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八章 离频效力主要内容 本章是本课程的重点内容之一,主要介绍了离婚后夫妻身份关系消灭所产生的后果,离 婚后父母子女关系的变化,确定离婚后子女直接抚养方的条件,以及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分 担和麦更的条件,离婚后夫麦共问财产的分割、共同债务的清怪、一方对他方的经济帮助、 家务补能等则产处理问圈的照则与方法。在学习这一章时应重点掌握的内容有: 一、离婚后父母子女关系 (一)离婚后的生父母与子女关系 《婚婚法》第36条规定:“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有的权利和义务。“父 母离婚后,子女无论是随螺一方生活,仍然是双方的子女,我国法律关于父母子女之间权利 义务的规定自然还适用, (二)离期后的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 婚烟法对离婚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不仅适用于生父厚离婚后与子女美系,同样适用 于养父母离婚后与养子女关系。养父母离婚,不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仅仅解除养父母之问的婚烟关系,养子女仍然是双方的子女,不因养父母的离婚而改变。 (三)离斯后健父母与继子女关系 对于继父,鞋母与生母,生父离婚后的雅父母子女情况较特殊。如双方之间没有建立抚 养教育关系,算父母子女间的烟亲关系,随生父、生母与饿母、维父离婚面消灭:如双方已 经形成抚养教育关系成为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如生父、生母与雅母,雕父离婚时,雅子女 还没有成年,雅母、继父停止抚养维子女的,应由生父母抚养,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自然消 灭。 (四)离婚后父母与人工生殖子女的关系 根据最高法院1991年7月8日《关于夫麦离婚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确 定的复函》的规定,在火麦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政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夫 委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间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婚烟法》的有关规定。即夫菱离婚后 与人工生殖子女的关系与离婚后母子女关系相同 (五)离婚后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致人损青的民事责任 《民法通则》第13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违成他人凝害的, 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诚轻他的民事责任。有财产的无 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赌偻费用。不足
1 第八章 离婚效力主要内容 本章是本课程的重点内容之一,主要介绍了离婚后夫妻身份关系消灭所产生的后果,离 婚后父母子女关系的变化,确定离婚后子女直接抚养方的条件,以及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分 担和变更的条件。离婚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共同债务的清偿、一方对他方的经济帮助、 家务补偿等财产处理问题的原则与方法。在学习这一章时应重点掌握的内容有: 一、离婚后父母子女关系 (一)离婚后的生父母与子女关系 《婚姻法》第 36 条规定:"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父 母离婚后,子女无论是随哪一方生活,仍然是双方的子女,我国法律关于父母子女之间权利 义务的规定自然还适用。 (二)离婚后的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 婚姻法对离婚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不仅适用于生父母离婚后与子女关系,同样适用 于养父母离婚后与养子女关系。养父母离婚,不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仅仅解除养父母之间的婚姻关系,养子女仍然是双方的子女,不因养父母的离婚而改变。 (三)离婚后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 对于继父、继母与生母、生父离婚后的继父母子女情况较特殊。如双方之间没有建立抚 养教育关系,继父母子女间的姻亲关系,随生父、生母与继母、继父离婚而消灭;如双方已 经形成抚养教育关系成为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如生父、生母与继母、继父离婚时,继子女 还没有成年,继母、继父停止抚养继子女的,应由生父母抚养,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自然消 灭。 (四)离婚后父母与人工生殖子女的关系 根据最高法院 1991 年 7 月 8 日《关于夫妻离婚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确 定的复函》的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夫 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间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即夫妻离婚后 与人工生殖子女的关系与离婚后母子女关系相同。 (五)离婚后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民法通则》第 133 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 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有财产的无 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

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民法通则意见》第18条规定:“ 夫表离婚后,素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权益的,同该子女共问生活的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 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围难的,可以责令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粗民事责任。 二、离婚后子女直接抚养方的确定 (一》哺乳期内子女直按抚养方的确定 《娇娟法》第36条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厚亲抚养为原则。哺 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 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根据最高法院《子女抚养的若干意见》。辅乳期应当理解为两周岁 以下, 在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使是两同岁以下的子女,也可随父亲生活:一是患有久治 不意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二是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 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二)哺乳期后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方的确定 1。父得协商确定 对于年满两周岁的子女离婚后直接抚养方,父母可以协商确定。 2。父母一方的优先直接抚养条件 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其直接抚养权:己殿绝育手术成因其他原因丧失 生育能力的:子女面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无其他子 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面另一方悲有久治不愈的传 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3。相父母、外祖父母对确定直接抚养方的影响 父方与得方抚养子女的条作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扭 父母或外粗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相父母或外粗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 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4.10周岁以上子女直接抚养方的确定 父母双方对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成随母生话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 5。轮流直接抚养 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但是如果 轮流抚养子女不利。即使父母已经达成协议,法院也不应当准许
2 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民法通则意见》第 158 条规定:" 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权益的,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 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的,可以责令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 二、离婚后子女直接抚养方的确定 (一)哺乳期内子女直接抚养方的确定 《婚姻法》第 36 条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 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 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根据最高法院《子女抚养的若干意见》,哺乳期应当理解为两周岁 以下。 在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使是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也可随父亲生活:一是患有久治 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二是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 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二)哺乳期后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方的确定 1.父母协商确定 对于年满两周岁的子女离婚后直接抚养方,父母可以协商确定。 2.父母一方的优先直接抚养条件 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其直接抚养权: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 生育能力的;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无其他子 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 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3.祖父母、外祖父母对确定直接抚养方的影响 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 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 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4.10 周岁以上子女直接抚养方的确定 父母双方对 10 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 5.轮流直接抚养 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但是如果 轮流抚养对子女不利,即使父母已经达成协议,法院也不应当准许

6.离婚诉论期阿当事人均拒绝抚养子女的处理 针对这一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子女抚养的若干意见》第20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先 行截定由一方当事人抚养,保证离婚诉论的顺利进行。待南婚案件审理完华,再决定子女的 抚养归属。 如果法院判读不予离婚,那么子女仍燃应当由双方共同抚养:如法就判决准予双方离婚,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上述有关子女抚养归属的具体规定确定子女抚养关系。但是,如果法院判 决由对方当事人抚养子女,如果抚养方拒绝限行该判决,那么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强制执行, 7,继子女的直接抚养方 生父与雅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数育的饿子女,仍应由父母直接抚养。 (三)离婚后子女抚养关系的变更 1,直接抚养方要求变更抚养关系 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患有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饿续抚养子女的,在这种情况下, 选续雄持抚养关系。无论是对于子女的健康成长还是抚养子女一方的健康和生活都极为不 利。 2.间接抚养方要求变更:养关系 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者有焰特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 身心健康有不利影响的。抚养子女的一方不良行为足以表明其对子女合法权益的滇祝,法律 当然应当允许变更子女抚养关系,以充分保护子女的合法权益。 310周岁以上的末成年子女要求变更抚养关系 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要求变更抚养关系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10周岁阻上的未成年人具有一定的识别能力,能够从自身的利益出发考虑月题,因此,法 律应当尊重子女的意见。 4.有其他正当理白要求变更抚养关系 例如,抚养子女的一方再婚后,子女的继父或者雕母对子女有店特行为,而抚养方无力 改变这一状况的。 三、离婚后子女抚养贵的负粗与变更 (一)离娇后子女抚养费数额的确定 《婚媚法》第37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 费的一部或全部,负粗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 换。·
3 6.离婚诉讼期间当事人均拒绝抚养子女的处理 针对这一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子女抚养的若干意见》第 20 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先 行裁定由一方当事人抚养,保证离婚诉讼的顺利进行。待离婚案件审理完毕,再决定子女的 抚养归属。 如果法院判决不予离婚,那么子女仍然应当由双方共同抚养;如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上述有关子女抚养归属的具体规定确定子女抚养关系。但是,如果法院判 决由对方当事人抚养子女,如果抚养方拒绝履行该判决,那么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强制执行。 7.继子女的直接抚养方 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仍应由父母直接抚养。 (三)离婚后子女抚养关系的变更 1. 直接抚养方要求变更抚养关系 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患有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在这种情况下, 继续维持抚养关系,无论是对于子女的健康成长还是抚养子女一方的健康和生活都极为不 利。 2.间接抚养方要求变更抚养关系 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者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 身心健康有不利影响的。抚养子女的一方不良行为足以表明其对子女合法权益的漠视,法律 当然应当允许变更子女抚养关系,以充分保护子女的合法权益。 3. 10 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要求变更抚养关系 10 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要求变更抚养关系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10 周岁阻上的未成年人具有一定的识别能力,能够从自身的利益出发考虑问题,因此,法 律应当尊重子女的意见。 4.有其他正当理自要求变更抚养关系 例如,抚养子女的一方再婚后,子女的继父或者继母对子女有虐待行为,而抚养方无力 改变这一状况的。 三、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负担与变更 (一)离婚后子女抚养费数额的确定 《婚姻法》第 37 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 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 决

1,父醇双方协商确定 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但经查实,抚养方 的抚界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雷贵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法院不应当准许。 2,法院判决 在《子女抚养的若干意见》中,对确定子女抚养费的具体意见是:有固定收入的,抚育 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粗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 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国定收入的,抚育贵的数额可依据 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瓢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 比例, (二)抚养贵给付的期限与方式 1.给付的明限 抚有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18周岁。 2.给付的方式 抚养费原则上应定期给付。所谓定期给付,通常为以月、季度、年为时间单位给付抚养 费。一般适用于给付方有图定收入的情况。有条件的也可一次性给付: (三)抚养费数额的变更 1,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贵 《师州法》第37条明确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有贵的协议或判决,不姊碍子女在必 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读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2.负有给付义务的一方要求减免 负有义务的一方要求减免的请求,在下列条件下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负有给付义务的 一方因丧失劳动能力,失去经济米源,确实无论按醒原来的协议或者判决确定的抚养费数额 给付:有给付义务的一方因犯罪按收监改造:无力支付抚养费:直接抚养方再婚,其再婚配 偶恶意负担推子女的抚养费的一部或者全部。 3.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子女抚养的若干意见》第19条明确规定: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蛙氏而 拒付子女抚有费。 夫委离婚后,如果一方受需对非亲生子女进行了抚养,能否要求对方返还全部抚育费 呢?抚养教育子女是父母的权利和义务,既然对一方而言不是亲生子女,该方当事人当然没 有抚界教育的义务
4 l.父母双方协商确定 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但经查实,抚养方 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法院不应当准许。 2.法院判决 在《子女抚养的若干意见》中,对确定子女抚养费的具体意见是:有固定收入的,抚育 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 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 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 比例。 (二)抚养费给付的期限与方式 l.给付的期限 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 18 周岁。 2.给付的方式 抚养费原则上应定期给付。所谓定期给付,通常为以月、季度、年为时间单位给付抚养 费。一般适用于给付方有固定收入的情况。有条件的也可一次性给付。 (三)抚养费数额的变更 l.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 《婚姻法》第 37 条明确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 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2.负有给付义务的一方要求减免 负有义务的一方要求减免的请求,在下列条件下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负有给付义务的 一方因丧失劳动能力,失去经济来源,确实无论按照原来的协议或者判决确定的抚养费数额 给付;有给付义务的一方因犯罪被收监改造,无力支付抚养费;直接抚养方再婚,其再婚配 偶愿意负担继子女的抚养费的一部或者全部。 3.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子女抚养的若干意见》第 19 条明确规定: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 拒付子女抚育费。 夫妻离婚后,如果一方受骗对非亲生子女进行了抚养,能否要求对方返还全部抚育费 呢?抚养教育子女是父母的权利和义务。既然对一方而言不是亲生子女,该方当事人当然没 有抚养教育的义务

在夫麦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与他人通奸生育子女,隐裤真情,另一方受欺编而抚养了非 亲生子女,政使离婚后然给付的抚育费,对此要求赵还的,可以的情赵还:至于夫妻关系 存铁期间受骗方支出的抚育费用应否远还,因为待及的同题比较复食,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对 特。 四、高婚后父母对子女的探望权 (一》婚烟法对探望权的凝定 《娇娟法》第38条首次明确规定:“离婚后,不直接: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 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二》探值权的行使 子女探望权行使是指离婚后,问接扶养子女的一方探望子女。对探望的方式,时间安播 可以由离婚当事人在离婚时协议。离婚时双方对子女探望不能达成协议的,由人民法院在处 理离婚案作时一并判决。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同接扶养方在行使探望权时,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对距不执行有关探望 子女的判决或者截定的,人民法院可对有协助义务的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精施。 (三)探望权的中止与核复 对中止摆望的条件《婚烟法》第等条规定:”父暖母摆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 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族复探塑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 《婚烟法可法解释一》第5条更如具体规定为:”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 的过程中,请求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人民法院在征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行使 深望权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暴当事人的申请通知其 族复探望权的行使”。 五、夫费共同财产分制 (一)夫责共问财产的认定 1.夫麦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区分 根据我国婚烟法的有关规定,夫委共同财产包括:师烟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及一方所得的 财产,除双方另有约定、法律另有规定外,属于夫妻共同所有。夹妻共同的财产在离婚时需 分割。 除夫委约定、《婚烟法》第8条及可法解释的特别规定外,婚烟法将夫委的娇前财产、 婚媚关系存续期问所料的个人特有财产规定为个人所有产。个人财产,确定范围后离婚时归 一方所有,他方不能要求分割个人财产
5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与他人通奸生育子女,隐瞒真情,另一方受欺骗而抚养了非 亲生子女,致使离婚后依然给付的抚育费,对此要求返还的,可以酌情返还;至于夫妻关系 存续期间受骗方支出的抚育费用应否返还,因为涉及的同题比较复杂,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对 待。 四、离婚后父母对子女的探望权 (一)婚姻法对探望权的规定 《婚姻法》第 38 条首次明确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 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二)探望权的行使 子女探望权行使是指离婚后,间接扶养子女的一方探望子女。对探望的方式、时间安排 可以由离婚当事人在离婚时协议。离婚时双方对于女探望不能达成协议的,由人民法院在处 理离婚案件时一并判决。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间接扶养方在行使探望权时,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 子女的判决或者裁定的,人民法院可对有协助义务的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 (三)探望权的中止与恢复 对中止探望的条件《婚姻法》第 38 条规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 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 25 条更加具体规定为:"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 的过程中,请求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人民法院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行使 探望权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其 恢复探望权的行使" 。 五、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一)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 1.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区分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及一方所得的 财产,除双方另有约定、法律另有规定外,属于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共同的财产在离婚时需 分割。 除夫妻约定、《婚姻法》第 18 条及司法解释的特别规定外,婚姻法将夫妻的婚前财产、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个人特有财产规定为个人所有产。个人财产,确定范围后离婚时归 一方所有,他方不能要求分割个人财产

2.夫麦共同财产与家庭财产的区分 属于家庭成员共有的则产,主要是家庭成员共同劳动所创造的富,家庭经营所得收益 以及之购置的家庭时产,共月隧承的速产等等。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家时产中可能包含成 年、未成年子女的个人尉产,如八通过劳动、维承以及受赠与、遗赠所得尉产,人身受到伤 害所得赔偿金等等,不能作为夫妻的共阿尉产分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到,亦不能将所有 家庭成员共有财产都当作夫要共有财产分制。 (二)分制的原则与方法 1,双方协商处理共同时产 我国《婚州法》第39条规定:“离婚时,夫委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 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愿顺子女和女方权益的源则判决,” 2,法院分副共同财产的原则 (》男女平等原则。对夫委共同财产,夫责双方都有平等的所有权。 2)保护子女、女方权益原则: 3)》照顾无过错方原则。这里的所谓过错是指一方有严重的造反婚烟义务,破环夫妻关 系的行为,如通奸、拼居、重婚、家庭暴力、鸡待和速年等,也包基其他违反婚烟义务、破 坏夫妻关系的行为。 ()有利于当事人的生产、生活原则 3,分割的方法 离师时,双方对共同财产的分制方法处理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本着前述原则,运用 实物分割,价金分割、价格补整等方法分制 (三)分制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往意的问愿 1,婚婚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夫妻共月财产 》一方以个人财产授货取得的收盆. 2)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佳房公积金。 3》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成者位当取得的养老保段金、破产安置补偿贵。 ()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知识产权的财产性收益。 离娇时一方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如识产权,自一方所有。在分制夫麦共同耐产时,可根 据具体情况,对另一方予以适当的孤顾。 2.下列则产属于夫妻个人财产 (1)双方、一方的婚前时产
6 2.夫妻共同财产与家庭财产的区分 属于家庭成员共有的财产,主要是家庭成员共同劳动所创造的财富,家庭经营所得收益 以及之购置的家庭财产,共同继承的遗产等等。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家庭财产中可能包含成 年、未成年子女的个人财产,如其通过劳动、继承以及受赠与、遗赠所得财产,人身受到伤 害所得赔偿金等等,不能作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分割。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亦不能将所有 家庭成员共有财产都当作夫妻共有财产分割。 (二)分割的原则与方法 1.双方协商处理共同财产 我国《婚姻法》第 39 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 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2.法院分割共同财产的原则 (1)男女平等原则。对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都有平等的所有权。 (2)保护子女、女方权益原则。 (3) 照顾无过错方原则。这里的所谓过错是指一方有严重的违反婚姻义务、破坏夫妻关 系的行为,如通奸、姘居、重婚、家庭暴力、虐待和遗弃等,也包括其他违反婚姻义务、破 坏夫妻关系的行为。 (4)有利于当事人的生产、生活原则。 3.分割的方法 离婚时,双方对共同财产的分割方法处理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本着前述原则,运用 实物分割、价金分割、价格补偿等方法分割。 (三)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往意的问题 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1) 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2)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3)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4)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知识产权的财产性收益。 离婚时一方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归一方所有。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根 据具体情况,对另一方予以适当的照顾。 2.下列财产属于夫妻个人财产 (1)双方、一方的婚前财产

2)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话补助费。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 金、医药生话补助费即使在婚娟关系存续期间所得。亦为军人个人财产。 3,对婚烟关系存铁期阿下列财产性质的认定与分刺 (1》夫麦分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娇后所得的财产。夫麦婚后分居两地期间分别管理: 使用的婚据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原则上应认定为夫妻共问财产,在分制财产时,各自分 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可以归各白所有。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 方以与整额相当的尉产抵倍另一方。 2)因结婚受赠、收受的礼金、礼物。双方、一方结婚受赠、收受的礼金与礼物。其 性质应当属于共同产:即使己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话,一方减双方受赠的礼金亦应当认 定为夫委共月财产,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来源、量量等情况合理分制。 4.离婚时对彩礼的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可法解释二》第10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盟习俗给付的彩 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子以支粹: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月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话困难的, 5、一些特殊共同财产的分料方法 (1)夫麦双方分制共月财产中的股票,情券,授经基金份织等有价正券以及未上市股份 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2)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货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 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夫费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贷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毅东的配偶,过半 数股东同意的,其他殿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夫 菱双方就出贷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华数散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 同等价格购买该出宽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 3)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复在合伙企业中的出魔,另一方不是该全业合伙人的。当 夫委双方协商一政,将其合伙企业中的时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按以下情形分 别处理: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 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选行分制: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止, 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遇还的财产进 行分制:其他合秋人题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 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7 (2)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 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即使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亦为军人个人财产。 3.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性质的认定与分割 (1)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的财产。夫妻婚后分居两地期间分别管理、 使用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原则上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 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可以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 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2)因结婚受赠、收受的礼金、礼物。双方、一方团结婚受赠、收受的礼金与礼物,其 性质应当属于共同财产;即使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亦应当认 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 4.离婚时对彩礼的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 10 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 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5、一些特殊共同财产的分割方法 (1)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 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2)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 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 数股东同意的,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夫 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 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 (3)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当 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按以下情形分 别处理: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 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 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退还的财产进 行分割;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 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夫麦以一方名义授货设立独资企业的,夫麦在该熟魔企业中的共同财产的分剧,应 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方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对金业资产迷行评估后,由取得企业一 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整,双方均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在双方竟价基础上,由取得企业的一 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双方均不愿意经营流企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宽企 业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四)高灯时住房问题的处班 1夫麦共同所有的佳房 由一方婚前承粗、婚后用共问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 认定为夫麦共同财产。离婚时住房为共同时产,按照一服共同财产分割。 2一方个人所有的住房 婚后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过修螬、装修、冢拆原建,离师时未变更产权的, 房屋仍归产权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属于另一方位得的份额,由房屋所有权人折价补整另一方: 进行过扩建的。扩建部分的房屋型按夫麦其同!产处理。 3.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 对什么是离婚时双方均可承粗的公房,最高人民法究在1998年2月5目公的《关于 事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粗若干问题的解答》中解释为“婚前由一方承稻的公房,婚婚 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婚前一方承相的本单的房屋,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的:一方 婚前借款投资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权,婚后夫妻共同偿还借款的:娇后一方或双方中请取得 公房承程权的: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该承租房屋拆迁而取得房屋承程权的:夫妻双 方单位投资联建或联合购置的共有房屈的:一方将其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屈,交回本单位或交 给另一单位后,另一单位另给调换房屋的:婚前双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调换房星的:其 他应音认定为夫委双方均可承粗的情形。” 4”部分产权”房与尚未取料产权的住房 对夫麦双方共月出资南取得“部分产权“的房屋,分得房屋购买权的一方,一般可以按属 所得房屋产权的比例,依题离阳时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公布的同类住房的标准价,给予对方至 少一率价值的补德。 (五)离”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分制 《娇烟法》第39条特别线定:“离婚时,夫委的共同财产由双方物议处理:协议不成时, 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姜在家庭士地承包 经营中享有的权登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离婚后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人都不得侵
8 (4)夫妻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独资企业的,夫妻在该独资企业中的共同财产的分割,应 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方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由取得企业一 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双方均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在双方竞价基础上,由取得企业的一 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双方均不愿意经营该企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 业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四)离婚时住房问题的处理 1 夫妻共同所有的住房 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 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住房为共同财产,按照一般共同财产分割。 2.一方个人所有的住房 婚后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过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的, 房屋仍归产权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得的份额,由房屋所有权人折价补偿另一方; 进行过扩建的,扩建部分的房屋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3.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 对什么是离婚时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最高人民法院在 1996 年 2 月 5 日公布的《关于 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中解释为"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 关系存续 5 年以上的;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的房屋,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的;一方 婚前借款投资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权,婚后夫妻共同偿还借款的;婚后一方或双方申请取得 公房承租权的;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该承租房屋拆迁而取得房屋承租权的;夫妻双 方单位投资联建或联合购置的共有房屋的;一方将其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交回本单位或交 给另一单位后,另一单位另给调换房屋的;婚前双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调换房屋的;其 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情形。" 4"部分产权"房与尚未取得产权的住房 对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而取得"部分产权"的房屋,分得房屋购买权的一方,一般可以按照 所得房屋产权的比例,依照离婚时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公布的同类住房的标准价,给予对方至 少一半价值的补偿。 (五)离婚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分割 《婚姻法》第 39 条特别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 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 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离婚后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人都不得侵

害或者列夺。 六、离婚树使务的清箜 (一)夫责共同债务的清偿 1.共同债务的常义 共同倩务是指在婚细关系存续期间为推持夫妻共阿生活、经营活动,或为履行抚养,雕 养义务等所负的债务。 2。夫妻共问情务的认定 (1)认定共同倩务的标准。对共同债务的以定。有两个标准:第一。夫妻有无共同举债 的合意,如果夫委有共同举债的合意,无论所带来的利丝是否为双方共享,均为夫委共同债 务:第二。夫妻是香分享债务所带米的利拉。如果夫麦分享债务所带米的利益。即使没有共 同举循的合意。该债务也是夫妻共同陵务: 2共同债务的列举。夫委共同债务具体包帮为夫委、家庭共月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 为共同生产、生活需要所负债务:为抚养子女所负债务:夫菱一方或者双方为履行法定文务 所负债务,为共同经营活动所负债务。包括双方共同参与的经营活动、以共同财产投资以一 方名文从事的经营活动、双方同意以一方名义进行的经营话动且段入用于共同生活,以及虽 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货从事经营活动,但其收入确用于共同生活等情形下所负债务。 3.共月债务的清偿 对共问债务,夫麦负连带责任。具体说来,离娇时对己届清怪期的賃务以共同财产清搭 未届清偿期或者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部分由双方协商分制或者法院判决。 (二)夫妻一方个人债务的清德 1.个人债务的清偿责任 与夫妻对外的共同德务相对,个人债务即丰夫妻共同情务。对个人倩务应由一方以个人 财产清德。 2,个人循务的范围 (1)婚前债务且未用于婚后共同生话,夫成麦一方婚前以个人名义所负德务且不能够证 明用于娇后共同生活。 2)婚后债务但夫费有债务钓定且债权人承认该约定。婚后一方所负债务,但是能够证 明债权人明知夫麦之间有关于债务由一方怪还的约定: (3)》娇后与使权人有请偿责任约定的债务。婚后一方负债,俱是与债权人明确的定该债 务为夫费一方的个人债务,与另一方无关
9 害或者剥夺。 六、离婚时债务的清偿 (一)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 1.共同债务的含义 共同债务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维持夫妻共同生活、经营活动,或为履行抚养、赡 养义务等所负的债务。 2.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1)认定共同债务的标准。对共同债务的认定,有两个标准:第一,夫妻有无共同举债 的合意,如果夫妻有共同举债的合意,无论所带来的利益是否为双方共享,均为夫妻共同债 务;第二,夫妻是否分享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如果夫妻分享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即使没有共 同举债的合意,该债务也是夫妻共同债务。 (2)共同债务的列举。夫妻共同债务具体包括为夫妻、家庭共同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 为共同生产、生活需要所负债务;为抚养子女所负债务;夫妻一方或者双方为履行法定义务 所负债务,为共同经营活动所负债务,包括双方共同参与的经营活动、以共同财产投资以一 方名义从事的经营活动、双方同意以一方名义进行的经营活动且收入用于共同生活,以及虽 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但其收入确用于共同生活等情形下所负债务。 3.共同债务的清偿 对共同债务,夫妻负连带责任。具体说来,离婚时对已届清偿期的债务以共同财产清偿, 未届清偿期或者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部分由双方协商分割或者法院判决。 (二)夫妻一方个人债务的清偿 1.个人债务的清偿责任 与夫妻对外的共同债务相对,个人债务即非夫妻共同债务。对个人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 财产清偿。 2.个人债务的范围 (1)婚前债务且未用于婚后共同生活。夫或妻一方婚前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且不能够证 明用于婚后共同生活。 (2)婚后债务但夫妻有债务约定且债权人承认该约定。婚后一方所负债务,但是能够证 明债权人明知夫妻之间有关于债务由一方偿还的约定。 (3)婚后与债权人有清偿责任约定的债务。婚后一方负债,但是与债权人明确约定该债 务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与另一方无关

()夫麦有镜务由个人清钓是。夫妻可以约定双方债务的归属,如将共同镜务约定为 由个人清偿,但以选莲债务为日的的除外: (⑤)未轻对方月意且与法定义务无关的衡务。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励与其没有抚 养义务的亲用所负的债务,为个人债务。 (6)双方无共同举债合意收拉又用于共同生活的债务。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货从 事经营活动,其致入确未用于共月生活所负的倩务。 ()其他个人货务。其他个人货务,包括一方的不合理开支。如暗博、吸毒、耐清等所 负债务:一方从事违法行为所负债务: 七、离婚时对生活困难方的经济有助 (一)经济带励的含义与性质 《婚娟法》第2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时产中 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封,由人民法凳判决。”此为离婚时对生活 闲难方的经济帮助。 离婚时经济帮助的规定同等的适用于男女双方,但主要是为了保护女方的利盛。当然生 活中也有男方离婚时在经济、住房等问思上存在围难的,此时,男方提出请求。女方也应给 予适当的相助。 (二》实施经济事助的条件 1.生话用难在离娇时已经华在 要求帮助的一方必须是离婚时生活确有困难,而自己又无力解决。 2.提供帮助的一方必须有负粗能力 经济帮助的存在以帮助方有经济能力为前提,且帮助方是在力所隆及的微围内实菌帮 助 (三)轻济帝助的方式 对生話帮助的数额、期限等,首先由双方协议。以便双方能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协议。 如双方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以个人财产进行经济帮助。一般作法是: 1,短期或一次性帮励 离婚时有生活困难的一方,年轻且有劳动能力的。生活困难具有暂时性,这时另一方可 给予短期的或一次性的帮助: 2,多方面成长期性插助 离婚时己经结婚多年,生活困难一方年老树残。失去劳动能力。又无生活米面的。帮励 10
10 (4)夫妻有债务由个人清偿约定。夫妻可以约定双方债务的归属,如将共同债务约定为 由个人清偿,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5)未经对方同意且与法定义务无关的债务。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 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为个人债务。 (6)双方无共同举债合意收益又用于共同生活的债务。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 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7)其他个人债务。其他个人债务,包括一方的不合理开支,如赌博、吸毒、酗酒等所 负债务;一方从事违法行为所负债务。 七、离婚时对生活困难方的经济帮助 (一)经济帮助的含义与性质 《婚姻法》第 42 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 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此为离婚时对生活 困难方的经济帮助。 离婚时经济帮助的规定同等的适用于男女双方,但主要是为了保护女方的利益。当然生 活中也有男方离婚时在经济、住房等问题上存在困难的,此时,男方提出请求,女方也应给 予适当的帮助。 (二)实施经济帮助的条件 1.生活困难在离婚时已经存在 要求帮助的一方必须是离婚时生活确有困难,而自己又无力解决。 2.提供帮助的一方必须有负担能力 经济帮助的存在以帮助方有经济能力为前提,且帮助方是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实施帮 助。 (三)经济帮助的方式 对生活帮助的数额、期限等,首先由双方协议,以便双方能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协议。 如双方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以个人财产进行经济帮助。一般作法是: 1.短期或一次性帮助 离婚时有生活困难的一方,年轻且有劳动能力的,生活困难具有暂时性,这时另一方可 给予短期的或一次性的帮助; 2.多方面或长期性帮助 离婚时已经结婚多年,生活困难一方年老病残,失去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