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贸易术语阳案例国际寅易理论与实务 出口各式夹克衫贸哥案 2002年11月8日,我国甲国贸股份有限公可与韩国乙株式会社签订出口各式夹克衫贸易合同,贸易 术语为可B,合同规定,付款方式为信用迁,乙株式会社指定韩国丙综合株式会社承运将该批货物从中国 上喜出运至韩国釜山,丙棕合株式会社为此签发了以甲国贸般份有限公可为托运人的正本提单。托运人为 甲国贸股份有限公司,通知方为丁股份有限公可,收资人为根据某银行指示,由于韩国乙株式会社一直没 有付款买单,甲国贸殿份有限公司观仍持有上述提单正本。经调查,沙案货物运抵目的港后,己由前述提 单通知人以银行保函形式未凭正本提单向丙综合株式会杜提取。即涉案货物己由丙综合株式会社在目的港 未收国正本提单即向他人进行了交付。据此,2003年10月8日,甲国贸服份有限公司诉至我国离事法院, 请求判令被告降楼相应经济提失59598万美元及该款自2002年11月起的利息损失。 2004年6月25日,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是一起具有涉外因素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喻。本案原、 鼓告双方在诉诊过程中均未主张适用外国法。同时争议双方均引用中国法律支持其各自的诉辩主张,由此 可视作纠纷诉至法院后争议双方对中国法律已作选择适用。此外,本案涉及的运输合同起运地、提单签发 地均在我国境内,因此我国与本案争议具有密切的联系,根据国际私,法中的最密切联系原测,本案也可以 适用中国法律。镶上。法院决定适川中国法律界定争议双方的权利和文务, 本案证据表明涉案货物正本提单项下货物已由通知人提供银行保场面未提交正本提单向棱告提取货 物,据此被告的行为违反了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承运人应凭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的航运惯例,理应就此向源 告承粗相应的赔楼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论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列快如下:1、综合会杜向国泰国贸公可赔信货款极失5.9598 万美元及利息损失。 此外,依据被告乙株式会社提交的公司旺明,其是一家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的境外企业,但由于被 告在本案中出具自己的提单承载涉案货物,因此其实际充当了无船承运人的角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际海运条例》第七、八、二十六条以及我国交通部《关于实施的公告》 第一、三条的相关规定,其本无权未经许可自行在我国境内签发提单从事无船承运人业务。鉴于被告的前 述违法经营行为,其在本案中向原告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赔偿责任的同时,依法应由我国相关职能部门对 其擅自在我国境内签发提单从事无船承运人业务的行为予以查处。 【评析】 本案涉及无单收货与无船承运人两个法律与业务问题。 1,无单放货 根据我国《海商法》第?1条的规定,“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己经由承运人
贸易术语 FOB 案例_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 出口各式夹克衫贸易案 2002 年 11 月 8 日,我国甲国贸股份有限公司与韩国乙株式会社签订出口各式夹克衫贸易合同,贸易 术语为 FOB,合同规定,付款方式为信用证,乙株式会社指定韩国丙综合株式会社承运将该批货物从中国 上海出运至韩国釜山,丙综合株式会社为此签发了以甲国贸股份有限公司为托运人的正本提单。托运人为 甲国贸股份有限公司,通知方为丁股份有限公司,收货人为根据某银行指示。由于韩国乙株式会社一直没 有付款买单,甲国贸股份有限公司现仍持有上述提单正本。经调查,涉案货物运抵目的港后,已由前述提 单通知人以银行保函形式未凭正本提单向丙综合株式会社提取。即涉案货物已由丙综合株式会社在目的港 未收回正本提单即向他人进行了交付。据此,2003 年 10 月 8 日,甲国贸股份有限公司诉至我国海事法院, 请求判令被告赔偿相应经济损失 5.9598 万美元及该款自 2002 年 11 月起的利息损失。 2004 年 6 月 25 日,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是一起具有涉外因素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本案原、 被告双方在诉讼过程中均未主张适用外国法,同时争议双方均引用中国法律支持其各自的诉辩主张,由此 可视作纠纷诉至法院后争议双方对中国法律已作选择适用。此外,本案涉及的运输合同起运地、提单签发 地均在我国境内,因此我国与本案争议具有密切的联系,根据国际私法中的最密切联系原则,本案也可以 适用中国法律。综上,法院决定适用中国法律界定争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本案证据表明涉案货物正本提单项下货物已由通知人提供银行保函而未提交正本提单向被告提取货 物,据此被告的行为违反了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承运人应凭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的航运惯例,理应就此向原 告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1、综合会社向国泰国贸公司赔偿货款损失 5.9598 万美元及利息损失。 此外,依据被告乙株式会社提交的公司证明,其是一家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的境外企业,但由于被 告在本案中出具自己的提单承载涉案货物,因此其实际充当了无船承运人的角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际海运条例》第七、八、二十六条以及我国交通部《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的公告》 第一、三条的相关规定,其本无权未经许可自行在我国境内签发提单从事无船承运人业务。鉴于被告的前 述违法经营行为,其在本案中向原告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赔偿责任的同时,依法应由我国相关职能部门对 其擅自在我国境内签发提单从事无船承运人业务的行为予以查处。 【评析】 本案涉及无单放货与无船承运人两个法律与业务问题。 1、无单放货 根据我国《海商法》第 71 条的规定,“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

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旺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提单中载明的向记名人交付货物,或者按塑指示人 的指示交付货物,成者向提单持有人文付货物的条款,构成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保证。”提单是承运人 或其代理人签发的货物收据,它证明已按提单所列内容收到货物。提单又是一种货物所有权的凭证。是单 代表着提单上所记载的货物,提单特有人可以凭提单请求承运人交付货物,面船长、船公司或其代理人也 必须按照提单所载内容,将货物交付给提单的善意持有人。因此提单具有物权凭正性质。本案被告综合会 社在未牧回沙案正本提单的情况下,见银行保函将涉案提货单交付给非正本提单特有人,该行为直接侵害 了正本提单持有人依法享有的物权,对此必须承扫法律责任。 2、无船承运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第七条规定。“无船承运业务,是指无船承运业务经置者以承运人 身份接受托运人的货载。签发自己的提单成者其他运输单证。向托运人收取运费。通过国际船帕运输经营 者完成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承担承运人责任的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经营无船承运业务,应当向国务 院交通主管部门办理提单登记。并交纳保证金。本案韩国综合国际海运株式会社没有向我围交通部办理提 单登记,更没有交纳保证金。檀白在我国境内签发提单从事无船承运人业务,因此是违法的,应予以查处 近年来,在我国对外贸易中,客户使用B条款并指定境外船公司、货代或无船承运人安排运输。并 在信用证结算上又设置的客户检验证书等软条款的情况与日偶增,有些被指定的境外货代或无船承运人存 心不良,与买方合谋申通,稿无单放货,使出口企业货、款全落空。也有些客户特意设置境外货代或无船 承运人来国内透行编货。而我国出口企业业务人员对出口货物业务不精通,对航运市场情况不掌握,风险 防范意识淡湖,在没有了解或充分了解国外贸导买家是否合法存在和资信等缓的情况下,为节约出口成本, 较多与外商签订巴。为贸易条款的出口合同从而将货物的运输权利、运输方式和选择承运人的权利交给外 商,很少使用CF和C1F的贸易方式。此外,在运输环节由外商掌握的情况下,中小企业盲目听从境外贸 号买家及其(国内和国外)代理的带令,将货物实际交给境外买家(或其代理)在装货港的代理人。发生 纠岭后,这些企业整持认为货物交给买家代理人,买家代理人就是承运人的情误观念,一些出口金业在收 到境外海运公司签发的提单时从未要求出具提单的船公司成资代公可出具保函,对提单或提单签发所显示 的承运人是否合法存在不作审查。出口企业为规避阳合同下被无单成货的风险,货主要尽量做到以下几 点: 1,签订出口合月时,应尽量签可CF成CF歌条款,力柜FDB条款,歪免外商指定船公可,境外货代 或无船承运人安持运输。由我方掌探安持运输的主动权:签的前应注意家握外商的贤信等情况。 2、如外膏坚持FB条款并指定船公司、螋外货代或无船承运人安排运输,可接受知名的船公司,尽 量避免接受指定的境外货代或无船承运人。如外商仍坚特指定境外货代或无船承运人,为不影响出口,必 领严格按程序操作,对指定的境外货代或无船承运人的信誉要进行严格的调查,了解是香有我国合法代理 人向交通部办理无船承运人货格的手续,同时货主要求我国的货代或无船承运人出具保函,承诺被指定境
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提单中载明的向记名人交付货物,或者按照指示人 的指示交付货物,或者向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的条款,构成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保证。”提单是承运人 或其代理人签发的货物收据,它证明已按提单所列内容收到货物。提单又是一种货物所有权的凭证。提单 代表着提单上所记载的货物,提单持有人可以凭提单请求承运人交付货物,而船长、船公司或其代理人也 必须按照提单所载内容,将货物交付给提单的善意持有人。因此提单具有物权凭证性质。本案被告综合会 社在未收回涉案正本提单的情况下,凭银行保函将涉案提货单交付给非正本提单持有人,该行为直接侵害 了正本提单持有人依法享有的物权,对此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2、无船承运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第七条规定,“无船承运业务,是指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以承运人 身份接受托运人的货载,签发自己的提单或者其他运输单证,向托运人收取运费,通过国际船舶运输经营 者完成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承担承运人责任的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经营无船承运业务,应当向国务 院交通主管部门办理提单登记,并交纳保证金。本案韩国综合国际海运株式会社没有向我国交通部办理提 单登记,更没有交纳保证金。擅自在我国境内签发提单从事无船承运人业务,因此是违法的,应予以查处。 近年来,在我国对外贸易中,客户使用 FOB 条款并指定境外船公司、货代或无船承运人安排运输,并 在信用证结算上又设置的客户检验证书等软条款的情况与日俱增,有些被指定的境外货代或无船承运人存 心不良,与买方合谋串通,搞无单放货,使出口企业货、款全落空。也有些客户特意设置境外货代或无船 承运人来国内进行骗货。而我国出口企业业务人员对出口货物业务不精通,对航运市场情况不掌握,风险 防范意识淡薄,在没有了解或充分了解国外贸易买家是否合法存在和资信等级的情况下,为节约出口成本, 较多与外商签订 FOB 为贸易条款的出口合同从而将货物的运输权利、运输方式和选择承运人的权利交给外 商,很少使用 CIF 和 CIF 的贸易方式。此外,在运输环节由外商掌握的情况下,中小企业盲目听从境外贸 易买家及其(国内和国外)代理的指令,将货物实际交给境外买家(或其代理)在装货港的代理人。发生 纠纷后,这些企业坚持认为货物交给买家代理人,买家代理人就是承运人的错误观念。一些出口企业在收 到境外海运公司签发的提单时从未要求出具提单的船公司或货代公司出具保函,对提单或提单签发所显示 的承运人是否合法存在不作审查。出口企业为规避 FOB 合同下被无单放货的风险,货主要尽量做到以下几 点: 1、签订出口合同时,应尽量签订 CIF 或 CFR 条款,力拒 FOB 条款,避免外商指定船公司、境外货代 或无船承运人安排运输,由我方掌握安排运输的主动权;签约前应注意掌握外商的资信等情况。 2、如外商坚持 FOB 条款并指定船公司、境外货代或无船承运人安排运输,可接受知名的船公司,尽 量避免接受指定的境外货代或无船承运人。如外商仍坚持指定境外货代或无船承运人,为不影响出口,必 须严格按程序操作,对指定的境外货代或无船承运人的信誉要进行严格的调查,了解是否有我国合法代理 人向交通部办理无船承运人资格的手续,同时货主要求我国的货代或无船承运人出具保函,承诺被指定境

外货代成无船承运人安排运输的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必须凭信用证项下根行流转的正本提单放货,否则要承 担无单放货的赠偿责任。只有这样,一旦出现无单放货,才能有依据进行索赔。但不能接受来经我国有关 部门批准在华经营货代业务的贤代企业减境外货代企业以及资信情况不明的公司签发的提单和安排运输。 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在可B条款下,卖方以交出装船单证证明完成交货文务并取得货款,买方以付款取得 装船单证实现提货之权利, 3,境外货代提单必须委托经我围有关部门批准的货代企业签发,货主可要求代理签发提单的货代企 业出具在目的港凭正本提单放货保函。在为运实务中,在提单岗未收到、货物已送之承运人指定或委托的 装港代理仓库的情况下,出口企业可要求其根据卖方的指令装船并出具保函做法较为普遍。出口企业多须 明确,在F阳合同中,运输由买家负责,即承运人由买家指定,放贤物运到承运人的装运港代理就是将资 物向买家交付 4、在邱价格条款下,出口企业应力拒信用证条款中“客户检险证书”等软条款,该条款系信用证 交易的特别条款,是龈行承兑成整付货款的前提条款:如外商坚持使用“客户检验证书”,出口企业可接 受,们在发货前将“客户检验证书”的印鉴与外商在银行预面印鉴相比对,印鉴比对不一致必须拒绝发货。 5、外商班信不明的,即使先前双方有贸易来往,在8贸易条款下,出口企业尽可能结汇成功后继 续分批出口。尽量避免结汇未成面多次集中出口。出口企业的外贸人员需强化信用证贸易和海上货物运输 的实务慢作。 出口企业应熟悉FOB条款。FB价格条款决定贸易合同的性质。在B价格条款下,卖方负责在贸易 合同规定的期限和装运港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船帕并通知买方:负责货物越过船能输的贵用和风险:负 责办理货物出口手续并取得相应文件:负责提供相关的装运单据。买方负责订舱和船和支付运费:将船名 船期及时通知卖方,负担资物越过船能前的费用、风险和投保及费用,负责货物进口和收货手续:接受装 运单据并按合同支付货款。若采用B条款,中小企业应严格依题现行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D对用 条款的规定和解释签订贸易合同,谨防落入巴B陷除
外货代或无船承运人安排运输的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必须凭信用证项下银行流转的正本提单放货,否则要承 担无单放货的赔偿责任。只有这样,一旦出现无单放货,才能有依据进行索赔。但不能接受未经我国有关 部门批准在华经营货代业务的货代企业或境外货代企业以及资信情况不明的公司签发的提单和安排运输。 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在 FOB 条款下,卖方以交出装船单证证明完成交货义务并取得货款,买方以付款取得 装船单证实现提货之权利。 3、境外货代提单必须委托经我国有关部门批准的货代企业签发,货主可要求代理签发提单的货代企 业出具在目的港凭正本提单放货保函。在海运实务中,在提单尚未收到、货物已送之承运人指定或委托的 装港代理仓库的情况下,出口企业可要求其根据卖方的指令装船并出具保函做法较为普遍。出口企业必须 明确,在 FOB 合同中,运输由买家负责,即承运人由买家指定,故货物送到承运人的装运港代理就是将货 物向买家交付。 4、在 FOB 价格条款下,出口企业应力拒信用证条款中“客户检验证书”等软条款,该条款系信用证 交易的特别条款,是银行承兑或垫付货款的前提条款;如外商坚持使用“客户检验证书”,出口企业可接 受,但在发货前将“客户检验证书”的印鉴与外商在银行预留印鉴相比对,印鉴比对不一致必须拒绝发货。 5、外商资信不明的,即使先前双方有贸易来往,在 FOB 贸易条款下,出口企业尽可能结汇成功后继 续分批出口。尽量避免结汇未成而多次集中出口。出口企业的外贸人员需强化信用证贸易和海上货物运输 的实务操作。 出口企业应熟悉 FOB 条款。FOB 价格条款决定贸易合同的性质。在 FOB 价格条款下,卖方负责在贸易 合同规定的期限和装运港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船舶并通知买方;负责货物越过船舷前的费用和风险;负 责办理货物出口手续并取得相应文件;负责提供相关的装运单据。买方负责订舱租船和支付运费;将船名 船期及时通知卖方;负担货物越过船舷前的费用、风险和投保及费用;负责货物进口和收货手续;接受装 运单据并按合同支付货款。若采用 FOB 条款,中小企业应严格依照现行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对 FOB 条款的规定和解释签订贸易合同,谨防落入 FOB 陷阱