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5 第五章银行业监督 管理法 5.1 银行业监督管理关系★★ 5.2 银监会对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 5.3 银监会的监督管理职责★★ 5.4 违反银监法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银行业监督 管理法 05 5.1 银行业监督管理关系 ★ ★ 5.2 银监会对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 ★ ★ ★ 5.3 银监会的监督管理职责 ★ ★ 5.4 违反银监法的法律责任 ★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学习目标:通过本章的学习,帮助同学们了解银监法的基本内容,银监会在我国银行业的法律 地位和作用,以及了解银监会的基本权利义务,完善对银行法体系知识结构的了解, 学习建议:这是一部年轻的法律,是金融业改革和发展的必然产物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学习目标:通过本章的学习,帮助同学们了解银监法的基本内容,银监会在我国银行业的法律 地位和作用,以及了解银监会的基本权利义务,完善对银行法体系知识结构的了解。 学习建议:这是一部年轻的法律,是金融业改革和发展的必然产物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5.1银行业监督管理关系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法律地位 2003年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议设立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银监会),负责对全国银行业金机构及其业务 香盖舒,其家能和法律能位与原来中人民银行为金狗管实和位润善,是家程行业和非行金物构业的 银监会的设立,使中国人民银行能够更好地行使中央银行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和对商业银行进行业务指导的基本职能,同时也更 有效加强对银行业的监督管理,切实应对金融风险。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调整的对象 银监法对银监会如何厦行监管义务做出了具体的规定,制定了银行业监管的基本制度和措施,主要有四个方面: ()银监会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行使监管权力以银监法为依据; (2)银监会依法、 独立行使对银行业 融机构的监管权力: (3)银监法要求银监会针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不同问题采取灵活的、递进的纠正措施和处罚措施的权力; (4)银监会行使监管权力由必要的监督和问责制约,规定了违反银监法的法律责任。 《银监法》的调整对象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相关驻外金融机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法律地位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2003 年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议设立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银监会),负责对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 活动监督管理的工作,其职能和法律地位与原来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监管职能和地位相当,是国家银行业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业的 行政监管职能部门。 银监会的设立,使中国人民银行能够更好地行使中央银行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和对商业银行进行业务指导的基本职能,同时也更 有效加强对银行业的监督管理,切实应对金融风险。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调整的对象 银监法对银监会如何履行监管义务做出了具体的规定,制定了银行业监管的基本制度和措施,主要有四个方面: (1)银监会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行使监管权力以银监法为依据; (2)银监会依法、独立行使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管权力; (3)银监法要求银监会针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不同问题采取灵活的、递进的纠正措施和处罚措施的权力; (4)银监会行使监管权力由必要的监督和问责制约,规定了违反银监法的法律责任。 《银监法》的调整对象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相关驻外金融机构。 5.1银行业监督管理关系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5.2银监会对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 一、银监会的监管职能 二、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调整的对像 中国银监会对商业银行、金融信托投资机构、信用 合作社、外资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行政、财 银监会对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体现在:(1)对 务、业多等方面重要的活动实行调控和监管,以使各全 金机构的成立、变更、终止的审批。包括审批设立 融机构在一定的规则下公平经营和安全经营。金融监督 银行和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实施对信托公司业和其 管理以金融行改管理权为基础,金融行政管理权包括: 他金融机构的监管和审查金融机构的董事和高级管理 规章和命令的发布权,金融机构的设置及其业务范围的 人员的任职资格;(2)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登记; 审批权,对被监管机构的信息获取权,稽核检查权,行 (3)对商业银行和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进行不定期 政处罚权等行政权力,银监会代表中央政府行使的权力 检查、金融机构年检和专题检查。 它的监管行为就是代表国家的监管行为。 三、对金融业业务的监管 银监会对金融机构监管的法律性质就是既监管其组织行为的合法性,也监管其业务行为的安全性。银监会对金融机构的 监管的原则除了守法经营外,还有一个重要的原则就是审慎经营规则。 银监会对金融机构业务监管的内容包括: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损失准备金、风险集中、关 联交易、资产流动性等内容。 银监会对金融机构的监管检查方式有报表检查、现场检查和监管谈话。 银监会对金融机构的监管措施包括:(1)责令整改及行政措施;(2)对发生信用危机的金融机构的接管;(3】 对相关人员的行政措施:(4)解除行政措施
一、银监会的监管职能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中国银监会对商业银行、金融信托投资机构、信用 合作社、外资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行政、财 务、业务等方面重要的活动实行调控和监管,以使各金 融机构在一定的规则下公平经营和安全经营。金融监督 管理以金融行政管理权为基础,金融行政管理权包括: 规章和命令的发布权,金融机构的设置及其业务范围的 审批权,对被监管机构的信息获取权,稽核检查权,行 政处罚权等行政权力,银监会代表中央政府行使的权力, 它的监管行为就是代表国家的监管行为。 二、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调整的对象 银监法对银监会如何履行监管义务做出了具体的规定,制定了银行业监管的基本制度和措施,主要有四个方面: (1)银监会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行使监管权力以银监法为依据; (2)银监会依法、独立行使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管权力; (3)银监法要求银监会针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不同问题采取灵活的、递进的纠正措施和处罚措施的权力; (4)银监会行使监管权力由必要的监督和问责制约,规定了违反银监法的法律责任。 《银监法》的调整对象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相关驻外金融机构。 5.2银监会对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 银监会对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体现在:(1)对 金融机构的成立、变更、终止的审批。包括审批设立 银行和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实施对信托公司业和其 他金融机构的监管和审查金融机构的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的任职资格;(2)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登记; (3)对商业银行和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进行不定期 检查、金融机构年检和专题检查。 三、对金融业业务的监管 银监会对金融机构监管的法律性质就是既监管其组织行为的合法性,也监管其业务行为的安全性。银监会对金融机构的 监管的原则除了守法经营外,还有一个重要的原则就是审慎经营规则。 银监会对金融机构业务监管的内容包括: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损失准备金、风险集中、关 联交易、资产流动性等内容。 银监会对金融机构的监管检查方式有报表检查、现场检查和监管谈话。 银监会对金融机构的监管措施包括:(1) 责令整改及行政措施;(2)对发生信用危机的金融机构的接管;(3) 对相关人员的行政措施;(4)解除行政措施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5.3银监会的监督管理职责 制定银行业规章 机构主管机关 银行业股东监管 应请监管 监管预警 报告和处置制度 银监会的监督管理职责包括:(1)制定银行业规章;(2)作为银行业机构主管机关,对金融机构是 否符合国家金融产业政策和金融安全条件进行审查;,(3)对银行业股东进行监管,银行业机构在成立前 后的股东资格和增减应当获取银监会的批准;(4)应请监管;(5)监管预警、报告和处置制度
银监会的监督管理职责包括:(1)制定银行业规章;(2)作为银行业机构主管机关, 对金融机构是 否符合国家金融产业政策和金融安全条件进行审查;(3)对银行业股东进行监管, 银行业机构在成立前 后的股东资格和增减应当获取银监会的批准;(4)应请监管;(5)监管预警、报告和处置制度。 制定银行业规章 机构主管机关 银行业股东监管 应请监管 监管预警、 报告和处置制度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5.3银监会的监督管理职责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5.4违反银监法的法律责任 内部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擅自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法律责任 我国银监法规定,银监会从事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具有贪污受、 泄国家 :(1)违反规定审查批准银行业金 法第8条的规定向上级报告已经发生和即将发生的网 7 上的 得不足0 元的,处500万元以 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法律责任 业多违法的法律责任 (1)未经批准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分支机构的:(2)未经批准变更、终止银行业金融机构的:(3)违反规定从事未经批准或者未备索 的业务活动的:(4)违反规定提高或者降低存款利率、贷款利率的.。 2.违法任职和违法经营的法律责任 ,银行业金融机构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1)贵今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声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具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2)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 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3)从业禁止,取消直接负 、银工作高级管人一定地全身的雅格,装接锁责的重事高级人和镇他满任人定限马从事
内部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我国银监法规定,银监会从事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具有贪污受贿、泄露国家秘 密和所知悉的商业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 给予行政处分,以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1)违反规定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监管的设立、变更、终止,以 及业务范围和业务范围内的业务品种的;(2)违反规定对银行业金融监管进行现 场检查的;(3)对发现系统性银行业风险和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发事件,没有 按照银监法第 28 条的规定向上级报告已经发生和即将发生的风险的;(4)违反 规定查询账户,违反规定申请冻结资金的;(5)违反规定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采取 措施或者处罚的;(6)违反《银监法》第 42 条规定对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调 查的;(7)有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的其他行为的。 擅自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法律责任 银监法对银监会如何履行监管义务做出了具体的规定,制定了银行业监管的基本制度和措施,主要有四个方面: (1)银监会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行使监管权力以银监法为依据; (2)银监会依法、独立行使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管权力; (3)银监法要求银监会针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不同问题采取灵活的、递进的纠正措施和处罚措施的权力; (4)银监会行使监管权力由必要的监督和问责制约,规定了违反银监法的法律责任。 《银监法》的调整对象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相关驻外金融机构。 5.4违反银监法的法律责任 擅自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非法 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的,由 中国银监会予以取缔,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由 中国银监会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 50 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 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 法所得不足 50 万元的,处 500 万元以 上 200 万元以下罚款。 三、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法律责任 1.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业务违法的法律责任 (1)未经批准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分支机构的;(2)未经批准变更、终止银行业金融机构的;(3)违反规定从事未经批准或者未备案 的业务活动的;(4)违反规定提高或者降低存款利率、贷款利率的。 2.违法任职和违法经营的法律责任 (1)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2)拒绝核准阻碍非现场监管核准现场检查的;(3)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 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4)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5)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6)拒绝执行银监会第 37 条规 定的措施的。 3.银行业金融机构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1)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2)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 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 5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罚款;(3)从业禁止,取消直接负 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 银行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