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四章结婚主要内容 本章是本课程的重点内容之一,主要介留了结婚制度的历史沿革及有关理论。阑述了结 师的必备要件和禁止要件的理论和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分析了无效娇烟与可撒销娇烟 的成立要件,强调了预防和减少婚烟纠纷,制裁违法婚婚的重要性。在学习这一章到应重点 拿挥的内容有: 一、婚婚成立的桶念及琴件 婚烟成立,又称结婚,是男女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夫妻关系的一种法 律行为。其概之在理论上有袭义说与广义说之分,装义说仅指结婚面言,广义说则包括订婚 和结婚两个方面。我国婚烟法亦采狭义说,不承认婚约的效力,对婚约不予保护。 各国树结婚要件根据其意义、分类的方法大体上可分为:实质要件与形式要件:必备要 件与禁止要件:公益要件与私益要件: 依属婚烟法的规定,我国将结婚的实质煲件称为婚条件,包括经备条件和禁止条作, 是婚烟法所提定的涉及结婚当事人本身及双方关系本质的条件,察结婚的形式要件称为结婚 的登记程序,只有办理了结婚登记的婚烟,才是合法有效的婚烟,受法律保护。 二、结婚的必备条件 结娇条件是指,国家从当事人和子女后代及杜会利益的需要出发,对公民结婚所做的必 要的限制, 必备条件又称积极要件,是当事人结婚时必须具备的条件。根据婚州法的规定。必备条 件有两个,男女双力完全自凰:男女双方均达到法定婚龄,这两个条件必類同时具备,缺一 不可。 1、男女双方完坐自题 《娇法》第5条规定:“结师色须男女双方完全白显,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如以强迫 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这是婚烟白由原则在结婚制度中的具体体现,是结婚的首要条件。 所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位作全面理解,主要有三点含义!第一,意思表示真实自愿,第二 当事人必须具有结婚的行为能力和无婚烟障碍:第三,应当划清第三者的蓉意福励和非法干 法的界限 例如:20岁的姑规小王,家境贫寒,且有一长兄年届0仍米豪亲,小王的父亲为获得 一笔丰厚彩礼,将其许配给动有余的残疾人李某,小王执意不从,但在父亲的打骂成遥下, 违心地与李某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在举行婚礼的当晚服毒自尽,经抢牧无减死亡,20
1 第四章 结婚主要内容 本章是本课程的重点内容之一,主要介绍了结婚制度的历史沿革及有关理论。阐述了结 婚的必备要件和禁止要件的理论和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分析了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 的成立要件,强调了预防和减少婚姻纠纷,制裁违法婚姻的重要性。在学习这一章时应重点 掌握的内容有: 一、婚姻成立的概念及要件 婚姻成立,又称结婚,是男女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夫妻关系的一种法 律行为。其概念在理论上有狭义说与广义说之分,狭义说仅指结婚而言,广义说则包括订婚 和结婚两个方面。我国婚姻法亦采狭义说,不承认婚约的效力,对婚约不予保护。 各国对结婚要件根据其意义、分类的方法大体上可分为:实质要件与形式要件;必备要 件与禁止要件;公益要件与私益要件。 依照婚姻法的规定,我国将结婚的实质要件称为结婚条件,包括必备条件和禁止条件, 是婚姻法所规定的涉及结婚当事人本身及双方关系本质的条件。将结婚的形式要件称为结婚 的登记程序,只有办理了结婚登记的婚姻,才是合法有效的婚姻,受法律保护。 二、结婚的必备条件 结婚条件是指,国家从当事人和子女后代及社会利益的需要出发,对公民结婚所做的必 要的限制。 必备条件又称积极要件,是当事人结婚时必须具备的条件。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必备条 件有两个:男女双力完全自愿;男女双方均达到法定婚龄。这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 不可。 1、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婚姻法》第 5 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 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这是婚姻自由原则在结婚制度中的具体体现,是结婚的首要条件。 所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应作全面理解,主要有三点含义:第一,意思表示真实自愿;第二, 当事人必须具有结婚的行为能力和无婚姻障碍;第三,应当划清第三者的善意帮助和非法干 涉的界限 例如:20 岁的姑娘小王,家境贫寒,且有一长兄年届 30 仍来娶亲,小王的父亲为获得 一笔丰厚彩礼,将其许配给 50 有余的残疾人李某,小王执意不从,但在父亲的打骂威逼下, 违心地与李某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在举行婚礼的当晚服毒自尽,经抢救无减死亡,20

岁的年青生命香消玉刚,强迫婚据造成了一场无法挽敦的悲肌。 2、必须达到法定婚龄 我国《婚烟法》第6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甲于20周岁。 晚婚晚育应予鼓励,”法定婚龄也称适婚年龄。是指祛律规定的最低结婚年龄,其含义如下 第一,法定婚龄是法律规定的最低结婚年静,在此年龄以上始许结婚,在此年静以下不许结 婚。它不是最住结婚年龄,也不是必须结婚年龄。第二。法定婚龄具有强制性,当事人必须 道守。违背法定婚龄的规定,不到适婚年龄结婚的行为是违法行为,其婚州为无效斯烟。 我国对法定婚龄的规定有利于计划生育工作的开根,有利于提高人门的物质文化生活水 平,有利于优生优育和提高婚娟质量。 法定婚龄,是人们结婚必须具有的资格,不到法定婚龄不允许结婚,到了法定娇龄也可 以不结婚。在此基础上,国家实行鼓时晚婚晚育的政策。《婚烟法》第6条在规定法定婚龄 的同时,规定了“晚婚晚育应予鼓励”。但必须注意的是,晚婚瓷有的浅定不具有法律的强 制性,是提饵性条款,这点与法定娇龄不同。 三、结婚的禁止条件 禁止条件又称结婚的酒极条件,即结婚必须排除的条作,根据婚烟法和婚娟位记条例的 规定,禁止条件有三:有配偶者禁止结婚,一定夏围内的血亲和患有特定疾病者禁止结婚。 (一)禁止有配偶者结婚 一夫一委制,是我国娇州法的基本原则。《婚烟法》第3条明确规定,禁止重婚。第10 条规定:重婚的,婚烟无效。重婚是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的行为,是结婚的禁止条件。有 配偶者再婚的,构成重婚,其娇州无效:触纪刑律,构成置师罪的,应当依超刑法的规定追 究起墨者的刑事责任。2001年修订的《婚侧法》再次明令禁止重师,并明确规定重婚是婚 解无效的首要原因。 (二)蘖止一定范围内的血亲结婚 禁止一定范围内的血亲通婚,是古今中外各国婚烟立法的通例。我国《婚据法》第? 条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素”禁止结婚。 直系血亲是具有直接血缘联系的最斋近的亲属。如父母子女。粗父母、外相父母与孙子 女、外孙子女等。禁止直系血亲结婚没有代数的限制。 身系血素是指具有间接血缘联系的来属。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是指同出于相父母、外粗 父母的三代以内的亲属。它包括以下几种: 1,兄弟姐妹。包括全血缘的兄弟姐妹和同父异母或月母异父的半血缘兄弟组味(不包 2
2 岁的年青生命香消玉殒,强迫婚姻造成了一场无法挽救的悲剧。 2、必须达到法定婚龄 我国《婚姻法》第 6 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 22 周岁,女不得早于 20 周岁。 晚婚晚育应予鼓励。”法定婚龄也称适婚年龄,是指祛律规定的最低结婚年龄。其含义如下: 第一,法定婚龄是法律规定的最低结婚年龄,在此年龄以上始许结婚,在此年龄以下不许结 婚。它不是最佳结婚年龄,也不是必须结婚年龄。第二,法定婚龄具有强制性,当事人必须 遵守。违背法定婚龄的规定,不到适婚年龄结婚的行为是违法行为,其婚姻为无效婚姻。 我国对法定婚龄的规定有利于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有利于提高人们的物质文化生活水 平,有利于优生优育和提高婚姻质量。 法定婚龄,是人们结婚必须具有的资格,不到法定婚龄不允许结婚,到了法定婚龄也可 以不结婚。在此基础上,国家实行鼓励晚婚晚育的政策。《婚姻法》第 6 条在规定法定婚龄 的同时,规定了“晚婚晚育应予鼓励”。但必须注意的是,晚婚晚育的规定不具有法律的强 制性,是提倡性条款,这点与法定婚龄不同。 三、结婚的禁止条件 禁止条件又称结婚的消极条件,即结婚必须排除的条件。根据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的 规定,禁止条件有三:有配偶者禁止结婚,一定范围内的血亲和患有特定疾病者禁止结婚。 (一)禁止有配偶者结婚 一夫一妻制,是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婚姻法》第 3 条明确规定,禁止重婚。第 10 条规定:重婚的,婚姻无效。重婚是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的行为,是结婚的禁止条件。有 配偶者再婚的,构成重婚,其婚姻无效;触犯刑律,构成重婚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的规定追 究犯罪者的刑事责任。2001 年修订的《婚姻法》再次明令禁止重婚,并明确规定重婚是婚 姻无效的首要原因。 (二)禁止一定范围内的血亲结婚 禁止一定范围内的血亲通婚,是古今中外各国婚姻立法的通例。我国《婚姻法》第 7 条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直系血亲是具有直接血缘联系的最亲近的亲属。如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 女、外孙子女等。禁止直系血亲结婚没有代数的限制。 旁系血亲是指具有间接血缘联系的亲属。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是指同出于祖父母、外祖 父母的三代以内的亲属。它包括以下几种: 1.兄弟姐妹。包括全血缘的兄弟姐妹和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半血缘兄弟姐妹(不包

括并无血修联系的异父异母兄弟姐妹),他们是同源于父母的两代以内旁系血亲。 2.伯、叔与侄女,姑与侄子,舅与端女,姨与娜。他们是同源于相父母或外机父母的 不问罩分的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3。堂兄弟如妹和表兄弟妇林,他们是同谦于相父母或外粗父母的相同辈分的三代以内 旁系血亲。 禁止一定范围内的血素通婚,其机据主要有两个方面:第一,伦理道德的要求,近亲结 婚,有得风化。第二,基于优生学、速传学冢理。 例如:余某与钱某系表兄妹,青梅竹马一起长大,到了法定婚龄后,双方决定携手共度 一生,双方的家长也非常赞同这柱亲上加亲的喜事,但余某与钱某双方共同到婚烟登记机关 办理结婚登记时才知道,作为表兄妹。俩人不得结婚。回家后,双方经商量后决定箕身不生 育,并写了保证不生育的保证书,再次到师烟登记机关办理结师登记手续,但根据《婚州法》 和《婚烟登记条例》的规定,他们仍然不符合结婚登记的法定条件,不生育的保证书没有法 律效力。也不能作为结婚程记的附加条件。 (三)禁止结婚的疾病 《婚蜗法》第7条规定“惠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禁止结婚。《婚螺登 记条例》第6条第5款规定:“要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婚烟登记机关不予结 婚登记,” 事线属于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树,目前主要依据《厚要保健法》和《传染病防 治法》等相关规定。1995年6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8条规定, 娇输医学检查包括下列疾病:严重速传性疾病:指定传染柄:有关精神病。第9条规定:经 婚赖医学检查,对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者有关精神柄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当指出医 学意见: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第38条规定:指定传染病,是指《中华人民 共和国传染病防泊法》中规定的艾溢病,淋病、梅毒、麻风病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站婚和生 育的其他传染南。严重速传性疾利,是指由于速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自 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速传性疾病。有关精神病,是指精伸 分裂症、躁狂抑富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四、我因结婚登记制度 《娇烟法》第8条规定:“要果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白到婚烟登记机关违行结婚登记· 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麦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 的,应当补办登记,”2003年7月30日膜布的《娇媚登记条例)则对结婚登记的条件和程
3 括并无血缘联系的异父异母兄弟姐妹),他们是同源于父母的两代以内旁系血亲。 2.伯、叔与侄女,姑与侄子,舅与甥女,姨与甥。他们是同源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 不同辈分的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3.堂兄弟姐妹和表兄弟姐妹。他们是同源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相同辈分的三代以内 旁系血亲。 禁止一定范围内的血亲通婚,其根据主要有两个方面:第一,伦理道德的要求,近亲结 婚,有碍风化。第二,基于优生学、遗传学原理。 例如:余某与钱某系表兄妹,青梅竹马一起长大,到了法定婚龄后,双方决定携手共度 一生,双方的家长也非常赞同这桩亲上加亲的喜事。但余某与钱某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 办理结婚登记时才知道,作为表兄妹,俩人不得结婚。回家后,双方经商量后决定终身不生 育,并写了保证不生育的保证书,再次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根据《婚姻法》 和《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他们仍然不符合结婚登记的法定条件,不生育的保证书没有法 律效力,也不能作为结婚登记的附加条件。 (三)禁止结婚的疾病 《婚姻法》第 7 条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禁止结婚。《婚姻登 记条例》第 6 条第 5 款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结 婚登记。” 哪些属于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目前主要依据《母婴保健法》和《传染病防 治法》等相关规定。1995 年 6 月 1 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 8 条规定: 婚前医学检查包括下列疾病: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有关精神病。第 9 条规定:经 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当指出医 学意见;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第 38 条规定:指定传染病,是指《中华人民 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 育的其他传染病。严重遗传性疾病,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自 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 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四、我国结婚登记制度 《婚姻法》第 8 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 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 的,应当补办登记。”2003 年 7 月 30 日颁布的《婚姻登记条例》则对结婚登记的条件和程

序作出了更为具体和明确的规定。 (一)结赠登记的意义 结师登记,是指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按组我国法律的城定进行结婚登记。结婚登 记制度是我国娇州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实行结婚登记制度,体现了国家对公民婚烟行为的指导和监督。 2.实行结婚登记制度,是严格实行斯州法,保护婚闻关系的需要。 3。实行结婚登记制度,有利于提高当事人的法制观老,进行法制宣传和社会主义道德 教育,以减少婚媚纠粉,推护安定团结,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结期登记的机关和程序 《婚蜗登记条例)第2条规定:“内地居民办理婚娟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 门成者乡(镇)人民政府,省、白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衣村居民办 理婚烟登记的具体机关。“ 由于结婚登记是建立当事人身份关系的行为,因此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领亲自到婚娟 叠记机关办理结婚置记。结婚叠记的程序有 1.中请 自愿结婚的男女,必领亲自到婚据登记机关申请结娇登记,办理结娇登记的当事人应当 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户口本:(2身份证:(3)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 有直系血亲和三代鬼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2.审查 婚烟登记机关依法对当事人的结婚中请进行审核查实。婚娟登记机关一方面审查结婚登 记当事人双方是香符合法定的结婚条件:另一方面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正明材料 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 3.登记 婚烟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结婚中请进行审查后,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 发给结婚正。对离过娇的,应当注销其离婚证。当事人从取得结婚证起,确立夫麦关系。 婚烟登记机关在审查中,如果发现中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子登记 (1)未到法定结婚年静的:(2)幸双方自愿的:(3)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4》属于 直系血亲减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患者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结婚登记是婚烟合法有效的程序。凡办果结婚登记,取得结婚证的,婚烟即告成立,具 有法律效力,受法律保护
4 序作出了更为具体和明确的规定。 (一)结婚登记的意义 结婚登记,是指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进行结婚登记。结婚登 记制度是我国婚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实行结婚登记制度,体现了国家对公民婚姻行为的指导和监督。 2.实行结婚登记制度,是严格实行婚姻法,保护婚姻关系的需要。 3.实行结婚登记制度,有利于提高当事人的法制观念,进行法制宣传和社会主义道德 教育,以减少婚姻纠纷,维护安定团结,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结婚登记的机关和程序 《婚姻登记条例)第 2 条规定:“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 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 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 由于结婚登记是建立当事人身份关系的行为,因此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 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结婚登记的程序有: 1.申请 自愿结婚的男女,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办理结婿登记的当事人应当 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户口本; (2)身份证; (3)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 有直系血亲和三代阻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2.审查 婚姻登记机关依法对当事人的结婚申请进行审核查实。婚姻登记机关一方面审查结婚登 记当事人双方是否符合法定的结婚条件;另一方面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 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 3.登记 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结婚申请进行审查后,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 发给结婚证。对离过婚的,应当注销其离婚证。当事人从取得结婚证起,确立夫妻关系。 婚姻登记机关在审查中,如果发现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 (1)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2)非双方自愿的;(3)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4)属于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5)患者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结婚登记是婚姻合法有效的程序。凡办理结婚登记,取得结婚证的,婚姻即告成立,具 有法律效力,受法律保护

五、我国斯妇法规定的无效狮媚 (一)无效婚婚的事由 《婚娼法》第1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婚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 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娇前悲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娇后简表治愈的:(四) 未到法定婚静的。” 我国只将进反当事人意愿的婚烟视为可抛销婚媚,其余均为无效婚烟。 1.重婚是娇州无效的首要原因。它是对一夫一委制的严重战路。 2.近亲结婚严重违反了“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的规定,其婚烟不 应当产生法律效力: 3.疾病婚是指娇前即惠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转,娇后又没有治愈的,其娇烟 不产生法律效力。但婚后该疾病已治意的,不得宣告婚烟无效。 4,末达适婚年龄也是婚娟无效的重要限因。凡男女双方成一方不到法是娇龄结婚的, 其婚烟无效,1应在法定婚龄届至前餐出,如发现或宜告时当事人已达法定婚龄的,不应再 宣告婚烟无效。 根据《婚烟法可法解释一》第8条的规定,中请无效婚娟时,法定的无效婚姻事由己经 消失的。人民法院对宜告婚烟无效的中请不予支持。 (二)确认婚烟无效的程序 我国的无效婚烟为宜告无效度,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必须到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宜告婚 烟无效的中请,经法院截决并宜告无效后,始发生无效的效力。 有权依据《婚烟法)第10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烟申请宣告婚烟 无爱的主体,包括婚烟当事人及利害美系人 夫要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一年内,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据《师据法》第10条的 规定中请宣容婚媚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在我国确认婚烟无效的机关是人民法统,当事人可以依诉论程序到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 烟无效。人民法院市理宜告婚烟无效案件,对娇师蝌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解,应当依法作出判 决:有关婚烟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六、我国厮烟法规定的可量麝婚烟 可撒销婚烟又称师州播销,在我国是指男女双方或一方缺乏结婚的合意,因受地方或第 三者粉道而结合的违法婚烟。《婚烟法)第11条规定:“因砂迫结婚的,受特迫的一方可以 向婚烟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量销该婚烟。受胁迫的一方量销婚烟的请求。应当白结婚登
5 五、我国婚姻法规定的无效婚姻 (一)无效婚姻的事由 《婚姻法》第 10 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 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 未到法定婚龄的。” 我国只将违反当事人意愿的婚姻视为可撤销婚姻,其余均为无效婚姻。 1.重婚是婚姻无效的首要原因,它是对一夫一妻制的严重践踏。 2.近亲结婚严重违反了“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的规定,其婚姻不 应当产生法律效力。 3.疾病婚是指婚前即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又没有治愈的,其婚姻 不产生法律效力。但婚后该疾病已治愈的,不得宣告婚姻无效。 4.末达适婚年龄也是婚姻无效的重要原因。凡男女双方或一方不到法定婚龄结婚的, 其婚姻无效,但应在法定婚龄届至前提出,如发现或宣告时当事人巳达法定婚龄的,不应再 宣告婚姻无效。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 8 条的规定:申请无效婚姻时,法定的无效婚姻事由已经 消失的,人民法院对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不予支持。 (二)确认婚姻无效的程序 我国的无效婚姻为宣告无效制度,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必须到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宣告婚 姻无效的申请,经法院裁决并宣告无效后,始发生无效的效力。 有权依据《婚姻法》第 10 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 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 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一年内,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据《婚姻法》第 10 条的 规定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在我国确认婚姻无效的机关是人民法院。当事人可以依诉讼程序到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 姻无效。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 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六、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可撤销婚姻 可撤销婚姻又称婚姻撤销,在我国是指男女双方或一方缺乏结婚的合意,因受他方或第 三者胁迫而结合的违法婚姻。《婚姻法)第 11 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 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

记之日品一年内提出,被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情娇媚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 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一)嫩俯婚婚的事由 撒销婚烟的解因是一方域双方受肺追。也就是说男女双方或一方并无成立婚娟的合意, 国是受到他方或第三人的物迫而成立的婚烟,根据《婚烟法司法解释一)第10条的规定, 所丽粉迫是番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成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壁康、名誉,财产等方面 壹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膏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婚烟是男女两性以水久共同 生活为目的的结合,双方必须意思表示真实一政。如果一方以助追的方式威助、通追对方与 其结婚,使对方在恐机中被道作出同意站婚的意思表示,这种同意不是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 示,应当予以撒销。 (二)撒喇婚州的程序 在我国有权抛销娇娟的机关是婚娟登记机关和人民法院,当事人可以依行政程序到婚姻 叠记机关中请徽销婚烟,也可以依诉论程序到人民法院申请量销婚婚: 《娇帽登记条例》第9条悦定:“因粉避结娇的,受粉迫的当事人依据婚烟法第11条的 规定向婚据登记机关请求播肺其婚烟的,应当出具下列证明材料:(1)本人的身份证,结婚 证:2公能够证明受特迫结婚的正明材料。 人民法院审理婚烟当事人因受静迫而请求撞肺婚据的案件,应当适用简易程序成者普通 程序。 撒销婚烟的请求权专属于受助迫的一方当事人本人,其他人无权要求量销该婚烟。因为 沙及当事人主观意愿的行为,贝能由当事人白已作出,其地人无法代其作出判断。 为了保障婚婚关系的稳定,《婚烟法》第1山条对置销婚烟明确规定了除斥期同:“因 逾结婚的,受励逾的一方量销婚烟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1年内提出。“超过了该 期间的。受粉道一方不可再提出撒销婚娟的请求,而应按离婚程序处理。《婚娟法》第1山 条还线定:“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撒销师烟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1 年内提出。”即除斥期间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开始计算 七、无效婚娟与可卷销婚烟的法律后果 我国婚烟法对无效婚烟与可辑销婚婚均采有追湖及力的法律后果。第12条凝定:“无效 或核搔销的婚烟,白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委的权利和文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 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儒顾无过情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幅 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烟当事人的财产权登。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
6 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 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一)撤销婚姻的事由 撤销婚姻的原因是一方或双方受胁迫。也就是说男女双方或一方并无成立婚姻的合意, 而是受到他方或第三人的胁迫而成立的婚姻,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 10 条的规定, 所谓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 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婚姻是男女两性以永久共同 生活为目的的结合,双方必须意思表示真实一致。如果一方以胁迫的方式威胁、逼迫对方与 其结婚,使对方在恐惧中被迫作出同意结婚的意思表示,这种同意不是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 示,应当予以撤销。 (二)撤销婚姻的程序 在我国有权撤销婚姻的机关是婚姻登记机关和人民法院。当事人可以依行政程序到婚姻 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婚姻,也可以依诉讼程序到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婚姻。 《婚姻登记条例》第 9 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 1l 条的 规定向婚姻登记机关请求撤销其婚姻的,应当出具下列证明材料:(1)本人的身份证、结婚 证:(2)能够证明受胁迫结婚的证明材料。 人民法院审理婚姻当事人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案件,应当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 程序。 撤销婚姻的请求权专属于受胁迫的一方当事人本人,其他人无权要求撤销该婚姻。因为 涉及当事人主观意愿的行为,只能由当事人自己作出,其他人无法代其作出判断。 为了保障婚姻关系的稳定,《婚姻法》第 11 条对撤销婚姻明确规定了除斥期间:“因胁 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 1 年内提出。“超过了该 期间的,受胁迫一方不可再提出撤销婚姻的请求,而应按离婚程序处理。《婚姻法)第 11 条还规定:“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 1 年内提出。”即除斥期间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开始计算。 七、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 我国婚姻法对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均采有追溯及力的法律后果。第 12 条规定:“无效 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 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 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

父母子女的馔定。根据这一规定,无效婚烟和可撤前师烟法律效力相同,均为自始无效,从 娇细成立之日起即不产生法律效力。因此,对当事人而言,婚细的无效与被搬销将会产生以 下法律后果: (一)婚无效或被销后的权利文务关系 婚烟无效成按辙销的当事人之间不具有基于婚婚的效力而发生的夫妻同的权利义务关 系。即双方之间不适用法律有关合法婚烟的夫麦人身关系和夫委财产关系的城定。, (二》婚烟无效或教散销后的子女抚养月想 对于在无效婚烟或可量销婚烟期间出生的子女,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不受父母婚姻 无效或被撤销的影响,父母的婚烟被宜告无效或被搬销之后,有关子女的白属及抚养费的负 担等月题均应适用婚解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处理, (三)熏”导致的婚烟无效的财产处理同思 盈师是严重违反一夫一卖制的行为,在重婚关系中,重娇者可能有两个以上的配偶,在 确认后婚无效的问时,对后婚同居期间的财产进行处理。首先要保护合法婚烟当事人应得的 财产,不得侵害合法婚媚当事人的财产权利。有过错的一方应少分成不分财产。为了更好地 保护合法婚烟当事人的利盒,人民法院在审理重婚导致的无效娇烟案件时,涉及财产处理的 应当准许合法婚州当事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八,事实师烟 事实婚烟是法律婚娟的对称。所带事实婚婚,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理结婚登记, 即以夫要名文同居生活,周国的人也认为是夫麦关系的两性结合。 我国树事实婚烟的处理是根据我国的具体情况制定的,经历了从有条件承认,逐步不承 认,完全不承认,再到相对承认的发展过程。 当前社会,己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男女双方未登记结婚就同居生活在一起是较为常见的 杜会现象。最高人民法院针对此情况作出了相关的司法解释,为法就在处理此类案件时提供 了法律依据。 199年1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履布并植行的《关于人民法院事理未办结婚登记而 以夫委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中规定:若男女双方是在198际年3月15日《娇帽 登记办法》施行之前同居的,同居时風然结婚的某些实质要件不具备,但贝要起诉到人民法 院时,双方均己符合结婚法定条件的则承认其事实婚烟关系。如果双方是在19哪年3月15 日《婚烟登记办法》城行以后同唇的,则要求双方必须在同居时均具答结婚的法定条件,才 能被承认具有事实婚侧关系。除了以上两种情况以外,其余的男女双方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
7 父母子女的规定。根据这一规定,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法律效力相同,均为自始无效,从 婚姻成立之日起即不产生法律效力。因此,对当事人而言,婚姻的无效与被撤销将会产生以 下法律后果: (一)婚姻无效或被撤销后的权利义务关系 婚姻无效或被撤销的当事人之间不具有基于婚姻的效力而发生的夫妻间的权利义务关 系。即双方之间不适用法律有关合法婚姻的夫妻人身关系和夫妻财产关系的规定。 (二)婚姻无效或被撤销后的子女抚养问题 对于在无效婚姻或可撤销婚姻期间出生的子女,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不受父母婚姻 无效或被撤销的影响,父母的婚姻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之后,有关子女的归属及抚养费的负 担等问题均应适用婚姻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处理。 (三)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问题 重婚是严重违反一夫一妻制的行为,在重婚关系中,重婚者可能有两个以上的配偶,在 确认后婚无效的同时,对后婚同居期间的财产进行处理,首先要保护合法婚姻当事人应得的 财产,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利,有过错的一方应少分或不分财产。为了更好地 保护合法婚姻当事人的利益,人民法院在审理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案件时,涉及财产处理的 应当准许合法婚姻当事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八、事实婚姻 事实婚姻是法律婚姻的对称。所谓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理结婚登记, 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周围的人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 我国对事实婚姻的处理是根据我国的具体情况制定的,经历了从有条件承认、逐步不承 认、完全不承认、再到相对承认的发展过程。 当前社会,已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男女双方未登记结婚就同居生活在一起是较为常见的 社会现象。最高人民法院针对此情况作出了相关的司法解释,为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提供 了法律依据。 1989 年 12 月 13 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并施行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 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中规定;若男女双方是在 1986 年 3 月 15 日《婚姻 登记办法》施行之前同居的,同居时虽然结婚的某些实质要件不具备,但只要起诉到人民法 院时,双方均已符合结婚法定条件的则承认其事实婚姻关系。如果双方是在 1986 年 3 月 15 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以后同居的,则要求双方必须在同居时均具备结婚的法定条件,才 能被承认具有事实婚姻关系。除了以上两种情况以外,其余的男女双方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

妻名复同居生活的,均为月居关系。 2001年12月2?日施行的《量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娟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中对 事实婚烟的界定又作出了变动。该解释参考1994年实雀的《婚婚登记条例》和最高人民法 院以前的相关可法解释,在坚持过去可法解释中有条件地承认事实婚烟源则的情况下,将事 实婚烟与问居关系的界线划分了一个时阿分界点,该解释第五条规定:“未按婚娟法第八条 规定办理结婚叠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话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树 待:(1)1994年2月】日民政都《婚烟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 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烟处理:2)199则年2月1日民政部《婚娟登记条例)公布实随以 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 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根据该司法解释的规定,事实婚解应从以下两个方面去进行界定:一是结婚条件,即男 女双方必须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欠缺的仅是未按规定办理结娇登记这一形式要件:二是时 间条件,即男女双方必须是在19的4年2月1日民政部《奸烟登记条例》公布实以前,就 已具备了结婚的实质要作件。对于《婚烟登记条例》公布实施以后,即1994年2月1日之后, 男女双方虽具备结婚实质要件目欠缺形式要件未进行结婚登记的。则应按月居关系处理,由 于《婚烟法》解释(一)中明确规定:“解释能行后,此前最高人法院作出的相美司法解释与 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所以在今后的司法实置中,应严格的将以上两个条件来 作为判定是否属于率实婚烟的标准。 2003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烟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根据该解释第一条的线定,除有配偶者与他人形成的同居关系以外,对于其他单纯的 同居关系的确认解除等纠蝓,人民法院一律不予受理。因男女双方未经结娇登记即以夫委名 义共同生活在一起后,会产生两种不同的法律后果,即事实婚蜗关系和同居关系。而两者的 处理结果又藏然不同。所以正确地对事实婚娟关系予以界定在可法实我中是一个关键问题
8 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均为同居关系。 2001 年 12 月 27 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中对 事实婚姻的界定又作出了变动。该解释参考 1994 年实施的《婚姻登记条例》和最高人民法 院以前的相关司法解释,在坚持过去司法解释中有条件地承认事实婚姻原则的情况下,将事 实婚姻与同居关系的界线划分了一个时间分界点。该解释第五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 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 待:(1)1994 年 2 月 1 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 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2)1994 年 2 月 1 日民政部《婚姻登记条例》公布实施以 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 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根据该司法解释的规定,事实婚姻应从以下两个方面去进行界定:一是结婚条件,即男 女双方必须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欠缺的仅是未按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这一形式要件;二是时 间条件,即男女双方必须是在 1994 年 2 月 1 日民政部《婚姻登记条例》公布实施以前,就 已具备了结婚的实质要件。对于《婚姻登记条例》公布实施以后,即 1994 年 2 月 1 日之后, 男女双方虽具备结婚实质要件但欠缺形式要件未进行结婚登记的,则应按同居关系处理。由 于《婚姻法》解释(一)中明确规定:“解释施行后,此前最高人法院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 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所以在今后的司法实践中,应严格的将以上两个条件来 作为判定是否属于事实婚姻的标准。 2003 年 12 月 25 日,最高人民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根据该解释第一条的规定,除有配偶者与他人形成的同居关系以外,对于其他单纯的 同居关系的确认解除等纠纷,人民法院一律不予受理。因男女双方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 义共同生活在一起后,会产生两种不同的法律后果,即事实婚姻关系和同居关系,而两者的 处理结果又截然不同,所以正确地对事实婚姻关系予以界定在司法实践中是一个关键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