程可以规定股东享有上述法定权利以外的其他权利, 但是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得与法律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2、股东的义务 股东的义务,即股东基于股东资格而负有的义务。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有限责任公 司股东应负有如下义务:(1)足额缴纳出资的义务(2)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的义务; (3)遵守公司章程的义务;(4)依法定程序行使有关权利的义务。当然,公司章程也可以规定 股东应负有上述法定义务以外的其他义务,但该规定也不得与法律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四)股东名册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名册是记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及其出资等有关事项的名册,其记载 事项由法律加以规定。 根据《公司法》第 33 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1)股东的姓 名或名称及住所;(2)股东的出资额;(3)出资证明书编号。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名册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必备账册,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制备。该 股东名册具有如下效力:(1)确定股东的依据。如无相反证据,记载于公司名册之上的人均 应为公司的股东;(2)公司对股东发出通知的依据。公司向股东发出通知,仅以股东名册记 载的股东及其住所为根据,如因此股东没有收到通知,公司并不承担未送达通知的责任;(3) 确认转让出资的效力。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以及受 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如股东转让出资后,没有将受让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记载于 股东名册,则不得对抗公司。据此,公司可不承认其出席股东会的权利、表决权,以及出资 受益权

第二节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 一、董事会 《一》薰事会地位和性质 薰事会指依法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代表公司并行使经营决策权的公司常设机关。 董事会全面负责公可业务的经营管理活动,其对内执行公司业务,对外代表公可,董事 会是有限责任公可的必设机关。 《二》量事会的组成 有限责任公可的董事会由3至13名薰事构成。在组成人数上所以有这样的幅度,是考 虑了公可规模大小有所不月。 董事会的组成有一种特定情况,就是由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 货主体投货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可,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限工代 表由公可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成者其他形式民主这举产生。 在董事会内部,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剧薰事长,藏事长、别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可 章程线定。在董事会会议上,董事长、副董事长的地位是平等的,具有相同的表决权。 (三)薰事会的眼权 根据《公司法》第7条的规定,薰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服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的决收: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授资方案: (4)制订公可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可的利润分配方案和索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可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T)制订公可合并,分立、解散成者变更公可形式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可经理及其报领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公可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南事项: (10)制定公司的琴本管理制度: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也积权。 (四》董事会会议 1,董事会会议的种类
第二节 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 一、董事会 (一)董事会地位和性质 董事会指依法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代表公司并行使经营决策权的公司常设机关。 董事会全面负责公司业务的经营管理活动,其对内执行公司业务,对外代表公司,董事 会是有限责任公司的必设机关。 (二)董事会的组成 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由 3 至 13 名董事构成,在组成人数上所以有这样的幅度,是考 虑了公司规模大小有所不同。 董事会的组成有一种特定情况,就是由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 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 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在董事会内部,设董事长 1 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 章程规定。在董事会会议上,董事长、副董事长的地位是平等的,具有相同的表决权。 (三)董事会的职权 根据《公司法》第 47 条的规定,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四)董事会会议 1、董事会会议的种类

薰事会作为机构是通过召开会议形成决议的方式行使取权,一般米讲,董事会会议可以 分为两类,即普通会议和特别会议。根据新《公司法》第49条的规定,这两类董事会会议 的议事方式和表速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以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2、董事会会议的召集 《公司法》第8条烧定:“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积务或者 不限行职务的,由副薰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薰事长不能限行眼务成者不履行取务的,由半数 以上薰事共洞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我国原公司法规定召开董事会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但现行公可法取消了这一限制,这主要是考虑到与国际通例接轨。 3、董事会会议的议事方式和表澳 《公可法》第9条规定: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 章程规定,这藏要求公可的股东在制定公司章程时,必须做出具体的规定。如公司的董事会 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对于普通读议应当以简单多数通过,对于特别决议应当以2 /3以上的董事同以方可通过等。对于特别决议的事项也应在章程中规定。 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出席会议的藏事对所作决议应承担行政的,法律的责任,闻果决议内容违反法律,法规成者 超出公可章程规定的范围,给公可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整责任,但是对该决议表示异议 的并记载于薰事会会议记录的董事,则可以免除略楼责任。 二,执行薰事 《公司法》第5】条规定中,“殿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没一名 执行薰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执行薰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 这些线定说明我国的执行黄事有其特定含文,其是毅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 在不设立董事会的情况下的业务执行机构和日常经营决策机构: 三、董事 黄事是有限责任公可董事会的组成人员。在有限责任公可中,董事的设置必不可少,即 使股东人数较少和线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不设立董事会的,可设置】名执行薰事,由该执 行董事作为公可的法定代表人。 薰事与股东不同,任何人只要拥有公司股份即为股东,便有权参加股东会。薰事是由股 东会遗举进入董事会,负责对公司的经营管理事务进行决策,集体或单独代表公司执行业务 的人,对于薰事是否必须是股东以及法人和白然人的身份问题,各国规定不尽相同。对于董
董事会作为机构是通过召开会议形成决议的方式行使职权,一般来讲,董事会会议可以 分为两类,即普通会议和特别会议,根据新《公司法》第 49 条的规定,这两类董事会会议 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以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2、董事会会议的召集 《公司法》第 48 条规定:“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 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我国原公司法规定召开董事会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但现行公司法取消了这一限制,这主要是考虑到与国际通例接轨。 3、董事会会议的议事方式和表决 《公司法》第 49 条规定: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 章程规定。这就要求公司的股东在制定公司章程时,必须做出具体的规定,如公司的董事会 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对于普通决议应当以简单多数通过,对于特别决议应当以 2 /3 以上的董事同以方可通过等。对于特别决议的事项也应在章程中规定。 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出席会议的董事对所作决议应承担行政的、法律的责任,如果决议内容违反法律、法规或者 超出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对该决议表示异议 的并记载于董事会会议记录的董事,则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二、执行董事 《公司法》第 51 条规定中,“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 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 这些规定说明我国的执行董事有其特定含义,其是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 在不设立董事会的情况下的业务执行机构和日常经营决策机构。 三、董事 董事是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的组成人员。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董事的设置必不可少,即 使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不设立董事会的,可设置 1 名执行董事,由该执 行董事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与股东不同,任何人只要拥有公司股份即为股东,便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是由股 东会选举进入董事会,负责对公司的经营管理事务进行决策,集体或单独代表公司执行业务 的人。对于董事是否必须是股东以及法人和自然人的身份问题,各国规定不尽相同。对于董

事是否为股东,大改分为有资格股慎式、无赏格胶模式和任意选择模式三种:对于是否允许 法人粗任董事,从世界各国立法例考黎看,主要分为不允许存在法人董事和允诈存在法人董 事两种模式。我国会公司法对此未作规定。 1、董率的任职资格 重事的任职资格可分为积极资格和消极资格。 积极资格指担任董事应当具答的积极条件,如国籍、般东身份、住所等要求:消极资格 指不得担任薰事的限制性条件。 我国公司法未对董事积极资格作出规定,因此担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没有股东身份、 国籍、住所等条件的要求 关于董事的消极货格,《公可法》第147条规定,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有限 责任公可的薰事:(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2)因贪污、则略、侵占财 产、挥用财产或者破坏杜会主义市场经济铁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鬼 罪梭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3)担任酸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 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酸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可,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 年:(4)相任因选法被吊销营业执里、责令关阳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 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题之日起未逾三年:〔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 未清倍。 公可违反前款规定选带、委深薰事、监事成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透举、委派成者 聘任无效。董事、监事、高缓管理人员在任积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可应当解 除其职务: 2、董事的选任和是任 素事一般由股东会选任,为防止大股东整断薰事人选,可采取累积授票制的选举方法(所 渭累积投票制,是指各股东所持有的表决票的每票有与应当选的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 东可将其全部表决票集中授向某一候选人,也可以分散投向多个候选人,最后所有候选人以 得票最多者依次当选。)。在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成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授货主体投资设立的 有限责任公司中,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即由公可职工代表出任的董事,他们 由公司限工民主选举产生(《公可法》第45条》, 素事退任通常有以下即因:《)任期届满。薰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 超过3年。但董事任期届满后,可连选连任(《公司法》第6条)。2)股东会决议解任。股 东会在何种情况下可解除董事的积务,我国《公可法》未作规定,有关此方面的事项应当在
事是否为股东,大致分为有资格股模式、无资格股模式和任意选择模式三种;对于是否允许 法人担任董事,从世界各国立法例考察看,主要分为不允许存在法人董事和允许存在法人董 事两种模式。我国公司法对此未作规定。 1、董事的任职资格 董事的任职资格可分为积极资格和消极资格。 积极资格指担任董事应当具备的积极条件,如国籍、股东身份、住所等要求;消极资格 指不得担任董事的限制性条件。 我国公司法未对董事积极资格作出规定,因此担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没有股东身份、 国籍、住所等条件的要求。 关于董事的消极资格,《公司法》第 147 条规定,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有限 责任公司的董事:(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 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 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 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 年;(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 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 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 聘任无效。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 除其职务。 2、董事的选任和退任 董事一般由股东会选任。为防止大股东垄断董事人选,可采取累积投票制的选举方法(所 谓累积投票制,是指各股东所持有的表决票的每票有与应当选的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 东可将其全部表决票集中投向某一候选人,也可以分散投向多个候选人,最后所有候选人以 得票最多者依次当选。)。在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 有限责任公司中,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即由公司职工代表出任的董事,他们 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公司法》第 45 条)。 董事退任通常有以下原因:(1)任期届满。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 超过 3 年。但董事任期届满后,可连选连任(《公司法》第 46 条)。(2)股东会决议解任。股 东会在何种情况下可解除董事的职务,我国《公司法》未作规定,有关此方面的事项应当在

公可泰程中加以规定。实我中,解除薰事眼务的原因通常是该董事执行职务时存在不正当的 行为成者违反法律法规域公司章程的规定,()自行醇肌。薰事自行辞眼可不经股东会批准, (4)其他情形。如董事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公司解收等。 3、董事的权利、义务 董事作为公词的受任人,应当享有下列权利:()报刚请求权。董事的报椭由服东会决 议确定。()通过董事会而享有的权利。有限责任公可薰事会的职权由公可法和公司章程规 定,董事通过董事会职权相应享有相关权利。(3)出席董事会的权利。()表决权。后两项权 利是董事通过董事会限权行使其权利的保证。 关于薰事的义务,根据《公可法》第149条的规定,董事不得有下列行为:(1)椰用公 司资金:(2)将公可资金以其个人名文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3)违反公司章 程的烧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同货金借贷给也人或者以公可时产 为他人提供粗保:(4)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成者未经股东会,股系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 合同或者进行交易:(5)未经殿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眼务便利为白己或者他人谋取 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6)接受他人与公司 文易的佣金日为己有:(?)擅自鼓露公司径密:(8)违反公可老实义务的其他行为。薰事, 高级管果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薰事违反其所负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公可法》第10条规定,素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违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赌偿责任。 第三节监事会 一、监事会 监事会是指依法由股东和取工分别选举产生的监事组成的,对公可薰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的经营管理行为及公可财务选行专门监督的常设机构。 根据《公司法》第52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股 东人数较少成者规核较小的。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立监事会。 (一》监事会的眼权 《公可法》第54条规定,监事会、不设蓝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成者股东会决议的薰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3当董事
公司章程中加以规定。实践中,解除董事职务的原因通常是该董事执行职务时存在不正当的 行为或者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3)自行辞职。董事自行辞职可不经股东会批准。 (4)其他情形。如董事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公司解散等。 3、董事的权利、义务 董事作为公司的受任人,应当享有下列权利:(1)报酬请求权。董事的报酬由股东会决 议确定。(2)通过董事会而享有的权利。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的职权由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 定,董事通过董事会职权相应享有相关权利。(3)出席董事会的权利。(4)表决权。后两项权 利是董事通过董事会职权行使其权利的保证。 关于董事的义务,根据《公司法》第 149 条的规定,董事不得有下列行为:(1)挪用公 司资金;(2)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3)违反公司章 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 为他人提供担保;(4)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 合同或者进行交易;(5)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 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6)接受他人与公司 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7)擅自披露公司秘密;(8)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董事违反其所负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公司法》第 150 条规定,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节 监事会 一、监事会 监事会是指依法由股东和职工分别选举产生的监事组成的,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的经营管理行为及公司财务进行专门监督的常设机构。 根据《公司法》第 52 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股 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立监事会。 (一)监事会的职权 《公司法》第 54 条规定,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3)当董事

高领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薰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刘正:(4)提议召开 临时般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殿东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授东会 会议,()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同根据《公司法》第152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提起诉讼:()公可章程规定的其也职权 此外,《公可法》第55条和第57条烧定,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 事项提出质面成者建议: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可的监事发现公可经著情况异常, 可以选行调查。必要到,特请注用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贵用由公可承粗。监事会、 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监事行使眼权所必需的费用,也由公可承担。这些规定扩大了原 公可法中监事会与监事的职权,完善了监事会与监事的监视职能,也有利于监事会与监事加 强监视职能,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能的经营行为道用产生一定的制约作用。 《二)监事会的组成 根据《公司法》第2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服 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立监事会。 盈事会应当包括殿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 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烧定。监事会中的眼工代表由公可取工通过积工代表大会,职工 大会成者其他形式民主选常产生。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达举产生, 《三)监事会会议 根据《公司法》第6条的规定,监事会会议也可以分为两种,一是普通会议。要求每 年至少召开一次:一是特别会议,又称为临时会议,可以由监事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提议召 开。 此外,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了公司法中已有规定的除外,其他的都由公司 章程线定。 按属《公司法》第52条第3款的规定,监事会会议的召集、主特由监事会主席进行, 如果蓝事会主席不睫履行积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蓝事召集和 主持蓝事会会议。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监事在会议记 承上签字。 二,监事 蓝事是为了防止董事、经理滥用限权,极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面干公司内部设立的专 门监督机关的组成人员。盟事须是公可的股素代表减者公可的眼工代表。其任职的清极宽格
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4)提议召开 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会议;(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6)根据《公司法》第 152 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提起诉讼;(7)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此外,《公司法》第 55 条和第 57 条规定,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 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 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聘请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监事会、 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也由公司承担。这些规定扩大了原 公司法中监事会与监事的职权,完善了监事会与监事的监视职能,也有利于监事会与监事加 强监视职能,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能的经营行为滥用产生一定的制约作用。 (二)监事会的组成 根据《公司法》第 52 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股 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立监事会。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 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 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三)监事会会议 根据《公司法》第 56 条的规定,监事会会议也可以分为两种,一是普通会议,要求每 年至少召开一次;一是特别会议,又称为临时会议,可以由监事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提议召 开。 此外,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了公司法中已有规定的除外,其他的都由公司 章程规定。 按照《公司法》第 52 条第 3 款的规定,监事会会议的召集、主持由监事会主席进行, 如果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 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监事在会议记 录上签字。 二、监事 监事是为了防止董事、经理滥用职权,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而于公司内部设立的专 门监督机关的组成人员。监事须是公司的股东代表或者公司的职工代表。其任职的消极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