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五章T04 一、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 案情简介 19的3年12月15日,为了实嫩M围的《清洁空气法》,M国环境保护局额布“汽油与汽 油添加剂规则一改良汽油与普通汽油标准”。 “汽油与汽油添加剂规则一改良汽油与售通汽油标准”规定: 1,对19的90年经营6个月以上的国内炼油商适用“企业单鞋基准”。 2、对外国燕油商适用“法定基准“ 3、对菜些进口商。同时是国外炼油商的,如果1990年它在国外的炼油厂生产的汽油中 至少有75%出口到M国。则适用“企业单鞋基准”,又称为75跳提则。 环境保护局设定的这两种基准,“企业单独基准“,它的质量数据由全业自己提供。“法 定基准”。适用于环境保护同认为不能提供足够的或可信的数据的企业。 195年1月然日,?国认为国的“汽油与汽油添加剂规测一改良汽油与普通汽油 标准”违反了GAT的精神,根据CAT第22条第1款、《关于争端解决线则与程序的惊解) (DSU)第4条,要求与M国进行磋商。 1995年2月24日,双方进行了成商,投有取得满意结果。 1995年3月25日,国请求成文专家小组, I995年4月10日,争端解决机构(DsB,Dispute Sett1 enent Body)决定成立专家小 组。 1995年4月10日,B国就上述相同问题要求与M国碳商, 195年5月1目,双方进行了硬商。也末取得满意结果。 19的5年5月19日,B国请求成立专家小组。 争瑞解决机构(D5B,Dispute Settlement Body)经审查决定由上述月一专家小组合并 审理这两项授诉。 起诉方认为:国的“汽油与汽油源加湖规则一改良汽油与普通汽油标准”中有美基 准设定的规定,违反了CT第1条、第3条,并且不符合GATT第20条的例外烧定,规害 了两国企业的利性。 196年1月29日,专家小组作出报告并分发给各成员方。 I996年2月21旧,M国向争端解决机构(DsB,Dispute5 Settlenent Body)提出上诉
第五章 WTO4 一、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 案情简介 1993 年 12 月 15 日,为了实施 M 国的《清洁空气法》,M 国环境保护局颁布“汽油与汽 油添加剂规则 — 改良汽油与普通汽油标准”。 “汽油与汽油添加剂规则 — 改良汽油与普通汽油标准”规定: 1、对 1990 年经营 6 个月以上的国内炼油商适用“企业单独基准”。 2、对外国炼油商适用“法定基准”。 3、对某些进口商,同时是国外炼油商的,如果 1990 年它在国外的炼油厂生产的汽油中 至少有 75%出口到 M 国,则适用“企业单独基准”,又称为 75%规则。 环境保护局设定的这两种基准,“企业单独基准”,它的质量数据由企业自己提供。“法 定基准”,适用于环境保护局认为不能提供足够的或可信的数据的企业。 1995 年 1 月 23 日,W 国认为 M 国的“汽油与汽油添加剂规则 — 改良汽油与普通汽油 标准”违反了 GATT 的精神,根据 GATT 第 22 条第 1 款、《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 (DSU)第 4 条,要求与 M 国进行磋商。 1995 年 2 月 24 日,双方进行了磋商,没有取得满意结果。 1995 年 3 月 25 日,W 国请求成立专家小组。 1995 年 4 月 10 日,争端解决机构(DSB,Dispute Settlement Body)决定成立专家小 组。 1995 年 4 月 10 日,B 国就上述相同问题要求与 M 国磋商。 1995 年 5 月 I 目,双方进行了磋商,也未取得满意结果。 1995 年 5 月 19 日,B 国请求成立专家小组。 争端解决机构(DSB,Dispute Settlement Body)经审查决定由上述同一专家小组合并 审理这两项投诉。 起诉方认为:M 国的“汽油与汽油添加剂规则 — 改良汽油与普通汽油标准”中有关基 准设定的规定,违反了 GATT 第 1 条、第 3 条,并且不符合 GATT 第 20 条的例外规定,损害 了两国企业的利益。 1996 年 1 月 29 日,专家小组作出报告并分发给各成员方。 1996 年 2 月 21 旧,M 国向争端解决机构(DSB,Dispute Settlement Body)提出上诉

196年4月2站日,上诉机构做出报公。 1996年5月20日,争端解决机构(SB,D1 spute S0 ttlement Body》通过上诉机构 报告和修改后的专家小组报告。 双方争议的焦点是汽油与汽油漆▣制规题一改良汽油与普通汽油标准”中的基准设 定问题。也就是如何确定1900年的汽油质量标准,作为此后改良汽油和普通汽油的衡量标 准。这涉及到GAT最惠国特遇的规定和国民待遇原则的规定。 一、专家小组意见 (一)关于CTT第1条最惠国特遇单则, GT厅第1条是有关最事国特遇原则的规定,在对出口成进口,有关出口成法口及进出 口货物的国际支付转账所征收的关税和费用方面,在征收上述关税和费用的方法方面,在出 口和进口的规章手续方面,以及在本协定第三条第2款及第4款所述事项方面,一箱约方对米 自成运往其他围家的产品所给予的利登、优待、特权成整免,应当立即无条件地给予米自成 运往所有其他锋的方的相同产品。 本案诉方认为,M国“汽油与汽油添如剂规则一改良汽油与普通汽油标准”中的“75% 规则”给特定国家的企业特殊的优惠特遇,不符合GT第1条的规定。诉方认为,该规则 只适用于特定的、很容易确定的一此国家,对符合这线条件的国家的企业在确定基准时可以 适用“企业单独基准”。而对其也国家的企业则适用法定基准,造反了最惠国特酒的原则。 专家小组认为,由于确定专家小组职权意围时,“7%规则”已经停止生效,并且该规则 没有在专家小组职权范围中明确提出,因此对其是否符合GAT1第1条不再做出判断。 (二)关于CATT第3条第4数国民特遇原则. GT第3条第4款是有关国民待调原则的规定,任何错约方领土的产品进口至任何其 地饰约方领士时,在有关影响其国内销售、推销、购买、运输、分销或使用的所有法律、法 规和规定方面。所享受的传遇不得低于月类国产品所享受的特遇。 本案诉方认为,“汽油与汽油添加剂规则一改良汽油与鲁通汽油标准”对进口汽油和 国产汽油实施了差别特遇,剥夺了外国炼油商确定企业单独基准的权利,实际上是要求进口 汽油适用更严格的法定基准。 专家小组认为M国接反了GAT第3条的精神: 首先,专家小组认为,进口汽油与国产汽油具有相同的物理特性、最终用户、关税分类, 并且可以互相替代,因此是第3条第4款所说的同类产品”。 其次,专家小组调查了给予进口产品的特遇是否低于国产品的特遇。专家小组认为,从
1996 年 4 月 26 日,上诉机构做出报公。 1996 年 5 月 20 日,争端解决机构(DSB,Dispute Settlement Body)通过上诉机构 报告和修改后的专家小组报告。 双方争议的焦点是“汽油与汽油添加剂规则 — 改良汽油与普通汽油标准”中的基准设 定问题,也就是如何确定 1900 年的汽油质量标准,作为此后改良汽油和普通汽油的衡量标 准。这涉及到 GATT 最惠国待遇的规定和国民待遇原则的规定。 一、专家小组意见。 (一)关于 GATT 第 1 条最惠国待遇原则。 GATT 第 1 条是有关最惠国待遇原则的规定,在对出口或进口、有关出口或进口及进出 口货物的国际支付转账所征收的关税和费用方面,在征收上述关税和费用的方法方面,在出 口和进口的规章手续方面,以及在本协定第三条第2款及第4款所述事项方面,一缔约方对来 自或运往其他国家的产品所给予的利益、优待、特权或豁免,应当立即无条件地给予来自或 运往所有其他缔约方的相同产品。 本案诉方认为,M 国“汽油与汽油添加剂规则 — 改良汽油与普通汽油标准”中的“75% 规则”给特定国家的企业特殊的优惠待遇,不符合 GATT 第 1 条的规定。诉方认为,该规则 只适用于特定的、很容易确定的一此国家,对符合这些条件的国家的企业在确定基准时可以 适用“企业单独基准”,而对其他国家的企业则适用法定基准,违反了最惠国待遇的原则。 专家小组认为,由于确定专家小组职权范围时,“75%规则”已经停止生效,并且该规则 没有在专家小组职权范围中明确提出,因此对其是否符合 GATI 第 1 条不再做出判断。 (二)关于 GATT 第 3 条第 4 款国民待遇原则。 GATT 第 3 条第 4 款是有关国民待遇原则的规定,任何缔约方领土的产品进口至任何其 他缔约方领土时,在有关影响其国内销售、推销、购买、运愉、分销或使用的所有法律、法 规和规定方面,所享受的待遇不得低于同类国产品所享受的待遇。 本案诉方认为,“汽油与汽油添加剂规则 — 改良汽油与普通汽油标准”对进口汽油和 国产汽油实施了差别待遇,剥夺了外国炼油商确定企业单独基准的权利,实际上是要求进口 汽油适用更严格的法定基准。 专家小组认为 M 国违反了 GAIT 第 3 条的精神: 首先,专家小组认为,进口汽油与国产汽油具有相同的物理特性、最终用户、关税分类, 并且可以互相替代,因此是第 3 条第 4 款所说的‘同类产品”。 其次,专家小组调查了给予进口产品的待遇是否低于国产品的待遇。专家小组认为,M

国确定是适用“企业单鞋基准”还是适用“法定基准”不是以汽油的质量为标准,而是以生 产商的特征,为此,导政了进口汽油的特遇较低。 (三)关于CAT开第20条一般例外的规定: G4TT第20条是有关一般例外的规定.在符合这一条规定的情况下,成员方可以免除GATT 规定的其他文务,包括第3条线定的国民特遇义务: 国提出。无论其“汽油与汽油漆加剂规则一改良汽油与普通汽油标准”是否与GTT 的其他规定一致,它都属干GAT第0条规定的一般例外,所以不违反GAT原则: M国提出了以GTT第20条6)项、()项、(g)项三项作为抗科. 专家小组指出,由于G厅第0条是围提出的抗,应由M国负举证责任,专家小组 对这三项例外分别予以了分析。 1、关于GAT第0条6)项:“为保护人类、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措施”. 专家小组认为,国以此项作为抗料。应当证明三点: (1)实城的措能在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键康。 (2)实施的措能是为了实现上逃目标所必需的: (3)该措施与GTT第20条前言部分的要求一玫。 关于第一点,争瑞各方没有分峡。专家小组队为实挂的措能符合第一点要求。 关于第二点,专家小组认为,所谓“必雷”,应理解为没有与GT相一致的措催或没有 与G4T较少不一致的措熊存在,如果存在,“与GT相一致的措能或与G4TT较少不一致的 措施”,则证明“国的措能不属于“必需”。 专家小组对当事方提供的证据速进行审查后认为,M国采取的排施不属于“必需”,因为 它可以采取其能非歧视的督代措技,例如,允许外国炼油而适用企业单独基准。或要求从 国汽油生产者达到法定基准的要求等, 由于专家小组认定M国的措随不符合上述第二点要求,因此M国关于G4TT第0条) 项的抗辞不能成立。 关于第三点就不必时论了。 2、关于CTT第0条(d)项“为了保证某些与木协定的规定并无抵触的法令或条例的 贯制执行所必需的措能,包括加强海关法令成条例,加强根据诗定第二条第4款和勇十四条 而实能的客断,保护专利权、商标及版权.以及防止欺诈行为所必需的情能” M国的“汽油与汽油添加剂规测一改良汽油与普通汽油标准”烧定了“禁止是化要求”, 要求汽油的各项排放指标不得高于1990年的基准水平。但由于其甚准确定方法不同,国内
国确定是适用“企业单独基准”还是适用“法定基准”不是以汽油的质量为标准,而是以生 产商的特征,为此,导致了进口汽油的待遇较低。 (三)关于 GATT 第 20 条一般例外的规定。 GATT第20条是有关一般例外的规定,在符合这一条规定的情况下,成员方可以免除GATT 规定的其他义务,包括第 3 条规定的国民待遇义务。 M 国提出,无论其“汽油与汽油添加剂规则 — 改良汽油与普通汽油标准”是否与 GATT 的其他规定一致,它都属干 GATT 第 20 条规定的一般例外,所以不违反 GATT 原则。 M 国提出了以 GATT 第 20 条(b)项、(d)项、(g)项三项作为抗辩。 专家小组指出,由于 GATT 第 20 条是 M 国提出的抗辩,应由 M 国负举证责任,专家小组 对这三项例外分别予以了分析。 1、关于 GATT 第 20 条(b)项:“为保护人类、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措施”。 专家小组认为,M 国以此项作为抗辩,应当证明三点: (1)实施的措施旨在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 (2)实施的措施是为了实现上述目标所必需的。 (3)该措施与 GATT 第 20 条前言部分的要求一致。 关于第一点,争端各方没有分峡,专家小组认为实施的措施符合第一点要求。 关于第二点,专家小组认为,所谓“必需”,应理解为没有与 GATT 相一致的措施或没有 与 GATT 较少不一致的措施存在,如果存在,“与 GATT 相一致的措施或与 GATT 较少不一致的 措施”,则证明 M 国的措施不属于“必需”。 专家小组对当事方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后认为,M 国采取的措施不属于“必需”,因为 它可以采取其他非歧视的替代措施,例如,允许外国炼油而适用企业单独基准,或要求 M 国汽油生产者达到法定基准的要求等。 由于专家小组认定 M 国的措施不符合上述第二点要求,因此 M 国关于 GATT 第 20 条(b) 项的抗辩不能成立。 关于第三点就不必讨论了。 2、关于 CATT 第 20 条(d)项“为了保证某些与本协定的规定并无抵触的法令或条例的 贯彻执行所必需的措施,包括加强海关法令或条例,加强根据协定第二条第 4 款和第十四条 而实施的垄断,保护专利权、商标及版权,以及防止欺诈行为所必需的措施” M 国的“汽油与汽油添加剂规则 — 改良汽油与普通汽油标准”规定了“禁止退化要求”, 要求汽油的各项排放指标不得高于 1990 年的基准水平,但由于其甚准确定方法不同,国内

企业逅用金业单独基准,而外国企业适用法定基滑。M国对其做法提出以CAIT第0条〔) 项为抗辩,即其基准设定概则虽不符合C以T第3条规定,但该规则是为了执行国内法中的 “禁止退化要求”所必须,面该国内法是符合GTT线定的,因此可以用例外规定。 专家小组认为,假定M国的国内法与C4T厅一致,但其规定的基准确定规则本身并不是 为执行该国内法所必需,因此它不属于CaT第0条()项提定的例外情况。 3、关于CATT第20条(g)项“与国内限制生产与消费的指施相配合,为有效保护可能 用漏的天然魔源的有关措施” 专家小组意见: 首先,专家小组认为,■国的情随是为了保护清洁空气,而请洁空气是一种可被用喝的 资源,因此,M国为降低清沾空气的清耗而制定的政策属于C以T第20条〔黑)澳所说的“与 保护可用竭班源有关的措城”。 其次,专家小组认为,虽然M国对空气的保护符合该条款的成策目标,但对进口汽油给 予较国内同样的汽油更低的特遇与保护清洁空气的日标之间并没有直接的联系。不对进口汽 油提优较低待活并不会阻止这一目标的实现,因此。认为从国的措能不符合该条要求。 二、上诉机构意见: 上露中提出的主要问题是M国的“汽油与汽油添加剂规则一改良汽油与普通汽油标 准”是否符合GAT第0条(g》项的例外规定。上诉机构首先指出,专家小组对该问愿的 分析存在逻帽上的错说。上诉机构认为,专家小组应当审查的是“措馆”(实随基准规则) 本身是否符合GAT第0条的规定,而不是审查给予进口汽油“较低待遇”是否符合GAT 第20条,否则GATT第20条的要求与第3条的要求没有区别了,上诉机构根据《维也纳 公约》的规定,对CATT第0条进行了解释,指出G4TT第20条在列举成员方政府可深取措 盖的各项理由时,使用了不月的措词。其中()项和(d)项使用了“必需”的用语,而(g) 项并没有使用这一用语,面是使用了“有关”一词,“必需”与“有关”要求的程度是不同 的。 根据专家小组程序中确定的有关证据,上诉机构认为M国的基准规侧属于“与保护可用 闹资源有关的措嫩”,因而推翻了专家小组的这一结论。 G4TT第20条《g)项规定的是“与国内限制生产与消费的指施相配合,为有效保护可能 用粥的天然隆源的有关措施”,上诉机构认为,“国实施的基准规则,同时适用于进口汽油 和国产汽油,符合这一规定的要求。 至于C丁第0条的前言的要求,上诉机构认为,该前言适用于所有该条所列举的例外
企业适用企业单独基准,而外国企业适用法定基准。M 国对其做法提出以 GAIT 第 20 条(d) 项为抗辩,即其基准设定规则虽不符合 CATT 第 3 条规定,但该规则是为了执行国内法中的 “禁止退化要求”所必须,而该国内法是符合 GATT 规定的,因此可以用例外规定。 专家小组认为,假定 M 国的国内法与 CATT 一致,但其规定的基准确定规则本身并不是 为执行该国内法所必需,因此它不属于 CATT 第 20 条(d)项规定的例外情况。 3、关于 CATT 第 20 条(g)项“与国内限制生产与消费的措施相配合,为有效保护可能 用竭的天然资源的有关措施” 专家小组意见: 首先,专家小组认为,M 国的措施是为了保护清洁空气,而清洁空气是一种可被用竭的 资源,因此,M 国为降低清沾空气的消耗而制定的政策属于 GATT 第 20 条(g)项所说的“与 保护可用竭资源有关的措施”。 其次,专家小组认为,虽然 M 国对空气的保护符合该条款的政策目标,但对进口汽油给 予较国内同样的汽油更低的待遇与保护清洁空气的目标之间并没有直接的联系,不对进口汽 油提供较低待遇并不会阻止这一目标的实现,因此,认为 M 国的措施不符合该条要求。 二、上诉机构意见: 上诉中提出的主要问题是 M 国的“汽油与汽油添加剂规则 — 改良汽油与普通汽油标 准”是否符合 GATT 第 20 条(g)项的例外规定。上诉机构首先指出,专家小组对该问题的 分析存在逻辑上的错误。上诉机构认为,专家小组应当审查的是“措施”(实施基准规则) 本身是否符合 GATT 第 20 条的规定,而不是审查给予进口汽油“较低待遇”是否符合 GATT 第 20 条,否则 GATT 第 20 条的要求就与第 3 条的要求没有区别了。上诉机构根据《维也纳 公约》的规定,对 GATT 第 20 条进行了解释,指出 GATT 第 20 条在列举成员方政府可采取措 施的各项理由时,使用了不同的措词,其中(b)项和(d)项使用了“必需”的用语,而(g) 项并没有使用这一用语,而是使用了“有关”一词,“必需”与“有关”要求的程度是不同 的。 根据专家小组程序中确定的有关证据,上诉机构认为 M 国的基准规则属于“与保护可用 竭资源有关的措施”,因而推翻了专家小组的这一结论。 GATT 第 20 条(g)项规定的是“与国内限制生产与消费的措施相配合,为有效保护可能 用竭的天然资源的有关措施”,上诉机构认为,M 国实施的基准规则,同时适用于进口汽油 和国产汽油,符合这一规定的要求。 至于 GATT 第 20 条的前言的要求,上诉机构认为,该前言适用于所有该条所列举的例外

它要求成员方采取的错域不得构成“任意或不合理的歧视”,或“对国际贸易构成变相限制”。 上诉机构认为。根据本案提供的情况,M国有条件对进口汽油和国产汽油实行统一标准,虽 然对选口汽油商实行企业单鞋基准有一定困难,但并不是完全不可行,其困难程度不足以支 持国实行不同的标准。 上养机构指出,M国在制定政策时并没有设法与?国和B国进行沟通,以寻求合作。 国提出对国内生产商实蓝企业单勉基准是为了不太多增加国内生产商的开支,上诉机构认为 这是合理的,但它却没有考感实施法定基准的国外生产商的开支问题,是不合理的了。因 此,上诉机构认为组国的错施构成了“任意的或不合理的线视”,是对国际贸号的变相限制, 不符合GAT第20条前言的要求: 上诉机构认为,M国深取的情菌虽然符合GTT第0条()项的要求,但不符合其前 言邻分的要求,因此,不修实现其关于G以TT第20条的抗辩, 试间 应该如何分析此案: 思路 依据GT第3条与第)条规定米判断“汽油与汽油添加剂规则一改良汽油与普通汽 油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本案参考结论 M国对速口产品和国产品给子了明显的差别特遇,“汽油与汽油添如剂规则一改良 汽油与普通汽油标准”不符合G厅第3条的规定。不属于C4TT第20条规定的例外情况。 参考理论分析 国民待遇原则与最惠国待遇原则是一对李生兄弟,是国际贸易中非歧祝性原则的两个基 本规则。两者的目标是相月的,都是为了实现自由贸易,或少对市场的担曲面设立的制度 国民特遇强调外国产品与本国产品享有平等的权利,可以使外国产品与本国产品在同等 经济条件下克争和取得利益。也就是对特客人与家人是一个态度。最惠国特遇只要求筛约一 方对其他所有饰约方的产品等在进口的时候以同样的方法对待.也就是对待各方客人是一个 态度。国民特遇比起最惠国待遇米,可以更加严格地遏制贸易保护主义,有利于市场平等竟 争。国民特遇对外国人和外国产品的保护作用更大。 在本案中,《国对进口产品和国产品给子了显著的差别待遇,这是明显的事实。故此, 争议各方对“汽油与汽油添加剂规则一改良汽油与普通汽油标准”不符合GTT第3条的 规定没有多大的异议。但是,对M围是否能够以GT第0条的例外规定,船免它在第3
它要求成员方采取的措施不得构成“任意或不合理的歧视”,或“对国际贸易构成变相限制”。 上诉机构认为,根据本案提供的情况,M 国有条件对进口汽油和国产汽油实行统一标准,虽 然对进口汽油商实行企业单独基准有一定困难,但并不是完全不可行,其困难程度不足以支 持 M 国实行不同的标准。 上诉机构指出,M 国在制定政策时并没有设法与 W 国和 B 国进行沟通,以寻求合作。M 国提出对国内生产商实施企业单独基准是为了不太多增加国内生产商的开支,上诉机构认为 这是合理的,但它却没有考虑实施法定基准的国外生产商的开支问题,就是不合理的了。因 此,上诉机构认为 M 国的措施构成了“任意的或不合理的歧视”,是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 不符合 GATT 第 20 条前言的要求。 上诉机构认为,M 国采取的措施虽然符合 GATT 第 20 条(g)项的要求,但不符合其前 言部分的要求,因此,不能实现其关于 GATT 第 20 条的抗辩。 试问: 应该如何分析此案? 思路 依据 GATT 第 3 条与第 20 条规定来判断“汽油与汽油添加剂规则 — 改良汽油与普通汽 油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本案参考结论 M 国对进口产品和国产品给予了明显的差别待遇, “汽油与汽油添加剂规则 — 改良 汽油与普通汽油标准”不符合 GATT 第 3 条的规定。不属于 CATT 第 20 条规定的例外情况。 参考理论分析 国民待遇原则与最惠国待遇原则是一对孪生兄弟,是国际贸易中非歧视性原则的两个基 本规则。两者的目标是相同的,都是为了实现自由贸易,减少对市场的扭曲而设立的制度。 国民待遇强调外国产品与本国产品享有平等的权利,可以使外国产品与本国产品在同等 经济条件下竞争和取得利益。也就是对待客人与家人是一个态度。最惠国待遇只要求缔约一 方对其他所有缔约方的产品等在进口的时候以同样的方法对待。也就是对待各方客人是一个 态度。国民待遇比起最惠国待遇来,可以更加严格地遏制贸易保护主义,有利于市场平等竞 争。国民待遇对外国人和外国产品的保护作用更大。 在本案中,M 国对进口产品和国产品给予了显著的差别待遇,这是明显的事实。故此, 争议各方对“汽油与汽油添加剂规则 — 改良汽油与普通汽油标准”不符合 GATT 第 3 条的 规定没有多大的异议。但是,对 M 国是否能够以 GATT 第 20 条的例外规定,豁免它在第 3

条下的义务,存在着不同的看法。 上弄机构的分析和结论告诉我们:对第20条的理解应与第3条相区别。不能复为一谈, 否则就会失去订立GATT第0条的意义。 要确定各个成员方采取的措旋是否符合GA厅第条的规定的时候,首先要审查它是否 符合该条所列的各项具体条款的要求,在认定其符合具体条款要求后,还应该市查它是否符 合C4TT第0条的前言部分的要求。 前言部分规定的“武断的或不合理的差别特遇”表明该条允许一定的差刚特活的存在, 但这种差别的存在不能构成任意的、不合理的差别待遇,不能构成对国际贸易的限制或扭曲。 相关法律法规 1,《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解》(5U) 第4条碳调 1,各成黄确认决心加强和提高各成员使用的磋商程序的有效性。 2,每一成员承诺对另一成员提出的有关在前者额土内采取的、影响任何适用协定运用 的措庞的交涉给予积极考感,并提供充分的成商机会。圆 3,如醚商请求是按愿一适川协定提出的,则请求所针对的成员应在收到请求之目起10 天内对该请求作出答复,并应在收到请求之日起不超过动天的期限内真地进行毯商,以 达成双方满意的解决办法,除非双方另有议定。如该成员未在收到请求之日起10天内作出 答复,或未在牧到请求之日起不超过30天的期限内或双方同意的其能时间内进行碳商,则 请求进行硬商的成员可直接开始请求设立专家小组。 4.所有此类破商请求应由请求威商的成员通知B及有关理事会和委员会。任何成商 请求应以书面形式提交,并应说明提出请求的理由。包括确认所争论的措能,并指出起诉的 法律根据。 5,在依题一适川物定的规定进行碰商的过程中,在根据本琼解采取进一步行动之前, 各成员应努力尝试对该事项作出令人满意的调整。 6.碱商应保密,并不得损害任何一方在任何进一步诉松中的权利。 7.如在收到醒商请求之日起60天内,配商来能解决争端,则起诉方可请求设立专家小 组。如硬商各方共司队为暖商己不能解决争端,则起诉方可在0天期限内请求设立专家小 组。 8.在紧急案件中,包括涉及易腐货物的案件,各成员应在收到请求之日起不超过10 天的期限内进行硬商。如在收到请求之日起0天的期限内,硬商来能解决争端,则起诉方
条下的义务,存在着不同的看法。 上诉机构的分析和结论告诉我们:对第 20 条的理解应与第 3 条相区别,不能混为一谈, 否则就会失去订立 GATT 第 20 条的意义。 要确定各个成员方采取的措能是否符合 GATT 第 20 条的规定的时侯,首先要审查它是否 符合该条所列的各项具体条款的要求,在认定其符合具体条款要求后,还应该审查它是否符 合 GATT 第 20 条的前言部分的要求。 前言部分规定的“武断的或不合理的差别待遇”表明该条允许一定的差别待遇的存在, 但这种差别的存在不能构成任意的、不合理的差别待遇,不能构成对国际贸易的限制或扭曲。 相关法律法规 1、《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DSU) 第 4 条 磋商 1.各成员确认决心加强和提高各成员使用的磋商程序的有效性。 2.每一成员承诺对另一成员提出的有关在前者领土内采取的、影响任何适用协定运用 的措施的交涉给予积极考虑,并提供充分的磋商机会。③ 3.如磋商请求是按照一适用协定提出的,则请求所针对的成员应在收到请求之日起 10 天内对该请求作出答复,并应在收到请求之日起不超过 30 天的期限内真诚地进行磋商,以 达成双方满意的解决办法,除非双方另有议定。如该成员未在收到请求之日起 10 天内作出 答复,或未在收到请求之日起不超过 30 天的期限内或双方同意的其他时间内进行磋商,则 请求进行磋商的成员可直接开始请求设立专家小组。 4.所有此类磋商请求应由请求磋商的成员通知 DSB 及有关理事会和委员会。任何磋商 请求应以书面形式提交,并应说明提出请求的理由,包括确认所争论的措施,并指出起诉的 法律根据。 5.在依照一适用协定的规定进行磋商的过程中,在根据本谅解采取进一步行动之前, 各成员应努力尝试对该事项作出令人满意的调整。 6.磋商应保密,并不得损害任何一方在任何进一步诉讼中的权利。 7.如在收到磋商请求之日起 60 天内,磋商未能解决争端,则起诉方可请求设立专家小 组。如磋商各方共同认为磋商己不能解决争端,则起诉方可在 60 天期限内请求设立专家小 组。 8.在紧急案件中,包括涉及易腐货物的案件,各成员应在收到请求之日起不超过 10 天的期限内进行磋商。如在收到请求之日起 20 天的期限内,磋商未能解决争端,则起诉方

可请求设立专家小组。 9,在紧急案件中,包括有关易腐费物的案件,争端各方、专家小组及上诉机构应尽一 切务力尽最大可能加快诉论程序。 10.在碳商中,各成员应特别注意发展中国家成员的特蛛日题和利益。 11.只要进行碳商的成员以外的一成员认为按照G4TT199第2条第1款和GA5第22 条第】款或其他适用协定的相应规定④所进行的醒商涉及其实质贸号利益,则该成员即可在 根据上述条款进行碰商的请求散发之日起10天内,将其参加醚商的愿里通知进行碰商的成 员和S邻。该成员应被允许参加入缓商。只要缓商请求所针对的成员同意实质利登的主张是 有理由的。在这种情况下,它们应如此通知5B。如知参如破育的请求未予接受,则申请成员 有权根帮GTT1994第2条第1款减第2公条第五款,GAS第22条第1款或第23条第三款 暖其他适用协定的相应规定提出碳商请求。 2、《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1947) 第二条减让表 1,()一骑钓方对其他舞约方贸易所给的特遇,不得低于本协定所附这一错约方的有关 诚让表中有关部分所列的待遇。 》一饰约方领土的产品如在另一饰约方减让表的第一部分内列名,当这种产品输入到 这一减让表所适用的领土时,应依组减让表的规定、条件或限制,对他免征超过减让表所列的 普通关税。对这种产品,也应免征超过于本协定签订之日对输入或有关输入所征收的任何其 他税费,或免征超过于本协定签订之日进口领士内现行法律规定以后要直接或授权征收的任 何其色税费。 (©)一饰约方领土的产品如在另一饰约方减让表的第二邻分内列名,当这种产品输入到 这一减让表所适用的领土,按照本协定第一条可以享受优惠待遇时,应依思减让表的规定,条 件或限制,对他免征超过减让表所列的普通关锐。对这种产品,也应免征超过于本协定签订之 日对输入或有关输入所征收的任何其他税费,或免征超过于本协定签订之日进口领土内现行 法律规定以后要直楼成授权征收的任何其他税费,但本条的规定并不妨得蜂钓方推持在本特 定签订日关于何种货物可按优惠税率进口的已有规定。 2本条不婧碍饰约方对于任何输入产品随时征收下列税费: (》与相同国产品成这一输入产品赖以全部成部分制造成生产的物品按本协定第三条第 2款所征收的国内税相当的费用: 6》按本协定第六条征收的反顿销税或反贴补税:
可请求设立专家小组。 9.在紧急案件中,包括有关易腐货物的案件,争端各方、专家小组及上诉机构应尽一 切努力尽最大可能加快诉讼程序。 10.在磋商中,各成员应特别注意发展中国家成员的特殊问题和利益。 11.只要进行磋商的成员以外的一成员认为按照 GATT1994 第 22 条第 1 款和 GATS 第 22 条第 1 款或其他适用协定的相应规定④所进行的磋商涉及其实质贸易利益,则该成员即可在 根据上述条款进行磋商的请求散发之日起 10 天内,将其参加磋商的愿望通知进行磋商的成 员和 DSB。该成员应被允许参加入磋商,只要磋商请求所针对的成员同意实质利益的主张是 有理由的。在这种情况下,它们应如此通知 DSB。如参加磋商的请求未予接受,则申请成员 有权根据 GATT1994 第 22 条第 1 款或第 23 条第五款。GATS 第 22 条第 1 款或第 23 条第三款 或其他适用协定的相应规定提出磋商请求。 2、《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 1947) 第二条 减让表 1.(a)一缔约方对其他缔约方贸易所给的待遇,不得低于本协定所附这一缔约方的有关 减让表中有关部分所列的待遇。 (b)一缔约方领土的产品如在另一缔约方减让表的第一部分内列名,当这种产品输入到 这一减让表所适用的领土时,应依照减让表的规定、条件或限制,对他免征超过减让表所列的 普通关税。对这种产品,也应免征超过于本协定签订之日对输入或有关输入所征收的任何其 他税费,或免征超过于本协定签订之日进口领土内现行法律规定以后要直接或授权征收的任 何其他税费。 (c)一缔约方领土的产品如在另一缔约方减让表的第二部分内列名,当这种产品输入到 这一减让表所适用的领土,按照本协定第一条可以享受优惠待遇时,应依照减让表的规定、条 件或限制,对他免征超过减让表所列的普通关锐。对这种产品,也应免征超过于本协定签订之 日对输入或有关输入所征收的任何其他税费,或免征超过于本协定签订之日进口领土内现行 法律规定以后要直接或授权征收的任何其他税费。但本条的规定并不妨碍缔约方维持在本协 定签订日关于何种货物可按优惠税率进口的已有规定。 2.本条不妨碍缔约方对于任何输入产品随时征收下列税费: (a)与相同国产品或这一输入产品赖以全部或部分制造或生产的物品按本协定第三条第 2 款所征收的国内税相当的费用; (b)按本协定第六条征收的反倾销税或反贴补税;

》相当于提供服务成本的规费成其他贵用: 3缔钓方不得变更完脱价格的审定或货币的折合方法,以损害木诗定所附这一缔约方的 有关减让表所列的任何减让的价值。 4当第约方在形式上成事实上对本协定有关减让表列名的某种产品的进口建立,维持暖 授权实随某种垄斯时,这种垄斯平均提供的保护,除诚让表内有规定或经源谈判诚让的各饰 约方另有议定的以外,不得超过有关减诚让表所列的保护水平。但本条的规定,并不限制第的方 根据本协定的其他线定,向本国生产者提供任何形式的损助 反如果一裤钓方相信某一产品应享曼的特遇在木协定所附另一饰约方的减让表所订的 减让中己有提定,并认为另一蹄钓方未给予此种传适时,这一籍的方可以直接提请另一缔钓 方注意这一日题。后一铺的方如同意减让表所规定的待遇确系对方所要求的待通,但声明: 由于本国法院或其他有关当局的决定,按醒本国悦法有关产品不能归入可以享受减让表的应 有特遇的一凳,因而不能给予这项传活时,则这两个缔钓方,连同其他有实质利害关弱的蹄钓 方,应立即进一步进行协商,以便对这一问圈达成补德性的调整办法。 6(ā)饰约方若是国际货币基金的成员国,其减让表所列的从量关税和费用以及其雄持 的从量关税和费用的优惠差额,系以这一国家的货币按盟国际货币基金在本协定签订之日所 接受或临时认可的平价表示。因此,当这项平价按国际货币基金协定的规定降低达时,上 述从量关税和费用以及促事差额可根据平价的降低作必要的调整,但頸经缔钓方全体(番按 本协定第二十五条采取服合行动的各缔约方)同意这种调整不致服害本协定有关减让表及本 静定其能部分所列减让的价值,而对于与调整的必要性的紧迫性有关的一切因素,军应予以 适当考虑。 》对于不是国际货币基金成员国的情的方,自其成为国际货币基金的成员国或按照本 协定第十五条签订特别汇兑协定之日起,上述规定也应适用。 T,本诗定所用的各减让表,应视为本协定第一部分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国内税与国内线章的国民特遇 1各饰约方认为,国内税和其他国内贵用,影响产品的国内销售、推销、购买、运输、分 配减使用的法令、条例和规定,以及对产品的混合、加工成使用须符合特定数量暖比例妥求 购因数量限制条例在对进口产品或国产品实盖时,不应用来对国内生产提供。 2一饰约方领土的产品输入到另一饰约方领土时,不应对他直接或阿接征收高于对相同 的国产品所直接或阿接征收的国内税或国内费用。同时箭釣方不应对进口产晶暖国产品采 用其他与本条第1款规定的原则有抵触的办法来实施国内税成其他国内费
(c)相当于提供服务成本的规费或其他费用。 3.缔约方不得变更完税价格的审定或货币的折合方法,以损害本协定所附这一缔约方的 有关减让表所列的任何减让的价值。 4.当缔约方在形式上或事实上对本协定有关减让表列名的某种产品的进口建立、维持或 授权实施某种垄断时,这种垄断平均提 供的保护,除减让表内有规定或经原谈判减让的各缔 约方另有议定的以外,不得超过有关减让表所列的保护水平。但本条的规定,并不限制缔约方 根据本协定的其他规定,向本国生产者提供任何形式的援助。 5.如果一缔约方相信某一产品应享受的待遇在本协定所附另一缔约方的减让表所订的 减让中已有规定,并认为另一缔约方未给予此种待遇时,这一缔约方可以直接提请另一缔约 方注意这一问题。后一缔约方如同意减让表所规定的待遇确系对方所要求的待遇,但声明: 由于本国法院或其他有关当局的决定,按照本国税法有关产品不能归入可以享受减让表的应 有待遇的一类,因而不能给予这项待遇时,则这两个缔约方,连同其他有实质利害关系的缔约 方,应立即进一步进行协商,以便对这一问题达成补偿性的调整办法。 6.(a)缔约方若是国际货币基金的成员国,其减让表所列的从量关税和费用以及其维持 的从量关税和费用的优惠差额,系以这一国家的货币按照国际货币基金在本协定签订之日所 接受或临时认可的平价表示。因此,当这项平价按国际货币基金协定的规定降低达 20%时,上 述从量关税和费用以及优惠差额可根据平价的降低作必要的调整,但须经缔约方全体(指按 本协定第二十五条采取联合行动的各缔约方)同意这种调整不致损害本协定有关减让表及本 协定其他部分所列减让的价值,而对于与调整的必要性的紧迫性有关的一切因素,都应予以 适当考虑。 (b)对于不是国际货币基金成员国的缔约方,自其成为国际货币基金的成员国或按照本 协定第十五条签订特别汇兑协定之日起,上述规定也应适用。 7.本协定所附的各减让表,应视为本协定第一部分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 国内税与国内规章的国民待遇 1.各缔约方认为,国内税和其他国内费用,影响产品的国内销售、推销、购买、运输、分 配或使用的法令、条例和规定,以及对产品的混合、加工或使用须符合特定数量或比例妥求 购因数量限制条例,在对进口产品或国产品实施时,不应用来对国内生产提供。 2.一缔约方领土的产品输入到另一缔约方领土时,不应对他直接或间接征收高于对相同 的国产品所直接或间接征收的国内税或国内费用。同时,缔约方不应对进口产品或国产品采 用其他与本条第 1 款规定的原则有抵触的办法来实施国内税或其他国内费

3与本条第2款有抵触的现行实施的国内税,如果是1947年4月10日有效的贸易协定 中所特别规定允许征收的.周Ⅱ在有关贸易定中还规定了凡已征收这种国内税的产品,色的 进口关税即不任意增加,则征收这种国内税的靖的方,可以推迟实施本条第2款的规定,直 到在贸易协定中所承担的复务得到解摩,他能够增加进口关税以补偿国内税保护因素的取消 之时为止. 4一缔约方额土的产品输入到另一绮约方领土时,在关于产品的国内销售,推销,购买 运输、分配或使用的全密法令、条例、规定方面,所享受的特遇应不低于相同的国产品所享 受的待遇。但条款的规定不应妨胡国内差别运输贵用的实施,如果实菌这种差别运输贵用饨 系基于运输工具的经济使用而与产品的国别无关: 点缔的方不得建立或推转某种对产品的混合,加工或使用须符合特定数量成比例的国内 量量限制条例,直接或间接要求某一特或比例的条例对象产品必须由国内来源供应。峰约方 还不应用其他与木条第1款规定的原则有抵触的办法米实筐国内数量限制条例: 6本条第5款的规定不适用于1939年7月1日,或1947年4月10日,或1948年3月 24日(各饰约方可以从这三个日期中自行择一个日期)在一个筛约方领土内有效实施的国内 数量限制条例: 但这种条例如与本条菊5款的规定有抵触,不应采取损害进口货的利益的办法来加以修 改,应该把他们当做关税米进行谈判。 7.任何对产品的混合、加工或使用须符合特定数量或比例要求的国内数量限制条例,在 实施时不得把这种数量减比例在不同的国外供应来源之间进行分配。 8.()本条的规定不适用于有关政府机构采脚供成将公用、非商业转售或妻用以生产供 商业情售的物品的管理法令、条例暖规定。 》本条的规定不妨得对国内生产者给予特蛛的补贴,包括从按本条规定征收国内税费 所得的收入中以及通过政府购买国产品的办法,向国内生产者给予补睛: 9.各饰约方认为,规定国内物价最高限额的管理办法即使符合本条的其他规定,对供应 进口产品的情约方的利丝,可能产生有害的影响。因此,实能这种办法的峰约方,应考虑出口 饰钓方的利益,以求在最大可能限度内,避免对也们适成损害: 1,本条的规定不站得娇钓方建立成者难持符合本协定第四条要求的有关电影片的围内 数量限制条例: 第十四条非技视原则的例外 1,按照本协定第十二条成第十人条第二节实能限制的一绮的方,可以在实施限制时背离
3.与本条第 2 款有抵触的现行实施的国内税,如果是 1947 年 4 月 10 日有效的贸易协定 中所特别规定允许征收的,而且在有关贸易定中还规定了凡已征收这种国内税的产品,他的 进口关税即不 任意增加,则征收这种国内税的缔约方,可以推迟实施本条第 2 款的规定,直 到在贸易协定中所承担的义务得到解除,他能够增加进口关税以补偿国内税保护因素的取消 之时为止。 4.一缔约方领土的产品输入到另一缔约方领土时,在关于产品的国内销售、推销、购买、 运输、分配或使用的全部法令、条例、规定方面,所享受的待遇应不低于相同的国产品所享 受的待遇。但条款的规定不应妨碍国内差别运输费用的实施,如果实施这种差别运输费用纯 系基于运输工具的经济使用而与产品的国别无关。 5.缔约方不得建立或维持某种对产品的混合、加工或使用须符合特定数量或比例的国内 数量限制条例,直接或间接要求某一特或比例的条例对象产品必须由国内来源供应。缔约方 还不应用其他与本条第 1 款规定的原则有抵触的办法来实施国内数量限制条例。 6.本条第 5 款的规定不适用于 1939 年 7 月 1 日,或 1947 年 4 月 10 日,或 1948 年 3 月 24 日(各缔约方可以从这三个日期中自行择一个日期)在一个缔约方领土内有效实施的国内 数量限制条例: 但这种条例如与本条第 5 款的规定有抵触,不应采取损害进口货的利益的办法来加以修 改,应该把他们当做关税来进行谈判。 7.任何对产品的混合、加工或使用须符合特定数量或比例要求的国内数量限制条例,在 实施时不得把这种数量或比例在不同的国外供应来源之间进行分配。 8.(a)本条的规定不适用于有关政府机构采购供政府公用、非商业转售或非用以生产供 商业销售的物品的管理法令、条例或规定。 (b)本条的规定不妨碍对国内生产者给予特殊的补贴,包括从按本条规定征收国内税费 所得的收入中以及通过政府购买国产品的办法,向国内生产者给予补助。 9.各缔约方认为,规定国内物价最高限额的管理办法,即使符合本条的其他规定,对供应 进口产品的缔约方的利益,可能产生有害的影响。因此,实施这种办法的缔约方,应考虑出口 缔约方的利益,以求在最大可能限度内,避免对他们造成损害。 10.本条的规定不妨碍缔约方建立或者维持符合本协定第四条要求的有关电影片的国内 数量限制条例。 第十四条 非歧视原则的例外 1.按照本协定第十二条或第十八条第二节实施限制的一缔约方,可以在实施限制时背离

本协定第十三条的线定,如果背离后对现行国际贸号的支付和转让所产生的效果,与这一峰 的方当时按强国际货币基金第八条或第十四条的规定,或按照根据本协定第十五条第6款签 订的特别外汇协定的类似规定,实施的限制所产生的效果相同。 2经储约方全体同意.按属本协定第十二条或第十八条第二节实施限制的一绝约方,可 以对它的一小部分对外贸易暂时背离本协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如果这样做后,对有关的一个 峰约方或几个饰约方适成的利登大大超过对其他峰约方造成的规害。 生本持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并不阻止在国际货币基金中有共同配的菜些领土根据本协 定第十二条或第十八条第二节的规定,限制来白其他国家的进口,而不限制它们之间的相互 进口,如果这种限制在其他方面符合本协定第十三条的馔定。 4.木持定第十一条至第十五条域木协定第十人条第二节的媛定,并不阻止按愿木协定第 十二条成按理本协定第十八条第二节实鼓限制的一第约方采取不违反本协定菊十三条规定 的捕施以指导出口,增如外汇收入。 5木持定第十一条至第十五条域本协定第十八条第二节的娓定,并不阻止一锋钓方实 能: (》与国际货币基金协定第十七条允许实菌的外汇限制有相同影响的量量限制:或 6》在本协定附件1所称的该判取得结果以前,根据这一附件内所列的优惠安排而实随 的数量限制: 第二十条一般例外 本协定的规定不得解释为禁止锋约方深用或如强以下措施,但对情况相同的各国,实随 的措在不得构成武斯的咸不合理的差别特遇,威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 (》为推护公共道德所经需的措随: )为保护人类,动植物的生命或量康所必雷的措旌: (©)有关输出或输入黄金或自银的措施: ()为了保任某线与本协定的规定并无新触的法◆或条例的贯制执行所必需的措核,包 括加强海关法◆或条例,加强根据协定第二条第4款和第十四条而实速的袭瓶,保护专利权, 商标及版权以及防止款诈行为所色需的情菌: (©》有关墨犯产品的措施: )为保护本围具有艺术、历史成考古价值的文物而采取的错施: (:》与国内限制生产与消费的情熊相配合,为有效保护可能用属的天然资源的有关精嫩: 》如果离品协定所遵守的原则已向裤约方全体提出,锋约方全体未表示异议,或商品协
本协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如果背离后对现行国际贸易的支付和转让所产生的效果,与这一缔 约方当时按照国际货币基金第八条或第十四条的规定,或按照根据本协定第十五条第 6 款签 订的特别外汇协定的类似规定,实施的限制所产生的效果相同。 2.经缔约方全体同意,按照本协定第十二条或第十八条第二节实施限制的一缔约方,可 以对它的一小部分对外贸易暂时背离本协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如果这样做后,对有关的一个 缔约方或几个缔约方造成的利益大大超过对其他缔约方造成的损害。 3.本协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并不阻止在国际货币基金中有共同配额的某些领土根据本协 定第十二条或第十八条第二节的规定,限制来自其他国家的进口,而不限制它们之间的相互 进口,如果这种限制在其他方面符合本协定第十三条的规定。 4.本协定第十一条至第十五条或本协定第十八条第二节的规定,并不阻止按照本协定第 十二条或按照本协定第十八条第二节实施限制的一缔约方采取不违反本协定第十三条规定 的措施以指导出口,增加外汇收入。 5.本协定第十一条至第十五条或本协定第十八条第二节的规定,并不阻止一缔约方实 施: (a)与国际货币基金协定第十七条允许实施的外汇限制有相同影响的数量限制;或 (b)在本协定附件 1 所称的谈判取得结果以前,根据这一附件内所列的优惠安排而实施 的数量限制。 第二十条 一般例外 本协定的规定不得解释为禁止缔约方采用或加强以下措施,但对情况相同的各国,实施 的措施不得构成武断的或不合理的差别待遇,或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 (a)为维护公共道德所必需的措施; (b)为保护人类、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措施; (c)有关输出或输入黄金或白银的措施; (d)为了保证某些与本协定的规定并无抵触的法令或条例的贯彻执行所必需的措施,包 括加强海关法令或条例,加强根据协定第二条第 4 款和第十四条而实施的垄断,保护专利权、 商标及版权,以 及防止欺诈行为所必需的措施; (e)有关罪犯产品的措施; (f)为保护本国具有艺术、历史或考古价值的文物而采取的措施; (g)与国内限制生产与消费的措施相配合,为有效保护可能用竭的天然资源的有关措施; (h)如果商品协定所遵守的原则已向缔约方全体提出,缔约方全体未表示异议。或商品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